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寿龙: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384 次 更新时间:2009-12-11 03:50

毛寿龙 (进入专栏)  

2009年10月12日上午,诺贝尔经济学奖揭晓,美国教授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与奥利弗·威廉姆森一起获得这一殊荣。他们俩得奖的原因是因为对治理有杰出的学术贡献,奥斯特罗姆的贡献在于公共事物的自主治理,威廉姆森的贡献在于企业的治理结构。奥斯特罗姆的学术贡献主要表现在她的名著《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她的研究的中心问题是:“一群相互依赖的委托人如何才能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够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必须同时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对变量加以组合,以便⑴增加自主组织的初始可能性,⑵增强人们不断进行自主组织的能力,或⑶增强在没有某种外部协助的情况下通过自主组织解决公共池塘资源问题的能力。”为了研究这个问题,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先在理论上给出了政府与市场之外可能有的另外选择,给出了她运用于研究的制度分析方法,然后对三类案例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给出了理论的结论。

新政策科学:政府与市场之外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首次系统地总结人们用之以分析公共事物解决之道的理论模型,它们是哈丁的“公地悲剧”、普遍使用的“囚犯的难题”和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这些理论模型都说明了特定情况下的公共事物总是得不到关怀的必然的悲剧性结果,即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对此,人们已经提出若干所谓“唯一”的方案,即以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或者彻底的私有化来解决公共事物的悲剧。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运用“博弈论”分析这些理论模型所隐含的博弈结构,并从博弈的角度探索了在理论上可能的政府与市场之外的自主治理公共池塘资源的可能性。她提出了自筹资金的合约实施博弈,认为没有彻底的私有化,没有完全的政府权力的控制,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者可以通过自筹资金来制订并实施有效使用公共池塘资源的合约。

“利维坦”和私有化,都不是解决公共池塘资源的灵丹妙药,那么自主治理的制度是否就是灵丹妙药呢?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自筹资金的合约实施博弈不是万应灵药,这样的制度安排在许多场景中都具有不少弱点。牧人可能高估或低估草地的负载能力,他们自己的监督制度可能出现故障。外来的执行人在事先承诺将按某种方式行事后,可能又不实施。在实际场景中,各种问题都可能发生,就如理想化的集中管制制度和私有财产制度中的情况一样。”

这表明,理论模型可能在特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但是未必一定能够提供理想的政策选择方案。大量的经验性个案研究表明,实际的制度安排,要比任何简单的博弈结构要复杂。这说明,政策分析家除了要进行理论思维之外,还需要以认真细致的经验研究为基础。这就对于政策分析家提出一个重大的挑战:“如何以对人类在处理与公地悲剧部分相关或完全相关的各种情形中表现出来的能力和局限的实际评估为基础,去发展人类组织的理论。经验上可靠的人类组织的理论,能够把组织人类活动的各种不同方法及其后果传递给决策层,从而成为政策科学的实质性组成部分。理论探讨包括对规则的研究,它包括对现实场景中复杂事物的抽象,并确定作为所观察到的复杂性之基础的理论变量。为了对封闭系统中各种变量之间的逻辑关系作更细致的分析,还需要对一种特定的理论模型作进一步的抽象和简化。”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这就是政策科学的核心。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政策分析家的工具箱中有各种各样的工具,但还缺少“一种具体明确的集体行动理论。凭借这一理论,一群当事人能够自愿地组织起来,以保持自己努力所形成的剩余”。自主组织的实例到处存在,但分析家却没有很好地在理论上总结它们。在此,理论分析是重要的,因为“没有合适的自主组织的集体行动理论,人们既不能预见或解释在什么时候个人单靠自身的组织不能解决公共问题,也不能确定在协助解决某一特定问题时,何种干预策略可能是有效的”。她研究的目的是“对发展由经验支持的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的集体行动理论作出贡献”。它的特色是,把许多新制度主义学者所使用的策略与由生物学家为更好理解生物世界而采用的策略结合起来。制度分析与经验研究相结合,是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研究方法上的基本特色,这也是很多人把她的经济理论说成是来自真实世界的理论的原因。

