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元悖论状态下的农民合作难题实际上是由原子化的经济理性的当代中国农民在合作具有客观必要性的前提下基于自身对合作“成本—收益”比重关系的主观考量而达成的非理性的不合作选择均衡状态所造成的。而要打破这个均衡状态,关键是要有可预期的合作收益和有效的制度运行成本分摊机制。以南马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历程为案例,本文通过重温农民合作的发生轨迹,阐释了农民合作的发生机制,并认为在农民合作行为的发生机制中,结构性外生力量的介入是打破非合作均衡状态的关键。而国家力量则完全可以填补结构性外生力量的空缺以在当下的农民合作实践中发挥重要的现实作用。
关键词:农民合作 合作社 二元悖论 不合作均衡状态 发生机制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命题。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就是搭建数以亿计的分散小农家庭和社会化大市场之间的连接平台,这就必然需要在基层实践中展开新一轮的制度创新和体制创新。而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正式生效则进一步将组织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推向了组织制度创新的历史前台。但是,实践证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我们在本文中将以河南省兰考县南马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生发展为例对农民合作的发生机制进行初步的阐释。
一、农民合作的二元悖论及其解释进路
学界对在现阶段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必要性的研究已经有很多,也基本上能够达成“农民合作具有客观必要性”的一致意见。其中,赵晓峰从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外流带来的家际间劳动力分布不平衡、农业商品化率不断提高、农村公共品供给失衡、弱势小农与“成熟市场”脱节、农民强烈的增收愿望与单个农户增收无望等多个因素相结合的角度分析认为现阶段农民合作具有相当强的现实需求[1]。仝志辉、温铁军[2]则综合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农业经济发展的经验分析认为:1978-1982年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之上农户承包经济的主导地位,开启了农村市场化改革的序幕。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承包制小农家庭出现了经济兼业化和农户内部劳动力专业化的现象,进而推动了农业商业化的发展,农业商业化进一步引发了农业产业化的需求,农业商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则又必然要求农户组织化,从而将农民合作问题推上了历史的前台。
客观上具有必要性的农民合作问题一旦走到实践层面却遭到了理性农民基于自身利益考量后做出的“非理性选择”的阻击,导致主客观选择悖论也即农民合作二元悖论的出现[3],使曹锦清基于对“黄河岸边的中国”之考察而做出的中国农民“善分不善合”的经典判断[4]在实践中不断上演。贺雪峰认为笼统的说中国农民不善合作是不确切的,在传统的中国乡土社会里农民合作的行为还是比较普遍的。只是近代以来经过革命和市场的双重洗礼,中国农民越来越呈现出原子化的理性人特征,而以国家行政权力逐步退出乡村社会为主要内容的“国退民进”改制进程却并没有培育出农民组织合作的社会生态,致使当代农民不可能自生自发地达成合作行为或集体行动[5]。在另外一篇文章里,贺雪峰以农民难以达成合作用水事件为例分析认为,在行动中,农民不是根据自己实际能够得到的好处来计算得失,而是根据与周围人的收益比较,来权衡自己的行动,不在乎自身得到多少及失去多少,而在于其他人不能白白的从自己的行动中得到额外的好处,农民的这种心理构成了他们特殊的公正观念[6]。综合贺雪峰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出他认为当代中国农民不善合作或是不愿合作的关键是作为原子化理性人的分散农民难以在合作成本的分摊问题上达成一致行动,谁也不愿意承当合作的成本,更不愿意别人从自己的成本付出中白白占到好处。也就是说,与可预期的未来收益相比,农民更在乎的是谁来承担当下合作的成本。徐勇则对中国农民不善合的判断直接提出了质疑。他认为农民“善分不善合”不是恒定不变的,关键是看合作是否有效益以及合作效益的贴现率如何,过低的经济效益和过低的贴现率自然不能引发自愿自发的农民合作行为[7]。也就是说,徐勇认为农业经济中过低的合作效益是农民不善合的根本原因。从分析的内在逻辑上看,无论是贺雪峰的合作成本分摊说,还是徐勇的合作效益说都是基于对农民合作“成本—收益”关系的考察所作出的判断,只是双方的关注点和侧重点不一样。在我们看来,二者共同描绘出的农民不善合的图景实际上是原子化的经济理性的当代中国农民在合作具有客观必要性的前提下基于自身对合作“成本—收益”比重关系的主观考量而达成的非理性的不合作选择均衡状态。而要想在基层实践中打破这一理性农民做出的低水平的非理性的不合作选择均衡状态,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成为现实的必然,关键是既要使农民认识到合作效益的前景所在,又要使农民在合作初中期效益还不明显的时候找到有效的合作成本分摊机制。
