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主的本义是政治决定权在社会的多数,而不是少数个人、精英集团及其附庸。民主不是空洞的符号,除了规范的意义以外,它更具有某些基本的经验特征。民主要求统治者的合法性建立在被统治者自由表达同意的基础之上。没有公开的自由竞争也就没有民主,而民主的根本目的除了公共决策以外,便是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民主的基础是对人的创造性和能力的充分信任,它提倡教育的多样化、平等化,尊重不同意见。民主的形式也多种多样,西方社会从古代直接民主发展到近现代的间接民主,但并不止于间接民主,而是当前混合形式的民主制。民主的关键在其实质,而不是形式。目前可行的民主实践还是政治民主和作为生活方式的民主。
关键词:民主;基本理论;自由;法治
一、对民主要义的论证
法治是许多人都已经接受的基本制度原则,它强调依照系统的法律制度、而不是由少数随心所欲的人进行统治。法治的真正体制基础是民主,很难设想一个专制的政治体制之上可以建立起法治。尽管法治与民主不是一回事,但法治中的立法民主即说明了两者的紧密联系。如果不是由人民或其代表在自由表达意愿的基础上提出并通过立法,法律本身的民意基础便很成间题,最好的结局也不过是开明君主的专制,而更坏的结局则可能是少数寡头或僭主以法律的名义进行的残暴统治。因此,法治与民主息息相关。就基本含义而言,法治说的是一个社会的统治手段和最高权威是一整套法律制度,而民主说的是其政治的最终决定方式在多数而非少数。
“民主”不知道牵动了多少人的政治诉求和激情,人们在使用这个概念时常常首先描述其特定的意义,以便表示自己对这种政治体制的赞赏态度。自由与民主本来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但在当代自由主义者那里,两者却经常构成互补关系,以致人们常常称自由主义者为自由民主主义者。
在当代政治词汇中,除了“自由民主”以外,还有“社会民主”、“经济民主”、“极权主义的民主”等,在非政治的意义上还有所谓“工业民主”等概念。看起来民主这一范畴并不具有多少描述性的内容,而是附着于相应的政治和经济组织的名誉性标签之上,其使用者希望听众采取与自己类似的赞赏态度。特别是在民主这个词传入具有长期专制传统的东方社会以后,不仅原意有所改变,而且还成了一个更加泛化的政治标签,任何一个统治者都自称是民主的维护者,却往往并不认真考虑其基本意义。在19世纪的西方社会,民主具有相当明确的描述性含义,它专指今天称为自由民主的政治体制,而当时与此体制相对立的政治制度相当普遍,并不是少数的例外。尽管整个20世纪许多人都以赞赏民主为口头禅,但不仅有纳粹德国和法西斯主义公然与民主制度对抗,此前和此后都还有人(特别是保守主义者和精英统治论者)对民主持公开怀疑的态度。
就本义而言,民主是指多数人的统治,或叫人民的统治,即最终的政治决定权不依赖于个别人或少数人,而是特定人群或人民全体的多数。在古代希腊共和国,民主是贵族与自由民中多数议决的体制。就形式而言,民主分为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前者是指多数直接参与政治决定的制度,后者则是公民通过自己的代表进行决策的制度。由此看一些特定的描述:“自由民主”在西方政治词汇中指的是一种政治体制,它赋予个人权利以特别的宪法保护,以防止以多数人的名义进行的侵犯;“社会民主”描述的是一种政治制度,它在通常意义上的自由权利之外,还存在着相当程度的集体行动以创造社会和经济平等。
民主并不是空洞的口号,而具有一些经验可检验的特征。尤其是在20世纪世界的政治发展之后,人们通常认为民主至少具有三大经验特征:第一,定期举行公共权力机构首脑的选举,其结果可实质性(而不是表面上)改变政策及其制定者;第二,采用普选方式,即公民一人一票进行直接选举;第三,保障对选举过程具有实质意义的公民自由权利。这三者缺一不可。先说第一点,统治者是否遵循人民的意志,不在于其口头上的宣示,而在于制度上是否允许人民通过真正的定期的选举来表达自己的意志。而且,真正的选举必须是有竞争者的选举,是不同观点间的竞争,因而使得选举的结果能够改变政策及其制定者。再谈第二点,一个国家如果出于道德或其他理由而否定了相当数量的公民参与选举的权利,比如不允许少数民族和妇女参与选举,则算不上政治民主制度。最后看第三点,这是民主制度区别于简单的多数统治制度之点。因为后者只是在一切政治问题上由多数人的选票或由得到多数选票支持的官员来决定,但少数人的权利有可能在这种滥用的多数选票中遭受侵犯。因而,宪政主义的历史发展提出了保护少数人权利的问题,在诸如基本人权的问题上,宪法和法律必须防止一个社会以多数人的名义随意干涉和侵害。也就是说,在像个人信仰、言论自由和选择生活方式等方面,真正的民主制度设定了不予多数决定的界限,以防止苏格拉底之死这样的悲剧重演。
