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殷弘 潘亚玲:论霍布斯的国际关系哲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159 次 更新时间:2010-02-04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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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殷弘 (进入专栏)   潘亚玲  

摘要:霍布斯的国际关系哲学以其从自然状态概念引伸而来的国际无政府状态为理论基础,推导出国家间会为安全而进行普遍和绝对的竞争和冲突。然而,他未看到国家间可能有、也确有的协调与合作。他还从国际无政府状态这一根本结构特征出发,断定国家不受道义约束,而只受制于自身的利益(特别是安全)需要。这同样既有其真理性,又不免片面和偏狭。他的思想对二战后的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特别是其中的结构现实主义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 国际关系/霍布斯/现代国际体系/结构现实主义

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年)是17世纪英国伟大的哲学家,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最重要的经典名著之一《利维坦》的作者。他的政治哲学(包括关于国际关系的哲学演绎)逻辑清晰、体系完备、思想新颖,极大地影响了后世的国际关系理论思想,特别是对现实主义理论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将着重阐述霍布斯国际关系哲学(当然也是其整个政治哲学)的基石即自然状态学说,以及关于国际关系本质的论辩——国际无政府状态决定普遍和绝对的国际冲突。

一、霍布斯及其思想方法

霍布斯出生于一个乡村牧师家庭。他15岁就读于牛津大学马达兰学院,学习古典哲学和经院派逻辑学,毕业后成为大贵族卡文迪希的家庭教师,通过这个家族,霍布斯跻身上层社会,结识了本·琼生、弗朗西斯·培根等名流,而且得以长久使用位于德贝夏查茨沃思的图书馆藏书。“大周游”是英国贵族子弟受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霍布斯也得益于此。在畅游欧陆国家的同时,他接触到了欧几里得的几何学著作并深为其严谨证明方式吸引,这对他后来研究哲学的方法论产生了重要影响。在意大利他拜晤了伽利略,后者的运动哲学对他影响很大,甚至可以说使他转向了传统哲学的对立面。他是第一个把修昔底德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史》翻译成英文的学者,其中贯穿的政治和国际关系思想(“复杂的现实主义”(注:见Mchael W.Doyle,Ways of War and Peace:Realism,Liberalism, and Socialism(New York: W.W.Norton & Co., 1 997),chapter 1.))对他肯定产生了重要影响。此后,他亲身经历了英国内战这“无法无天”的大动乱,也目睹了欧洲大陆的“三十年战争”。面对空前的社会、宗教、政治争斗,他试图用当时的新科学去解释人和社会的本质,发现政治的内在规律。他的思想主要体现在《论法律原理》(1640年)、《论公民》(1642年)和《利维坦》(1651年)3 部著作中。其中,《利维坦》最享盛名,其理论的完整和逻辑的清晰达到了思想史上少有匹敌者的地步。

霍布斯建立了这样一个哲学体系:它将包括政治哲学在内的整个知识领域,建立在科学原则之上且以演绎推理为特征。这个哲学体系今天被称作机械唯物主义。在霍布斯那里,“物体、存在实体是同一种实在的观念,物体之外的任何观念、思想、意念等等,都不外乎是多少摆脱感性形式的实体世界的幻影。”(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4页。 )力学意义上的运动是造成一切变化的原因,它意味着一个革命性的概念:整个物质世界、包括人的世界是一个纯粹的机械体系,体系内发生的一切,都可以用关于物体相对位移的基本运动法则的几何演绎法加以解释。霍布斯把运动视为其体系的核心,而他设想的整个哲学体系由3 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物体——在几何学和机械学意义上的物体,第二部分是个人的生理和心理,第三部分是政体,即人造实体——国家和社会。在这个就当时的西方思想而言可谓非常新颖和富有创造性的设想中,除了运动律外,没有任何其他规律起作用,所有的一切只是机械动因的复杂实例。在霍布斯那里,万事万物都源于几何学与机械论(注:George H. Sabine, 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4th edition( Chicago: The 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3),Chapter 24.)。

