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3年──中国闹“共和”革命后的第三年,二十多岁的小伙子张君劢为外蒙问题在报上攻击中华共和国大总统袁世凯,在北京没法呆了,于是跑去德国柏林念书。到欧洲留学,机会难得,张君劢想,当然得习点欧洲的学问,而非梵文或突厥文什么的──便选择了法学和经济学。
在开往欧洲的火轮上,置身大海变幻的波涛,张君劢脑子里也许突然闪过一个念头:中国已闹过“共和”革命,德意志还是帝制,按理说不及中国“进步”,干嘛还去德国取经?
到德国没多久,欧洲就爆发战事。热心天下事的张君劢兴奋不已,书不念了,几乎每天剪报纸──这不是个中国间谍吗?房东老太想,得向警方告发。警方果然马上来人,但受“住宅自由”所限,不敢进屋搜查,站在门外盘问几句就算了。
德意志虽还是帝制,但早已立宪──公法学家施米特称1871年的俾斯麦宪法为“天才之作”。在立宪帝制国家居然有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保障,让张君劢大迭眼镜:君主立宪也能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非要闹“共和”?国家强盛?个人权利?这些在君主立宪制下不也可以求得──一切不都取决于立宪吗?
再说,“共和”是什么意思?“立宪”又是什么意思?
这段时期,张君劢想过这些问题,但来不及静下心来边想边认真念书──祖国的“共和”尚在襁褓中,动辄有人想复辟帝制。1915年,欧战正打得难解难分,张君劢匆匆离开德国,回祖国“帮助朋友反对洪宪帝制”,成了共和国政府中的政治家,先后在段祺瑞总理和冯国璋总统的官僚班子里干过。
在段总理的班子里当秘书时,张君劢有一天突然想到:要是中国在国际事务上立点功,不就可以乘机摆脱种种不平等条约?经过一番盘算,张君劢估计德意志帝国会战败,便极力怂恿段总理赌一盘──对德意志宣战。
受到过帝国警方“礼”遇,而且就个人感觉来说,张君劢相当欣赏这个立宪帝制国家,为什么还要主张对德国宣战?看来,张君劢心里清楚:政治不是私人情感的事情,一切乃出于“国家理由”。为了替中国对德宣战找到借口,张君劢在报上说:宣战书不必扯什么“中德十余年历史”,在现实中随便找个“口实”就可以了。
其时,民国总统黎元洪与段总理失和,内阁与国会仍然不睦。段祺瑞听了小政治家的建言赞成对德宣战,总统及国会为了与总理抬杠,即便晓得宣战对国家有益也要反对──在野名流康有为、孙中山也极力反对可能是别的什么原因。倒是张君劢的亦师亦友梁任公支持,跟着自己这位小兄弟说:国家“非乘此时有所自表见,不足奋进”云云。张君劢为此非常高兴:看来看去,任公还算“政治成熟”,他清楚晓得,至于“所谓公决,所谓人道,普通义耳,所谓条件,抑附属之后起义耳,其根本义乃在因应世界大势而为我国家熟筹将来所以自处之途”──国家利益是首要的。
宣战就得进入战争状态──通常,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可以凝聚民心。张君劢和梁任公都没有想到:对德宣战后,共和国不仅没有上下一心,反而南北分裂──其实,欧洲离中国老远,所谓参战不过瞎哄哄。张君劢痛心疾首,由此恍悟到一个道理:“一国以内,先要人民的智识力、道德力充实,然后才有好政治”。
无论欧洲还是中国的古代圣贤不是都说,先有“好政治”,人民才会有“智识力、道德力”?是否到了民主政治时代,人民的“智识力、道德力”就是“好政治”的前提了呢?何谓民主政治?
中华共和国政府最终还是派了少量工兵部队参战。战事结束后,从法理上讲,中国是战胜国,但中国并没有像君劢和任公设想的那样摆脱不平等条约,反倒再受不平等条约羞辱──这回张君劢才晓得:“国际上只有强权而无公理”,“至于说国际公法,更是空话”,决心把自己“所藏国际法书藉付诸一炬”。
1918年九月,德军总司令兴登堡宣布战败。不到两个月,德国保守的中世纪古城慕尼黑就爆发了有点像俄国十月革命的十一月革命。也许,由于“德国革命没有列宁或托洛茨基”(张君劢语),社会民主党人得以掌握哗变叛军和工人,成立了临时“人民委员会”,准备走向“共和”。
君主国可以是宪政国家,“共和国”也可以是专制国家──比如苏维埃共和国。通过革命推翻帝制后,德意志便面临重大政治决断:建立什么样的共和国。
谁将对这一重大政治决断作出决定?人民吗?
从十一月的革命到制订魏玛宪法的短短几个月里,德意志的各种思想和政治力量为自己所主张的国家政体打斗得不可开交──“这个战场的两极是西方类型的议会民主和苏联类型的人民代表大会专政”。
为政制选择打斗的都是些智识人和政治家,“人民”并没有实际的政治决定权。张君劢这时也许会想到,只有像他或任公那样的智识人、政治家先具有“智识力、道德力”,中国才会有“好政治”?
