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与福利国家的反思、政府改革、公共治理兴起相伴,非营利部门的发展和公民社会的活跃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现象。公民社会的概念再次被激活,受到广泛关注,相应地,描述各国公民社会发展景象的方法引发了很多人的兴趣,特别是在国际比较研究的框架中描绘公民社会图景的努力接续不断。有代表性的例如霍布金斯大学在全球40余个国家开展的全球公民社会的统计测度,全球公民参与联盟(CIVICUS)发起的有60多个国家参与的公民参与指数(CSI)的测度,世行提出的ARVIN框架,美国国际发展组织(USAID)在东欧及欧亚大陆27国测度的NGO可持续发展指数(NGOSI)等。
公民社会测度的难点在于,它始终不是一个有共识的概念。因而,不同的公民社会测度指标,同时也在从不同角度、不同范围界定了公民社会。对中国而言,公民社会是在社会转型中萌生的新观念,对中国自晚清以来的公民社会(或者市民社会)问题一直存在不同认识,[2]实际上不同判断与对公民社会概念的理解和界定密切相关。本文从公民社会概念的不同层次含义入手,比较介绍上述几种公民社会国际测度指标,继而针对在中国实施的公民社会指数(CSI)阐述其应用中的方法学问题,提出公民社会测度的国际比较与本土化结合的思考,最后介绍从另一个思路拓展CSI指标体系,将之用于中国非营利组织评估的实践。
一、公民社会概念的三层含义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所复兴的“公民社会”的话语,基本上是在“三根支柱”的框架下使用的,即:与第一部门――政府,以及第二部门――企业相对应,公民社会构成了社会发展不可忽视的第三部门,它强调了社会组织、社会事业的重要性。作为“第三部门”的公民社会之兴起,是在现代福利国家失灵、政府绩效受到置疑,人们对政府反思和政府再造的背景下发生的,人们意识到政府也需要借鉴私人部门高效的组织管理方法,引入竞争机制,同时,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仅有官僚制政府是不够的,需要社会组织和多部门的共同治理,在更活跃公民参与的基础上实现公共利益。因而,这时公民社会的理念,被用来强调非营利部门的贡献、公民参与式的治理,与新公共管理、治理的理念相应合,突出了社会事业和社会发展的领域。
就现代的公民社会而言,其结构性要素主要被概括为四个方面:[3] 私人领域,即个体私权的基础;志愿组织,即公民志愿性的非营利性的组织;公共领域,主要指可供公众进行聚会和表达的场所;社会运动,这是一项有歧意的内容,它并不总是被视为公民社会的一部分。在四项要素中,志愿组织构成核心要素,在很多情况下,人们甚至将它等同于公民社会,这种观念在公民社会测度指标中亦体现明显,下节将分析到。
因为强调了非营利组织或者志愿部门,这些组织到底包括哪些内容,就直接影响公民社会图景的构成,也是不同观点对公民社会判断分歧的来源。萨拉蒙曾经给出组织性、私有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的“五性”定义,[4]另外他在前期研究中还曾经加入过非宗教性和非政治性的限定,后来又将之祛除了。在美国这样从公民自我组织建立起国家的情况下,上述界定的语义比较明确,但是放到全球国家形形色色的政治体系之中,概念的意涵就变得十分困惑。比如在宗教战争频繁的国家,宗教组织与公益事业之间显然是需要进一步区分的;在政府统合资源的转型国家,私有化的进程与国家权力相互嵌合,私有性、自治性、志愿性等词语,均具有一定的可变幅度,这个幅度的宽窄足以影响对整个社会结构的判断。例如在中国,法律上所规定的村民/居民的自治组织,以及公民自愿成立、民间出资的民间组织,实际上是否具有自治性,资产归属如何,自愿的决策由谁做出等,与法条本身可能就是两种概念;众多不断新生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脱钩”组织,政府派人组建的民间组织,民间自发主动邀请党政领导兼职的组织,以及组织形式上完全自治而在非正式关系上存在各种依附或者利益相关的组织等等,实在使得上述每个属性都可能模棱两可。
