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尚建:政党控制与社会成长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44 次 更新时间:2009-05-28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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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尚建  

[提要]当代中国的社会结构正处于变迁之中,在基层社会与基层政府的控制与反控制的过程中,必须看到国家传统控制手段的不足,为避免社会转型过程中国家与社会无谓的对抗,政党作为民主的核心和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桥梁便可以有所作为。具体而言,政党必须完成国家性向社会性的回归,政党引导着社会的利益表达,在整合社会的过程中也顺应社会的生长。

[关键词]共产党;执政转型;社会性;国家性

作为世界范围最大的政党,中国共产党正面临着新一轮执政转型的机遇。中国共产党由于其群众性政党的特征,党员队伍急剧膨胀,2005年已经达到7080万人,按照现有发展速度发展下去,大约2012年,党员人数将超过8000万,2022年将达到1亿人[1]。在数量迅速增长以后,执政党的组织规模与结构则成为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与此相适应的是,中国共产党赖以生长的基层社会也正在发生结构性变迁,这一变迁进一步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适应性变革。

一、中国社会结构变迁:逻辑与路径

改革开放30年促进中国的经济增长,也加速社会变革的步伐。在市场经济要素空间频繁转移的过程中,中国的社会结构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一)中国基层社会结构变迁的逻辑

在马克斯·韦伯看来,追求权力就是追求一种荣誉,社会制度就是一种共同体内的参加者的群体之间如何分配社会“荣誉”的方式,于是在共同体内部权力分配导致了三种概念的产生:阶级、等级和政党[2]。应该说,韦伯的判断揭示了社会变迁的三个步骤,也解释了社会内部结构变迁的基本逻辑。

首先,基于所有制的社会分层。作为社会分层理论的大师,韦伯的逻辑起点仍然是经济基础的变迁,在他的逻辑里,阶级的形成隐含着三个方面的内容:1.对于为数众多的人来说,某一种特殊的、构成原因的生存机会的因素是共同的;2.只要这种因素仅仅通过经济的货物占有利益和获得利益来表现;3.即它是在(商品和劳务)市场的条件下表现的[2]。应该看到的是,在韦伯这里,阶级与经济领域有关,而等级则与社会领域相关了;基于同样的认识,我们也同意经济要素是阶级乃至社会结构划分的重要内容,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就为社会结构的重建提供了契机。城市和农村的二元分离由于社会结构的流动而发生变化,而这一体现首先表现为新中国以来的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的分化与重组。

从所有制看,原来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的工人已经分化为国有、集体、乡镇企业、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五大部分,同时还有相当一部分工人由于企业的倒闭而成为下岗失业工人。从财富与声望来看,有学者将当前的工人阶级划分为企业家、“白领”、普通工人、低收入职工等四个阶层。与此同时,中国的农民阶级被划分为农民劳动者、农民工、乡镇企业职工、农村管理者、贫困农民等五个社会阶层[3]。有学者在陆学艺的社会阶层划分基础之上,进一步对十个社会阶层进行纵向的历史比较,从下表可以看出,中国的经济领域的划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国金字塔型的社会结构的形成。

其次,基于产业分工的社会分层。如果说十个社会阶层的划分是纵向进行的,我们还可以对当代中国的社会阶层作横向的划分。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的数据,截至2004年,我国各类就业人员为75200万人,占全部人口的57.9%;按照产业划分的标准,从事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的人员比例一直在急剧地调整着,截至2004年,我国第一、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的比例已经调整为46.9%、22.5%和30.6%,而这一比例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78年则是70.5%、17.3%和12.2%[4]。因此,结合前文社会阶层的划分不难看出,社会阶层的流动已经超越了工人农民的阶级差别、超越了城市乡村的地理界限;因此在市场经济的召唤下,社会结构正在面临纵横两个方面的深刻转型。

(二)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路径

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判断,社会阶层的行动有其一致性,虽然韦伯认为也许用个体结合起来的共同体更加合适,但在中国社会转型初期,由于经济发展整体性,社会阶层的集体行动更具有一种共性而非个性。

首先,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催生了农民向城市的迁徙。在农村地区,由于劳动力要素的流动,据估计我国目前有近2亿农民工进入城市[5],从而摆脱了农村及户口的约束;从另一方面讲,由于工厂在郊区的兴建,郊区的城市化推动了城市不断的蔓延,从而使大量的农村青年进入城市边缘生活;虽然同时在一些地区,也有一些城市青年重新“上山下乡”,但是总体来说,中国人口流动的轨迹的单线性还是比较清晰的。

