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独立学者,主要研究奥地利学派经济学与普通法宪政主义理论,已出版十余种著译。)
提要:在美国,非司法人士担任首席大法官反而能够成就伟大事业,乃是因为司法太强了,司法经常在指导着、矫正着那个国家的前进方向;在中国,没有司法经历的人士担任高等级法院的院长,却主要是因为司法太弱了,司法不得不适应各种各样的外部力量。这是两种不同的政治。
近日,有记者通过公开的学习、任职简历等资料,对我国现任高级法院院长的任职经历等进行了统计分析,并得出这样的数据: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法院院长中,除去不久前去世的青海省高院院长刘晓阳,现任30名高院院长(包括代理院长张述元),其中有14人以前主要在党政系统任职,属“党政型”院长,不少院长之前甚至从未在司法机关工作过。其余16名院长中,有14人主要从司法系统成长起来,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司法型”院长,另有两名来自高校,属“专家型”院长。
从理论上说,有两类法院是不必具有从事专业司法工作经验的:第一类是最基层的法院,比如美国、英国的治安法院之法官,很多就是非专业人士。因为,这类法院处理的都是较为琐碎而常见的纠纷,仅仅诉诸常识、诉诸当地的惯例,就可以解决,而不大用得着查阅法典、判例,也用不着复杂的法律推理技巧。
第二类则是高级别法院,比如国家最高法院院长(首席法官),未必需以从事专业司法工作为其任职的前提。原因在于,在现代社会的治理架构中,法院绝不只是从事简单的司法,法院除了要裁决私人之间、企业之间的纠纷外,更要裁决个人、企业、社团与政府之间及不同级别政府、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纠纷。不少国家的法院更享有司法审查权,也即审查国会通过之法律是否合乎宪法,如果不合乎宪法,可宣告其无效。显然,对如此重大的事务进行裁决,是需要超出法条之上的智慧的,社会的智慧,政治的智慧。因此,在法治较为健全的美国,反而出过好几位政客型首席大法官。
美国联邦法院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1801-1835年在任)没有担任法官工作的经历,而是一步成为美国首席大法官。但就是他法官任上,通过马布里诉麦迪逊案,将“司法审查制度”确立为一项宪法性制度,让法院获得了通过诉讼审查国会通过之法律之合宪性的权利。同时他通过一系列判决,也宣告一些妨碍自由贸易的州的法律无效,从而推动了美国的全国性统一市场之建立和维护。
同样,民权运动期间担任过美国首席大法官的沃伦(1953-1969年在任),也没有从事过司法工作。相反,他倒像是政客。在出任大法官之前,他连任加州州长,并曾与艾森豪威尔竞选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由于他退出竞选,艾森豪威尔任命他担任首席大法官。就在他担任首席大法官期间,美国最高法院做出了一系列里程碑式的判决,包括1954年的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裁定公立学校种族隔离违宪)、1962年到1964年期间的“一人一票”各案(极大改变了很多州农村地区的投票权重)、Hernandez 诉德克萨斯州案(裁定墨西哥裔美国人有权参加陪审团)、1966年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要求警方羁押当事人必须告知其拥有某些权利,包括请律师的权利,常被称为“米兰达警告”。
但是,美国的上述例外的确是现代法治国家的特例。这样的特例之所以出现在美国,实在是因为,第一,在美国,大多数政治人物都有法律学位,甚至从事过律师业务,比较熟悉法律,那两位首席大法官都曾是执业律师。第三,美国的高层级法官群体是高度专业化的,到了这样的法院中,政治型的法官也不能不像法官那样思考和决策。第三,美国的法院在政体结构中具有十分特殊的位置,其权力之大是其他国家难以想象的,因而确实需要首席大法官具有政治智慧,这就让从事政治者担任首席大法官反而可能具有某种优势。
很显然,中国不是美国。但是,中国有另外一套逻辑,却使得高等级法院院长出身专业司法群体之外,成为必要、甚至成为必然。简单地说,在目前的政府架构中,法院的地位较为低下,法院高度地行政化了,被党政负责人视为一个稍微有点特殊的行政机关。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中,高等级法院的院长们也需要一种政治生存技巧。如某专家所说,“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要求高院院长将法律责任与政治责任、社会责任有机地结合,特别是政治责任应放在首位,“党政型”院长政治敏感性强,在这方面有其优势。另一方面,如像基层法院的法官所说:“党政型”院长在积极主动和党委政府沟通及争取经费上都有较强的能力。
也就是说,在美国,非司法人士担任首席大法官反而能够成就伟大事业,乃是因为司法太强了,司法经常在指导着、矫正着那个国家的前进方向;在中国,没有司法经历的人士担任高等级法院的院长,却主要是因为司法太弱了,司法不得不适应各种各样的外部力量。这是两种不同的政治。
考虑到中国目前的一些技术条件,大量党政官员担任高级法院院长,更是值得商榷:很多此类院长当初并未学习过法律,也没有律师或检察官的执业经历,官员群体普遍缺乏法律意识。从这样的官员群体中遴选出来的法院院长,缺乏对于法律、司法事务的深切了解,意识不到司法活动与行政活动、政治活动的本质区别,他们很容易把行政、政治领域的操作手法直接用于司法领域,从而把法院变得不像法院。
美国式的过强司法是否合理,这在政治、法律理论中是有争议的——对司法审查权,美国学界就始终有严厉批评者。但是,中国式的司法太弱,显然不能支持社会的优良治理秩序。这种优良治理的一大支柱是法治,(rule of law),法律之治的具体表现就是法院之治、法官之治,如果法官不能把握法律,不能恰当地适用法律,不能充分地发挥法律的作用;相反,法官、法院按照行政、政治的原则适用法律,必使法院的应有功能大打折扣。
值得注意的是,某门户网站在这条新闻后面附有一个小调查:你更赞同哪种类型的法院院长?网民点击的结果是:赞成司法型院长与党政型院长的比例接近12:1。这样的结果显示,民众对于司法职业化,其实还是有很高期望的。确实,建设法治大厦的基础性工程是司法职业化、专业化。
来源:中国江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