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 Collier Steven Levitsky:“带形容词”的民主:比较研究中的概念创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623 次 更新时间:2010-02-05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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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Collier   St  

摘要:近年来,世界各国民主化的趋势使得学者们必须面对两个具有潜在矛盾的目标:其一是建立一个能包括各个国家不同经验、具有多样性的民主概念;其二是在不扩大概念的基础上扩大对这一大类案例的分析。本文认为这一双重挑战导致了概念创新的加速,产生了几百种民主的亚类型——也就是“带形容词”的民主。本文对出现的三种重要创新类型的优势和弱点进行了探讨,这三种类型是:对民主定义的“精确化”;对与民主相关联的大概念进行转化;以及建立不同的亚类型形式。鉴于这些重新定义民主概念的策略所产生的含义具有复杂的结构,我们显得老生常谈式的结论其实具有新的紧迫含义:学者们必须通过对他们所使用的民主概念进行清楚的定义和说明来为自己的研究定位。

近年来席卷全球的民主化浪潮给学者们提出了一个巨大的概念挑战。随着大量国家告别威权主义,民主这一概念被应用于很多新的情况。尽管拉丁美洲、非洲、亚洲和前社会主义国家的新政权都具有民主的某些重要共性,但是与发达工业国相比,它们又具有某些深层次的差异。有些政权被广泛认为是不完全的民主。而有些虽然通常被认为达到了民主的最低标准,但仍然存在一些令学者们难以解释的特征。

本文认为,在学者们试图对这些新型民主进行分析的过程中,他们在尝试完成两个具有潜在矛盾的目标。一方面,他们希望增加概念的差异性,以解释新出现民主的不同形式。另一方面,他们试图避免概念出现“扩大”,防止一些具有不符合他们所认为的民主性质的案例被纳入民主范畴。这两个目标导致的一个重要结果是出现了多种供选择的概念形式,其中包括大量亚类型,例如“威权主义民主”和“新世袭制民主”。对此类文献的检索表明有超过550个这样“带形容词”的民主,这些民主亚类型的数量是所分析国家数量的几倍之多。

鉴于近年来民主化领域的主要研究者对术语进行标准化,特别是按照Joseph Schumpeter和Robert A. Dahl的“程序”定义传统所做出的努力,民主亚类型数量的不断增加显得尤为有趣。当然在一些重要的方面,标准化是成功的。但是随着民主化过程的继续,并且由于焦点从最初的威权统治转型转变为巩固民主问题,亚类型的增加和其他概念创新不断涌现。因此,在继续早期的标准化过程外,还应该对形成多种概念形式的含义的结构进行评价。

本文关注的是对晚近国家政权层次的民主化案例,特别是针对拉丁美洲国家的研究,希望发起这样的评估程序。作为本次讨论的基准,我们首先介绍本文所依据的民主的不同定义和概念。然后对学者们在定义民主概念,即在寻求将这些新的民主化案例的不同经验包括在内的同时避免概念扩大这一双重目标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替代策略进行探讨。

本文分析的一个中心问题是,这两种目标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在Sartori著名的方程中,应该通过提高“一般性的阶梯”来避免出现概念扩大,即将概念转化为具有更少的基本属性,从而能概括更多的案例。根据这种“反向变化”模式,调节基本属性数量从而调节所能概括的案例数量来提高阶梯的做法可以降低概念扩大出现的可能性。但正是由于它们更具一般性,这样的概念具有只能提供更小,而不是更大差异性的缺陷。另一方面,Collier和Mahon最近提出了另一种方法,我们称之为产生“缩减的(diminished)”亚类型的过程,这种方法可以在提供更大差异性的同时避免概念扩大。

针对这些方法的背景,我们考察了三种寻求同时强调差异性和避免概念扩展这对矛盾目标的概念创新策略:通过增加属性对民主的定义进行“精确化”;对与民主相关联的一大概念(例如政权)进行转化;以及建立不同形式的亚类型。在对最后一种策略的分析过程中,我们首先探讨了在降低和提高Sartori一般性阶梯的过程中如何使用亚类型。随后考虑产生缩减的(diminished)亚类型的方法。由于缩减的(diminished)亚类型在有助于避免概念扩大的同时增加了差异性,它们特别管用。可能正是出于这种原因,它们是本文中最常见的概念创新策略。

