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喆:现行官员收入申报制度成摆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70 次 更新时间:2014-03-22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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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喆  

 

财产公开被认为是从源头治理腐败的关键。但是国内一些地方的试点证明,一旦人为操作,实际效果就要大打折扣,所以很多业内人士建言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必须走法律程序,需要加强顶层设计。

中央党校教授、长期致力于财产公开的林喆认为,一个完整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应包括“申报、调查审核、公开、监督、问责”5个环节。

林喆同时指出现在实行的财产申报制度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在设计时少了三个关键环节:对于申报内容的审查,对于申报结果的公示,以及对于谎报、瞒报行为的惩治。没有这些环节,就无法依靠这一制度发现问题,防范腐败。

 

现行财产申报制度成为摆设

《21世纪》:从我国一些省市地区开始试点进行的官员财产公开来看,我国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都有哪些特点?

林喆:严格意义上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至少有四个重要特点:一是将规定提升到法律层面,有一部官员财产申报法律;或在反腐败法中专设官员财产申报章节。二是对于申报内容进行审查的环节。三是进行公示的环节。四是对于谎报、瞒报行为进行严厉惩治的环节,一些国家(如韩国)甚至设立了瞒报罪。

如果据此标准判断,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而只有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下简称《规定》)只有7条,其对象为镇、县直各单位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其中第3条规定了申报人必须申报各项收入的范围,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等,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规定》对于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行为也有处罚,但简单且轻微,只规定:“由所在党组织责令其申报、改正,县纪委(监察局)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与国外一些国家的相关法律相比,我国的这一收入申报制度的规定不仅显得过于简单,其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如何,也有待进一步探讨。

《21世纪》:那现有的制度有没有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

林喆:这些年来的实践表明,几乎没有一起重大的腐败犯罪案件是通过这项制度发现的。他们的败露或者是因群众的举报,或者是由他案牵出,或者是中央在巡视中发现。

干部收入申报制度理应最能发挥作用,也就是说,这本该是最能发现问题的一项制度。但在现实操作中,由于申报的结果不公示,缺少相应的制约,致使可能出现隐瞒和虚报。于是,现行的一年一度的干部收入申报就成了一种形式或摆设,不再具有发现问题的功能。

在一些地方,最终被发现出了严重问题的贪官们年年贪腐,却年年顺利通过收入申报,并在其连续贪腐的年间不断得到重用、奖励和升迁。

这些官员“出事”时大都桂冠满顶、荣誉挂身,从而使整个案情的披露充满了讽刺的意味。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不仅发现不了他们的问题,不能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更令人担忧的是,这项制度每年都在为贪官们提供着“廉洁”的证明。

 

须克服三个缺陷

《21世纪》:制约或预防制度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就一定存在着某种抑制其作用发挥的机制或阻碍。那我们的制度到底存在哪些缺陷?

林喆:这一制度在设计时少了三个关键环节:对于申报内容的审查,对于申报结果的公示,以及对于谎报、瞒报行为的惩治。没有这些环节,当然无法依靠这一制度发现问题,防范腐败。

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在当初设计时之所以没有考虑到结果公示等环节,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对一些干部诚实信用严重失缺的程度估计不足。人们以为制度一旦建立,所有的干部就会如实申报收入情况。而事实上,很长一段时期以来,我们的一些干部讲大话、空话、假话、没有信用的现象并不少见。

二是对监督主体认识不清,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只是为上级部门掌控。

三是没有建立全民信用卡制度,由此加大了干部财产转移、瞒报的可能性,并削弱了银行的主要监控作用。

四是对收入申报结果公示可能带来的消极面的担心——官员的高收入与普通群众低收入的强烈反差容易导致社会的不安定。担忧的结果是,并没有对公示环节进行精心设计,而是干脆取消了公示环节。

少了内容审查和结果公示这些环节,这就出现了一个人为设置的盲区,使得干部收入申报这项本该发现问题、预防腐败的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1世纪》:那我们如何来弥补这些缺陷?

林喆:具体地说,申报对象可以逐步扩大到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就国家工作人员来讲,除了对他们进行任职、离任时的审计外,还应要求他们在任职前、任职期间、离任时对自己和家庭的财产进行如实申报,其申报范围可依具体申报对象的工作性质及重要程度作不同的规定,其具体操作除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外,可逐步交由银行执行或监督。

可以增加三个环节:一是审核环节。即审查核对环节,通过检查核实申报内容。二是公示环节。申报结果的公示范围可以视条件的成熟程度而逐步扩大,可以先做到同级公示,即在班子内或同级干部中公开,由人大产生的干部的收入申报在人大中公示,这里不应有“秘密申报”部分,也即不应有暗箱操作部分。三是追究环节。根据检查结果,对于不如实申报收入,或瞒报、漏报、谎报者做出严肃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多次谎报者应免去其领导职务。四是信用记录环节。对于是否如实申报的情况应记录在案。建议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有必要对现任干部任职以来历次收入申报记录进行一次大检查,使检查结果进入干部信用档案(所以必须先建立干部信用档案),以供组织部门任免干部时参考。

财产申报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让领导干部形成接受制度管理、敬畏制度管理的心态,这种心态久而久之会演变为廉政文化。依靠制度建设去营造反腐倡廉的软环境,才能在干部队伍中积蓄源源不断的正能量。

总之,干部收入申报应在阳光下运行。在条件成熟时出台已呼唤了十多年的《反腐败法》,并专设章节对官员财产申报做出明确而完善的规定。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王鹏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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