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西方国家/农民利益集团/政治过程/新农村建设
在中国成功加入WTO以后,如何帮助农民进入市场、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已经逐渐被提上了中国的议事日程。2006年中央的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再次明确提出:“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本文在全面讨论西方国家农民利益集团在政治过程中的功能、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的基础上,分析其对当前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相关问题的启示。
一、西方国家农民利益集团在政治过程中的功能
当代政治学理论把政治过程分为利益表达、利益综合、政策制定、政策执行及反馈等四个主要的环节。根据阿尔蒙德的结构功能主义,利益集团虽然主要是一个利益表达的结构,但是其功能也仍然遍布于政治过程的各个环节,在整个政治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功能。农民利益集团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业性利益集团,它在政治过程中的功能更具特殊性和独到之处。
1.利益表达。
从大的环节看,一个完整的农业政策过程起始于利益表达阶段,而进入农业政策过程的表达又可区分为两种类型:要求和支持。第一种类型是要求。要求涉及的内容较多,比较突出的是:关于产品和服务分配的要求、关于行为管制的要求、关于参与政治经济决策过程的要求,以及对新的价值、挑战和机会积极地加以适应和作出反应的要求等。第二种类型是支持。农民和其他有关的社会行动者要使自己的要求最终有可能在政策取向中体现出来,就必须提供相应的支持或对政策输出的偏差作出反应。支持也可分为两类:一是参与型支持,亦即政治资源的支持,人们通过政治机构或团体的活动,或通过常规的和非常规的政治场合的活动,对政策制定者给予支持。二是顺从型支持,主要是遵守合法的政治体系所制定的权威性政策,纳税,提供各种服务,对政治权威、政治象征顺从和敬畏,这类支持使得政府能够进行提取、管制和分配,也就是说,能够执行政策。[1](P65-66)
农民作为个人当然可以进行利益表达,但是农民以个人方式进行的、分散化的利益表达往往效果不佳。这是因为:首先,利益表达是要付出代价的,坚持持续不断的利益表达,其耗费量很大,靠公民个人无力承担。[2](P199-200)其次,个人的利益表达缺乏足够的分量,难以引起决策者的足够重视,进入决策程序。个人的意见和要求,远远不如一个法定的组织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更能引起人们的重视。再次,农民个人或小团体进行的利益表达,往往只是反映少数人、局部地区的利益,而不能有效地代表整个农民群体,不能从长远的角度深刻地反映农民的整体利益。
因此,今天西方发达国家的农民大都选择通过各种各样农民利益集团进行利益表达。而这种组织化的利益表达,不仅对保护农民利益是必要的,而且对于政府制定相关政策也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很多农民利益集团的建立往往是受到各国政府的支持和鼓励的。[2](P228)
2.利益综合。
按照政府过程的理论,在输入阶段之后就开始了政策过程的转换阶段,即要求和支持输入通过一个转换过程变成了权威性政策输出。在转换阶段,首先要进行利益综合,把利益表达提出的许多要求综合成少数重大的政策选择方案。在西方,尽管公民参与政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础,但公民的众多利益要求不可能都直接输入到决策系统,而且决策系统也不可能同时受理那么多的利益要求,因此,其利益要求更多的是通过一定的中间媒介加以综合,然后再输入到决策系统。作为农民参与政治的组织形式,农民利益集团正是充当了这一中间媒介的角色。如在日本,农户有千差万别的利益要求,但经过农协全国中央会的综合后,最终形成能够反映农户基本愿望的三大利益要求——提高政府收购农产品(特别是大米)的价格、争取更多的农业补助金和限制农产品进口。
在利益综合阶段,各种利益集团纷纷粉墨登场,在政治谈判桌前讨价还价,但是它们提出的要求和许诺的支持大多头绪杂乱、含糊不清,而且利益目标的不同经常会引起社会内部的冲突,因为个人和团体都可以按照各自的利益和意识形态作出解释。因此,需要有一个利益确定机构,这个机构的基本职能是将各种集团和个人分散的利益和资源综合,确定为政策体系的目标,通过政策实施来实现它们。在西方国家,政党被视为专业化的利益综合机构,对于利益综合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政党并不是惟一进行利益综合的机构,立法机关和行政当局往往也履行着利益综合的功能。
