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科恩从“在一个分配正义占优势的社会中,人们在物质方面可能得到的利益大致上是平等的”这一平等主义的命题出发,论证了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没有证明基于刺激的不平等是正义社会的特征,也没有确立被罗尔斯视为正义的不平等的正义性。
关键词:基于刺激的不平等;差别原则;正义
近些年来,我国学术界对罗尔斯《正义论》的研究已取得了很多成果,但对它以后的政治哲学研究的新进展,尤其是对西方左翼学者在这一领域的成就却关注不够。为此,本文将集中阐释著名的左翼政治哲学家、牛津大学G·A·科恩教授在其代表作《拯救正义与平等》一书中从平等主义出发对罗尔斯差别原则提出的两个批判。
一、差别原则没有证明基于刺激的不平等是正义社会的特征
科恩在《拯救正义与平等》一书中提出,他试图拯救“这样一个平等的命题:在一个分配正义占优势的社会中,人们在物质方面可能得到的利益大致上是平等的。分配正义不容许那种深层的不平等,即由对处境好的人提供经济刺激而驱动的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正是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所认可的一个正义的社会所展示的东西”。[1](P2)
众所周知,差别原则是罗尔斯讲的正义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2](P14)科恩指出,罗尔斯的这一说法表明,他之所以认为这些不平等是正义的,只是因为它们对于改善处境最差的人的境况是必要的。然而,认真阅读一下《正义论》中的相关论述就不难发现,对罗尔斯讲的为差别原则所认可的不平等的必要性实际上可做两种解读:一种是严格的解读,即不平等的必要性只是对于使处境最差的人境况变好而言,它与人们的意图无关;另一种是不严格的解读,即不平等的必要性只在于给有才能的人以经济刺激,否则他们将不努力工作而这会使处境最差的人的境况更坏,因而它与有才能的人的选择即意图有关。科恩指出,在罗尔斯的著作中,对差别原则的这两种不相容的解读都能得到材料的支持。他对人们在正义社会中表示要矢志于差别原则精神的那些论述,是对它的严格的解读,这种解读与他对博爱的论述是一致的。然而,由于罗尔斯同时还赞同基于刺激的不平等,他又把这种与有才能的人的意图相关的不平等视为差别原则可以接受的。在科恩看来,即使罗尔斯关于经济刺激的有利后果的因果性描述是真实的,而且无论差别原则本身正确与否,差别原则都没有证明基于刺激的不平等是罗尔斯本人讲的正义社会的特征。
首先,基于刺激的不平等是正义的与罗尔斯讲的正义社会的共同体特征相矛盾。罗尔斯描述的正义的社会,即他称之为秩序良好的社会,是一个其公民完全愿意遵从正义要求的共同体。所谓共同体,其基本含义是存在某种一致性,就罗尔斯说的作为一个正义社会的共同体而言,它指的是这一社会中每个人都是出于一种由正义原则赋予的正义感来行事。对于这一点,罗尔斯在其著作中有很多清楚的论述。例如,罗尔斯告诉人们,在正义的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接受,并且知道别人也接受相同的权利和正义的首要原则”,“在日常生活中的各方都肯定并且遵守(那些)首要的正义原则”。而对那些原则的完全遵从意味着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按照它们来行事。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按照那些原则行事”,他们的“完全的自主性得到了实现”,“因为他们的正义感发挥了决定性的作不难看出,罗尔斯的这些论述意指的是,在他所说的正义社会中,每一个公民的经济动机都是受正义原则制约的,而他讲的正义原则无疑包括差别原则。前边表明,差别原则认可的不平等的正义性只在于它们对于改善处境最差的人的境况是必要的。这样说来,如果那些有才能的人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是“根据”一种致力于首要关注处境差的人的差别原则来行动,那他们怎能还要求那些基于刺激的不平等呢?当他们要求这种不平等的时候,能认为他们的“作为道德的人的本质”“得到最充分的实现”了吗?