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具有逻辑推理之力和简练明晰之美,这首先归因于他使用的演绎方法。他认为,只有从基本前提开始进行演绎推理,才能产生确定无疑的结论。它为政治理论研究提供了一种模式,这颇类似于经济学上的一种最具成效的研究方法:先设定一个单纯的模式,再由此模式演绎出推论。他以运动这一普遍的自然界事实为前提,推演出包括情感、思想等在内的个人行为原因,进而从个人行为扩展至社会行为,发掘社会政治生活的规律。这样,他的政治哲学便建立在心理学基础之上:假定有一个总体的人类行为原则或公理,以此推演出个别事例,并通过事例展示这些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如何运作。因此,它揭示了一种由基本法则支配的人性,并通过社会群体的特殊事例展示该法则的运作(注:Sabine, 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Chapter 24.)。

二、自然状态——战争状态

霍布斯从人的情感演绎出他的政治学说的基石或前提——他的自然状态论,其目的在于说明一个缺乏公共权威的社会必定处于“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或者说必定处于他直接间接经验过的英国内战和欧陆三十年战争那样的大争斗、大混乱状态)。

当个人处于与外部世界和他人隔离的孤独状态,他将如何行为?他会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情感并据此来行为。在霍布斯看来,人类行为应当主要根据一种机械论的情感心理学来认识。这些情感力量从后面推动着他,而不应当根据从前面诱惑着他的目的去理解。他认为这些目的因人而异,而且太容易掩饰,更何况所谓的“善”或“恶”——人用来表明其喜爱或憎恶的对象的词语——同究竟是什么人在使用这个词语密切相关。“没有如此简单而又绝对的东西,也没有任何共同的善恶标准,能从对象本身的属性中抽象出来”,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只奉行自己的善恶标准(注:Leo Strauss and Joseph Cropsey eds.,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3rd edition( Chicago: Chicago University  Press,1987),p.398.)。大家公认:自我保护是善,自我毁减是恶。每个人都以自己所感觉和想象的利益为最根本的出发点,为人类制定统一的道德原则是不可能的。实际上,世界就是所有不断追求自我幸福和快乐的利己主义者的整体。他们不满足于目前所得到的一切,还为将来的幸福而寻求保证手段——权势。这种权势保证个人欲望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目标不断地发展,以达到最高程度的善,即自我保护。

在缺乏公共权威的情况即“自然状态”下,这些专注于自我保护的个人之间将是怎样一种关系?在霍布斯看来,所有的人生而平等,或更确切地说,他们的能力生而平等:体力上,最弱的人可运用密谋或与他人联合的方式杀死最强的人;而智力上,人与人之间则更加平等,没有人会相信他人像自己一样聪明(注:霍布斯:《利维坦》(中译本),商务出版社1996年,第92至93页。)。人与人这种身心两方面的平等,使他们拥有同等的可以相互毁灭的能力。对最关注自我保护的个人来说,这会产生巨大的恐惧,害怕暴死在别人手下。而且,能力的平等也会导致欲求的类似,进而导致他们之间的竞争。人们为了满足自身的欲求,力争得到一切而不愿让对手分享。这种天然的敌对更由于相互间的猜疑而加剧:在没有公共权威的状态下,人不得不剥夺别人所拥有的一切(包括生命),直到威胁自己安全的力量不复存在为止,因为他们不相信别人不会对自己构成威胁。因而,“全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便是,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注:霍布斯:《利维坦》(中译本),商务出版社1996年,第72页。)不仅如此,由于能力的平等,人不能容忍别人对他的轻视或鄙薄,为了荣誉他们必然相互侵犯。总之,三大自然原因——竞争、猜疑以及荣誉感必然导致人与人之间绝对的争斗(注:霍布斯:《利维坦》(中译本), 商务出版社1996年,第94页。)。

霍布斯断言,没有使人畏惧的公共权威的自然状态具有3 个必然特征:不存在产业、农业、航海、商贸以及其他的提高人类生活质量的实业,因为人的力量和创造力都专注于确保自身安全;不存在法律或道德准则,因为“正确与错误、正义与非正义的观念在那里是无立足之地的……这样一种状况还是下面的情况产生的结果,即没有财产、没有统治权、没有‘你的’‘我的’之分,每一个人所能拥有的,只有在他得到并且保住它的时期是他的”;最后,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这战争必须被理解为“不仅存在于实际战斗中而且也存在于没有和平保障时期中人所共知的战争意图”,它是普遍和持续不休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注:霍布斯:《利维坦》(中译本),商务出版社1996年,第96页。)在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人人自危。“最为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注:霍布斯:《利维坦》(中译本),商务出版社1996年,第95页。)每个人都是并且只是为保护自我而采取的必要措施的唯一裁决者,这是每个人都拥有的自然权利或曰自由。在自然状态下的普遍危险之中,凡是一个人所能得到的东西,没有一种不被用来抵抗敌人、保全生命。因此,每一个人对每一事物都拥有权利,甚至连彼此的生命也是这样(注:Strauss and Cropsey eds. ,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p.402.)。