本分析的更大目标是正确阐明和认清在这些研究中出现的民主概念的不同用法。学者在使用不同形式的概念创新时往往是出于一种直觉而非自觉,而我们的一个基本想法就是鼓励更自觉地使用这些策略。此外,这些作者远远超出了仅提供民主和非民主之间分类对比的范围,针对民主的不同方面和阶段,他们指出了众多差别。这些差别就是在对民主进行描述中的一种重要创新,这反过来也说明了学者如何对民主的原因和结果进行分析。

近期民主化研究中的民主定义和概念

本文所分析的制度创新的引入与应用于国家政治结构的民主概念相关。讨论这些创新恰当的第一步就是总结近期民主化研究中出现的民主定义和概念。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是对这些研究中出现的一大类定义进行考察。虽然我们无法评判这些含义所有的细微差别,但是我们坚信我们的文章可以给出一定的定义和概念基准,后者定位这些研究时起到了关键作用。本文考察的定义主要是“过程性”的,即它们所关注的是民主的过程而不是可能被视为民主的具体政策或其他结果。很多还是“小”定义,即它们刻意考察尽可能少、但仍然可以建立一个可行定义的性质(尽管毫无疑问,对于一个可行定义需要多少性质存在不同意见)。

我们发现那些遵循Schumpeter窄定义原则的学者将民主等同于选举。这一方法可称为“选举主义”,它将民主定义为举行大范围投票,且不存在重大欺诈行为的选举。其次,很多学者认为如果公民自由得不到有效保证,就不能将选举与民主等同,因此定义民主的“最小化程序”不但必须包括选举,还应包括对基本公民权的适度保障——例如言论、结社和集会自由。

超过这一最小化程序以后,不同学者对那些必须出现在基本程序内、从而形成民主的特点进行了进一步确认,从而形成了一种“扩展的程序最小化”(expanded procedural minimum)定义。最重要的是,一些学者增加了民选政府具备(合理程度的)有效管理权这一要求。这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例如,如果民间管理者对军队缺乏有效控制时怎么办。这一得到扩展的定义获得了广泛的认同,特别是在关于拉丁美洲的文献中可以看出。另外,“最大化”的方法根据的是真实世界中存在的少量案例的性质。包括社会和经济的平等关系以及/或所有政治层面决策制定的广泛参与。一些采用这种方法的学者反对程序定义的思想,与其他的学者有较大差异,而且他们通常不会保证将刚才讨论的其他核心的定义程序包括在内。

使用这些方法的学者并不是均匀分布的。在我们考察的文献中,很多学者使用了选举主义定义。然而,将这一方法运用到那些满足选举范畴、但却侵犯公民自由的国家时(例如萨尔瓦多、墨西哥以及1980年代的新加坡)可能会有过于扩展民主概念的风险。考虑到这一风险,程序最小化或扩展的程序最小化定义法获得了大量学者的认同。此外,采用程序最小化定义的学者一般都不会反对将一些合理的有效治理标准(将在扩展的程序最小化定义法中进行说明)包括在定义属性之中。最大化定义法对应的是1960和1970年代拉丁美洲研究中常用的民主概念,目前仍在继续使用。但是,大量致力于晚近民主化浪潮研究的学者都避免使用这一方法。

民主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众多学者提出的不同的正式定义并不能完全解决民主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更多的时候,这些定义和概念只是为特定学者及其分析的具体案例的特定研究目标提供有用的含义。正如我们将在以下章节说明的那样,如果这些目标发生了变化,或者分析的重点案例发生了改变,学者就会提出不同的概念创新,并改变其含义。

