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专业是德国古典哲学,博士论文是有关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自我意识问题研究,然而愧对我的导师自昭先生,自从1988年写完那部毕业论文之后,由于诸多原因,自己的旨趣便不在黑格尔身上了。先是由于身染沉疴而游思于艺术,后来沉湎于基督神学,一过就是十余年,至于1998年重新进入学术领域之后,又致力于英美政治与法律思想的研究,一直到2003年下半年写完《休谟的政治哲学》,自己的文字绝少涉及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黑格尔。之所以如此,固然有身体、旨趣等方面的原因,但思想价值的取向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直到我的休谟研究结稿完成而重新拾起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写完《论相互承认的法权》这篇文章之后,我彷徨多年的内心才略感安宁,总算可以对仙逝多年的自昭师有所交待了。
近几年的研究使我大致打通了一条从英美古典自由主义到德国古典自由主义的路径,这不但使我心中的一个重大的疑难问题获得了解决,而且自己的所学也有了一种贯通。我发现英美思想与德国思想虽然在形态、气质、风格和论述等方面确实有很大的差别,但也并非像哈耶克等人所指出的那样截然对立,实际上在休谟、斯密的古典自由主义和康德、黑格尔的古典自由主义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所以,当我在休谟的研究结束之后,感到黑格尔的法权思想值得重新做一番考察,对我来说,研究英美思想和研究德国思想并不存在学术上的分裂,它们都是为解决中国问题探索一条理论的路径,或者说都具有着一个中国问题的语境,尽管哈耶克、休谟和黑格尔的思想理论是不同的,然而我对他们的问题意识却别无二致,这也是我之所以要出版目前这本书的缘由。
说起来我的博士论文早在1990年就由上海的学林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只是印的很少,大约1500册,坊间早就见不到了,读的人也不多。记得我的“后记”是这样写的:“在大学读书时,就喜欢《浮士德》和《精神现象学》,师从贺麟先生攻读德国古典哲学,便选择了《精神现象学》作为博士论文的研究课题。三年寒暑,写就了这篇论文。其间贺先生多方施教,悉心指导。此外,在东北读书时,导师邹化政先生对我的指教,也使我受益非浅。德国精神博大深邃,在论文中,我虽然力图从一个侧面展现它的风貌,但犹感不足,真正地把握和展现德国的精神,还有待于我的进一步努力。”显然,我的论文受到了上个世纪80年代那个历史时期社会风潮的影响,对于黑格尔哲学的理解与研究主要是从文化哲学的角度来展开的,把《精神现象学》与19世纪德国文化联系在一起,强调的是一种历史精神与文化精神的统一。现在看来,这种倾向与当时处在一个类似于西方的文艺复兴和人文主义的学术环境密切相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是感受于东西方两种时代境况的产物。虽说从文化哲学的维度研究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并没有什么不妥,但毕竟与我现今关注的社会政法问题相去较远,这既是由于当时自己的知识结构的局限所致,也是由于那个时代思想意识的局限所致。现在回过头来重读一下这本书,回顾上个世纪80、90年代中国社会文化思想的大致状态,心中的感受颇为复杂,一方面为那个时期的如火如荼的激情和乐观的启蒙精神所感动,另一方面也看到了那种人文主义批判的幼稚和可笑。在经历了近20年的风雨苍黄,特别是在经过了法学、政治学的知识补习,乃至对于自由主义的社会政治理论有了一番研究之后,我一直没有勇气把这本书拿出来再版。
2003年下半年我在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为法学和哲学等专业的研究生开设一门选修课,考虑再三,还是决定讲授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因为此时我的思想经过了休谟的洗礼之后越来越趋于保守,而黑格尔的《法哲学》恰恰投合了我的心意。在整整一学期的时间里,我每周用一个晚上与同学们一起一节一节地研读黑格尔的理论,感到收益匪浅,自己以前对于黑格尔《法哲学》所谓保守与反动的恶感消失殆尽,反而一个庄严的保守的自由主义的形象凸显于我的面前。后来我分别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和清华大学法学院做了黑格尔《法哲学》的讲座,同学们的提问使我深思。教学相长,一学期的研读使我获得了意外的收益,我感到自己过去对于黑格尔哲学的一些认识囿于传统观点的束缚,多有偏颇,很成问题,有待于彻底的清理。这一点特别表现在如何看待《精神现象学》上,一般的观点都认为《精神现象学》代表着黑格尔思想的菁华,是革命的,富有积极性的内容,而《法哲学》则是保守的,倒退的,体现了晚年黑格尔思想的落伍。可我近来的教学与研读却得出了与此相反的观点,而这也是与我以前的博士论文的观点相左的。我认为通过黑格尔的《法哲学》开启了一条贯通英美古典自由主义与德国古典自由主义的路径,黑格尔晚年的法哲学思想可以说集西方古典自由主义或保守的自由主义之大成,对于我们今天的政治理论仍然具有十分重大的启发意义。
