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05-2006年,我们在全国各地几十个不同规模城市进行了城镇居民收入与消费调查。在此基础上,2007年作者发表了题为《我国的灰色收入与居民收入差距》的研究报告 。在这个报告中,作者推算我国在2005年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有4.8万亿元没有反映在居民收入统计数据中的隐性收入,主要发生在高收入阶层。作者认为这些隐性收入的大部分属于“灰色收入”。作者通过对城镇居民分组收入数据进行校正,发现在包括了隐性收入后,城镇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各10%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从9倍扩大到了31倍;全国居民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各10%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从21倍扩大到了55倍。这意味着我国国民收入的分配失衡比过去所普遍了解的情况更加严重。
该报告还根据家用汽车拥有量、商品住宅销售量、私人出境旅游的人次数、以及银行存款的分布数据,从不同角度对居民收入(主要是高收入居民的收入)进行了估计,从而对上述推算结果进行了交叉验证。同时也对灰色收入的来源进行了一些初步分析,认为这主要是由于体制上的缺陷造成的,因此迫切需要推进体制改革来解决国民收入分配失衡问题。
上述推算的方法和结果是否可信?经过几年之后,国民收入分配状况发生了哪些变化?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于2009年再次组织进行了城镇居民家庭收支调查(采集的数据为2008年全年数据),并在调查数据的基础上进行了新的研究分析。本报告就这次调查的范围、调查和分析方法、以及研究结果进行陈述,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国民收入分配失衡的现象和所需要的应对措施。
本报告的第一部分报告我们的城镇居民收入调查方法和样本分布情况。第二部分讲述分析方法,报告技术分析的结果。第三部分在调查数据和技术分析的基础上,推算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真实水平和真实的收入差距。第四部分是对灰色收入来源的进一步分析。第五部分分析灰色收入对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影响。第六部分是本报告的结论。
一、城镇居民收入调查方法和样本分布
1.如何获得真实的调查数据
作者认为,目前关于居民收入的统计调查数据存在重大失真。特别是关于城镇高收入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失真非常严重。这并不是指统计调查方法或计算的错误。目前的城镇和农村居民住户调查样本,是根据统计学的随机抽样方法确定的。这一方法本身并不存在系统性的错误。但必须注意到以下情况:
1.现行的住户调查抽样是基于自愿原则确定的,但高收入居民中有相当大比例不愿意接受调查,导致在抽样过程中被迫更换样本,因此在样本更换过程中发生了对高收入居民的遗漏。
2.包括在调查样本中的高收入居民中,有许多人不愿意提供他们的真实收入信息。在他们报告的收入中,工资性收入的真实程度较高,而其他收入可能偏低;特别是其中一些人有大量不愿暴露、来源不明的“灰色收入”。这部分收入基本上不可能反映在收入调查数据中。
以上原因使统计调查发生系统性偏差,无法真实地反映居民收入分配状况。这一问题,很难在现有的住户统计样本和现有的调查方法范围内得到彻底解决,需要探索另外的途径。基于这一原因,我们研究的首要目的是取得关于居民收入的真实数据。在2005-2006年调查中,我们借鉴了社会学调查方法,由各地的专业调查人员对他们熟悉的亲属、朋友、同事、邻里的家庭收支状况进行了调查。我们还采取了若干辅助措施保证调查数据的真实性。事实证明这一方法是可行的,调查取得的数据具有比较高的可信度。
在2009年调查中,我们使用了同样的调查方法,但采取了更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扩大了调查样本。必须说明,由于这一调查方法不同于随机抽样方法,因此我们无法直接用这个调查样本的数据来推算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总体分布状况,而必须借助于其他方法进行推算。关于推算方法,将在本报告第二部分中详细介绍。本部分的主要目的是对调查方法和样本分布状况进行说明。
