周弘:福利国家向何处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771 次 更新时间:2008-07-14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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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欧洲民族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部分地取代了教会的社会职能,并根据政权形式的变化、工业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世界的压力,逐渐形成了现代的福利国家。要回答现代福利国家向何处去的问题,必须了解:一、民族国家外部条件的变化,二、民族国家内部社会需求的变化,三、国家政权机构和合法性的变化。本文分析了福利国家作为一种履行现代社会职能的国家形态的本质特性,在此基础上考察了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国家社会功能,并以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为案例,分析了福利国家在内外经济、社会、政治条件变化中的改革发展道路和方向。

【关 键 词】福利国家/全球化/欧盟社会政策

【 正 文 】

全球化在经济方面挑战了民族国家给人类设立的许多界限,它是否也对民族福利国家的基本形态形成了挑战呢?这就在新的背景下重新提出了“福利国家向何处去”的问题。

一、什么是福利国家?

(一)福利国家与国家功能

福利国家是一种国家形态,这种国家形态突出地强化了现代国家的社会功能,所以它是一个政治学的概念(注:与此相关的“社会福利”是社会学概念,“福利”则是经济学概念。)。

在探讨现代福利国家的前途之前,有必要对国家的社会功能做一个简要的回顾。在古代希腊的城邦国家时期,国家除了三个基本的形式(专制、寡头和民主)以外,还包含有三个关键的要素:强力、权力和权威。强力代表着用于组织对外战争或抵御外侮的武装力量,权力代表着对内进行控制和管理的统治力量,而权威则代表着国家行使这些力量的合法因素,或政治责任(注:参见A.P.d’Entreves, The Notion of the State,Oxford:1969,G.H. Sabine, 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New York:1961,and E.Cassirer,The Myth of the State,London:1946.)。在这三个要素中,有两个要素,即权力和权威, 都与现代国家的社会功能直接相关。现代民族国家通过社会管理获得政治权威,又利用政治权威来维持对社会的控制。至于国家的强力则与国家的社会功能有着更加复杂的关系。在国家开支方面,它们处于竞争的态势;在国家动员力方面,它们则存在互补的关系。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代表着对内权力和权威的概念一直在不断地发展变化着。古罗马的国家“靠征服而扩大了”疆域(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4页。),但是国小“则亡于外力”, 国大“则亡于内部的邪恶”(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30页。)。 罗马国家的法典只体现了罗马社会的商业性质,其审判权半是“一种警察手段”,“半是为了要促进商业。”(注: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1、28页。)罗马国家将商业扩张和军事扩张结合在一起,但是却忽略了国家的社会功能以及奴隶制后期罗马社会的变迁和需求,于是基督教就获得了从社会底层传播和发展的机遇。

从罗马后期到中世纪晚期,欧洲的基督教会实际上是精神控制和社会服务的机构。它们救助贫民、赡养老人和儿童、进行结婚登记和解决财产纠纷。教会因此而征服了律法严明但精神萎靡、社会腐败的罗马,成为在千年中世纪中行使国家权力的“超国家”机器,享受着至高的权威,并具有强大的社会动员力(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86页。)。

中世纪以后崛起的欧洲民族国家要替代教会的政治力量,就不仅需要继承古代国家的传统功能,而且还必须承袭或替代教会的社会功能。

新兴的欧洲民族国家突出了主权观念、民族观念,同时基本上以民族居住地为边界,先后强化了国家的主权。民族主权国家用世俗的力量挑战宗教的力量,其早期的理论大多以传统的国家强力观念来论证个人与国家的关系。马基亚维里认为,国家首先是对于个人安全的保障。他主张主权者依靠武装力量获得建立统一的新国家的合法性和权威。法国思想家让·布丹把主权说成是制订法律、宣布战争、维持和平、执行法规的权力,而把私有财产说成是连主权者也不可侵犯的领域。因此,当时的民族国家功能还不包括属于教会传统势力范围内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

国家社会功能的世俗化经过了一个很长的发展过程。开始是自然法学派把人重新变成了“自然的个体”。霍布斯说,人是自然的动物,他们需要人身保护、需要为了利益而和其他人打交道。在社会中,“每个人都应当力图使自己适应其余的人”,社会就是私利协调和汇总的场所(注: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15页。)。 由此引申,人与人之间保持稳定联盟的条件不是正义、神喻或道德理想,而是能够唤起他们普遍合作的原因,代表国家的主权者赋予人们这种原因。

霍布斯以后, 人站到了历史舞台的中心地位(注: George H.Sabine,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 Holt, Rinebart and Winston,New York:1961,p.431.)。人不再是国家的工具, 而是国家的目的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结成社会,组织成国家,变成“社会动物”,产生“共同意志”。卢梭说,“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注: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8—9页。)他的“社会契约论”从根本上改变了对于国家权威和合法性的认识。在卢梭的观念中,国家应当是被动的,听命于集体意志的,人民可以根据集体的利益赋予国家以适当的功能。

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到“公民享受国家福利的权利”,这之间还有大约一个多世纪的历史发展阶段(注:这种历史发展并不平衡。下文将要谈到,德国的情况就不同。)。后来,在尚未形成民族国家的德意志,随着无产阶级的出现和它的日益贫困化,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变得日趋复杂和激烈起来。国家不断地动用强力来维持稳定,结果却使国家作为阶级斗争和阶级统治的机器的作用日益明显。恩格斯就指出,国家决不是什么“伦理观念的现实”,“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6页。)。在恩格斯看来,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相分离,是凌驾于人民之上,是在阶级对立中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是统治阶级的机器和工具,是按照地区、设立公共权力(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通过捐税和发行公债,来维持其统治的(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6页。)。

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遇到了普选制带来的新问题。被统治阶级开始认识到自己的力量,开始选举自己的代表,进行政党斗争和议会斗争,迫使有产阶级的国家发展社会调节机制——国家开始被赋予新的职能。当时的英国知识界和舆论界已经有人(如拿骚、思尼尔、理察德、奥斯忒勒以及历史学家汤因比)开始呼吁政府公开承担社会责任(注:See for example the Fleet Papers of 1834,also The Dictionary of History of Ideas,Charles Scribner’s Sons,Publishers.p.509.)。

(二)福利国家与工业化时代

从国家开始承诺社会责任一直到福利国家的形成,历史经历了一个工业化的大变革。工业化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大工业使市场越来越扩大,在冷酷的市场竞争中,人成为营利的工具。一切不符合竞争需要的个人都被无情地抛弃;工业竞争过程中的产业结构性调整还带来了工人的结构性失业。另一方面,工业化也大大增加了政府的税源,使政府代表国家加强对社会的管理与控制成为可能。不同国家所采取的社会政策措施虽有不同,但所针对的社会问题却是工业化社会所共有的:由于年迈、疾病、伤残、失业等原因造成的收入损失或生活无着。总之,主权国家的发展、工业化的发展以及它们的交互作用,促成了福利国家后来的发展。

马舍曾经将英国民族国家形成初期的《旧济贫法》称为“微型福利国家”,他在提出这个定义的时候强调的不是“福利”,而是国家功能的发展变化。因为英国政府在17世纪初曾经通过实施《旧济贫法》重新划分了15000个教区,从而加强了中央政府的社会行政管理(注:J. D.Marshall,The Old Poor Law,1795—1834,Macmillan,London,1968,pp.25 & 45.)。民族国家在英国的发展伴随着国家对于罗马教会的挑战、英国教会的国家化、教区的重新划分以及世俗政府社会行政功能的强化。英国的中央政府通过剥夺教会的社会功能,在解决社会贫困问题的同时发展了主权国家的社会管理机制,增强了国家的力量,提高了国家的权威。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西方福利国家的源头在民族主权国家形成之初。

面对英国工业化进程所带来的工业社会的风险,政府不能不更新对社会需求的认识,改换社会管理模式,从而最终导致了国家功能观念的变革和国家行为方式的转变。国家不仅被赋予新的责任,而且需要提供适合于缓解工业社会风险的服务。德国的社会保险法是一个经典的例证,这种方法后来被许多工业化国家仿效。