为了明晰公民社会的概念,我们有必要回溯公民社会在西方历史上的含义,从而了解其内在的逻辑。黑格尔曾明确把公民社会概括为与国家权力相制衡的领域,在他的概念中,公民社会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市场经济、志愿组织、独立的司法。可见,公民社会并不仅是站在非营利性质的社会事业的角度提出的,它在17、18世纪的时候,主要强调的是国家权力的有限性,强调了公民所拥有的自由权利的保障,这种权利包括自由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自由结社的权利,以及与国家相独立的司法体系对公民权利提供的救济。
如果说黑格尔已经站在国家先于社会的条件下谈论公民社会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那么公民社会在西方世界渊源最长、意义最深远的,就需要回到社会先于国家的秩序衍生逻辑下,也可以说它是整个自由社会的基本制度基础。公民社会的提法最早源起于公元前4世纪,是亚里士多德用来形容古希腊雅典创立的城邦体制的概念,[5]这种体制的特点以其具有公民资格的成员的民主自治为基础,创立了民主的治理制度。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在人类历史上开启了政治文明的阶段,区别于自然聚居的群落生活,故而称其为文明社会,后翻译为civil society,在中国译为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
尽管“公民社会”在历史过程中已经演化出了不同的用法,以至于其内涵变得象“民主”一样,用法多样,令人感到含混不清,但是西方的大思想家仍然最多是在公民社会的原意上使用这一概念,即将它作为一种社会秩序逻辑的概括,而不是一种社会功能的或者组织的概念。在此层次上,公民社会指的是社会自治的、成员自我组织起来的秩序。最有代表性的论述包括:康德对人类社会理想状态的概括即“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即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去追求自己认为好的生活,唯一的前提是在尊重别人同样权利的规则下;洛克认为唯一具有合理性的政治社会是公民志愿联合和授权政府所形成的“公民的社会”;博兰尼用“自发秩序”、“多中心秩序”概括自由社会的逻辑,哈耶克也用自组织性、自生自发性来阐述自由秩序的原理。社会自生自发的秩序必然依赖于个体理性和一系列的共识规则,在这个意义上,公民性、法治就成为公民社会的核心要义。
所以,尽管公民社会在当代的使用,常常放在非营利组织或者第三部门的层面上,但是其历史渊源和制度内涵不应被忽视,特别是对于将公民社会作为一个外来词汇引入的情况,只有站在其公民自治秩序和私权保障的前提下,才不至于陷于组织界定的困境。
二、公民社会测度指数的比较
“全球公民社会”的兴起激发了人们对不同国家公民社会“画图”,进行国际比较的兴趣。近年发展出多套用于公民社会或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的指数。约翰·霍布金斯大学较早开始尝试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非营利部门的国际比较,自1990年开始,前后持续了两个阶段共十余年,在全球五大洲42个国家展开研究,逐渐发展出一套“全球公民社会指数”(GCSI)。