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立联:妇女、生育与人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92 次 更新时间:2012-07-22 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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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立联  

妇女权利的剥夺、限制与歧视,是妇女问题的实质和核心。妇女获得权利,实现权利,享受权利,是提高妇女地位,争取妇女解放的全部内容。妇女权利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权利体系,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其中,“自由、负责任地生育”,既是妇女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促进和保障其它权利实现的重要前提。从“不负责任生育”向“负责任生育”的过渡和飞跃,并最终完全实现“负责任地生育”,促进在生育选择上的“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协调和统一,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目标,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妇女发展:获得与实现权利的过程

离开妇女权利,讨论妇女运动,研究妇女发展,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事实上,迄今为止的妇女运动,都是围绕妇女的权利而展开的。

从历史上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妇女权利是不被纳入人权范畴的。撇开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不谈(奴隶主和封建主以外的一切人都无人权),即便是在资本主义时期,启蒙思想家们提出人权这一概念时,也是把妇女排除在外的,理由是“妇女缺少理性”、“是未成年人”和“需要男人的保护”。如卢梭在《爱弥儿》中写道:“两性之间相互的义务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相等的。如果妇女们在这个问题上抱怨男子作得不公平的话,那是不对的;这种不平等现象决不是人为的,或者说,至少不是由于人们的偏见造成的。它是合理的。在两性当中,大自然既然是委她以生男育女的责任,她就应当负责向对方负责抚育孩子。”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人权理论,在形式上打破了封建的生而不平等的观念,却保留了男女生而不平等的更为深层的观念。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颁布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关于人权的文献,可当时“人权”概念用的“人”都是“Man”、“Homme”,是确指男性的。在这些人权原则指导下颁布的法律,如英国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美国1789年的《宪法》和1789年的《人权法案》、法国1793年的《宪法》和1804年颁布的《民法典》等,都是否认妇女权利的。

几乎在启蒙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人权概念的同时,妇女们就开始了争取妇女权利的斗争,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妇女运动。1848年7月19日至20日,美国女权主义运动的先驱伊丽莎白.凯蒂.斯坦顿与其他4位女权主义组织者召开了“社会、公民、宗教状况和妇女的权利问题”的会议,仿照《独立宣言》发表了《妇女伤感宣言》,指出“人类的历史是一部男人对妇女不断伤害与掠夺的历史”,“坚决要求给予妇女所有属于盟国公民的权力和特权”。在此后的历史进程中,尽管妇女运动产生了各种流派,各种女权主义思想风起云涌,但在争取妇女权利这一点上却是共同的目标。

从现实来看,争取与获得、享受权利是妇女运动的基本目的。经过长期的奋斗,妇女权利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承认。特别是1945年联合国成立后,妇女权利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1952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妇女政治权利公约》,1967年11月7日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1975年7月3日通过了《关于妇女的平等地位和她们对发展与和平贡献的墨西哥宣言》,1979年12月28日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并在全世界开展“联合国妇女10年”活动。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妇女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消除歧视妇女的法律法规,为男女平等做了许多努力。但是,由于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传统文化的积淀,歧视妇女,漠视妇女权利的现象还大量存在,诚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妇联〈关于在招生、招工、提干等方面存在的轻视妇女、歧视妇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所指出的:“一些单位的领导人有些是由于封建思想作怪,以传统的偏见看待妇女,更多的则是只看到本单位的工作效率,害怕妇女有怀孕、生育、哺育等暂时的‘麻烦’,而把她们推出机关、企业和学校的门外”。因此,争取妇女权利,实现男女平等,还任重道远。

二、生育权是妇女的一项基本权利

(一)生育权的界定

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但对什么是生育权,生育权的内涵包括哪些内容,却有着不同的认识。本文认为,生育权是人们对生育的自我认识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对生育的选择权利。从此出发,我以为纯粹自由的不受任何影响和干预的生育权至少包含了以下6个方面的内容:

1、对生育问题的自由认识和自由表达的权利。也就是说人们有对生育问题的独特的、自由的不受外界干涉的看法,有自由地表达生育思想的权利。不管这种思想、观念是所谓“落后”的,还是“先进的,与时代要求和拍”的,都是应当容忍的,而不应受到任何指责和批评。