自由主义者从不同的角度为民主辩护,这些立场有时并不一致或统一,但其结论均指向民主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取性。其中,功利主义者是民主理论的强烈辩护者,他们从民主制度运作的结果推论出其作为一种政府形式的可取之处。因此,这里立论的出发点是一种政治制度,而不是在此制度下个人的行为。但功利主义者对此的论证也分为个人主义的(像边沁和密尔等人所考虑的制度运作结果是对个人而言的个人功利的总和)与集体主义的(从团体或普遍功利出发)立场。
如果仅仅从物质收益的角度来论证民主制度,那显然是相当弱的论据。因为民主制度下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与其政治制度运作间的因果联系并不明显,有时候还相当复杂。假如一种专制制度在相当时期内提高了社会的一般生活水平,而类似的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度却并未达到同样的水准,那是否意味着民主并不比专制更可取呢?因此,功利主义者一般也不从物质收益来论证民主制度的优越性。他们通常从这个方面论证,即民主制度把权力在人民中间进行分配,因而最可能避免由于权力集中于少数人导致的权力的滥用。如果某些领导集团真的滥用了权力,则民主制度本身存在常规的程序使人民阻止这些集团继续掌权。而非民主的制度则不具备这种自我更新和改革的机制,通常需要通过政变、暗杀、最高政治人物自然死亡等机制来改变政策,但人民对其后的政策取向仍然缺乏控制力。
从功利方面论证民主总有一些弱点,主要是诸如个人权利、平等和公正等并不总是依赖于功利和效率的论证,因为这些构成了支持民主的独立论据。因此,把权力交给人民的最重要依据乃在于,政府公共权力不应当是少数个人或集团的私产,它在本质上属于人民全体,因而由人民拥有权力实行自我治理是其本义。公民在政治权利面前是平等的,而且从心理上来说,当公民觉得自己的确参与了政治决策的过程时,他才有主人的感觉,对于社会的责任心和心理上的满足程度也最大。著名的功利主义者密尔从结果论及民主时也并不完全诉诸功利的考虑,而是强调公民个人参与民主的过程可发展其智慧和道德能力,而在其他政府形式中,公民或被统治者总是被动和惰性的。[1](p401-406)他强调,民主制度鼓励人们理解问题,发展并表达其观点,通过政治参与来满足其欲求。而在专制制度下,公民是精英统治者的被动接受者。密尔坚持认为,那些看重个人发展的人必定重视最能促进这种发展的政府形式,这就是民主。密尔的这一论证已经超出了古典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因为个人的智慧、道德能力、全面发展和积极参与决策与个人或社会的功利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尽管这些能力的发展往往会促进社会功利的增加。因此,这种关于人的理性发展的目标实际上也接近自然权利的理论,可见作为功利主义者的自由主义者与自然权利学说之间的距离并不像其理论表面上显出的那么远。
二、自由民主的基本诉求
民主与自由的关系是理论家们经常讨论的主题,有人甚至认为两者存在着不可克服的悖论。但大部分自由主义者并没有把两者放在对立的地位上,而是强调其互补和平衡。美国实用主义者是一些坚定的自由主义者,他们对民主作了广泛而深刻的阐述,不仅阐述了民主的一般政治含义,而且主张民主是一种生活方式,也是一种教育方式。胡克指出:“民主的社会是政府依靠被统治者自由地表示同意的一种社会。”[2](p285)所谓被统治者自由表示的同意,即意味着不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强制来影响被统治者表明他们的批准或不批准。一个依靠被统治者自由表示同意的政府,是在事实上遵从这种批准或不批准的表示的政府,而不是口头上接受、实际上从来不遵从的政府。也就是说,当人们以选票表示了不批准之后,政府就应该更迭。当然,世界上没有一个政府是完全达到这一要求的,因而完美无缺的民主制度并不存在。但这并不妨碍人们对民主与专制制度予以原则性的区别,并且划出大致的界限。如果一个民主的政府依靠被统治者自由表示的同意,那么在制度安排上就不可能出现明显妨碍公众同意的表达或履行的情况。由此而延伸到经济领域,真正的政治民主必须包含被统治者有通过他们的代表来控制经济政策的权利。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在没有经济民主的地方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和普遍的政治民主。如果经济控制不服从政治的控制,即经济的权力可以随意地控制政治权力,则政治民主是片面的、空幻的。