超越“囚徒困境”的制度分析

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公共池塘资源是一种人们共同使用整个资源系统但分别享用资源单位的公共资源。在这种资源环境中,理性的个人可能导致资源使用拥挤或者资源退化的问题。这时,理性的个人的问题就是如何通过组织避免独立行动的不利后果。根据既有的企业理论和国家理论,这个问题是由外部代理人解决的。这些理论以企业或国家作为一种组织工具,解释了如何供给新制度,如何获得承诺,以及如何有效监督代理人和其他主体的行动。但是,一群委托人,如一个社群的公民,如何才能将自己组织起来解决制度供给、承诺和监督问题,仍然是一个理论难题。

由于一些人解决了这个难题,另一些人未解决这个难题,因此研究解决公共池塘资源问题中成功的和不成功的经验都应该探讨与集体行动理论和开发更好的公共池塘资源政策相关的重要问题。在这些探讨的基础上,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提出制度分析的框架,即要解决公共池塘资源的集体行动问题,需要解决三个问题:⑴新制度的供给问题,⑵可信承诺问题,⑶相互监督问题。就既有的理论来看,一组委托人不可能自己解决这三个问题。但是在实践上,已经有人解决了这三个问题。如何在理论上概括这些人是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或者进一步在理论上探讨某些人为什么没有解决这些问题?这对制度分析学者提出了理论的和实地研究的挑战。

到目前为止,分析集体行动困境的学者,其结论之所以过分悲观,是因为他们所运用的理论假设存在着局限性,如他们认为囚犯困境博弈始终是基本的结构,并且一个层次的分析就已足够。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公共池塘资源中个人所面临的博弈结构并非是单一的囚犯困境博弈结构,并且所面临的问题也包括占用和提供两个方面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结构取决于基本参数的值,并因场景不同而不同。在这些方面,囚犯困境的博弈结构是可能存在的,但并不是唯一的;保证合作的博弈结构等,都是现实可能存在的结构。

另外,现有的集体行动分析,一般只着眼于操作层次的分析。实际上,影响集体行动的制度并不只限于操作层次的制度。“通常,需要区别长期影响使用公共池塘资源时的行为和结果的三个层次的规则。操作规则直接影响占用者有关下述问题的日常决策:何时、何地及如何提取资源单位,谁来监督并如何监督其他人的行动,何种信息必须进行交换,何种信息不能发布,对行为和结果的不同组合如何进行奖励或制裁等。集体选择规则间接影响操作选择。通常由占用者及其公务人员或外部当局在就如何管理公共池塘资源制定政策──操作规则──时使用。宪法选择规则通过决定谁具有资格决定用于制定影响集体选择规则的特殊规则影响操作活动和结果。人们能够想到在这些规则与人类对其进行选择、采取行动的相关分析层次之间的联系。占用、提供、监督和强制实施的过程发生在操作层次。政策决策的制定、管理和评判的过程发生在集体选择层次。宪法决策的规划设计、治理、评判和修改发生在宪法层次。”对这三个层次的行动规则来说,“一个层次的行动规则的变更,是在较之更高层次上的一套固定‘规则’中发生的。更高层次上的规则的变更通常更难以完成,成本也更高,因此提高了根据规则行事的个人之间相互预期的稳定性”。

除了要对规则进行多层次分析之外,还需要看到论坛与规则选择和执行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上,正式的集体选择论坛包括全国性的、区域性的或地方性的论坛,非正式的集体选择论坛包括非正式的集会、占用者团队、民间协会等。这些论坛,以及诸如立法机构、管制机构和法庭等治理机构对规则的正式监督和实施活动、以及非正式的监督和实施活动,都有着密切的关系。

