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荃:说《论语》聊社会(六)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23 次 更新时间:2009-04-30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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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荃 (进入专栏)  

五、“修己”怎能“安百姓”?

中国有“礼仪之邦”的美誉,可现时,这种美誉每每受到人们的质疑。道德滑坡成为一个说了太久而且有些说烦了的话题。也有专家做专门著述,又征引异域事例相比照,极尽“海归”之能事。费劲儿不小,可读者有限,影响和效果委实看不出来。广大人民群众对这类话题大抵都做了饭后茶余的街谈巷议。众网民则以网络为园地,冷嘲热讽、挖苦詈骂,也就是发发牢骚而已。其实无论朝野、官民,对于这样一个巨大而沉重的话题已然束手无策,无可奈何矣。

按说,孔儒一脉的传统文化是最讲伦理道德的。忠孝仁义等道德观念很早就出现了,初时的形态是社会层面的某些观念,是从中国先民社会最初的“禁忌”逐渐演变而成的行为规范。例如“孝”,甲骨文、金文中就有孝字,源于氏族社会的“敬老”之意。是孔子将孝的道德内涵发扬光大,在一般意义的行为规范上,注入了相应的精神内涵,提出了“三年之孝”的规矩。孔子又将社会生活层面的孝道跟政治沟通起来,提出“孝治”的主张。可知孔儒之道一方面讲求个人道德修身,另一方面又要求以道德治天下。关于这方面的思想,下面的这条是最典型的。

《论语•宪问》:

子路问君子。子曰:“修已以敬。”

曰:“如斯而已乎?”曰:“修己以安人。”

曰:“如斯而已乎?”曰:“修己以安百姓。修己以安百姓,尧舜其犹病诸?”

杨伯峻译文:

子路问怎样才能算是一个君子。孔子道:“修养自己来严肃认真地对待工作。”

子路道:“这样就够了吗?”孔子道:“修养自己来使上层人物安乐。”

子路道:“这样就够了吗?”孔子道:“修养自己来使所有老百姓安乐。修养自己来使所有老百姓安乐,尧舜大概还没有完全做到哩!”

在这段对答中,我们看到的是孔子对于道德与政治关系的最真切的表述。正如诸君所知,孔子教书“有教无类”,招收学生不计出身,无论贫富。学生多了,必然良莠不齐,各人有各人的毛病。孔子因材施教,有些话语是具有针对性的,不一定就代表问题的正解。例如,司马牛为人“多言而躁”,问老师什么是“仁”,子曰:“仁者,其言也訒(读刃)。” 訒的意思是“说话迟钝”,正是针对学生话多急躁的缺点而说的。子路和颜回是孔子最得意和最器重的两个学生,子路有所问,孔子的答对是最精准的。

在孔子看来,个人道德修身是万事万物的起点,无论是自己混事由,干工作,还是对应上级,惠及百姓,都要以道德修身作为立足点。否则事由混不好,大人先生们也不满意,黎庶百姓更得不着实惠,结果是闹个“里外不是人儿”。

在愚看来,夫子是把道德看得太重了,以为天下大事小情儿都要以此为据。于是他竭力倡导道德治国,他的理想人生就是要实现“修己以安百姓”,用他自己的话解释,就是:“博施于民而能济众”——广泛地给人民以好处,又能帮助大家生活得很好(杨伯峻译文),说句穿凿点儿的话,这简直就是共产主义。这一理想社会与儒家的“大同”理想是一脉相承的。

然而问题就在于,以道德作为万能灵药,真的就能实现“大同”理想吗?夫子心里其实是没底的,所以他说“尧舜其犹病诸”。愚揣测,夫子可能是找不到较之道德治国更好的路径了。那个时代没有给他老人家提供这方面的思想文化资源,他老人家也没有聪明到提前二千年发现“现代化法制社会”理论。但是,他毕竟指出了一条德治的道路,于是乎千百年来,中国社会在绵延不断的君主政治下,始终以德治的旗帜相招摇。

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一般经验来看,伦理道德规范是不可或缺的;同时,道德也不是万能的。将道德作为一种政治治理方式,不能说一点儿用都没有。翻翻二十四史,在为数不多的那些明君贤臣身上,我们确乎可以看到某种道德的闪光。但是,私有化的政治权力和人性的贪婪结合到一起,具有无限的腐蚀性和冲击力。道德的堤防原本就构筑在个人的良知和个体自觉上,对于政治行为的约束、匡正并没有强制力,根本挡不住以君主为首以官僚士大夫为主体的特殊政治利益集团的整体性“道德塌陷”。我们看到的是,两千多年来,传统中国的政治运作陷入了治乱交替的王朝循环。“修己以安百姓”只能是一个高远理想,而高远的理想在很多情况下是当不得饭吃的。结果是在中国的大地上,规律性地出现了大规模的天灾人祸,横征暴敛,政以贿成,饥民如潮,饿殍遍野,以至于揭竿而起,天下大乱。

说到底,修己是不能达成“安百姓”的。这一理想的实现,需要法制与道德双管齐下。而且,这里说的法制是现代化社会意义上的法制,即以宪法作为基本法的法制,而不是传统中国以刑法或“治安惩治条例”为基本法的法制。忽视法制,道德落空,在政治——治国的层面上,孔子的思路行进了一半。此乃“时代局限”,非夫子不敏也欤。

不过话又说回来,孔子讲求的道德,用于政治生活中,也并不是没有道理,关键是不能绝对化。事实上,事事依赖法制,也是一种短视。以为有了法制就万事俱备、万事大吉其实是现代人的天真和幼稚。法律的规定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还需要人的自觉,需要有普遍的道德观念和高尚的道德人格相维系。试想,法是人定的,也是人执行的。没有道德的维系,制法的执法的都可以钻法律的空子,利用职务之便而上下其手,贪赃枉法,知法犯法。再说,法有好有坏,判断的依据是道德。道德为法律提供价值依据,道德是法律的前提。忽视道德,只认法律,岂不非傻即愚?

夫子之教用于治身、治家,其合理性更加突显。“修己以敬”在当代社会生活中,非但合理,而且必要。试想,如果在寻常生活中,在人我之间,在亲朋好友和父母子女之间,动辄以法律相要求,这会是一种怎样的生活状态呢?没有亲情,没有人情,冰冷棒硬,谁受得了呀。夫子之教,有理也夫。

2007-12-24

原发《知青小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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