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终于防卫过当了!这是众多网友在得知“邓玉娇刺官案”最新进展之后发出的感叹,仿佛被“错判”又被“平反昭雪”的不是巴东弱女子邓玉娇,而是我们自己。
无论是在法律后果的严重性上,还是在社会评价上的优劣上,“防卫过当”和“故意杀人”都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二者相去不可以道里计。来自湖北恩施警方的这一最新调查结论给了人们一个迄今为止最合乎情理的解释,同时也让案情离真相更近了一步。
一个“防卫过当”意味着邓玉娇可以免遭严厉的刑责,然而,这样的结论并不值得庆贺,因为它来得太不容易了。我们可以设想,从案发日5月10日至今20多天时间里,如果没有汹涌的民意和媒体的高度关注,很难想象此案的官方定性会发生如此天壤之别的变化,邓玉娇没准儿已被关在大牢里等待秋后问斩了。明眼人都知道,从“故意杀人”到“防卫过当”,不是基于当地警方抽丝剥茧般的调查取证,而是迫于舆论压力作出的回应。换言之,这是“舆论审判”的结果,其间看不到多少程序正义的影子。
而“舆论审判”恰恰是近段时间以来一些“理性的声音”所严厉谴责的对象。不独邓玉娇案,包括贵州习水官员嫖幼案、杭州阔少飙车案等诸多引起民众广泛关注的案件,在有关的评论中,我们总能听到这样一些声音:“不能用道德审判代替司法正义”、“防止舆论杀人”、“不能未审先判”,等等。总之,不明真相的老百姓既缺少法律知识,又不是经法律授权的专业办案人员,所以应该闭上“鸟嘴”,不要影响了司法机关的独立办案。此外,有的观点还认为在案件的侦查和审理阶段,媒体带有倾向性的报道会煽动民意中不理智和情绪化的东西,进而干涉司法公正。
不能说这样的说法没有道理,司法机关的办案当然应该独立进行,但所谓“舆论审判”实际上是不存在的——舆论从来只有发言权,没有审判权,舆论能不能影响司法,完全取决于司法机关是否采纳其声音。我们之所以强调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正是因为司法过程总是会受到包括舆论在内的种种外力的影响。
在邓玉娇案中,绝大多数在网上发帖的网友都没有去过巴东,更没有亲眼目睹案发时的情景,他们仅凭常识就得出了邓玉娇不是故意杀人这一正确的判断,这样的“舆论审判”又怎能说是干涉司法公正?而真正干涉司法公正的另有其人,比如把“按倒”说成“推坐”,把“色情服务”说成“异性洗浴”,把“防卫过当”说成“故意杀人”,发布连律师本人都不知道的更换律师的信息,殴打进入巴东采访的京报女记者……在整个事件中,有一股看不见的力量妄图将案件引向歧途,这才是更令人担心的。
出自恩施警方之口的“防卫过当”让人们看到了邓玉娇案峰回路转的希望,但若就此认为此案已走上了司法独立的正途,从而放弃“舆论审判”,则未免过于乐观,而且十分有害。警方认定邓玉娇有“自首情节”,这一说法看似温柔,实则阴狠——我们知道,所谓“自首”是罪犯所为,如果邓玉娇的刺官行为属于“防卫”,那么合乎情理的解释应该是她“报案”了。邓玉娇是自首还是报案,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依然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搞清楚这些问题,依然需要舆论继续保持关注。
在一个正常的法治社会,“舆论审判”不可能干涉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更不可能取代司法审判,同时它还可以监督司法审判过程不被某些潜规则所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