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若干年中,有关官员财产申报的问题,曾经引起无数次讨论,但最后都是不了了之。随着这次深圳市市长许宗衡的落马,这个问题不可避免地再次被提了出来。有论者指出,像许宗衡这样的腐败分子有一个特点,即都是官场中的“长期潜伏者”。也就是说,其腐败的行为都已经有了相当长的时间,而最后之所以能够败露出来,往往是由于某些很偶然的因素。如这次的许宗衡,据说就是由于某明星的形迹可疑,许的问题才得以发现。这说明我们缺少常规化的发现或揭露腐败的机制。比如,如果我们平时有制度化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像许宗衡这样的腐败分子也许就不可能这样毫无顾忌、肆无忌惮。即使是出现了这样的腐败现象,也更容易被发现。
然而问题就在于,我们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就是千呼万唤不出来。据有人查证,在我国最早提出“官员财产申报立法动议”是在1988年,距今已经有20多个年头。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将官员家庭财产公开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此后,各种媒体上的呼吁不断,两会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在年复一年地提出议案和提案。仅韩德云代表就已经连续四次提出了同一提案。但结果仍然是只听雷声响,不见雨点来。
官员财产申报立法举步维艰,真正拿得上桌面的原因,不外乎是所谓的条件问题。据韩德云披露,监察部给他的答复是,正在积极研究这件事情,但条件不太成熟,还在等待时机出台该项制度。今年2月28日,温家宝总理在两会前夕对网民们说,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正在积极准备之中。但接下来的两会中,中央纪委、监察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的有关负责人多次重申,正在研究论证这一制度,同时又强调,需要一些配套措施,不能仓促出台。而所谓条件,有关部门的说法往往语焉不详。目前看到的最详细的官方解释,也不过是寥寥数语:“官员财产申报,牵涉面很广,操作起来比较复杂,不是短期内就能办到的。”在全国政协联组讨论会上,相关负责人表示,所谓条件不成熟即指金融实名制等配套措施还不具备,无法保证申报的真实性,怕仓促出台的效果不好。
值得注意的是,不但是有关方面,就是申报制度的那些积极倡导者,似乎也都同意这个制度的出台需要一些配套的条件。这样的说法看起来似乎有道理,因为许多制度的有效运作,确实都需要一些条件甚至配套制度。就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来说,人们所列举的条件或配套措施,概括起来说不外乎如这些:一是申报的范围与内容的确定。比如,官员财产申报及公开的范围是什么,包括家庭财产的哪些内容以及哪些家庭成员的哪些财产内容,内部申报和公开申报的界限等;二是申报的具体规则。申报、公开的方式,拒绝、拖延申报或做虚假申报的法律责任及追究责任的方式等;三是在配套的制度条件上,主要指金融实名制、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于是顺理成章的逻辑就是,在这些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无法出台的。
上述条件或配套制度一定是需要的吗?笔者认为,情况并非完全如此。对于上述说到的条件或配套制度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申报的内容和范围,当然是需要确定的。但这不应当是太大的难事,以至于十几年的时间都确定不下来。记得新疆阿勒泰地区制定的《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试行)》文件中,就对“党政官员财产申报范围”做出详尽规定,主要包括如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申报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申报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各类支付凭证、贵重礼品情况(含以婚丧嫁娶、各类节假日、子女升学、乔迁、工作变动等各种名义收受的)等11项内容。这个《规定》界定的内容与范围当然可能有不尽完善之处,但加以修改和完善应当不是太难的事情。所以问题应当不在这里。
真正能够摆到桌面上来的,实际上主要是那些配套制度,如金融实名制、不动产实名制等。把这样的理由一拿出来,人们似乎就无话可说了,因为这些配套的制度确实不是一两天能建立起来的。于是,申报制度的无限拖延也就理所当然了。其实,这个理由也是似是而非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是一个过程。在其初期的阶段上,财产申报的一个主要作用是“录以备考”,也就是说,你要对你申报的结果负责,甚至出现漏报瞒报都是没有关系的。比如,一个官员现在有5套房子,今年可能只报了1套。这无疑是瞒报,但没有关系。“录以备考”的意义就在于,你今年报的可是只有1套房。其他的房子你明年报不报?如果报,就需要说明购买这些房子的收入来源。如果不报,还是没有关系,你可以年复一年地继续瞒报下去。但事情是清楚的,你历年申报的可是只有1套住房。而其他的房产,只要一旦被发现,就说明是 “有问题的财产”。对于其他的财产,道理也是同样如此,如储蓄、股票等。因此,有人总是担心瞒报的问题,还有人总是指责一些试点地区的申报是形式主义走过场。其实,只要申报的不仅仅是工资单的内容,而是那些应当申报的“财产”,瞒报、走过场、形式主义,都是没有关系的。因为我们同时还有解决之道。
能够弥补这些制度缺陷的的解决之道,一是公开,二是舆论监督。有了这两条,缺少配套制度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就可以得到解决。为什么瞒报会使财产申报失去意义?并不仅仅在于瞒报的本身,而是在于“内部申报”与瞒报的结合。试想,如果能将官员财产申报的结果部分或全部加以公开,将这些申报的结果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很多瞒报的结果就会被举报或揭露出来,瞒报者也就不敢像现在这样肆无忌惮地进行瞒报。根据媒体报道,今年1月以来,率先实行官员财产申报的新疆阿勒泰地区,已公布了千余名官员的财产情况。公布之后,已有部分群众对官员所申报的财产不实这一现象进行了举报,纪委也已经展开调查,发现了申报中部分官员虚假申报的情况。
同样重要的就是舆论的监督。即使是在所谓配套措施比较完善的地方,一些官员申报不实的问题,也往往是通过舆论监督揭露出来的。从2008年8月至2009年2月,台湾当局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进行查核,先后有68人受到处罚。这68人包括“中央官员”、“中央民代”、地方民代等。而这些虚假申报的发现的确是和舆论的监督密不可分的。
当然,随着整个社会制度化建设的推进,官员财产申报所需要的那些配套制度如果能够不断建立和完善起来,申报制度将会更有效地发挥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所谓的配套制度,并不能成为拖延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理由或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