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勋:对邓玉娇案原律师的指责毫无道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665 次 更新时间:2010-07-26 10:06

进入专题: 邓玉娇案  

王建勋 (进入专栏)  

“邓玉姣案”的原律师夏霖、夏楠会见邓后,情绪失控并当众哭泣,表示发现了邓涉嫌遭性侵犯的证据,还呼吁司法鉴定部门帮助解决技术难题。高一飞教授指责两位律师“缺乏作为律师基本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东方早报》5月26日)。

高教授说两位律师“缺乏作为律师的应有形象”,因为他们不够“冷静、坚定、理性、客观”。这话似乎有理,但“冷静、坚定”的形象难道意味着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能流泪甚至哭泣吗?国内外的律师规范中都没有这样的要求。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律和法律人有一种误解,认为他们应是冷冰冰的,甚至认为法律人应是“冷血动物”,不能轻易流露自己的情感。然而别忘了,法律必须体现人世间最纯朴的情感,法律人必须具有人之为人的恻隐之心。由于法律是关乎正义的规则,法律人不仅不应当是冷血动物,反而应当有超乎常人的同情心和正义感。这种情感通常通过人体的重要器官——泪腺表达出来,尤其是当一个人感到无助和极度不公正的时候。

正是由于感觉到邓可能蒙受冤屈,正是由于感觉到为邓伸张正义极为艰难,两位律师才无法控制住自己的同情心和正义感,无法控制住自己的泪腺。这何错之有?更何况,他们的哭泣不是发生在会见邓的过程中,也不是在收集证据或者参加庭审之时。熟悉西方法治史的人都知道,在司法黑暗的时代,律师在法庭上含泪辩护的情况并不鲜见,因为当时捍卫正义也是“难于上青天”。今天,由于那里实现了司法公正,律师不再有无助的感觉,因而不必哭泣。

同时,高教授指责律师们“缺乏基本的证据学常识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声称“稍有常识就知道,内衣内裤根本就不可能留下什么‘指纹’,至于暗示还有指纹以外的‘其他物证’,则更加缺乏以事实和法律为根据的精神。”这种指责同样无理。首先,两位律师并未断定内衣内裤上一定会留下“指纹”,因而使用了选择性连词“或(其他无证)”。其次,高教授声称的“证据学常识”不知来自何处,竟敢断定内衣内裤“根本就不可能”留下指纹。能否在内衣内裤上留下指纹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衣物的质料、接触的情形等。使用“根本不可能”这样的绝对化表达,不是一个严谨法律人的应有态度。再次,说两位律师“其他物证”的暗示“缺乏以事实和法律为根据的精神”,更是无稽之谈。两位律师亲自会见过邓,难道不比高教授知道更多的“事实”;暗示“其他物证”的做法,背离了何种“法律”?

高教授还批评两位律师“缺乏证据鉴定程序的常识”,说鉴定人员“应当保持消极、中立的立场,必须以他人书面申请为前提才能进行鉴定,现在律师居然以这种形式发出求助,违背了基本程序。”这种批评也站不住脚。第一,两位律师的呼吁难道破坏了鉴定人员“消极、中立的立场”?律师的呼吁与鉴定人员能否保持消极、中立的立场之间没有必然关系。第二,律师的呼吁固然不能替代书面申请,但没有人要求鉴定人员必须理会他们的呼吁。第三,律师的呼吁根本就没有引来鉴定人员的“受理”或者“答复”,也根本没有进入任何鉴定程序,怎么能说“违背了基本程序”呢?“程序”尚未开始,谈何“违背”?

此外,高教授指谪两位律师“自己出了名,客观上却‘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首先,不知高教授说律师“自己出了名”是什么意思?难道意旨律师们代理此案的目的是为了“出名”?若果真如此,不过诛心之论耳。其次,针对律师“与她交谈过程中……一点也看不出她有精神异常”的表达,高教授责难其“帮助侦查机关发言,主动证实犯罪嫌疑人精神正常、符合犯罪主体,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律师们只是说在跟邓交谈的时间段里,看不出她精神异常,从来没说过邓是否有法医学意义上的“精神病”,怎么能算“主动证实犯罪嫌疑人精神正常、符合犯罪主体”?况且,两位律师也许要用涉嫌强奸和正当防卫的思路进行无罪辩护,邓精神正常与否于此并不重要。若律师们致力于无罪辩护,怎么能说“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不能不说,高教授对两位律师的批评看似很专业,实则毫无道理。

说到这里,有必要扯得远一点儿。在我看来,中国今天的法学家大多没资格批评和指责律师,尽管律师界良莠不齐。过去几年来,中国民间社会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律师群体的兴起。至少自“孙志刚事件”以来,一批富有正义感并身体力行的律师脱颖而出,他们不畏权贵、奋力抗争,为民众的权利和自由奔走呼号,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维权运动。在“孙大午案”、“陈光诚案”、“杨佳案”等重大案件中,律师们用自己的智慧和行动挑战权力和恶法,捍卫正义和自由,为这个权利时常遭受践踏的社会点燃了一盏明灯。

再看看我们的法学家群体,除了少数具有良知的学者(贺卫方先生等)之外,几乎是“全军覆没”——集体堕落。面对权力和金钱的双重诱惑,法学家们几乎彻底丧失了良知和正义感,丧失了为自由和权利而奋斗的理想,沦为一帮赤裸裸的现实主义者,沦为一帮压制机器的帮凶,沦为一帮分赃团伙的喽罗。即使出现几个颇有秉赋者,也很快堕为弗朗西斯•培根式有才无德的家伙。这样不堪的一个群体,哪有资格对那些伸张正义、为民请命的律师们指手画脚?!

法学家们,请向那些怀抱理想并“为权利而斗争”(耶林语)的律师们学习吧。否则的话,你们不仅会葬送自己的前程,而且还会葬送下一代——这很可能毁灭中国的法治梦想。

进入 王建勋 的专栏     进入专题: 邓玉娇案  

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案例分析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27586.html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爱思想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aisixiang.com)。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