奥斯特罗姆教授还指出,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规则并非只有法律上的规则,实际上,非正式的规则,也可能是有效的规则。通过把非正式的规则纳入制度分析的范围,就进一步开拓了制度分析的视野。

经验研究的进程:制度设计八原则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探讨了三个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分布在世界各国,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第一类案例涉及两个特色:一是占用者已经为控制对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设计、应用并监督实施了一套自己的规则;二是资源系统以及相应的制度,都已存续很长的时间,存在时间最短的超过100年,历史最长的已超过1000年。这些案例涉及瑞士和日本的山地牧场及森林的公共池塘资源,以及西班牙和菲律宾群岛的灌溉系统的组织状况。

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奥斯特罗姆探索了其中所包含的“设计原则”。在此,设计原则是指“实质要素或条件,它们有助于说明这些制度在维持公共池塘资源、保证占用者世世代代遵守所使用的规则中的成功原因”。她界定了其中的八项原则:

一、清晰界定边界。公共池塘资源本身的边界必须予以明确规定,有权从公共池塘资源中提取一定资源单位的个人或家庭也必须予以明确规定。

二、占用和供应规则与当地条件保持一致。规定占用的时间、地点、技术或资源单位数量的占用规则,要与当地的条件及所需的劳动、物资或资金的供应规则相一致。

三、集体选择的安排。绝大多数受操作规则影响的个人应该能够参与对操作规则的修改。

四、监督。积极检查公共池塘资源状况和占用者行为的监督者,或是对占用者负有责任的人,或是占用者本人。

五、分级制裁。违反操作规则的占用者很可能要受到其他占用者、有关官员或他们两者的分级的制裁(制裁的程度取决于违规的内容和严重性)。

六、冲突解决机制。占用者和他们的官员能够迅速通过低成本的地方公共论坛,来解决占用者之间或占用者和官员之间的冲突。

七、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占用者设计自己制度的权利不受外部政府威权的挑战。

八、分权制企业。在一个多层次的分权制企业中,对占用、供应、监督、强制执行、冲突解决和治理活动加以组织。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这些原则是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它们是长期有效的公共池塘资源自主组织、自主治理制度的基本构件。

在第一批案例分析中,奥斯特罗姆的分析主要集中在承诺和相互监督问题上。由于这些制度持续了漫长的时间,没有资料表明这些制度是如何得到供给的。为了说明人们是如何为自己供给新的制度来解决公共池塘资源问题的,需要进一步的案例分析。于是,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转向第二批案例分析,专门讨论自主治理公共池塘资源制度的供给问题。

第二批案例分析主要涉及制度供给问题。对此,需要回答许多问题,如多少参与者?群体的内部结构如何?创新行动的成本由谁来支付?参与者拥有何种类型的有关他们境况的信息?各种参与者面临着怎样的危机和风险?参与者在制定规则时涉及到何等广泛的制度背景?而既有的制度分析案例研究文献对此并未给出适当的回答。带着这一问题,奥斯特罗姆考察了美国大洛杉矶地区南部一系列地下水流域的制度的起源。她分析了该地区发生的抽水竞赛导致的地下水资源退化、因此而引起的诉讼博弈以及企业家的努力。在这些案例中,奥斯特罗姆看到,水资源生产者为了摆脱恶劣的抽水竞赛,在大量的诉讼无法解决问题之后,终于自主地建立公共企业,对地下水资源进行适当管理。在多个公共企业基础上,终于形成“多中心公共企业博弈”的格局。

制度分析学者一般认为,抽水者无法终止抽水竞赛(一阶困境),自然也难以为终止抽水竞赛提供制度安排(二阶困境)。但是,现实表明,加州的抽水者却给予制度供给提供了大量投入。“他们创建了新的民间协会。他们为分配抽水量而提起的诉讼支付了大笔费用。他们起草了法案,把它介绍给州立法机构,并在其他水生产者那里寻求到了足够的支持,使法案得以通过。他们创立了特别行政区……”

