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中国,人们普遍对社会道德状态有一种危机感,为了思考和讨论道德或道德堕落,我们需要一种能揭示道德心理结构的分析性语言,为此,社会学家们提供了罪、耻、惧的三元道德文化说——“罪过”(guilt)、“羞耻”(shame)、“畏惧”(fear)。人们有道德的行为,不只是康德所说的,因为受个人内心道德律令(moral imperative)所驱使,而且还因为受到来自相关社会群体对是非对错的约束。就避免“错误行为”(并以此为“正确行为”的最低要求)而言,个人的道德感是因为有了来自外部的约束,才转化为个人内心的伦理意识。
个人伦理意识的罪、耻、惧可以用一个故事来略加说明。美国作家斯本塞(Scott Spencer)的小说《树林里的人》(Man in the Woods, 2010)的开头说了这样一个故事:保罗是一个在林子里建造木屋的木匠,一个天色阴沉的下午,他在林子里遇见了一个名叫威尔的不良之徒,保罗见威尔在虐待一条狗,便上前干涉。两人扭打起来,保罗失手打死了威尔,陷入了一个痛苦的道德困境:虽然没有人看见,但杀人的错的,而且是一种犯罪,他该去自首呢,还是一走了之?保罗左右为难,热切地希望有一个上帝能告诉他该怎么去做。他看着那条被威尔虐待过的狗,心想该不该杀掉它,因为狗最终有可能成为自己杀人的见证,留下会是一个麻烦。保罗想,只要杀掉这狗,就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不留下痕迹和后患。再说,这条狗也确实该死,要不是因为它,自己不会卷进这件麻烦的事情。但是再一想,这条狗是无辜的,因为狗本是受害者,并没有要加害保罗。保罗陷入了深深的选择两难之中。
在今天中国的道德环境中,有没有作家会对这样的道德困境感兴趣,或者会不会把一个人这样的处境看成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道德困境呢?即使有中国作家写下这样一个故事,又有多少中国读者会去体验那种令人痛苦的道德困境?会不会有许多读者认为,这根本就是庸人自扰,既然没有目击证人,还不赶紧抽身走人?
保罗的处境可以说明罪、耻、惧的不同道德感觉。故事里的保罗,他自己关于该不该自首的道德焦虑是一种“罪感”。斯本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喜欢法国作家加缪说的,小说是一种关于罪感的艺术。保罗虽然知道法律会如何确定这件事的对错(杀人是错的),但他还需要自己用理性来确定对此应有的正确行动,在他不能确定的时候,他希望有一个至高道德权威的上帝来给他帮助。
保罗的处境也可以从“羞耻”来得到不同的理解。如果保罗抽身走人,虽然他也许不能摆脱自己的罪感,但他尽可以不必感到“羞耻”。他是因为威尔虐待狗,前去阻止,才不慎失手杀人的。所有能“理解”他的人(亲人、朋友)都不会认为他做了一件“错误”的事情。这个局部的群体构成了他行为道德性的“重要他者”(significant others),只有他们的想法才是重要的。就他自己而言,如果他杀了那条狗,然后悄悄离开现场,那也是为了自保,没有什么可丢脸的。更何况,根本没有人看见,只要没有人知道,也就根本无所谓“丢脸”或“可耻”。在决定是否“丢脸”这件事上,保罗可以自行决定,他无需因为顾虑什么普遍的道德对错而感到内心焦虑,也无需咨询像宗教的“神”或世俗的“自然法”这样的普遍道德权威。
保罗还可能既没有罪感,也不感到羞耻,而只是觉得害怕,觉得今天真是“倒霉”、“邪气”或者“命中注定有此一劫”。由于只是感觉到自己在冥冥之中受命运摆布,行为者如何应对事件也就成为一件完全被动,根本与道德对错无关的事情。对他来说,重要的是如何消除内心的那种莫名的、非理性的害怕和恐惧。在这种情况下,保罗会出于本能地逃之夭夭,对于他自己或旁人,这都是再“自然”不过的行为,但这并不是理性的选择,而是一种非理性的,条件反射式的行为反应。
(待续)
《随笔》201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