社会保险法的问世得益于德国独特的历史传统。就像英国新崛起的王权在17世纪初以《旧济贫法》替代教区的社会管理一样,到了19世纪末才实现了统一的德国也需要以《社会保险法》来统一社会。不过,和英国不同,这时德意志国家面对的主要问题是各个联邦的分离倾向和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尖锐的对立与冲突。为了维护脆弱的统一,德国政府通过加强社会职能增强德国人的国民意识和爱国情怀。不过,由于外部的社会条件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工业化的进展和工人运动的发展,《济贫法》和《德国社会保险法》在观念和方法上都有巨大的差别。在英国,在《旧济贫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济贫法》沿袭了《旧济贫法》的补救模式,以救济贫民和预防贫困为主旨,将政府的援助扩大到全民,而《德国社会保险法》中体现的政府社会功能则包含着一种明确的阶级调和的内容。

在德国,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一直是国家社会功能理论中的主线,有关国家社会角色的辩论也异常激烈。保守主义继承黑格尔的传统,强调国家是理性的,国家为整体的福利服务,工业化和阶级分裂造成的社会革命性冲突只能由国家来解决(注:Lorenz von Stein, Gesellschaft—Staat—Recht,hrsg.von Forsthoff,E.,Frankfurt/M:1972.)。自由主义则否定国家进行社会干预的效用,反对国家功能向社会性法制国家发展。新马克思主义者们干脆提出,阶级协调与合作是国家合法性的尺度,在国家的合法性由于工业社会的发展而出现危机的时候,在“危机和危机管理”方面国家就不再是某个特定阶级的机构,而是一种复合结构。这种国家机器经常在重大的稳定政策上进行阶级合作,以维持资本主义制度(注:C.Offe,“Politische Herrschaft undKlassenstrukturen.Zur Analyse sp@①tkapitalistischerGesellschaften” , in G. Kress/ D . Senghaas(Hrsg.),Politikwissenschaft,Frankfurt/M: 1972, and J. Habermas,Legitimationsprobleme,1973.)。

实践中,在工业化国家的社会功能领域里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模式:一种传承英国的济贫法精神,以救助贫困者作为政府社会功能的基本出发点,进而发展到把国家的社会保护网扩大到覆盖所有在工业社会中可能遭遇社会风险的人群;另外一种则因袭德国的社会保险法传统,以制度性的阶级调和作为政府社会干预的基本措施,在阶级之上另外建立起一套机制,使社会各有关成员都为工业社会的风险承担责任。这两种模式在相互借鉴与补充的基础上遵循着自己的轨道发展,并且影响了整个世界。这两种模式都产生于欧洲,造成它们不同的根源就是英国和德国在民族主权国家发展过程中那一百多年的时间差。统一的民族国家政权对工业化早期的社会现实做出进行社会干预的决定,就产生了济贫法,统一的民族国家政权对大规模的工业化社会矛盾做出进行社会干预的决策,就产生了社会保险法。

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是西方国家观念彻底更新的催生剂。在凯恩斯主义的影响下,贝弗里奇爵士在他的最具有影响力的著作《自由社会中的充分就业》中明确地提出:“保护国民免于大规模的失业……这必须确定无疑地是国家的职能,就像国家现在保护国民免于来自国外的威胁和来自内部的强盗和暴力的威胁一样。 ”(注: Sir William Beveridge,Full Employment in a Free Society,1945,p.25. )无论是在大陆欧洲,还是在英伦三岛,甚至远及北美,由于市场的不完善和社会的无力量,国家利用手中的权力,保护国民免于社会风险已经成为国家观念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成为政权合法性和政府权威的依据之一。国家的对内社会保护职能与国家的对外职能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已成为现代工业国家的共识。

这种共识具体地体现在三个主要方面的政策上:第一,由政府出面提供与个人及家庭收入相应的最低收入保障,第二,政府有责任帮助个人和家庭抵御社会风险(如疾病、老龄和失业)可能带来的危机,第三,政府保证所有的国民个人(无论其社会地位的高低)享受尽可能最好的、没有确定上限的社会服务。这三个方面的政策的发展导致了福利国家的出现,每个福利国家都根据本国的特定情况选择不同的政策组合。余下的问题不再是政府干预社会的必要性,而是干预的方式和方法。

福利国家是工业化时代主权国家社会功能的具体体现,它突出地强化了现代主权国家的社会功能。主权国家机器对于社会的干预受制于三个决定性的因素。一个因素是国家合法性的构成,一个因素是国家对于工业社会需求的认识和承诺,还有一个因素是国家在工业化时代调动财源的能力。在工业化时代,这三个因素几乎是同时发展,共同成为福利国家发展的主要原因。

(三)福利国家与政治制度

在西方社会的历史中还没有哪种国家形态能像福利国家这样,融入了大量的不同利益。如果把普选制产生的政府当做通过社会再分配,协调不同社会利益的代表的话,那么我们可以使用国家的社会转移支付占平均所得税的比率,来观察国家社会职能的大小(见表1)。

表1.转移支付占平均税率的百分比(%)

国别 年份 平均税率 转移支付率 %

瑞士 1982 26.0 7.3 28.0

西德 1984 36.0 19.8 55.0

爱尔兰 1987 29.5 20.5 69.5

芬兰 1987 36.9 27.7 75.0

澳大利亚 1985 32.2 11.3 35.1

荷兰 1987 67.2 28.3 42.1

加拿大 1987 24.8 12.4 50.0

瑞典 1987 45.0 35.5 78.9

挪威 1986 32.5 15.1 46.5

英国 1986 31.0 24.3 78.4

美国 1986 30.6 9.4 30.7

资料来源:OECD Income Distribution in OECD Countries,1995,Tables 7.3&7.5,pp.105& 107.

上表表明,20世纪80年代福利国家大规模改革之际,在美国,社会转移支付率仅占平均税率的30.7%,而西德则占到55%,瑞典和英国甚至达到78%以上!我们通常把瑞典和英国称为“典型的福利国家”,正是由于社会福利占国家职能比重偏大的缘故。如果从国家社会转移支付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来看这些差别,那么这一比列在盎格鲁撒克逊国家是34%,在欧洲大陆福利国家占到44%,瑞典和丹麦甚至占到了53%。(注: Fritz W. “ Scharpf, Sozialstaaten in derGlobalisierungsfalle?Lehren aus dem Internationalen Vergleich”,in Max Planck Forschung JV/2000,pp.16—17.)

“福利国家”还有一层意思,那就是特指国家中专司福利的那部分职能和机制。我们已经看到,这种职能在各个国家中的分量很不相同,当然福利国家小并不意味着福利小,因为福利可以取之于国家,也可以取之于市场和社会。

福利国家的大小往往被用来说明一个国家内的社会团结和社会利益的认同程度。福利国家不同于前福利国家的一个现象是它所体现的利益认同。在二战以后的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福利国家这种国家形态在各个工业社会中都处于稳定上升的状态。在这里有一个根本的原因,那就是战争产生的反作用力:战争的残酷与无常使战后的人们更加向往美好的生活。与此同时,以西欧主要国家为代表的西方工业化民族国家由于在安全上受制于美苏对峙的局面而得以减少国防开支,加大社会投入。这种局势直接导致了国家社会福利功能的扩大和发展。所以,“福利国家”概念的第一个要点就是与“战争国家”相对立。它承诺给国民提供与战争完全相反的条件:发展经济、充分就业、老年生活保障,进而根据各国的国情提供全民最低收入保障。

“福利国家”概念的第二个要点在于国家对社会需求的认识。在英国,由于工业化的加速发展,工业剩余人口问题被熟练劳工短缺的现象所取代,国家的社会功能随之由开办济贫所转向开放性救济,又转向提高工业劳动力素质的各项政策,其中包括得到两党广泛认同的1947年《国家健康法》(注:J.R.Hay,The Origins of the Liberal WelfareReforms,1906—1914,Macmillan,London,1975,p.32.)。福利国家保障的不仅仅是公民个人的收入,而且还把社会管理的职能延伸到营养、住房、健康和教育等人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种福利国家以社会需求为主要出发点,把机制模式和补救模式结合起来,面向所有的公民,实行大规模的收入再分配,力图造成代表国民整体利益的印象。国际劳工组织1950年的报告把这种国家形态称为“向广大国民提供服务的新组织”,说它是“把社会当做一个整体来考虑……这个组织逐渐成为民族国家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社会保障政策因此就成为紧密地协调提高福利水平和促进人口活力的民族主权国家政策。 ”(注: InternationalLabor Organization,Annual Report 1950.)