那么,为什么会如此呢?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这与地方自治的政治制度的类型有关。这种政治制度有许多制度设施减少地方制度供给的成本,而抽水者就是因为对新制度供给进行渐进而持续的投资,各个地区之间相互仿效、学习,各个流域建立民间性的协会,开发适当的信息,了解各种策略所可能引起的成本收益。在此基础上,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为理解这些地下水流域渐进、连续和自主转化的制度变迁过程,制度分析家们应该重新考虑将制度供给问题理论化的方法。它“涉及若干微妙而又重复的变化,即要考虑到制度的规则及其起源和变迁”,把制度供给与制度变革统一在同一个分析框架中,把宪法选择与集体选择统一起来思考问题。

第一、二批案例分析以成功的案例为基础,分析了公共池塘资源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的制度何以能够长期持续,并且这些制度何以能够由当事人自主地供给的问题。但是,从现实来看,许多公共池塘资源的当事人却没有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或者所提供的制度安排难以持续,从而导致了公共池塘资源的退化。这又是什么道理呢?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详细地分析了土耳其近海渔场、加利福尼亚的部分地下水流域、斯里兰卡渔场、斯里兰卡水利开发工程和新斯科舍近海渔场制度失败的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与前文所分析的成功的案例相比较,得出公共池塘资源治理失败的制度原因。对于土耳其的两个渔场来说,它们在制度上缺乏前文所概括的八项原则。斯里兰卡的科林迪奥亚灌溉工程只符合一条原则,即边界清晰。1938年租金散失成为严重问题后的马维尔渔场符合两条原则,即一致原则和监督。制度变迁之前的雷蒙德流域、西部流域和中部流域符合两条原则,即冲突解决机制和被认可的组织权。莫哈韦案例符合三条原则,即集体选择的论坛,冲突解决机制,和被认可的组织权。经过分析,奥斯特罗姆发现,在公共池塘资源的占用者显然不能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问题的案例中,没有一个符合三条以上的设计原则。

自主治理的制度变迁

在这些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回到理论探讨。她认为,有关集体行动的理论模型并没有什么错误。但是,把这些理论模型运用于分析小规模的公共池塘资源时,却显示了三个问题:

1.未能反映出制度变迁的渐进性和制度自主转化的本质;

2.在分析内部变量是如何影响规则的集体供给时,没有注意外部政治制度特征的重要性;

3.没有包括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

所以,现有的集体行动理论“不适于为小规模公共池塘资源中的制度变迁提供政策分析的基础”。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认识到了这些问题,我们就能接下去考虑如何在现行的集体行动理论和公共池塘资源情形中集体行动的经验案例之间构架一座桥梁,以便为政策分析建立更为相关的制度变迁理论。”

接下来,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开始制度选择分析框架的探讨。她认为,如果存在三个条件,即每一个总和变量都有准确的汇总方法,个人能把有关净收益和净成本的信息完全而准确地转化为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个人以直截了当的而非策略的方式行事,制度分析人员在预测个人策略时,就只需确定总和变量的价值。但“不幸的是,对分析人员来说,几乎没有现实场景是以这三个条件,甚至其中的一个或两个条件为特征的”。因此,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在对政策背景进行分析时,必须抛弃总和变量而使用影响总和变量的环境变量。”她的分析框架就是以此展开的。

一套新的制度替代旧的制度,主要取决于这两套制度的收益-成本比较。在此,要计算制度纯粹的收益总和是不可能的,这就需要确定影响收益评价的环境变量。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要估价一套制度的总收益,需要确定9个环境变量:占用者人数、公共池塘资源规模、资源单位在时空上的变动性、公共池塘资源的现有条件、资源单位的市场条件、冲突的数量和类型、这些变量资料的可获得性、所使用的现行规则以及所提出的规则。这些环境变量影响有关所建议规则之净收益的信息。这说明,个人了解新制度的收益,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埃莉诺认为,要了解一套制度规则所可能产生的收益,取决于公共池塘资源的客观条件、当前制度安排所形成的并对人们公开的信息的类型以及替代方案所提出的制度规则。