十一月革命时,德国作为一个立宪国家仍处于战争状态。其实,在前线和国内,德意志帝国当时都还有实力尚存的军队。国内出现动乱时,本来政府可以援用宪法规定的紧急专政权平息动乱,稳定国家秩序,谁也没想到,君主宪政秩序几乎自动崩溃,然后德国有点神奇地在半年多一点时间里和平完成政体转换。两个月后,临时“人民委员会”在魏玛举行第一届国民议会选举,社会民主党、天主教中央党、德意志民主党获得多数,组成联合内阁(所谓“魏玛联合”),获得“人民”授权起草宪法──魏玛宪法。
魏玛民国就这样诞生了──从君主立宪到联邦制共和,对于德国来说,不仅是宪政从君主立宪向议会民主制转变,而且以联邦共和制形式重新肯定了俾斯麦统一德国之前的政治结构──在一些政治家看来,这当然是德国的历史性倒退:德国面临重新分裂的危险。
1908年,大清皇族就起心模仿日本,订立了《钦定宪法大纲》,打算施行君主立宪。辛亥革命有如1918-1919之交的德国革命,拒绝了君主立宪。但“共和”以后,立宪的事情总没有着落──共和国起初模仿英国宪章的虚君共和(《重大信条十九条》),然后又搞出个具有民主宪章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看来,立宪不是一朝能成的事情。
德国人那么快就搞出部宪法,真让人欣慕。
在宪法史上,魏玛宪法有自由主义“法学家”的杰作这一美誉。据说,“自由民主派”中的左翼智识人(自由左派)领袖──赫赫有名的社会学家韦伯、思想史家特洛尔奇和法理学家迈勒克对魏玛宪法的起草以及魏玛民国采用议会民主制起过重大作用
──比如,总统应该像法国那样由议会选举,抑或像美国那样由人民直选,最后便是听了韦伯劝告采用后者。在1849年法兰克福宪法的自由民主精神引领下,魏玛民国的立法者们认真研究了瑞士、英国、法国、美国的宪法,立志要集历史上已有宪法的优点于一身──魏玛宪法涉及国家生活(宗教、教育、经济)的条文之具体,美国、法国宪法也相形见拙,对共和国采行的内阁制作出的种种规定之细致,据说连同样采用内阁制的英、法宪法亦无法相比。
说起搞“宪法”,中国智识人和政治家当然谈不上有什么经验──欧人不仅有绝对王权时代以来的宪制经验,更有罗马的“共和”理念和罗马法传统。“中国从来没有一个法律家等级”(韦伯语),不能像德国人那样很快搞出部宪法来也没有什么好奇怪。1918年,张君劢随任公再访欧,因厌倦了民国政治便留下来在德国继续深造;1919年8月,德意志国民大会通过魏玛宪法,正在德国的张君劢觉得真有如社会福音:这可是“以往的成文宪法中最彻底的民主文件之一”呵,说它开创了“共和宪政的新纪元”也不为过。
1919年12月,张君劢拜望魏玛宪法主笔、魏玛民国首任司法部长普鲁斯,从这位公法大师手里兴奋地接过魏玛宪法打字稿,随即译成中文,希望中国智识人“读万遍”。
张君劢并非不清楚,德国宪政传统虽然当从1849年的法兰克福宪法算起,对于德国宪政具有重大历史作用的其实是君主立宪的1871年宪法──俾斯麦的强势专政在君主立宪的框架下使得德意志逐渐成了政治强国。可是,张君劢看重的并非德国的立法者经验,而是国民道德──他对国人说,魏玛民国的成功,从政治上看,军队支持固然重要,但根本原因是德国“国民道德智识之健全”,民族性格“守纪律、爱秩序”。言下之意,改造国民性乃施行宪政的首要政治因素。
回想到自己的祖国,初生的中华共和国虽然不如人意,张君劢以为,当依法改进“共和”,而非再来一次革命。北洋政府毕竟有其“共和”正当性,如今端赖于据其正当性建立合法性制度(法制):“国之所以立,必赖法律,苟无法律,国且不存;所谓法者,其成立也,必有一定之机关,一定之顺序;若苟焉以少数人之力,而更易之,则法为非法,而国必乱”。要是中国也能像德国那样,有一部行之有效的民主宪法,该多好!
宪法等于经民意的代议机关审议通过的一套法律规定吗?
好些法学家的确就这么认为。法学家施米特却不这么看。他在《宪法学说》中一开始就说:将“宪法”与作为一套法律规定的宪法法规(条文)混为一谈,是稀里胡涂的宪法观──必须区分宪法的“绝对意义”与“相对意义”。前者指制宪主体(君王或者人民)的一次性政治决断,决定性地创制自身的政治共同体的特定生存形式,在这一意义上,宪法的含义等于国家的实存本身及其政体形式(比如“民主共和”),一套调节生活秩序的具体法规──所谓“相对意义”的宪法,不过是由这一政治决断引出的。
倘若不区分“绝对意义”和“相对意义”的宪法,仅从魏玛宪法的条文来看,就会出现荒唐的情形。施米特举例说,宪法76条的修宪条款属于具体的宪法法规──规定了修宪的各种程序;“德意志民国为共和政体”这一规定也是宪法条款之一(宪法第一条),倘若不区分这两个条款的性质(前者体现的是制宪权,后者体现的是修宪权),宪法第一条就得从属于76条的效力范围──民国政体便可以随(民)意经三分之二议会多数通过修改。这样一来,魏玛宪法本身就包含着自己推翻自己的“合宪”成份,制宪的政治决断就成了儿戏。
施米特提出绝对意义和相对意义的宪法的区分,也是想要提醒德国智识人自己心里搞清楚,民主共和究竟意味着什么:共和革命远不是仅仅为了制订一部成文宪法,它意味着一个政治统一体(民族国家)在特定政治处境中对自身的生存方式作出了新的政治决断,或者说为如何在新的政治生存处境中形成新的政治统一体重新作出了一次决断──随后的制宪(制订具体的宪法法规),不过是这个政治统一体自觉选择的政治行动。换句话说,“绝对意义”的宪法是为一个新国家奠定基础的政治行动,不可与相对意义的“宪法”(具体的宪法法规)等而视之。
倘若如此,人们就得问,共和革命的政治决断是谁作出的?如果不是“人民”,何以能把没有“好政治”怪在“人民”头上?
魏玛宪法让张君劢兴奋,还因为魏玛宪法的妥协性符合他自己的宪政理想:通过宪法来统合各种政治势力的对立。如果按政党意见来划分,张君劢在魏玛民国大概该算社会民主党右翼,要是参加魏玛民国议会的政治决断,他也会说在中国说的话:“扑为希冀以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革命之一人,故对于列宁式之革命,不敢苟同”。在张君劢眼里,魏玛宪法是社会民主主义的划时代胜利,中国应该从效法法国革命转向效法德国革命:“昔焉以法国为政治革命之先驱,而全欧洲转相效法,则今后各国所取者,其在社会革命之先驱之德国乎”。
的确,在涉及国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第二编中,魏玛宪法不仅囊括了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还采纳了一些“社会主义”条文,可以说是自由派与社会民主派妥协的产物──由于魏玛宪法统合了内阁制与总统制、议会政治与直接民主、中央集权与权力分化、劳工与资产者等对立因素,在张君劢看来,魏玛宪法是世界上再好不过的宪法。
