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森:唤醒国人纳税人权利意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578 次 更新时间:2010-09-06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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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森 (进入专栏)  

宪政民主的核心和骨架是“预算民主”。原来许多人(包括我自己)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在2007年“5.30事件”后,人们才慢慢意识到,民主政治核心原来并不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的统治”或“‘民’选‘主’”的问题,而是税收问题,是民主预算问题,或简单说是限制政府的征税权以及政府财政支出要受到民选代表的实质性审议和制约问题。

什么是中国的宪政目标

看一下英国的历史,就会知道,从1215年《大宪章》开始,一直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整个英国的宪政进程是围绕着限制国王的征税权而展开的。1689年在英国制定的《权利法案》,第十七条就明确规定:“国王不经议会同意征税,即为违法”。另外,稍微了解一下世界近代历史,就会知道,荷兰的建国,法国大革命,美国的独立,都是由政府征税问题引起的。另外,许多国家的现代转型过程也表明,“宪政”开始并不一定是“民主的”。比如,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时期,英国的宪政治度基本上就建成了,但是到了19世纪初,在英国大约只有占人口比例2.5%的贵族有选举权。经过19世纪30~50年代的宪章运动,到1884年,在英国才有三分之二的男子有选举权。到1928年,21岁以上的妇女才和男人一样有投票权。到1966年,英国才有18岁以上的所有公民普选内阁首相的制度。法国妇女有选举权,也是1944年之后的事情,甚至到1974年6月,法国才最终确立了18岁以上公民普选总统的制度。就连美国这个确立普选权较早的国家,原来妇女、黑人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并没有选举权,直到1971年3月制定的联邦选举法,才有了现在这样较完备的普选制度。所以,从欧美历史看,宪政民主的实质是限制政府的征税权和预算民主的问题,而不简单是民众的普选权和选民直接“选主”(即国家和政府领导人)的问题。

从世界上一些国家的现代社会转型的历史经验中,可以推知,如果我们未来的政治体制改革没有一个明确的宪政目标,而仅仅是把我们未来的政治民主化进程想象为只是在形式上采取一些西方国家通行的“普选制”,这将非但不能保持我们国家的社会安定和经济的长期增长,还有可能出现像“文革”那样的“大鸣大放式”的“大民主”,甚至会出现多数人的“民主暴力”或“暴政”。对于这一点,我们必须有一些清醒的认识。

如果说西方的整个宪政制度是围绕着征税权和政府财政支出的审议而展开的话,那么,再回过头来看看我们现在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财政体制安排。从统计局和财政部官方网站的数字中,我们知道,从1994年到2008年这15年间,政府每年的财政收入增速,几乎都是当年GDP增速的两倍,有些年甚至是三倍。另一个被大多数国人所忽略但却非常惊人的事实是,从2000年到2008年,政府每年差不多都完成它自己年初所定财政收入增加目标的百分之二百。譬如,在2000年,财政部的预算报告所定的当年政府的财政收入的增速是8.4%,但当年的实际增幅是16.9%,完成了政府自己计划的201.2%;2001年,财政部的全国财政收入计划目标是增10.3%,但实际增幅是22.2%,完成了自己计划目标的215.5%;2004年计划增幅 8.7%,实际增幅21.4%,完成自己计划的 246.0%;2006年,计划增幅12.0%,实际增长了24.3%;完成计划的202.5%。2007年更高得离谱——年初,在两会上,财政部的报告中所定的政府财政收入增幅为13.8%,但当年的实际财政收入竟增长了32.4%,完成政府自己所定计划的234.8%!在2008,尽管出现了全球金融危机和中国内部的几场大的自然灾害,政府的财政收入仍然增长了19.5%,完成财政部自己所定计划的139.3%。这些数字充分说明,在我们目前的政治体制安排中,政府征税根本不受任何约束,税务局想征什么税就征什么税,想征多少都会超计划完成。像利息税、资源税和燃油税这些新税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开始征收时,根本没经全国人大讨论和批准,甚至连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听证会”都没举行过。这是一个“有限权力的政府”吗?

除了政府征税目前不受任何约束外,政府的财政收支更不受任何实质性的制约,且到目前为止,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根本就不透明。以2008年下半年以来的4万亿刺激经济计划为例,国家发改委为什么决定将这4万亿的45%投在“铁公基”上?又为什么是4万亿呢?这4万亿是谁决定的?谁审议批准的?还有,在这4万亿中,为什么有1万亿投到了四川的灾后重建呢?这里面有真正的“预算”么?为什么不是按四川各地和各级政府报上来的需求数字,譬如8750亿或者12352亿,而是1万亿这个整数?发改委的决策者一拍脑袋,一个省就1万亿下去了,这是个什么概念?这是花的纳税人的钱呀!上述事实和数字说明,目前我们政府的征税不受任何约束,我们的财政支出实际上根本没有现代“政府预算”概念,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限制和制约,而完全是过去计划经济中政府决策者任意拨款、花钱、搞大项目、做面子工程的那套做法。在这么一个财政体制下,还不会出事吗?还不会出现腐败吗?