对于农业政策来说,农民利益集团比政党或其他机构能更好地反映农民的愿望,协调农民的要求。因为农业产业不同于别的产业,政策问题会随时出现。政党一般关心的问题比较广泛,并不专门关注农民的问题,而农民的政策要求会随着农产品市场的价格波动、自然灾害的出现等而随时提出,因此依靠普通的政党对农民进行利益综合是远远不够的,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长期固定存在的农民利益集团对于农民的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是十分必要的。
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经过综合的利益要求不仅容易为立法机构或直接决策者所受理,而且也可以使农民利益集团集中自己的政治资源对决策机构施加压力及影响,以便实现这些利益要求。例如在日本,决定大米的政府收购价格时,首先由农协全国中央会决定要求价格,然后由农协干部与农林水产省官员频繁接触,与此同时,基层农协和地方农协米价对策本部在各都道府县召开有地方议会议员和地方自治体首长参加的米价大会。另外,地方代表团云集首都召开全国米价大会,邀请许多国会议员参加,有时还要举行大型的游行示威活动。在这种形势的压力下,执政党的决策机构农林部会和综合农政调查会连日召开会议,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施加影响,迫使后者接受农协的价格要求;在争取政府补助金问题上农协采取的步骤是,首先在农协内部征求基层组织对预算的要求,然后提交农林水产省,在整个预算方案编制过程中,农协干部和职员不仅频繁接触行政官僚,而且也动员有关国会议员促使执政党向农林水产省和大藏省施加压力。另外,农林水产省、执政党以及农协中央会之间不断召开恳谈会,相互就预算问题达成某种协议。与上述交涉过程相呼应,农协中央会组织成员举行大型群众集会和游行示威,以便扩大影响,增加压力效果。正是由于农协提出的利益要求简单明了,且加上其有效的压力活动,使农协的这些利益要求在相当一段时间里能够得到顺利实现。[3]
3.政策制定。
作为农民自己成立的民间政治组织,农民利益集团当然不能直接参与农业政策的制定,但是它们可以采取种种方法影响农业政策的制定。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农业政策的制定几乎涉及所有领域、所有阶层的利益,因而它也就成了各种利益集团积极活动的焦点。而有关农业方面的利益集团,也就是农民利益集团表现得更为积极和活跃,它们是农业政策制定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相关集团的一部分。
在美国,农民利益集团会通过“院外活动”来维持它们在农业立法过程中的作用。它们在华盛顿设立一批办事处,雇佣一批院外活动人士,代表它们的利益,活跃在政府决策的各个层次,积极设法影响对农业政策制定起重要作用的国会工作人员,影响国会的研究和情报部门的报告,并最后影响议员的态度,使他们制定出有利于自己的立法等。从美国农业立法的历史来看,农民利益集团的确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农民联盟对农业的决策有着很大的影响。英格兰和威尔士农民联盟与农业部结成了非常密切的关系,农业部需要前者作为一个代表性的组织进行价格和资助谈判,以及在重大政策出台前听到农民的意见;而农业部也为英格兰和威尔士农民联盟提供了能够影响政府最高决策的直接渠道,因为在英国农业部长经常可以进入内阁讨论重大决策。战后英国农业发展史,既是政府影响农业的历史,同时也是英格兰和威尔士农民联盟作用于农业的历史。[4](P224-226)
4.政策执行及信息反馈。
农业政策的实施不仅是农业行政部门的事情,它还需要作为政策接受者的农民的认识和配合。如果农业行政部门对农业政策的宣传和推行要面对千千万万的分散的农户,那么不仅推行政策的成本是难以承受的,而且推行的效果也未必很好。因此,只有通过农民利益集团的配合和农民经济组织的协调和组织,农业政策才能够得以推行。
当然,农民对于政府推行的农业政策是不是愿意接受,对政策效果是不是满意等,直接关系到一项农业政策的成功与否;在一项政策推行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还应该进行什么样的改进或补救,则成为立法或行政当局改进农业政策的重要依据。这些也都需要农民利益集团结合农民经济组织提供给权威当局。如英格兰和威尔士农民联盟不仅向英国农业部提供它无法了解的大量信息和分析结果,甚至帮助它实施农业政策。[5](P28)
二、农民利益集团在政治过程中的作用
尽管自由主义理论家把利益集团的存在视为西方现代民主的基础和保障,但是事实证明,农民利益集团在西方国家政治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并不都是积极有效的,它的影响是双重的。
(一)农民利益集团在政治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1.促进政治多元化。