在施米特看来,魏玛宪法的妥协性使得宪法条文巨增,几乎成了“包罗无遗的法典”,其实并非出于政治智能,而是出于多党妥协的需要──各党为了各自利益在条文上斤斤计较、讨价换价。虽然大致可以把魏玛民国初期的德国党派分为亲西方的自由民主派、亲苏俄的左派和主张回归传统的右派,实际上,哪一党派中都又还有左右。社会民主党主流人士居左偏右,偏左的社会民主党人于是另立“独立社会民主党”,几乎与紧跟苏维埃的共产党人要在同条战壕;天主教中央党与德意志民族人民党都算右派,但前者远不如后者极端;自由民主的德意志民主党主张传承启蒙政治理想的血脉,却没有政治实力──没有掌握“人民的呼声”,其自由主义还被视为“不合国情”;社会民主党算所有政党中势力最大的,成了“魏玛联合”的中坚,但这个党的领袖们偏偏缺乏政治抱负。
魏玛宪法是在这样的政党状况中产生的,其妥协性与其说反映了立法者的政治明智,毋宁说暴露出新的德意志共和国这个政治统一体的体质脆弱。
宪法的妥协性本身也并非一定是好事情,反倒可能是现代性政治的根本问题的表征:自从传统的自然法被扫进历史拉圾堆,规定国家生活的法规体系已经没有“终极正当性”,“所有宪法条文都取决于制订宪法时的政治和社会状况,受制于政党政治的偶然情势”(施米特语)。民主政治删除了传统的自然法──超验的正义来源,人民便成了立法的德穆哥;在民主政制中,谁如果还诉求传统的上帝旨意,便无异于诉求“非民主的超验要素”,成了反人民的诉求。施米特一再提醒人们,“人民的声音就是上帝的声音”这一古谚是由杰斐逊赋予新生命的。民主政治──人民自己(选出统治者来)治理自己,预设了拥有统一政治意志的同质的人民。但即便同质的“人民”也很少时候是同心同德的铁板一块──对于政治家来说,“民众是散的,不但仓卒难为我用,且时为敌人所用”(毛泽东语);用今天的话来说,“民意如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各政党为了争当“人民的声音”的代表,大多希望“靠传单布告,靠报纸书册,靠戏剧电影,靠学校,靠民众团体,靠干部人员”以“合民众口味”的方式“动员人民”(毛泽东语)。“人民”这个立法的德穆哥像个九头鸟,或者身上有成千只手,需要政治家去掌握──民主政治究竟是人民掌握政治还是政治掌握人民,真不大容易说得清。
政治上有歧见是人类的天性,“共和国”有各种党派也算自然的事情。可是,倘若党派林立,“神”的声音乱七八糟,国会就一塌糊涂,对于民主宪政来讲的确是个大麻烦。魏玛共和宪政偏重“议会民主”,国民议会拥有很大权限,使得国家统治者没有强有力的权威来治理国家,“尽管总统任命的总理和政府不一定要由国会批准,但是国会可以用一个简单的不信任票就使政府或者个别部长倒台”(《德意志史》,前揭,页223)──从1919年二月魏玛民国建立首界内阁到1932年纳粹党依魏玛宪法规定的合法程序出来组阁,民国历时十三年,内阁更迭十九次,最短的仅执政一个月(1923年Stressemann的两次组阁),最长的也不到两年。
当然,内阁执政时间的长短,还不足以判定国家政权的稳定与否──法国的内阁更迭比魏玛有过之无不及。是否反映政权稳定,还得看内阁更迭是由什么原因导致的。内阁制要求内阁对国会负责,政党依直接选举所得的国会席位来决定内阁构成,虽然魏玛宪法53条规定总统有权任免内阁,但在魏玛民国初期,内阁并不能完全由总统个人意志来决定,而是由党派意志来决定。如果国会中只有两党,内阁更迭不过就是轮流执政的格局;倘若国会内党派林立,党派必须纵横联合,才能形成议会多数来组阁──纵横联合的党派往往使得内阁不稳,总理和部长由议员出任,他们不过是各自党派的代理人,只能执行党的机关决定的政策,党的纪律妨碍内阁成员的政策立场──这种情形在两党制中就不大可能出现。
1911年共和革命以后,中国进入了所谓军绅政权时期──据说,这也是中国近代最为自由的时代。国家政权疲弱不堪,国内政治力量四分五裂,却不乏市民社会的“自由”──鲁迅可以骂很难听的政治怪话,虽然遇到不少麻烦,还不至于没有地方发文章或干脆押起来。然而,经历过北洋时期的共和,张君劢也体认到,搞宪政不能将代议制民主绝对化,“绝对的议会政治”最终不过“少数政党代表议会代表”,“假名窃号,而以主人翁自居”,实际上是政党操纵民意。张君劢叹服魏玛宪法精深,也在于魏玛宪法混合了直接民主(直选总统和全民公投)与代议制政治的混合──中国的“民国”采用“绝对的议会政治”,一再因议会与政府对峙而陷入泥潭,全体人民插不上手。张君劢感叹:“诚当日约法中有国民大会之规定,以四万万人全场一致之决议,息争议和,则国会其奈吾民何,军人其奈吾民何!”国家就要像个国家,不要被议会民主政治搞得国将不国。
既然如此,张君劢为什么没有注意到,对政党的限制性规定恰恰是魏玛宪法的弱项──其原由恰恰来自魏玛宪法的妥协性,就令人费解了。的确,魏玛宪法中的直接民主因素可以平衡议会政党政治,然而,这种平衡却是危险的平衡──何况,如此平衡恰恰又增添了魏玛民国内阁不稳的因素。
正是由于考虑到德国选择了议会民主,国家权力从君主转移到了议会多数,议会冲突可能使得国家政权不能保持稳定,智识界领袖韦伯和魏玛宪法起草人普鲁斯在制宪时都主张,必须在宪法中赋予总统足够的权力。表面看来,在议会责任制下,民国总统不过名义上的国家元首,传统君主帝制的个人最高权力被取缔了,但魏玛宪法规定总统有权缔结条约(45条)、任免内阁(46条)、解散国会(25条)、在国会对某一法案争执不下时有权诉诸全民公投(72、73条)──尤其宪法48条的强制执行权和“专政强制权”(Diktaturgewalt),让总统有权授予内阁在国家“危急状态”下动用军队,采取军管维护国家安定。
依据这些宪法条文,总统的权力显得至高无上,甚至可以甩开国会中的最大党任命国会外的超然人物出任总理,当然可以成为平衡和解决议会冲突的一种重要手段──如此宪政安排,很可能是韦伯一类有远见卓识的政治家在制宪时暗中塞进宪法中的总统制成份,以应付国会混乱导致国将不国。
由于国会中的党派混战过于频仍,民国总统兴登堡事实上越来越多地积极干预组阁,内阁被国会推翻的次数反倒不多──天主教中央党由此得以多次成为魏玛民国内阁的中心(十九次内阁中,有九任总理出自中央党)。不仅如此,总统还靠专政强制权以紧急命令方式代为立法──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无论如何,内阁制与总统制的混合,看似一种妥协,实际上也成了内阁不稳的因素之一:一方面是各党派争夺内阁席位,一方面是总统干预内阁成员的任命,内阁构成既受国会党派冲突限制,也受总统限制,难以形成听命于自己的内阁班子,遑论制订内外政策。
为了避免共和宪政陷入议会党争、甚至国家内战,看来还得凭靠宪法赋予总统的特别权力──可是,为稳定国家秩序而制订的总统专政条款,毕竟与宪法的民主共和精神相抵触。不错,宪法通常都要赋予国家总统某些特别权力(军队统率权、外交权、任命权之类),但魏玛宪法48条的重点是赋予总统的专政强制权,这一条文继受于1871年俾斯麦宪法68条规定的德皇紧急命令权。但紧急命令权需先有戒严令或紧急状态令,并限于无法召开国会时才可以动用,魏玛宪法的总统专政权却可以不受法院干预地解释社会危急状态,自行决断是否施行专政,因而与旧宪法相比,民主宪法实际上强化了总统专政权。