二、农民合作发生机制的个案呈现
2003年7月,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何慧丽到河南省兰考县任挂职副县长,在当地拉开了新乡村建设的序幕。何慧丽到兰考后的第一项工作就是寻觅农民精英。凑巧的是,时任南马庄村支书张砚斌很快就主动找到何慧丽并表态想带领全村村民干一番事业希望能够得到何的支持和帮助。2004年8月底,在何慧丽的积极主导下,北京、天津、河南等地方的一些专家、教授以及志愿团体的成员在兰考县贺村召开了合作社知识培训及发展经验交流会。南马庄村支书张砚斌派村民周孟奇、付玉平等到贺村参加了培训会。在培训会上,他们就商讨了如何回去组织村民发展合作养殖业和无公害大米种植业等事宜。回到村子不久,他们就动员农民组建了南马庄经济发展合作社。南马庄合作社成立当日,以兰考县政协副主席秦君枝为代表的本地的一些志愿者参加了启动仪式,当天加入合作社的农户共有48户,代表230口人。在南马庄合作社成立后不久,著名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就拿出一万元资助合作社以扶持其发展。到2004年12月,何慧丽又召集河南大学三农发展研究会的志愿者、吉林省四平市银监局官员姜柏林、梁漱溟乡村建设中心主任刘湘波等人在南马庄召开了“兰考县合作社与科技扶贫培训会议”。在此次会议后,南马庄合作社社员增加到109户,计504人。2005年,在温铁军等人的帮助下,合作社改组成无公害大米协会并得到农业部针对示范性合作社的支持资金10万元,社员规模随之扩大到230户。
2005年,在无公害大米协会运转的初期,协会需要加强对农田管理的统一化经营,因而必须统一供应合乎生态标准要求的低毒性农药、化肥。在协会自身缺乏资本实力的情况下,张砚斌、周孟奇等人自己垫资经营。在无公害大米走向市场之前,协会还主动将没有按照统一经营原则经营的农户生产的大米剥离出协会以确保大米的品质。即便如此,无公害大米的销售仍然饱受挫折。尽管协会管理层的几个骨干先后到昆明、郑州、洛阳、北京等大城市跑市场,大米销售却一直都没有大的进展,以致部分社员开始把自己辛辛苦苦种植的无公害大米当作普通大米在本地市场进行零星销售。等到后来,协会与洛阳一个商场达成了合作意向,但协会的领导层在没有收缴订金的情况下,就匆忙地把10吨大米发到了洛阳,遭遇了大米进入市场后的第一个骗局,致使协会遭受到数千元的损失。看着协会管理层的狼狈状态,何慧丽实在不愿意让这些农民承受大米销售失败的打击,就开始动用自己在北京的一些资源,干起了卖大米的行当,从而在北京上演了一场饱受社会各界关注且喧嚣一时的“教授卖大米”事件。即便如此,这一年,无公害大米协会并没有能够挣到钱,相反还把农业部扶持的10万元财政支持资金给赔了进去。
到2006年5月,经过商议,张砚斌等人决定在“南马庄无公害大米协会”之外另外注册成立一个“南马庄大米生产者合作社”,尝试引入股份制,并进行商业化运作,力争实现农业产业化。2006年12月,南马庄大米生产者合作社组织了20多个社员以最低入股5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股份制运作形式创建了大米加工厂,从山东、福建等地购买了价值80多万元的加工设备,建立了现代化的大米加工生产线。2007年,南马庄大米生产者合作社进行了土地入股试验,将各户零碎的土地以入股的方式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生产,机械化耕作,进行有机水稻种植。2009年,南马庄合作社又开始发展30亩荷塘养蟹项目。到了该年度的4月份,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先后视察了南马庄,对南马庄近些年的发展给予了较高的评价,在南马庄人眼里这必将推动南马庄农民合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南马庄农民合作的发生轨迹
基于以上对南马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诞生及发展进程的叙述,我们可以看到其基本上遵循了以下的发生轨迹。
1、可预期的合作效益。张砚斌等人在酝酿组织农民发展合作社之前对南马庄可发展的产业进行过仔细的评估,初步将合作的领域锁定在养猪业、无公害大米等几个自认为有较高利润率又符合村民实际情况的发展项目上。他们从贺村回来之后在动员村民参加合作社时最初的宣传就是要组织养猪户搞养殖业合作项目。后来在合作社诞生之后,新当选的合作社负责人又多次召开理事会才最终讨论决定要搞覆盖面更广、能使村内绝大多数农户都受益的无公害大米产供销一体化的合作项目。在他们才开始的设想里面,无公害大米与普通米的市场差价平均每市斤都在一元左右,甚至更高,以全村3000亩耕地每年平均产800斤稻谷计算,合作社能够获得的盈利空间可想而知。正是因为张砚斌等人对养猪业及无公害大米种植业的市场前景充满信心才促使他们走上了合作的道路。
2、农民精英的行动与动员。作为南马庄的村支书,张砚斌一直在寻找推动村庄经济社会发展的路径,而何慧丽的到来则为他提供了施展抱负的机会。当何慧丽以在贺村召开农民合作社知识培训及发展经验交流会的形式将合作社介绍给张砚斌等人后,以张砚斌为首的南马庄的几个农民精英就立即开始行动了起来,一方面着手成立合作社的前期准备工作,另一方面积极向村民介绍农民合作社的相关知识。在合作社初步成立之后,他们还组织更多的农民精英参与到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当中,并且积极筹备于合作社成立当年的年底在南马庄举办全县规模的“兰考县合作社与科技扶贫培训会议”。此外,在无公害大米协会成立之后的前期经营中,这些带头的农民精英还积极垫资搞起了农资经营,组织农民严格按照无公害的标准管理稻田。这些无疑都是南马庄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亮点和关键点。