由此,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进行自我保护的理性做法是遵循自然法,或者说遵循他所阐释的、基于权宜利益而非道德准则的自然律。理性自我保护的第一条自然律便是:“每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注:霍布斯:《利维坦》,第98页。)在霍布斯看来,人倘若过份追求自我利益、自我保护,带来的将不是幸福而是失望。人的自由或者说自然权利并不一定符合其利益,如果所有人都以他所愿意和能够的方式运用自身力量追求自我安全,结果将没有一个人会安全,他将陷入长久的不安全和恐惧之中(注:Geraint Williams, Political Theory in Retrospect:From the Ancient Greeks to  the 20th Century(Hunts,England:Edward Elgar,1991),p.67.)。第二条自然律是:“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而认为是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注:霍布斯:《利维坦》,第98页。)

在相互都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人应当遵守和平的信约。但霍布斯同时强调,在自然状态下,信约仅是“没有利剑的和约,根本无力保护个人安全。 ”(注:引自 James E. Dougherty and  Robert  L.Pfaltzgraff,Jr.,Contending 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A Comprehensive Survey,3rd edition(New York: Harper Collins Publishers,1990),p.91.)因为不能确信契约将会得到严格执行, 所以自身安全仍是最高行为准则。在他看来,人是理性的利己主义者,个人权势来自于更强有力的个人情感和欲求,包括追求安逸舒适的生活和希望成为人上人。不过,压倒一切的情感还是恐惧,而对暴死的恐惧是一切恐惧中最强烈的,它提供了自我保护的强大情感力量。所有自然律令以及社会和政治责任都源于、并服务于个人自然权利即个人自我保护。这使霍布斯得以把利己主义建立在一种心理学式的科学原理之上,否定传统道德哲学、使个人自我利益合法化的道路由此而开辟(注:在这个意义上,霍布斯或许可谓现代自由主义思想的先驱。 见 Strauss and Cropsey eds.,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p.401.)。

人依据理性的自然法形成社会契约,以期得到和平,但理性的自然法并不能改变人类利己的天性,不能消除导致冲突、暴力和人为死亡的种种原因。霍布斯对这一矛盾的解决办法,是订立社会契约的所有个人,将差不多所有权利都交给他们相约建立的“利维坦”——一个对个人来说无比强大、无比威严的人造实体,即公共权威,以共同脱离险恶的战争状态。一切个人及其财富构成其实力,各级司法行政人员构成其人造关节,公平和法律则是其人造理智和意志。最重要的是,它拥有一个人造灵魂——主权(注:霍布斯:《利维坦》,第1页。)。 主权是国家得到生命和活动的关键所在。主权是绝对和至高无上的,也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它是国内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源泉(注:参见 Kenneth W.Thompson,Fathers of International Thought: The Legacy of Political Theory(Baton Rouge: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94),p.78.)。主权依凭其自身的强制力量,使契约各方都平等地履行义务,而且使契约各方确信:破坏契约将受到的惩罚远超过破坏契约可得到的利益。理性力量不能建立确保相互信任的环境,依靠对主权的畏惧才形成国内秩序。霍布斯坚持,除非生命受到威胁或者主权者丧失了保护他们的能力,否则人们应该服从主权。反过来,国家存在的唯一重要理由就是确保其成员的安全与福祉(注:《大美百科全书》(第14卷),第51页。)。