宪法学家们当然可以解释说:“专政强制权”针对的是,国家处于“围困状态”(Beladerungszustand)──国际政治处境不妙、国内出现混乱时,如何可能维持住国家秩序;何况,在民主宪法框架下,专政不等于专制──专制是个人(皇上或君主)的独断统治,专政是宪法授权的强制统治;专制不受法律限制,专政却受根本法(宪法)的限制。尽管如此,施米特仍然尖锐地指出:既然魏玛宪法的专政条款基于专政者的自由裁量,专政的宪法规定本身便与自由主义的法治国原则相矛盾,因而意味着,自由民主宪政的安稳恰恰要靠非自由民主的专政来守卫。
共和宪政的如此内在矛盾是现代民主政治本身带来的:民国总统由人民直选产生,具有人民主权赋予的最高权力,作为立法机关的国会,同样由人民直选出来;一旦总统与国会对立,这两个人民的合法代表就处于对立之中。由于魏玛宪法的立法者们的良苦用心,宪法使得总统在与国会对立时占点上风,需要反对国会法案时,可以将法案诉诸公民复决,需要强制人民时,则可以动用“专政强制权”。
尽管如此,这个“人民的代表”(直选出来的总统)毕竟不能完全无视另一个“人民的代表”(直选出来的议会)的“声音”。魏玛民国建国第二年──1920年3月,就发生了卡普暴动(Kapp Pusch),民国政府平定暴动后打算取消罢工权利,工会则要求更多参政权作为交换。结果,政府与工会居然达成了这样的协议:工会有权参予决定民国政府内阁和普鲁士邦内阁人选的去留,有权参予决定经济、社会立法,有权参予认可行政制度的改革方案,俨然成了议会党团,史称“无异于一场社会主义革命”。
与张君劢的看法不同,在施米特看来,民主宪法不过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政治行为的结果,不能将宪法看成“什么绝对的东西,因为它不是从其自身中产生出来的”。倘若以为有了宪法就万事大吉,那就大错特错了──关键问题仍然在于:谁决定、谁制订。宪法不会靠自身的规范系统自动产生作用,“宪法的效力有赖于制订宪法的人的政治意志”──无论“共和”还是“宪法”,都不是一揽子解决人类政治问题的灵丹妙药──人类的政治问题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无论对于传统的政治还是现代的民主政治,政治家或立法者的智识力和道德力都是首要的决定性要素。
1930年初,魏玛民国议会实际上已经陷于瘫痪,三月28日那天,兴登堡没有事先与政治党派商量,任命布吕宁(Heinrich
Brüning)出任民国总理组阁,搁置了国会的权力──这一事件标志着张君劢欣佩的“立法国家”的破产,开始了实质性的总统制。这时,自由民主派智识人和法学家们议论纷纷,担心自由民主的共和宪政会因此受到根本性损害──施米特马上将一年前的文章〈宪法的守护者〉(1929)扩展成小书,为兴登堡的政治行动辩护:总统制不仅是魏玛宪法准予的法律建构,而且对于民国来说,也是唯一有出路的选择──通过总统制打破议会制霸权,修复议会传统创设的立法与执法的微妙平衡,使议会传统不至于被“直接的”议会民主摧毁。因为──施米特在随后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一书中告诫说,魏玛宪法这样一个自由民主宪法即便具有妥协性,仍然遭到极左派和极右派政党拒绝。对极左派来说,这是一部彻头彻尾资产阶级民主的宪法,与第二帝国宪法藕断丝连;只有实现以工农兵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与旧宪法革命性地决裂而非其改良,才能彻底告别专制时代。对于极右派来说,魏玛宪法是崇洋媚外,把外国那套政治制度生搬硬套强加给具有悠久民族传统的德意志“人民”。在民主宪政的框架下,魏玛宪法甚至给予明明白白宣称站在宪法敌对面的政党以“议会平等”的权利──施米特警告说,倘若这样的政党靠直选一时拥有了“人民的呼声”在国会占据多数,就可能依相对意义的宪法(条文)改变绝对意义的宪法(民主政体),现代僭政就来了。
就政治和经济处境来说,魏玛民国与张君劢时期的中华共和国一样,其实一直面临再来一次“革命”的压力──国内政治党派林立,国家承受着因战争赔款而来的巨大经济负担。
不过,两个“共和国”有一个根本不同:魏玛民国没有陷入军阀割据,军方始终忠于政府,不像北洋时期,动不动就有地方军头要领兵入京──1917年六月,安徽督军张勋引兵入京,用武力强逼总统解散国会,随即宣布拥宣统复辟;其时梁任公和张君劢都在段祺瑞内阁任职,两人积极附和,促段祺瑞采取专政措施──如此措施的基础显然是统一号令的军队。可是,靠军力复辟帝制是历史倒退,靠军力重建共和,就是历史的进步了:孙中山已经对议会民主政治失去耐心,宣称“南北新旧国会,一概不要它,同时把那些腐败官僚、跋扈武人、作恶政客,完完全全扫干净它,免致它再出来捣乱,出来作恶,重新创造一个国民所有的新国家,比现在的共和国家还好得多。”
政治家孙中山(而非人民)再次作出决断,让共和国从军政起步重新来过。
有一种观点认为,魏玛民国最终断送在魏玛宪法手中。这种说法把一件复杂的历史事情简单化了,但并非无中声有──1932年下半年以来,帕本内阁中的国防部长施莱歇尔将军和内政部长盖尔多次打算启用一项崎靠军方的“国家紧急状态计画”,最终因违宪官司的压力而作罢──这事说起来,迄今还让人感到惊心动魄。
下篇
随着经济状况恶化,失业人数不断上升,纳粹运动对魏玛民国政府的压力越来越大,冲锋队到处扰乱公共秩序──1932年4-5月间,总理布吕宁和防长Gröner打算宣布冲锋队为非法组织,以此抑制纳粹运动,但没有起到什么作用。为免国家陷入内战,国防部的施莱歇尔将军想出一计,说服民国总统兴登堡对纳粹运动采取“驯化”策略:许诺给纳粹党领袖人物几个内阁职位,条件是纳粹党不再搞社会运动。32年四月的总统选举后,总统制已经由议会制约转变为纯粹的总统制,总统想让谁当总理,就让谁当总理。兴登堡听从了施莱歇尔的建言,约见希特勒,说他会撤掉布吕宁的总理职务,换上估计纳粹党会接受的帕本出任总理,还答应取消布吕宁宣布的冲锋队禁令,重新选举国会。
施莱歇尔将军在总统面前说得起话,不仅因为他有政治见识,还因为他在国防部有一个关怀共和命运的政治组织,其成员伸展到军队的中级军官。6月间,总统换掉了总理,同时让施莱歇尔出任国防部长。
七月30日,新一届国会选举,纳粹党票数大升,虽然还没有取得绝对多数,但如果与德共联手,就能形成多数。纳粹党见势改变对共产党的态度,采取策略性合作姿态──于是情势大变,民国总统如果不采取紧急措施,以纳粹党为主体的三党联盟就有可能赶“魏玛联盟”下台。当然,倘若希特勒信守与兴登堡密谈时的承诺,不靠议会多数得寸进尺,夺取国家权力,民国政府也可以听之任之。
希特勒哪里会信守承诺,他夹持议会多数要求的不是部长什么的,而是国家领导权(总理位置),并由他来重新组阁。兴登堡断然拒绝了希特勒的要求──虽然兴登堡打算给一些内阁位子给纳粹党领袖人物,绝没有打算把主要的内阁位子(比如总理之类)给纳粹党,遑论组阁权。国会与总统这两个人民直接选出的代表就这样僵住了──纳粹党扬言,如果不服从国会选举所体现的民意,就要发动全面的社会抵抗。