概念创新的策略

本文发现民主的概念化非常复杂,这部分是由于人们所关注的案例具有非常大的异质性。虽然在很多后威权主义政权中存在较具竞争性的选举,而这与民主的概念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这些政权与良好的民主政权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所以不仅需要对不同类型的民主进行定义,从而能认识它们之间更具体的差别,而且还必须避免造成概念扩大。我们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这些概念的复杂用法,后者反映了不同学者在强调这两个问题时所采用的不同方法。现在我们就开始考察他们所使用的三种基本策略。

定义的精确化

概念创新的策略之一是对民主概念的“精确化”,或“细节化”。随着民主概念向新的类型扩展,研究者可能需要面对某种特殊的案例,这种案例按照公认的定义可以认为是民主,但是更多的研究者却认为这种概念并非完全民主。这种情况导致他们需要制定一种或多种标准,这些新标准是民主全部含义的一部分,但并不包括在正式定义之中。结果就产生了一种旨在改变某个案例分类方法的新定义。尽管这一过程可以视为提高民主标准,它还可以理解为使定义适用于新环境的过程。通过增加一个更具差别性的标准来建立民主和非民主之间的边界,这种精确化的策略强调了概念之间的差别。同时该策略还强调了概念扩大问题,因为根据这种新标准,它避免了将研究者认为不完全民主的类型纳入“民主”范畴。

与其他策略相比,采用精确化策略的学者对政治定义有着强烈的兴趣,同时随着民主被用于更多的案例,这些学者开始关注定义的适当性问题。扩展的程序最小化定义方法的出现就涉及到精确化。在一些中美洲国家以及一些南美洲案例中,例如智利和巴拉圭,威权主义统治的一个遗留物就是对军事权力“保留区域”的坚持,民选政府对这些保留区域很少或没有过问权。因此,尽管有自由或相对自由的选举,一些研究者仍然认为这些国家的民间政府缺乏有效的治理权力。考虑到这些威权主义残留,同时作为对举行自由选举的国家就是“民主”国家这一说法的回应,一些学者修改了民主的重要定义,即将由自由选举产生的政府必须具有相当程度的治理权作为一个明确的标准。有了这个修正后的定义,即便一些国家举行了相对自由的选举,如智利、萨尔瓦多和巴拉圭,这些国家仍然被排除在“完全民主”的范畴之外。有人认为这些学者并没有建立一个更苛刻的民主定义,而只是在定义中加入了一个先进的工业化民主国家觉得理所应当的属性。这样,他们就避免了将缺乏这一属性的国家视为完全的民主国家。

精确化的第二个例子是被称为“托克维尔式(Tocquevillean)”式民主定义,即将一些选定的社会关系包括在内。在分析巴西的后威权主义时,该国一些地区仍然存在并具有广泛影响的半封建和威权主义社会关系对公民权的破坏程度令Weffort和Guillermo O’Donnell等学者非常吃惊。出于这个方面的考虑,Weffort为民主国家增加了“一定水平的社会平等”这一定义要求,而O’Donnell则引入了一个类似的限制。采用这种方法,这些学者认为自己仍然还在程序框架之内。然而,引入社会关系问题还是对早期程序定义的重大偏离。这种方法并没有获得广泛运用,正如我们将在下一节说明的那样,O’Donnell后来采用了另一种方法,将这一关注结合到他的民主概念化之中。

第三种精确化的例子是基于以下考虑,在东欧和拉丁美洲一些新的民主国家,民选总统有时会滥用其法定权力,解散诸如议会和政党之类的民主机构,并采用普通民众看来具有强烈威权主义特性的方式治理国家。在拉美,比较突出的例子包括阿根廷的卡洛斯•梅萨(Carlos Menem),巴西的费尔南多•科洛尔•德梅洛(Fernando Collor de Mello)和最极端的秘鲁的阿尔韦托•藤森(Alberto Fujimori)。对这些威权主义倾向的关注导致一些学者将行政权力包括在他们的民主程序标准之中。然而,这种做法并没有得到广泛使用,正如我们在下文中将看到的那样,Jonathan Hartlyn和O’Donnell等一直关注这些“新世袭”和“委托”性政治理类型的学者都采用建立新亚类型的策略来对待这个问题。