三、国际无政府状态与普遍的国际冲突

按照霍布斯的逻辑,人们为自保而相互承诺创造并服从主权——利维坦,从而结束了个人间险恶的战争状态。然而这产生了另一个难题:它使主权国家成为国际层次意义上的人人,而国际上却难以实现类似的集权,因而产生了主权间的自然状态即国际无政府状态。尽管国家间可以为某些目的达成有限契约,但这完全不等于可对它们实施强制的国际公共权威,也没有改变国际政治中的普遍冲突状态(注:  Terry   Nardin and David R.Mapel eds., Traditions of International Ethics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p. 76; Knutsen,A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p.90.)。

如同自然状态下的个人,每个国家都平等地拥有主权,即拥有无限制的自然权利。为了寻求自身安全和财富及其实现手段——权势,它们可以不受任何道义的约束,因为它们不敢相信能依靠别国的善意和自我约束来实现自己的安全、财富和权势。因而,权势成为国家不变的追求目标,权势竞争成为国际关系的恒常模式。每一国家的安全都是相对的和脆弱的:它必然、并且总需关心自身不受别国的进攻、征服或统治,为此它总是倾向于获得越来越大的权势,而这反过来又增加了别国的不安全感,并使其追求更大的权势以准备对付最坏的情况。无政府状态导致了这种在当今国际关系理论中被称为“安全两难”的局面。国家间由于缺乏相互信任,都出于惧怕别国先发制人的攻击而采取各种手段来加强自己和削弱别国,以达到减少外部威胁之目的,不论这手段如霍布斯所说是“轻蔑还是武力”(注:Doyle,Ways of War and Peace,p.128.)。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权势竞争与安全两难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权势竞争越是继续,安全两难就越是加剧(注:Cornelia Navari,Hobbes,The State of Nature and the Laws of Nature, in Ian Clark eds.,Classical 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New York: St.Martin's Press,1996),p.27.)。不仅如此,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还希望获得最大程度——利维坦,从而结束了个人间险恶的战争状态。然而这产生了另一个难题:它使主权国家成为国际层次意义上的人人,而国际上却难以实现类似的集权,因而产生了主权间的自然状态即国际无政府状态。尽管国家间可以为某些目的达成有限契约,但这完全不等于可对它们实施强制的国际公共权威,也没有改变国际政治中的普遍冲突状态(注:  Terry   Nardin and David R.Mapel eds., Traditions of International Ethics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p. 76; Knutsen,A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p.90.)。

如同自然状态下的个人,每个国家都平等地拥有主权,即拥有无限制的自然权利。为了寻求自身安全和财富及其实现手段——权势,它们可以不受任何道义的约束,因为它们不敢相信能依靠别国的善意和自我约束来实现自己的安全、财富和权势。因而,权势成为国家不变的追求目标,权势竞争成为国际关系的恒常模式。每一国家的安全都是相对的和脆弱的:它必然、并且总需关心自身不受别国的进攻、征服或统治,为此它总是倾向于获得越来越大的权势,而这反过来又增加了别国的不安全感,并使其追求更大的权势以准备对付最坏的情况。无政府状态导致了这种在当今国际关系理论中被称为“安全两难”的局面。国家间由于缺乏相互信任,都出于惧怕别国先发制人的攻击而采取各种手段来加强自己和削弱别国,以达到减少外部威胁之目的,不论这手段如霍布斯所说是“轻蔑还是武力”(注:Doyle,Ways of War and Peace,p.128.)。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权势竞争与安全两难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权势竞争越是继续,安全两难就越是加剧(注:Cornelia Navari,Hobbes,The State of Nature and the Laws of Nature, in Ian Clark eds.,Classical 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New York: St.Martin's Press,1996),p.27.)。不仅如此,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还希望获得最大程度的威望,荣誉或尊严同样为其追求权势提供了动力和理由。

霍布斯认为,国际无政府状态下的合作不能改变国际关系的普遍冲突性质(注:下面三段的论述主要参考了Doyle, Ways of War and  Peace,pp.126—127.)。首先,存在着相对收益问题。 国家间较长时间的合作难免导致利益分配不均,其中获益较多的国家可能变得更强,因此,获益较小的国家的安全就会受到威胁。用霍布斯的话说,安全取决于“与我们所恐惧的敌人的对比”。国际无政府状态下的国家总是不得不对相互间的力量对比及其消长进行评估。国家合作时关心的只是相对收益而非绝对收益。其次, 存在着今人所谓长期理性( long—run rationality)的问题。霍布斯认为,理性合作原则可能对蜜蜂、蚂蚁来说有效(它们具有天然和谐性,其合作不是权宜性的),但对人类而言却并不现实。而且,对生性妒忌的人类而言,渴望荣誉和声望意味着合作中的相对收益比绝对收益更有价值。人都为激情和恐惧所驱动,长久的理性只能是一种理想,权宜的理性则仅用来满足现时的激情。总之,对霍布斯来说,国际合作至多只是短暂的和权宜的,完全不足以抵消或大大减少国际冲突。

