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由“富强民主文明”扩展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这实际是近20年来对党在现阶段基本路线所表述的理想目标的第一次改动,政治上非同小可。然而,这样一个重要改变,却得到了党内和社会的普遍认可,几乎没有遇到什么阻力。这件事本身已经表明,把“和谐”作为我国人民的共同理想之一,是深得党心、民心的正确举措。对此,应当全面和深入地理解,既要注意认识不到位的问题,也要注意认识过度的问题。
一、“和谐”既是对“富强民主文明”的丰富和发展,又必须以它们为前提和基础
一般地说,“富强民主文明”分别对应于经济、政治、文化,它们标志着社会三大不同领域的进步状态。诚然,“文明”也可以作统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甚至生态文明的广义解释。但那样一来,“文明”就把社会所有领域囊括无遗,连“富强民主”也不必再提,这显然过于笼统。所以,多年来,党和国家重要文献、大多数学者对这里的“文明”通常只取其狭义即精神文明。而和谐则是总体性的概念,指的是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协调稳定状态。它涵盖并突出了与经济、政治、文化相对而言的狭义社会,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容和要求看,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直至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已经包含了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以至物质文明和生态文明等其他领域。可见,对于“和谐社会”更应作广义的理解。这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就由原来的经济、政治、文化“三维”,扩展为包括社会总体状态在内的“四维”,这是一个重要进展。强调“和谐”既有现实针对性,又有长期指导性,它丰富了我们的共同理想,为我们进一步指明了奋斗方向。
但是,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之中,前三者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不能弱化更不能丢掉它们。首先,“富强”还是最基本的。经济不发展,国家不富强,很难实现社会和谐。在我国现阶段,绝大多数人首要的追求还是生活富足,“共同富裕”依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根本的内容。而且,遏制和缩小社会差别、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乃至发展民主、提高人的素质、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也都需要“花钱”,都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没有经济发展,其他一切免谈。其次,“民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内涵。没有民主的所谓“社会主义制度”,只能败坏社会主义的声誉。以经济上的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为例,其实质应当是广大群众共同决定、共同受益,公有制本质上是民主制。没有经济民主,只是少数人“替民做主”,公有制就有名无实。同样,“文明”也是如此,没有高素质的人民群众(包括领导干部),怎么能有优越的社会制度特别是社会主义制度,遑论高水平的“和谐”。概而言之,“富强民主文明”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没有经济、政治、文化各个领域扎扎实实的发展和进步,社会的总体和谐就会流于空谈。可见,把“富强”列在第一位,依次强调“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如此排序是科学合理的,我们应当注意全面把握。
二、“和谐”沟通了传统与现代、历史与现实、中国与外国,体现了人类的共同追求
“和谐”理念具有丰厚的思想资源:一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未来社会的总体设想,二是中国古代先哲的睿智探索,三是西方国家历史上的有关思想,四是现代社会的文明观念(包括民主法治、可持续发展等)。当然,提出和谐社会理念更重要的是党中央针对我国现实问题、在深入体察人民愿望基础上的整合与创新。和谐社会理念已经体现了传统与现代、历史与现实、中国与外国的相通之处,体现了人类的共同价值追求,反映了我国人民共同理想的普世性。它肯定了传统、外国、历史上都有合理的、有价值的和美好的东西,而不再是片面地一概否定传统、否定历史、否定外国。它尊重差异,肯定多样,倡导和睦共处,表现出很强的包容性。正因为如此,它一经提出,就得到了众多海外和国外人士的一致赞同。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和谐社会以及和谐世界理念的提出,是中国对当代世界文化的一个重大贡献,具有引领时代发展的意义。
有些学者认为,只有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实现和谐,而其他社会都是不可能达到的。这种观点有待商榷。就现实看,北欧以至西欧的一些国家,社会矛盾相当缓和,绝大多数人安居乐业、各得其所,实际上也处于和谐社会状态。举证来说,我国现在的基尼系数高达0.45以上,官员腐败也比较严重,我们认为“总体上是和谐的”;它们中的一些国家,基尼系数在0.2—0.3之间,官员腐败又极为少见,怎么能说不和谐?从历史的角度说,譬如在封建社会,尽管存在着君臣官民之类的等级区分,但各个阶级、阶层和等级在一定时期也是可以做到相安无事、协调共处的,历史上并非罕见的所谓“盛世”就是如此。假设数千年来的人类历史始终是阶级斗争即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战争占据主要地位,哪里还有社会的稳定,更何谈发展!如果认为,只有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才是和谐的,其他国家都是不和谐的,甚至几千年来的人类社会全是不和谐的,这貌似对目前我国社会的赞扬,但它是以贬损甚至污蔑人类大多数为代价的。这实质是一种将社会主义与其他社会简单对立起来、唯我独优、夜郎自大的错误观点。倘若继续坚持用阶级斗争和两条道路斗争的观点看问题,在仍然存在不同阶级和阶层、存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现时代,提出“和谐社会”、“和谐世界”岂不只是不切实际、毫无可行性的空洞口号吗!
三、“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注重社会整体层面,但应把它同个体统一起来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都是就国家、社会这个宏观层次而言,比较注重的是社会整体层面。在这个意义上,它们体现了社会主义以“社会”即绝大多数人利益为中心的集体主义价值取向,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这同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强调个体本位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
但是,注重社会整体,不等于排斥个体。实际上,国家富强包含个人富裕,政治民主包含个人自由,精神文明包含个体修养,社会和谐包含个体活力。我们不应把社会和个人对立起来,而应力求统一起来。
顺便指出,不少学者把实现“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看作是马克思主义的最高理想。这就一个方面而言是正确的,但它侧重的是个体。按照《共产党宣言》的论述,这仅是实现“一切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这里的“一切人”则侧重于整体。相对于“条件”,即使不把它当作“目的”,它至少也与前者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个永恒的基本问题。传统资本主义过分强调个体而忽视整体,走向了一个极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有所调整);传统社会主义反其道而行之,又过分强调整体而忽视个体,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而合理的价值取向则在于社会与个人的协调一致。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所以,社会主义国家在继续坚持正确的集体主义价值取向的同时,要着力克服忽视和否定个体的倾向,尊重和保护正当的个人权利;作为个人,则既要增强主体意识,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在分清是非曲直原则基础上,有一点忍让精神,兼容他人,关心社会,而不能把个人利益看得高于一切。这样,社会和谐水平才能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