在调查之前,我们对各地调查人员进行了问卷和调查方法培训。为了消除受访者可能的疑虑,调查问卷采取无记名方式,在调查开始前向受访者提供了调查结果只用于研究的承诺和样本数据保密承诺。在调查方法上,也采取了若干降低调查敏感度和有利于获得真实数据的措施。例如,关于调查目的,主要强调研究消费结构而不是强调研究收入水平;在问卷设计上,先问消费问题后问收入问题,先问具体分项后问消费和收入总额。在收入来源方面,问卷只要求回答简单的收入分类(包括工资性收入、兼职和劳务收入、实体经营收入、金融投资收入、财产性收入、知识产权收入、各类转移收入、和未包括在以上各项的其他收入),不要求回答具体收入来源。在访问结束后,要求调查员填写他们与受访者的关系,以及他们对问卷调查结果可信程度(包括可能的偏差方向和偏差程度)的个人估计,作为问卷的参考信息。
调查完成后,我们对问卷进行了全面的质量检查。除了对信息完整性和调查地点正确性进行核对外,我们设计了一套检查程序,对各问题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各项收入和消费数据之间的数量关系,进行合理性检查,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问卷(包括信息遗漏、涂改、数据反常、不同信息之间存在逻辑错误而又无法鉴别正确信息等等问题的数量超过标准,以及调查对象不属于城镇居民)和信息真实性值得怀疑的问卷做了剔除。
2.调查样本的分布状况
本次调查在全国19个省份(包括直辖市)的64个不同规模城市,以及14个县的县城和建制镇进行,
省份(括直辖市)包括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山西、河南、湖北、安徽、江西、辽宁、黑龙江、四川、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这保证了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都有一定数量的样本分布,并照顾了南北方的分布。
城市包括北京、上海、济南、南京、杭州、广州、太原、郑州、武汉、合肥、南昌、沈阳、哈尔滨、成都、重庆、昆明、西安、兰州、西宁、深圳、青岛、苏州、大同、鞍山、抚顺、齐齐哈尔、大庆、徐州、扬州、阜阳、芜湖、六安、日照、襄樊、宜昌、东莞、中山、绵阳、忻州、开封、三门峡、驻马店、孝感、宜都、邳州、富阳、金华、绍兴、韶关、巢湖、滁州、赣州、吉安、景德镇、九江、丹东、铁岭、牡丹江、西昌、咸阳、白银、嘉峪关、天水、玉溪。其中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有21个,规模较小的地级和县级城市有43个,在不同规模城市之间保证了较为均衡的分布。
县城和建制镇所在的县份包括山西省繁峙县、江苏省沛县、浙江省象山县、山东省平原县、齐河县、河南省滑县、湖北省大悟县、重庆市垫江县、开县、忠县、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甘肃省皋兰县、泾川县、青海省民和县。这些县份的地理分布也是较为均衡的。
这次调查选取的城市数量较多,而样本在各城市的分布比较分散,这是基于两个考虑:首先,一个城市样本数量过多,就无法保证调查样本家庭都是专业调查人员所熟悉的家庭,与本次调查方案的初衷相悖。其次,样本中包括较多的城市,也保证了样本具有更好的代表性。
我们的调查方法也存在缺点。一个主要问题是,该调查是一次性进行的,关于受访者家庭收入和消费的数据都是由受访者根据记忆提供(但在选取受访者的过程中,已经排除了对家庭收入和消费状况不够了解的家庭成员)。与记账式的抽样调查相比,这会产生较大的数据误差。但记账式调查不仅比一次性调查成本高、耗时长、难度大,而且由于调查内容具有敏感性,更容易导致系统性偏差。而一次性调查因记忆不准确造成的数据误差,一般而言是随机分布的,而不是系统性的。在样本平均的意义上,随机性误差会因正负互相抵消而大大减少,而系统性偏差是无法自动抵消的。因此基于本课题的研究目和研究条件,都必须采取一次性调查的方式。
本次调查总共包括样本家庭4909个,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剔除问卷质量不符合要求的689个样本,另有25个负收入样本未包括在分析中(因为分析表明,他们大部分在正常情况下不属于低收入家庭,负收入主要是临时性经营亏损造成的),实际分析采用有效样本4195个。
表1列出了全部调查样本和有效样本的地区分布、按城市规模的分布、受访者年龄和户籍状况分布、样本家庭最高收入者的文化程度分布、受访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布等情况。可以看到,样本在全国不同区域之间、不同规模的城市之间、以及受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的分布是比较均衡的;但居住在较大规模城市、具有较高学历、以及从事经营性活动和白领职业的人群所占比重,高于这些人群在全国城镇人口中的相应比重。这是因为根据作者2007年研究报告的结果,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统计偏差主要发生在高收入居民。为了保证有足够数量的高收入居民样本以进行分析,在调查中有意识地增加了这部分人群的样本数量。我们使用的分析方法,将保证这种分布的差异不会影响到对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分布的推算结果。
(图表略)
四、灰色收入及其来源
1.巨额隐性收入说明什么?