其次,社会结构的“内卷化”进程。仍然从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著名的《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和《当代中国社会流动》报告中,我们不难看出,中国社会结构仍然属于金字塔型,处于金字塔底端的阶层控制着大量的社会资源并相对封闭,下层社会阶层流入上层社会阶层的阻力在增大。因此,社会阶层之间流动性不足又从另外一个方面固化了社会结构。这种社会结构在达到一定的稳定状态之后的固化的消极性与停滞性,即形成社会结构的“内卷化”。在借鉴这一概念的时候,我们试图表达这样的一种社会结构:庞大的社会流动在特定阶层内进行,从而造成该阶层社会成员的“过密”,但这一阶层自身无意或无力打破这一“过密”的形态,因此,社会结构性流动需要依靠外部的技术或组织。当然,这种“内卷化”还无法用一种中允的数据来加以确定,我们只是借用这样的概念说明一种社会结构的钝化的可能性。

二、中国基层社会的控制与反控制

社会控制是“通过社会力量使人们遵从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它“既指整个社会或社会中的群体、组织对其成员行为指导、约束或制裁,也指社会成员间的相互影响、相互监督、相互批评”[6]。新中国的成立开启了新的政治形态,但是东方传统的文化土壤和社会控制模式不可能对新中国的政治制度没有影响,在以色列社会学家S.N.艾森斯塔特看来,中国的现代性仍然植根于中国政治传统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心是一个高度集权主义的中心,它不仅试图控制边缘,而且试图以一种总体方式渗透边缘”[7]。但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权力结构体系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正在处于新一轮变革之中,虽然这种变革的进程还比较缓慢。具体说来,社会结构的变迁影响着传统的权力控制,中国基层政府和社会组织处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交织点,因此,它们将首先体验到这种权力模式的变迁。

(一)国家对基层社会控制的弱化及表现

在传统的社会秩序的控制中,国家是重要的政治主体,即使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是全面而深刻的,作为政治术语的“行政村”的出现解释了中国政府对于基层社会控制的深度和广度。伴随着这一控制,建立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种种招工、招干、招生、布匹、食品等都通过政府配额有了严格的排序,并进而严格限制了中国的基层社会的流动。

但是,国家与社会发生的机理的不同导致了国家不能简单地取代社会,国家的社会管理功能不能取代社会的自我组织功能。“社会有机体的观点使人们相信,一旦社团之间互相联系的纽带得到重视,那么社团之间的关系就会具有自我管理性,而且是和谐的。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才是必要的,这时,国家是作为一个能够发现这种相互依赖性的联邦机构的中心地。”[8]改革开放解放了基层生产力,也使严格的国家控制逐步退缩,配额制的废止、基层自治的启动、直接选举的尝试、身份证和居住证的使用都在证明这样一种国家控制制度的边界。而一系列法律的废止与新法律的出台,更从侧面上反映了一种新型的国家控制模式的转换。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国家控制的弱化是一个艰难的、充满反复的过程,有学者提出的有序参与理论本身就交织着这种理论与实践的紧张。仅仅以居住证制度为例,出于社会管理目的的居住证制度既反映了城市与农村传统户口制度的有限刚性,也反映了政府试图以行政权力重建社会结构最后的努力。

(二)中国市民社会初步建立

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市民社会,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理论热点在国内得到普遍研究。在20多年的理论发展与社会进步中,中国市民社会已经突破了理论界的预期,正在中国政治舞台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首先,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如果说在经济发展初期,阶级的一致行动尚有其可能,而在一段时期以后,韦伯所说的基于个体之上的“社会行动”则出现了可能。基于个体之上的社会结盟在当代中国以社会组织、基金会等形式被组织起来,中国的普通民众在脱离单位属性以后,进入了更为广阔的社会组织领域。截至2006年,全国共有各类社会组织191946个,职工人数2695983人,而2004年,全国的社团共有153359个,两年增加近1/4[9]。这些组织在社会自我救助、参与公共管理方面已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2008年5月四川地震初期,民间组织的捐款数量之巨、速度之快丝毫不亚于政府的财政拨款就可见一斑。仅仅以上海市为例,从2001年到2007年,社会组织数量增加了一倍。这些社会组织和基金会、社会团体等一道活跃在公共治理的第一线,以集体行动的形式有效地弥补了传统政府单边治理的不足。