一套新的制度取代旧的制度,这可以界定为制度变迁。制度变迁的成本包括转换成本,也包括监督和实施成本。影响转换成本的环境变量包括决策者的人数、利益的异质性、为改变规则所使用的规则、领导者的技能和资本、所提出的规则、占用者以往的策略和改变规则的自主权等变量,并且还包括当地占用者以往的制度决策以及外部政府所制定的要求。影响监督和实施成本评价的环境变量包括公共池塘资源的规模和结构、排他技术、占用技术、市场安排、所提出的规则以及所使用的规则的合法性等。

除了上述环境变量影响制度的收益和成本评价之外,共有规范以及其他机会评估也通过影响当事人的贴现率从而影响制度的收益和成本。当事人居住地与公共池塘资源的远近、当事人对可能拥有的其他机会的了解程度等,都会影响他们的贴现率,从而改变现有的收益和成本评价。

在这些分析的基础上,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进一步分析制度变迁的过程问题。她认为,市场的效率在于使企业家有积极性采取有效的制度,采取有效制度的企业家无疑会立于不败之地。但是对于公共池塘资源来说,市场竞争反而会给公共池塘资源带来毁灭性恶果。这时,公共池塘资源的制度变迁理论就应该有别于标准市场经济中的制度变迁理论。就如奥斯特罗姆教授所说的:“一个较好的理论态度不是把规则变更的决策视为机械的计算过程,而是把制度选择视为对不确定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有根据的评估过程。”这样,我们就可以运用社会心理学家的研究成果,来分析人们对成本与收益的评估偏差。

这些偏差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人们对潜在损失的重视程度要高于对潜在收益的重视程度。二是当存在资源恶化指标并被普遍认可作为未来资源损害度的准确的预测指标时,或当领袖们能够使其他人相信“危机”迫近时,人们便会愿意接受限制他们使用资源活动的新规则。三是与长期不确定的收益和成本相比,前期转换成本的计算不仅要容易些,而且有时会有实质的区别。所有占用者更为关注的是即时成本而不是未来收益。在决策者往往更强调预期损失而不是预期收益的情况下,转换成本在占用者判断是否要改变规则时便具有了进一步的重要性。如果规则改革的预期贴现净收益并不大,公共池塘资源的占用者就极不可能为改变规则支付即刻发生的转换成本。四是人们对以频率为基础的概率进行准确估计的能力也非常有限。他们对近期事件的重视程度往往要远远高于对很久以前发生的事件的重视程度。五是占用者或其他人所设计的一套特定规则很少包括了可用于治理运作环境的全部可能的规则。他们所提出的规则很可能来自反对者已经熟悉的规则大全。在规则的任何变革都与大量不确定性相连的情况下,人们不太可能采用不熟悉的规则,而乐于接受其他人已在相似环境中使用过并被证明效果较好的规则。在对不同规则进行了大量实证研究的情况下,占用者可以通过分析在相似的公共池塘资源环境中使用不同规则所得到的经验,来了解不同规则的效果。

最后,还需要注意每一个制度选择都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利益分配和成本配置结果。这些制度选择的分配效应对所有参与者来说不可能完全是一样的,这显然也影响制度变革的进程。

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当事人自主治理不见得一定会失败。但是,如果制度变迁的收益超过成本,当事人也并不一定会自动地抛弃旧制度,选择新制度。无论如何,“……当人们面对公共池塘资源问题时,通常都会有很强的规避责任、搭便车和以机会主义方式行事的诱惑。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决不能保证这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知道人们有可能运用他们的能力,去思考、交流和承诺设计解决公共池塘资源问题的新的规则,但是我们不能断定这种情况必然会发生”。