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还讲过这样一段话:“通过避免在一个平等自由的结构中利用自然和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人们在他们的社会的结构中表达了相互尊重。”[4](P177)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在罗尔斯讲的正义的社会中就不会存在要求那些基于刺激的不平等的人,因为他们将不会利用他们的偶然天赋和社会优势,而且这段话还说,如他们那样做,他们就是缺少那一社会结构所要求的对其他人的尊重。既然这样,那罗尔斯为什么还认为基于刺激的不平等是正义的呢?科恩指出,这种认可包含这样一种意思,即处境最差的人从基于刺激的不平等这一点受益,只是因为如果取消了这种不平等,有才能的人就将不努力工作从而降低生产率,而其结果将无益于处境最差的人的境况的改善。
因此可以说,差别原则如可用来辩护基于刺激的不平等,那只是在有才能的人违反差别原则本身的正义精神的时候,因为如果他们明确遵从作为正义原则的差别原则,他们就不需要导致不平等的经济刺激。这样说来,罗尔斯对基于刺激的不平等的认可就与他对正义社会的理解相矛盾,因为这种认可预先假定了一种非共同体的社会模式,在这一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关系被理解为获利的机会或获利的障碍来考虑,这显然与他讲的为一个共同体的正义的社会的特征,即每一个公民的经济动机都是受正义原则制约的相矛盾。
其次,基于刺激的不平等是正义的与罗尔斯强调的正义社会的博爱观念不一致。在罗尔斯描述的正义社会中,博爱是一种是“重要的价值”[5](P15)。在罗尔斯看来,认可基于刺激的不平等体现了对处境最差人的博爱,因为这种不平等会给他们带来更好的境况。对此科恩指出,这只是罗尔斯的一种幻想。因为这些人的更好的境况只是由那些比他们处境更好且也许好得多的人追逐私利给予的,而根本不是他所说的博爱的实现。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把博爱描述为“这样一种观念,即如果不是有助于境况较差者的利益,就不想获得较大的利益……一个家庭的成员通常只希望在能促进家庭其他成员的利益时获利。那么按照差别原则行动正好也产生这一结果”。[6](P105-106)在科恩看来,只有对差异原则做严格解读时,按照这一原则行动才能产生罗尔斯所说的结果,因为“只希望在能促进其他成员的利益时获利”是与追求基于刺激的不平等的欲望不相容的。实际上,罗尔斯的“如果不是有益于境况较差者的利益,就不想获得更大的利益”这句话的含义是模棱两可的。这句话意指的是除非他们获得某种东西(无论多么少)吗?如果是这样,那它就没有满足差别原则规定的把境况较差者的利益放在首位的准则,而且它也绝对满足不了博爱观念的要求。那这句话意指的是除非他们的所得并不会使境况较差者的所得少于需要的所得吗?如果是后者,那在可行的选择足够多的条件下,它意指的是获取平等。为了说明这一点,科恩设计了这样一个例证:兄弟两个,A和B都住在纽约,他们在那里的益处程度分别是6和5;如果他们搬到芝加哥,他们的益处程度会分别上升到10和5·1;如果他们搬到波士顿,他们的益处程度会分别上升到8和7。罗尔斯的博爱观念与A提出他们搬到芝加哥相一致吗?如果认为相一致,那是难以令人信服的。罗尔斯的博爱观念讲的是把境况较差者的利益放在首位,那根据这一理由,就应选择波士顿,而且,在一个对再分配没有任何阻碍的可行的选择中,如兄弟俩在芝加哥每人都能有7·5的益处,其结果是平等。
科恩说,就他所论证的问题而言,可以考虑一下罗尔斯的这段话:“天赋更好的人(那些在自然天赋的分配中占有更幸运位置的人,而从道德上讲他们对此不是应得的)被鼓励去获取更多的利益———他们已经从这种分配的幸运位置受益了,但条件是他们应有利于较少天赋的人(那些在这种分配中占有更不幸位置的人,而从道德上讲他们对此也不是应得)善的方式培养和使用他们的自然天赋。”[7](P123)他接着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根据差别原则的要求,即基本善方面的不平等被证明是正义的只是当它对于扩大较少天赋的人的善是必要的时候,那就这段话中所讲的“条件”而言,对天赋的培养和使用必须有多少贡献给较少天赋人的善?从所引用的那段话来看,可以认为,其数量在最好的情况下是尽可能多,在最坏的情况下也有一定的数量,无论它有多小。但差别原则要求的却是较少天赋的人在基本善的分配中获得的同天赋更好的人一样多:天赋差的人天赋更好的人