对民主定义的精确化具有同时考虑以上讨论的两个目标的优点:即考虑到在不同的政治环境下特定民主程序的含义和作用可能会发生巨大的变化,可以通过提高对概念的共识来实现更精确的差异性,同时避免概念扩大。在此同时需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根据“精确化”而进行的创新可能适用于某个学者,但并不一定适用于他人。第二,更宽泛而言,必须意识到存在“定义的欺骗性”这种潜在问题,即定义变得过于灵活,以至于丧失了含义的基本一致性。最后,过度的具体化还可能有将学者最初决定排除在外的民主属性带回到定义之中的风险。

转化大概念

概念创新的第二种策略是转化那些被视为特殊案例民主的大概念。在使用民主概念描述特定的国家时,学者总是会将它视为相对于“政权”大概念的一个特殊的类型。而近期的一些文献则将民主理解为相对于其他大概念的一种特殊类型,其他的大概念包括“政府”、“管理”、“治理”、“转折点”、“秩序”、“政体”、“规则”、“环境”、“社会”、“政府”和“体制”。因此,当一个给定国家被视为“民主”国家时,其含义根据其隶属的不同大概念而存在巨大差别。

相应地,大概念的转化可以在无需修订或扩大“民主政权”概念的前提下改变一个特定案例被视为民主的标准。我们看到,学者可以使用这一策略建立一个更宽松或更严格的标准。例如,如果一个给定国家的民主制度非常薄弱,以至于使用“政权”来形容并不恰当,学者们可能会成其为一个民主“环境”或民主“转折(moment)”。类似地,一些研究者还称其为民主“政府”,其含义是,尽管政府是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但是民主程序的作用并不能保证。通过将政权这个大概念转化为政府,学者可以降低“民主”适用的标准,因此能避免概念扩大。

通过将大概念从“政权”转化为“政府”,O’Donnell建立了一个将特定国家定义为“民主”的更严格标准。在1989年研究巴西的总统选举后(该文导致很多学者将巴西重新解释为拥有民主“政权”),O’Donnell认为巴西“政府”的法定机构不能确保公民公正和平等的社会和经济关系不受侵犯。虽然他相信这种能力的缺乏并不一定会直接影响政权的功能,但他深信需要对民主进行更深的理解。因此,尽管他承认巴西拥有民主“政权”,但他仍将巴西排除在民主国家行列之外。这种转化大概念的方法成为了另一个限制和修正不完全民主案例的途径。通过这种方式,O’Donnell在没有扩大概念的前提下建立了一个较高和一个较低的民主标准,宣称巴西只达到了较低的标准。

从保持民主的程序化定义这个立场出发,这种创新能更好地解决O’Donnell和其他学者试图通过精确化的托克维尔式(Tocquevillian)定义法来解决的难题。因此,通过转化大概念,民主“政权”仍然具有程序化定义,而威权主义社会关系模式下公民权的功能问题则通过政府这个概念得到强调。

因此,在不同的大概念中进行转化的策略不仅可以避免概念扩大,而且还能引入更好的差异性——在这个例子中是通过建立一个额外的分析范畴。这种方法的缺陷在于如果使用的大概念过多,可能会使学者发生混乱——特别是当他试图将十一个或更多大概念和数百个形容词结合在一起建立民主亚类型的时候。

建立亚类型

第三种也是最重要的概念创新策略是建立亚类型。“亚类型”在本文中理解为通过参考和修正其他概念而派生出的概念。建立亚类型最常见的方式是在“民主”这个名词前添加一个形容词,例如“竞争性民主”,我们所考察的亚类型大多都是按这种方式建立的。此外还有其他的情况,亚类型的建立似乎是参考民主概念而来,但是民主这个词却没有出现在亚类型的名称中,例如“民选政权”。在分析这些亚类型时必须注意以下事实,即它们的含义不能仅仅根据名称推断。类似的词汇可以表示完全不同的含义,其定义以及每个作者的实际用法都需要考虑在内。我们首先考察与Sartori最初建议相关的两种建立亚类型的方法,然后转向“缩减的(diminished)”亚类型。

