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引入文化治理的概念,以老年人协会为考察对象,探讨了社会组织在农村社区文化重建和村落社区治理中的机制与功能。研究发现,老年人协会在实践中孕育了契约主义文化,为村庄权威治理功能的发挥提供了社区文化网络的支撑,并提高了农民在社区文化治理中的参与度,增强了他们的社区认同感。老年人协会滋养了社区的公共性,恢复了村庄的价值生产能力,缓解了农民的焦虑感,使他们得以找到生命的归属感和行为表达的制度化依据,有利于维护社会转型期农村社区的秩序稳定。
关键词:农村社区文化 文化治理 老年人协会
一、“文化治理”概念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区文化的内涵发生了质性变迁,公共文化活动与私性文化活动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关系,农民的文化生活越来越趋于家庭化、私人化,私密程度不断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农民日常的文化生活,但是公共文化的严重萎缩也给社会转型期的社区治理带来了不可忽视的溢出效应,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村庄的公共性和伦理性不断衰竭,人们开始肆无忌惮地做任何事情,农村社区治理中的“丛林原则”越来越明显,[1]边缘群体正在迅速崛起,内生秩序的生成维系能力严重弱化;二是农民精神文化生活匮乏,信仰缺失带来的空白正在迅速被基督教等宗教信仰形式所填补,[2]致使农村宗教的组织和动员能力在部分地区已经逐步超过村委会,削弱了正式体制的治理能力。[3]
农村公共文化缺位引发治理难题的现象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吴理财在研究公共文化服务的运作逻辑时率先提出了“文化治理”的概念,他认为文化治理是一种现代的治理型式,它体现了政府文化职能从传统管理型向现代治理型的根本转变。文化治理,即是要“通过公共文化服务,达到‘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4]从当前学界的基本主张来看,健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主流思路是:一靠政府,二靠市场。然而,出于政绩的考虑,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式以“送”为主,提供的形式以图书和影像资料、体育器材,以及修建文化广场等硬件设施为主;而出于效益的考虑,市场提供文化的方式同样以“送”为主,提供的形式以具有较高的观赏性为基本主旨。两种供给模式秉持的都是“城市中心主义”的文化发展思路,将城市文化视为先进文化,农村文化视为落后文化,城市文化取代农村文化是现代性进入乡村社会的必然后果。问题是,农村社区文化的本质是一种处境化经验,是农民日常文化生活的一种总结和提炼,[5]离开农民的切身参与,城市中心主义的文化即便送到了农村,也难以在农民心中扎根开花,并不能从根本上扭转农村公共文化式微的形势,自然也难以对乡村治理实践产生积极的影响。
基于此,我们认为文化治理的关键是要将公共文化建设落实到基层社区,重建农村社区文化,使之成为一种充满柔性和韧性的治理力量。进而,本文试图将“文化治理”的概念操作化,将之分解为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个体农民能够参与其中,切身感受到社区文化的魅力;二是社区文化倡导的核心价值观能够被普通农民所接受,并得到村民发自内心的认同;三是社区文化规范要有公共性,能够对社区边缘者产生一定的心理威慑压力;四是社区文化要有利于再造权威,并为权威发挥治理功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结合最近几年在全国10多个省市农村调查的经验,我们认为文化治理的一个有效、可行的形式是在农村基层社区组建老年人协会,通过组织来重构社区文化的构成要素,重建农民对社区的认同感,使新的社区文化能够成为维系村庄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力量。接下来,本文将总结河南兰考、陕西杨凌、湖北洪湖和荆门等地多个农村老年人协会发展的基本经验,剖析以老年人协会为组织中介的社区文化治理的内在机制,以便深化对创新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等相关问题的实践认知。
二、农村老年人协会发展的基本经验
2003年中国农业大学的博士何慧丽到河南省兰考县挂职副县长,开始在当地的多个村庄扶持农民组建老年人协会。2004年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也开始在湖北洪湖市和荆门市的四个村庄发动农民组建了老年人协会。2006年,陕西杨凌的崔东沟村也在新任村支书的带领下组织村中的老人成立了自己的组织。综合以上三省四地多村老年人协会发育发展的情况来看,运转比较成功,能够对村庄治理形成积极影响的协会一般都开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活动:
一是有公共活动的空间,部分协会的活动室一年到头不间断地向村民开放,老年人可以在里面打牌、下棋、看电视,也可以聊天畅谈,使老年人有一个可以相互关心、彼此倾诉的机会和场所;二是春节、重阳节等重要节假日,协会都会举办慰问老年人的活动,给老年人发放过节礼物,使他们能够感受到组织的温暖;三是老年人协会在年终的时候,大多会举办评选“五好婆婆”、“十佳儿媳”等舆论引导性活动,弘扬传统文化的价值观;四是协会的主要负责人会积极主动地介入家庭、邻里纠纷,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五是协会还会组织老年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性事业,如清扫村庄垃圾等;六是组织农民开展一些文艺性活动,有的还会依托老年人协会组建农民腰鼓队、自乐班等文艺团体,丰富农民的闲暇生活。
部分老年人协会还有可能会开展其它方面的一些活动,如关注并参与村里的红白喜事;参加逝世会员的送别葬礼;不定期为贫困老人“送温暖”,发放少量的慰问金;开发一些能盈利的福利性事业;修订完善村志等。
三、嵌入式吸纳与连带性扩散:农村社区文化重建的可能路径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现代性因素渗透能力的逐步强化,村庄社区解体的速度不断加快,乡土社会正在发生质性重构,农民的价值观念、行为逻辑和联接模式都在发生质变,理性化和原子化程度都在加剧。[6]老年人协会的成立,搭起了村落社区和个体农民的连接桥梁,扭转了农村社区认同消解的趋势,使社区文化重建成为一种现实的可能。
1、通过组织再造权威
杜赞奇在研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时指出,在传统村落里,出任乡村领袖的精英的主要动机“是出于提高社会地位、威望、荣耀并向大众负责的考虑,而并不是为了追求物质利益”。[7]然而,在消费主义导向的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居住在村庄里的农民已经接受了晚期资本主义的道德观,片面夸大个人的权利,将个体欲望合理化、扩大化,却严重忽视个体应该履行的公民义务,导致公民权利工具化运用的现象日益增多。农民行为逻辑的变化,必然影响到乡村权威的生成维系机制。在乡土社会,乡村权威介入村民纠纷主持调解时,当事人双方往往都会尊重调解人的意见,即便是有所争论,也要言之有据。如果纠纷中的一方无理也敢辩三分,吐沫星子也会淹死他。但是,随着人际关系疏离化、原子化程度的加深,乡村权威发挥作用的“文化网络”已经不复存在。以前,乡村权威可以言之凿凿地讲社区“公理”,并能得到普通村民的舆论支持,如今,他们再介入村民的纠纷,很快就会发现自己已经孤立无援。普通农民乐于“坐山观虎斗”,谁也不愿意去得罪人。如此一来,乡村权威与纠纷当事人之间就成了“针尖对麦芒”的关系,乡村权威即便愿意继续讲社区“公理”,纠纷当事人也未必买账,甚至还会从言辞上羞辱、辱骂主持调解的权威。既然参与调解无益于提高社会地位,增添威望与荣耀,乡村权威自然而然也就心生寒意,内生权威的式微也就成为当下中国农村普遍的社会事实。
老年人协会的成立再造了乡村权威,为发挥村庄权威的治理功能提供了组织网络的支撑。离退休干部、民办教师、老党员、老模范等农民精英都是村庄社区公共权威储备队的重要成员,老年人协会的成立使他们真正的有机会从储备队成为正规军。离开组织网络的支撑,即便他们热心村庄的公益事业,“名不正则言不顺”、“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在面对阻力,应对边缘人的挑战时,单纯“以个人之名”难免会遭遇挫折,碰的鼻青脸肿,铩羽而归。老年人协会的成立,重组了“权力的文化网络”,使村庄权威获得了介入社区公务的合法身份。依托老年人协会,他们就可以从组织网络中获得无形力量的支持,“以组织之名”处理个别农民破坏社区规范的越轨行为,进而获得“面子货币”,巩固中提升自身的社会地位。所以,协会的存在,扭转了内生权威不断衰微的趋势,使村庄权威能够成为社区治理中一支发挥积极作用的稳定性力量。
2、通过组织形成契约主义文化
村庄社会治理的基础是具有社区普遍性的规则。当前的中国农村,阶层分化现象越来越明显,利益诉求多元化趋势也日益加剧,原有的地方性规范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形势的发展需要,治理功能日渐萎缩。而现代公共治理规则也仍然难以在村落社区树立起主体性的治理地位,单向度的国家基础权力建设快速推进的结果是“旧的已死,新的难立”,村庄处于被围困却无治的尴尬局面。[8]因此,社区善治的关键是要形成新的文化共识,并据此制定出新的规则体系。