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出现如此巨额的隐性收入,而且分布高度集中,显然是不能简单地用统计遗漏来解释的。根据本报告前一部分表7的推算,中、低收入居民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低报收入的倾向,幅度大致在0%到30%的范围内。这些仍然可以看做正常收入的统计遗漏,可能主要与调查对象的某些心理状态或社会环境有关。但中高收入阶层以上居民的隐性收入大幅度增加,特别是最高收入居民的实际收入高达统计收入的几倍,说明存在深刻的制度性原因。这些隐性收入中的主要部分,也不再是正常收入的统计遗漏,而只能用灰色收入来解释。
关于灰色收入的概念,近来引起了不少争议。有一种说法是:灰色收入就是非法收入,只能“取缔”,不能“规范”;所谓“规范”,有将非法收入合法化之嫌。另一种说法则强调这一概念本身“不科学”、没有明确定义,因此反对使用这个概念。但是,之所以产生“灰色收入”这个概念,就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无法明确界定、不能清楚地判断其合法或非法的收入。即使“取缔”了灰色收入的概念,也决不等于取缔了灰色收入,实际上等于对如此重大的国民收入分配问题采取回避的态度,无益于问题的解决。这可能也说明,解决灰色收入问题会深深触及某些人的既得利益,必然会遇到很大的阻力。
我们使用灰色收入这个概念,通常是指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现实生活中有些收入,由于在制度上或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处在合法与非法的中间地带。用一个例子来说明,民间举行婚礼,收受亲朋好友的礼物礼金,既是民风民俗,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即便发生在党政官员的亲属、子女身上,如果在合理限度内,也未必能够简单禁止。但有些官员借子女、亲属婚礼的名义收受重金,聚敛财富,甚至以数十万、数百万计,实质上是索贿受贿。这就需要法律法规对官员亲属收受礼品礼金的情况,在情节和金额上划定一个合法的界限,并建立可行的监督办法。越过这个界限,必须严格禁止,以非法收入论处。但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这类收入也只能算做灰色收入。
又如,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在工资之外,给雇员提供某些奖励和福利待遇,一般而言是正常、合法的行为。但有些政府机关或具有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慷公共资金之慨,以种种名义给官员、企业管理层或职工提供远高于市场常规的福利或额外给付,可能还逃避了纳税,这实际上侵害了公众利益。这其中常常出现的一类情况,是违规违纪,但并不违法。在法律法规对此没有做出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这类收入也只有以灰色收入来形容。
当然,也不排除有些正当收入,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其合法地位,因而变成了灰色收入。
第二种情况,是某些怀疑为非法的收入,在来源不明而不能认定其非法的情况下,也只能作为灰色收入来看待。例如频繁出现的通过内幕交易、虚假拍卖获得的地产收益,通过内线消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而在股票市场、期货市场上获得的暴利,以及政府官员以权谋私,通过钱权交易获得的利益等等。但如果仅仅是公众或有关人士怀疑存在上述情节,而拿不到确凿证据,也无法作为非法收入来对待。
由于已经曝光的非法收入毕竟是少数情况,因此我们这里所讨论的灰色收入,除了包括对其合法性没有明确界定的收入外,也涵盖了大部分事实上的非法收入。
前一种情况,说明法律和制度不完善,使收入分配的许多环节存在模糊区间和漏洞;后一种情况说明在立法和执法、监督之间存在脱节,对一些经济活动的重要领域、对公务人员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两者都导致国民收入分配发生扭曲。当一个社会出现大量灰色收入的时候,自然说明存在严重的制度不健全或漏洞。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说明国民收入分配脱离了常轨。因此,要解决灰色收入和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关键不在于如何给灰色收入下定义;缺乏针对性地空谈“取缔”也不解决实质性问题。根本出路,在于推进制度改革,理顺国民收入分配体制,建立和健全对收入分配、特别是涉及公共资金、公共资源及其收益的立法与监督机制,使国民收入分配得到有效的规范。
