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代表着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通过对2012年农业部公布的6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进行分析发现: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有限,分布地区不均衡,多为种粮大户领办型。以种粮大户为参与主体组建的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过于追求规模经营的效益,导致其粮食增产的功能不足,且不利于农民收入的普遍提升。土地耕种面积在30-100亩之间的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户群体,应该成为参办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力量。这种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既能增加种粮农民的经济收入,优化农村社会的阶层结构,又能提高亩均粮食产量,为国家粮食安全添保障。
关键词:粮食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安全;阶层分化
2012年10月16日,世界粮食日的主题是:办好农业合作社,粮食安全添保障。可见,联合国粮农组织非常重视农业合作社的粮食增产功能。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各种新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纷纷出现在中国农村,为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市场化改革做出了重要贡献。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生效以后,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就步入了快车道。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相关数据显示,截止2012年6月底,全国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60.01万户,比2006年的15万户多出了3倍。那么,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对中国的粮食安全战略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呢?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当前农业经济制度与农村社会体制变革的主导形式之一,厘清其发展机制,对正确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粮食增产与农民增收功能,推出符合中国国情的促进政策,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将对2012年农业部公示的6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进行类型划分与结构分析,进而研究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结构特征及农民参办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动力机制,最后提出相应的促进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更快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农业部6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类型划分与结构分析
近些年来,中国农村涌现出一大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表彰表现优异的合作社的突出贡献,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参办合作社的热情,发挥示范社在带领农民增收致富方面的带动作用,2012年7月农业部决定授予全国6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光荣称号。这些示范社代表了当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最高水平,代表着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来发展的方向。因此,对示范社展开研究,对把握当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机制,弄清楚合作社的粮食增产功能至关重要。
根据经营业务的不同,可以将这些示范社划分为四种不同的类型:一是种植类,包括水果蔬菜类、主粮类、杂粮类及其它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养殖类,包括以猪、牛、羊等家禽家畜、奶牛、蜜蜂、夏狐等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各种类型的养殖业合作社;三是种养混合型,主要包括既从事水果、蔬菜、杂粮及其它经济作物的种植,又从事家禽家畜的养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四是服务类,主要包括以农业技术服务、农机服务及土地托管等为经营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另外,有少量的合作社通过查阅资料,尚无法辨别其主要的经营业务,因此无法对它们进行明确的分类。从表1中可以看出,种植类与养殖类合作社是当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导形式,共占总数的89.85%,其中,种植类合作社共有369家,占总数的61.50%;养殖类合作社共有170家,占总数的28.33%。如果加上种养混合型合作社,则二者的比例已经超过90%。而单一计算的话,种植类合作社在各种类型的合作社中占了数量上的压倒性优势。
种植类合作社又包括四种类型:一是以各种类型的水果、蔬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占总数的39.17%;二是以水稻、小麦和玉米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占总数的5.00%;三是以大豆、豌豆、马铃薯等杂粮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占总数的6.67%;四是以棉花、花卉、食用菌、中药材、茶叶、油菜、蚕桑等经济作物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占总数的10.67%。从中可以发现,主粮类与杂粮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加起来仅有70家,仅占总数的11.67%。所以,将种植类合作社进一步细分之后,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数量非常有限。这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原因构成:一是当前全国范围内粮食类合作社的数量普遍偏少;二是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效益差,运转不规范,达不到示范社的要求标准。