[6]GCSI共有三个维度12个指标,分别是:能力维度,由付酬员工、志愿者、人员的领域分布、私人捐赠四个指标构成;可持续性维度,由政府资金、会费、个人志愿、法律环境四个指标构成;影响维度,由GDP贡献、工作职位贡献、人口中非营利部门劳动力比、组织成员四个指标构成。可以看出,GCSI所指的“公民社会”,等同于非营利部门。它没有涉及公民社会更深层次的含义,但是其对非营利部门的统计指标影响颇大,其总结的非营利组织国际分类(ICNPO)得到广泛采用,联合国统计署在各国国民经济统计体系中推行的“非营利统计”计划(NPI),[7]就是与霍布金斯大学萨拉蒙教授共同开发的,目前全球已有20多个国家的统计部门在国民经济统计中纳入NPI统计,另有约10个国家的统计部门承诺开展该项工作。中国的大陆和香港也于2007年参加了联合国统计署、联合国志愿署、霍布金斯大学联合召开的非营利部门统计国际会议,并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范围内开始推动,但是限于技术条件和认知程度,非营利部门统计工作尚未纳入中国国民经济统计工作的计划。
与GCSI相类似,美国国际发展组织(USAID)于1997年提出的东欧及欧亚大陆NGO可持续发展指数(E&E NGOSI)也是对非营利部门的比较测度,[8]它采取了如下七个维度:法律环境、组织能力、资金生存力、倡导、服务提供、基础建设、公共形象。可见这套指数比GCSI包含的维度广泛,不如后者集中、定量化,但是更突出了这些组织在公民社会中的某些特性,如倡导、法律环境等。例如其法律环境维度包括登记注册、运作、国家困扰、地方法律能力、税收、收益等指标,就涉及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更突出公民社会特性的测度指数例如世界银行提出的ARVIN框架。[9]它列出了五个关键要素,包括结社自由、资源、发言权、信息、谈判和公共辩论力,由每个要素的英文字头缩写命名为ARVIN框架;其中,这五个要素可以用于对公民社会的法律和规制框架、政治和管理背景、社会文化特征、经济情况等四个方面状况的评测,在每个方面相应化为若干个具体的指标。这样,每个要素分解为四个方面的若干指标,每个方面又都从五个要素得以评测,构成了一个纵横交错的评测体系。相比上述两套指数,ARVIN突出了使公民社会得以运作的多方面要素,而不仅局限于对组织的测度。
全球公民参与联盟(CIVICUS)开发的公民社会指数(CSI),也是目前开展较广泛的一套指数体系。[10]2002年以来,陆续有超过60个国家和地区参与,形成一系列公民社会指数库。CSI的特性主要在于两点:其一,它试图从结构、环境、价值、影响四个维度较全面地测度公民社会;其二,它有一套非常详尽的标准操作手册,规范了收集数据的方法和评分的程序,从而将不同国家的公民社会图景放到一个标准化的框架和方法之内来看待,使得共性和差异更容易显现。同时,正是出于将广泛的公民社会图景放诸一个可比的框架来描述,CSI的努力显示出两个弱点:其一,为协调对公民社会各种不同图景的涵纳度与指标可比性之间的张力,CSI采取的是主客观结合的评分方式,即采集的数据不仅是资金分配、人员数量等客观资料,而且包括人们的认知和评价,另外评分的过程也不是直接由数据转换而来,而是由专家委员会在各种数据基础上给出的评判,因而CSI的分值是不具有绝对值意义上的可比性的;其二,CSI涵盖范围广泛,其必然带来的损失是概括力的弱化,它是一个由四个维度、25个亚维度、73个指标构成的体系,尽管创建者安海尔教授发明了四维“钻石图”既浓缩又形象地描绘出公民社会的图景,而且使得各国的结果很容易在“钻石图”库中直观地比较,但是就贴切理解不同形态公民社会的核心特性而言,它显然还只提供了一个初步的描述。当然,CIVICUS本身也是一个国际NGO,它对公民社会的测度目标不仅在于描述各国的公民社会,更在于推动全球公民社会的发展,从而CSI是一个研究――行动导向的计划,就这个目的而言,引起人们对公民社会广泛的思考,大量的各种利益相关者参与到测度过程之中,其目标已经很好地得以了推动。