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由于社会分工的程度较高,因而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利益有时是相互对立的,即一种利益的实现会妨碍另一种利益的实现或损害其他利益。尤其在市民利益集团与农民利益集团所代表的利益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对立成分。据估计,在日本这种对立比例大约在20%左右。[6](P109)它们之间较为突出的对立问题是农民利益集团与其他组织围绕农产品价格的对立。
1972年中日恢复邦交正常化以后,日本从中国进口的生丝由1971年度的2839吨猛增到1972年度的6190吨,从而对日本国内生丝市场形成一定的冲击。日本的蚕农们为保护自己的利益,积极推动自民党的“农林族”议员和农林水产省的主管官员,在1974年8月制定并推动国会通过了《生丝一元化进口法案》。该法案规定从外国进口生丝必须得到农林水产省下属组织——蚕丝砂糖类价格安全事业团的批准,并对进口生丝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严格控制,结果使中国生丝的进口量在1975年急剧下降到1480吨。但是,这一法案的实施却损害了由生丝进口商、丝绸生产厂家以及和服生产厂家组成的有关中小企业集团的利益。因为外国进口生丝的减少所导致的生丝价格上升,不仅使生丝进口商受到打击,而且丝绸生产厂家与以丝绸为原料的和服生产厂家也处于经营困难的境地,甚至出现了倒闭的丝织工厂。因此,由这些厂商组成的“中国生丝绢织物进口协议会”直接上书政府,并推动自民党“工商族”议员以及支持生丝进口自由化的通产省、外务省,要求废除《生丝一元化进口法案》。[7]
从这一事件也可以看出,如果利益冲突的双方都在动员自己的政治资源对政治过程施加影响力时,作为“价值的权威性分配”的政治系统就不得不对双方进行调解,使冲突的双方达成某种程度上的妥协,尽可能地在实现一方利益的同时又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或者对损失利益者给予其他补偿。这样就产生了政治多元民主化的基础,即利用公共机构的“正常渠道”来达到各利益集团一致同意的目的。
2.促进农业决策的科学化与合理化。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高技术化,政治决策也复杂化了,在农业领域也不例外。因而要求直接决策者必须掌握与之相关的高度专门知识,但实际的决策者——政府官员与国会议员却因其局限性而难以做到这一点,为克服这一缺陷,他们必须取得掌握这些专门知识和信息的农民利益集团的支持。
农民利益集团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也希望通过向行政官僚和国会议员提供信息资料的方式来影响决策过程,这样就起到了扩大决策系统信息输入的效果。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农民利益集团所反映的意见比正常的代议制政府机构了解和妥善处理的意见更为广泛、深刻以及更具有多样化。因为不同的农民利益集团分别把不同的信息资料送到行政官员和国会议员手中,这样就使决策者们有可能加以比较选择,尽可能地减少决策的失误。
农民利益集团的主要目标就是影响政府的农业政策。在与行政当局以及立法人员长期不断地讨价还价的过程中,由于多方的讨论和沟通,人们对相关农业问题的认识会越来越清晰,观点会越来越一致,最终导致能够被农民所认可的农业政策的出台。这个过程并不完全是农民利益集团单方面施加压力的结果,其实双方是互动的,行政当局和立法机关也会把他们对于同一问题的看法与农民利益集团沟通,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政府和立法机构需要通过农民利益集团获取多方面的信息:一是农民有什么新的政策要求,需要政府提供什么样的政策服务;二是农民对正在实施的农业政策持什么样的态度,是支持还是默许,是欢迎还是反对。通过这个过程,行政当局和立法机构由于全面地占有和分析政策信息,因而才能制定科学与合理的农业政策,保障和促进农业的发展。
3.保障和监督农业政策的执行。
农民利益集团的存在不仅有助于农业政策制定的科学化与合理化,而且也有助于在农业政策执行的过程中提供动态的实时信息反馈,纠正农业政策执行的偏差或检验农业政策的绩效。由于农业政策实施的对象是千千万万的个体农户,单靠政策执行部门很难得到全面准确的信息反馈,因此农民组织,既包括农民经济组织也包括农民利益集团,就成了行政当局和立法机构了解相关农业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依靠。
农业政策的实施不仅是农业行政部门的事情,它还需要作为政策接受者的农民的认识和配合。如果农业行政部门对农业政策的宣传和推行要面对千千万万的分散的农户,那么不仅推行政策的成本难以承受,而且推行的效果也会比较差。只有通过农民利益集团的配合和农民经济组织的协调和组织,农业政策才能够得以推行。当然,农民对于政府推行的农业政策是不是愿意接受,对政策效果是不是满意等,直接关系到一项农业政策的功败垂成;在一项政策推行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还应该进行什么样的改进或补救,则成为立法或行政当局改进农业政策的重要依据。这些也都需要农民利益集团结合农民经济组织提供给权威当局。
