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转型正义是指刚经历民主转型的政体如何处理转型前威权或独裁政府的不正义行为。转型正义在理论上的正当性显而易见,在实践过程中的局限性亦相当明显。对新兴民主政体来说,能否在全社会培育出一种宽容精神,将转型正义限制在理性对待历史、以建设性的态度和民主的方式来求得制度正义的层面,将深刻地影响其民主化进程。
[关键词]转型正义;新兴民主政体;民主化;制度正义;宽容精神
塞缪尔·亨廷顿指出,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始,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冲击全球。对亨廷顿来说,民主的扩展固然是件令人振奋的事情,但他同时意识到,对刚经历转型的新兴民主政体而言,其在巩固权力的过程中会面临两个关键的问题:一是如何对待以前的权威官僚,他们曾经悍然践踏人权,即“虐待者的难题”;二是如何减少军队对政治的介入以及建立以职业制为基础的文武关系,即“执政官的难题”[1]。本文所探讨的“转型正义”就是亨廷顿这里所说的第一个问题。本文拟从转型正义及其目标入手,在分析转型正义合理性的基础上,指出其在实践过程中的固有限度,总结出新兴民主政体在转型正义问题上应遵循的基本精神。
一、转型正义及其合理性
对于何谓“转型正义”,目前学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尽管如此,绝大部分学者同意,转型正义主要是针对独裁或威权向民主制度转型之后,民主制度尚未巩固这一段时间而言的,分歧主要在于转型正义应处理的范围。有学者认为,专制政权垮台后,研究新政权应该如何处理旧政权的领导者及其追随者过去的滥权行为,便是转型正义问题[2]。也有学者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说,转型正义应该处理的范围不仅包括前独裁政权,还包括“其反对者,或者内部武装冲突中的相关人员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3]。还有一些学者则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理解,转型正义包括新政权如何处理过去的暴行、弥合社会的分裂或寻求社会和解,以及建立起公正的制度以避免侵犯人权的暴行在将来再次出现[4]。事实上,转型正义成为研究对象,始于20世纪70年代晚期的希腊和西班牙等南欧国家以及更近的拉丁美洲和东欧国家,从阿根廷和危地马拉到波兰和立陶宛,从独裁或威权走向民主的政治转型[5]。之所以如此,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70年代末对人权问题的关注在全球范围内日益受到重视,这个时期转型正义议题的提出及其研究重点也主要集中在人权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随着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国家的民主巩固问题日益凸显,转型正义的关注重点逐渐从法学领域转移到政治领域,并以如何建立稳固的民主政体为重点。
这样,尽管对转型正义的理解还存在理论上的差异,但随着关注重点的转移,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现民主转型后的新政权,如果从巩固民主政体这一重要目标出发,便需要将追求转型正义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因此,他们都倾向于采用相对狭隘的定义,将转型正义的定义主要限定在刚经历转型的民主政体因转型前威权或独裁政府的不正义行为,要求对施害者进行追究及对受害者进行补偿的诉求。本文也在此意义上使用转型正义概念。转型正义作为正义的一种,在理论和情感上的正当性显而易见。虽然人们在何为正义这一问题上仍争论不休,但总体而言,正义指的是人与人之间一种合理、平衡的关系,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当人类从原始社会的自然状态发展到私有制后,人被私利所驱使,如果任由人们的欲望发展,即如果没有正义,社会必然立即解体,而每一个人必然会陷于野蛮和孤立的状态[6]。由是,正义问题不仅关乎个人利益,也关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7]。