A没有培养5 5
B培养和使用(Ⅰ) 6 9
C培养和使用(Ⅱ) 7 8
D培养和使用(Ⅲ) 7·5 7·5
根据对所引那段话讲到的条件的解读,并与那段话的其他内容相一致,B虽然比A展现为更不平等,但它是可以接受的,尽管对较少天赋的人不利(与C相比)。但根据差别原则,B是不能接受的,因为C是可能的,而且它的可能性确立了B中的不平等比对使较少天赋的人的境况变好而言是必要的不平等更大。然而,可行的选择通常还包括D。
科恩说,除非因为如果平等的分配有天赋的人就不愿生产的更多,而这与罗尔斯的博爱观念不一致,为什么平等的分配增加的产品将会不可能呢?可见,运用差别原则很难证明基于刺激的不平等是公正的,因此差别原则将会要求D。简言之,赞同基于刺激的不平等与罗尔斯描述的正义社会的博爱观念相矛盾,罗尔斯要么必须放弃赞同对有天赋的人的经济刺激,要么必须放弃他的博爱观念,而博爱观念却是值得坚持的。
第三,基于刺激的不平等在当代的存在虽有其合理性,但不能由此认为它们是正义的。罗尔斯说:“一个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将承认这些(为刺激所要求的)不平等的正义性,他若不这样做确实是目光短浅的。”[8](P150)科恩认为,这段话中的“目光短浅”虽然用词不当①,但它无疑包含着这样一种主张:不承认基于刺激的不平等的正义性将是错误的。他对这一主张的回应是:如果我们在完全遵从正义原则的假设中谈问题,那我们就既不需要也不应该承认基于刺激的不平等是正义的。科恩指出,由于被罗尔斯构想为支配一个正义社会的原则,差别原则把现存的对使处境最差的人获益是必要的,但这种必要反映的是有天赋的人的意图的那些不平等,谴责为不正义。然而,如果考虑到那些不平等是必要的,那纵然因为上述理由,消除它们也将是草率的。换句话说,如果我们关心处境差的人,那我们有时也应当承认刺激的必要性,就如同我们有时甚至应当满足绑匪对赎金的要求一样。但我们这时不是在根据严格解读的差别原则行事,因为根据严格解读,它是支配一个社会的正义原则,即这一社会的人们都是由它所激励的。我们这时是在根据不严格解读的差别原则行事,这种不严格解读的差别原则赞同基于刺激的不平等,并被应用于那种为人们熟悉的不正义的社会中。根据刺激性的报酬确实不可避免的假设,那些基于刺激的不平等的存在可被证明是合理的,但由此不能得出在提供它们时没有出现不正义这样的结论。说得更明确一点,当有天赋的人是为了得到丰厚的报酬才决定努力生产时,付给他们丰厚的报酬以使他们努力生产并因而使处境最差的人境况变好是合理的,但根据差别原则所确定的标准,这些人此时的态度是不正义的。因此,根据严格的罗尔斯的正义的观点,赞同基于刺激的不平等的不严格解读的差别原则不是一个正义的基本原则,而是一个操纵人们的不正义的原则。而它之所以不是一个正义的基本原则,是因为它给予那些冒犯正义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者以好处。
科恩说,当基于刺激的不平等对于使处境最差的人获益还具有必要性时,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是明智的,但认识到此时的社会不是建立在正义之上也是明智的。与此相关的一个更具普遍意义的关键问题是,人们不应该像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那样假定,“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这意味着“如果法律和制度是不正义的时候,它们就必须改革或废除”。因为有时正义是达不到的,而且我们无奈地接受其他东西会更好。例如,当不付赎金就不能使孩子从绑匪那里回来,即当正义的结果无法获得时,那交付赎金从而使所有的人(绑匪、父母和孩子)都比拒付赎金处境更好,这无疑是更可取的。此外,从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正义在匮乏的条件下并不是制度的首要价值。在这样的条件下,正义的分配不可能实现,如硬要实现它,可能会使每个人的境况更差,因此,此时不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应“改革或废除”。而且马克思主义讲的匮乏不是指生活用品的缺少,而是指更为广泛的环境,即为了保证或许是相当合理的生活用品,大多数人必须花费他们的大部分时间从事那种与他们的自我实现相冲突的劳动。但在这种条件下,容忍乃至有时支持基于刺激的不平等可能是正确的,尽管实际情况是它与正义相矛盾。在有些时候,不严格解释的差别原则可被推荐为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因为我们不能实现正义,而与刺激相伴随的不正义是我们能够得到的最好的不正义。