福利国家与“战争国家”的对立导向福利的最大化,普选制条件下的社会需求认定又加剧了这种导向。威伦斯基认为,福利国家是由民主机制的发展、多数投票权的推行促成的,安德森和施密特认为,阶级是福利国家的动力。所有这些理论都归结为一个结论:民主普选制度中的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作用推动了福利国家在二战后的发展。国家对于社会需求和社会管理的观念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化,导致这种变化的动因不是国家自身,而是构成国家的各种利益和社会因素。无论是社会民主党人还是自由民主党人,当他们开始关注社会安定和经济稳定发展的时候,就都发现福利国家是个不可或缺的机制。于是社会民主党人在福利国家中增加社会再分配的力度,而自由民主党人则在福利国家的项目中加进了支持和培育资本主义市场机制的内容。在各派力量共同努力下,福利国家最后变成了一个非常复杂的利益结合体,它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塑造了一种包含了各种利益的新的国民意识。

哈佛大学教授皮尔森认为,“对于社会保护的承诺加强了西方民主政体的合法性。”(注: Paul Pierson, Dismantling the Welfare State?Reagan, Thatcher, and the Politics of Retrenchmen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p.3. )正是为了争取社会上各派选民对政府的支持,福利国家才发展成为满足各派利益的机器。各派政治和社会力量都向福利国家的政策中添加符合自己利益的条款,也都能在福利国家里找到自己不喜欢的东西,结果使得福利国家变成一台利益错综复杂的机器。

这种利益相互交织的国家是不可能不排外的,因为资源有限。在福利国家的实施过程中,“资格”是一个经常被涉及的问题,公民身分,或者合法居住身分是最基本的根据。福利国家用社会服务和福利待遇将人的国籍特性突出出来,福利国家的时代是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得到充分强调的时代,也是社会服务被最大限度地国家化了的时代。

总而言之,国家这台政治机器不仅具有维护安全或发动战争的外部功能,还有进行社会控制与社会管理的内部功能。国家的对内功能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得到重新的界定,它的社会管理观念和方法也出现了根本性的变革,而总的趋势是国家干预社会的功能得到了加强。福利国家正是国家机器在20世纪干预社会,并且为此又干预经济、计划经济、强化行政、管理社会而形成的一种国家形态。福利国家与国家的安全职能也是密切相关的。战争国家实行的是国家的对外安全职能,而福利国家实行的是国家的对内安全职能。在福利国家时代,国家将社会安全看成是国家的“责任”,并启动国家机器,调动社会资财,去“履行”这项责任,从而获得“福利国家”的称谓和社会各阶层的认同。

二、全球化时代的福利国家

近20年来,“福利国家的危机”一直是热门的话题。80年代最引人注目的问题是人口老龄化给福利国家造成的压力和高福利对劳动道德的威胁。对此,西方的一些福利国家分别采取了改革的措施。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福利国家的国家社会功能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关于福利国家需要结构性调整的议论一时又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一)全球化时代的生产方式与福利国家的功能

经济全球化涉及三种要素的跨国界流动:产品和服务、资本以及人员,其中资本的流动可能影响主权国家的税源,产品和服务的流动可能引起“社会倾销”(注:在这里,“社会倾销”意味着:在全球竞争的条件下,一国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而降低社会保护水准,从而形成产品和服务的降价压力,迫使其它国家相应地削减福利开支。),而人员的流动则会对主权国家内的社会再分配和福利国家功能有直接的影响。

在当今的社会里,产品和服务的大批量流动,引起了空前激烈的价格竞争。价格竞争直接威胁到福利国家的高劳动力成本,迫使它们仓促应付“社会倾销”,采取反倾销、保护市场等措施。但是“社会倾销”可能导致的福利普遍降低的梦魇,始终挥之不去。这些国家既要参加世界市场的竞争,又不想面对竞争可能导致的福利国家削减的现实,可供选择的政策工具十分有限。

信息产业的发展、交通工具的发达以及新经济政策的实施使全球性的资本流动速度加快。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资本逃避纳税要比劳动逃避纳税容易得多。为了追逐利润,资本避开对劳动征税很重或劳动受到严密保护的国家,迫使那里的劳动力结构发生变化。因此,当私人企业的跨国流动打破了民族国家的疆界时,那种在主权国家内部平衡贫富的社会契约形式也就自然而然地受到了威胁。资本的“四处流动”摆脱了民族国家的政治控制,成为独立的自主决策体,使受着地域约束的雇员和政府日益失去其影响力(注:发展与和平基金会:《1996年全球发展趋势》,法兰克福1995年版,第19页。)。

全球性的资本流动还伴随着就业机会的全球化和劳动力的全球性流动。根据日内瓦国际社会保障学会90年代中期的统计,已经有一亿多人口离开了他们的出生地,到其他的国家居住或谋职。在这一轮移民浪潮中,北美和欧洲分别接纳了大约1300万到1500万移民,总数超过3000万人(注:“Migration:A Worldwide Challenge for Social Security”,STUDIES AND RESEARCH,No.35, International Social SecurityAssociation,Geneva 1994,p.26.)。资本的外流使福利国家的财力外泄,而经济移民(其中多数在母国不享受任何社会保障)的涌入则造成福利国家在住房、医疗、失业救济和技能培训等方面的额外负担,迫使福利国家纷纷通过新的移民法案,阻止新移民享受福利国家的待遇(注:在德国的外籍移民占了就业者总数的11.4%,却占了失业者总数的25.8%;在法国的外籍移民占就业者的6.11%,远远低于他们占失业者的比例(11.1%);外来移民在荷兰和瑞典分别占失业者的12.3%和13.2%,是他们占就业者比例的3倍左右。见 Trends in InternationalMigration,OECD,第32—33页。)。

当世界进入新世纪的时候,国家的征税能力因为资本增殖场所的外移而受到挑战,国家赖以调整经济政策、干预社会分配的能力随之被削弱(注:约阿吉姆·比朔夫:《全球化——世界经济结构变化分析》,载于《社会主义》杂志1996年第1期增刊。转引自张世鹏、 殷叙彝编译《全球化时代的资本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52页。)。福利国家面临沉重的负担而必须保持对于劳动的高征税率,否则,一旦国家无力为社会提供必要的社会保护,20世纪30年代的社会危机就可能再现。

在福利国家面临这种困境的时候,最先放弃福利国家理念的是美国,这当然与美国的传统立国观念有关。斯柏贝认为,美国在建国之初就把“寻找新的世界机遇”当做最高价值,而把欧洲式的社会权利摆在从属的地位上。自“里根主义”以来,除了养老保障以外,美国在其他一些社会福利和救济项目中都尝试着实现“为工作而福利”(注:英文为:“Welfare for work”,相对于“为福利而福利”。)的新观念,设计了“享受两年福利然后工作”(注:英文为:“Two years welfareand you work”。),《工作与责任法案》等改革方案,在儿童补贴、单亲家庭福利、技能培训等方面进行促进就业的改革(注: David T.Ellwood,“Welfare Reform as I Knew It”,The American Prospect,May/June 1996,pp.22—29.)。因此,有人形容美国宛如“一家大公司,在世界市场上与其他民族展开竞争。”(注:《涡轮资本主义改变着世界(二)——民族斗争,向社会福利国家的进攻》,《明镜》1996年第40期《全球化》栏。转引自《全球化时代的资本主义》,第89页。)福利国家,这个20世纪的重大政治成果,被看做是“单纯成本因素”,是削减的对象(注:《涡轮资本主义改变着世界(二)——民族斗争,向社会福利国家的进攻》,《明镜》1996年第40期《全球化》栏。转引自《全球化时代的资本主义》,第89页。)。

