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阶段中国社会发展的进程中,社会冲突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从一般意义上说,社会冲突作为社会领域里的现实矛盾的体现,在各个发展阶段上都是普遍存在着的;而由于现阶段的中国社会发展正处于一个十分深刻的转型时期,这一阶段的社会冲突也就具有了不同于一般阶段的特殊表现。只有将这些社会冲突置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从社会转型的具体实际出发去加以研究,才能达到对问题的正确认识和解决。
一 社会转型的基本规定与中国现阶段的特殊实践
关于社会转型的基本规定,学界已经有过较多的讨论。讨论中见仁见智,看法不尽一致。在我看来,在社会转型问题上,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形态理论研究中的一些新的成果,特别是有关社会形态的多维视角研究和多种模式研究的新的成果,具有直接的方法论意义。对此我曾在一些文章中作过具体探讨,这里不再赘述,而只是强调指出几个主要之点。
第一,从一般意义上说,所谓社会转型是指社会类型的转换,而所谓社会形态不是别的,也就是社会的基本类型;所以,社会转型所涉及的实际上正是社会形态所发生的各种变化,而不是与社会形态无关的别的什么变化。第二,社会形态的区分和把握不是只有一个视角,而是具有多维视角;由此,对于各种不同意义的社会转型,就可以按照社会形态本身的不同视角去考察,从而纳入一种立体的逻辑框架。其中,经济社会形态和技术社会形态作为两个不同视角,各有自己的着眼点,因此我们就应该将分属于这两个不同视角的社会转型科学地区别开来,在不同的规定性上去把握。当然,经济社会形态和技术社会形态作为社会形态的两个不同视角并不是对立的,而是兼容和互补的,这样我们就有可能将社会转型研究中的某些不同角度的认识成果科学地统一和整合起来,从而摒弃各种孤立和分割的倾向。第三,应该将社会形态的一般构成与它的具体结构模式相对区别开来,一种社会形态并不是只有一种结构模式,而是可以具有多种不同的结构模式;因此,在考察社会转型时也必须相应区别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情况是整个社会形态的根本性质的变化,这是社会基本类型的转变;另一种情况则是社会形态的性质不发生根本改变,而只是它的具体结构模式发生改变,这是社会具体类型的转变。社会转型的这两种情况当然是相互关联的,但其逻辑层次是不一样的。
将以上这些观点运用于现阶段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那么可以看到,我们现在正在经历着多方面的社会转型过程,而其中最主要的,正是经济社会形态和技术社会形态这两个不同视角内的双重转型。
一方面,从经济社会形态的视角看,中国正在经历社会主义社会的模式转换,即从原有的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转换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我们过去所建构的是一种不切合我国实际的社会主义模式,包括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相应的政治和文化体制;这种模式很大程度上借鉴于前苏联,它虽曾在历史上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以后的实践中日益显露出严重的弊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展开了被称为“第二次革命”的全面的体制改革,这场改革的任务是要从根本上改变旧的计划经济体制,而代之以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进而在此基础上完成政治体制和思想文化体制等方面的相应变革。这场改革是极其深刻的,但它不是对社会主义的否定,而是对社会主义的重构,是社会主义社会建构模式的转换。这种模式转换虽然不涉及社会形态本身的改变,亦即不改变社会的基本类型,但它却涉及社会形态内部的社会具体类型的改变,它意味着社会主义社会形态将由一种具体类型转变为另一种具体类型,在这个意义上,它属于社会转型的范畴。
另一方面,从技术社会形态的视角看,中国社会则正在经历另一种意义的社会转型,这就是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并进而向信息社会的转型。通常所谓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亦即社会现代化,主要就是指这一过程。当然,经典意义上的现代化是从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但如今工业社会又开始向信息社会过渡,所以学者们提出了“两次现代化”的观点[1]:第一次现代化是从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第二次现代化是从工业社会进一步走向信息社会。从总体上看,中国社会所面临的任务首先仍是继续完成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但同时也现实地面临着抓住机遇、大力吸收信息革命成果的问题。所谓传统社会(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的转型亦即社会现代化的过程应从社会各个领域的技术特征的相应变化去把握;而经济现代化、政治现代化、文化现代化便构成社会现代化的基本框架,反映了从传统社会(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转型的主要内容。从性质上看,这一转型是两种技术社会形态之间的转化,在这个意义上,它属于社会基本类型的转变,是一种十分深刻的社会转型。
