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锋: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要有创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58 次 更新时间:2009-08-04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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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锋  

随着我国进入社会转型加速期,转型社会下社会分层、社会流动加剧,社会结构深刻变迁。社会利益分化组合,利益主体出现多元化,利益群体逐渐显性化,社会利益的冲突和矛盾空前尖锐和激烈,群体性事件将处于高发期。

笔者对近年爆发的有代表性的群体性事件进行归纳、分类和比较,力求找到不同类别的群体性事件不同的表现形式、发生的不同原因、参与主体身份的差异、事件导致的不同后果以及事件对制度变革的互动程度。第一类以瓮安事件(女学生死亡事件——信息的恶意传播——影响恶劣、破坏严重事件)、陇南事件(市行政中心搬迁——拆迁户上访——缺乏有效沟通——爆发恶性的打砸抢事件)、孟连事件(胶农和橡胶企业的劳资矛盾——政府偏向企业——胶农利益得不到合理表达——与警方发生恶性对抗)等群体性事件为代表,这些事件我们称为甲类。第二类以厦门“PX”事件(政府要在厦门建立PX重大化工项目——市民担忧环境生态——环保专家与部分市民诉求政府——未果——散步——较理性解决)、上海沪杭磁悬浮工程事件(政府准备建设沪杭磁悬浮项目——市民担心环境质量——散步——较理性解决)、重庆出租车“罢工”事件(长期不合理的出租车管理体制——在黑车、油价上升等因素影响下——出租车司机集体休息——政府及时、主动沟通——理性解决)等为代表,称之为乙类。

对两类群体性事件做一个比较,会发现以下问题。其一,群体性事件发生区域不同。甲类多发生在县城、郊区、农村,乙类发生在中心城市、特大型城市。其二,群体性事件诉求的主体不同。甲类多以农民、工人、拆迁户为主,乙类是市民、中产阶层等。其三,甲类表现形式是一种暴力、非理性的诉求,乙类是一种和平、理性的诉求方式。其四,后果影响不同。甲类造成较恶劣的影响和严重的社会后果,对党和政府的形象产生较大的负面作用。乙类没有导致太严重的政治、社会后果,以较和平的方式解决。其五,甲类的非理性处理和严重的社会后果没有导致制度层面、法律层面的改进,没有形成制度创新的契机,制度仍然处于不均衡状态,乙类群体性事件个案的理性解决,但也没有上升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的层面,促成新的制度产生。

基于两类不同群体性事件的方式和导致的后果、影响,充分说明公民的政治权利的觉醒和公民意识的成长,以及我国城乡差距、区域差距、阶层差距、职业差距、贫富差距逐渐扩大的极化程度。群体性事件爆发也折射了当前社会利益的复杂和利益矛盾的尖锐,也凸显了我国公民利益协调存在的结构性、体制性矛盾。这是公民政治权利成长,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利益诉求方式不理性和简单,政府管理模式滞后,政府和民间缺少沟通,以及制度供给不均衡导致的后果,促使公民使用“弱者的武器”。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2009年我国将会面临一个更加复杂、困难的经济和社会形势,一系列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民生问题叠加共振,需要我们高度重视。为防控群体性事件的爆发,笔者以为各级党政组织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要理性看待群体性事件,给公民更多的诉求渠道、方式和空间。群体性事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在特定阶段的一种正常现象,是公民利益诉求不畅的结果,党和政府要以平常的心态处理,不能采取简单化方式,上纲上线,应该理性对待群体性事件。其实,群体性事件不是个新问题,只是现在受媒介发达的影响和社会开明的推动,报道较多,给我们的印象好像是群体性事件是近期的产物。党和政府只有以理性的心态对待群体性事件,才能更好地处理相关矛盾,并找到事件背后的制度原因。

第二,要创新公民利益诉求的方式。乙类事件中,公民以“散步”、“购物”、“喝茶”和“集体休息”等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我们应该让农民、工人等弱势群体也可以通过“散步”、“喝茶”、“集体购物”等理性的方式来表达他们的利益。在上面两类群体性事件比较中,笔者发现在大中城市,公民素质较高,民主意识、法制意识较强,参与和表达利益的方式也较理性,党和政府要主动创新公民利益诉求的方式,让公民在体制、法律的框架内表达诉求,尽可能减少公民利益诉求的“非理性”和暴力。

第三,要大力培育公民组织,培养公民精神。公民组织是培育弱势群体的公民意识、民主精神、政治文化的主要载体和舞台,公民以组织化的方式参与可以促进利益的选择、整合、处理,提高利益诉求的质量和理性程度。同时,公民可以通过公民组织协调与其他群体之间的冲突。比如在云南孟连事件中,如果冲突双方都有自己的自治组织——假设是胶农协会和橡胶企业协会——那么在胶农与胶农企业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双方可以通过各自的组织进行沟通协调,作为组织化的主体,双方的行为将较理性,矛盾的关键点也很好疏通,同时也降低双方的契约成本和信息成本,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第四,要主动加强与民间的互动,努力形成政府与公民制度化的沟通机制。公民通过公民组织与政府对话、谈判和沟通,努力形成制度化参与公共政策的机制,构建一种“回应型”的制度产生机制。这既是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尊重,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须。如在甘肃陇南事件中,政府做出市行政中心搬迁的决定后,可以先和相关的自治组织、利益群体进行沟通,把市政中心搬迁的原因、要求及相关善后政策进行通报,倾听它们的意见,听取它们的心声,争取它们的支持和理解。这样政府可以通过民间组织进行社会动员,降低成本和风险,也提高政策的可接受性。

第五,要以处理群体性事件为契机,推动制度领域的变革和创新。群体性事件的爆发,表面上看是环保、失地农民、大拆迁补偿、侵犯公民权益等个案原因,其根源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各方面长期存在的制度性、体制性和结构性矛盾的结果。而两类群体性事件处理,不管是较理性的处理还是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后果,都没有导致制度层面、法律层面的改进,没有推动制度创新,制度仍然处于不均衡状态。对群体性事件的理性处理,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个案的层面上,要借助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来反思我们的法律、法规、制度、体制和机制,争取主动了解民意,以此为契机,促进制度均衡和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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