在欧洲,虽然近年来福利的观念也在向着鼓励劳动的方向发展,但是人们似乎还不打算把福利国家的困境和经济全球化简单地联系起来,因为那样的连接将意味着欧洲福利国家步美国的后尘,而“福利国家美国化”是为欧洲的民众和政治家们难以接受的选择。欧洲的研究者们于是证明,福利国家目前的困境“与经济全球化几乎毫无关系。”(注:Fritz W.Scharpf,“Sozialstaaten in der Globalisierungsfalle?”,Max Planck Forschung JV/2000,p.12.)论者的基本论据是,在二战以后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福利国家的发展基本上没有受到过世界经济的限制。也就是说,因为在西方福利国家之间本身并不存在明显的边界和壁垒,资本、产品、人员的流动从来就没有受到过人为的限制,福利国家从起源到发展的主要动因是主权国家内部的政治传统,所以边界的开放只可能是福利国家发生困难的外部原因,而不可能成为福利国家困境的内在原因。

那么,当前福利国家困境的内在原因到底来自哪里呢?如果我们接受福利国家的出现是国家对于工业社会变革的政策反应这个逻辑,那么答案就需要从社会变革中寻找。毋庸讳言,当今的社会已经不能再简单地用工业社会的特性来概括了。经济和社会学家们认为,人类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人类社会具有了许多知识社会的特征。随着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转化,人的工作寿命延长了,工伤风险减少了;随着产业转型的加速,失业变成了常态,同时产业小型化、家庭化的发展明显;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人口的老龄化趋势,公共医疗计划变得无比昂贵,难以为继……。

从福利国家内部的这些发展来看,不仅由于许多劳动者变成了小型的所有者,从而使国家作为企业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协调人的作用正在减弱,而且社会危机的性质也改变了:由于知识的匮乏而造成的社会排斥超过了工伤和疾病引起的贫困,老龄的恐惧由生活无着变成难以支付高昂的医疗照顾费用,就业准备变得比失业保险更加重要,过度的国家保护和政府对家庭责任的替代造成了单亲家庭对社会的依赖,这一切都迫使福利国家从观念到实践进行根本的变革。吉登斯警告说,“没有了敌人的国家的合法性,越来越取决于它们的管理风险的能力。”(注: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北京大学、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80页。)他认为,目前的“福利国家无法及时调整自己的步伐,以便覆盖那些新的风险,比如与技术变迁、社会排斥或者不断增加的单亲家庭有关的风险。”(注: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北京大学、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20—121页。)这是因为福利国家在两个方面出现了脱节的现象:一是福利所涵盖的风险并不符合需要,二是受到福利保护的群体本不是应该受到保护的。因此,福利国家的危机远远不仅是财政的危机,而且更是结构的危机,甚至还是福利国家作为一种国家形态,它的合理性与公平性的危机。

(二)全球化时代的社会公正

知识经济的发展使得许多有知识的个人可以不依赖已有的社会体系而自行创造就业,而且是灵活性的就业、跨国界的就业,这对福利国家的普及性覆盖原则是一个严重的挑战。福利国家如果无法解决灵活就业的社会保护问题,不能将体制外的劳动积累纳入社会安全网的储蓄,那么随着灵活就业的增多,它的社会功能就会不断地缩小。而如果不将知识经济创造的就业与财富合理地纳入社会再分配的轨道,而依然沿用旧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形式,那么就可能造成几个方面的社会不公正:1.使越来越多的人搭乘“福利国家”的便车, 将新经济带来的额外收入存入个人的账户,而让民族福利国家承担社会风险;2.使越来越多的人由于缺乏对新经济社会的风险和机遇的知识,并且得不到相应的保护而蒙受损失;3.国家由于缺乏政策手段和资源,对可能出现的社会两极分化,对知识匮乏和技能落后造成的新贫困完全束手无策。

面对这种社会变迁,福利国家可以有不同的政策选择。一种是以原有的福利国家结构为基础,按照工资税单,紧缩社会保障开支,让其余的人自由发展、自我保护。这是一种让传统的福利国家功能萎缩的办法。另一种是重新定义社会安全网,使福利国家在新经济时代继续拓展新的保护领域。这是一种根据形势的发展改换福利国家保护方式的做法。当然还有另外一种政策选择,就是双管齐下。在福利国家面临危机的第一阶段,各个福利国家,特别是西欧的福利国家,采取的大多是第一套方案。进入90年代以后,重新定义社会公正的概念,改变社会安全措施的要求越来越成为福利国家改革的主要方向。

由于福利国家是一种和普选制共生的机制,而且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地容纳和平衡了多种利益,所以任何削减或改革的方案都要遇到一个特殊的难题,这就是如何能够拆解这些利益,然后根据新经济的社会需要,用新的方式满足和平衡这些利益,取得新的社会公正。皮尔森在研究英国和美国的福利国家紧缩政策时区分了长期紧缩和短期紧缩,结构紧缩和项目紧缩,系统性的紧缩和纲领性的紧缩,结果发现,英国和美国分别采取了“分而治之”和“赎买损失者”这两种策略(注: Paul Pierson,Dismantling the Welfare State?pp.22—23.)。 所谓“分而治之”就是按照福利项目,区分不同的受益者集团,保证每项紧缩措施只危及个别的利益集团,而不得罪大多数人,使国家的合法性不受危害。所谓“赎买损失者”就是对在紧缩政策中受到利益损害的集团给予补偿。结果,美国在里根时代,英国在撒切尔时代,都先后逐渐地完成了福利国家的结构性变革。结果是福利国家的机制性成分减少,而补救性成分增加,目标集中到了扶贫和扶困(注:Ibid,pp.14—15.)。

在新的社会公正方面,福利国家之间也存在着观念上的差异。德国观念的主流仍然是不触动福利国家的核心,在福利国家覆盖不到的社会危机领域,采取“在福利国家核心范围外新建立……一个具有自我意识、积极向上的市民社会”(注:赫尔姆特·安海尔:《市民社会与第三行业》,《德国》2000年第5期,第22页。)的办法。在英国, “第三条道路”的倡导者吉登斯要求的则是福利国家从观念到结构的更新:重新界定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改“福利国家”为“社会投资国家”,从个人争取政府的保护,转变为个人寻求“自主与自我发展”,政府的功能应当从提供经济援助改变为进行人力投资(注: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第122、132页。),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要全面调整。

在实践中,英美已经开发了社会保护的市场机制。目前,美国和英国有很多金融保险产品是直接针对个人与家庭的,而在欧洲,金融服务的对象主要是政府。从社会保障体制之外的私营养老金项目来看,美国私营养老金的种类从1946年以前的只有7311种,发展到1975年的34万种,进而增加到1985年的80万种(注:OECD,Private Pensions in OECD Countries:the United States,Paris:1993,pp.9—10.), 储备金额从1950年的130亿美元,发展到1989年的1.836兆美元(见表2)。

表2.私营养老计划的资产(注:只包括联邦储备局统计的资产。),1950—1989(以10亿美元为单位)

1950 1960 1970 1980 1989

私营基金 13 57 153 627 1836

私营托管基金 7 38 112 470 1234

私营保险储备 6 19 41 157 602(44)

(44)(注:该数为预测数字。)

OECD,Private Pensions in OECD Countries:the United States,Paris:1993,p.54.

养老保障中的市场因素在福利国家中也呈现出不同的比例。据不完全统计,80年代初,55岁以上老年人收入来源中来自公共养老金的收入百分比,在德国是54.14%,在荷兰是41.84%,在英国是41.69%, 在瑞士是34.71%,在加拿大是32.63%,在美国只有29.78%。75 岁以上老人在瑞典是85%,在德国是75%,在英国是54%,在美国、加拿大和瑞士只有45%(注:OECD,Private Pensions and Public Policy,Paris:1992,pp.42&46.)。可以看出,在养老保障方面, 北欧的市场因素最少,社会团结因素最多,德国次之,美国的市场因素最多而政府作用最少,英国则界乎欧洲福利国家和美国之间。

那么,能否据此而判定瑞典的制度比德国的更公正,而德国的制度比英国更公正,美国、加拿大、瑞士的制度最不公正?在这个问题上,近年来出现了分歧。仍以养老金为例,美国人认为,越少的政府干预越公正,政府应当通过税收优惠和立法保障,帮助企业和个人利用市场去获得更大的收益,而不是通过加大税收力度,强行实施再分配去保护公民。政府是“最后出场人”,只照顾必须照顾的社会脆弱群体。因此保持福利国家救助项目的低水平是必要的。但是,北欧国家的宣传品仍然在维护它们固有的“社会团结”理念,认为“社会团结”不仅是国家的历史传统,而且是人民的生活方式,是社会信念,这种社会信念的利弊得失是不能简单地用经济模型计算的。