以上两个不同视角内的社会转型——经济社会形态视角内的社会主义模式转换,以及技术社会形态视角内的社会现代化,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结,同时并存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实践。从现阶段的情况来看,这两种转型都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也都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就前一种转型而言,经过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20多年的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的道路已经被开辟出来,一种新的社会主义结构模式正在形成;但是,目前仍有一些难题尚未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还在攻坚,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层次问题还有待提上日程。而就后一种转型而言,近20多年以来的这个时期,是我国社会现代化取得成就最大、进展最快的一个时期。据中国现代化战略研究课题组和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在《中国现代化报告》中所做的评估,到20世纪末的2000年,中国的第一次现代化实现程度已经从1950年的26%上升到76%,进入“工业化中期社会”;第二次现代化的许多因素也继续增加,相关指数达到了31点。[2]虽然这一报告所采用的指标存在着某种局限,但也毕竟从一定的角度反映了中国社会现代化的成果。同时又应看到,我们的现代化任务远没有完成,经济现代化、政治现代化、文化现代化的进程还很不平衡。而从整体上看,以上两种转型都已进入到关键时期,而现阶段的社会冲突问题,就是在这种条件下突出地表现出来的。
二 转型过程中的社会冲突:不同情况的具体考察
关于社会冲突的概念,冲突理论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L·科塞曾下过一个定义,认为“社会冲突是社会群体之间由于利益或价值的对立而发生的对抗。”[3-1]他的这一定义大体上是可取的,但似乎还应做进一步的说明或限定:第一,所谓“利益或价值的对立”不应理解得过于绝对,而应区分不同的范围和程度;有时不一定是对立,而只是某种差异。第二,相应地,所谓“对抗”也有不同的范围和程度,其表现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特别应注意不能简单地将社会冲突与暴力方式联系起来。L·科塞自己也已指出:虽然“社会冲突经常是激烈的”,“但诉诸暴力的冲突却很少见”,“许多特殊利益集团通过运用经济和政治权力使彼此处于缓和的对立之中。”[3-2]
从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来看,社会冲突在各个领域里普遍存在,其表现方式也是多种多样。而当我们侧重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考察社会转型与社会冲突的关系时,可以看到,在我们正在经历的特殊的双重转型过程中,相应产生的社会冲突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种情况是,由于社会转型必然要涉及既有的利益格局的改变,因而会在不同程度上引起与这种既有的利益格局有密切关系的社会群体的抵触和反对,进而形成这些社会群体与支持和肯定社会转型基本方向的那些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如前所述,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正在经历的是一种十分深刻的双重转型。在经济社会形态的视角内,我们要实现社会主义模式转换,即从原有的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转换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然而经济社会形态方面原有的那种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集权的政治、文化体制为特征的旧模式,已经造成了一种盘根错节的利益格局,要彻底打破它很不容易。例如,对某些在新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群体来说,对平均主义、大锅饭的留恋和依赖往往会造成一种极不平衡的心态和显著的心理落差,很容易演化出否定性的行为特征。在技术社会形态视角内,社会现代化所要求的经济现代化、政治现代化和文化现代化等等,更是要从社会的技术基础入手改变那种在中国存在了几千年的传统的生产和活动方式,以及与之相应的传统的社会关系和思想观念,这就在更深的层次上造成原有社会利益格局的不断分化,特别是使某些在传统结构中处于优势的利益群体逐渐失去原有的地位,由此引起顽强的抵制和反对就无足为怪。例如,与旧的、落后的政体形式关系密切、并从中享有特殊利益的某些群体,自然会本能地拒斥民主化的进程。