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些国家发展历程来看,转变农民身份是由农业国变为工业国、由自然经济变为商品经济、由自给经济变为市场经济、由封建社会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必由之路。在我国,转变农民工身份是打破城乡分割、共同发展,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城乡共同富裕,建成现代化国家的必由之路。因而,我们应把转变农民工身份作为一项国家战略来对待。
农民工的最大愿望是转变身份
解放后,我国根据两种公有制理论,所建立起来的体制、制度、政策都使城乡的地位不平等,使二元结构制度化,二等公民政策化,在经济、政治、社会地位等方面农民享受不到同等国民待遇,在精神上受到压抑和蔑视。我国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农民工工资剪刀差、地价剪刀差、知识剪刀差等形式,把农民的钱拿来建设城市,我们虽然消灭了地主剥削农民的现象,但却形成了城市剥削农村的制度。城市高楼林立、马路宽广,具有现代化的水平。而农村仍然贫困落后、封闭愚昧,比旧时城乡差距还大。这使城乡矛盾十分尖锐。
农民在农村无法生活,唯一的出路是外出打工,最大愿望是转变身份,荣返故里,使村里人把自己当作城市人来看待。一旦城市不能接受他们,又无颜返乡,只能像深圳富士康的员工那样跳楼,一方面可以发泄愤懑,另一方面家中还可获得抚恤金。从表面上看,死的是农民工,但从深层次上看,这些跳楼的农民工是我国“三农”问题的殉葬者。
转变农民工身份的三个战略思考
对待农民工的问题,实际上是对待农民转变身份的大问题,应作为一个国家战略来对待,其中工资、社保、公医、小孩上学,甚至户口等问题都比较容易解决。难解决的是计划生育、城市住房、承包地和宅基地等问题,但解决这三个问题又是当务之急。
第一,我们应对计划生育这一国策重新考虑,以使城乡实行同一政策。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初,政府推行计划生育,取得很大成就,2007年国家计生委主任张维庆讲,30多年的计划生育工作,使全国少生4亿多人。但目前看来,计生政策己变异,应重新考虑我们的计生政策。
20世纪七八十年代,政府为了严格控制人口出生,城市一对夫妇生一个,农村一对夫妇生两个,对超生者征收超生费,作为一项严厉处罚措施。进入新世纪,超生费改头换面成了“社会抚养费”。在中央取消农业税后,“社会抚养费”就成为基层财政增收的真金白银。还成立“计生法院”强制征收。由于社会抚养费成为“你生孩子我发财”,因此就用“放水养鱼”的伎俩来创收。而收入又不交财政,基本上是坐收坐支。社会抚养费数额不菲,成为基层收入的主要来源,已丧失计生政策的调节作用,反而成为鼓励超生、贪污腐败滋生的温床。
我们原来规定城市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虽然限制了人口的増长,却有许多社会后遗症。一是一个孩子照顾父母2人、祖父母2人、外祖父母2人,三家 6位老人。如果独生子女结婚,双方老人都健在,一对年轻夫妇要照顾6家12个老人、还有自己1个孩子,负担子太重了。合理的计划生育政策应规定一对夫妇生2个孩子,这既符合人口的简单再生产规律,又符合一般人之常情。二是有人建议:国家应规定不论城市和农村,一对夫妇有生两个孩子的权利。这两个孩子指标可以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比如有的夫妇只要一个孩子,另一指标可转让,比如为5万元。另一夫妇花5万元可生三胎,整个人口没有増加,得5万元的夫妇可以作为资本经营。三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育观念和生活理念也发生变化,新生代农民工也不愿多生孩子。如果这一政策形成一种理念,人们都能自觉遵守,就不需要计生委和“计生法庭”等机构了,这样可以精简机构和人员,减少社会成本。
从上面可以看出,原来的计划生育政策已完成历史使命,现有的计生政策又面临农民工问题的挑战,如何让市民和农民工享受统一的计生政策应成为国家的战略考虑。
第二,农民工由农民转变为居民,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其在城市是否有住房。
长远来看,中国即便解决了农民工户口等方面的问题,农民工的双重身份的帽子还是摘不掉。农民工只有在城市有住房,全家人融于市民生活,才算真正转变身份。我在2004年初写文章,呼吁大中城市为农民工建宿舍。当时就指出: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工作、生活不可缺少的一个有机组成,为城市做出重大贡献,城市应予回报,其中一个重要举措,是为他们盖宿舍。只有有了住房,农民工在城市才能安家落户,才会爱护城市,这样有利于城市秩序建设;只有有了住房,才有利于把他们组织起来,自律约束,使其纳入城市生活;只有有了住房,使农民工离开卫生条件差、不安全的城乡结合部,免于房东的盘剥,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素质和文明水平;只有有了住房,才能缓解春节时农民工返乡高潮,减轻社会成本;只有住房,才能加速中国城市化进程,扩大内需,缓解“三农”矛盾。
各城市应根据目前农民工情况,拨出一些土地,建出租房,低价出租给农民工,亏损由城市财政补贴。等到一些人有条件买房时,这时农民身份才可以完全转变。
第三,国家应该把保护农民工的承包地和宅基地权益纳入整体发展战略。
承包地和宅基地是农民唯一可生存的资源。对于承包地的归属,中央已有规定“永久不变”,同时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来转让。承包地和宅基地既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来源,也可作为农民工转变身份的资本来源。所以,农民工转变为市民,其承包地不应收回,应由农民工自行处理。
农民的宅基地应与市民的住宅一样,可以自由买卖,享受同等国民待遇。目前只允许农民来城市买房子,城市吸收农民的钱,为什么不允许城市人去农村买房子,让农村吸收城市的钱?这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市场原则。农民转让土地或宅基地就有转变身份的资本来源,就可以做非农业经营,也可进城买房子,政府千万不要因为农民进城就触动农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就侵犯农民的利益。
因此,国家应该把保护农民工的承包地和宅基地权益纳入整体发展的战略,促进农民工向市民身份的转变。■
(何伟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