八月10日那天,帕本内阁召开紧急会议。防长施莱歇尔将军与内政部长(我们这里叫公安部长)盖尔(Gayl)在会上联手提出了一项“国家紧急状态计画”(derStaatsnotstandsplan):废除这次国会选举,无限期推迟新的国会选举──这意味着政府将在没有国会这一民意机构的条件下执政一段时期,实行所谓“总统专政”──总统是人民直接选出来的,因而也可以叫做:基于直接民主的总统专政。
施莱歇尔将军在会上发言说,他本来打算接纳几个纳粹党头头进内阁,以便平息纳粹党领导的社会运动,用和平方式解决国内政治冲突,现在看来这一着行不通。倘若不解散国会,已经占多数的激进政党联盟就会在国会通过要求本届内阁退位的决议。目前,内阁只有一条生路:不理睬国会的不信任动议,诉诸总统的紧急专政权,解散国会,无限期推迟国会选举;倘若激进政党要搞事,内阁完全可以依靠国家武装力量。说到这里,施莱歇尔将军停顿了一会,扫视了一下各位部长的脸,然后沉静地接着说:七月20日以来,民国军队和普鲁士邦警方已经处于戒备,随时准备为国家效力。
盖尔发言时态度更坚决:怎么可以让纳粹党人进内阁?这无异于让国家倒退到议会民主主义。什么叫“议会民主主义”?只讲“议会民主”的程序,其它什么都不管,无论什么乌其八糟的党,只要一时有了人民的选票就可以执政,这就叫“议会民主主义”!人民从来只看眼前利益,根本不顾及国家安危。……当然,宪法规定,解散国会后得马上举行新选举──国家没有国会这个民意的立法机构看守住的话,就不叫民主共和国了,推迟选举必然会被视为严重的违宪行为。可是,诸位得看清楚,就国家的当前状态来说,推迟选举完全正当。国家不能老这样下去,依我之见,最好利用这次紧急状态时期修宪──我们的宪法实在成问题,要是不来一场“从上而下的革命”(Revolution von oben),将那些与自由民主理念作对的政党统统取缔,我看哪……
司法部长Gürtner接过话头:推迟选举既违宪,也合宪,因为,总统有权采取这样的行动,只要我们可以说服总统就行了──Gürtner的表态实际上是支持盖尔,其它部长们则不同了,你一句我一句,总之不赞同将紧急状态计画与推迟选举挂红,根本理由是:倘若如此,内阁会背上违宪罪名,再次被告到宪法法院。好多内阁成员当了部长才没有几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结果,这次内阁会议最终没有作出决议。
八月13日是魏玛宪法纪念日。这一天,盖尔在纪念讲演中公开批评魏玛宪法:魏玛宪法使得我们的国家陷入分裂而非成为一体,在民主议会制原则至上的口号下,国家简直成了党派争斗的玩物,国家无法求得稳定,没有稳定,经济就无法好转,法国人的怨债就没法还完。我们的国家需要全面修宪──具体来讲,得修改选举法,引入个人选举法,以抽掉政党势力虚假的民意基础;增加家庭成员和母亲的选举权,以此削弱激进政党的民意基础;宪法中还得增加限制小党派的条款,以减少国会中的分裂;最好还搞个由总统授权、由社会贤达组成的政务院,平衡议会政治对内阁的冲击……
盖尔公开主张修宪体现了其个人的立法者品格,因为,主张修宪意味着魏玛宪法并非完美,甚至得担当被视为敌视民主宪法的政治危险。出于策略考虑,盖尔没有明说如何修宪,但他明确地说,修宪不可采取宪法规定的议会多数原则来搞,否则,无异于给了目前在国会占多数的激进政党以可乘之机──盖尔心里想的是,利用终止议会期,由专业人士、公法学家和各邦代表提出议案,再由总统付诸全民表决,而且还得等内政已经稳定、国家经济状况已经好转。
宪法不是“神圣不容侵犯”的吗?如此修改宪法不是破坏民主宪法?
“宪法神圣不容侵犯”,按施米特的看法,其含义应该是指“绝对意义”的宪法,而非“相对意义”的宪法(条文)。不然的话,总统行使宪法48条的专政条款时,必然会打破好些宪法条文,已经算“侵犯”宪法了。在《宪法学说》中施米特说,宪法48条的专政条款“并不涉及【立宪的】根本政治决断和宪法核心”,绝非等于破坏了“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毋宁说倒是在维护这个自由民主宪法得以产生的政治意志。“不容侵犯”的,并非宪法的具体条文,而是制宪权的政治意愿。以“宪法神圣不容侵犯”为由来否定魏玛宪法48条(比如把它说成专制残余),无异于为魏玛民国制宪主体(德意志人民)的敌人提供了颠覆民主宪政的可能性和合法性。
总理帕本得知盖尔的修宪提议后,公开表态支持,同时申明,盖尔的讲话绝非内阁的授意。但修宪这样的话,总统兴登堡最不爱听──他的历史荣光靠在魏玛共和宪政身上,魏玛宪法有神圣性,等于他自己有神圣性──他就是这个宪法规定的人民直选选出来的。23日那天,兴登堡再约见希特勒,仍然寄望于说服希特勒放弃与政府作对的立场,他会让希特勒和其它几个纳粹头目进内阁当部长。希特勒瞪着两眼对总统说:怎么可能呢?你瞧瞧现在的民意,如果我不当总理,你怎么向人民交待?为了国家,你最好按宪法48条授权给我紧急专政权──你不是曾经授权布吕宁和帕本这样的紧急专政权吗?那样的话,我马上就可以重新整顿好国家。
兴登堡只好叫侍卫送客──谈判破裂倒使得内阁执行紧急状态计画的决心加强了。
八月30日,新选出的国会开碰头会,草拟步骤杯葛内阁──内阁也在总统渡假的Neudeck开会。帕本总理对总统说,国会肯定会提出内阁不信任议案,目前最好的办法就是尽快解散国会。问题是,根据宪法解散国会后得马上重新选举国会,从目前情况看,纳粹党仍然会在国会获得强势,所以,无限期推迟国会新选举看来是必要的。这一行动虽然违宪,但我们可以依据宪法规定的总统专政权获得合法性:总统就任誓约中有保护德国人民不受伤害的义务(宪法42条),新的国会选举将出现街头恐怖,伤害德国人民──将新的国会选举推迟到国家政治处境安定以后,乃总统的义务。
兴登堡低头想了一下说:看来,为了德国人民的利益,也只能违背人民主权的多数原则了;不过──总统补充说──不能动用“紧急专政权”来支持修宪。总统的这种表态已经等于变相授权执行紧急状态计画,其它内阁成员没有什么话说──内阁会议作出决议:解散国会,推迟新的国会选举。
两周以后(九月12日),新的国会开第一次会议,纳粹党的戈林(Hermann Göring)坐在国会主席的位子上,洋洋得意地宣布:现在,我们这届由人民选出的国会按宪法54条表决由共产党人议员提出的对政府不信任议案。总理帕本一下子懵了,没想到不信任动议表决来得那么快,居然赶在他宣布解散国会之前。帕本站起身来,赶紧把解散国会的政令交给戈林。戈林看都不看一眼,说现在是国会开会,继续表决──559位议员,512票赞成,仅42票反对──很清楚,赞成不信任动议的也有“魏玛联盟”的议员。
从法理上讲,不信任表决无效,因为,政府已经提交了解散国会令,国会不能再进行新的表决,只能就解散国会令作出反应──戈林强行表决不过想要制造政治效应,给政府造成道德压力:让全国人民乃至整个世界都看到,眼下的德国政府根本没有代表民意──甚至反民主。
国会表决后,盖尔在记者会上仍然强硬宣称,政府的解散国会令有效。可是,盖尔低估了不信任议案带来的社会心理影响。九月14日那天,内阁再次举行会议时,大多数部长们已经转变态度,担心继续推行紧急状态计画会使得政府吃宪政官司,最好在坚持解散国会令有效的同时,宣布马上选举新国会,以免引发政治动乱。
盖尔急了,从位子上跳起来:为了人民的利益,必须违这个宪!