中国的大陆、香港和台湾地区均参与了CSI的研究,相关结果在其他的文章和书目中详述。本文主要从方法学的角度进行探讨,思考在中国测度公民社会的指标体系建设问题。本文主要基于大陆的实践,在少数问题上结合了香港、台湾及亚洲其他国家的CSI研究结果。
三、公民社会指数(CSI)在中国大陆应用的方法学问题分析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应用CSI指标体系描绘中国公民社会图景的问题主要反映在四个层面上。第一个层次是指标在中国遇到的“水土不服”问题,如用语习惯和概念界定的本土化挑战;第二个层次是指标体系的设计本身存在的文化倾向性,在描绘中国公民社会时出现无意义或要素欠缺现象;第三个层次涉及我们如何绘制公民社会的素描,是可以进行国际对话,又对本土化理解具有穿透力的,它是更宏观层面对公民社会比较研究方法学的反思;最后一个方面是数据收集方法学层面的挑战,即如何将指标可操作化,如何选择调查对象和调查方法,以利于获得可持续观察的数据。下面结合中国的CSI实践逐一阐述。
第一个层面是CSI在中国遇到的“水土不服”。从表1可以看到,用这些指标来观察中国的公民社会,有很多存在着模糊性,甚至对我们是陌生的。CSI指标体系在中国遇到的“水土不服”主要有两种,其一是概念界定问题,其二是理解歧异和词语陌生。
概念界定上的问题,最主要在于三个核心词:公民社会组织、慈善捐助、志愿。什么是公民社会组织?这直接涉及到几乎所有指标的判断对象问题。正如在本文第一节中指出,由于“公民社会”语意的种种演化,它成为一个边界弹性极大的概念。作为在政府和企业之外提供社会服务的“第三部门”,与作为制衡国家权力的公民组织,或者社会自治组织,在社会转型国家呈现出完全不一样的图景。在中国,是否计入农村以宗族为纽带的互助与自我管理的组织;是否计入业委会、联合建房组织、微型草根组织、网络社团及其他没有正式组织地位的组织;是否计入与政府行为密切相关的半官方民间组织、“脱钩”后的这些民间组织,(如: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开展“希望工程”的青基会);是否计入村委会、居委会、党政外围的人民团体、转型中的事业单位;是否计入民主党派、宗教组织;与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民间组织”的关系如何处理?等等问题,使得答案可能形成从“零”到“无穷大”的差异。CSI操作手册给出了一个公民社会组织的列表,主要依据活动领域划分,仍然不能完全解决边界界定问题。在中国的研究过程中,经过专家讨论,认为应该突出公民自我组织的特性,同时必须考虑到政府行为与社会组织之间相互嵌合、无法截然分开的现实,因而对公民社会组织的界定以公民的自我组织为基础,但是对于人们有主动性参与的社会活动和社会组织(如捐赠希望工程,作为官办民间组织的专职工作者等),广义视为对公民社会组织的参与,排除被“默认”为成员的情况(如全体工人作为工会的成员)。无论如何,我们发现从组织入手进行判断,面临一些必然的困惑。
慈善捐助和志愿的判断困境均在于对其中“志愿性”的理解。在英语里Voluntary的含义很明确,它首先是一个个人意志,即你自己要做什么,体现个人的选择;其次在很多情况下才有“无偿的”含义,志愿者不以报酬为目的。在中国,我们对后者强调得比较多。人们说“志愿”的时候,首先表达的含义是不拿报酬的、不求物质回报的;对于个体的意志、个人的选择性,我们很少重视到。比如很多人都有在单位动员下捐物捐资救灾的情况,或者在单位组织下义务扫雪的经历,人们往往会视为自己进行了慈善捐赠或者志愿行动。但是这样的行为与公民社会其实无甚直接关系。对志愿参与的理解误区是在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