以色列学者S·Z·艾森斯塔德对这方面问题曾做过专门研究,他在《现代化:抗拒与变迁》一书中,从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详细考察了现代化所引起的社会解体的过程,分析了这一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的种种利益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冲突,并深入探讨了对于现代化的各种不同的抗拒取向。他指出,“现代化需要社会所有主要领域产生持续变迁这一事实,意味着它必然因接踵而至的社会问题、各种群体间的分裂和冲突,以及抗拒、抵制变迁的运动,而包含诸种解体和脱节的过程。”[4]虽然现代化过程的具体展开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会有各种不同的情况,但艾森斯塔德所做的许多分析无疑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当然,出现这一类社会冲突,也可能会有其他方面的原因,例如观念的滞后与认识的差距。传统的观念禁锢着人们的头脑,使人们对社会转型不理解、不接受;同时新的发展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的显现也还需要一个过程,人们一时还难以认识。但从深层次看,更主要的还是一个利益矛盾问题。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5]而人们的社会存在,直接表现为他们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体系中所处的现实地位,这个现实地位则规定了人们所能获得的现实利益。
如果说这种由于利益格局的改变而产生的社会冲突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具有某种必然性,那么还有另外一种并非具有这种必然性的非正常的情况就是特别需要注意的了。这便是由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出现了某种偏差和脱节而造成的不合理的利益分化和倾斜所导致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应该看到,社会转型作为不同社会类型之间的转换,无疑需要一个逐步展开的过程,对于我们要实现的特殊的双重转型来说,就更是如此。而在这个逐步展开的过程中,旧的社会结构体系和社会秩序不断被打破,新的社会结构体系和社会秩序又难以一下子建构起来,这时的社会运行就会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序间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很容易发生各种社会问题,并造成社会失范。假若对这一过程控制不力,或是战略上出现偏差和失误,一些问题就会更为突出地表现出来。前面已经指出,在现阶段的实践中,我们的双重转型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也都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由于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还在攻坚过程中,取代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目前还只是有了一个初步的框架,无论是市场主体的塑造和市场体系的培育,还是社会保障体系和宏观调控体系的建构,都还很不到位,运作上也还很不规范;特别是由于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明显滞后,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还未能有效地建立起来,这就使得权力和利益的不正当结合成为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本来就不够健全的市场机制进一步发生扭曲。从社会现代化的角度说,由于各个领域的现代化进展很不平衡,政治现代化和文化现代化落后于经济现代化的进程,这便造成某些明显的脱节;特别是传统的农业社会的狭隘意识与缺少制约的权力运作方式相结合,衍生出各式各样的畸变现象,致使腐败蔓延,诚信危机,社会失范问题严重。现阶段双重转型过程中存在的所有这些问题,都对转化中的社会利益格局产生了不利影响,使之发生不应有的倾斜和偏离;目前为人们广泛关注的分配不公、差距过大,国有资产流失,一些强势集团享有各种特权,而许多弱势群体处境艰难等现象,就属于这种情况;而这种情况不能不引起十分尖锐的矛盾和冲突。
社会冲突的以上两种不同的情况,在现阶段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是各不相同的。前一类冲突是由于正在发生的社会转型触动了原有的既定利益格局而引起的,其实质是对转型进程本身的抵触和拒斥,因而主要是在消极的意义上起作用。这类冲突会对社会转型形成直接的阻碍,影响转型进程的正常展开。如果处理不好,使矛盾激化,更是会造成社会转型的破坏、停滞甚至倒退。而后一类冲突就不一样了,它是由于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了偏差和脱节而引起的,其实质是对这种偏差和脱节的反对和抗议,因而应该是在积极的意义上起作用。这类冲突会促使我们尽可能地纠正和消除所发生的偏差和脱节,以保证社会转型的正常进行。当然,即使是这类有着积极意义的社会冲突,如若失去控制,任其扩展开来,也会对社会转型造成危害。
三 冲突的应对和处理:区别原则和针对性要求