3、结构性外力的嵌入。在南马庄合作社诞生及发展的过程中,先后有多种村庄以外的力量介入其中。首先是因帮助南马庄农民卖大米而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的兰考县挂职副县长何慧丽,她推动着合作社不断的向前发展。其次是温铁军,他不仅给予合作社一万元的扶持资金,而且也为合作社的骨干提供了多次到晏阳初乡村建设学院学习交流的机会,甚至还帮助他们争取到了农业部的示范点项目。此外,还有政府体制内的一些热心人士,比如姜柏林,正是他将资金互助的操作办法、合作社的基本知识等言传身教地传递给了南马庄合作社的社员。最后,还有以河南大学三农发展研究会为代表的大学生志愿者。他们在合作社的发起阶段也做了大量的宣传发动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协助农民精英促发了农民的合作行为。后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生效以后,地方政府也开始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支持。相对于南马庄的村民来说,这些都属于是村庄的外人,而实际上他们都已经是嵌入到村庄内部扶持合作社发展的必不可少的结构性外生力量。
4、结构性内生力量的崛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内生结构性力量主要包括四个组成部分:核心社员、积极社员、普通社员和依附社员[8]。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诞生和发展的过程中,作为核心社员的农民精英是最先行动起来的一个群体,他们基本上都是组织中主要的管理者和项目实施者,是实实在在的内生型骨干力量,是理事会的主要组成成员;积极社员大多是合作组织发展舞台上的活跃分子,有热情也有一定的能力,能够积极响应组织发出的号召,是组织各种活动的承当者和具体的实践者;普通社员是组织中的大多数,能力一般,正常情况下不会主动为组织的发展出谋划策,是组织活动的被动参与者,其在南马庄合作社社员规模从48户到230户不断壮大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这期间新加入的大多都是普通社员,是属于可以坐享收益,但不愿为组织发展贡献心力的那部分组织成员;依附社员是组织发展的投机分子和不安分分子,个人能力差异很大,部分也是乡村社会的精英,个人行动能力比较强。在南马庄无公害大米项目实施过程中,那些不严格按照合作社统一经营原则从事农田管理的农户以及当合作社在销售市场上遭遇挫折纷纷私自销售自家大米的农户都属于依附社员的一份子。不管是核心社员、积极社员,还是普通社员和依附社员,他们都是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也将伴随其发展的整个过程。
5、制度运作成本的分摊。在南马庄合作社诞生和发展的过程中,有多种力量分摊了合作社运行的制度成本:何慧丽以及兰考县扶贫办承担了合作社培训和交流的成本;姜柏林等人承担了合作社知识传播和输入的成本;温铁军个人和农业部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合作社项目运作的物质成本;核心社员承担了合作社的运作管理成本,很少人拿过工资报酬;积极社员则承担了合作社运作中必要的监督成本。正是由于这些不同形式的力量承担了必要的制度运行成本,而不是让所有的社员都来均摊成本才促使着南马庄合作社在徘徊中还能够艰难前行。
四、农民合作发生机制的初步阐释
从南马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行动轨迹中,我们可以对农民合作的发生机制做出以下初步的阐释:
1、可预期的合作效益是农民合作行为发生的基本前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后,数以亿计的小农家庭成为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中最基本的组织单元。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推进,小农家庭在市场竞争中的劣势越来越明显,无论是在农业生产要素的购买,还是在农产品的销售,以及在其它农业产业化链条中有利润的一切领域基本上都失去了竞争优势,而成为市场中的边缘群体。在南马庄合作社的发酵时期,以张砚斌为首的农民精英们看到的首先是在猪饲料的统一购买和生猪的统一销售中潜存的被中间商挤占的那部分利润空间。也正是由于这部分可以通过组织农民建立合作社从中间商手里重新夺回来的利润空间,吸引着初始的48户农民的参与。此后,在组建无公害大米协会问题上,遵循的也是同样道理。原子化的经济理性的农民只有看到可预期的合作收益的存在,才有可能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作行为。从中我们看到,可预期的合作收益是吸引农民达成一致行动的基本前提。
