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进:也谈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15 次 更新时间:2014-04-27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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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进  

 

2014年4月25日任进教授接受《法制晚报》记者纪欣采访,谈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

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此之前,有关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最重要的两个文件是:1995年《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和2006年《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而这两个规定自2010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出台后就已经废止了。

根据现有规定,县处级以上的干部,不管是公务员还是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单位、事业单位干部,都要申报。申报的范围分为财产性事项和非财产性事项。

这个规定是一个进步,但它的实施效果不是很理想。现在存在不足的地方:第一,它不是一个法律,而是一个党规。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理,最多是免职,违纪要处分,所以处理力度不够大,没有法的强制性、权威性以及没有法律责任的要求。尽管后来提出要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第二,财产事项和非财产事项中,财产事项分6种,涉及到个人,个人、配偶、子女和配偶、子女三种情形,而且是一年一报,对于最重要的存款事项,却没有要求申报。而《刑法》第395条已对境外存款申报作出规定,否则要入罪,如果公务员在境外有存款,就应该按规定申报。

第三,现有规定要求的是申报,而不是公开,主要是党委、纪委、组织和人事部门内部掌握,没有在本单位、本部门或本系统通报,更没有向社会公示。

将来怎么样健全制度?首先要立法。2005年,在《公务员法》的起草过程中,原来是想把公务员申报等相关内容间接反映进去,但后来因意见不统一而没有写入。2009年,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的内容,随后,发布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方面法律法规,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

将官员财产申报进而公开,不能说没有法律依据,甚至说侵犯官员隐私权。这个问题在法律上要搞清楚,而绝不能成为抵制财产申报公开的借口。《宪法》和《公务员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人民的监督;按照宪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根据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加国家事务、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而且官员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供养,不仅要接受组织的监督,更要接受群众包括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务员也是一种职业,也要养家糊口,但为官从政是在履行公职,而作为履行公职人员,与作为公民的身份是不同的,其履职行为要接受群众包括社会公众的监督,群众包括社会公众有知情权,官员作为公民的隐私权要受一定的限制。《公务员法》《刑法》是公法,而《侵权责任法》更多属于私法,能一样吗?在案件的处理上也历来是分来的。

建议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和公开制度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制定《官员财产申报公开法》,当然,对不同职务级别的公务员、新老公务员、申报公开的范围(即向社会公开还是在一定级别、范围公开)等,要通过试点研究确定;更重要的是,要尽快开始与《官员财产申报公开法》相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建设。

以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例,这个制度按国务院的要求今年6月底就要制定行政法规,应尽快建立实施。它本身主要不是为了反腐,是为了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为改革税制作铺垫,但如果和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结合起来,肯定有反腐的功能。又如,要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出台并实施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这几项制度建立起来,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就拥有了重要的制度基础。再加上其他制度的运用,对官员的监督应当会取得成效。

对于如何界定官员概念的问题,任进教授解释了三个概念。

第一个概念公务员系统。包括七类(党、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政协、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中的700多万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包括使用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或社会团体和行政类事业单位两大类工作人员)。这两类加起来不到800万人。

第二个概念官员。现在要求申报的官员一般是公务员、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处级以上干部,当然也可以扩展到乡(镇)、科级。军队是另外规定的。

第三个概念党和国家领导人。政治局委员以上是党,国务委员以上是政,军队仅包括军委副主席以上,这些都叫“党和国家领导人”;政协不是党和国家机关,而是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机构和统战组织,但全国政协正副职领导人也算。

任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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