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是一个过于笼统的概念
最近几年时间,群体性事件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一个众人关注、非常敏感但又缺乏充分讨论的问题。而之所以缺乏充分的讨论,又恰恰是在于它的敏感,其中涉及到的一些实质性问题,往往被有意回避掉。但这样一来,对于群体性事件及其处理,很难形成一种成熟的认识和做法。于是,用一种相当僵硬甚至笨拙的方式处理群体性事件,就成为我们社会中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其结果是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方式反倒成为造就甚至激化群体性事件的因素。
实际上,目前人们通常所说的群体性事件包括了非常庞杂而其性质可能完全不同的内容。在这个笼统的概念之下,既包括民众正当的利益表达,也包括某些滋事的治安事件,甚至违法犯罪事件;既包括纯粹的利益问题引起的社会抗议,也包括带有某种社会和政治含义的事件,如人们通常所说的“非直接利益冲突事件”;既包括针对当地政府的抗争,也包括由劳资等民间关系引起的冲突事件。此外,与民族和宗教因素有关的社会冲突也都被纳入群体性事件的名目之下,甚至前一段河南开封市杞县因传言钴60污染而导致的成千上万民众离家出走的事件,有关方面也将其当作群体性事件来对待和处理。
将性质和特点完全不同的事件放到“群体性事件”这个名目之下一勺烩,导致了极为有害的后果。其一,夸大了群体性事件的严重性,把整个社会特别是政府的神经弄得高度紧张。在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国家,把这些性质不同特点不同的事情放到一起来统计,自然是一个非常大的数字。结果,就产生了一种有害的误导,群体性事件的问题被弄得越来越敏感。社会对群体性事件看得过于严重,政府对群体性事件防卫过当,成了一种普遍的现象。更进一步的,在对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矛盾估计过于严重的情况下,开始形成一种稳定压倒一切的僵硬稳定观。各级政府不惜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维稳工作,这在世界各国都是少见的。根据笑蜀先生的数据,上海金山区1996-2006年政法的总投入为124609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5.6%,财政拨款年均增幅17.34%。广州市2007年社会维稳支出44亿元,比社会保障就业资金35.2亿元还要多出许多。更重要的是,由于对社会矛盾和社会不稳定的可能性估计过于严重,一些本来应该做的事情不敢去做了,一些重要的改革举措也被推迟延误。
其次,将性质和特点完全不同的事件放到“群体性事件”这个名目之下一勺烩,形成了一种单一而僵硬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方式,这种方式的突出特点就是将群体性事件刑事化、政治化。这就产生了一种根本性的误导。许多在其他社会中很正常的现象,在我们的社会中被当作刑事治安甚至政治问题加以处理。这就使得我们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产生了一种整体性的偏差。从某种意义上说,将群体性事件政治化或刑事化,也许更适应一些政府或官员处理社会矛盾的习惯性方式。与民众打交道,特别是与有不满情绪有自己利益要求的民众打交道,至今是我们政府能力训练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现在许多政府官员所熟悉的处理利益矛盾利益冲突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年代里形成的处理阶级斗争方式的一种沿袭。这种处理方式的最大特点,就是将其作为政治或刑事案件加以硬性的镇压。如果一些群体性事件不存在政治或刑事因素,人们反而不知道如何来进行处理。而将群体性事件中的一些过激因素人为加以放大,甚至激化出某些过激行为,则很容易将这些事件纳入习惯性的解决问题的方式。
准确定位群体性事件
近些年来在国内广泛流行一个说法,即所谓一个国家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时候,是一个矛盾多发期。在现实生活中,这个说法已经并正在继续产生多方面的误导。其实,在国际学术界,这也是一个没有得到充分论证的说法。不错,在有的国家,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是存在类似的现象,但如果分析一下原因,就可以发现,那主要是由于经济发展了,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了,民主和参与的要求就会增强,并由此导致对现有制度框架的某种挑战。也有的国家是在这个时期由于贫富差距拉大等社会问题,导致民众不满增加。但即便是如此,这也远不是一个普遍的规律,在许多国家经历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时候,社会矛盾并没有明显增多。
从表面上看,近年来我国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在明显增加,这似乎印证了上述的说法。但这是很表面的现象。只要具体分析一下我国目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就很容易弄清楚这个问题。大量资料表明,在最近几年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中,征地、拆迁、农民工工资拖欠、劳工权益受侵犯,往往是引发问题的主要原因。但由上述原因引起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与其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与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发展阶段相联系的,不如说是我们工作中某些失误造成的。有谁能够证明1000美元到3000美元就一定会如此大规模地拖欠农民工工资?有谁能够证明1000美元到3000美元就一定会用如此的方式进行征地拆迁?有谁能够证明1000美元到3000美元劳动者的权益就一定要受到严重损害?
