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看到一条新闻,几乎一闪而过,并没有太多被重视,却引起我的很多思索。新京报的报道,5月25日晚,北京西直门北大街发生一起群殴事件,一男子被打伤送到医院。报道中说,被殴者是湖北来京卖肝者,其向卖肝中介索要费用遭拒后被打,伤者被送往医院后自行离开。
这是一条让读者心酸的新闻,人可以出卖自己的才干,出卖自己的体力来收益;也有色情业者出卖自己的身体收取租金,这些都很大程度上都属于出卖“可再生资源 ”。所谓一文钱憋倒英雄汉,如果缺乏金融借贷或者社会保障的支持,在迫切需要的钱的时候,也有秦琼卖马,杨志卖刀的传说,而出卖自己的器官,属于最绝望的情况下才会作出的选择。
更悲惨的是卖了自己的器官,钱还没有拿到。据报道,被打的卖肝者杨某被警方送医时,“全身多处外伤,但经化验,发现其血象极高,证明体内有感染,随时可能休克,有生命危险。”而伤者杨某现在竟不知所踪。相信这背后一定隐藏着一个更大的黑幕,也期待着有关部门的跟踪调查。
但我想到的体制性的问题则更迫切需要社会的反思。根据我国现行规定,“人体器官不得买卖。”这个话听起来是掷地有声的,也很有道义感,但却是缺乏操作性的,甚至从客观上在伤害弱势者的利益。我想有社会经验的人都会观察到,在中国一个庞大的器官买卖的地下黑市早已形成而且不可遏止,我身边的朋友就有不少亲人得肝癌,肾衰竭一类需要器官移植的事发生,有很多托关系买肝、买肾的故事,花费通常有好几十万,其中托关系的渠道曲折,都可以拍成电影,而他们无一例外都没有和器官捐出者本人见面,对于捐赠者情况几乎一无所知,但为了就亲人也顾不得这么多了,这些事都经过好几道的中间人操作,每一个中介人几乎都要赚一笔,相信落到真正的器官捐出者手里,也是只是一个零头。而且对于我这些朋友来说,明明是花了几十万的买卖,名义上却是以捐赠的名义,从法律程序上讲都有“捐赠者书面同意”。据新京报记者与日前福建一家中介取得联系。对方表示,其“不光做肝,也做肾”。
“人体器官不得买卖”这样的规定,也许出发点的良好和善良的,但结果却是是一个不可遏止的市场成为地下黑市,由于交易得不到法律保护,不能放在阳光之下,最后落入黑恶势力的控制之中,甚至可能和人口买卖结合在一起,酿成更多的人间悲剧。
但原因在于器官移植和很多有替代性的需求不一样,对于一些病危者来说,需要器官移植的需求是刚性的,自己家庭内部的亲人有时找不到合适的器官捐出对象。而肝肾之类的器官捐赠不同于捐血或者捐眼角膜,捐了一个肾,自己就只剩下一个了,对身体多少会有影响,而且一般只有健康的人的肝肾才适用于移植,不像有些器官可以死后捐赠。这样将心比心,除非至亲骨肉,恐怕很少有人会把肝或肾捐给陌生人。而对有一些人,也许因为其家庭的需要,如果有一笔较大的补偿,可以考虑捐出自己的部分器官。生老病死俱是人生之苦,这个市场需求,是让人伤感的,但却是客观的,不管你承认不承认,除非你让等待器官的患者等死,它都不会消失。这样不承认这个市场的交易合法性,只会加大交易成本,并且使交易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最后像这次报道中的杨某那样,是最可悲的被伤害和欺压的群体。
表面上看“禁止器官买卖”是出于人道的,而其效果却是造成了一个由权势者甚至黑社会性质团体操纵的人体器官黑市,其结果更加不人道。对于政策的制定者来说,也许可以眼不见心不烦,但如果我们的政策制定,多能从客观实际出发,尤其从像杨某那样底层的最弱势者的利益和他们的辛酸有所考虑,我们的社会将更加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