2.灰色收入的来源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民收入分配主要依据生产要素的报酬进行,即区分为劳动、人力资本、资本、土地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的回报。市场经济体制并不能自发保证收入分配公平合理,但一般而言有利于经济效率的发挥;因为在竞争条件下,回报率高的生产要素,自然得到较高的报酬,因而通过收入分配的激励促进了效率提高;而且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也保证了资源配置的优化。
但任何社会也都需要政府参与收入分配。因为社会必须以一部分资源或产出用于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和维护、进行宏观调控、促进科技开发、保证国防和社会安全等。由于市场经济不能保证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也需要通过政府来建立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转移支付体系,以改善收入分配。这些都不是市场机制能够自发完成的。发达国家在整个20世纪,经历了这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变革,减少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也减少了社会冲突,从过去弱肉强食的传统资本主义演进到比较人性化的资本主义。这些改变增进了社会和谐与安定,并间接地保障了经济的持续发展。
这些情况,比经济学理论所描述的抽象的收入分配更复杂。二十世纪经济学的发展,尽管出现了有关经济外部性的公共经济学、有关宏观平衡和宏观管理的凯恩斯和后凯恩斯主义经济理论、以及有关选举、公共政策与公众利益的公共选择理论等,各自涉及了收入分配问题的某些方面,但总体而言这些理论进展仍然落后于社会实践,能够提供的指导是相对有限的。
其中一个重要领域,是如何保证公共资源及其收益的合理使用和分配。掌握这些资源的权力机构或人员,在利益的驱使下,很容易染指其使用或分配过程,侵占这些资源,或利用这些公共资源获取个人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本来用于保障社会公平的公共资源,可能成为少数特权阶层的猎物,反而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公平。
广义而言,行政权力本身也是一种公共资源。因为掌握权力的人员可以利用行政权力来干预收入分配、资源配置和各种社会经济活动,通过滥用权力侵害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
因此所谓灰色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就是围绕权力产生的贪污、渎职、寻租等腐败行为。这就不仅需要对公共资源的使用和权力的行使做出严格的法律界定,并建立一系列相应的规章制度,而且需要对公共资源的整个使用和分配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靠政府进行自我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关键的一点是使政府管理透明化,从而使社会公众能够对政府实行监督。
在当前的情况下,灰色收入往往与下列现象密切相关:
(1)钱权交易,以权谋私
根据2006年一项涵盖全国四千家的调查,对于“贵企业去年用于政府和监管部门人员的非正式支付有多少?”这一问题,只有19.8%的企业负责人回答“没有”;回答“有一点”、“比较多”、和“非常多”的,总共占到了80.2%,其中回答“比较多”和“非常多”的占了18.1%。这一情况说明了权力机构的腐败问题已经严重到了何种程度。按行业分布来看,凡涉及资源、具有垄断性、和由于行业特点而涉及较多行政监管的行业,情况都更严重。其中回答非正式支付“比较多”和“非常多”的比例,采掘业占到了35.2%,电力和煤气生产供应业占24.3%,房地产业23%,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业24.2%,都明显高于平均水平。