(二)农民利益集团在政治过程中的消极影响
西方国家农民利益集团的实践越来越表明,农民利益集团利用各种方式对政治过程施加影响时也产生了不少消极影响。
1.使政策制定变成密室交易。
如同前述,一方面,游说和院外活动是农民利益集团对政治过程施加影响的主要渠道之一,许多利益要求是在国会议员、农业部官员和农民利益集团领袖等少数人的协商下实现的。另一方面,由于为数不少的农民利益集团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形成的,其成员的政治主体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较差,他们对集团的追求目标不甚关心,甚至连本集团具体利益要求的实现也常委托集团领导人去交涉。从这一点上讲,西方各发达国家的政治虽然是多元主义的,但其仍然是带有精英政治的色彩。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缺乏透明度的密室交易容易为追求少数人的利益而造成决策上的失误。
2.产生政治腐败。
西方国家农民利益集团的活动也有可能导致政治上的腐败,造成“金钱政治”的泛滥。农民利益集团在影响政治过程和政府决策时,虽然主要是利用合法的途径来进行的,但是他们也会采用非法途径影响政治过程,比如对国会议员公然行贿,在几十年前就颇为盛行,近来虽不常见,但仍时有发生。
农民利益集团通过向自己支持的公职候选人捐助竞选费,为他们进行所谓“独立”竞选活动,以影响竞选结果,为今后直接游说打开通道。美国的竞选法允许公司、工会、特殊利益集团和其他团体建立政治行动委员会(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es,简称PAC)向国会议员候选人和政党直接捐款,还规定PAC为总统和国会议员竞选所进行的“独立”活动开支不受限制。这一规定为农民利益集团合法地直接或间接影响各级选举,尤其是国会选举开了绿灯。无疑,这给美国的选举罩上了一层金钱政治的色彩,同时也为他们之间的权钱交易大开方便之门,造成政治腐败。
3.损害公共利益。
农民利益集团的活动有可能造成局部利益的泛滥,从而损害公共利益。在美国政治生活中,权力分散在许多实力相当的权力中心之间,而这些中间结构(包括利益集团和政党)的许多上层人物并不了解他们是整个统治机构的一部分,农业领域也是如此。不论是内政还是外交危机期间,各个组织的领导人一般都只顾及本集团的利益而不愿为整个社会的生存作出必要的牺牲。虽然很多农民利益集团自称代表整个农村社会和所有农民的利益,但实际上他们只代表自己特殊的利益。多数学者赞成一个社会存在着超过各种私人利益累计或总和的公共利益,但是这种只着眼于小集团利益的做法无疑会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在西方国家,随着利益集团积极参与政治过程、政策专家型国会议员的出现以及经济低速增长带来各行政部门的对立,在不同政策领域出现了由利益集团、国会议员和行政官僚组成的“三角同盟”式的“次级政府”。具体到农业领域就是农民利益集团——农业部门——农业国会议员三者组成的“次级政府”。如在日本,农民利益集团、农林省、农林族议员三者在农业领域组成的“次级政府”使农业政策独立化,由农协、农林省、农林族议员组成的统一战线虽然成功地延缓了开放国内农产品市场的步伐,但因此却遭到美国方面的不断抨击,而且也束缚了日本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OPEC)中的主动性和主导地位。
4.降低政府效率。
在西方国家,权力相对分散的特征为农民利益集团的活动及其兴旺发达创造了有利的政治环境,而这些集团组织的活动又反过来造成权力的更加分散。权力分散有利于制定折衷的政策,这类政策往往调和了各集团之间的分歧。但在那些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关键性的政策范围内,这种折衷方法实际起着潜在的破坏作用。根据意见一致的原则而产生的妥协政治,使利害相关的集团有机会拖延并大量修改终将形成的决策,结果造成了浪费、缺乏效率和政策不连贯。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在美国,许多人对政治过程能否应付这一挑战持悲观态度。其主要理由就是利益集团的活动导致出现更多的权力中心,这使政府变得更加无能,不能作出有效的、长远的规划,从而很难取得积极的行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无休止的争执表现为决策过程中的相互扯皮、议而不决,直接导致政府效率的低下。
三、对当前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启示
前面我们介绍了西方国家农民利益集团在政治过程中的功能、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那么西方国家的农民利益集团是否就是中国农民组织化的未来选择呢?西方国家农民利益集团的实践对中国农民的组织化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但是我们应该客观、清醒、全面地认识西方国家农民利益集团的作用,提出更加符合中国国情的思路和对策,促进对当前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关问题的解决。