表1:根据主要经营业务划分的6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类型分布情况
合作社类型种植类养殖类种养混合类服务类经营业务不详类
果蔬类主粮类杂粮类其它类
绝对数量23530406417019339
百分比39.175.006.6710.6728.333.165.501.50
过去30年来,中国正在经历一场隐性的农业革命,中国人食物消费的结构正在发生快速转型。按照黄宗智等人的详细统计和估计,中国人的食物消费正在从传统的8:1:1,八成粮食、一成肉(禽、鱼)食、一成蔬菜(水果)快速转化,2007年前后的比例可能约是5:2:3,随着中、低收入者消费水平的提升,转化的终点可能将是4:3:3。[1]消费结构的转型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果蔬类与养殖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又快(数量多)又好(质量好、示范社多)发展即是例证。但是,更关键的问题在于种粮的经济效应要比种水果与蔬菜、发展养殖业的经济效益低很多。相关研究证明,2002-2004年,种植稻谷、小麦、玉米等的土地,以播种面积加权平均,每亩地的净回报平均约为285元;种植苹果的亩均净回报1200元左右;种植蔬菜的每亩现金收益在1000-1800元之间。[2]而2005年以来,蔬菜与水果的价格上涨幅度要远远超过稻谷、小麦与玉米的价格上涨幅度,当前二者的差距与2004年相比又要扩大很多。由此可以推测,养殖类与果蔬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为经济效益较好,利润率较高,能够承担起建立科学合理的成本分摊机制与日常经营管理制度所需要的组织运行成本,从而得以获得相对广阔的发展空间;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尤其是主粮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为经济效益不好,利润率偏低,积累资金有限,既难以支付制度运行的必需成本,又难以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发展后劲,所以发展空间狭小,投入实际运营的合作社数量较少,有机会成为示范社的比例更小。
二、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结构特征与实践价值
在70家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绝大多数合作社又选择的是差异化的发展战略,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选择经济效益相对较好,合作利润较高的小杂粮为主要的经营业务;二是虽然从事的业务以小麦、水稻、玉米等大宗粮食作物为主,但是却抓住无公害食品与有机食品市场快速发展的机会,选择无公害大米或有机大米等为主要的经营业务。这两部分合作社在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所占的比例多达2∕3以上。再看剩余的近20家大宗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仅分布在吉林省与黑龙江省的就有13家。这两省的农村基本上都属于是人少地多的地区,耕地资源相对丰富,规模化经营有利可图,农民依托土地就能够获得相对较高的家庭经济收入,合作的前景相对较好。由此可以推测,全国其它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所下辖的农村地区,大宗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数量与发展质量都不容乐观。
进一步地查阅资料可以发现,30家主粮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多是在种植大户带动下成立的。比如黑龙江省双城市良农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即是在“全国十大农民女状元”、种粮大户刘彩华带动下成立的,刘本人的土地经营面积在2004年已经达到400亩以上。因此,要想厘清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粮食增产方面的实践价值,就必须先弄清楚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单位产出效益与市场经济效益。根据罗伊·普罗斯特曼与蒂姆·汉斯达德等人的介绍,世界众多国家在农业规模经营上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表明:农业生产中的规模经营效益很微弱;农场规模与生产效率之间一般是反向相关关系;家庭农场比集体农场更优越、效率更高。其中,世界银行得出的一个结论是:现有文献表明,如果农场规模超过拥有一台中型拖拉机的家庭农场可以管理的规模,绝不会取得任何规模效益。[3]中国的微观经验也可以验证以上观点。2008年安徽林村成立了新安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作社与农户签订协议,协商将村民的土地委托给合作社,由合作社负责组织对外发包。合作社在以每亩土地每年400斤水稻的租赁价格支付给承包户后,将全村2200亩耕地一次性流转给本镇一个粮食加工厂的厂长,并出面联系了7个种植大户分别与该厂长签订二次合同,将2200亩土地分割成100-300亩不等的8份,由8户各耕种一块。其中,林村村民姚某原本经营有40多亩耕地,2008年之前亩产可以达到1200斤以上,每年纯收入有2~3万元。经过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后,其承包地面积迅速扩大到300亩,亩产量开始大幅下滑,降至800~1000斤,减产20~30%,并且从2008年到2010年出现了连年亏损的现象。其他几个承包户在成为种粮大户后,情况也基本如此。[4]类似的诸多调查也证明,在种植粮食作物的前提下,经营规模越大,效益并非越好。以陈洁等人对安徽省种粮大户的调查为例,他们发现10~100亩的种植大户每亩净收益最高,超出100亩,效益就会大幅下降。[5]
综上所述,种粮大户带动成立的合作社虽然是当前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形式,并得到了各级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但是过于追求规模化经营,像林村那样,由8个种粮大户经营原本全村村民耕作的土地,极有可能会带来两个方面的负面效果:
一是无益于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落实。随着农户家庭经营规模的扩大,尤其是达到100亩以后,精耕细作的程度下降,单位面积产量的下滑几乎是全世界普遍存在的农业生产客观规律。从2003年到2011年,中国的粮食产量出现了8连增的可喜局面,但是由于饲料用粮与工业用粮数量的快速增加,粮食的供给与需求依然处于紧平衡状态,每年仍然需要从国际市场进口一定数量的粮食。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与中国人食品消费结构的进一步转型,对粮食的需求数量仍会增加,粮食供给的压力将持续存在。因此,过度规模化的土地经营方式既然不利于粮食增产,就应该对这样的发展战略思维加以审视,以修订并确立更符合当前中国国情,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形势发展需要的土地经营模式。
二是有可能拉大农村社会的贫富差距,不利于农村社会阶层结构的优化。在非农就业机会尚不足以吸纳全部农村剩余劳动力,不能将农民转移到城市,让农民过上市民化的有保障的都市生活的情况下,过度追求规模化的经营方式,会在农村社会造就一个新的“失地农民”阶层,使土地承包权被长期流转的农民成为新的农业无产阶级。这样的发展模式,实质上是将原本分散在数百个农民家庭的农业收入集中到了少数几个种粮大户的手中,虽然增加了农业劳动力(种粮大户)的产出效益,但是却并没有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收入,相反,“失地农民”的家庭经济收入还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滑现象。因此,类似的发展模式,在中西部欠发达且人地矛盾较为突出的农村地区,极有可能会加剧农村社会的贫富分化,消减中等收入群体的数量,恶化农村社会的阶层结构,进而有可能会给转型中的村落社会秩序带来不可预知的负面影响。
三、农民参办粮食类专业合作社的动力机制分析
由于在全国大多数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下辖的农村地区,人地关系紧张的矛盾在未来一段历史时期仍将持续存在,既然以户均土地耕作面积1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为基础的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具有为国家粮食安全添保障的功能,那么,以户均土地耕作面积为10~100的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户为基础的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有快速发展的空间呢?在缺乏大规模经营的条件下,农民是否有参办粮食类专业合作社的动力呢?笔者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社会发生的两大变化,是理解上述问题的关键因素。
(一)近30多年来,农民工数量不断攀升,农民工工资日益增长,农户的工资性收入快速增加,农民获得的工资性收入已经超过了从农林牧渔中获得的收益总量,这构成了诱使农民外出务工的拉力机制。根据国家统计局农调队的资料显示,从1995年到2010年,全国农民工工资从495元上涨到了1690元,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农民工工资的上涨幅度进一步加快。[6]与此同时,农民种粮收益的增加量却比较有限,虽然国家在逐年提升粮食的收购单价,但是粮价上涨带来的增值利润大多被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所增加的生产成本抵消,再加上被中间商分割掉的利润,种粮农民所得收益仅有2成。[7]由此,从表2中可以发现,从1990年到2010年,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构成中,工资性收入从138.80元上升到2431.05元,增长了16.51倍,占纯收入的比重从20.22%增加到41.07%。虽然从数量上看,工资性收入还没有超过家庭经营收入,但是将家庭经营收入从来源上细分之后可以发现,到2005年,工资性收入已经超过了农业收入;到2009年,工资性收入则开始超过农林牧渔合计的收入总量。也就是说,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获得的工资性收入已经超过了他们从副业以外的大农业中获得的收益总量。最近的研究报告指出,农村基尼系数逼近0.4警戒线,收入最高的20%样本农户与收入最低的20%样本农户的差距有10倍之多,而务工与务农收入差距是导致收入扩大的重要因素。[8]在“农民工改变中国农村”[9]的时代背景下,有能力又有体力的农民外出务工已经成为全国绝大多数有外出条件的农民的普遍选择。
表2: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及相关情况(单位:元):
指标1990199520002005200820092010
工资性收入(A)138.80353.70702.301174.531853.732061.252431.05
家庭经营收入(B)518.551125.791427.271844.532435.562526.782832.80
农业收入(B1)344.59799.44833.931097.711426.961497.931723.49
农林牧渔合计(B2)456.04956.461090.671469.601945.851988.172231.01
财产性收入(C)40.9845.0488.45148.08167.20202.25
转移性收入(D)28.9657.2778.81147.42323.24397.95452.92
纯收入(A+B+C+D)686.311577.742553.423254.934760.625153.175919.01
资料来源:《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与《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
(二)198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的阶层分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农民的阶层巩固与阶层提升压力不断增加,促使着农民流向比较收益较高或更高的就业领域,这构成了诱使农民外出务工的推力机制。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的均质化格局逐步被打破,农民逐渐分化成不同的社会阶层。2006年以后,农业税费的取消与土地流转规模的日渐扩大,进一步加快了农村社会阶层分化的趋势。[10]在急剧的社会变迁中,各个不同的社会阶层正在逐步形成不同的消费习惯,农民消费时注重的不仅是被消费的物品本身,而且更看重的是消费物品背后的身份符号,其中高收入户与中高收入户的消费习惯逐渐成为其他各个社会阶层的农民所向往、模仿与追求的生活方式。各阶层的农民都很在意与其他阶层、家庭之间的区隔,或者至少不落后于其他的阶层与家庭,这样的传导机制使中等收入户及更低收入阶层的农户面临着极大的阶层提升压力,他们迫切希望寻找到能够获得更高经济收入的就业机会,以在村落社会里能够过上有尊严、体面的生活。从表3中可以看出,2010年农村居民中,低收入户与中低收入户平均每人的现金收入尚抵不上现金支出的金额,即便是中等收入户平均每人总收入和现金收入与平均每人总支出和现金支出两相抵减后,所剩金额也比较有限。这说明,虽然农民的家庭收入还比较有限,但是为了维护自身的面子与地位,他们有着极大的动力去维持较高支出水平的消费生活,这在客观上必然加大农民的阶层流动压力,使村庄内部各个高收入户之外的社会群体都有着强烈的地位焦虑与地位恐慌感,生怕自己在阶层流动的竞争中失败。由此,在外出务工收益高于种田收益的情况下,阶层巩固与阶层提升的压力,成为促使农民外出务工的内生推动力量。