独裁或威权政府的一些不正义行为,对部分民众的身心和权益造成了伤害,在一定程度上撕裂了社会,为了重建社会互信,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和稳固的民主政体,就必须处理好转型正义问题。从这个起点出发,追求转型正义并非是为了实施“清算”或“报复”,其目的是,一方面通过谴责施害者和赔偿受害者,让当代人汲取教训,不让历史悲剧重演,巩固保障基本人权之普世价值,另一方面透过对转型正义的处理,愈合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伤口,重新建构人民的集体记忆,整合一度分裂的社会,培育出民主制度巩固所需的社会土壤。
二、转型正义在实践中的固有限度
转型正义的诉求虽然在情感和理论上有其显见的正当性,但由于它牵涉到社会关系的调整以及权益的重新分配,加上各新兴民主国家的具体国情不同、新旧势力的竞争态势不同,政治势力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会与其政治利益的追求以及社会新秩序的建立紧密相连,这种复杂性使得转型正义在实践中存在固有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转型正义最重要的基础在于历史的真相,了解过去的真相是实现转型正义的第一步,在什么是真相以及了解真相是否就一定能缓解受害者心中的愤怒和怨恨从而有利于社会和解等问题上,目前尚未有肯定的答案。对真相难以界定是因为社会不同群体基于各自的社会地位对真相的看法不一。更重要的问题是,了解真相是否一定有助于原谅与和解?实际例子表明,由于转型正义所要面对的真相主要是施害者的不义行为、受害者所受的迫害,翻开这段历史既有可能平复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怨恨,也有可能更多刺激他们心中的愤怒。南非“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结束运作后,受害者并没有因真相大白而释怀,他们的愤怒反而被真相重新点燃。民意调查显示,三分之二的南非人认为“,真相与和解委员会”让南非人更愤怒、族群关系更恶化[8]。而且,揭露历史真相可能导致受害者从对体制的憎恨转变为对具体施害者的憎恨,而对个人的憎恨,显然无助于社会和解。
其次,诸多现实条件可能制约追求转型正义时所能做的选择,也可能破坏正义与其他目标之间的平衡。虽然追求转型正义的目的是为了吸取历史教训,为受害者谋求公平正义,但目前学术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由于转型正义会妨碍其他重要目标的达成,因此可能无法完全实现预期目标。扫清旧政权时期遗留下来的障碍这一强烈愿望可以理解,但新政权面临的最重要的两难困境还在于,它们既要修补旧政权带来的伤害,还要努力重建新的社会基础。过度追求转型正义可能会妨碍新兴民主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这意味着对其他社会成员权益的损害和不公正的对待。而且,对所有新兴民主国家来说,它们刚刚完成甚或尚未完成转型,民主不管作为一种制度或者作为一种文化都尚未稳健地建立起来,对转型正义的过度追求必然会与巩固民主这一首要政治目标产生矛盾,从而极大地限制了转型正义的意义和功效。因此,要实现社会新秩序与正义之间的和谐发展,就必须将转型正义的追求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再次,在追求转型正义时,能否处理好个人正义和制度正义之间的平衡,极大地影响着转型正义的目标能否实现。根据罗尔斯的正义论,正义可以分为制度正义和个人正义,而对制度是否正义的道德评价优先于对个人的道德评价,即制度正义作为一种背景正义比个人正义更为基本和重要,有关个人的义务和职责的确定必须以制度正义为前提。这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里,有关职责和义务的原则应当在对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确定之后再确定。因为职责的约束预先假定着正义的制度,制度不正义则无职责可言。因此,新政权在追求转型正义时,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对旧政权中所谓施害者的责任归属如何认定?一些施害者或者“帮凶”的许多行为在当时的制度下都是合法的,他们只是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已,在这种制度不正义的前提下,他们应该负多大的个人责任?