1.不宜夸大西方国家农民利益集团的对抗性。[8]
对于西方国家农民利益集团的政治实践,有些人更喜欢以对抗性思维来理解,关注利益集团的集团竞争、对政府施加压力、与政府谈判、乃至游行示威等权利和功能,期望中国农民的组织化更多一些对抗性。这实际上是一种片面的、天真的和不负责任的想法。实际上,利益集团理论之所以能够在饱受批评的态势之下还能被人们所接受,利益集团的行动并没有因此而受到影响,是因为人们看重利益集团在政治过程中的功能,认为它是对代议制民主的有效补充。在美国政治中,利益集团在实现公民的宪法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说它完善了美国的代议制。[9](P108)
西方国家农民利益集团的实践及其在政治过程中的功能也正好说明了上述看法。[10](P216-232)毫无疑问,农民利益集团的目标在于保护和扩大农业生产者的利益,但实现这个目标的最佳方式不是对抗,而是通过与立法当局和政府之间的互动和沟通。需要指出的是,这个过程并不是农民利益集团单向作用于行政当局和立法机关,行政当局和立法机关也会把同一问题的看法通过农民利益集团与农民进行沟通,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英国的英格兰和威尔士农民联盟与农业部结成了非常密切的关系,农业部需要前者作为一个代表性的组织进行价格和资助谈判,农业部也为英格兰和威尔士农民联盟提供了能够影响政府最高决策的直接渠道。[4](P224-226)美国农场局的发展,也曾受到联邦政府的直接鼓励。[2](P228)因此,对于西方国家的农民利益集团,我们要有一个客观而全面的认识。一方面,我们不要对抗性地认识西方国家的农民利益集团,把利益集团看作是完全与政府对抗的组织,不愿接受,不敢研究;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要有意夸大西方国家利益集团对抗性的特征,试图主观地赋予利益集团过多对抗性的功能。
对于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以及中国农村来说,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是至关重要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是建设一个和谐、稳定、富裕、不断发展的新农村,因此,西方国家农民利益集团的实践对于中国农民组织化的意义,恐怕应该更多地从利益集团的互动与对话、沟通与合作的功能方面去做文章,而不是去有意地发掘其对抗性的一面。
2.要注意防止强势集团对中国农民的不利影响。
从西方国家农民利益集团消极影响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知道,尽管利益集团是对代议制民主的一个非常有益的补充,但是农民利益集团的活动也会对民主政治造成损害,如会使公共政策的制定变成密室交易、产生政治腐败、损害公共利益、降低政府效率等。
在今天中国,尽管农民人数众多,但是他们远远不是那种可以组织得很好的强势集团,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性措施,他们组织起来采取集体行动显然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当前中国农民反而最容易成为利益集团实践的受害者。因为在利益集团的作用下政治体系有一种使强势利益集团更为有利的天性,利益集团体系只对那些代表少数有势力的成员的组织、能很好地控制其成员的组织等有利。因此,对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来讲,非常有可能出现我们最不希望看到的情形:最需要组织起来的农民却无法有效地组织起来,而那些本来已经处于非常有利地位的强势集团却组织起来了。而且即使中国农民能够组织起来,由于他们所掌握资源的有限性、政治技巧的不足、话语工具的短缺,也使他们仍然难以和那些强势利益集团相抗衡。这种状况非常有可能导致产生非常不公平、不合理的公共政策,进一步弱化弱势群体的地位,损害他们的利益,破坏中国的社会稳定和政治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城乡协调发展,“让农民过上宽裕的生活”,“保障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①,不允许出现对农民等弱势群体的不平等、不公正的经济待遇和公共政策。因此,利益集团理论以及西方国家农民利益集团的实践对当前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非常有益的一个启示就是,要注意防止那些正在形成中的强势集团对诸如农民这样的弱势集团、乃至整个中国社会的不利影响。