社会问题出现与财政体制有关

近些年来,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种种社会问题不断积累。尤其是进入21世纪这10年来,在我们的社会内部所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一起接一起,且不断增加,这是一个有目共睹和无可否决的事实。纵观近几年在中国社会内部发生的种种社会问题,我觉得可以粗略地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归纳为四大类:政府官员腐败案件不断曝光,大面积地发生而又屡治不果;我国社会财富占有和收入分配上的差距不断拉大;整个社会越来越靠政府的项目投资和高投资率来维系经济增长;居民家庭收入和居民家庭消费占国民收入的份额持续下降。

正是因为上述4类问题不断恶化,才导致在过去30年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一些恶性事件和万人以上群体事件不时发生,我们社会内部的紧张程度不断增强。

对于目前中国社会内部常常发生的一些社会问题的原因,学界已经有不少人做了分析。上述四个深层次的问题,哪个不跟我们财政体制连在一块呢?政府手中钱那么多,掌握了近8万亿元的财税收入,加上各地政府的卖地收入和其他各种预算外收入,远远超过10万亿元!这么大个“盘子”,财政支出又不透明,政府官员的腐败大面积地发生而屡治不果,这不是缺少民主预算和财政透明的制度安排的一个必然结果吗?中国社会内部财富占有和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断拉大,难道不与这种财政体制有关?上面所说的当今中国社会的四大类问题,越来越强烈地告诉人们,我们的财政税收体制到了不改不行的时候了。财政体制改革,应该是当下和未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

根据“人民网”2010年6月23日的一篇报道(见http://world.people.com.cn/GB/11943118.html),在美国《外交政策》杂志与和平基金会共同制定的“失败国家指数”(Failed States Index)的排序中,中国在全世界177个国家中排名一直甚靠前,从2007年到2010年间,中国大致排在前57名,远远先于印度、俄罗斯和越南,更先于一些发达国家。尽管人们可以批评和怀疑这个排名是否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就其该指数是按照12项指标来进行综合排序这一点来说,总还是能说明一些问题的。有一个过去30年平均经济增长率接近10%的中国,在“失败国家指数”的排序中,在177个国家中竟排前57名,这说明了什么问题?这难道不值得我们反思和警醒?

把民主预算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切入点

既然未来中国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建设的核心问题是政府的财政体制和预算制度的改革,那么,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民主政治体制,就要把民主预算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切入点。具体说来,要从限制政府的征税权和预算开支开始,构建公开、透明、民主和法治的政府财政预算制度。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需要考虑修改我们的《预算法》以及宪法中有关政府征税权的条款,明确把“政府征税须征得纳税人所选代表的同意”以及“政府每一笔预算支出都要经纳税人选出的人民代表审议批准”这类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条款写进《预算法》和我们的宪法。当然,只在这些法律条文上做文章还远远不够。因为,预算民主的真正运作,在实质上要求“做实人大”。要“做实人大”,要政府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完全受人大代表实质性的审议和制约,还必须让这些人大代表能真正代表纳税人的权利、要求和意愿。这无疑又会牵涉到我们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和职能转化问题(如人大代表的专职化,等等)。这看来显然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难度将会很大。但是,不管多难,不管多复杂,这些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是不能缺少的,需要一点一点地增长。

概言之,从建立真正能约束政府征税权和从促使政府财政预算支出透明着手,修改《预算法》,同时修改宪法中关于税收的条款,把税收(宪)法定的原则写入宪法,明确纳税人的权利,从而“做实人大”,使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均受民选代表的实际审议、约束和批准,这应该是未来中国宪政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条较为显见的逻辑链条。要做到这一点,显然还需要通过法学界、政治学界、财政学界、经济学界乃至社会科学各界和政府决策层之间的广泛对话,以形成一些改革的重叠共识。有了共识,我们才能起步,才能开始过“政治的民主化”这第二条河。

如何形成上述重叠共识?这就呼唤“新启蒙”。“新启蒙”的前提是要弄清我们自己的情况,需要我们去研究西方近代的宪政史,去研究外国财政史、中国财政史,且通过广泛对话,先在启动政府财政体制改革问题上达成一些“重叠共识”。实际上,“新启蒙”,呼唤的是改革开放30多年后的“第二次思想解放”。

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

既然预算民主是未来中国宪政民主的核心和骨架,只有国人的“纳税人权利意识”觉醒了,我们才有望展开预算民主政治的建构。“纳税人权利意识”,并不光是指纳税人本人的个人意识,而且是指全社会的人(包括政府领导人、决策者和财税部门的政府公务员)对维护、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认识和意识。全社会的“纳税人权利意识”,现在看来至少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每一个纳税人个人来说,依法纳税,首先要明白和意识到个人不再是交“皇粮国税”,不再是通过个人的奉献来支援国家建设,而是与政府建立一种权利交换关系和契约关系:“我缴税给你,是要你为我提供法律、制度、安全保障和公共服务;我纳税养了你,你要为我们纳税人谋福利”(马克思也曾说过:“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娘奶”)。

第二,对于在政府财税部门工作的每个国家公务员来说,征税、收费,形式上是在完成上级交付的征税和收费任务和计划指标,而事实上却是从纳税人那里要取一种“无对价的给付”,即从纳税人那里要钱。

第三,对发改委的人来说,批项目、搞刺激经济的计划,是在花纳税人的钱,故不能只考虑高速度、大项目和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等,不能大手大脚地花纳税人的钱,而是要把钱尽量用到纳税人身上,尽量花钱为纳税人服务。

第四,对政府执政者来说,他们是用纳税人的钱来发工资,来管理整个社会的运作,因而不能只考虑经济增长速度,只考虑政绩,而是要花纳税人的钱为纳税人做事,为纳税人谋福利。

从上述四个方面看来,“纳税人权利意识”,并不仅仅是个纳税人个人的“维权意识”问题,而是整个社会对纳税人权利的时时意识、认识、尊重和维护问题。很显然,没有这个“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全社会的苏醒”,我们的财政制度改革就不可能起步,预算民主制度也不可能建立起来。

只有国人的“纳税人权利意识”觉醒了,民主预算制度的建设才有望起步,中国的宪政民主政治的建设才能真正开始。因而,在当下,我们呼唤的“新启蒙”,其首要任务之一是唤醒国人的“纳税人权利意识”。■

韦森为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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