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对妇女土地权益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社会各界对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呼吁一直没有停止过,但是现实生活中为什么对妇女土地权益的侵害却是没有丝毫的好转呢?大多数有识之士都归咎于“男女不平等”、“对妇女的歧视”,也许这是一个的原因,但我认为不是最主要的原因。
第一, 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个人没有土地处分权”,男人女人都一样。我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与土地权益相关的有两条:一是土地村社所有(集体所有),二是家庭经营。在分配土地使用权时,只要是村社的成员,都会比较平均的分配,不论男女。土地一分就有可能八年十年不变,这中间有婚丧嫁娶、生老病死、升迁流浪、天灾人祸之变。这些变数中,唯一可可预见的“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带来的人口变化。为了体现公平公正(不是歧视),迎娶的,必须得给地,准备嫁出的就少分地或不分地。有的会说,这不是歧视是什么?这不算是歧视,因为这个女子落户的男家会给他预留土地权益。有人会说,我姑奶奶不出嫁,偏要娶进来,假如你是独生女,这个好办,村社成员一般会同意“倒插门”。要不是独生女,这就难办了。首先是村社成员不同意,因为这会使本村受害,别的村受益,导致本村成员在社会上的竞争能力下降,生活质量下降,社会地位下降,今后,男子娶不上好媳妇,女子找不到好婆家。其次是家庭不同意,因为村里的重大决策,开的是家长会,参加谈判的是家庭代表,代表的是家庭成员的共同利益。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一胎生男孩的,不许生二胎;一胎生女孩的,准生二胎(一般生的是男孩),家中只有男孩的家长当然会同意当婚的男子多分地(娶进正好保障了妇女权益),有两个孩子(一男一女)的也不反对,因为他家不吃亏,至于只有两个女孩的家庭,一般村社成员会同意她们家来一个“倒插门”,有意见,但是少数。这表面是对女子的歧视,实质是一个制度定约束下的必然选择。至于计划生育外多生的“黑孩子”,除缴纳计划生育罚款外,村社也会在分地时给予惩罚,多少年不分地(如15年),或少分地(如1/2),无论男女。有些人总喜欢拿国外的“人权”标准和我们比,有些比的对,有些不对。只要中国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不变,个人没有处分土地的权力,少数人的土地权益得不到充分的尊重就必然长期存在下去。
第二, 新的《土地承包法》不利于保障个人土地权益,男人女人都一样。新的《土地承包法》确实有几条专门讲妇女的土地权益的。但是,我认为这个法在保障个人土地权的问题上可能有消极的作用。新的《土地承包法》有两条规定:1三十年不变,2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可想而知,《土地承包法》约束的是变,保障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提高土地产出率。进一步强化了家庭的土地权益,弱化了个人的土地权益。新生男孩、女孩都一样,嫁出、娶进的都一样,那就不单是一个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了。假如一个家庭五口之家(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小丫头)有十亩地。如果于爷爷奶奶仙逝了,爸爸妈妈遇到什么意外,按照新的《土地承包法》,这个小丫头还要种10亩地,谁都无权收她的地。在河南等地转包土地要倒贴钱,这个小女孩可就惨了!假如现在一个家庭有两个人(爷爷和孙子)种2亩地,30年不变,30年后可能他家有6口人(他两口子,儿子结婚两口子,小孙子孙女),这六口人只有两个人的地,新的土地承包法保障的是什么利益?对男人女人都是一视同仁的无情。
第三, 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保护,也是整个社会歧视农民的派生问题。有人说,农村女子嫁进了城市(农嫁非),这个女子在城里没有工作,如果原村把她的地给收了,是对妇女的歧视。农村的一个男子和一个城市女子结婚了,男子在城里没有工作,但生活在城里,村民也会收他的地,男权主义者是不是也会认为这是对男人的歧视呢?我不同意。我认为这个问题是对农民的歧视派生出来的问题。如果城里人给这个进城的农村女子或男子平等的市民待遇,享受城里人的社会保障,这个问题不就解决了。如果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像西方社会或像中国的北京、上海、浙江等地一样,我们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就好解决了。
第四, 土地的权益问题,不能只单独强调保护妇女土地权益,应集中强调保护弱者权益。男子“嫁”到了女家(入赘),没有分地,福建省妇女联合会文件说是对妇女土地权益的侵害,我赞同这个观点,因为这个观点跟我一样,谁要是不给我老婆和女儿分地,那不明明是欺负我吗?这是歧视弱者。其实土地对强制并不像弱者那样重要,强者要地是为了“发展”,农业不可能得到社会平均利润,干嘛要这么多地“发展”农业?弱者要地是为了生存,所以土地对弱者非常重要。我看现在的局势是强者说了算,所以我们要帮弱者呼吁土地权益。我们有些同志有时好心会帮倒忙,如:有的人说,把土地家庭经营制度废了,来一个彻底的土地私有化,让个人有充分权处置土地的权利,这样,女子要出嫁了,把土地卖了,市场最公平,谁都没有欺负谁。没那么简单!如果弱者卖土地,卖给谁呀?当然是强者。这样强者的地越来越多,弱者的地越来越少,弱者的子女就只有当“奴隶”的份了。这不是帮了倒忙吗?如果土地三十年不变,可以抵押、继承,好不好呢?当然有利于提高土地肥力,短期增加产量。长期怎样呢?有没有其他的负面作用呢?不要高兴的太早,问题多着哩!最主要的是弱者的权力和权利会越来越少,农村社会就没有公平可言了。这就要我们关注,建立配套的措施,切实保障弱者的生存权。整个社会的弱者得不到保护,妇女的权益当然得不到保护。
第五,农村要建立一个“蓄水池”,保障没有水喝的人喝上水。我常常想,应该把农业税改为“农民社保税”——建立一个“蓄水池”。没有土地的农民,无论男女在没有“水”喝时,从“蓄水池”里给他们舀一瓢“水”喝。如果这个“蓄水池”建不起来,新的《土地承包法》就要作大的修改。这个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现在,在北京的人总喜欢谈美国、日本的理论,制定什么法都要和国际接轨,以为农民愚昧、落后,城里人是救世主,动不动就是“以法治农民、农村”,结果往往是害农民。哪是因为立法者往往是天生的站在城里人的立场上考虑问题,从来就是把“增产”放在第一位,这有利于城里人,至于农民的权益,当然是放在第二位或根本没有位置。难道美国、日本考虑政策和法规是把农地“增产”放在高于农民“人权”的位置上的吗?
最后,我要说的是:讨论什么问题,一定要搞清楚在什么前提条件下讨论。还要搞清楚什么问题是根本问题,什么问题是派生问题。否则,拿出一个假问题或枝接问题来讨论,且不是浪费时间和精力或盲人摸象。
男人,要表现得很绅士才现代。我上述的言论说不定会遭到“大男子主义”的指责,那就上了约稿人李昌平的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