Sartori的差异性策略

在Satori关于比较研究中概念使用问题的开拓型文章中,他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说明通过降低一般性阶梯转化成另一些概念的方法能实现多大程度的概念差异性,转化后的概念具有两个特点,其一,具有更清楚的属性;其二,与一个更小范围内的案例相匹配。这样的概念能提供更细致的差别,对于研究者来说常常极有价值。这种向下移动阶梯的做法参考了民主概念,常常会伴随产生我们所谓的“规范的”亚类型,在当前的讨论中,这种亚类型通常被理解为特殊但却完全的民主类型。因此,“联邦制民主”、“多党民主”和“议会制民主”在被视为特殊类型民主的同时,还被看作是很明确的民主制度(不管作者使用的是什么标准)。在对最近民主化案例的研究中,的确有学者使用规范的亚类型来实现差异性。例如,在对“议会制”和“总统制”民主结果的重要辩论中就使用了规范的亚类型。其他一些规范的亚类型参考了政治结构的额外方面,例如“两党制”民主,有的还参考了当前政权的前政权形式,例如“后威权主义”民主。

降低一般性阶梯能提供有用的差异性,而且实际上这些亚类型提供了具有基础性含义的分析差异。只是通过这种方式建立的规范的亚类型首先都假设所讨论的案例是完全民主类型,所以研究者可能更容易发生概念扩大。如果所研究的特定案例只是最低限度的民主,那么使用规范的亚类型来获得概念差异性的做法就不适合了。特别是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讨论的那样,学者相信他们正在处理的是不完全或“不确定”的民主,那么一个很强的倾向就是将这些局限性标示出来。为了达到这一点,研究者所需的概念不仅要能区分不同类型的民主,还需要能区分不同的民主程度。由于规范的亚类型只能实现第二个目标,所以它们并不是概念差异性的最常用办法。

Sartori避免概念扩大的策略

Sartori避免概念扩大的建议就是将一般性阶梯提高,从而转化成具有以下两个特性的概念:其一,定义属性更不清晰;其二,与更大范围的定义匹配。就当前而言,这涉及到使用那些位于一般性阶梯之上的民主概念。正如在上一节中强调的那样,学者通常将民主视为与“政权”这个大概念相关的一个特殊类型。因此,如果研究者不清楚某个特殊案例是否真正是民主政权,他们只需要提高这个阶梯,简单称之为“政权”。

理解本文中对于缩减的(diminished)亚类型的使用,关键是要认识到亚类型的含义是根据民主的最初定义,并参照具体的案例而产生的(也就是“初始定义”)。

1.部分民主:根据程序最小和扩展的程序最小定义法产生的亚类型

倾向于使用这类亚类型的学者所研究的案例或者是“正在转轨”,或者只是部分民主化,这包括中美洲、东南亚、非洲和大部分前苏联国家。这种类型的亚类型通常都是通过程序最小定义法产生的,这是因为这些学者将自由选举、全民投票和对基本公民自由的保护视为民主的基本特征。大部分这种亚类型都是根据某种属性是否缺失或薄弱来对案例进行区分——例如自由选举、全民投票、自由参选和公民自由权。由于作者认为每一个属性都是定义民主的要素,那么所产生的亚类型肯定算不上是完全民主。因此,这些亚类型可以用于区分不同类型的“部分”民主。

通过对比,我们发现那些亚类型甚至都不符合民主的选举标准。例如,如果选举基本属于欺诈的案例,那么研究者认为民主基本属于无效民主,因此他们使用了“表面”或“虚假”这样略带轻蔑性的词汇来形容。对于那些举行选举但缺少全民投票这一属性的案例,常常形容为“寡头政治”或“早期”民主。对于那些选举基本是竞争性,但缺少自由参选这一属性的案例,即重要的政党被禁止参加选举,我们发现这类案例常常被称为“受约束”和“限制性”的民主。

