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不当得利与财产犯罪的关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85 次 更新时间:2010-07-15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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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 (进入专栏)  

【摘要】不当得利与财产犯罪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交叉关系(部分场合为特殊关系)。不能以某种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为由,否认该行为构成财产犯罪。换言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也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盗窃、诈骗等罪。

【关键词】不当得利 财产犯罪 关系

一、不当得利与财产犯罪的关系概述

在刑事案件事实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时,一些人习惯于以“该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为由,得出不成立财产犯罪的结论。这种观念与做法并不可取。调整和处理财产关系,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任何故意或者过失(乃至无过错地) 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不管其是否触犯了刑法,都可谓违反了民法,成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但是,刑法仅将部分值得科处刑罚的侵犯财产的行为类型化为财产犯罪,这些被类型化为财产犯罪的行为, 并不因为被刑法禁止后,而不再成为民事违法行为。换言之,财产犯罪都具有双重性质,一是违反了刑法,二是违反了民法。侵犯财产的行为,只有不触犯刑法时,才仅依照民法处理。刑法并没有规定不当得利罪,所以,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可能一概成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但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行为,也可能触犯刑法上的侵占、盗窃等罪。如同不能因为杀人、伤害行为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而否认其构成刑法上的犯罪一样,也不能因为某种行为在民法上是不当得利, 而否认其构成刑法上的财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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