当欧洲的福利国家在主权国家的范围内保持着社会公正和社会平衡的时候,英美式的社会公平概念变成了一种可以跨行业跨国家操作的方式:私营养老金虽然也会因为投资的成败而有所损益,但是由于它的移动性能良好,不受国界的限制,也不受职业性质转变的影响,所以特别适合经济全球化时代的需要。不过这种保险虽然满足了“机会公平”的需要,但是却无法向那些没有多余资金参加私营养老项目的社会成员提供保护。在这种情况下,福利国家就又面临着双重的责任:既要从传统的社会公正观念出发,继续对本国内公民实施有效和必要的保护,同时又要从新的社会公正的观念出发,允许并帮助公民获得“选择”和“自由”的权利。因此,社会公正也就被赋予了双重含义:公平与自由。

(三)全球化与福利国家的功能

全球化时代的新经济使个人福利的来源多元化,来自公共渠道的保护出现停滞,而来自各类私营渠道的保障正在扩大。在这种情况下,福利国家到底扮演怎样的角色?将会产生何种变化?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西方国家的政府将放弃其高度发达的社会职能。就连提倡“小政府”的美国,其社会功能也是在加强,而不是在减弱(注:1955年美国各级政府用于国防和国际关系的财政支出占该财政年度总支出的39.3%,到了1970年,这个数字下降到25.3%,到了1992年更下降到14.1%。与此相对照,美国各级政府用于社会保障与医疗保险的财政支出在1955年时仅占财政支出的3.9%, 到了1970年上升到10.8%,在1992年更上升到了16.5%。相应地,在逐渐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美国的社会保障工薪税却从1955年的4.8 %增加到1970年的11.5%,进而增加到1992年的17.4%。详见《美国财政税收概况》,载《美国财政制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9月。)。美国政府并不是越来越疏虞社会管理,而是更新了福利给付的观念,并且使用了多种手段。虽然在社会保护的领域里市场的因素在增长,但是迄今为止,向社会提供福利和保护仍然是国家的主要功能。面对一个通过支配社会30%的财富来达到社会目标的国家,我们很难得出福利国家衰落的结论。

进一步看,福利国家在平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时的确有一些重大的政策调整。在福利国家紧缩速度最快的80年代,各福利国家的政府都对不同收入阶层进行了一些税率和转移支付率方面的调整,如美国和英国都降低了中产阶级的税率,与此同时加大了对中产阶级的转移支付力度。这种状况当然和资本主义国家里中产阶级力量和地位的增长密切相关(见表3)。

表3.税收和转移率(%)

国别 年份 最低收入 中低收入 中等收入 中高收入 最高收入 平均 转移

税收 转移支付 税收 转移支付 税收 转移支付 税收 转移支付 税收 转移支付 税率 支付率

澳大 1981 1.1 42.8 8.1 22.2 16.2 13.3 24.8 12.5 9.8 9.2 29.9 10.8

利亚 1985 0.7 40.1 7.6 24.6 16.3 14.4 24.2 12.9 51.2 8.0 32.2 11.3

荷兰 1983 5.5 21.8 11.8 21.8 17.0 18.4 22.9 20.4 42.7 17.6 57.0 28.5

1987 10.3 24.9 10.0 21.3 16.2 16.9 22.3 17.7 41.2 19.2 67.2 28.3

加拿大1981 1.8 33.0 9.3 22.9 16.7 17.9 25.8 14.1 6.5 12.1 19.0 10.1

1987 3.6 29.5 8.8 24.2 16.2 19.2 24.8 15.0 46.5 12.1 24.8 12.4

瑞典 1981 10.1 18.0 13.1 23.9 17.7 19.8 23.3 19.5 35.8 18.7 42.7 35.0

1987 6.3 15.2 12.5 25.8 17.7 21.7 23.3 19.9 40.1 17.4 45.0 35.5

挪威 1979 3.5 34.0 11.4 20.9 18.2 16.4 25.8 13.6 41.1 15.1 35.0 13.5

1986 3.7 21.5 13.2 16.6 19.2 14.2 25.7 12.2 38.1 11.0 32.5 15.1

英国 1979 4.0 30.6 11.5 20.0 18.0 17.4 25.1 17.0 41.4 15.0 25.8 18.5

1986 4.5 26.7 8.1 25.9 15.9 19.4 25.0 16.1 46.4 11.9 31.0 24.3

美国 1979 2.5 29.7 7.6 21.1 14.6 17.4 24.7 14.7 50.6 17.1 28.1 8.9

1986 3.8 29.2 6.9 21.2 13.9 17.1 22.6 17.5 52.7 15.1 30.6 9.4

资料来源:OECD Income Disritbution in OECD Countries, 1995,Tables 7.3&7.5,pp.105&107.表3还告诉我们,在福利国家紧缩的年代里, 国家的税收功能虽然没有减退,但是各个福利国家用于社会转移支付的比例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多数欧洲国家将税收的50%以上用于社会转移支付,有些国家甚至高达70%—80%,但是美国等少数国家用于社会转移支付的经费只相当于税收的30%左右。

再从政府开支来看,英国和美国对国防的投入高,社会转移支付一直稳定在一个水平上,而赶上了新经济潮流的一些小国家则通常是对教育投入高的国家(如芬兰、荷兰等)。英国撒切尔主义时期对于福利国家的削减,主要是在社会服务和附加保险领域里,对于基本社会保障并没有触动。在美国,中央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开支比较稳定,但用于医疗卫生的开支却明显上升。除了法国、德国等少数几个国家以外,中央政府对于社会保险与福利的支出反呈上升趋势。这些都说明,福利国家在全球化时代根据各自认定的主要战略和主要社会风险,已经开始采取不同的政策组合(见表4)。

表4.按功能划分的中央政府支出(占总支出的百分比)

国家 医疗卫生 教育 社会保险与福利 国防

1981—90 1991—95 1985—90 1990—95 1981—90 1991—95 1981—90 1991—95

澳大利亚 9.8 12.9 7.4 7.4 27.7 32.5 9.1 7.7

奥地利 12.4 13.3 9.6 9.5 45.5 45.4 2.9 2.3

比利时 1.9 .. 12.9 .. 40.3 .. 5.0 ..

加拿大 5.8 4.9 3.3 2.8 34.7 40.6 7.8 6.5

丹麦 1.2 1.0 9.4 9.8 38.7 41.1 5.4 4.5

芬兰 10.7 2.9 14.1 12.2 32.2 45.3 5.1 4.2

法国 16.1 17.8 7.5 7.0 43.0 42.9 6.6 5.7

德国 18.6 16.8 0.7 0.8 48.9 45.3 8.8 6.4

爱尔兰 13.0 14.1 11.7 12.8 25.4 27.5 3.1 3.1

意大利 11.0 .. 8.2 .. 32.8 .. 3.4 ..

荷兰 11.2 13.9 11.0 10.5 36.6 37.4 5.2 4.3

新西兰 12.8 13.5 11.8 14.4 29.4 37.7 4.9 3.8

挪威 9.0 3.5 7.9 6.3 35.2 36.7 8.2 7.0

葡萄牙 8.7 .. 9.9 .. 24.2 .. 6.0 ..