布坎南认为社会治理规则的形成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在“真”和“善”等具有真理判断性的价值取向的引导下,人们逐渐认识到的有益的规则;二是通过人们的讨论、分析、游说和相互协商等参与过程,严格地逐字逐句制定或创制出来的规则。[9]后一种规则,是在人们自由选择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性规则,是建立在众人授权基础上的契约主义文化规范,是现代社会治理规则形成的基本方式。老年人协会成立以后,理事会就可以通过向协会成员征求意见,加强彼此之间协商,凝炼文化共识等民主环节,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以明文条款的形式形成现代契约。契约主义规则,虽然会对个体的行动自由形成限制,约束个体日常的行为逻辑,但是这种限制来自于协会成员的一致性授权,并能使所有成员都享有遵守规则的收益。因此,依托理事会里的村庄权威,组织得以制定出具有超越个体成员并对其产生实质性约束力的治理规则,从而使组织与个体的连接关系得以建立,使老年人协会能够在村落社区“多中心治理”格局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3、通过组织重构社区文化的认同机制
农村老年人是嵌入到村落社区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并在村庄社会结构中占有重要位置的一个群体。协会的良性运转,使老年人的权威重新发挥出不容忽视的治理功能,巩固和提升了老年人的社会地位,享有了对其它个人或群体的支配性权力。以农村老年人为中介,协会将与其个体发生关联的其他村民吸纳进组织网络之中,扩大了组织的影响力,使组织得以超越其成员在村落社区内发挥更广泛的整合能力。这样一种“嵌入式吸纳”功能,是农村老年人协会得以在村落社区具备文化治理功能的重要前提。
农村老年人协会的第二个重要功能是“连带性扩散”功能。通过组织再生出的契约主义文化规范,合法性来自于协会成员的一致授权,从制度效力的层面来讲,其在村落社区里并不具有超越协会成员界限的制约能力。但是,通过嵌入式吸纳功能的发挥,协会将尽可能多的社区成员吸纳进组织的影响力范围内。进而,依托每一个积极主动的协会成员,组织将基于契约的文化规范和治理规则传递给更多的个体农民,使组织所倡导的文化理念具有越来越普遍的民意基础,最终得以超越组织成为社区里的主流文化精神。
因此,通过老年人协会的治理实践,提高了农民参与社区文化重建的程度,增强了农民对村落社区的认同感,构建了一种有效的社区认同机制,使组织成为沟通村落社区与个体农民的桥梁,有利于强化农民在日常生活中遵守社区文化基本规范和履行村民基本义务的自觉、主动意识。
四、公共性再造与政治性重塑:组织为依托的文化治理的可为路径
老年人协会在农村社区文化的恢复与重构进程中,通过嵌入式吸纳与连带性扩散功能的发挥,重建了社区的“公共性”,增强了农村社区的价值生产能力,使村庄成为农民依然可以安放灵魂的地方,并使组织所倡导的契约主义文化规范成为农民日常生活中普遍遵循的行为规则,进而创新了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与实践机制,再造了地方社会的基本秩序。
1、通过组织重建社区的“公共性”
农村社区文化重建的关键是要构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形势发展需要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其内核是重塑社区的“公共性”,重构社会主义新农村核心价值观的构成要素,以满足农民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老年人协会成立后,通过介入村庄“公务”,使组织所依赖的契约主义规则日益突破协会成员的界限,逐步拓展为村落社区每个村民所普遍遵守的地方性规范,也使协会所推崇的现代理性文化成为村落社区里的主流文化。新的文化规范具有超越个体的约束力,实际上也就具有了超越个体的“公共性”,成为村落社会秩序整合的隐蔽性力量,能够对社区里的边缘群体产生一种无形的威慑效果。
费孝通认为在传统的乡土社会里,农民能够获得“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矩的自由”,关键在一个“习”字,“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从俗即从心。”[10]通过老年人协会所构建的农村社区文化规范,虽然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但是也明显地具有一定的地方性,是农民生存性智慧创造性发挥的结晶。依托组织举办的评选“十佳儿媳”、“五好婆婆”等社区性活动,以及有权威的老人在村民日常纠纷事件中的调解性参与,老年人协会能够在农民的切身体会中使组织内外的农民获得构建农村社区文化所必需的“处境化经验”,建立起普通农民对新的社区文化规范的认同,使农民在参与中“习”得规范。一旦农民在不断的社会化过程中“习”得了这些规范,就会在无意识之中形成对社区文化中所蕴含着的核心价值的由衷认同,他们就会在日常的生活实践中,自觉地遵守和维护新的文化规范。而组织所倡导的社区文化也就自然地具有了超越个体的“公共性”,农村社区也就有了活的灵魂。
2、通过组织恢复村庄的价值生产能力