2、对生育数量的选择的权利。生还是不生以及生多生少是不受限制的,完全是自由地、自主地作出决定。

3、对生育时间的选择的权利,包括初育时间、生育间隔等。

4、对生育子女的性别选择的权利。偏好男性,还是偏好女性,不应当受到指责和非难。

5、对生育方式的选择的权利。是家庭分娩,还是住院分娩。

6、对生育子女的素质的选择的权利。

因此,生育权不是一个单纯的对生育数量的选择的权利,而是包括了多方面的内容,或者说各个方面构成了关于生育的权利体系。

(二)生育权是妇女的一项基本人权,妇女生育权利的不断实现是妇女地位不断提高的重要标志

承认妇女的生育权,并不一定导致妇女是生儿育女的“工具”。恰恰相反,承认妇女的生育权,既是对客观规律的尊重,也是对妇女权利的维护。从下面不同时期的妇女生育权的实现程度可以看出,妇女生育权利的不断实现是妇女地位提高的重要标志。

可以认为,妇女生育权的实现程度大体包括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妇女是生育的工具。在资本主义早期以前的历史时期都可归结为这一阶段。在此阶段,妇女没有生育的自由。妇女作为性的工具、生育的载体以及胜利者的占有物而存在。什么时候结婚,什么时候怀孕等,妇女们是没有权利决定的。实际上,在此阶段,妇女从性成熟开始生育,但到绝经才可能退出生育。

第二阶段,妇女有部分选择生育的权利。节制生育运动的兴起,特别是避孕工具、避孕药物的发现,使生育部分地得到控制。妇女在不违背家庭意愿,特别是在不违背丈夫意志的情况下,妇女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或调整生育。

第三阶段,妇女自由地行使生育权。在这一阶段,妇女生育权利还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和制约,但妇女生育权得到大大改善。一方面,妇女可以自主地决定生育时间、生育数量,另一方面,妇女可以决定生育的方式,比如婚内生育,还是婚外生育等等。

第四阶段,自由行使生育权利与对社会负责任生育统一的阶段。这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目标,也是人类社会和谐、繁荣、进步的境界。在这一阶段,妇女生育上的矛盾、冲突得到切实解决,生育既是个人的私事,也是全社会的事。

根据以上的分析,妇女生育权的实现过程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对妇女生育权不能进行价值评判,或者说生育权是一把双刃剑;

二是妇女生育权的实现过程总是与权利的限制联系在一起的。可以说,没有限制,就没有妇女生育权的实现,也没有妇女生育权的保障。甚至从一定的意义上讲,不断限制生育的过程,就是生育权的实现过程;

三是妇女生育权的实现过程总是与提高妇女地位联系在一起的,或者说,限制生育促进了妇女地位的改善,妇女地位的提高又促进了妇女对生育朝着“个人、家庭、社会”相统一的方向发展。

三、妇女生育权与妇女其他权利

(一)生育权与妇女生命权。

事实上,妇女生育权的实现与妇女生命权的实现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往往是妇女生育权侵犯妇女的生命权。这在工业革命以前的历史时期是非常明显的,尽管科学技术的发展已使妇女生命权的技术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但这种影响只是在程度上有所降低,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这种影响。我们从两种主要的妇女生命周期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妇女生命周期是妇女从出生、上学、工作、结婚、生育、抚养孩子,到孩子结婚离开家庭,到丈夫故去,到自己生命结束的整个过程。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有两种生命周期。一是发达国家的低生育率下的生命周期,基本特征是晚婚、晚育、平均寿命长;一是不发达国家的高生育率下的生命周期,基本特征是早婚、早育、密育、早衰、平均寿命短。在低生育水平下,妇女的生命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在高生育水平下,较高的生育水平对妇女的生命权过程了明显的威胁。