一直没有说话的施莱歇尔将军这时用一贯的沉静声调说:要是宪法的民主多数原则和当前的政党状况没有改变的话,重新选举国会对国家一点好处没有,我们应该向人民讲明这一点。再说,不定期推迟国会选举,在宪法上找到说法,不是没有可能,我的助手奥忒上校(Oberstleutnant Ott)已经找宪法学家施米特、比尔芬格(Bilfinger)、雅可比(Jacobi)等人征询过意见,应该没有问题。
其它所有内阁部长仍然反对推迟新的国会选举,他们的一致理由是:不仅纳粹党,甚至中央党都扬言,如果推迟国会选举就会依宪法59条入秉宪法法院,这威胁在传媒中已经传开了,政府的名声目前非常不好。内阁会议也得少数服从多数,盖尔和施莱歇尔不得不作罢,以免被看作无视宪法约束的违宪分子。
新的国会选举定在11月6日。不出所料,新选举没有改变国会格局:纳粹党失去了很少的选票,与纳粹党结成议会党团的德共则增加了票数,两党在国会取得了具有否决权的多数。选举期间,这两个激进政党还联手在柏林搞了一次公交工人罢工,让柏林公共交通瘫了几天(3-7日),既给政府一点颜色,也显示拥有工人阶级的民意。
总理帕本想重新启用已经搁置的紧急状态计画,打电话给施莱歇尔将军,想看军方态度如何。施莱歇尔在电话那头说,新的国会选举后,他已经不能担保军队肯定会支持政府、保障公共秩序。不过,他可以搞一次纸上军演(Planspiel),试试军方的态度。
军演由奥忒上校负责,他在提交给施莱歇尔的军演报告中说:军队将领普遍认为,军队没有可能既弹压激进政党发动的骚乱,又对付东部边境波兰人的骚乱──奥忒上校建议,应该阻止政府想靠军事非常状态来保护自己的念头。施莱歇尔将军与国防部幕僚认真研究了一番情势,断定帕本内阁在广泛社会压力下已经不可能守住政权。为了避免国防军卷入内战,施莱歇尔决定靠自己个人的良好人缘和“社会将军”(sozialerGeneral)的声望,寻求与除共产党以外的所有政党合作,支持他出面来搞个临时性的非常内阁──具有社会权威性的总统内阁(sozial-autoritärer Präsidialkabinett)。施莱歇尔没有排除纳粹党,一则担心其社会煽动力实在太大,二则打算拉拢纳粹党中温和的Strasser一翼。施莱歇尔当然清楚,根本问题来自宪法的约束,但他也晓得,这个时候动宪法非常危险,因此暂不提修宪的事情,先利用议会中的党派斗争──尤其利用纳粹党内的分歧以及工会阵线的力量,分化纳粹党。
12月1日那天,总统招内阁成员到府上开会,议题是如何更换政府才会让国会满意。没想到多数部长的一致看法是,更换内阁无论如何不会让国会满意,即便换上施莱歇尔将军当总理,仍然不可能指望他在可见的时间内改变激进政党占议会多数的状况,除非在解散国会后不是马上选举新国会,而是在专政期间修宪。兴登堡急了,只好再次动用宪法48条的紧急专政权,让帕本内阁挺下去。不过,他重申,不能在没有国会期间修宪──目前,他说,自己最看重的是“捍卫宪法”。
第二天,内阁开会讨论具体施行措施。司法部长问,如果执行紧急状况计画,国防军立场会如何,施莱歇尔让坐在身后的奥忒上校把军演报告拿出来念一下。听完报告,帕本站起身来,给总统打了个电话提出辞呈,提名施莱歇尔将军接任总理。
施莱歇尔将军临危受命,首先着手疏导军方。12月13到15日,施莱歇尔把时在柏林的军方头头招集起来开了两天会。施莱歇尔将军对将领们说:过去,帕本内阁只有靠军方支撑才能维持下去,但调察发现,军方立场并不乐观,万一几天之间百分之九十的人民走上街头怎么办?本届新内阁的首要任务是缓解紧张,看国会格局在下个月是否会向有利于政府的方向转变。要是纳粹党继续与政府作对,我看就得对他们不客气了。现在我只有倚靠国防军,直到政府在国会里缓过气来。诸位,你们得作好思想准备,政府可能对纳粹党人采取强硬立场──与纳粹党人斗,可不是“打蚊子”(Mückenstichen),而是“你死我活”(aufHauen undStechen)。
稳住军方后,施莱歇尔马上穿梭各党派,找“魏玛联盟”各党领袖谈话,希望形成对新内阁有利的国会情势,甚至不惜拉拢一派纳粹党议员进入内阁,搞一个包括纳粹党在内的社会联盟,但绝对控制住国防部和总统专政权,以防纳粹党潜在的颠覆力量。施莱歇尔向各党领袖暗示,他不会是软弱的总理,对于与政府作对到底的政党,他会采取强硬手段。施莱歇尔也不时发表公开讲话,表示新政府只有暂时的目的:马上着手解决失业问题,不会搞宪法改革──施莱歇尔将军说到做到,不顾企业主的反对,由政府出面提供就业机会,以便求得工会支持。
到元月中旬时,施莱歇尔发现,自己的努力并没有什么成效,“魏玛联盟”各党领袖仍然坚持得按宪法办事,国会再次提出不信任动议。16日那天,施莱歇尔召开内阁会议。将军在会上说:要是国会在即将召开的会议上将动议付诸表决,他就宣布解散国会,执行紧急状态计画。内阁的主要成员都赞成执行紧急状况计画,接任盖尔的新任公安部长Bracht甚至说:要是解散国会,至少把新选举推迟到秋天;必要的话,连普鲁士邦议会也一并解散。