直接侵占公共资源的情况也相当普遍。根据国家审计署关于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抽查了56个中央部门已报销的29363张可疑发票,发现虚假发票5170张,列支资金1.42亿元。有一个情况可以为此做出注解,那就是卖假发票已经成了一个颇具规模的行业,公然兜售假发票的人员和广告不仅在城市街头随处可见,此类广告也充斥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从这些情况看,审计署已经查出的1.42亿元,不过是冰山的小小一角。公共资金正在以可观的规模,无声无息地流向与权力有关的人群。
另一个反映灰色收入膨胀趋势的“新兴产业”,是礼品收购业。城市街头正在越来越多地出现折价收购高档烟酒、贵重药材、金银饰品、以及礼券和购物卡的生意人。消费者大量地高价买进、低价卖出奢侈品或购物卡,当然是非理性行为。这种怪现象只有一个解释,即有很多人接受了大量不需要消费的贵重礼品,希望把它们转换成现金。而之所以有人要赠送如此多的贵重礼品,只是因为直接送钱不够方便或风险较大。送礼已经从一种维系友谊和社会交往的行为变成了钱权交易的商业行为。
还有一种特殊商品正在出现,就是政府官员的职位。这在有些地方,几乎到了明码标价的程度,卖官鬻爵成风,腐败的速度令人震惊。
(2)公共投资与腐败
公共投资领域是导致收入分配扭曲的一个重点领域。最近的一个例子是京沪高速铁路和西气东输二线工程西段,在审计中发现超进度计价和多计工程款8.15亿元,建设成本中列支其他费用和用虚假发票报销等问题17.94亿元。
借公共投资贪污公款并不仅仅发生在中央投资项目,在地方项目中更是频繁发生。作者在某地调查中采访的一位当地居民,对当地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说法非常形象:“上届政府刚建完,这届政府就翻修,要不然就重建。建了拆,拆了建;不拆不建从哪弄钱呢?投资1000万,他就敢把500万揣起来。”
一个时期以来,各地耗资巨大、大而无当、大而无用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层出不穷。深究起来,有些地方官员有如此强烈的投资冲动,恐怕不单纯是用追求“形象”和“政绩”能够解释的,而是背后有巨大的利益驱动。
在投资中直接“把钱揣起来”和用假发票报销毕竟是有风险的。更常见的做法,是将工程发包给“自己人”,再从承包方得到回报。据国家审计署发现,西气东输二线工程西段在截至2009年5月签订的36亿元施工合同中,有近80%未按规定招标,27亿元的合同招标中存在人为拆分标段、违规确定中标人等问题。其实,更为隐蔽的做法也已经屡见不鲜;即工程招标过程照章进行,但通过招标条件设定和投标者资质删选等过程中的“窍门”,保证事先安排好的“理想”投标人中标。
(3)土地收益的分配
长期以来,土地转让产生的巨大收益已经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主要目标。这方面的制度不健全为此提供了极大的方便。由于现行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常规财源不足,不能满足基础设施、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等需要,土地出让金的支配权被交给了地方政府,已经成为一些地方政府不可缺少的主要财源。但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实际上预支了未来70年的土地价值,造成了短期的过度繁荣。更严重的问题,是管理这笔巨大收益的制度漏洞。
据“中国指数研究院”推算,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总额已达到1.5万亿元(新华网)。这相当于全国6.8万亿元财政预算的20%以上(但未包括在预算内)。在一些地方,这部分收益管理混乱,成了当地官员任意开支的钱口袋。而地方官员对土地出让金的豁免权,还可能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利益。据审计署披露,2009年11个省区有684亿元土地专项资金未纳入预算管理,还有381亿元土地出让金应征未征。不难想象,数百亿元应征未征的出让金,会给有关官员带来多大的回报。