表3:按收入五等份分农村居民家庭基本情况(2010年)
指标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高收入户高收入户
平均每人总收入(元)3566.195101.716986.429702.0718327.39
其中:现金收入(元)2721.694085.305918.808553.0217200.74
平均每人总支出(元)4393.764933.186045.537761.1413482.93
其中:现金支出(元)3694.444227.515354.047069.5712863.24
资料来源:《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
受以上两大因素的影响,外出务工成为欠发达农村地区农民的首要选择。大量农业劳动力流出农村,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中国的农业耕作逐步进入“老人农业”的发展阶段。由于种粮收益较低,而种粮成本仍在不断上涨,在中国的部分农村地区,虽然国家取消了农业税费,并逐年加大了种粮补贴的金额,但是农民抛荒的现象并没有能够得到有效遏抑,最近的媒体报道资料显示,在河北易县农民抛荒土地面积达到了2万亩。[11]不仅是易县,在全国多个粮食主产区与非主产区都出现了数量不等的撂荒地,这构成了中国粮食安全不可轻视的潜在危机。[12]而即便是留守农村寻找发展机会的农民,也在时刻寻找着相比种粮来说能够获得更好经济收入的就业或创业机会。因此,养殖类、服务类与果蔬类等经济效益相对较高的合作社成为当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导类型,以及粮食类专业合作社选择差异化的发展战略,都具有阶段的合理性,是农民自发组织、自发发展的客观结果。
然而,这并不能完全说明农民没有参办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动力,更不能说明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重要。为了维护中国的粮食安全,全国18亿亩耕地中有16亿亩,或者是中国耕地总量中的90%,都必须种植粮食作物。从提高家庭经济收入的角度考虑,粮食产区的农民有着更强的发展合作社的动力。但是,要想激发农民参办粮食类合作社的动力,前提是他们能够获得足够的农业利润,特别是对于那些放弃其它就业机会选择种粮的农民精英来说更是如此。因此,如果一个村庄里可以有一定数量的家庭耕作土地规模在30~100亩之间,能够依托土地获得与中产阶层及以上阶层相等同或相差不多的家庭经济收入的农户群体,那么,在他们的带动下,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户与兼业小农共同建立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就有希望,国家的粮食安全也才会更有保障。
四、办好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促进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因此,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济基础与制度创新的基础。结合以上讨论,笔者认为在人地关系矛盾没能彻底缓解的广大农村地区,为了切实发挥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粮食增产与农民增收方面的实践价值,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采取相应的促进政策:
(一)鼓励农民自发进行土地流转,培育和发展一个户均种植面积在30-100亩之间的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户群体,并以之为主体组建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样的一个群体,家庭收入水平达到中等收入阶层的水平,而收入来源又主要依靠土地,他们居住在村庄,乡土情结比较浓,熟知基层的情况,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也是党和政府在农村可以依赖的基础性力量。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科学发展,既应该充分吸纳这个群体的农民参与,还应该积极地培育、扩大这个群体的农民的数量和规模。而国家有限的财政扶持资金,应在合作社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发挥必要的引导作用,重点扶持适度规模经营的大户领办或参办的合作社,以有利于增强党在农村的阶层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促进农村社区性自治组织的发展,改善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条件,为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目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辐射带动能力有限,社员覆盖面不足。但是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条件的改善往往需要全村村民的一致参与,仅有合作社社员的集体行动尚显不够。因此,国家应允许、鼓励、扶持农民成立各种类型的社区性自治组织,扩大农民的社会自治权利,构建以村党支部领导下的村委会为核心的多中心治理格局,以农民自愿合作的力量改善农业生产的基础设施条件,帮助提升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
(三)发展合作社之间联合的优势,组建跨区域的合作联社,增强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能力与谈判能力。地域跨度极小,活动半径狭窄,多以村为基础,是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呈现出来的另外一个显著特点。[13]因为以单个村为基础,合作社能够积聚的资源有限,村民与村民之间联合形成的组织力量依然不足,尤其是对小麦、稻谷与玉米等大宗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单个村庄的农民形成的合力与整个粮食市场的容量相比显得是微乎其微。因此,一方面需要以村庄为基础,利用熟人社会的便利条件,组建单个的合作社,另一方面需要引导各个合作社进一步联合起来,建立合作联社。合作联社的建立,有助于将农业产业化链条中流通、加工等环节的利润留给种粮农民,增加种粮农民的收益,强化他们种粮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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