西班牙 8.2 6.2 5.9 4.4 47.0 39.0 4.9 3.7

瑞典 1.3 0.5 9.2 7.3 46.1 50.1 6.8 5.6

瑞士 13.0 20.7 3.2 2.7 49.1 46.0 10.4 7.1

英国 13.6 14.0 2.7 4.2 30.0 30.5 13.0 9.2

美国 11.7 16.9 1.9 1.8 29.9 28.5 24.2 19.3

国家

世界银行:《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表A.3,第201页。

难以否认的是,现代主权国家的社会功能的确出现了从普及性向选择性,从系统性向实用性,从政府与企业的责任向个人与社区的责任转变的趋向。除了盎格鲁撒克逊国家以外,在其他国家,特别是在欧洲大陆国家,这种趋向并没有导致机制性或结构性的变革。有研究证明,福利国家的社会开支还在继续以快于经济增长的速度增加(注:Jens Alber,“Social Dumping,Catch—up,or Convergence?Europe in aComparative Global Context”,Journal of European Social Policy,2000 10(2),SAGE publications,London,p.107. ),虽然除了社会保险这个坚硬的内核变化较小以外,在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领域有很多的政策方针都在发生着变化。

同样难以否认的是,福利国家在继续履行其作为主权者的社会职能的同时,已经开始在其他一些功能领域里改变行为方式。例如国家致力于降低关税、通过降低公共部门的开支来降低赤字、软化社会民主主义的传统口号、从援助个人转向支持资本、有选择地发放对低收入家庭的补救、限制普及性的福利的发展、增加对于教育的公共开支或政府政策力度,等等。因而也有批评认为,“福利国家正在变成竞争国家。”(注:Ibid,pp.100—101.)

市场无法提供可以替代政府的服务,这是已经被历史无数次证明了的事实。那么问题的关键就不在于政府有无社会功能,而在于什么样的政府和哪一级的政府具有怎样的社会功能。福利国家是从欧洲民族国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民族国家发展成为主权国家的一个象征。当经济全球化对主权国家产生冲击时,主权国家对于本国公民的保护必然会受到影响(注: Jürgen Habermas,“Citizenship and NationalIdentity”,in Van Steenbergen,Bart(ed.) , The Condition ofCitizenship, SAGE Publications Ltd.,1994,p.21.)。归根结底,经济全球化的挑战针对的是民族国家的主权功能领域,而不是针对福利的。在经济发展出现了新的形式和风险的时候,当市场的拓展撑破了民族国家的辖权的时候,传统的、已经在冷战时期得到充分正名的福利国家就面临了一个重新正名的问题。福利国家在国内的社会保护方面具有合法性,但是这种合法性随着主权国家边界的被打破而变得复杂困难起来。人们对于社会保护和社会福利的需求如何来满足,由谁来满足?这个问题首先出现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

三、欧洲一体化与福利国家的外化

(一)欧洲一体化与欧洲福利国家的困境

从政治和政体的层面上讲,福利国家是主权国家的国家机器,但是从经济和社会的层面上讲,福利国家又是为了政治权力、为了保障资本的发展、补充市场的不足、缓解和预防社会风险而设立的机制。这种机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曾经使市场与社会的需要和政治的能力结合起来,甚至一度被认为,它使“繁荣、平等和充分就业达成了完美的和谐。”(注:G@①sta Esping—Andersen,ed. ,Welfare States inTransition—National Adaptations in Global Economies, SAGEPublications,1996,p.1.)福利国家在新时代面临的困境恰恰是由于在“繁荣”、“平等”和“充分就业”之间产生了裂痕,在市场和社会之间出现了脱节,在经济利益和政治统治方面还没有找到合适的衔接纽带。这种经济和社会的离异现象在努力扩大市场的欧洲联盟非常突出。

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宗旨是帮助产品和服务、资本以及人员在成员国之间更自由地流动,从而达到资源的合理配制和效率的优化。如前所述,这种流动必然会打破民族主权国家的藩篱。如果没有适当的社会福利政策作为新市场的补充,所谓“四大自由”(注:指商品、劳务、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动。)是难以实现的。

值得注意的是,当欧洲联盟实现了统一大市场的时候,单一的社会福利机制却没有被提上日程,甚至连在欧洲联盟的层面上直接操作的最低社会标准也被认为是不现实的(注: Philippe Pochet & BartVanherche(eds),Social Challenges of Economic and MonetaryUnion,European Interuniversity Press,Brussels:1998,pp.20—21.)。1961年,在意大利都灵,欧洲委员会向各成员国提交了一份《欧洲社会宪章》。宪章确立了4项基本原则:1. 没有性别歧视地获得平等的机会和平等待遇的权利,2.劳动者获得信息和咨询的权利,3.劳动者参与决定和提高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的权利,4.老年人获得社会保护的权利。

对于单个成员国来说,这些原则似乎过于基本,但是对于欧洲共同体整体来说,即使是这样最基本的原则也难以在共同体的层面上实施。因为欧共体毕竟只是经济共同体,而不是社会和政治共同体,它缺乏政治统治力和管理工具去实施这些原则。欧洲联盟虽然享有一定的政治行动力,但它仍然是成员国的政治联盟,而没有过渡成为政治和社会意义上的主权者或主权体。

这种状况到了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马约)时发生了一个重要的变化。马约虽然没有提出欧洲社会一体化的问题,但是马约为欧洲单一货币规定了时间表和基本条件,特别是关于年度财政赤字不超过国内生产总值3%,公共债务不超过国内生产总值60%, 以及通货膨胀率不超过三个通胀率最低国家平均数的1.5%的严格趋同标准, 无异于给各福利国家上了一道紧箍咒:加入欧元区的国家不再能够根据国内福利开支的要求随意地举债或货币,主权国家只剩下征收税费这个手段,而这正是各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需要削减的。

欧洲一体化的深入发展给民族福利国家的继续发展亮出了红灯,这种强迫刹车行为是非常及时的,因为福利国家保护的只是主权国家界限内的国民,而这种分割的社会保护并不适应欧洲的社会现实。必须发展新的社会保护机制,用以适应新的市场需要。不过,这样一个对于主权国家来说是天经地义的工作,对于欧洲联盟这个独特的政治体来说,却十分复杂。这是由于,首先,欧洲联盟的政治合法性来源于国家间的盟约和各成员国国内的全民公决,这就造成了欧洲联盟授权有限的前提;其次,由于欧洲联盟授权有限,特别是它没有被赋予直接向全体公民征收税费的权力,所以也就不可能获得实行财政性社会再分配的行动能力;第三,福利国家之间在结构、水平、乃至传统观念上的差异使得在它们之间进行的趋同努力非常困难。

(二)社会欧洲的建设与福利国家的外化

欧洲大厦的建设者们正在构建的是一个层次复杂、但是又反映了欧洲市场和政治状况的社会政策模式。简单地说,就是这个模式在跨国的层面上反映市场发展的需要,在成员国的层面上保障社会稳定的需要。它依赖传统的福利国家对非流动人口实施保护;在福利国家之间架设交流和互补的渠道,解决流动人口的社会需要;通过欧盟层面的政策,鼓励创造就业和人口流动,同时通过社会立法和监督机制,对成员国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自60年代起,欧共体有关社会方面的法令和政策都是为了实现“四大自由”的需要和风险而制订的。1964年2月, 欧洲共同体决定采取特别协调措施,使在成员国工作的“外籍劳动者”能够享受公共政策、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旨在鼓励劳动力市场在共同体范围内的优化组合(注:“Council Directive 64/221/EEC”,Official Journal 056 04.04 .64,p.850.)。在这种方针的指导下,共同体各成员国开始将福利国家政策“外化”至包括非本国公民。1966年7月, 流动工人及其家属的住房问题被提上了共同体的日程(注:365X0379 65/379/EEC,Offcial Journal 137 27.07.65,p.2293.)。1972年3月,欧共体再次通过决议,要求成员国为流动就业人员及家属提供社会保障(注:随着一体化的深入,这项决议经历了十数次的修改。Official Journal L074 27.03.72,p.1.)。同年10月,欧洲共同体各国政府首脑在巴黎举行会议,更加明确地提出,应把社会领域里的各项工作摆在和经济与货币联盟同等重要的地位上。不过,其有关机构起草的社会行动计划并不是北欧或西欧福利国家式的蓝图,文件提出的目标包括:1.充分就业和改善就业条件,2.在各国之间协调这些条件,3.增进管理者和劳动者在共同体经济和社会决策方面的参与。文件重申,“共同体不在成员国中间寻求对所有社会问题的单一解决方式,也不尝试承担所有由其他各个层次更加有效地承担着的责任”,(注:“Council Resolution of 21January 1974 Concerning a Social Action Programme”, OfficialJournal C 013,12/02/1974,pp.0001—0004.)从而明确地划分出民族国家和欧洲共同体这两个不同层面的责任范畴。1974年,欧共体部长理事会通过了“欧共体社会行动方案”,关注与工作环境有关的三个方面:充分和更好的就业、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提高、劳动者在企业活动和社会管理方面更多的参与。显然,上述社会行动的目标都与促进市场发展密切相关,都是为了使共同体内部劳动者的自由流动更加人道化,都是积极就业政策的组成部分。