所谓经济民主,是指由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组织起来的社会权力来决定经济发展目标的基本问题。这种经济的民主必须以某种形式的社会所有制或计划为前提,但不是一切由政府控制的计划经济。因为“某种的经济计划可以给人一种监狱中的安全——被监禁的人们在其中以自由来换取那一类的食物、衣着和住所,但是任何一种形式的计划社会,要是不为最自由的批判、差异、创造的个性、趣味上的宽容准备条件,就从来也不可能保证真正的安全。在这样的一种社会中,‘安全’的条件是接受官僚主义的专断命令为生活的规律。……正如政治民主没有某种形式的经济民主就不完全一样,没有政治民主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经济民主”[2](p290)。经济民主与政治民主互为条件,缺一不可。只有政治民主而无经济民主,私有产权并没有社会化(即生产资料只由少数人或者少数官僚所独占,大多数公民都不拥有社会财富的一部分),政治民主便显得苍白无力。只有经济民主而无政治民主,公民在政府决策中毫无决定权和表达观点的自由,在经济领域也不能通过自己所拥有的股权来参与重大决策或自由表达意见,则这样的经济民主也是片面的、虚幻的。
“自由地表示同意”还需在其他领域推广,包括反对教育方面的垄断,这里的教育包括一切文化传播的媒介,尤其包括报刊在内。“对一种民主制来说,多数原则是很重要的,而大多数人如果不能接近消息的来源,如果只能读到官方的解释,如果在课堂、讲台和无线电广播中只能听到一种的声音——总之,如果一切批判性的反对意见都被打上叛逆的烙印而为异端的审判、为集中营的思想改造和行刑队所根除的话,他们的表示同意就不是自由的。当个人的心灵被有意地束缚于愚昧无知的时候,就同他的双手被绳索捆绑的时候一样,没有行动的自由。”[2](p286-287)因此,自由主义者尤其强调文化教育的民主,反对教育领域里一切问题上设立标准答案和灌输方式,认为充分发挥受教育者的想像力和创造性,发展其个人趣味,课堂上容许不同的观点、个人信念和价值观的自由表达,是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民主的必要条件。
另一位实用主义者杜威对于民主也作了相当精辟的分析。他认为,“民主较一种特殊的政治形式要宽泛得多,它不只是通过普选和被选举的官员来治理政府、制定法律和执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法”,“作为一种生活方式之民主的关键,在我看来似乎可以表述为要求每个成熟的人参与形成用以调节人们共同生活的价值标准:无论从普遍的社会福社还是从作为个人的人的全面发展来看,这都是必要的”[3](p3)。杜威更看重民主对于人性的自由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他强调,普选、重选和掌权者对选民的责任和其他的民主要素,都只是用以实现民主的权宜手段,而不是最终的目的和价值。将手段升为目的,这是一种偶像崇拜。民主的政府形式只是人类智慧所设计出的适应历史上一个特殊时期的最好的手段。
“民主的基础是对人性之能量的信赖,对人的理智,对集中的合作性的经验之力量的信赖。这并不是相信所有这些都是完美的,而是相信,只要给它们机会,它们就能够成长,并不断创造用以指导集体行动所必需的知识与理智。每一种专制的和权威的社会行动方案都基于一种信仰,即所需要的理智仅局限于少数高贵者拥有,这批人由于遗传的天赋而被赋予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与权力,由他们制定原则与规则并确定执行的方法。”[3](p4-5)民主的运作方式只是手段,而最终指向对人性、人的能力和智慧的信任。反民主的专制统治者的最大错误是不相信多数人,只相信少数人。这也是民主理论与精英统治论、自由民主主义者与保守主义者在信念基础上的最大差别。
尽管存在一些似是而非的争论,甚至把民主与自由对立起来,但自由与民主的关系其实是内在的,没有公开的自由竞争也就没有民主,而民主的根本目的除了公共决策以外,便是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在现代的大多数自由主义者看来,民主与自由密不可分,不能以民主来否定自由,也不能只强调自由而忽视民主。许多硬把自由与民主对立起来的理论或者是把“多数人暴政”式的虚假民主当做惟一的民主形式,或者是把自由竞争下的优胜劣汰这样的生物学和经济学领域的局部现象当做政治的根本规律,无视自由与民主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统一的可能性。
三、不同形式民主之分析