另一组亚类型是缺少民主的一个或多个重要特征,但是缺少的特征并没有明确。从作者的用法中可以清楚看出,这些亚类型最符合选举的定义,但是由于在定义范围内的确切位置并不确定,它们被放置在第一列和第二列之间。这一类亚类型的例子包括“部分”、“准”和“半”民主。

在处理具有自由和竞争性选举、但公民自由不完整的案例时,学者使用了“选举的”和“不自由的”民主这类术语。

还有一种亚类型的出现表明在建立缩减的(diminished)亚类型时可以进行精确化。因此,通过精确化来建立扩展的程序最小化定义的学者引入了新的缩减的(diminished)亚类型,其中缺少的属性是民选政府有效的治理权。该类型的实例包括“受保护的”和“守护的”民主。

在介绍了缩减的(diminished)亚类型如何起作用的基本思路之后,我们现在可以回到这些亚类型与一般性阶梯之间的关系上。我们已经讨论过,如果这些亚类型只是比完全民主概念少一些定义性属性,那么在一般性阶梯框架内,缩减的(diminished)亚类型应该比民主概念本身更具一般性。也就是说,它们可以涵盖更多案例。从这个含义上说,它们应该遵循以上提到的模式,即定义性属性数量与所涵盖案例数量的逆变分。然而,缩减的(diminished)亚类型也不仅仅只是具有更少的定义性属性。事实上,它指出了一些缺少的属性。这样的结果是,它涉及的是一个特定类型的部分民主,而不是完全民主。而这些缩减的(diminished)亚类型所涵盖的案例数量与民主的初始概念所能涵盖的数量之间的比较则是一个经验问题。

缩减的(diminished)亚类型可能包含和排除一些案例,由于反对提高一般性阶梯,这里使用了当代西班牙和危地马拉作为范例。根据程序最小化定义法,与危地马拉相比,西班牙更符合完全民主标准,但提高一般性阶梯,我们发现更宽泛的“选举政权”概念将两个案例都包含在内。另一方面,“有限民主”这个缩减的(diminished)亚类型只包括危地马拉,西班牙则不包括在内。因此,有限民主这个缩减的(diminished)亚类型指的是不符合民主初始概念的案例。

2.“有问题的”民主:从现有工业民主的最规范概念中产生的区分标准

另一类亚类型描述的是观察家认为基本“民主”,但根据比较的方法却有“问题”的国家。也就是说,它们不满足关于民主的更大范围的预期属性。学者在研究已经完成向一定形式民主转型的国家时通常会使用这类亚类型,包括南欧、南美洲大部、和一部分东欧国家都是这种情况。这些学者最关心的是提供某种形式的概念区分,以强调很多民主国家所面对的特殊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在形成这类亚类型时所使用的区分标准并不是根据程序最小化或扩展的程序最小化定义法得出,而是根据现有工业民主的最规范概念中产生的。这一概念的来源是包括大量属性,这些属性通常存在于发达工业国家的政治和社会制度之中。正如上文强调的那样,通过将这些属性(是民主具有“完全功能”的标志性特点)包含在内,这个概念完全超越了基本的程序最小化定义法。通过这种方式形成的亚类型通常对定义不甚关注。

我们找到了一百多个这样的亚类型。有些亚类型中的一部分关注的是政权的基本特征。因此,如果政权的巩固性薄弱,学者们称其为“脆弱的”和“不可靠的”民主。而那些水平责任制(Horizontal Accountability)(即通过行政手段的“制约和平衡”)不完全的亚类型则被称为“独裁的”和“委托式”民主。

很多亚类型指的并不是政权本身,而是常见于工业民主国家政治体制中的其他特征。因此,如果有效的公民参与水平很低,学者们会使用“非政治化的”和“低密度的”民主等亚类型来表述。如果政府或政权被认为是无效的或反应迟钝,那么会使用“闭塞的”、“无能的”、“过度制度化的”以及“薄弱的”民主等亚类型。如果对社会福利政策的承诺程度很低或缺失,则会使用“保守的”和“新自由主义的”民主来形容。而对于国家主权薄弱的案例,学者们则使用“国际依赖的”、“新殖民地的”和“美国强加的”民主来表述。