本来我是想彻底研究一番黑格尔的《法哲学》的,但科耶夫近期在中国学界的粉墨登场刺激了我,我感到有必要对此有所回应,因为科耶夫是拿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说事的,可国内懂《精神现象学》而又搞法权理论的人并不多,因此批判性地考察科耶夫对于黑格尔思想的解读,有助于澄清中国政法学术领域的思想路线之争。写到此还有一个小插曲,记得在18年前的一个傍晚,我在先生家翻看他书架上的书籍,偶然发现了科耶夫那本粉红色书皮的《黑格尔导读》,贺先生在旁边说是前几年从外文书店随手买来的,只是翻了翻。贺先生并不认为此书有多重要,不过他还是提醒我,科耶夫的有些观点值得注意,不妨一读。随后,我把书带回宿舍读了一遍之后,感到科耶夫对于主奴意识的见解还是比较高明的,于是在博士论文中吸收了他的思想,论文中的两章“主奴意识”和“时间与历史主体性”便是一个见证。后来,科耶夫在我的脑子里也就淡淡地忘掉了。没想到18年之后,当我写完《休谟的政治哲学》,发现科耶夫竟然变成了一种显学,在我国学术界开始掀起波澜。我感到要重新研究黑格尔必须重视这个科耶夫,于是把他的《法权现象学》以及有关的资料设法从国内外搞到家里,进行了系统的解读和分析。对于我来说,这项工作还有另外一层意义,那就是乘机清理一下自己过去对于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与《法哲学》的看法,重新阐释自己对于黑格尔的政治理论乃至古典自由主义的认识。出于上述考虑,我决定从科耶夫有关黑格尔解读的批判性考察开始我的新一轮黑格尔研究,用了大致半年的时间写出了《论相互承认的法权》这篇长文。我以为眼下的这本书,其中心内容是上篇《论相互承认的法权》,它不仅集中地反映了我的研究心得,而且还为我重新进入自由主义取向的德国古典思想研究开启了一个新的起点。当然,黑格尔哲学中的很多思想观点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在上篇中我没有展开论述,因为我感到在下篇我18年前的论文中已经有了一个较为客观的分析和考察,读者对于《精神现象学》的逻辑结构及其各个意识阶段的了解,大致可以从本书的下篇中得到(为了便于读者更为准确地理解《精神现象学》,我把原先的博士论文中有关文化内容的最后一章删掉了)。所以,本书的上下两篇虽然是分别写于18年前后的两篇论文,且文中的观点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就其主题思想和知识结构来说仍然具有密切的关联,把它们视为一部专门的学术著作还是成立的,我不想给读者留下一个论文集的印象。
不过,上篇《论相互承认的法权》从内容上看与下篇的博士论文还是有很大的出入的,它并不是以黑格尔的《现象学》文本为研究对象,而是一个委婉曲折的论文,是通过对于科耶夫现象学解读的批判性考察,来展示我对于黑格尔政法思想的理解,其中大量涉及科耶夫的理论。这些年来,我每每从事于英美古典自由主义的思想研究,心中总有不安,所谓的德国思想尤如一快巨大的阴影笼罩着,使我沉闷郁结,直到《论相互承认的法权》这篇文章写出来之后才得到了某种缓解。就西方现代社会政治思想来看,黑格尔在上个世纪初新黑格尔主义的短暂热闹之后似乎被打入了冷宫,科耶夫对于《精神现象学》的独创性解读,引起了重大的反响,并开启了一个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左派路径。然而,应该指出,科耶夫挖掘出的黑格尔现象学的理论遗产,包含着很大的毒素,如果我们沿着他的阐释路径一路走下去,将不知伊于胡底,其实科耶夫本人在他的《法权现象学》中对于自己的左派思想就有不同程度的校正。因此,对于我来说,从科耶夫回到黑格尔,并不是追溯左派政治思想的根源,而是重新挖掘我所认同的黑格尔思想中有价值的东西,而它们又集中地体现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乃至科耶夫的《法权现象学》之中。
回到康德、黑格尔的法权哲学,这是我在研究了一番英美古典自由主义的思想之后将在下一阶段所要进行的工作。在我看来,中国问题与德国问题有着很大的相似性,要解决这些问题,思想资源方面的一个理论前提应该是黑格尔的法哲学与康德的法权科学,所以,我更愿意把本书视为是一种问题之作,而不是学问之作。屈指算来,从1985年开始研习《精神现象学》到今天已经有近20年的时间了,我的学习与研究开始于《现象学》又小结于《现象学》,其中的曲折、艰辛与孤独,惟有自知。现在,兀立于我面前的是英美的古典自由主义和德国的古典哲学这两座看似对立的大山,而我要把它们调整在一个路径上,爬起来是相当艰难的,这一点我心中有数。然而,面对与德国问题相似的中国问题,这些大山又不得不爬,至于究竟何日才能爬上,只能冀望于将来了,但我为自己能够选择这份挑战性的工作并有所担当,而感到庆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