民主按形式可分为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直接民主的典型是古代希腊的城邦,由于其规模并不大,一般限于一个城市,在其自由民之中实行直接民主制是可行的。即使如此,也存在着使民主蜕变成多数人暴政的危险。法国思想家贡斯当认为,古代人所理解的自由主要是一种公民资格,即参与公共事务辩论和决策的权利。而古代人没有一个明确界定的私人领域,没有个人权利,社会的权威机构干预个人活动的几乎全部领域,阻碍个人的意志。因此,“古代人没有个人自由的概念”[4](p308-309),直接民主制适合于古代城邦。现代人的情形则不同,他们所追求的自由是不受政府强制的私人活动空间,由于工商业和文化生活的空前广泛开展和深化,在一定程度上政治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下降了。人们日益从私人生活中追求个人价值的实现,因而突出要求伸张个人权利,强调其不可侵犯性;同时也日益难以直接参与一切政治事务,而诉诸代议制作为保障个人对政治的影响力的手段,这种间接民主制是适合现代人的民主制度,它既让个人对政治不用袖手旁观或被动接受权威的命令,同时又维持个人生活的空间。所以,现代的民族国家再难实行直接民主制,而找到了间接民主制作为适应现代生活和现代人自由观的一种恰当形式。现代人的自由首先表现为享有一系列受法律保障而不受政府干预的个人权利,如表达意见、选择职业、支配财产、自由迁徙、结社和选举官员的权利。[4](p308)
然而,这种现代人与古代人自由的比较并不能得出间接民主制比直接民主制的民主程度要弱的结论。间接民主制是适合现代人的民主制度,并未脱离民主制的基本要素和特征。有些理论家诉诸直接民主制而贬低间接民主制,实在是远离了基本常识。今天的间接民主制只是在一般政治事务上由公民选出的代表来行使民主权利,但由于存在着公开而无限制的观点表达和候选人间的公开辩论和激烈竞争,普通公民的选票对于政治仍然具有直接的影响力,更何况许多表面上的间接选举在实质上已经成了直接选举。而每个民主制度在涉及全社会的重大政治问题上也不时地诉诸全民公决,因此不能一概地认为今天通行的间接民主制离直接民主制相距遥远,关键是看有没有公开的观点表达和候选人间的真正竞争,选民自由表达的同意权是否得到了实现。
民主的形式问题曾经是政治学界争论的热点之一。一些“新左派”学者鼓吹直接民主,但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可行性研究。他们认为,要清除市场经济的弊端,解决社会不公问题,就要发展民主,特别是直接民主;民主不只是政治民主,还包括经济民主和文化民主。自由民主主义者对“新左派”的这些民主观也进行了分析评论。他们认为“新左派”所主张的是一种可望而不可即的高调的民主,与其基调上的乌托邦性质基本一致。事实上,卢梭式的人民主权的高调从来就没有实现过,反倒是那些打着人民主权的旗号出现的政权经常走到了多数人暴政的极端,或者如纳粹德国,其执政者都以人民主权和广泛的民主为口号,但行新专制之实。问题在于民主的制度保障,民主不能排斥公民的基本自由权,民主需要宪政主义的制度约束,需要实行分权、权力制衡和法治。而“新左派”对所有这些被文明世界的政治实践反复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基本不提,眼睛只盯在高调的直接民主或全民民主上,因而并未走出民粹主义的“大民主”的怪圈。
至于经济民主和文化民主,“新左派”无论是在宏观还是微观上的论证都带有明显的乌托邦性质。自由主义者并不否认这些类型的民主的重要性。经济民主与政治民主互为条件。在实践上存在着历史发展的阶段和可行性的间题。要求把人民主权的理论贯彻到经济领域,属于历史超前的理想化要求。西方的经济民主能达到的仍然是进入市场的自由(即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和股份的社会化,而不可能让所有人都在经济活动中有同等的发言权或决定权。也不能把经济民主简单地理解为微观层面的工人参与管理,而是需要综合的改革,包括所有权的非官僚化(即民营化和社会化),培养优秀的企业家,给企业以充分的自主权进人市场竞争,摆脱各种官僚的行政干预。工人参与管理是企业管理本身的一个环节,但不应对其重要性强调太高。政治民主与经济民主的最大差别在于经验上的可行性,前者可以扩大到一人一票的平等投票权(这已经是其能够发挥的极致,却不能达到人人完全平等的决策参与权),而后者却连这种平等投票权都难以办到,至多是按照股份的多寡来投票。因为经济领域中的完全平权有可能导致平均主义,导致扼杀能人和妨碍自由竞争的恶果,最终牺牲社会的总体效率,在处理各人所做出的贡献与其经济所得间的关系上也是不公平的。当然,经济民主能够做到的是通过公共政策和财政手段进行收入再分配,使得竞争中的弱者和不幸者有所补偿,但他们也不可能拥有与强者同样的财富和决策权,实际上的收入差距将会长期存在。官员腐败和社会不公问题的解决主要不是靠经济领域本身的大民主,而是政治民主化的问题,即对政府官员和所有公共部门的民主监督,由充分反映民意和利益的代议机构制约政府行为,通过法治来约束损公肥私的公务人员。