三、宽容精神的培育与民主化的未来
新兴民主政体需要面对和处理好转型正义问题,而转型正义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同时存在,这都是不容否认的事实。迄今为止,根据各自的国情、转型时期的政治竞争态势以及转型后各方势力谋求政治利益的需要,新兴民主政体在转型正义问题上形成了几种不同的处理方式:最极端的方式是对旧政权的领导者进行起诉及审判,如罗马尼亚、保加利亚、韩国等(其中韩国相较前两国而言要相对温和,前军人威权统治者全斗焕、卢泰愚等人于1996年遭到起诉并被判刑,但后来得到总统特赦);稍微和缓的是除垢和(或)审查,通过整肃或审查政府机构,排除旧政权时期的政府官员,典型例子当属捷克;相对温和的方式是通过调查,让大众了解历史真相,追悼受害者,以避免重蹈覆辙为主要目的,以南非为代表;最温和的方式是选择遗忘过去的历史,放弃追究旧政权的责任,典型的例子是西班牙。
在以上几种处理方式中,西班牙刻意忘却历史的例子固然被视为走在历史发展“不及”的极端,但以“激烈革命”这种彻底清算过去的方式显然走在“过”的另一个极端。究竟哪一种方式对正义的实现、民主的深化以及社会的稳定更为有利,仍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总体而言,在新兴民主国家,虽然作为一种制度的民主在形式上已经建立起来,但民主作为一种文化尚未深入人心,更准确地说,是民众的民主素养尚未真正养成,因此,新政权以何种方式对待旧政权及其遗产,引导民众建立起民主社会所需要的对待历史的合理态度,就成为公民民主素养培养和塑造过程中的重要一环,转型正义因而与民主化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更需要谨慎对待。
这样,对所有新兴民主政体来说,追求转型正义不仅仅是一个如何对待历史的问题,更是关系到当前社会和谐与发展的政治问题。因此,如何合理、合法、合情地处理转型正义问题,已经超出了转型正义本身的范畴,构成了推进民主化过程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能在复仇与原谅、补偿受害者与整合社会之间找到平衡,那么这种宽容的精神将有助于自由主义民主的牢固建立;反之,如果采取法国大革命似的激进做法来追求绝对正义,用血腥或者专政的手段对前施害者进行报复,其结果只能是导致民主基础的不断削弱。自由主义民主必然是宽容的,不宽容的手段只能导致反民主的结果。由此出发,对转型正义的追求,应该在宽容精神的指导下,将之限制在理性对待历史,以建设性的态度、民主的方式来求得制度正义的层面。
首先,在处理转型正义问题时,要有一种正确对待历史的态度。在转型过程中,在如何看待历史这一问题上达成共识,是追求转型正义首先应该解决的问题。在评价过去的历史时,不同的政治势力会根据当前的现实需要对组成历史的材料进行筛选,从而对整个历史进行新的诠释,建构出符合现实需要的历史图像。因此,对转型后的新政权滥用历史或过度利用历史的倾向应该予以限制,要防止出现矫枉过正的情况。
其次,要以建设性的态度和民主的方式追求转型正义。建设性的态度是指,要把因追求转型正义而带来的危害降至最小。“负责任的政治人物在实践时,不能只考虑理论之完美无缺,而必须考量各种复杂因素”[9]。新政权要确保真相的发掘,不会变成政治斗争的手段,并尽力使受害者能够选择原谅与和解,而不是被仇恨吞噬。所谓民主的方式,即主要通过选举,用选举的结果来实现转型正义。
欲将旧政权及其支持者除之而后快的做法,在本质上仍属于那种你死我活的激进方式,而这种激进方式对民主精神的培养和民主制度的巩固是极为不利的。
再次,通过完善民主制度以实现制度正义应该是转型正义追求的首要目标。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对作为社会人或政治人的人的要求,可以统称为职责,而要确定一个人由制度带来的职责,就必须首先对这一制度进行评价。一些威权或独裁国家之所以会发生不正义的行为,固然与领导阶层有很大关系,但更多的是由于非民主的制度所致。转型正义的意义,应该是在反省与矫正昔日过错的同时,努力重建一套能防止错误重犯的民主制度。因此,对当前的新兴民主政体来说,在实现民主转型后,最需要的无疑是巩固民主转型的成果,处理好追求转型正义与深化民主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民主制度,才是新政权在追究旧政权责任的同时更应该面对的主要任务。
然而,亨廷顿认为,在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中夹带着各式各样的漩涡与暗流。其中占首要地位的是,族群对立激化的问题。选举制度的引进使得政治领袖必须竞逐选票,而在许多情境下政治领袖赢得选票的最简便方法,就是诉诸部落、族群、种族以及宗教的支持者,而连带地升高教徒、社群或族群间的冲突级别。然而,几乎没有任何新兴的民主国家,得以透过政治制度的精心设计,来遏制或降低政治领袖提出上述诉求的诱因。这种趋势体现在许多新兴民主政体追求转型正义的过程中。例如,一些政治人物出于谋求政治利益的需要,利用威权时期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及其影响来建构政治的敌我阵营,使转型正义实际上沦为政治竞争的工具,如何完善民主制度、实现制度正义这一主要目标反而被遮蔽了。
最后,但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无论是对待过去的态度、现在对转型正义的追求,还是未来民主制度的完善,都需要宽容精神的支持。民主制度的核心当然是选举政治和政党轮替,但还需要公民民主素质和政治文化环境的配合。民主政治从本质上可以分为三个层面:选举中的大众参与;多数裁决;对少数群体的保护。是否具备第三个层面,是区分自由与非自由民主社会的主要标准。真正自由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巩固需要对少数权利的保护,否则,代替独裁或威权的可能只是披着民主外衣的另一种多数暴政而已。对许多新兴民主政体而言,民主转型的实现意味着威权体制下的多数民众掌握了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力,与此相对的是,曾经是威权体制下的少数受益者,现在则处于少数地位,成为需要保护的对象。