2、农民精英的行动与动员是农民合作行为发生的内在驱动力。农民精英是活跃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舞台上的积极分子,是在农民日常生产生活中的某一领域表现异常突出的杰出人物,因而也是村庄内生权威的主要构成部分,是乡村社会内部有声望、有威信、有号召力的一个重要群体。在南马庄合作社的诞生及发展过程中,以张砚斌为首的农民精英无论是在动员农民、组织农民,还是在日常的组织运作、经营管理等领域都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正是他们推动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地向前发展。在组织农民发展合作社的过程中,这些农民精英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甚至是于己而言毫无短期利润回报的物质资本。如果没有他们的奉献和付出,没有他们积极主动的组织和引导,也就难以促发农民合作行为的产生。也就是说,农民合作行为的发生离不开农民精英的行动与动员,他们是推动农民合作行为不断向前推进的内在驱动力。
3、结构性外生力量的嵌入是农民合作行为发生的催化剂。在南马庄农民合作的发生轨迹里面,我们可以看到结构性外生力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组成部分:以温铁军、何慧丽为代表的高校知识分子,以河南大学三农发展研究会为代表的大学生志愿者,以晏阳初乡村建设学院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NGO),以姜柏林、秦君枝等为代表的政府体制内热心人士,以农业部为代表的国家政府部门等。上面我们已经提到理性农民基于对自身参与合作的“成本—收益”之间内在关系的主观考量,即便是合作具有了现实必要性,也难以主动采取有效行动打破那种制约合作行为发生的低水平的非合作均衡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来自村庄外的结构性外生力量的嵌入是打破村庄内部农民非合作选择均衡状态的必要条件,是促发农民合作行为发生的催化剂。一旦来自这些村庄之外的力量介入到了农民合作实践当中,就有可能形成外生促内发,内生力量不断成长进而逐渐成为支撑合作社不断推向前进的根本性力量。
4、结构性内生力量的崛起是农民合作行为发生的村庄支撑力。虽然我们看到外生结构性力量确实能够催化农民合作,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必要而且不可少的参与力量,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也不例外。即便是外来力量在焕发农民的合作意识,提供智力支持和资源帮助等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也会如他们自己所说的一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最终的依靠力量还是农民自己,他们能起的作用在某一阶段可能是非常重要,甚至是难以替代的。但是从长远来看,外界力量最后还是要撤离的,能够依靠的只能是农民自己。因此,以核心社员、积极社员、普通社员和依附社员等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内生结构性力量才是农民合作行为发生发展过程中真正可以最终依靠的来自村庄内部的支撑力量。如果没有他们的逐渐崛起,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农民合作行为的发生。在我们看来,核心社员和积极社员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思想意识和实际行动中内化成一个“私”的单位,能够将组织的发展看成是自己的事情,并能以农民组织的力量在必要的时候约束普通社员和依附社员的投机行为,从而能够使合作组织的集体行动成为可能。
5、制度运行成本的有效分摊是农民合作行为发生的重要保障。在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提到要想打破农民基于主观考量做出的非理性的低水平的不合作均衡状态,促发农民的合作行为关键是既要让农民看到可预期的合作效益,又要找到有效的制度运行成本的分摊机制。在农民合作的实践中,如果说可预期的合作效益是促发农民合作行为的基本前提的话,那么有效的制度运行成本分摊机制则是促发农民合作行为发生、推动其不断向前发生的重要保障。在支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生发展的内生结构性力量构成中,普通社员和依附社员都是不太可能为组织的发展分摊相应的物质成本的,而只有核心社员和积极社员才有这个可能性。但是,在当下农业经济利润过于微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短期内可获得的经济效益较低的情况下,核心社员和积极社员也难以独自承担合作的成本,而这正是当下真正由农民自主、自发组建的合作社不多或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因此,我们认为南马庄的农民合作能够持续5年并不断向前发展,关键是有一个较好的有效的制度运行成本的分摊机制。其中,各种外生结构性力量和内生结构性力量当中的核心社员和积极社员都有一定的贡献。而在这中间,农业部支持的10万元扶持资金和温铁军给予的1万元钱都是非常关键的物质投入,它们分摊了有形的制度运行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物质成本,保证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遭受经营挫折后还能够振奋精神重新上路。
五、进一步的讨论与思考
通过对农民合作发生轨迹的描述和对农民合作发生机制的阐释,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以下两个问题做进一步的深入探讨以为推进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新型的农民合作化运动提供可供借鉴的经验。