二、差别原则没有确立罗尔斯视为正义的不平等的正义性
科恩指出,除了前边讲的根据差别原则为基于刺激的不平等的辩护以外,罗尔斯还根据差别原则对不平等的正义性做了另外的一种论证。这种论证始于这样一种主张:对机会平等理想的恰当理解需要作为探究正义制度的自然出发点的平等本身,即没有人拥有正当的权利要求得到比其他任何人更多的资源,无论是基于应得还是根据任何其他先前的条件;如果现实的情况是在某一不平等报酬体制下每一个人的境况都会更好,那么拒绝这一体制无疑是愚蠢的。[9](P15-16)因此,人们不应当在平等的出发点上止步,因为不平等被证明是正当的。这一论证被科恩称为“帕累托论证”①。科恩说,他在这里既不挑战差别原则,也不挑战帕累托法则,他的反对意见是要表明,这种论证并没有确立罗尔斯视为正义的不平等的正义性。在反驳罗尔斯的论证之前,科恩先对这一论证本身做了进一步的说明。这一论证包括两个步骤。
第一个步骤是从机会平等到平等。这里讲的机会平等不是自由至上主义者理解的机会平等,即只是不存在对任何人经济或社会的自我发展的法律障碍。在罗尔斯看来,这种机会平等容忍“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天赋、出身、培养,等等)的深刻影响,而其“最明显的不正义之处就是它允许分配的份额受到这些从道德观点看是非常任性专横的因素的不恰当的影响。”[10](P72-73)为此,在罗尔斯讲的机会平等中,无论是自然的还是社会的优势都不对福利的不平等起作用。由此出发,罗尔斯把平等确立为唯一自明的分配正义的基础,用他的话来讲就是:“自由而平等的道德个人根据什么原则来接受下述事实———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受到社会运气、天赋机缘和历史偶然性的深刻影响呢?由于各派都把他们自己看作是这样的个人,所以,对他们来说,一个明显的出发点就是,假设所有社会的基本善(包括收入和财富)都应当平等,每一个人都应拥有相等的份额。”[11](P298)
第二个步骤是从平等支配的分配到由差别原则支配的分配。由差别原则支配的分配在这里指的是帕累托更优(Pareto-superior)的不平等分配,即其中所有的人,特别是处于底层的人,都比他们在最初的平等状态中处境更好。罗尔斯认为,最初生活机会中的深层的不平等在现代社会是不可避免的,而差别原则告诉我们这些深层不平等是可证明为正当的。正因为如此,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多次讲到,当且因为基本善①的不平等体现了一种相对平等分配而言的帕累托更优选择时,就可证明它是正当的:“各方就从一个确立所有人的平等的自由的原则开始,这一平等的自由包括机会的平等和收入与财富的分配平等。但却没有什么理由说这一接受应当是最终的。如果在社会基本结构中有一种不平等可以使每个人的状况都比最初的平等状况更好,为什么不允许这种不平等呢?人们为了将来的较大回报,能够把一种较大的平等可能给予的直接得益②用来进行合理的投资。”[12](P150)接着,“对全部基本善的平等划分,从接受某些不平等来改善每个人的境况这种可能性来看又是不合理的”。[13](P548)再有,“假设一种最初的安排,在这一安排中,所有的社会基本善都被平等地分配,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收入和财富被平等地分享。这种状况为判断情况的改善提供了一个基点。如果某些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将使每个人都比在这一假设的开始状态中更好,那么它们就符合我们一般的观念”。[14](P62-63)因此,“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或全部的不平等分配是为了每一个人的好处”。[15](P62)
科恩说,联系《正义论》的其他论述可以清楚地看到,在以上论述所建议的不平等中,那些比其他人做得更好的人是具有更多生产天赋的人,他们得到的基本善比那些更少天赋的同胞要多。那么,如何理解有天赋的人得到的更多的基本善呢?