其次,志愿者队伍的壮大。社会组织一定是基于个体志愿基础之上的,这一点仍然暗合了韦伯的结论。目前,全国经过规范注册的志愿者达2511万多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7年12月,全国累计已有超过2.68亿人次的青年在扶贫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大型活动、海外服务等领域,为社会提供了超过61亿小时的志愿服务。据估计,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的救援中,共有500万志愿者活跃在灾区和全国各地的救灾工作中[10]。同样有相当数量的志愿者活跃在夏季奥运会等各种大型社会活动场所,充分展现了我国志愿者的形象;志愿者作为社会组织的个体正在参与国家的结构性转型,并在与政府共同治理的过程中实现自我的发展。

第三,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影响。除了国内的社会组织,国际社会组织也在中国基层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2008年四川地震发生的第二天,香港乐施会(Oxfam)与心连心国际组织(hearttoheartInternational)等NGO就开始组织救灾人员前往灾区第一线。尽管在灾难面前快速反应并实施援救一直是NGO的强项,然而在这次灾情重大、情况复杂的条件下,境外NGO的行动迅速仍让人们惊讶,以至于许多人误认为青川县城的NGO救灾人员是受困的国外旅游者”[11]。国际NGO对我国公共管理的介入对市民社会的成长有着重要的意义,事实上,中国的一些志愿者本身就是国际NGO的重要成员,其对中国市民社会崛起的作用不容低估。

第四,基层社会维权功能的强化。从国家与社会领域二分法的角度,社会是对国家进行有效监督的主体。在中国社会组织发育之处,社会领域对于国家领域的权力监督已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8年11月3日,重庆出租车行业的罢工,要求政府提高起步价、减少出租公司“份子钱”;2007年3月,厦门市人大代表赵玉芬联合百余名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厦门海沧PX项目迁址建议的提案”。提案称,“在厦门海沧开工建设的PX项目中心5公里半径范围内,已经有超过10万的居民。该项目一旦发生极端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12]12月13日,厦门市政府召开市民座谈会,九成发言代表在会上反对总投资108亿元人民币的PX项目,最终迫使政府改变已有的政策决定。因此在根本意义上,中国社会生长过程中反映的维权意识与理性态度对传统的国家控制体系提出了深刻的挑战。

三、中国基层社会秩序:政党控制还是政府控制

任何国家都要面对秩序和自由之间的张力,当一种有效的秩序控制手段不能有效实施时,社会一定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控制手段。“解放前,农民在物质上依附地主和宗法势力,在精神上则依附各种虚拟化的神灵;解放后,农民在两方面都转而依附政府。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多种原因,党和政府的威信在农民心目中有所降低,农民的依附情结也就悄然发生了变化,这主要表现在以家庭为基础的宗族宗法意识普遍抬头以及乡村社会灰色化趋势明显。”[13]因此,确保社会发展的现代性目标既要克服传统控制手段的不当因素,也要防止国家退出社会领域后的权力真空。

(一)政府控制的道路与缺陷

在改革开放初期,伴随着基层自治的萌动,政府对社会控制的途径作了一定的修正,主要体现在外部控制与内部控制的结合。但是,政府在国家的底端的特点决定了政府角色的内在冲突,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一方面体现为法律执行者与村规民约监督者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体现为国家秩序维持者与社会自治引导者的冲突。

首先,法律执行者与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监督者之间的冲突。有学者指出,控权理论源于对权力肆意的恐惧,主张对权力加以控制,使其不致危害社会,这是控权理论的价值所在。但控权理论仅仅着眼于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却忽视了利用政府权力去实现美好目标的可能性,忽视了政府权力所具备的建设性功能,也没有认识到对政府行为的积极引导也能成为控权的一种有效方式[14]。在长期缺乏法制基础的乡土中国,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改革开放初期的政府往往通过带领人民制定村规民约等形式改革传统的单一国家控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可以看作是对国家权力退出乡村和基层的一种制度准备。村规民约作为古老中国传统的自我管理的制度,曾经一度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应该看到的是,村规民约重新发挥其古老的作用已经受到更大的法律限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则规定:“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村民(含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居)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但是这一原则很容易被一些地区突破,曾经有些地区村规民约规定,出嫁女不再享有娘家所在村口粮田,这一规定实质是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15]。基层人民政府被赋予了村规民约的法律监督者身份,加上已有的行政管理者身份,从而使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仍然难以从实质上摆脱政府单边治理机制的阴影,仍然难以实现国家从社会抽身的初衷。同样的逻辑也存在于城市政府与城市居民社会之间,事实上,户口制度导致的二元“自治”(即村民和居民而非公民自治)本身就是过渡性的产物,这也决定了政府与基层社会的关系仍然会有一个较大的调整时期。