霍布斯国际关系哲学的一个基本命题,就是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中(如同在自然状态中一样),不存在任何道义,没有是与非、公正与不公正的概念。暴力与欺诈是这一状态下的两种主要的“美德”。某些时候国家之间并无战事,但这仍非和平,它顶多是一个“喘息的机会”。出于安全的需要,一国会不择手段,甚至连自己所作的承诺都可背弃。格老秀斯创设的用以限制国家间冲突的国际法,在霍布斯那里可以说一文不值。他写道:“至于一个主权者对另一个主权者的职责,则包含在一般所谓的万民法(law of nations)之中。这种职责在这里完全无需加以讨论,因为万民法与自然法乃是同一个东西。每一个主权者在保障臣民的安全方面所具有的权利,和任何个人在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方面所能具有的权利是相同的。对不处于世俗政府之下的人在相互间应有和不应有的行为做出规定的那种法律,也对国家作了同样的规定,那就是对主权君主和主权议会的良知意识的规定……”(注:引自Friedrich Meinecke, Machiavellism:The Doctrine of Raison D'etat and ItsPlace in Modern History(London:Routledge and Regan Paul,1957),p.213.)。

主权者对权势的追求为均势观念提供了一种说明。国家出于自身利益,可以背弃联盟、破坏协议——任何联盟和协议都只能在对国家有利的情况下才会被视为有效, 这种外交的灵活性对均势尤为重要(注:Knutsen,A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pp.91—92.)。在霍布斯看来,为审慎起见,一国有时同别国结盟是必要的,但结盟不是国家安全的可靠保障。小联盟(成员国数量较少)易于实现,因为自私而理性的主权国家不会总是背弃协议——持续的背叛将使它处于孤立地位,暴露在其他联盟的有效攻击之下。但小联盟并不能提供充足的安全,因为它易于遭受更大联盟的攻击。大联盟(成员国数量较多)之能实现表明,在特定时期内,为了打败共同敌人,自私而理性的国家是能够进行合作的。但大联盟也不能确保安全,因为它成员众多,难以达成有效决议,而且一旦共同敌人消失,各国出于自身的特殊利益,必将重新返回完全的自然状态(注:Doyle, Ways of War and Peace,p.125.)。

四、霍布斯国际关系哲学评判

霍布斯国际关系哲学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其自然状态概念的国际无政府状态。对于这种状态的逻辑说明和大力强调,揭示和突出了国际体系的根本结构特征,使得此后绝大多数国际关系学者不仅都注意这一事实,而且在不同程度上把它作为研究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国家间主权平等,各国为了实现若干目标、特别是自我保护而依照主要根据权势定义的利益来行动,不受任何道义的束缚。霍布斯的这一理论尽管不免片面,但在相当大程度上说明了国际关系本质性的一面,甚至可以说是较主要的一面。后世的现实主义国际关系思想家和理论家大多从他那里汲取了营养。对别国权势的疑惧促使国家造就和维持均势的思想,这在他以后的国际关系实践中得到了非常充分的运用。

然而,国际关系中的无政府状态实际上并非“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而是具有共同社会纽带和理性规范的自然状态,即约翰·洛克的自然状态(注:关于下面 3 段论述, 参见 Hedley Bull, " Society and Anarch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Herbert  Butterfield and Martin Wight eds. , Diplomatic Investigation(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6),pp.40—45. )。国家实际上并未因追求自身安全而耗尽气力,使其国民生活陷入“孤独、贫困、卑污、残忍且短寿”;它们一般不会把如此众多的资源投入扩军备战,以致达到使其经济崩溃的程度。相反,国家通过提供使其国民免于外部攻击和内部混乱的安全,造就了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而且,缺乏全球性政府与国际经济相互依赖并非水火不相容。虽然不存在一个国际层次上的公共权威,战争也不时成为国家的一种政府选择,但国际关系中仍存在着秩序。国家间存在着共同利益、共同价值观念、共同规则、共同运作机制,从而构成了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社会,国际关系也因此具有一定的有序性甚至合作性(注:  Hedley  Bull,  The Anarchical Society(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7).)。