当前的乡村社会面临着因内生价值生产能力缺失带来的双重困境:其一是农民的家庭伦理和社区道德观念松弛,农民本体性价值观念世界坍塌,社会性价值观念彰显,个体农民为了私利可以不顾他人感受,肆无忌惮地做任何自认为合理的事情,即便是对待最亲密的家人也是如此。以家庭关系来讲,近些年来,农村社区孝道观念的式微是不争的事实,大量的不孝顺甚至是虐待老人的事件随处可见。我们在一些地方的农村进行调研时还发现,老年人自杀在村庄里面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事实,以致农民在谈到老人非正常死亡现象时,非常自然地回答说,“我们这里就没有正常死亡的老年人”。[11]“老了,没用了,就该自杀”,已经成为当地农民普遍接受的价值规范。其二是农民的权利观念日益启蒙,主张权利的行为不断增多,但义务观念和责任感不足,人际关系日益淡薄,合作能力过度缺失,内生秩序整合能力丧失,村庄治理的困难有增无减。
因此,恢复社区的价值生产能力是维系乡村善治局面的关键。衡量社区价值生产能力强弱的指标,主要是看在农村社区文化的调适与重构过程中,能否再生出村民一致认可的善恶、是非,及正义与否的价值标准,能否顺应时代的发展需要不断创新地方性文化共识。老年人协会在实践运作中,对不孝顺父母的行为给予道义惩罚,对关系和谐家庭里的婆婆与媳妇给予表彰,并在重要的节假日慰问老年人,本身即是对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一种提倡,也是再生村庄价值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由于老年人协会锻造了村庄的价值生产能力,人们在彼此的相处中就不能无限地夸大个人的权利,放大个体的欲望,还必须讲个体的责任和义务;也不能只讲个体的小道理,只讲一己之私利,还必须讲社区的大道理,讲村庄整体之公利。在这样的村庄里,农民不仅要讲物质利益,而且更要讲人情、面子、荣誉,讲村庄的常理、惯例、习俗。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必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不能仅仅在乎一时一地之得失,不能随意地搭便车,以避免受到村庄舆论与社区道义的惩罚。一个人的行为是无理取闹,还是合乎情理,都是一清二楚的。因此,老年人协会有利于在人际关系疏离,原子化程度越来越高的现代村庄里舒缓社会转型的阵痛,缓解伦理秩序失调和治理机制松弛的压力,在最低限度上维系村庄的价值生产能力,使农村社区文化能够在不断的调适中成为维护村落社区秩序稳定的无形力量。
3、通过组织找回农民的归属感
近些年来的乡村研究,正在兴起一种悲情叙事的研究范式。持这种范式的学者认为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结构性单元——村庄在现代性的快速入侵中正在走向瓦解,村庄已经很难再让农民有尊严的、充满欢声笑语地生活下去。在他们看来,“谁人故乡不沦陷”俨然已经成为一个新的经典的时代命题。农民在村庄里找不到归属感,就难以在村落社区里生成历史感和当地感,就不会对村庄生成故乡的依恋之情,自然就缺乏对村庄的长远期待,而仅仅将村庄作为人生旅途中可以暂作休息的客栈。如此一来,农民的社区认同感就无以谈起,社区建设也就失去了参与的主体力量。
老年人协会的诞生,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这一难题。新农村建设不仅要关注农民的经济权益和物质福利,而且也要关注农民的文化权益和非物质福利。在可用资源有限和致富机会不足的情况下,老年人协会用最少的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农民尤其是农村老年人的幸福感,提升了他们的非物质福利水平。他们在参与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过程中,切身体会到了“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用”的乐趣,找到了生命的价值和人生的意义。因为有对村庄的归属感,老年人可以将村庄的“公务”视作是自己或自己人的事情,自身作为村庄的一份子,有责任和义务去完成它,以捍卫集众人之私为一体的“大家”的公利。并且,尤为重要的是,在新的社区文化的支撑下,老年人在介入村庄“公务”的过程中,能够获得广大民意的支持,使其感受到自身并不是一个人在傻帽般地战斗,进而能始终保有激情和动力。老年农民以协会为平台,获得了生命的“第二春”,巩固和提升了自身的权威,而村庄也依然是他们魂牵梦绕的可以安放灵魂的地方。
得益于老年人协会所营造的社区文化共识,那些长期在外奋斗并有所成就的农民精英,也难以断绝对故乡的依恋之情。他们在老年人身上看到了希望,对村庄有着长远的预期,甚至将赋予自己以生命的村庄作为老年生活的备选之地,叶落归根的必然场所。由此,他们也乐于为村庄的发展贡献力量,从而获得一个好的名声,挣得面子货币。不仅如此,老年人协会也使村庄里的青年人看到了未来的自我,使他们对自己的生活有着美好的预期,能够生发主人翁的心态,树立村庄本位的发展意识,无论将来是到城市发展,还是留守农村创业,都不至于对村庄产生严重的逆反心理,形成诸种打死也不归乡的叛逆性行为。所以说,老年人协会的良性运转,帮助农民找到了归属感,提高了生活的满意度,重建了农民的人生价值系统和生命意义系统,使农村社区文化能够成为村庄发展的动力之源。