与此最规范的概念相关的亚类型有时会包括一些社会和经济特征,对于这些特征,最小化和程序定义法的提倡者们认为应该将之排除在民主的定义之外。因此,对于那些社会经济条件不利于民主的案例,人们会发现“低收入”和“贫穷的”民主这类说法;对于社会政治稳定程度低的案例,学者们将其描述为“社会爆炸”和“矛盾的”民主。最后,一些亚类型是最规范概念的弱化版本,其中缺失的特征并不明显。例如,“不完全”和“有问题的”民主。

值得注意的是,这类亚类型有一个不确定性。与通过程序最小化定义法产生的缩减的(diminished)亚类型相比,对于第二类所包含的亚类型,学者们并不一定明确认为它们所表示的政权符合民主的基本程序定义。由于学者对对待民主的差异性特征的态度不及对待定义性特征的态度那样明确,所以从正式定义的视角看,差异性特征的缺失并不会使得该政权缺少民主性。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亚类型实际上可以看作是相对于程序最小化定义的经典亚类型。另一方面,可以认为这些学者建立的是缩减的(diminished)亚类型,因为根据发达工业民主的概念,他们实际上认为这些政权是不完全和有问题的。因此,经典和缩减的(diminished)亚类型之间的区别依赖于看待亚类型的不同视角。

3.评估缩减的(diminished)亚类型的作用

我们怎样根据这些实例来评估缩减的(diminished)亚类型的作用呢?它们不仅能为过去二十年间出现的大量新的民主案例提供进一步的差异性分析范围,而且还避免了概念扩大。在这个框架下,两组缩减的(diminished)亚类型展示了各具特色的优缺点。有些亚类型确定了与程序最小化和扩展的程序最小化定义相关的部分民主,民主的概念是亚类型相互区别的关键,而亚类型与此概念的关系则通常都得到了清楚和一致的表达。通过使用这些亚类型,学者建立了描述边缘性案例有效且恰当的方法。另一方面,与上文所讨论的其他策略一样,好的策略如果被滥用,也可能起到反作用。我们不希望看到含义相同的缩减的(diminished)亚类型有众多名称。如果名称的数量超过一百个,那么一定会导致交流障碍。

此外,对于一些边缘性民主的案例,问题在于避免将它们确定为某种民主类型是否会更好。对拉丁美洲的研究就有一个这样的实例,Bruce Bagley决定放弃使用大量缩减的(diminished)民主亚类型来标识国民阵线时期的哥伦比亚(例如,“限制的”、“受控制的”、“有限的”、“寡头政治的”、“精英主义的”、“精英多元性的”、和“联盟式的”民主),并且宣布当时的哥伦比亚是一个“包容性的威权主义政权”。按照类似的模式,一些学者在建立亚类型时并不使用“民主”这个名词,而是按照其对应的民主缩减的(diminished)亚类型的含义来确定其定义属性,从而进行命名。这样的例子包括“选举主义(electrocratic)统治”、“半竞争性政体”、“竞争性、但部分自由的政权”、“混合政权”和“民主-威权主义混合政权”。

我们将另一类缩减的(diminished)亚类型描述为“有问题的”民主,如果根据程序最小化定义法,这类亚类型属于民主,但如果按照发达工业民主的最规范定义,这种民主又是有问题的。从积极的意义上说,可以认为这种亚类型能够表达所讨论案例的重要信息,非常有用。然而,这种亚类型又有一些问题。首先,学者通常没有明确注明产生差异性属性的初始定义。尽管学者经常会提供足够的信息让我们能够确定该亚类型是按照什么样的民主定义才形成了其缩减的(diminished)形式,但是学者所使用的标准常常得不到明确的反映。尽管很多学者声称自己使用的是民主的程序最小化定义,但实际上他们对于“完全”民主的准确理解明显要复杂得多。事实上,很多缩减的(diminished)亚类型都采用了一些区分社会和经济属性的标准,而程序和最小化定义的倡导者认为这些标准应该排除在民主的定义之外。因此,虽然很少进行说明,这些社会和经济特征实际上已经潜回到很多作者的民主概念之中。这种“完全”民主的绝对概念需要进行更仔细的考察。