霍布斯没有注意到一个简单的道理:国家对无政府状态的承受能力与个人不同。个人往往无力抵挡暴力攻击,无法靠自己来确保自身安全,但国家是由众多个人和团体组成的一个实体,可以为自己提供防御手段,在遭受外部武装攻击时不一定会被置于死地。自然状态中能力平等的个人易受伤害的程度是相同的,所以无政府状态不可容忍,但国际体系中存在着国家强弱的区别,强弱的不同导致易受伤害程度的不同,均势就是在这一条件下运作,并且往往有助于较弱国家的安全。另外,国家在经济生活中享有个人远不能及的自给程度,虽然在贸易等方面它们多少相互依赖,但经济上总的来说它们依然相对独立。简言之,与自然状态中的个人不同,国家一般能容忍无政府状态而不是要求建立一个世界政府,或者说宁愿有一定程度的不安全,而不愿用主权、独立和自由来交换帝国之下的安全。

霍布斯的国际关系哲学具有利己主义和实用主义的色彩,“每个国家仅为自己而生存,在一些甜言蜜语的面纱下,却是‘强权即公理’的冷酷现实。”(注:G.P.Gooch,"Hobbes and the Absolute State,"inidem.,Studies in Diplomacy and Statecraft(New York:Russell &Russell,1942),p.371.)认为国际关系中不存在是与非、公正与不公正的观念,是对现代国际关系的一种误解。实际上,即使那些严重违背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和国际道德准则的行为,大都也以曲解这些国际原则作为借口。这与遵守这些原则的行为一样,证实了国际关系中是非观念的存在及其力量。正如政治思想史研究泰斗弗雷德里克·梅尼克在评论霍布斯时所说,纯粹的利己主义和实用主义不论以多么理性的姿态来宣传和提倡,都不可能作为一种将人类社会聚合起来的纽带。如果依照国家利益采取的思想、行动将要继续到顶峰,就必须为它添加一种更高尚的道德情感和价值观念,而霍布斯基于机械论的个体主义和利己主义做不到这一点(注:Meinecke,Machiavellism,p.216.)。

五、霍布斯与战后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

霍布斯对战后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他的国际关系哲学断定,国际无政府状态即国际冲突状态,决定国家间普遍和绝对的权势之争,导致国家以非道德态度对待国际政治并致力于造就和维持均势。国际无政府状态以及其中的国际权势斗争成为战后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思考的基本出发点和中心问题,汉斯·摩根索、约翰·赫兹和肯尼思·瓦尔兹的学说都强烈地体现了霍布斯国际关系哲学的精神甚或理论逻辑(注:关于本部分的论述,参见时殷弘、叶凤丽:“现实主义·理性主义·革命主义——国际关系思想传统及其当代典型表现”,《欧洲》1995年第3期。)。

美国著名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家汉斯·摩根索以权势及依据权势定义的利益观念构筑了其理论大厦,国家间的斗争被看成永久性的,它们是归因于人性和国际无政府状态的权势逻辑的必然结果。权势既是国家为达到其目的所使用的手段,同时也是权势追求本身的目的。保卫国家安全和其他重大利益既是国家奉行的至上政治原则,也是它应遵循的至上道德原则。同时他还特别强调均势的作用,认为通过均势可以限制国际权势斗争,协调国际冲突和矛盾。