4、通过组织形塑农民的“政治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近三十年来,农民的现代公民权利意识不断被启蒙,农民正在迅速地获得空前的自由和权利。然而,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应该是现代公民必备的基本素养,一个公民如果过度彰显了个体的权利,相应地就极有可能意味着他人权利的被侵犯。因此,在乡村社会从传统的威权社会向现代的公民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型塑农民权益的制度化表达机制就显得非常重要。这就是说,农民在表达自身权益的时候,必须有章可循,必须明辨是非、善恶,必须知晓何为正义,何为非正义。也就是说农民要具有“政治性”,以获得社区共识的制度化标准来决定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取向,使个体的行为具有社区文化正当性的支撑。
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加快了行政体制法制化、规范化改革的进程,在2001年前后大幅度修订了两千余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十万余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现代法律渗透乡村社会的能力不断加强。但是追求普适性的现代法律与过度分散的小农社会之间的矛盾仍然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调和。以老年人协会介入最多的村庄“公务”——家庭代际赡养纠纷来说,各地农村都发生过老人将子女告上法庭,法庭判决子女必须履行赡养义务的案例。但是很多案例都引发了后续的故事,一旦子女拒不执行法庭判决,或是故意采取拖延战术,老人的处境将更加糟糕。然而,如果有老年人协会的存在,类似的事件就会交由协会里的老年农民精英来主持调解,以纠偏当事人的缺乏社区文化正当性支撑的越轨行为,重塑越轨者的“政治性”,维护契约主义文化规范的实践效力。
个体农民的“政治性”与村落社区的“公共性”之间是唇亡齿寒的关系。在缺乏“公共性”的社区,农民的“政治性”也会迅速流失,每个人都可以执着于个体私利,并寻找千奇百怪的理由作为正当性言说来支撑自己的行为。但是通过老年人协会为组织依托的社会建设,社区文化赋予个体行为以明确的正当性标准,任何违背社区公认标准的人都会受到其他人的指责。并在潜移默化之中,农民就会生成村落共同体意识,将村庄视为“我们的”村庄,“村庄中发生的事不光是当事人自己的事,也是其他人的事”。为了“我们的”共同利益,每个村民都有资格和责任去指责道德败坏的现象及侵害“我们的”利益的不良行为。如果一个村民坐视破坏“我们的”规范的行为肆意发生,那么,他就必然会遭到村落里其他成员的谴责。所以,老年人协会在使社区文化获得“公共性”的同时,也使个体农民的日常行为具有了“政治性”,有利于建构农民权益表达的制度化机制,使农民在权利意识被启蒙的过程中不至于无限滑向偏执的一端,成为“无公德的个人”。[12]
五、结语
本文旨在探讨老年人协会在农村社区文化治理中是何以可能及何以可为的问题。我们认为老年人协会通过嵌入式吸纳与连带性扩散功能的发挥,将组织所孕育的契约主义文化,借助于内生权威的积极治理实践,辐射到了整个村落社区,成为农村社区中的主流文化,并形成了新的社区文化规范,使通过组织的文化治理成为一种现实的可能。老年人协会再造了农村社区文化,使农民日常生活中的处境化经验成为社区公共文化的基本成分,重塑了村落社区的公共性,恢复了村庄的价值生产能力,并使个体农民的灵魂找到了可以安放的地方,日常行为重新具有了文化正当性的规约与支撑,打通了村落社区与个体农民之间的连接渠道,有利于维护转型期农村社区的秩序稳定。
总之,以老年人协会为考察对象,引入文化治理的概念,探讨社会组织在农村社区文化建设及村落社区治理中的实践逻辑,研究者不仅可以理解培育农村社会组织的重要性,而且在对社会组织的运作机制及实践功能的考察中还有可能把握农村社区文化的重建机制,找到文化治理的可行路径。所以,本文认为通过培育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以探讨农村社区文化治理的方式和方法是一种值得深入挖掘的研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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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载于《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发表时略有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