其次,国家秩序维持者与社会自治引导者的冲突。在现代的政府工具选择里,财政手段往往被普遍使用,我国的社会控制也主要采用这一手段。但是在我国基层社会的发展中,政府财政扶持的手段仍然存在一定差距。村民自治法和居民自治法通过后,仅仅从法律文本上看,二者就有很大的差距,从经费上来说,居民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而村民组织法则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这就意味着政府在国家秩序的维持时并没有采取公平的态度。事实上,越是落后的农村地区,越要进行公民教育和社会教育,否则在中国这样一个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大国,社会秩序也难以朝着理性的道路前进。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和居民委员会自治法规定着基层政府必须承担着国家秩序维持者与社会自治引导者的双重身份,这两种身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内在的紧张:首先,作为国家秩序的维持者,政府希望社会活动的边界能够牢牢地被控制;而作为社会自治的引导者,基层政府希望社会能否走上良性的自我管理与自我发展的道路。这两种矛盾的身份如果借助公共财政手段来进行的话就不难解决,因为市民社会的生长符合国家治理结构的转型,也符合政治民主化的基本趋势,因此也需要国家更大的财政投入。

(二)政党控制的可能性方案

现代国家都离不开政党的作用,而在不同的历史进程,政党的作用也有差异。卡增斯坦曾这样区分过政党的作用:“早期的工业化国家的政党是从社会底层进行政治动员的工具;政党之间的进一步的政治联盟关注的是政治参与而不是官僚机构的渗透。而在工业化晚发国家里,政党之间的联合集中关注的是官僚机构的渗透而不是政治参与。”[16]我们认为,作为特殊的一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中国的政党既要关注社会动员,也要关注政府过程;而这两种手段可以通过政党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同步进行。

首先,在西方,社会的划分方法有多种,其中典型的划分有阶级、宗教、种族、年龄、性别等,社会的划分也构成了该社会的结构。把选民依照其对某一特定政党所给予的不同程度的一贯支持而区分为不同的集团,就构成了一个社会的政党联盟[17]。多元的社会结构与政党结盟有着内在的联系。一般地说,战后英国的工人阶级多支持工党,而中产阶级多支持保守党;在法国,从事教职的罗马天主教徒与其他居民的分化,形成了支持左翼和右翼政党的社会基础。在英法及其他国家,政党划一在不同的时期是建立在某一个或更多的诸如阶级、农村性质、语言、宗教、地方主义、种族感和其他政治分群标准的基础之上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分层逐渐打破先前时代已经冻结了的旧分层而确立起来[17]。而在中国,社会结构也出现了新的变化,这些变化需要中国共产党和各党派更加发挥其作为阶级联盟的作用,代表社会不同阶层利益的党派要负责任地把社会利益反映到政府过程中,这些正是党派恢复活动以来最重要的政治内容。作为中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必须首先代表本阶级的利益,也要代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在利益代表中实现其政治合法性。

其次,政党的身份转换:从国家化到社会化。在美国,从责任政党政府理论看来,政党是民主重要的保障力量。谢茨施耐德认为,政党可以把复杂的政府过程简单化——当政治家们开始政治发动并组织美国公共生活时,政党开始主持一个庞大的政治转换过程,这一过程从美国共和主义的小实验到美国强有力的政治体系彻底地得到运行,这一过程蕴涵的自由和民主甚至大大地超过了1789年[18]。同样在中国这个庞大的国家体系转换中,一个强大的政党是不可或缺的,而这只好建立在政党对社会的控制之上。

作为民主精神的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成员的增加意味着大众党的产生,但是精英党如何完成向大众党的转变,现有的理论准备并不充分,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的要求仍然在党的政治过程中被反复引用,那么我们关注的是,这种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是否可能完成话语转换,在国家对社会控制中起着积极的作用。我们认为,相比国家统治的强硬性,由于政党来源于社会,本身就回应社会的主张,那么中国共产党基层政治组织本身就必须成为基层社会组织的一部分,而不是简单地凌驾于社会之上,换句话说,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权力不能简单地依靠国家的权力,而应该更多地依赖社会权力,作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利益表达管道,政党本身就必须完成国家组织向社会组织的改造,从而逐步减少其国家属性,并逐步增加其社会属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赢得社会的支持,并在这种社会支持和授权中完成对社会的控制和对国家的监督。

政党权力的获得首先是社会授权的结果,政党在庞大的国家体转换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民主作用,政党不能遏制社会的生长,正相反,一个被削弱的社会无助于政党功能的凸现;在中国改革进入深水期,在世界民主化浪潮大势之前,中国共产党可以有着更大的政治空间和社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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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甘肃社会科学》2009.2,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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