80年代的经济停滞曾经直接地影响到民族福利国家的发展,欧共体的成员国先后相应地采取了紧缩财政和制约福利国家发展的措施。但是经济不景气没有影响共同体在社会政策方面的发展,欧共体在社会立法和社会监督领域里的咨询、指导与监督职责继续加强。1976年和1978年欧共体公布了妇女在就业、职业培训和晋升、工作条件以及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原则(注:“Council Directive 76/207/EEC ”,OJ L039 14.02.76,p.40,Official Journal L 001 03.01.94,p.484.)。1983年欧共体开始公布各成员国的年平均实物福利开支,1985年又第一次就社会政策问题举行了专题讨论,承认如果忽略欧共体的社会功能就会导致共同市场的失败。

关于社会应当和市场协调发展的认识导致了两个重要的进展:第一,1986年的“单一欧洲法案”将社会政策纳入了法律框架。欧盟法中包括了有关改善工作环境和保护工人健康与安全的条款(118a),有关要求企业家与劳动者对话的条款(118b),以及有关结构基金的条款( 130b )。共同体的社会政策开始对成员国产生约束力。第二,欧共体通过专项协议,规范了妇女和流动劳动者在享受福利待遇和职业社会保障方面的平等权利原则(注:包括直接和间接地参加职业福利的原则以及对不同年龄的人员规定不同条件、灵活退休年龄、不同交纳和待遇标准原则,以及不同的自愿和强制保险原则等。ROfficial Journal L 225 12/08/1986,pp.0040—0042,Articles 4 & 6.Official Journal C064 09.03.88,pp.4 & 7.),因而触及了成员国内部的社会再分配模式。随着劳动者的跨国流动,在彼此分割的社会保障机制之间出现了沟通、合作和互助的事例。它们为1989年的斯特拉斯堡《欧共体劳动者基本社会权利宪章》、1993年的《德勒斯增长、竞争与就业》白皮书以及1994年的《欧盟社会政策》绿皮书和《欧洲社会政策——欧盟发展之路》白皮书奠定了基础。

进入90年代以后的欧洲联盟开始对各成员国的社会政策进行越来越具体的指导。从建立社会救助的共同标准,发展到在欧盟的层面上进行社会目标和社会政策的协调(注:92/442/EEC,Official Journal L245 26.08.92,p.49.),进而发展到在1999年通过决议,为跨国雇佣和跨国社会保障金的发放规定共同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注 : Official Journal C 125 06.05.99,p.1.)。欧洲联盟在整个联盟的范围内逐步地协调经济和社会政策,并且向世界宣告,欧洲人所需要的社会模式是适应全球化发展的双层结构模式(注:Official Journal C 368 23.12.94,p.6.)。这种模式应当尊重人的价值,但又要适应市场向全球化方向的发展;它既要保留福利国家的边界和民族的特色,又要在共同市场中寻求经济增长和社会公平之间的新的平衡。这个模式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了加强经济创造力上。为了在超国家的大市场中达到这个目标,欧洲联盟开始建立超国家的社会政策决策机制和社会行动计划。关于稳定、增长、就业的《阿姆斯特丹条约》(1997年),以及提出社会欧洲建设具体措施的《尼斯条约》(2000年),都已经清楚地指明,欧洲的未来将不会是美国化的欧洲。全球化将要造成的是“一个世界、两种版本”(注:Wolfgang Buecherl and Thomas Jansen,ed.,“ Globalizationand Social Governance in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European Commission Forward Studies Unit Working Paper 1999.)。除了自由以外,公平和团结是决然不可或缺的欧洲价值观念。

必须要补充的是,欧洲联盟并不是一个实体的“福利联盟”。欧洲共同体在建立之初就为社会承诺定下了基调:建立共同体的目的是为了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促进就业和机会平等,以及实行最低的社会保护,而且这些目标是通过成员国的国内政策来实现的。共同体的责任仅限于制订标准、提供咨询和实行监督。不仅如此,从欧共体社会政策的发展史来看,不难发现,共同体的社会政策和社会行动基本上没有触动福利国家的机制模式——社会保险,它的政策范围仅仅局限在如下几个方面:1.通过社会保障机制之间的协作促进劳动力的流动,并且通过促进就业,特别是跨国界就业,提高生活水准和劳动条件,2.促进妇女的平等权利,3.反贫困、反社会排斥。

可以看出,这一在共同体层面上的社会政策指导方针与传统的民族福利国家的相关原则有着明显的差异:

第一,在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机制中,就业岗位是受到保护的。失业被认为是非常态,是社会风险,所以需要通过失业保险给失业者以补偿。社会政策的出发点是社会需求。在欧洲联盟的层面上,就业是需要利用各种激励政策去寻找的,失业得不到补偿。社会政策的出发点是促进就业。

第二,在福利国家制度中,妇女的平等权利体现在社会保障机制中,家庭妇女可以享受丈夫的养老金和其他一些福利,平等的尺度是用“得”来衡量的;在欧洲联盟的层面上,妇女的平等权利表现在就业上,社会应当创造一切有利的条件,使妇女享有和男人同等的劳动机会和劳动报偿。这里强调的是“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

第三,在反贫困的问题上,欧洲国家发明和发展了庞杂的社会保障机制,通过代际再分配和社会再分配来缩小贫富差别、消灭贫困现象;而在欧洲联盟的层面上,我们找不到超国家的社会再分配机制,贫困和社会排斥是用特例补救的方式来解决的,欧洲联盟的作用是倡导各成员国在某些社会行动方面进行协作。

在指导观念上没有变化的是福利国家中的机制模式。欧洲联盟只是要求成员国就流动工人的社会保障待遇进行协商和协调,以保证流动工人能够享受到不低于在本国内的各项保障。为了使社会保障具有灵活性以更加便于劳动力的流动,成员国共同决定将社会保障金分块计算,通过主权国家之间的协商达成国际协作,这也是福利国家主权外化的一个渠道。

综上所述,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欧洲联盟成员国的福利国家出现了功能外化于传统主权国家的现象。这些现象表现在:

1.在共同体层面上出现了一致的社会标准。围绕着这些标准的确立和监督实施,一些超国家的机构,如欧盟委员会、欧洲社会政策专家委员会、欧洲法院以及欧洲议会等等,就变成了社会行为主体。在它们的努力下,通过了一些有约束力的社会政策文件。欧洲联盟因此而获得了“社会立法权”和“社会程序管理权”。通过这些权力的行使,欧洲联盟增加了自身的政治合法性。

2.在成员国的层面上实行了“被动的”社会政策改革,例如通过了《劳工流动协议法案》(Reg.1408/71,574/72)、《自由服务法案》(Arts.7a,59—66,EEC)以及《区域和部门补贴规定》,这些规定和法案都超出了福利国家的传统权力范围,由欧洲法院、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政府共同执行。

3.欧洲一体化造成的间接的压力迫使福利国家之间出现趋同的现象。为了避免“社会倾销”现象在福利国家中间出现,欧洲联盟的雇主、工会和成员国政府共同努力,使欧洲联盟内部的福利待遇呈现出一种“向上趋同”的趋势。根据欧洲联盟的决策机制,欧盟的“四穷国”(指希腊、爱尔兰、葡萄牙和西班牙)没有足够的权数向下拉动福利,反而由于欧洲联盟内其他福利国家的拉动,出现了改进和提高福利国家水平的现象(注:Jens Alber,“Social Dumping,Catch-up,or Convergence? Europe in a Comparative Global Context”,Journal of EuropeanSocial Policy, 2000 10(2),pp.100—108.)。这样一来,决定福利国家的政治因素就不仅限于国内的政党和利益集团,而且包括了外部的政治势力。