文化民主是比所谓的经济大民主还要空洞虚幻的东西,其提倡者大多是些打着后现代旗号的浪漫主义的文艺批评家或激进的文学研究者。他们以反对文化霸权为由而提倡文化民主,但经常出现概念上的混乱。究竟什么是文化民主?如果是指像政治上平等投票权那样让每个人平等参与文化创造,那可能吗?如果是指平等的文化资本占有和欣赏消费权,那也是比经济民主还要空泛而无法衡量的东西,谁能说清楚文化欣赏上的平等权的衡量标准?在大文化观上可以做到的民主主要是教育的民主,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有教无类),以及鼓励师生平等交流和启发式教育,并且以培养具有民主意识的有独立性和创新意识的公民为目标。一般文化意义上的民主大多限于这些可衡量的内容。至于不同文化均有自身存在的价值,不能以大欺小、以强凌弱,这是类似于国家关系和民族关系的政治问题,也就是世界范围内的亚文化之向的平等间题,这是一个宪法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间题,而不是文化民主所能概括的。
政治民主本身引起相应争论的就是所谓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关系。民主最终由民众的多数来进行政治选择,从而鼓励民众参与。有个别学者认为,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不是一个事物的两个分支,其理由是“直接民主是人民不间断地参与行使权利,而间接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则是先赋予人民一定的权力,并对这种权力加以限制和监督。”直接民主也不是间接民主的最高阶段。而且,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常常被当做近义词,事实上,它们之间更像是反义词。直接民主论要索取的是一种不受制约的、无限扩张的权利,一种与个人的自由根本对立的制度。而间接民主是一种自由民主,其目的是保障其公民的自由。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不同,是一种混合政体。现代代议民主是宪政、共和与民主的混合。[5](p36-52)
问题在于民主的实质,即最终不是靠少数人而是社会的相对多数来决定重大的政治问题,政府的同意必须建立在被统治者自觉自愿表达的基础之上。有所选择、竞争和比较,才能有真正的民主。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的差别主要是形式上的,多数人暴政的原因仍然在于不存在真正的公民自由选择,表面上的民主实际上是被操纵、愚弄的多数决定。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是民主的不同形式,没有必要在两者之间划出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在现代社会,人们有着自身的活动领域,但在重大问题(如国家政体和统一、对宪法的重大修改等问题)上的全民公决仍然是一种不可避免的选择,间接民主在此类问题上并不总是合理合法的。世界各国公民参与程度的提高仍然是一种普遍的趋势。公民文化教育程度越高,就越需要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直接发表自己的意见。民主是多数人开放性的决策,而专制则是一人或少数人的封闭决策。直接民主有可能但并不必然导致多数人的暴政,今天自由民主国家政治的发展实际上是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混合。因此,简单地认为直接民主不可取而间接民主才是值得提倡的,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具有很大的说服力。
参考文献:
[1]John S.Mill.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A](1861).Marshall Cohen(ed.).The Philosophy of John Stuart Mill[M].New York:Modern Library,1961.
[2]悉尼·胡克.理性、社会神话和民主[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
[3]杜威.新旧个人主义[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
[4]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A].公共论丛(第四辑)[C].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5]刘军宁.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近义,还是反义?[A].公共论丛(第五辑)[C].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