施莱歇尔对与议会的对抗感到很有把握。23日那天,施莱歇尔向总统汇报,他的政府在等待31日国会的不信任表决,然后就动用军队,激活紧急状况计画。施莱歇尔万万没有想到,总统突然又态度犹豫起来,说这样会让他显得在破坏魏玛宪法,得先征询一下各政党领袖的意见,才能决定是否授权施莱歇尔起用紧急状况计画。总统身边的国务秘书、宪法解释专家迈斯纳(Meißner)博士急了,忍不住插话说:推迟新选举会违背宪法25条,但依宪法48条发布推迟选举的政令则合宪──宪法上写得很清楚,在政治稳定的情势下才可能选举。施莱歇尔马上说,现在正是国家紧急状况的时候,对于总统来说,这是一个恰当的时刻,表明自己为捍卫宪法而采取行动。施莱歇尔还保证,只要有了一段休止国会的时间,他就可以依宪法76条剪灭纳粹党。施莱歇尔想要严厉抑制民族社会主义,的确“是使德国免受纳粹统治的最后机会”(参《德意志史》,页357-362)。
兴登堡拒绝了施莱歇尔的建议,说内战是所有战争中最坏的。他还提醒施莱歇尔,上次在内阁会议上,施莱歇尔自己也反对采用紧急专政。施莱歇尔回答说,这回的情势与帕本内阁与纳粹党冲突时的情势已经很不一样。兴登堡还是犹豫不决,不过最后没有把话说死,让施莱歇尔先征询一下各政党领袖的意见再决定。施莱歇尔内阁唯一的生存机会这下就得看“魏玛联合”中的两大党(社会民主党和中央党)领袖的态度了,要是他们支持关闭一段时期国会,施莱歇尔从总统那里请得“紧急专政权”的成数就很高。
26日那天,中央党领袖卡斯(PrälatKaas)对施莱歇尔要关闭国会的暗示作出反应,写了封致民国总理施莱歇尔的公开信。在29日那天,公开信以“警告违法:致施莱歇尔和兴登堡”为题,发表在中央党机关报《日耳曼》(Germania)上。信中说:推迟新选举是明目张胆的违宪,内阁要是采取这种行动,只会引出法律和政治麻烦……施米特博士长期攻击宪政程序的合法性,是关闭国会的法理学幕后黑手,卡斯警告施莱歇尔,不要采取“施米特及其追随者鼓吹的思想”所支持的违法举动,使得宪法相对化。他还教导说,走出僵局的唯一办法,恰恰不是关闭议会,而是认真回到议会民主制度的程序上来。
27号那天晚上,施米特在一个晚餐会上碰到施莱歇尔的新闻秘书马尔克斯(ErichMarcks),得知了卡斯公开信的内容。施米特回到家中已经夜里十一点,妻子正病卧在床,他在日记中写到:“背信弃义的事情发生了。兴登堡神话马上就要完结。……施莱歇尔会辞职;取代他的,不是帕本,就是希特勒。这老头子【指兴登堡】简直疯了。今晚冷得可怕……”。
29日那天见报的,还有前任普鲁士邦总理布劳恩(Otto Braun)受社会民主党委托写的公开信,表示在关闭国会的问题上与中央党态度一致。两个自由民主政党的领袖从政治和法律上威胁内阁,无异于给总统一个毫不含糊的信息:总统应该解除施莱歇尔的总理职务。当天晚上,施米特在日记中写到:“《日耳曼》刊登了卡斯致民国政府的信,还警告我对宪法48条的解释是违宪的。老先生这样做简直无异于提名希特勒”。
中午,施米特在家接到文人恽格尔打来的电话,对局势的发展十分兴奋:终于可以收拾无神论、理性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分子了。
29日下午,施莱歇尔将军坐在办公室收拾家当,一付准备离开的样子。陆军上校哈默思坦(Hammerstein)冲进办公室,对将军说:不能就这么算了,请命令我带人到总统府,向总统提出最后通牒──他不得按什么民主多数原则任命希特勒为总理,总统要不从,我就把他软禁在波茨坦宫,然后施行全国军管。……将军呀,得有勇气走这最后一步,即便被人们看作搞政变,也不能让希特勒执政。
哈默思坦上校是国防部中的少壮派,也是施莱歇尔将军的政治组织中的中坚人物,由他牵头周围还有一个小圈子──施米特有几个关系密切的军官朋友就在这个圈子里,所以,哈默思坦敢向施莱歇尔将军提出这样的建议。施莱歇尔听完哈默思坦的话,把他望了半天,然后用沉静的声调说:总统是人民直选出来的,公开对抗总统,无异于公开对抗自由民主。你我愿意担当这样的罪名?
施米特本来不想答理卡斯,但担心纳粹夺权,还是写了封措辞激烈的致卡斯的公开信,30日那天刊登在《科隆人民报》(Kölnische Volkszeitung)上:“我关于宪政的论述仅仅是力图传达我对德意志宪政的意义和结果的认识,并不涉及党派利益……我并没有将宪法相对化,而是反对滥用合法性观念,反对对真理和价值持中立态度的功能主义”。施米特不晓得,早在28日那天,兴登堡已经告诉施莱歇尔他得走人。施米特发表公开信那天,兴登堡宣布任命希特勒出任总理。当天晚上,纳粹份子像过盛大节日,在布兰登堡门搞了火炬游行。
希特勒执政两个月后,就利用紧急专政权开始施行一系列法制变革,以紧急命令方式代为立法──以党政取代宪政。魏玛宪法中的总统专政权有如一把双面仞,既可以用来革除魏玛宪法的敌人,也可以被魏玛宪法的敌人用来革除魏玛宪法。有人(比如政治思想史家蒙森)因此把希特勒的成功归咎到韦伯主张的直接民主论头上,显然不太公道──问题始终在于,谁掌握民主的权力。在魏玛民国的政治较量中,较劲的与其说是人民的意愿,不如说是政治人物的“智识力、道德力”。要是施莱歇尔将军敢背违宪的黑锅,采纳哈默思坦的建议,历史也许就没有希特勒的戏唱了。
当人们欢呼走向共和民主宪政时,很少有人会想这样的问题:什么样的政治家在领我们走向共和?什么样的立法者在设计民主宪政?──如施米特一再问的:谁在决断?
