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嵘:有一种“抽象愤怒”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448 次 更新时间:2009-09-05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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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 (进入专栏)  

近年来,尽管国家大局保持稳定,但仍可以说暗流涌动,时局“殊不平静”。我一直关注的社会泄愤事件和网络事件也都呈现出新的特点。石首事件中,不相识的民众因为和他们没有直接关系的厨师死亡事件,愤怒地走上街头,用砖石袭击武警;邓玉娇案、杭州飙车案等吸引了全国的眼球,以网民为代表的民众群情激愤,民意难平。

不难看出,这些事件背后,都有民众无名的怒火。这不是一种“具体”的气、愤、怨、怒,不是特定之人对特定之事的怒气冲天,更不同于钉子户因自身权益受损、杨佳自认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时的愤怒。而是如石首事件、“周老虎”事件那样,是不特定之人对特定之事的集体性的义愤填膺;或者是特定之人对不特定之事产生的愤怒,比如某位网民对层出不穷的爆炸性事件的愤愤不平,比如某位进城务工人员对受到经常性歧视的藏怒宿怨。当然,这二者也存在重合之处,简而言之就是不特定之人因不特定之事引发的普遍和长期的愤怒,因为存在这样一个共同、本质的特征,我将其称之为“抽象愤怒”,以与一人一事的愤怒相区别。

在我看来,抽象愤怒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条:其一,因为在房产、教育、环保、社保、城乡分割等民生问题上,政策性的二次分配有失衡的地方,民众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害,但对生活还未有颠覆性、决定性的影响。这种愤怒范围广且持续时间长,但强度不高。其二,民众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和价值判断,与其在政策、法律及其实施中的体现出现偏差。革命先烈杀税警闹革命代表正义并受到颂扬,杀警察的杨佳却是违反法律的罪犯。这其中的价值评判,因意识形态的差异而受到一些网络愤青们的质疑也是经常的事情。其三,民众日益发现自己与某些不公平事件中的受害者处于同样的境地,每个人都可能是潜在的受害者,会不会噩梦成真只是一个运气和概率的问题。失去安全感带来了物伤其类式的愤怒。其四,因为总能找到比自己付出更少、得到更多的群体和个人,原因则是见不得光的背景关系或潜规则等,这种相对剥夺感广泛存在于社会各阶层,包括利益和公正两方面。

在这种现实环境下,可以预见抽象愤怒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它的表现也可以分为爆发、表达和隐性三类。社会泄愤事件是抽象愤怒的集中爆发,因其能量威胁到稳定而得到了一定的重视,比如瓮安事件的处理强调对当地整体性治理整顿的结果,突出了人民对此的满意程度。尽管表达方式并不理性,但这也说明只有表达才有解决问题的可能。

借网络民意得以表达的抽象愤怒是显性化的,党和政府既可以从中了解民怨,也能体会到舆论监督的好处。但是,网络生存中的角色虚拟化,使网民的言论和责任是不对等的,表达和发泄容易走向偏激和非理性的方向。而政府担心其超过一定的“度”失去控制,往往会从社会管治的角度加强监管。这又常被理解为剥夺言论自由,仿佛火上浇油,带来了恶性循环。

更多的抽象愤怒则是隐性的,好像冰山沉没在水下的那部分,巨大而又难以捉摸。隐忍才是最可怕的愤怒。因为无从表达就不再表达,这就将问题积累下来,最后可能将对具体事件、体制等的怨气,转变为对国家根本社会制度的不满。这可怕的地火无影无形,但也许就是历史上某些国家广场革命、政权迅速崩溃的原因之所在。

而抽象愤怒如何才能平息,光是引导民众“反求诸己”、修身养性是行不通的,那只能是一味麻醉剂。而“减压阀”优于“灭火器”尽管已成为社会基本共识,但如何落实却不容乐观。在我看来,这需要以承认抽象愤怒具有一定的现实性为前提,将注意力集中于如何在源头上减少并引入理性的宣泄渠道上来。

这需要对现行的政府管治理念进行变革。就像千枝万叶都归于一根,如今的社会问题大都可以归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不要以为将政治合法性建筑在经济成就上就是务实,在政治体制设计、社会组织形式、政府管制理念上,理想主义政治观留下的不仅是一点痕迹,而是至今仍在起决定性作用。

我认为需要树立更加平和、理智、尊重普遍人性的核心价值观,并围绕其来加强法治建设、完成社会道德重建。这要求执政者尊重制度和规则,不去为了某件事的“实质正义”而损害程序正义。警惕既得利益阶层影响法律、制度的制订,不合乎实际的法律条文要及时修改,而不是任意解释。另外,需要放松思想和言论管制,让生活中的大事件和本质问题,能够在报纸、文学作品、电影电视等主流媒体中得到全面而真实的表现。在阳光下表达和讨论,借形成共鸣而得到宣泄。

如果抽象愤怒能够正大光明地表达和发泄,就会减少其走向行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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