土地收益的分配问题不仅限于土地出让金。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政府掌握了批地、征地、卖地的权力,使得土地供应和相关的房地产开发都具有某种垄断性,从而围绕着与土地相关的权力,产生了一系列寻租行为。根据一项估算,2009年全国城镇商品住房各项成本、税费合计为每平米2500元,按销售面积和销售额计算的平均销售价格约4500元,房地产业出售商品住宅的利润高达1万多亿元 。而根据国家统计局更新的2009年商品住房销售面积和销售额数据,按同样方法计算,实际上应为1.7万亿元。这相当于2008年全国工业利润总额的一半以上。而按就业人数计,房地产业只相当于工业就业人数的1.3%;按资产总计算,也不过相当于工业的6%(均为2008年数据)。因此如果上述估算基本准确,房地产业可以说是不折不扣的暴利行业。可以作为佐证的是,在2010年福布斯世界富豪榜的中国前20名和胡润富豪榜的前10名中,房地产商都占了6名,是所有产业中富豪最集中的产业。
不过,1.7万亿元可以说是房地产业的利润空间,却不会是房地产商实际得到的利润。因为房地产商要拿地,往往需要给握有批地或其他相关权力的人大量“进贡”。这可能已经通过各种方式打入了房地产成本,而账面利润自然会低得多。因此,1.7万亿元巨额利润,实际上是在资本和权力之间进行分配的。这些利润最终是由千千万万购买商品房用于自己居住的普通中产阶级支付的。因此在实际上,通过土地资源的垄断性和缺乏透明度的分配,实现了财富在中产阶级和超级富豪之间的逆向财富再分配。
由于土地的垄断性和投机哄抬导致的高地价,也转化为商业用房产的高房租,大幅度推高了城市商业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从而成为城市居民必须缴纳的一项税款。这进一步加剧了财富的聚集。
可以预计,在房产税改革和相关的土地制度改革、财税体制改革迟迟不出台的情况下,高地价——高房价——逆向收入再分配这样一个怪圈,是不可能根本打破的。
(4)其他垄断收益的分配
根据2008、2009年的工资统计,具有垄断性的行业(石油、烟草、电力、电信、银行、证券等等)平均工资与全国平均工资之比,除了证券业接近6倍,其他都仅在两倍左右或者不到两倍。但这些数据没有反映出实际的行业间收入差距。
第一,垄断性行业的实际人均收入水平远远高于其工资水平。据权威人士估计,这些行业与其他行业实际人均收入的差距平均在5—10倍之间。
第二,垄断性行业内部分配极度不均。在一些行业内,普通员工和管理层(特别是高管层)之间收入差距极其悬殊。
垄断性和竞争性行业之间收入相差悬殊,是因为它们的利润相差悬殊。而前者的高额利润或者来自它们所占有的稀缺资源所产生的收益,或者来自垄断性价格产生的收益,而不能看做正常的经营性收益。
资源或市场的垄断会导致垄断价格和超额利润,使国民收入的分配向垄断部门倾斜。一个经济体中,由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规模经济的排他性导致某些部门的天然垄断是难以避免的。对这些领域的问题,需要靠税收调节、反垄断立法、价格听证、公众监督等手段来解决。这对我国的资源性行业和具有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而言尤为关键。经过多年的酝酿,国有企业红利上缴和资源税改革试点已相继出台(红利上缴5%—10%,资源税按5%从价计征)。但这些改革是否已经到位,仍然很值得探讨。。
还有些本属于竞争性领域的部门,也可能由于不适当的经济政策而导致垄断。某些不适当的行政性价格干预,也是因素之一。垄断性领域越多,或对垄断的制约机制越不健全,市场竞争的范围就越小,收入分配就越可能失衡。因此,限制垄断、促进竞争、调节垄断收益、防止垄断部门的既得利益集团侵犯公众利益并影响经济政策,就成为解决因垄断导致的收入分配扭曲的关键。
六、结论
本报告基于2009年对全国19省份64城市四千多户城市居民家庭收支情况的调查数据,分别采用分组比较法和模型分析法,取得了恩格尔系数和人均收入水平对应关系的参数,并用来对全国城镇居民分组收入统计数据进行了推算和检验。推算结果显示,占全国城镇居民家庭10%的最高收入家庭,2008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至少应为13.9万元,而不是统计数据显示的4.4万元。两者相差3.2倍。其次10%的高收入家庭,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为5.5万元,而不是2.6万元,两者相差2倍。没有体现在收入统计中的隐性收入,80%以上集中在20%的城镇最高收入和高收入家庭。其中10%的城镇最高收入家庭,至少占有隐性收入的三分之二。