(二)生育权与妇女政治权利。

在西方人权理论与实践中,政治权利是人权的核心。例如,1789年美国兴起的妇女运动,首要的就是争取与男子同样的选举权。妇女政治权利的获得使妇女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选择与决策有了可能,从而使妇女控制生育的愿望才能得到尊重和实现。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里,由于妇女政治权利受到限制,使得妇女生育权利完全受男性的控制,妇女的生育权利并没有出现同步的结果。并且,妇女获得了政治权利,从而使妇女自觉、自主地控制生育,从家庭走向社会提供了条件和可能。我国妇女生育率低,在很大程度上是妇女拥有包括政治权利在内的广泛权利的结果。妇女在家庭中的决策地位不断增强,特别是在城市妇女的家庭地位明显高于社会地位的情况下,妇女在家庭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为计划生育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三)生育权与妇女经济权利。

妇女的经济权利是妇女一切权利的基础。生育对经济权利的影响,既是直接的,又是间接的。直接的影响,如妇女生育的经济价值不被承认,生育早晚、生育多少对就业机会、岗位层次及其同岗位下的男女同工同酬的影响。间接影响主要是从生育的早晚、多少对妇女受教育、训练机会的影响。从全球范围来看,女性人口的就业率不高,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就业状况与生育状况密切相关。美国一项调查报告显示,单身妇女就业率较高,随着结婚、怀孕、生育,妇女参加工作的时间越来越少,拥有3个及以上孩子的妇女很少就业。同时,妇女就业的工资水平较低,女性就业人口的平均工资只有男性的40—60%。与男性比较,由于妇女承担怀孕、生育以及大部分抚育孩子的责任,较易失去工作,失业率大大高于男性。

(四)生育权与妇女受教育的权利

生育权的把握程度与妇女受教育的程度通常是呈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妇女受教育的程度越高,自主决定生育的程度也就越高,反之,越低。如果没有生育权,很难说有受教育的权利;如果没有教育权,也很难争取到生育权。在所有影响生育的中间变量中,教育往往是最具力量的因素,妇女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往往是妇女其他权利实现的基础。前面所述的两种生命周期,大体反映了这种现实。在不发达世界里,妇女受教育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保障,但在现实中往往最先、最快地受到侵犯。特别是在以男性为主的世界里,”女人是泼出去的水”,在教育普遍不足的情况下,男性的优先尤其明显。

(五)生育权与妇女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我们从妇女参与社会生活的三个条件来进行讨论:

一是妇女对社会生活给予足够的关心。根据马斯洛的人类需求理论,关心社会生活属于第三个层次的需求,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了人们的温饱,满足了自身的发展,才有可能关注自身以外的世界,并参与社会活动,影响社会进程;

二是影响社会生活的能力,换句话说是妇女素质的高低与参与社会生活能力是呈正相关的。妇女受教育受到比男性多得多的约束和限制,尤其是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女性比例过低,客观上限制了妇女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的提高。

三是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足够的财政支持参加社会生活。革命导师曾经说过大意如此的话,如果妇女没有经济上的独立,就难以走出家庭,解放自己。过高的生育率,使妇女就业的机会成本大大增加,并且工资上的不平等,使得妇女参与社会生活受到很大的影响。概言之,低生育率是有利于妇女参与社会生活的。

应该指出,妇女生育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并非如此简单明了,它们之间也并不完全是谁决定谁的。比如,生育权与受教育权利的关系,是互动的。生育权的正确行使有利于教育权利的实现;教育权利的实现,又有助于生育权利的正确实现。只是为了分析的方便,本文才作了如此的区分。这是需要注意的。

三、负责任地生育:保障和促进妇女权利的实现

(一)对生育权的限制首先是妇女提出来的。

注意到这一点,对于理解本文的观点十分重要。限制生育权为何由妇女首先提出?这根源于妇女承担的生育任务,以及由此而对妇女其他权利实现机会的丧失或者带来损害。对此,《巴黎竞赛画报》的一篇文章《法国妇女解放的历程》如是写道:“对1949年前后出生的妇女来说,真正的革命只能通过控制生育来实现。怀孕次数过多会使妇女像是得了一场大病,如此反复,就会使一位年龄只有40岁的妇女变成有位精疲力尽的女人,会使她们过早衰老。尽管这些妇女没有说出这一看法,但她们已经感到,只有在控制生育的情况下,她们的权利才会发生变化”。