面对社会转型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冲突,我们当然不能消极旁观,听之任之,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和处理。但究竟如何处理呢?有一种常见的观念,似乎只要把事情“捂住”,表面上抹平,求得一时平安,就算是处理好了。其实这样做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所需要的并不仅仅是这种浅层次的处理,而是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力求从更深层次上解决问题。
首先,既然转型过程中的社会冲突如上所述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情况,而这两种不同的社会冲突在社会转型中具有各自不同的意义和作用,那么我们在应对和处理这些社会冲突时,就必须将它们明确地区别开来,以不同的态度加以对待。这应该是一条根本性的原则。对于那种实质上是抵触和拒斥社会转型、因而主要具有消极作用的社会冲突,必须旗帜鲜明地加以反对,并努力将其克服和化解;而对于那种实质上是针对转型中的偏差和脱节、因而具有积极作用的社会冲突,则应采取肯定的态度,并正确地加以引导,使它的积极作用有效地发挥出来,促进社会转型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解决。决不能不问是非,对所有的社会冲突笼统地加以否定,或者无原则地加以调和。
其次,进一步说,要真正处理好转型过程中这两种不同的社会冲突,还应该从这些冲突产生的现实根源入手,做出深入的研究和分析,然后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
既然我们知道社会转型会触动既定的利益格局,从而引发相应的社会冲突,那就应该具体地研究社会转型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弄清楚究竟是哪些既得利益受到触动,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受到触动。关于这个问题,笔者曾从中国改革的实际出发,将改革中所涉及的利益冲突区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即紧密型冲突、松散型冲突、过渡型冲突和相对型冲突,认为这四种冲突的严重程度和演化趋势各不相同,因而必须采取不同的对策。[6]从总体上看,这一分析同样适合于社会转型这一更为宏观的角度。例如,所谓紧密型冲突是基于与旧的社会结构体系的比较紧密的利益联系而产生的社会冲突,由于涉及较多的和较为紧要的利益,往往导致对转型的较大抵触,容易发生比较激烈的对抗。这是各类冲突中最为棘手的一类,在处理时必须格外慎重,在社会转型进入相关阶段之时就应有比较充分的准备。首先当然要尽力做好疏导工作,使相关利益群体认清社会转型的客观必然性,主动顺应历史潮流。但同时还应有硬的一手,借助一定的强制手段(包括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冲破特殊利益群体的阻挠,确保社会转型的基本进程不被打断和破坏。至于所谓松散型冲突,则是基于与旧的社会结构体系的相对松散的利益联系而发生的社会冲突;这类冲突虽然只是涉及相对次要的、较少的既得利益,不像紧密型冲突那样激烈和严重,但却更具有广泛性,往往分散存在于多数社会成员当中,且有多种复杂的具体表现;如果处理不好,也会对社会转型、特别是转型过程中的某些具体实践,产生不同程度的阻碍作用。解决这种利益冲突的基本对策,应主要依靠社会疏导,要特别强调耐心细致,着眼于一个个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和解决。这里的关键是要争取具体问题上相对多数:虽然这类冲突从总体上说这样那样地涉及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但在某个具体问题上,却往往存在不同的情况;应尽量争取在这一问题上获得多数人的支持,集中力量做少数人的工作,这样将问题分解处理,可以有效地减少阻力。当然,对于那些比较迫切,而疏导工作一时难以奏效的问题,也应采取果断措施,不能久议不决。
在研究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利益格局的改变而产生的这种社会冲突的应对措施时,还应注意到一个相关的问题,这便是社会转型过程的推进方式问题。虽然社会转型必然会导致相应的矛盾和冲突,但若在实际进程中能够选择适当的推进方式,则有可能将这些矛盾和冲突抑制在最低的限度,并使之逐步得到化解;而若采取的方式不适宜,就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冲突升级,造成本来可以避免而未能避免的后果。从我国现阶段的双重转型来看,由于我们所采取的是渐进式战略,所以总体上还是比较平稳的;但在某些具体环节上,由于掌控不当而出现的问题,还是这样那样地存在着的。例如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如何解决好下岗职工的实际困难,就是一个需要充分关注的问题。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实际上是行政纽带上的附属物;而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就需要对国有经济进行结构性调整,国有企业本身则要进行改制,以使之转化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这样,许多职工下岗就不可避免。但是,我们决不能简单地将下岗职工向外一推了之,而要充分考虑到他们的承受能力,并采取适当的过渡措施,帮助这些职工渡过难关,使他们不至于成为改革的“牺牲品”。而一些地方正是由于这方面工作没有做好,推进方式过于简单,结果导致了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社会冲突,这方面的教训应该吸取。