1、结构性力量的形成与农民合作制度创新。
根据农业部的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超过15万个,成员数量已达2363万,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但是,根据我们的调查经验可以发现,在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其一是信息服务类的科技协会;其二是“公司+农户”为内在组织框架而套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存在的龙头企业。也就是说,真正符合“民办、民管、民受益”基本组织原则要求的农民合作社数量为数不多。在我们看来,要想在实践中促发农民合作行为,实现农民合作制度的创新,关键是要打破理性农民低水平的非合作选择均衡状态,而这依赖于结构性力量的形成。南马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经验说明,内生结构性力量和外生结构性力量的形成并达成内外联动机制是促发农民合作行为的重要因素。在这中间,温铁军的保本钱和农业部的示范点项目资金分摊了制度运行的物质成本,姜柏林等人不计报酬的讲道授课传输了合作社的基本知识,温铁军、何慧丽、秦君枝等人的参与实质上是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输入了合作社“上符合中央政策、上符合基层民意”之存在发展合法性的意识形态,核心社员和积极社员承当了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鉴于以上论述,我们认为在当今市场结构日趋定型,各市场利益主体已经将有利可图的涉农领域瓜分殆尽的形势下,要想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的“东风”推进农民的合作化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单纯依靠农民自愿参与的力量来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不现实的,必须借助于各种嵌入型外生结构性力量的帮助以形成外发促内生的合作机制促进内生结构性力量的崛起。
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国家介入的方式探讨
在我们看来,南马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仅仅具有实验意义。要想在全国范围内都借助于外生结构性力量的嵌入达成农民合作机制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必然需要国家力量的介入。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家介入农民合作领域促使分散的小农家庭通过组建合作组织的形式构建新型市场联盟主体以增加农民收入是其在现阶段的责任所在。而从税费改革伊始,国家已经逐步确立起“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乡村”的发展战略,这就为国家力量深入农村促发以农民自愿参与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了必要而又可能的前提条件。结合南马庄的农民合作实验,我们认为国家力量完全可以填补外生结构性力量缺失后的空缺,并发挥出远比这些“村庄的外人”更有效的作用。我们认为,国家介入农民合作领域关键是要推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金融+农业保险+流通体制改革”四位一体的改革。具体的讲:首先是要在不改变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让农民自愿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以其它的形式组织农民自主成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比家庭经营更高形式更大规模的农场经营模式。应该指明的是这种合作组织可以实现跨村、跨乡乃至更高区域的联合。其次是要吸纳分散农民手中的闲散资金,让农民以自愿入股的形式创建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同时,国家控股或者所有的商业金融机构,尤其是资金来源主要是农村的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应该给予必要的低息、无息或者贴息贷款,甚或将扶贫资金以国家公共股的形式注入到农民合作金融机构,提高这些机构对农村发展的扶持能力。再次是探索建立并完善农业保险机制。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抗风险能力差,迫切需要农业保险,这对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是非常必要的。第四是要深入进行流通体制改革,使农民能够分享流通领域的正当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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