可以说,近年来增多的社会矛盾,与1000美元3000美元的问题没有什么必然联系,而是与我们工作上的失误,与没有在实际工作中很好处理这些问题有关系。而1000美元到3000美元是社会矛盾凸发期的说法,不仅成了一些人推卸责任的借口,而且还造就了一种紧张的社会气氛,从而妨碍了正常的利益表达和与此有关的制度建设。
如果从问题的背景来看,我国近些年来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增加,更主要的背景其实不是什么1000美元3000美元的问题,而是我国的体制改革与社会转型过程。现在必须认识到的一个问题是,改革开放的30年,中国已经进入一个利益博弈的时代。而且,在体制变革、社会转型的时期,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处在剧烈调整的过程中,社会中的利益主体也越来越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利益的博弈,将会成为一种常规性的社会现象。而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职能的紊乱,特别是政府充当市场利益主体,不但导致社会矛盾的增加,而且使得政府往往成为社会冲突的对象。但无论如何,将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社会矛盾定位于利益矛盾是非常重要的。
这种定位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只有准确定位才能正确认识目前我国社会矛盾的性质和特点。要看到,基于不同因素形成的矛盾或冲突的性质和特点是不一样的。由政治因素、意识形态因素、宗教因素、民族因素、文化因素引起的矛盾和冲突,往往是非常剧烈的,也是不容易化解的。因为这些矛盾往往是充满感情,甚至是你死我活的。而基于利益的冲突大多是理性的冲突,涉及的更多是有无多少的问题,如征地拆迁和移民中的补偿标准,劳工权益等问题都是如此。这样的矛盾和冲突往往是可以用谈判、妥协、讨价还价的方式解决的,其中演变成足以造成大规模社会动荡的因素很少。换言之,这样的矛盾与冲突,与社会政治的稳定,没有什么直接的联系。有的利益矛盾看起来好像也很剧烈,也很吓人,但其实质仍然是利益的问题。
群体性事件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
这种定位之所以重要,还在于,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只有通过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才可能得到真正的解决,而这种机制只能建立在各种利益主体表达权的基础之上。说得更直接一点,目前的许多群体性事件实际上就是一种利益表达,而这种利益表达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均衡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过去30年中国改革取得的最重要成就,就是建立了市场经济这样一个体制框架。但是正如吴敬琏教授一再强调的,这个市场经济将会是一个好的市场经济还是一个坏的市场经济,现在还是一个问题。好的市场经济的内容或者标准是什么,我认为至少有三个:一是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体制本身来说应当是健全的,如果是健全的可能是好的市场经济,如果不健全可能是坏的市场经济。二是法制基础,如果这个市场经济有一个好的法制基础,可能是一个好的市场经济,如果没有一个好法治基础,则可能是一个坏的市场经济。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有这样的一个利益均衡机制,可能是一个好的市场经济,如果没有,将会是一个坏的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是什么?最重要的就是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以及利益主体之间的均衡博弈。在利益不断分化,利益主体越来越多元化的时代,企图将利益冲突和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是不现实的,并且会使自己处于越来越被动的状态。更重要的是,消灭利益表达会妨碍利益矛盾的解决和利益关系的协调。其实,现在我们将其作为群体性事件加以防范和处理的,有相当一部分就是正常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当我们将这些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时候,正常的利益表达和博弈过程中断了,能够及早暴露社会问题以及能够达成利益妥协的机制被消灭了,结果是问题的进一步严重化。试想,如果农民工在工资拖欠的问题上有和企业的正常博弈,有表达利益要求的制度化途径,如果农民工的抗议不是被消灭在萌芽状态,何至于问题积累到前一段的程度?何至于要总理出面为农民工讨工资?