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在培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义更为直接和重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培育和发展,不仅能够帮助农民进入市场、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社会的建设,而且还有助于形成新型的农民文化,提高农民素质,以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形成新型乡村治理机制。下面我们从三个方面来说明:
第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实现农民增收与构建和谐社会。正在中国兴起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帮助农民进入市场、有效保护和实现农民利益,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极大地保障了农村地区社会政治稳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了农户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效地保护和增进了农民的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按照市场信息,引导农民有组织进入市场,使一家一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有效对接,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解决了农民进入市场时的“买难”、“卖难”问题,减少了中间环节,节约了交易成本,也避免了市场波动给农民造成的经济损失。尤其重要的是,由于很多农产品具有鲜活性强、保存难的特点,如果不能及时出售或加工将会腐烂变质,给农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类问题不仅极大地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且也给相关地区的农村社会政治稳定提出了极大的挑战。而相关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却能很好地解决这种问题,根据我们对相关奶牛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通过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饲养奶牛的农民基本不用担心牛奶的市场问题,解决了奶农的后顾之忧。在饲料供应和牛奶销售上,合作社实行了统一供应和统一销售,通过保证牛奶质量而保持合理的售价。
可见,目前中国农村兴起的各种农民合作组织,在实际中确实起到了帮助农民进入市场、增加农民收入和稳定民心的作用。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农村稳定与和谐,既是我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努力目标之一,也是我们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将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塑造新型的农民文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培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型农民”的目标。新型农民不仅意味着有文化、懂技术和会经营,而且首先意味着要有不同于传统农民价值观的新型农民文化。
从国际合作联盟确立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和当前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践的状况来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于克服传统农民文化的保守、消极参与和缺乏合作精神等缺点是非常有效和必要的。首先,合作社原则的第一条就是自愿与开放,坚持在农民独立自主经营的基础上,通过自愿的原则实现平等合作,并且成员资格是对所有人实行无歧视性的开放原则,这与传统农民文化中封闭、狭隘的血缘文化,区别远近亲疏、讲究差序格局的做法是完全相对的,有助于改变农民的狭隘和封闭意识。其次,合作社的存在和运行是以成员的积极参与为基础的,可以说,合作经济组织的生命力在于其成员的积极参与。合作社原则中的民主控制和社员参与,不仅鼓励组织内成员积极参与经济和交易活动,而且要求他们积极参与组织内的民主管理和决策活动。所以,农民参加合作经济组织不仅能够实现和增进其经济利益,更能培养他们的民主意识和参与精神。