因此,在追求转型正义的过程中,在谴责施害者、赔偿受害者的同时,应该保证如今的少数派应有的权利,并避免部分前南非种族隔离制度参与者认为的“逆向种族隔离”局面的出现[10]。要真正做到这一点,需要全体公民宽容精神的支持。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不能以敌我矛盾、你死我活的心态来处理不同群体间的关系。一定要确认一个具体的“敌人”并追究其责任所在,从本质上说,仍是一种不宽容的心态。社会分歧的弥合首先需要政治的和解,即党派和政治人物不能仅为获取选票而发表各种煽动性、刺激性的言论和采取激化对立的行动。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以美国总统林肯为代表的政治人物为抚平南北对立而做出的种种努力,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极好案例。只有包括政治人物在内的全体公民具备了应有的宽容精神,才能在整个社会形成一种无形的纽带和健康的公共舆论力量,缓解和消除因历史形成的民间敌意以及追求转型正义带来的负面影响,避免新兴民主国家的民主化走向歧途。
四、余论:关于历史与政治的关系
转型正义作为一个高度抽象的理性原则,它的运用与对过去的情感、现在的需要以及未来的发展紧密相连。应该说,真正的理性是与情感联合在一起的,它会尊重现存社会的复杂性,要是对这种复杂性视而不见,即使是最大的善也会变成最大的恶。民主转型后的新政权如果过度追求转型正义,试图以激进手段建立一个与过去不同的、全新的社会和政治秩序,可能给社会带来意想不到的灾难。然而,在建立新的政治秩序时如何对待历史这一问题上,激进派和保守派之间的争论从未停息。激进派从理想主义出发,强调除旧布新的重要意义,认为只有揭示过去旧政权的劣迹和暴行并对其做出强烈反应,才能给人们足够的警示,使正义得到声张,并建立起一个全新的社会。保守派则从务实精神出发,指出在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中,国家的形成和政权的巩固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暴力的结果,对历经从威权或独裁向民主转型的新兴国家来说尤其如此。如果不对历史慷慨一点,就会永远陷于对先前统治者的仇恨之中,无助于公民民主素质的养成、新政权的巩固与社会的安定。
可以预见,对于个人的过去或者民族的历史,选择遗忘还是面对,以及怎样面对,仍将引起世人的持续争论。无论如何,我们只能在既定的历史条件下创造未来,任何今天都是在昨天的基础上形成的,而今天会是明天的过去。如果今天没有能妥善地处理好过去,那么今天会成为明天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塞缪尔·亨廷顿. 第三波:20 世纪末的民主化浪潮[M] . 刘军宁,译.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262.
[2] NEIL JK.The dilemmas of transitional justice[M].NEIL JK.Transitional justice:How emerging democracies reckon with former regimes:volume I general considerations. Washington ,D. C.:United States Institute of Peace Press,1995:xxxi.
[3]DAVID C. Truth commissions,transitional justice and civil Society[M]. ROBERTI,DENNIST.Truth v.justice:the morality of truth commissions. 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0:99.
[4]CHARLES TC. Is transitional justice really just [J] .Brown Journal of World Affairs,2004,XI (Summer/Fall):101-113.
[5]LEKHA S. Trasitional justice comes of age :Enduringlessons and challenges[J] .Berkele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5,23(2):506-523.
[6]休谟.人性论[M]. 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538.
[7]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M]. 吴寿彭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9.
[8]吴乃德.转型正义和历史记忆:台湾民主化的未竟之业[M].思想编委会.历史与现实.台北:联经出版,2006:27-28.
[9]埃德蒙·柏克.自由与传统:柏克政治论文选[M].蒋庆、王瑞昌、王天成译.台北: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4:15.
[10]赖蒂沙·布卡耶. 种族隔离时期的军警:失败者在新南非的地位[J] . 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2007 (3) :4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