(二)“负责任”地行使生育权首先是对生育权的限制。

不加限制地生育,已经为人类社会造成了恶果。这已为全求球社会所达成共识。诚如1974年通过的《国际人口行动计划》所指出的那样,“所有夫妇和个人都有自由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孩子的数量和生育间隔并为此而获得信息、教育和手段的基本权利”,“夫妇和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利时有责任考虑他们现有子女和将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1984年8月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通过的《进一步执行世界人口行动计划的建议》所指出的:“妇女自主地决定生儿育女的能力,是她们享受其它权利的一个重要基础。如果能保证妇女与男子平等的社会经济机会,并且为她们提供必要的服务和设施,她们就能对自己的生育情况负起较大的责任。”

(三)负责任地生育的基本要求

负责任地生育是相对于不负责任地生育而言的。根据联合国人口与发展大会的一系列文件和关于妇女问题的决议、宣言,负责任地生育至少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不影响生育者的权利。负责任是对生育的限制,并不是对生育的剥夺。负责任地生育既是对自己生育权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生育权的维护。负责任地生育就是在不影响夫妇生活、学习、就业、健康等权利的前提下的生育。

2、不影响后代的发展。如果自己都养活不了自己,过多的生育对自己、对家庭以及对整个社会的都是不利的,因而也是不负责任的。

3、不影响他人的生活。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因自己的权利实现而影响他人的权利,无疑,这种权利不仅是自私的,也是应该受到谴责和约束的。

由此可见,要解决负责任地生育的问题,必须正确处理生育者个人与家庭,生育者家庭与社会,生育者当代与后代的关系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和核心是必须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

四、计划生育:从“不负责任生育”到“负责任地生育”

(一)负责任地生育是计划生育的本质要求

计划生育不是与社会制度相联系的一个概念,如同计划经济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一样,计划生育是人类生育调节的一种形式。

应当看到,不加限制的生育权是不存在的,也是不可能的。问题的关键不是限制生育权的问题,而是为什么要限制,以及怎么限制。弄清这个问题,是理解计划生育的重要前提。因此,有必要对限制生育权本身进行价值评估,即限制生育权对妇女发展是否有利,对社会进步是否有益。计划生育不是限制生育权,更不是简单的限制对生育数量的选择权。恰恰相反,计划生育要求人们的生育行为符合家庭现在与未来的预期状况,符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符合子女发展的需要。从此看出,计划生育正是要求人们负责任地生育。

(二)社会主义制度为负责任地生育提供了条件和可能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负责任地生育具备了许多政治优势,实现妇女基本人权与生育权的统一。

1、妇女拥有广泛的政治权利。根据《宪法》,“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2、妇女的经济权利。根据1990年人口普查提供的资料,1990年全国女性人口在业率为53.06%,大大高于许多发达国家。并且,由于生育率低,20—50岁的女性人口一直保持较高的在业率,表明结婚、怀孕、生育期间的妇女就业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3、妇女受教育的权利。下表提供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妇女受教育发生的显著变化。这种变化不仅与生育率的下降有着惊人的一致,而且显示了计划生育为妇女受教育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三)计划生育工作“三结合”以及妇女工作中的“双学双赛”、“巾帼建功”活动为负责任地生育提供了广阔的前景。计划生育发展史显示,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妇女权利的扩展和落实,广大妇女提出了节制生育的要求。调查表明,实行计划生育使许多妇女从生育的困境中解放了出来,有效地解放了妇女生产力,妇女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不可忽视的一支重要力量。特别是近年来兴起的计划生育工作“三结合“和“双学双赛”、“巾帼建功”等活动,把计划生育、妇女发展等有机地结合起来,推动了妇女的解放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外事司编《人口与发展国际文献汇编》 中国人口出版社1995年5月

2.张晓铃著《妇女与人权》

3.朱楚珠 彭希哲主编《妇女参与的行程》 高等育出版社 1996年3月

4.卡塔琳娜.托马瑟夫斯基《人口政策中的人权问题》 新华出版社 199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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