此外,在有些案例中人们可以观察到一种让人遗憾的交互作用,即这些亚类型不精确的性质以及它们反映所讨论案例负面信息的趋势之间的交互。它们常常使学者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当他们准备对给定案例进行批评时,却发现无法在民主及其亚类型的概念化中找到负面的评价。这让我们意识到这并不是一条值得遵循的有效路径。O’Donnell关于委托式民主的分析就是一个避免此问题的模范,他为这些政权的委托特性如何破坏民主巩固进行了复杂的概念化。对于每一个这样的亚类型,值得提出是否存在一个相同的分析结果这个问题。在某些案例中,一些民主难题可以更好地理解碰巧具有民主政权的社会所具有的潜在问题。

结论性观察

作为结束语,需要强调四点问题。首先需要了解民主是有等级的,而不是一个两分法式的术语。不同学者都曾指出需要超越威权主义和民主这种两分法,应该承认很多后威权主义政权的“混合”性质。正如本文所指出,这种认同实际已经发生——而且是广泛认同。研究拉丁美洲、非洲、东南亚和前共产主义国家的学者不仅强调很多新民主政权的“部分”或“混合”本质,他们还通过大量的亚类型对在这些政权中发现的不同结构的性质进行了确定。所缺乏的是,没有人试图将对这些混合政权的研究方式进行概念性的总结。

第二,对民主更具差异性的理解不仅对于描述很重要,而且还在于民主经常作为因果分析的一个变量。大量文献将民主作为一个结果变量,这包括比较历史学分析的主要着作和关于“社会要素”的新老文献。其他研究则侧重于民主以及民主的特定类型对经济增长、收入分配、经济自由化和调节、以及国际冲突的影响。鉴于这些着作中民主的不同定义和它们所提出的大量亚类型,这样的因果分析常常会得出矛盾的结论就不足为奇了。我们希望本文能够为实现民主含义和用法的一致性做出贡献,能够成为因果分析更恰当的基础。

第三,我们的分析指出,尽管关于晚近民主化浪潮的研究最初采用的是程序和最小化定义,但近期的研究反映出向更详细定义和概念化的转移。这一趋势可见于本文讨论的很多创新策略,包括各种精确化手段、O’Donnell对民主“政府”和民主“政权”的区分、以及在描述符合民主的程序最小化标准但缺乏其他(经常是“本质性的”)被认为是发达工业民主特征的新民主类型时广泛采用的亚类型方法。尽管很多这样的概念创新被批评为不清楚,而且很多人认为最好将加入民主概念的属性区分开来,但它们反映了一种愈发强烈的关注,即仅靠(并且固守)现有的基本民主“程序”已经无法涵盖发生在工业化的西方世界与民主相关的、更宽泛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现象。在很多拉美、东欧和世界其他地方的新民主政权将继续维系但暂不繁荣的情况下,这样的概念创新很可能会继续。在此同时,需要重新提出上文已经提出的问题:是这些以“有问题的”特征为中心问题的民主概念转移是否真的包含了民主本身的特征,还是应该将它们理解为碰巧具有民主政权的社会所存在的潜在问题呢?

最后我们对这个新的紧迫问题提出一条老建议。以上讨论的概念创新策略所产生的含义的复杂结构为学者们研究民主化问题提供了大量术语和概念。考虑到这一复杂性,学者们必须通过对他们所使用的民主概念进行清楚的定义和说明来为自己的研究定位。

(作者 David Collier and Steven Levitsky;欧阳亮 辛伟刚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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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jiang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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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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