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湖北恩施公安机关侦办的“邓玉娇案”已侦查终结,于31日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新华网武汉5月31日电)。
当地官方,在通报邓玉娇案情的百十来个字的行文里为什么非要写上“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的双重不法侵害呢?这八个字的字里行间里边究竟囊括、包裹着些什么呢?下面,我们将这八个字展开来逐一看看:
首先,“言词侮辱”就是用言词对她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虽说言词侮辱会使她人的自尊心和人格受到严重伤害,可这种侵害根本没到了邓玉娇杀死他人的那一步,警方通报突出“言词侮辱”的言外之意就是想表明,邓玉娇身处在“‘当众’之中,不存在被侵害的紧迫性”,邓玉娇的行为应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来论处,邓玉娇的行为不存在“不负刑事责任”的情节,因此也不发生正当防卫问题,这是“侦查终结”中着重强调“言词侮辱”的第一层意图。
那么,邓玉娇遇到“言词侮辱”的另外之意,就是邓玉娇依法“只能选择离开发案现场”,向当地的人民法院去告发,以追究不法侵害者的法律责任。如果邓玉娇对侮辱人造成人身伤亡,就不得以正当防卫来论,左看右看,只能是故意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通报里着重强调“言词侮辱”的第二层意图。不过,这一层也是本案的“精髓”,是谁在步步进逼让邓玉娇别无了选择!?邓玉娇当时没有那奋力一割,是否能保住贞洁和逃脱发案现场?
让我们再看一看“拉扯推搡”,拉扯推搡仍然是邓玉娇没有处在“被侵害的紧迫性”之中,根据司法解释,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的地步才构成“暴力手段强奸妇女”。而“拉扯推搡”显然构不成法定的暴力手段,也就是说,在这“八个字”情节的或里或外,均无法定的“暴力”踪影。只存有些些微细小的“暴力手段”,可这些还是构不成严重地侵犯邓玉娇的人身权利的。在此情势下,邓玉娇杀死他人自然就属“防卫过当”。这是官方刻意突出“拉扯推搡”的第三层意图。
但是,一旦有“按倒”的情节,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邓玉娇“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是法律的明文规定。由此可见,这就是本案的“回水湾”!“按倒”和“拉扯推搡”的情节是有天壤之别的,“按倒”和“推坐”是“拉扯推搡”者们罪与非罪的分水岭!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可以,但的给人们一个合情合理的事实情节,以“事实为依据”恰恰是由“完整的证据体系”所构筑和支撑起来的,决非是反复比对拿上“斟来酌去”的“用词遣句”而来填充、生成“诉讼文书及案卷里的事实”。如此形成的“事实”也能说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吗?
在此,我们很有必要了解一下妇女面临强奸犯罪时的正当防卫,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妇女可以对实施暴力强奸的犯罪分子实行正当防卫。对强奸妇女罪实行正当防卫,目的在于制止强奸行为,从而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而从防卫时间上来看,必然是发生在着手实施强奸之际,或者说是在强奸的过程中。倘若强奸“木已成舟”,也就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了,而“完事”以后再行防卫就是报复侵害。妇女为保护本人的性权利而致强奸分子伤亡,是正义而合法的,法律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