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克利:财产公示,可以缓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532 次 更新时间:2013-06-04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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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克利 (进入专栏)  

近来有关政治改革的言论甚多,对于改革的必要性,朝野之间似乎形成了一定的共识。民间呼吁改革的声音自不必说,不久前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李克强总理则主张“给权力带上紧箍咒”。这表明执政党对于权力需要某种制衡机制的思路,变得更加明确和完满,听来颇令人期待。但是,到底应当采取何种具体办法把权力关到笼子里去,共识似乎并不存在。

不过有一点是大体可以肯定的。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与腐败引起的不满有着直接的关系。由于腐败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使它在过去十几年里成泛滥之势,其速度可能大大超过了经济增长的水平。腐败的数量到底有多大,我们没有确切的统计数字,但从各地层出不穷暴露出来的腐败大案,尤其是从近几年因腐败落马的很多高官来看,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腐败数量肯定是不可小视的。我们不妨把这些已经发生的腐败称为中国的“腐败存量”。

新形势下,反腐败的呼声日益高涨,其中呼声最高的一种意见,便是建立要求公职人员公示财产的制度。有这种想法的很多人似乎认为,只要真正做到官员如实公示财产,不但腐败可治,而且能让过去的腐败官员也无所遁形。那么,这种制度真有这么神奇的效果吗?

财产公示能治腐败吗?

我们对中国国情要有一个基本的认识:中国的权力体制是一个金字塔型的结构,职位越高,人数越少。最高权力层只要有决心,有选择性地惩治几个贪官还相对容易。但是这个金字塔又是由数个小金字塔组成,越往下,能当家的官员数量越多,这大大增加了治理腐败的难度。在这些中下层官员中,不少人都在权力体制内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谋取私利,这使他们的收入来源变得十分复杂。

在这些非法收入中,简单的贿赂可能相对容易分辨和查清。但在中国政府介入市场活动很深的情况下,官员的工资外收入并非只有贿赂那么简单,他们与商业活动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私人关系和利益关系。可以合理地推断,官员超出工薪以外的财产,并不全是由非法的成分构成,而是有大量的财产处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的模糊地带。面对这样一种局面,空喊财产公示符合公平正义的口号是没用的。

更为重要的是,我们一定要记住一点,这是一个人数极其庞大的群体。要求这样一群有数百万之众、其中很多人财产的合法性不明不白的官员公示财产,只要理智健全的人,都不会认为这是一种明智之举,我也想象不出有任何机制能够让官员自愿这样做,除非能同时进行严厉的财产清查。姑且不论这会在官员中引起恐慌,从而给正常的社会管理造成的冲击,即使真正进行全面清查,假如不以政治运动的方式,而是以法治的方式,使每个当事人都能得到公正的处理——这正是我们要建立一个好制度的目标——那么考虑到他们的财产来源的复杂性,这也将是一个旷日持久的过程。

很容易想象,如果非要让这些人公示财产,他们只有两种办法,一是虚报谎报,二是将财产转移到安全的地方。但是,假如一种制度逼迫很多人说谎和造假,我们就不应当指责这些说谎和造假的人,而是要问一问这种制度是否有问题了。假如一种制度从设立之初就能让人想到,它会被很多人不断地蓄意欺骗乃至践踏,那么我以为还是不要设立这种制度为好,无论它看上去多么合理。就像“国五条”让很多老夫老妻跑到民政局办离婚手续一样,你当然可以指责这些人见利忘义,游戏人生,但这样的指责对于建立良好的制度不会有任何收获。