美籍犹太裔国际政治学家约翰·赫兹在1950年提出了一个被以后的国际政治学广泛援引的基本概念:只要个体间共处但未结成更高的统一,就总是存在安全两难问题,即每个个体始终担心被其他个体侵害、统治或消灭,因而求得安全势必多多益善地追求权势,而这又会使其他个体感到不安全,从而也追求权势以防不测。非常明显,这个概念直接来自霍布斯,它的广泛涵义便是权势竞争以及由此而来的各种国际现象盖源出于国际体系的根本结构——国际无政府状态(注: John H. Herz, "Idealist Internationalism and Security Dilemma", World Politics,V.2(1950),pp.157—180.)。由此,赫兹在一定程度上为后来的结构现实主义准备了至少部分理论基础。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肯尼思·瓦尔兹的结构现实主义理论承袭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该理论认为,可以从国际体系的结构来解释国际关系的现实。该结构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国际体系的根本组织原则,即国际无政府状态,二是政治单位(国家)间的能力(权势)分布状况。在这种单元/体系结构中,系统(国际结构)是决定性的,单位(国家)是被决定的,尽管两者之间存在着双向互动关系。政治单位的行为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它在国际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而不是其内部属性(注:Kenneth N.Waltz,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New York:Random House,1979);王逸舟:《西方国际政治学:历史与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53页。)。

根据结构现实主义理论,国际体系的基本结构特征是无政府状态,即不存在合法的中央控制力量,而结构的变化以及随之而来的国际体系变化,系由各单位实力对比的变化造成。在国家自助的国际政治体系中,国家是一个个统一、审慎和注重自我利益的单元,其行为因不同的实力和相互间的实力对比而异。国家间的竞争和冲突直接来源于无政府状态下国际生活的两个彼此关联的现实,那就是国家必须依靠自身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安全,而对国家的现实或可能的威胁随处可见。在这个自助体系内,国家间总是相互猜疑甚而相互敌视。受竞争压力和谋求生存的自助本能的推动,各国不断向获得一切有助于加强自身力量的手段的方向行进。这种不安定状态由于前面谈到的安全两难局面而进一步恶化。这是霍布斯自然状态论的现代版本。

在瓦尔兹看来,国际政治体系像经济市场一样,从根源上说是个体主义的和自发产生的。在国际政治结构中,各国是生存、繁荣还是损伤、死亡,取决于它们各自的努力,这就决定了国家应遵循的道德原则从属于国家维护安全和谋求权势的需要,而不必同个人应遵循的道德准则保持一致。

虽然国际关系中的国家主要根据由实力定义的自我利益行事,但瓦尔兹同时也声称,国家是理性行为体。如果所有国家都竭力谋求自身的权势、安全和财富,那么在国家间就可能造就和维持一种均势状态。他并不认为所有均势都很好,实际上在多极均势中,同盟的灵活性使得友好和敌对关系变化莫测,并使每个国家对目前和未来的力量关系捉摸不定。两极均势则避免了这些弊端,最具稳定性且将保证长久和平。

六、结论

霍布斯国际关系哲学的理论基础,是从他的自然状态概念引伸出来的国际无政府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国家间尤其为安全而进行普遍和绝对的竞争和冲突。这揭示了现代国际体系的根本结构特征,也揭示并说明了现代国际体系的一大(甚至可以说首要)方面。然而,他并未看到另一面,即国家间可能有、也确有的合作与协调,而简单地把国际关系定义为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由此他便犯了既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经验事实的错误。霍布斯还认为,由于国际无政府状态这一根本结构特征,国家不受道义约束,而只受制于自身的利益(特别是安全)需要。这样,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揭露了国际关系的本质,但否认了在国际关系中一般说来确实存在、也确实应有的一些最为基本的道德和价值观念。他的均势观念反映了对国际权势关系的洞察,但他不像后来的许多国际关系思想家那样,注重均势的国际稳定作用。霍布斯在现实主义国际关系思想史上占有显赫的地位,并且对二战后的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有首屈一指的影响。

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现今价值,就是霍布斯国际关系哲学的现今价值。它提醒人们,即使在经济互相依赖高度发展、各功能领域的国际体制已日渐发育的当今世界,国际无政府状态仍是世界政治的一个根本结构特征,这种状态下的国家间争执和争斗也仍是世界政治的一个基本方面。尤其鉴于当今超级强国及其同盟意欲充当(而且不经全球社会契约就充当)世界“利维坦”,我们仍有必要像霍布斯那样,确认、并强调每个国家都平等地拥有主权,即拥有谋求自身安全、福利和尊严的“自然权利”,尽管这种权利并非如霍布斯所说是无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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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欧洲》1999年06月,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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