民主政治依然是政治,并没有取消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仍然、甚至更需要具有胆见卓识、德性超迈、果敢有勇的政治家──因为,“人民的声音就是上帝的声音”这话杰斐逊可以说,希特勒也可以说。可是,如施米特在《宪法学说》中所指出的:现代民主政治给人类政治生活带来的根本变化之一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不再基于统治者的优异品质,而是基于与人民的同构型──“统治者或治理者的权力或权威并非出自某些更高的、人民所不能企及的品质,而是仅仅出自被统治者或被治理者的意志、委托和信任。”民主制否定的并非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本身,而是其它政体形式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或者说古典形式的政治家条件──韦伯的确富有远见卓识,魏玛民国一建立,他就作了题为“政治作为志业”的讲演。
“传统政治的主体是国家,现代政治的主体是人民”(施米特语)。共和革命之后,古典的“国家学说”已经无法应对现代民主政治问题,需要另立“宪法学说”。《宪法学说》这部施米特一生中篇幅最大的著作,1927年──也就是孙中山在南方起兵再来一次革命取得重大胜利那年杀青,次年出版,其中提出的“绝对含义”与“相对含义”的宪法这一区分,不仅在宪法学史上留下了厚重一笔,在德意志民族国家的历史上也留下了厚重一笔──《宪法学说》重版于1954年,波恩基本法的立法者们没有忘记施米特在魏玛民国时期提出的告诫。
魏玛民国的覆亡,对于曾经热情号召学习德国革命的张君劢难免是一大刺激。张君劢本来希望尽快找到救国方略,对于民主共和宪政的学理问题没有多大兴趣,以为有了“自由精神”的民主宪法就万事大吉。现在他才晓得,建立民主共和,仍然需要“毅然决然求得一种适于自己之制度”。张君劢后来提出的所谓“修正的民主政治”,听起来就象是要吸取魏玛民国的教训:比如说,国家权力和公民自由应当大于政党利益,“国本问题、国家组织问题是应该超党派的”,不能“只看到民主政治或人民权力之一方面”,无视“为国家重要原素的政府权力”。张君劢最看重“立国”──他将Nation译作“内兴”,是个所谓“国家主义者”──当然,权力虽为“国家不可缺少的要素,但必须把权力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但重要的是,为了使得国家权力有效,也得限制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国会的权限,除了“监督预算,议订法律,不得行使西欧国中之所谓信任投票制,以更迭内阁”;国会代表也不应全是人民直选的党派成员,还应该有一定比例的“农工商技术或科学家”(参见《辑要》,页478-页508)。总结魏玛民国的经验教训之后,张君劢主张的“立国之道”仍然是:“以欧洲之新思潮,从宗教革命起到民主政治止,以其理性发展,为吾们文化前进之方向”。
无论早先热情推崇德国革命,还是后来总结魏玛民国的宪政经验,张君劢都没有留意到施米特的《论专政》、《议会民主制的思想史状况》、《宪法学说》、《合法性与正当性》等魏玛时期广受关注的论着,也没有注意到二三十年代德国法学界在民主宪政问题上的大论争。
原因何在?心不在此焉──1918年,张君劢脱离民国总统府的秘书公职,留在德国继续念书,不是为了悉心研究西方现代政制的剧变及其法理和政制思想的历史,甚至不是为了认真研究一番各国宪法,而是为了找奥伊肯请教人生观哲学──据说,解决了人生观问题,政治经济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今后要改造中国政治经济,其下手处应先从人生态度着手,或曰人生观应彻底改造。由此生活态度之改造中,乃生我们所要之新文化。有此新文化,不怕无新政治制度与新经济建设”(《辑要》,页531-532)。看来,张君劢始终相信,改造“国民道德”是现代民主宪政的第一要务;当施米特通过一系列宪法学文章(后结集为《宪法条文论集》)为魏玛宪政的生死存亡搏斗时,张君劢在中国学界挑起的却是一场“人生观论战”
──既然如此,怎么可能指望张君劢这样的立法者留意到魏玛民国时期德国公法学界对宪政问题的大量思考?
有人称张君劢为“中国宪政之父”,很可能是别有用心的挖苦。张君劢不厌其烦地讲,国家的确立依赖于两大要素:法律和道德。其实,他看重的并非“法律”,而是“道德”──对于张君劢来说,“道德”无异于国家本身。在《立国之道》中,张君劢表示仍然信服严复的如下见识:帝国主义的“武力”基于其背后的“集体道德”──隔壁邻居日本不就用武士道精神来建立“国家道德”?为了找到中国的“国家道德”,张君劢跑回宋明儒那里,通过编写《新儒家思想史》创造性地转化出宋明儒“富于革命性”的政制设想,还借助宋明儒的眼睛看出“三代诸帝”就是“柏拉图理想国中的守护者”,“中国古代的哲人王是以正心诚意修其身的,所以,他们了解人民的需要”。由于一心想着要将“欧洲之新思潮”与吾国的儒家传统结合起来,张君劢在读宋明儒书时,脑海里就浮想连篇出这样的历史景像:宋明儒已经设想出完美的地方政治制度──“乡约和中国地方自治的关系相当于卢骚的社约与西方民主政治的关系”;宋代固然没有民主选举制,但“有过一种近似选举的制度”,只要谁“良善而能干”,就会被“乡里贡举送至京师,参与政事”;新儒家还重视公平分配土地,对外敌(金人)向来持强硬态度,反对议和(参见《辑要》,页185-188)──凡此不都是现代民主强国所需要的?
西洋人虽说有“世俗法的理性化传统”和“法律家等级”(韦伯语),民主宪政对于西人来说同样是“新时期的新任务”,不大可能从伯里克勒斯那里直接取经──倒是有可能吸取教训,古朗热(Fustel de Coulanges)在其《古代城邦》(Cité antigue)中以“平民革命”为题来描述雅典民主时代;精通西方法理学史的施米特说,欧洲一向有国家学说,但直到他那个时代,都还谈不上有什么“民主宪法学说”──倘若如此,宋明儒怎么会成了民主宪政的先知呢?
中国智识人因直面西方政制而经受三千年未有之剧变已经百多年了,汉语学界的公法领域迄今依然几乎近于荒芜。“百年”一个接一个来──“北大建校百年”、“废科举百年”,人们又忙于迎新的百年──“共和革命百年”……事到如今,中国的立法者们在“智识力、道德力”上有多大长进?无论多少百年过去了,立法者的教养依然是“好政治”的首要前提。要是“立法者”们仍然像周先生或张先生那样,将中国没有“好政治”怪罪到人民头上──所谓“国民性”、“国民道德”云云,智识人在自身的改造过程中立志或被迫向游民或经济人学习,百年恐怕真的白过了……
1999年11月初稿于深圳
2003年6月订于波恩大学
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版即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