至于社会转型中的另一类社会冲突,即由于转型过程中的偏差和脱节引起的社会冲突,也必须进行具体的分析,以采取有针对性的适宜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类冲突,主要不是就冲突本身下功夫,不是要花费大量精力去调和矛盾,更不是要采用强制手段简单地压制这些冲突,而是要将这些社会冲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转化为一种动力,推动对社会转型的已有实践的反思,弄清楚在转型过程中究竟是什么样的偏差和脱节引起了这些冲突,然后针对这些偏差和脱节采取相应措施,力求消除冲突产生的根源。在我国现阶段的双重转型过程中,由于国有经济改革迟迟没有攻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这一难关,其他一系列相关改革也无法到位,所以难以真正走出困境,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各种矛盾突出。为此,我们必须紧紧抓住问题的症结,下气力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7]将国有企业的行政纽带真正转变为经济纽带,使之真正适合市场经济的需要。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必须逐步提上日程,特别是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问题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了。这便涉及到改革战略的调整问题。当然,在经济体制改革未能取得根本性的突破,特别是国有经济改革的难关还未能突破的时候,政治体制改革的贸然推进容易导致严重后果;前苏联的垮台就与此有关。所以,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找到支点,这个支点的形成有赖于国有经济改革方面的难点的突破。但现在的问题是,国有经济改革之所以很难突破,很大程度上又是来自政治体制方面的障碍,而且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其他许多问题,例如市场机制扭曲的问题,也都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有关,特别是与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上存在的问题有关。所以,比较可行的办法只能是选择适当的时机,寻求整体解决。从社会现代化的角度看,现在社会失范问题严重到如此程度,也必须通过协调推进各个领域的现代化来解决,特别是政治现代化、文化现代化必须跟上,切实消除已有的脱节和失衡。应该指出,在社会转型的序间状态中,有些问题要得到彻底解决是有难度的,但将其控制在较低的限度内,则是可以做到的。而对于那些已经发生的问题,就不能仅仅依赖常规的手段,而应采取特别处置措施,尽可能地消除其所造成的消极后果,减少由此引起的社会冲突。
我们主张借助于社会冲突的压力促进社会转型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解决,并不意味着这一类冲突就可以不加限制,越多越好。如前所述,即使是这一类具有积极意义的社会冲突,如果不加引导,听任其盲目扩展,也会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会动摇对整个社会转型的信心。所以,面对这类冲突,我们也应注意做好相关工作,特别是加强宣传和引导,使广大社会成员正确认识转型过程中各种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源,以积极的态度探索如何克服存在的偏差;同时,要注意将冲突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防止发生过激行为和采取非理性的方式,以免导致事与愿违的被动局面。
最后,还有一个相关问题需要引起注意,这便是有关社会冲突的制度安排问题。具体说来,就是要建构一种合理的对话机制,为不同意见的表达开辟正常的社会渠道,使各种社会冲突尽可能地纳入秩序范围,避免矛盾激化,发生对抗和混乱。同时,这样一种制度安排还可以使社会矛盾和冲突在酝酿生成阶段便得到反映,促使社会及时予以关注,而不至于长期积聚和压抑,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应该看到,无论是那种由于社会转型触动了既定的利益格局、从而抵触和拒斥转型的社会冲突,还是那种由于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了偏差和脱节而引起的社会冲突,都需要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它为这些冲突的控制和处理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式和途径。从一定意义上说,这种制度安排也就是社会运行和发展中的“减压阀”,一个健全的社会应该有这种“减压阀”。当然,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秩序处于变动之中,要形成这种制度安排是有一定难度的;但这并不妨碍我们针对这一时期社会冲突的具体状况,从实际出发做出某种过渡性安排,从而尽可能地为各种社会冲突的解决创造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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