科恩说,要弄清这一点,我们有必要考虑一下罗尔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的一段话:“天赋更好的人(那些在自然天赋的分配中占有更幸运位置的人,而从道德上讲他们对此不是应得的)被鼓励去获得更多的利益———他们已经从这种分配的幸运位置中受益了,但条件是他们应以有利于天赋更差的人(那些在这种分配中占有更不幸位置的人,而从道德上讲他们对此也不是应得的)善的方式来培养和使用他们的自然天赋。”[16](P123)罗尔斯这里讲的“更多的利益”也就是更多的社会的基本善,那“更多的利益”的确切含义是什么?看来天赋更好的人已经拥有的东西,即他们的(非社会的基本)天赋,被算作是与其他人的天赋相比较而言的好处,而这是一个“他们在天赋分配中的幸运位置”的问题。由此可以推断,他们被鼓励获得的“更多的利益”意指的是更大差别的利益,即与天赋差的人相比对他们已有的基本善的更大添加。这样说来,在罗尔斯所建议的帕累托更优的不平等中,有天赋的人比没有天赋的人拥有更多的基本善,对此罗尔斯说得非常清楚:报酬的不平等是作为对有天赋人的鼓励而起作用的。
在做了上述说明以后,科恩接着指出,罗尔斯的论证是从社会的基本善是平等的、天赋的(非社会的基本)善是不平等的开始的,我们可以把这种状态称为D1;然后移到对帕累托更优的选择,其中有天赋的人不仅享有他们最初的好处,而且享有更多的社会基本善的好处,我们可以把这一状态称为D2。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离开D1的移动中,天赋的不平等被一种社会的基本善的不平等加强而不是抵消了。科恩说,那些有天赋的人最终将得到更多社会的基本善会使人们对罗尔斯的论证感到意外,因为那一论证的第一部分,即把人们带入D1的那部分论证,主要强调的是更多天赋的情况证明不了分配结果的正当性。由此出发,科恩深入分析批判了罗尔斯为D2所做的辩护:不以一种不平等的情况取代D1是不合理的。
首先,罗尔斯对作为起始点的D1的描述明显不充分。科恩说:“我们缺少有关D1的信息,即我们所要求的对它应让位于D2的建议做全面评价的信息,而且我相信,这种不充分的描述,即缺少信息,使得从D1到D2的移动比否则将会出现的情况更顺利。”[17](P98)我们只知道在D1中,“所有的社会基本善都被平等地分配,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收入和财富被平等地分享”。[18](P62)而这作为对起始点的描述至少在三个方面是不充分的:第一,由于我们仅知道有关社会基本善的情况,我们并不知道有天赋的人和没有天赋的人在D1中的劳动投入。我们既不知道他们的劳动花费了多少时间,也不知道他们的劳动有多么辛苦。第二,我们不知道基本善的最初的平等是什么,准确地讲,按照一种决定性的尺度,基本善的平等是什么。考虑一下收入和财富方面的善。就对非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财富而言,人们可以假定平等指的是在经济价值上相同,但对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简称劳动收入)而言,平等指的什么就成问题了。因为劳动收入的平等在这里既可指工资率(即每一劳动时期的收入)的相同,因而可能是不同的周或年收入的相同,也可指周或年收入的相同,因而可能是不同的工资率,还可指其他什么方面相同。第三,从更总括的意义上讲,D1中所定的收入和财富的相同是在什么水平上?为什么它不以更高或更低的水平为起点?科恩说,D1,即“最初的平等”,是判断D2是对D1的改进的基准尺度。如果我们缺少有关D1的信息,那我们就不能说D2是否和如何比D1更好。