最后,对于塑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型农民更为直接的是,农民合作组织重视对农民的教育与培训,这不仅是合作经济组织原则的要求,更是合作经济组织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为组织内的农民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进行文化、技术和合作理念的教育。有些西方国家的政府甚至通过合作社进行对农民的教育和技术推广,它们与其他那些与合作社有关的机构紧密合作,推行合作社的教育计划。通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能够获得必要的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
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而塑造新型的农民文化正是培养新型农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又是全面而深刻地塑造新型农民文化的重要载体。
第三,农民经济组织有助于促进新型乡村治理机制的形成与完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在市场和农民之间充当中介组织,分担地方政府的工作压力,有效地促进地方政府转变职能。在中国现有的政府体制下,地方和基层政府出于政绩和财政税收的考虑,都把发展地方经济、促进农民增收作为一个重要的工作重心。但农村地区的地方和基层政府苦于没有良策,往往过多地依靠行政手段去实现这个目标,造成农民不满乃至干群关系紧张等问题。但有些地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农民依靠自身的力量实现了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增强了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增加了农民收入和地方政府的财政税收。这一方面大大缓解了地方政府官员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也促使政府真正地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职能不是一个简单的口号,它需要政府体制的配套改革以及相应的经济社会环境作为支撑,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和发展,为农村地区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顺利实现职能转变提供了某种契机,提供了全新的思路,有助于农村地区新型乡村治理机制的形成与完善。
尽管当前中国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还并不普遍,分布也不均衡,但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和成长,为农村地区地方和基层政府转变政府职能提供了现实条件,使政府转变职能成为可能。因此,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有效帮助政府实现职能转变、形成新型的农村治理方式,是完善社会主义新农村乡村治理机制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术链接
西方国家的农民利益集团
所谓利益集团是指一定的人们为实现共同的目标而结成的旨在影响政府立法或决策的社会团体。这个概念有四个重要的规定性:一是其具有正式的、具体的组织形式;二是其法律地位是社会团体,既非公民个人或公司企业,也非国家机构或政府部门;三是其目标是政治性的,旨在影响政府的立法或决策;四是其政治目标不同于政党,政党的目标在于直接掌握政权、组织或参与政府,而利益集团的目标仅限于通过各种方式影响政府的立法或决策,并无掌握政权、参与政府之意。
顾名思义,西方国家的农民利益集团就是农民为了实现共同的利益和目标而组成的旨在影响政府立法或决策的社会团体。农民利益集团依照其具体的目标和功能可以分为两类:综合性的农民利益集团一般声称代表所有农业生产者的利益,专业性的农民利益集团一般是围绕某一种特定的农产品组织起来的。但是在西方国家,很多农民可能同时具有好几个农民利益集团的身份。
西方关于利益集团的研究有很多重要的代表人物,如本特利(Arthur Bentley),杜鲁门(David Truman)、达尔(Robert Dahl)、奥尔森(Mancur Olson)等。关于农民利益集团的专门研究也有不少,其中芝加哥大学的汉森(John Mark Hansen)教授1991年出版的《获取通道》(Gaining Access)一书就是这个领域最新的重要著作。
注释:
①参见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第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