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关键是首先要承认其合法性,然后把它制度化。这个制度化涉及到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如信息获得机制、要求表达机制、施加压力机制、要求凝聚机制、利益协商机制、矛盾解决机制等。
这里尤其应当强调的是要求凝聚机制和施加压力的机制,因为这两个问题过去人们讲的比较少。当利益群体表达自己利益的时候,要有一个要求凝聚的机制,只有通过凝聚的机制才能使散射的利益要求接近决策的层面,否则,散射性的要求在决策的层面上是无法加以处理的。比如说国企改制中的失业下岗问题,如果没有经过凝聚,可能表达就是一片骂声,但如果经过利益要求的凝聚,最后可能变成一个提案,比如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安排上如何对这些失业下岗职工进行补偿。再比如施加压力的机制。利益的表达,尤其是弱者的利益表达,必须有施加压力的机制,没有这个机制的表达往往是没有意义,不起作用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许多群体性事件,往往就是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的形式之一。但同时也必须看到,群体性事件往往又是一种规范化程度很差的利益表达形式,原因就在于,你不承认这种表达的合法性,也就无法从制度上加以规范。
现在一个基本倾向是,我们总是试图用国家的作用来取代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觉得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是一种危险。这种思维方式严重阻碍了利益表达制度化的过程,也是今天大量群体性事件或不规范的利益表达大量发生的原因。
走向制度化之路
在利益关系凸显、社会矛盾增多的情况下,我们这个社会需要形成一种关于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新理念新思维。这种新的理念和思维的核心内容是:一个好的体制和一个不好的体制的区别,不在于其中存在不存在社会矛盾或社会冲突,而是在于如下这样两点,第一,这个制度和社会能不能容纳冲突,容纳冲突的能力有多强,第二,有没有制度化的办法去解决矛盾和冲突。
我特别想强调容纳能力的问题。一个社会制度有没有对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容纳的能力,有了这个能力,发生了社会矛盾和冲突,这个制度会很有自信,在种种矛盾和冲突面前我自岿然不动。而在缺少这种容纳能力的社会中,一些矛盾和冲突还在萌芽的时候,就惊慌无措,草木皆兵。在美国打伊拉克的时候,我们从电视上都看到了,几百万人上街反对当时美国政府的战争政策,包括欧洲许多国家也如此。当你看到这个画面的时,你会说美国完蛋了,美国社会不稳定了,美国要天下大乱了?许多人都不会这么想,无论在美国国内,还是我们作为旁观者。为什么他在战争状态下几百万人上街不觉得对它是很大的威胁,而我们在和平时代,几十个农民工上街讨要拖欠工资,就感觉如临大敌呢?说明我们制度容纳能力太差,制度太脆弱。在这种情况下,你是因为脆弱而把它消灭在萌芽状态,还是当作正常的现象强化你的容纳能力呢?这是不同的选择,不同的思路。答案无疑是后者。
而制度对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容纳能力直接取决于其用制度化的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形象一点说,我们可以把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看作是水,在有的社会中,水来了,有时你甚至觉得水势很凶猛,但觉得不用太担心,因为这个水在渠里面流,往什么地方流,在什么地方拐弯,什么地方急一点,什么地方缓一点,什么地方会泄掉一部分,到什么地方泄的差不多,人们有可预测性。关键的问题是,要有“渠”。这个“渠”是什么,就是规则和程序。我们现在的问题是什么?就是没有那个“渠”,水来了,不知道往什么流。于是,只能在可能流到的地方和根本不可能流到的地方都到处筑坝。也就是说,在我们的社会里,由于缺少制度化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没有规则,没有程序,就只能严防死守。在这种情况下,唯一的办法是要修“渠”,建立规则,建立程序。
在缺乏制度化解决问题方式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导致一种恶性循环。对此,我称之为“不稳定幻象”。不稳定幻象就是一种以为威胁社会稳定的矛盾很多很严重、社会动荡发生的可能性很大的感觉。在这样一种幻觉之下,许多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性矛盾和冲突都很容易被视之为“不稳定因素”。应当说,这种“不稳定幻象”在我们社会中相当普遍地存在着,并影响了我们对目前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看法与处理方式。换言之,这种“不稳定幻象”是导致社会稳定问题泛化、扩大化和绝对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表面上看,这种“不稳定幻象”的形成似乎不是没有根据的。比如近些年来我国社会生活中种种矛盾与冲突数量的增加,一些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的群体性事件中出现打砸抢的行为甚至演变为局部性骚乱,一些诸如围攻基层政府等比较暴烈的社会抗议事件的出现,在矛盾和冲突中基层政府往往成为矛盾的焦点,还比如一些重要时刻上访的集中出现等。在这样的一种幻象中,人们会觉得我们的社会面临严峻的社会不稳定的威胁,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一种强调严防死守的僵硬处理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方式随之形成。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认识和看待这些现象,它表明的是社会不稳定程度,还是制度的缺陷?要看到,我们现在解决问题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非制度化非程序化的,于是,一种所谓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逻辑开始形成。比如平时的上访往往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或者很难解决问题的,只有在重要时刻的上访才能解决问题。这样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并非真的表明社会危机的严重性,相反,表明的是我们处理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上的制度性的缺陷,即在整个社会生活中,我们制度化解决问题和矛盾的水平太低,法治化的水平太低。因此,不能以此夸大社会不稳定的可能性,而是要通过制度化的建设,形成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制度化、程序化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