那么,人们何以选择具有净收益的新制度呢?除了特定的环境变量之外,政治制度的性质显然具有很大的影响。对此,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进一步分析了不同类型政治制度中自主治理公共池塘资源制度的供给问题。

首先,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在偏远地区,外在的政治制度无论如何,对内部选择来说都是“零条件”,这时公共池塘资源占用者在操作规则上采取一系列渐进变革来提高共同福利的可能性,与以下内部特征依次序正相关:1.大多数占用者都认为:如果不采取替代规则,他们就将受到损害;2.所提出的规则变更对大多数占用者会有类似的影响;3.大多数占用者对在公共池塘资源上继续生产活动给予高度评价,即他们的贴现率较低;4.占用者所面临的信息成本、转换成本和实施成本较低;5.大多数占用者有互惠的共识,并相信这种共识能作为初始的社会资本;6.使用公共池塘资源的群体相对较小,也较稳定。

其次,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在非偏远地区政治统治制度的导向,对地方占用者能否为他们自己提供制度,或能否不依赖外部政府、独立解决他们的问题,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比如,假定政治制度允许有实质性地方自治,在这种政治制度背景中,地区性和全国性的政府都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比如提供专业性的信息服务、提供解决冲突所需要的公正的法庭程序、提供一定的法律基础、承担督察的责任等。显然,政府在这种制度中的作用与一般理论模型所设想的集中控制的作用显然存在着巨大的差别。

那么,当政治制度不允许存在实质性的地方自治,所有问题都只有上级政府才能解决时,又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呢?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对此又进行两个层次的探讨。

首先,假设官员是正直的,非常愿意帮助解决公共池塘资源问题。这时,面临公共池塘资源退化问题的当事人就会等待政府来解决问题。对于当地资源的占用者来说,其主要问题是如何向不了解当地情况但又有权、有积极性来解决当地问题的官员介绍当地的“事实”,以引导官员创造一种可以使一些人比另一些人境况更好的制度安排。那些拥有能向外部官员充分表达自己立场的资源的人,便最有可能赢得最有利于他们的规则(或例外解决办法)。从可能性上来说,正直、勤勉的地区或国家官员完全可能在一些他们管辖的公共池塘资源区提供很适合当地情形的新的公共池塘资源制度。但是,这种制度供给方式也会出现消极后果,“试图把一套规则强加于整个辖区,而不是制定适合辖区内各地情况的特殊规则,会使官员们在建立和实施那些对当地占用者似乎是有效而公正的规则时遇到极大的困难”。

其次,假设官员是腐败的,不是正直的,这时制度供给问题就会变得更加困难。当地占用者也许有可能在法律框架之外创立他们自己的地方制度。然而,这些占用者必须是非常同质的,对他们的公共池塘资源的状况很了解,对他们同伴的行为很了解,贴现率低,并在整体上具有前面所列举的、在这个极端上所希望有的全部特征。更有可能的结局是如公地悲剧、囚犯难题和集体行动的逻辑等模型所描述的悲剧性结果,任何人都不与他人合作,所有的人都生活在恶梦之中。

结语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和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是一对夫妇,都是著名的政治学家,他们俩的学术关键词有复合共和制、民主制行政、多中心治理、公共经济理论和公共事物的自主治理等。复合共和制是典型的政治理论;民主制行政是典型的公共行政理论;多中心治理是一种社会秩序理论,也是公共管理和服务理论;而公共经济以及公共事物的自主治理,则是典型的政治经济理论。正是这些理论,使得文森特成为著名的政治学家、行政学家和政治经济学家,而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则成为著名的公共管理学家和政治经济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个人因公共事物的自主治理理论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但其学术上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的努力是密不可分的,她的得奖,也是文森特的得奖。只是文森特更多的是关心政治问题、行政问题,而对经济问题关心较少,才使其与诺贝尔奖无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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