欧洲福利国家权力外化的三种倾向,即超国家行为倾向、政府间合作倾向和共同决策倾向,对于福利国家这种国家形态的转变具有历史性的意义。首先,从概念上讲,成员国的政府不能再把社会福利局限于仅仅提供给本国的国民,而且民族国家的政府也不能再单方面决定来自其他成员国的“外国人”是否享有福利方面的公民待遇。其次,成员国不能够再坚持福利的当地领取和本土消费政策。第三,成员国的政府不再有排他性的福利管理,因为这种权力会由于流动劳动力而有所交叉。如果福利国家的相互交叉与民族国家的自治原则发生矛盾,那么就要由欧洲联盟出面进行协调和解决,这样一来,民族国家的边界就会不断地向主权缩小的方向移动。此外,成员国已经不能再将市场和政府的成分混在一起,随意地提供福利,自行选择提供福利的方式,因为随着主权让渡,决定福利国家构成的权力也减弱了。最后,成员国不能再单独地决定由谁来提供社会服务——欧洲联盟也被赋予了提供意见的权力(注:Stephan Leibfried and Paul Pierson:“Social Policy”in HelenWallace & William Wallace,Policy-Making in the European Un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pp.196,199,200,202.)。 总之,欧洲联盟一方面在制定凌驾于福利国家之上、约束福利国家的社会政策,另一方面在取消一些不利于单一市场发展的有民族国家特征的制度,从而干涉到福利国家传统的社会管理、社会控制、社会保护等权力领域,使福利国家的发展出现了外化于民族国家社会功能领域的现象。

这种同时进行的福利国家的外化与福利国家内部的削减,目的都是解决民族国家的社会与全球化的市场相脱节的问题。英国和德国官方明确要求削减政府的作用,特别是政府在社会再分配方面的作用,将政府的作用转换到投资人力资源,支持企业创新、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环境保护上。对于福利国家的未来,他们喊出了经济自由主义的传统口号:保持最低社会标准;改革公共服务,使效率最大化(注:同上书,第39—40页。)。

欧洲的政治领导人主张通过改革政府来促进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发展,通过提供自由和选择来实现理想中的社会公正,通过调动个人来加强社区意识、增进社会团结,从而通过新的政策工具来体现传统的价值观念。他们的目标是要使欧洲“成为一个在全球有竞争力的经济体”,面对美国的优势奋起直追。

对于这样一个战略来说,民族国家的政治普选制是最大的障碍。福利国家的公民可以动用手中的选举权来阻止全球化带来的“社会倾销”。但是,由于欧洲联盟的政府机构并不是普选产生的,所以社会欧洲大厦的建设者们可以更多地考虑发展,而不必在利益平衡问题上裹足不前。欧洲联盟的双层社会模式恰好可以平衡这两种矛盾:在共同体的层面上,可以避开民族国家福利改革中的难点,根据欧洲统一市场的现实需要,致力于以促进增长就业为基本特征的“非福利国家性”的社会政策,以便使欧洲能够“赶上经济上升的趋势”。在成员国的层面上,民族福利国家将继续补充这种“小政府”的欧盟社会模式,保持联盟的整体社会稳定,同时保留并突出各成员国的民族特色。就像欧盟委员会主席普罗迪在就职演说中所说的那样,欧洲联盟既要“继续建设单一市场,并促进经济自由化”,又要“保存”“高度发展的福利制度”。 (注:www.europa.eu.int)

欧洲联盟的社会模式还有一种能动的“中间道路”作用。这种模式通过欧洲联盟层面上的市场经济来调动民族福利国家制度的改革,同时又通过民族福利国家层面上的社会要求来限制欧洲联盟层面上的“市场社会化”发展,从而形成“市场社会”和“福利国家”之间的“第三种社会模式”。这种社会模式以市场经济为基础,逐步地、在重新诠释的基础上引入欧洲传统的社会公平观念和社会团结模式,从而建立一种“新的欧洲灵魂”(普罗迪语),使“欧盟成员国的共同命运”向着适应世界经济自由化的方向发展,以欧洲整体的力量来促进“福利国家的现代化”并突出欧洲的社会特性,“用新的做法表示社会团结和对他人的责任,而不是把纯粹的个人利益完全作为经济活动的动机。”(注:布莱尔和施罗德声明,社会党人“支持的是市场经济,而非市场社会”。载于陈林、林德山主编《第三条道路》,第41页。)在欧洲,这种新建立的机制不是“福利欧洲”,而是“社会欧洲”根据全球化的市场和分权协调制的政治而设计的独特的政治形态。

结束语:福利国家向何处去?

福利国家向何处去?回到这个开始提出的问题时,我们已经看到了福利国家的发展存在多种趋势:欧美的有些福利国家出现了紧缩政策,在南欧和部分东欧国家,却出现了福利国家继续完善的迹象,在部分东欧国家,福利国家正经历着解体和重组——虽然全球化时代的新经济是各种福利国家的各种调整方向的重要的原因,但福利国家改革和调整的方向和方法却是由主权的性质和政治的运作决定的。

传统的福利国家中包含有两种基本的模式:机制模式和补救模式,它们都起源于欧洲。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承认收入再分配的合理性,同时都采用财政转移支付的方法进行社会保护。机制模式通常要求个人供款,而补救模式则由政府拨款。机制模式中体现的社会契约通常涉及政府、雇主和个人三方,而补救模式的社会契约关系仅限于政府和公民个人。随着经济的转型和社会的发展,这两种模式之间的不同点日益显现:它们不仅使用的社会再分配方式不一致,而且观念也不同。

世界上还有其它形式的社会保护。在东亚和智利,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是资金积累模式的社会保障。资金积累模式中虽然也有政府的作用,但是却不牵涉大规模的收入再分配和政府社会转移支付。这种模式(通常是固定缴费计划)也在欧美国家的福利国家体系之外,特别是机制模式之外,以各种积累式补充保险的形式快速发展。在那些国家里,福利国家的机制模式本身并没有遭到削减,但是补充保险的发展却使福利国家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应减弱。在东亚和拉美,工业化道路提供了非福利国家模式的社会保护道路:在社会安全网中出现了“家庭责任”、“社区功能”、“职业福利”等等。传统的福利国家也发现了它们之间的结构性差异:以补救观念为基础的国家发现,它们很容易就把国民享受保护的权利转换为国民享有机会的权利;建立在机制传统上的国家则发现,它们有必要告诉人类,在市场经济时代,随着工业和市场的发展,人类应当认同并建立某种社会权利标准。

总括起来说,福利国家的改革和发展大体表现出以下几个方向:1.由于外界条件的变化,福利国家需要重新寻找合法性的依据,2.以职业福利替补公共福利,从普及性的社会福利向选择性的社会福利发展,在福利国家的改革和削减方面,利益补偿往往先于妥协,3.由国际资本、世界性组织共同提倡全面削减社会再分配的比重。

在世界上,只有欧洲联盟在主权让渡的过程中出现了福利国家外化的独特现象。欧洲联盟在建设统一大市场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社会模式的发展需要与市场的发展相适应。依照这一认识进行的社会建设不是福利国家的一体化,这是一个由多个福利国家“粘和”而成的社会欧洲,而不是一个使福利国家融合为一体的福利欧洲。

这种既灵活又完整的欧洲双层社会机制给我们提供了许多有趣的预示。首先,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深入发展,欧洲联盟层面上的社会政策还会进一步具体化,并且会侵蚀到成员国在社会政策领域里的法律权威和某种程度上的自治力。另一方面,民族福利国家仍然是欧洲社会政策的主要机制,不过这些福利国家的运行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民族福利国家之上出现了一个指导和监督的机制,在民族福利国家之间也生长出许多的联系和沟通的渠道,它们制约着民族福利国家的单独行动能力。这种复杂的、多层面的政策体系不是、也不可能是欧洲单一市场首创精神的“溢出”结果(注:Stephan Leibfried and Paul Pierson:“Social Policy”in Wallace & Wallace,p.186.),与民族国家的国家社会功能的形成相类似,它们都是变化了的主权体根据扩大后的市场和转型中的产业所造成的社会风险采取的保护社会的措施。当然,欧洲联盟是一种独特的政体,是在成员国自愿让渡部分主权的基础上享有一部分主权的,而不是一种自在的主权体。

在欧洲联盟的层面上出现了国家间在社会功能方面的协调与合作,同时还产生了超国家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机制,从而在社会保护领域里造成了一种新的双层或多层结构的主权体,这使我们对福利国家、乃至整个国家形态的认识向前迈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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