好制度贵在落实

好制度是符合公平正义的制度,这话笼统地说说不难。但真正的好制度,不能只看它是否符合公平正义,还得看它是否能够在现实环境中把公平正义落到实处,如果一种制度落实不了却又打着公平正义旗号,那么它不但无助于建立公平正义社会的目标,反而会让公平正义沦为空谈。假如我们把人们对制度的不信任也作为一种道德品质不佳的表现,那么蓄意考验人们道德的财产公示制度,非但不能提升其道德品质,反而很可能成为一种败坏道德风气的制度。司马光有言,“权不可豫设,变不可先图。与时迁移,应物变化,设策之机也。”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也有人提出,尽管有庞大的腐败存量这个麻烦,为制度建设的长远计,财产公示制度还是应当及早建立。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宜采取自愿的方式,这至少可以让一部分官员的财产先干净起来。我以为这种做法同样没有多少可行性。如果真正出于自愿,现在的各级官员,包括那些财产来源很正当的人,多半会选择不公示或假公示。少数觉悟高的人有可能选择如实公示,但这同样带来一个问题,它会让公示者和不公示者处在一种不公平的关系之中。公示者会让人感到不公示的人有问题,而不公示的人则会认为公示者哗众取宠,甚至是对他们的挑衅和侮辱。

我们反腐败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揭出一大批道德败坏的贪官。现在不少人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式,似乎治贪腐必须自反贪官始。我相信这些人要么出于对制度建设的无知或故意回避,要么出于简单的义愤和情绪化的反应居多,没有估计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程度。抓贪官当然不是坏事,抓几个级别很高的大贪官,貌似治贪手段很严厉,能让人拍手称快。但治贪腐就要抓贪官的想法,实在是一种舍本逐末的低级操作。我们多年来的经验教训是,体制不变,反腐败便如农民割韭菜,割了一茬又一茬,只会让韭菜长得越来越壮实。

从这个角度来思考反腐败问题,杜绝新腐败的发生显然要比惩治现有的腐败存量更重要。一项改革措施能否出台,标准当然不是看它是否完全容纳过去的体制弊端造成的恶果,不然的话也谈不上改革。但改革也不是清算过去的罪恶,甚至干革命也不能把这当成目的,不然革命便与历史上的一再出现的造反没什么两样了。改革的首要目的,是改善未来的制度环境,建立一种阻止腐败发生的体制。

财产公示,可以缓行

所以我认为,按政治改革任务的主次之分,放在第一位的工作不是清查和清除那个庞大的“腐败存量”,而是建立一种既能防止新的腐败发生,又能让现有的腐败存量逐渐减少的制度。对待贪官们的不义之财,应当以不使其阻碍这个改革方向作为原则,在制度设计上不必纠缠于过去的是非恩怨,更不必汲汲于报复那些在原体制下有贪腐行为的人,而是着眼于未来的制度建设。

对于过去的贪官利用体制弊端积累下的不义之财,当然也不能听之任之。比较合理的办法是,现阶段对遗留的腐败问题继续采取个案处理的方式。凡是过去的腐败官员,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只要是被媒体和网络曝光的,受到举报的,通过组织渠道发现的,都要做到有罪必罚。同时逐步建立起相对独立的司法体制,让组织和纪检部门逐渐淡出,将这些案子交由检察院和法院独立查办,防止两种恶果,一是官员为求自保营造关系网,从腐败中又衍生出新的腐败,把腐败案件变成“窝案”、“串案”,使反腐败工作变得更为困难;第二,也是更重要的后果,是让人们对反腐败的制度更加不信任。若要扭转这种局面,只有增强人们对司法体制的信任,让人看到腐败存量不断减少,公平正义的制度存量不断扩大的前景。

这就是我为何主张“财产公示,应当缓行”的理由。现在对于反腐败制度应当如何建立,有不少人在出谋划策,比如将人大现在对财政和税收的监督权改为控制权,通过政府收支的法治化,使政府开支更加公开透明;进一步扩大新闻和民间舆论监督的空间,逐步推动地方的民主治理水平,以及我前面已经提到的司法独立,当然,李克强总理不久提出的通过简政放权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环。我相信,只要不是以清算腐败官员为目标,而是致力于通过制度建设逐步减少腐败存量,形成有效的反腐败体制,那么只要真正能够落实这些措施,对于克服腐败顽疾来说,都是比财产公示更为有效的办法。

(冯克利,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本文系作者在2013年4月26日上海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学人讲座”第304讲的讲稿。)

来源: 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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