其次,罗尔斯的论证前后不一致,其第一部分给出的选择平等作为正义出发点的理由,与其第二部分给出的赞同背离作为正义出发点的平等的理由相矛盾。科恩说,我们姑且先把有关D1中劳动的辛苦程度及收入和财富水平的问题放在一旁。让我们假设D1中劳动收入的平等是每小时工资的平等,可称其为工资率W;有天赋的人和没天赋的人劳动同样的时数并投入同等程度的努力,因为他们的“义务”是“同样的”[19](P62);由于投入同样的努力但有天赋的人比没有天赋的人生产的更多,尽管按照假定,他们没有得到更多的收入。很多人会把这看作是不公平的,但更有天赋的人的更多的产品在这里被视为应归于他们幸运的天赋这一在道德上没有道理的条件,因而,这种幸运天赋的结果在对初始平等的论证中是不受重视的。科恩接着说,根据前边讲的关于D1的那些假设,我们可以推断,在D2,无论有天赋的人还是没有天赋的人都享受高于W的工资率,在那里,他们的工资率可分别称为Wt和Wu。我们还知道Wt大于Wu,知道能够使没有天赋的人得到Wu的,是当有天赋的人得到Wt时提供的超过他们在W提供的额外的生产能力,知道罗尔斯认为Wu和W之间的差额对于证明Wt和Wu之间的差额的正当性是必要的。我们还要假设,没有天赋的人在D2生产的东西不多于他们在D1生产的东西。科恩强调,当然,上述假设只是填充罗尔斯的论证留下的某些空白的一种方式,但它是一种相当正常的方式,而且当起始点以此方式加以详细说明时,思考那一问题的结论就将是坚实的,而且其他可接受的说明也会产生相似的结论。接着,科恩提出了一种他认为在实践上或许可行或许不可行,但在逻辑上是可能的分配,他把它称为D3。在D3中,生产的数量同D2一样,但不同于D2的是,在D3中工资是相同的,即有天赋的人和没有天赋的人工资率都是We,We超过W和Wu,但少于Wt (用符号表示就是Wt>We>Wu>W)。D3相对于D1是帕累托更优,但与D2(它与D3是帕累托不可比①)不同,D3保持了平等,而且没有天赋的人在D3比在D2的处境更好,而有天赋的人的处境在D3比在D2不太好,这两种人的处境在D3都比在D1更好。
① D2和D3是帕累托不可比,是因为在每一状况中一些人都会比他们在另一状况中处境更好。科恩说,如果D3是可行的,而且有天赋的人愿意在We的工资率上生产在Wt的工资率上生产的东西,那罗尔斯的主张,即面对可能的帕累托更优的不平等坚持平等就是非理性的,就会失去它的力量,因为一种保持了平等的帕累托改进的移动,其中没有人像一些人在D2那样穷,此时也是会实现的。我们可以假定,如果D3的确是可行的,那同D1相比而增加的产品,就还要完全归于有天赋的人的更大的生产率。但是,由于在D3中工资率是平等的,有天赋的人在D3中没有像他们在D2中那样因产品的增加而更多获利。前边表明,罗尔斯的论证是这样的:对于基本善的不平等分配不存在任何理由(论证的第一步),除非一种不平等的分配有益于每一个人(论证的第二步)。现在我们看到,这一论证不能证明从D1到D2的移动是正当的,因为在D2是可能的地方,一般说来在D3也是可能的,而相对于D3,D2不是一种使每一个人受益的不平等分配:处境最差的人在D3要比在D2更好。按照罗尔斯的第一步论证,D2实际上展现的是一种不平等,一种缺少证明为正当的不平等。因为依据那些导致D1的假设,如果D3是可行的,那D2是不能证明为正当的。罗尔斯不能以没有人应得比其他人更多的东西为理由使平等成为正义的自然起点,然后因为对平等的背离有益于处境最差的人就背离平等,最后再宣布这一结果无疑是正义的。
总之,科恩认为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了某种形式的不正义,而这也正是他为什么提出要拯救正义和平等的原因。
参考文献
[1][9][17] G·A·Cohen·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
[2][3][4][5][6][8][10][12][13][14][15][18][19] 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7][16] 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11]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