这样就使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2万元,比原来统计的人均收入高了差不多一倍。推算2008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为23.2万亿元,比按国家统计局城乡住户收入统计计算的14万亿元高出9.3万亿元(文中将其称为隐性收入),比国家统计局资金流量表基于经济普查资料计算的住户可支配收入总额17.9万亿元高出5.4万亿元。作者将这部分经济普查也无法查到的收入称之为灰色收入。以上结果,与根据居民储蓄和投资方面的宏观数据推算的结果非常接近。但由于可获得信息的局限,不排除以上估计仍然偏低的可能性。
与作者前一个报告推算的2005年居民收入相比,2008年无论是9.3万亿元隐性收入,还是5.4万亿元灰色收入,都比2005年增加了差不多一倍,增长速度明显快于2005—2008年期间名义GDP的增长速度。由于灰色收入的存在,GDP和国民总收入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被低估。作者粗略估计,2008年灰色收入大约占到国民总收入的15%。而这一比例在2005年约在13%左右。
隐性收入的存在显著扩大了收入差距。以城镇居民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各10%的家庭来衡量,其人均收入差距应从统计数据显示的9倍调整到26倍。以全国居民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各10%的家庭来衡量,其人均收入差距应从统计数据显示的23倍,调整到65倍。将这一因素考虑在内,全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会显著高于近年来国内外有关专家计算的0.47—0.50的水平。
由于隐性收入的分布高度集中,说明其主要部分不是一般的统计遗漏,而是由于制度不健全或缺陷导致的灰色收入。这既包括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其合法与否的收入部分,也包括不能认定其来源、但实质属于非法收入的部分。大量现象说明,灰色收入主要是围绕权力产生的,是与腐败密切相关的,往往是来自凭借权力实现的聚敛财富、来自公共资金的流失、来自缺乏健全制度和管理的公共资源,或者来自对市场、对资源的垄断所产生的收益。
灰色收入的大量存在严重扭曲了国民收入分配,说明我国在经历了过去三十年经济体制改革后,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已经严重滞后。经济体制改革以市场经济体制代替了过去由自上而下的权力主导的、缺乏效率和活力的计划经济体制,同时也带来了经济利益对权力的侵蚀。
在社会经济活动全面转向以经济利益为驱动力,而不再以行政命令为驱动力的情况下,过去那种靠自上而下管理、缺乏社会公众监督的权力结构,自然也会加入追逐经济利益的潮流,使用其手中的权力谋取自身利益,原本应该为社会服务的权力就可能蜕变为某些人用来掠夺社会的工具。权力一旦与资本相结合,就将逐步取代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演变为垄断性的权贵资本主义,导致越来越不公平的收入和财富分配、越来越低的经济效率、越来越尖锐的社会冲突。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那种平等竞争、积极进取、全社会奋发向上、经济迅速发展的局面将不复存在。这种与资本结合的权力结构,最终会将社会引向发展停滞和严重的危机。
一个在经济上保持竞争活力和发展动力的市场经济社会,同时也必须是一个政治上公开透明、民主和谐,行政管理有序高效的社会。因此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必须推进政治体制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任何掩盖社会矛盾、无限期推迟改革的做法,只能获得表面的、暂时的稳定,却埋藏下越来越严重的内在不稳定和社会危机的种子。
靠行政权力本身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清理,即使在理想的情况下也只能延缓这种腐化趋势,而不可能根本改变这一趋势。要制止这种趋势,唯一的出路是靠健全制度、靠社会公众的监督保持政权的自身健康。这就需要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一套严格、合理、公开、透明的制度及管理方式,形成一个在阳光下运作的政府,也才能建设一个和谐、健康、公平、公正、持续发展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