另外一方面的问题是有些话语对于中国社会还是比较陌生的,这些词汇包括“倡导”、“伞状组织”、“赋权”、“非营利媒体”、“政治性社团”等,大多数人对此没有概念,或者理解的与本意完全不同。说明这些因素在中国尚未形成或者无法放入中国当前的社会结构之中。其中,中国人对于公共政策倡导、非政党政治活动等问题的理解非常值得思考。它们本来是反映公民活跃参与、负有社会责任的积极理念,但在中国往往被理解为是一个不友好的行为,所以其对中国的特殊性并非在于只有很少的人参与,而是在于人们根本认为不应该参与。比如对于给报社写信反映问题,参加签名或集体行动表达自己的意见,影响公共政策等,不少人会认为那不是一个“良民”应该做的事情,即使参与过的人,也很可能会否认,将之作为一件偷偷摸摸干过的事情。这种观念的价值取向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公民性的发育。
事实上,“公民社会”和“公民社会组织”本身,对于一般民众而言就是一个陌生的词汇。我们在交流中将之转译为“民间组织”,即使如此,它还是离人们的生活较远的。
第二个层面的问题是指标设计中存在的倾向性,集中体现在价值维度。从国际上的情况看,价值维度都是争议最大的部分,而且评分普遍偏高,显示不出差异,说明对公民社会价值进行指数度量的难度。在CSI价值维度的七个亚维度中,扶贫和环保反映的主要是民间组织的活动领域,而不是公民社会的独特价值;非暴力、男女平等,在中国不是突出的社会问题,从而测度公民社会的作为就显得牵强;余下的只有民主、透明、宽容三种价值,将之作为公民社会最核心的和主要的价值标准,可能会忽略掉其他重要的普世价值以及对中国社会更核心的问题。依据本文第一节对公民社会的分析,公民社会的本质属性是公民的自我组织,自治、个体价值、个人责任(诚信)、自由、法的精神、理性、公共意识等公民性相关的价值,更是公民社会的核心价值;[11]从应对中国社会问题而言,公平、身份平等,是比非暴力或者男女平等更重要的理念。可以看出,虽然CSI整体上评测的是公民社会,但是其价值体系的设计依然受到了组织内部治理思路的局限。
第三个层面是对如何评测公民社会的反思。CSI将公民社会定义为“在家庭、政府和市场之外,人们联合起来提升其共同利益的场所。”可见它仍然是在“三元模式”的框架下理解公民社会的。但是放在国际比较的视野下,尤其当面对转型国家或公民社会初生的阶段,公民社会的自我组织性理念和私权保护的价值可能才真正是理解的关键,以及歧异的焦点。立足于组织来发展指标体系,不可避免面临观察对象的模糊性和抓不住结果的意义,从而削弱了其比“非营利组织评价体系”视野宽阔的优势。
最后是关于收集数据的方法学。与CSI的研究――实践导向有关,其指标数据收集的过程非常繁复,包括五套不同的数据来源,其中的利益相关者咨询和社区研究都有较强的参与性,最后的评分还要再次经过国别专家委员会的评判。这样的方法对于小范围、将研究作为实践促动过程的情况比较有利,但是对于大规模、可重复、以数据结果为目标的研究,显出成本高、可比性弱、解释力不强的缺点。从研究中体会,大范围可重复的研究,适合简单化、单一化、核心要素明确的数据收集方法,对于更细致的信息可以依据条件再分解细化不同部分进行。
结合上述对CSI方法学的反思,相应提出改进公民社会测度指数的三层次思路。
第一,当应用CSI指标体系进行评测时,最重要的是概念的本土化。对语意模糊的核心概念,在界定中应该强调公民社会自我组织的本质属性,或者进行分解,如区分出公民主动性的志愿捐赠和对公益事业的简单时间与资金贡献。
第二,在对CSI指标体系框架下进行调整,最需要增减价值维度的指标。削减行动领域的指标,根据本国重要社会问题调整价值维度,增强公民社会的特有价值。公民社会的特有价值应该包括:法治、自由(对权利的意识)、个体责信、自治、透明、宽容、多元、民主、参与、公共意识等,在中国重要的社会价值主要是身份平等、公平等。
第三,借鉴CSI和其他指数体系,进一步发展开发研究性、可追踪、更具有比较力和解释力的公民社会测度指数,可以考虑基于公民社会核心价值的评测体系,而不是基于组织的评测体系。目前的几套指标体系均是在公民社会发达国家的背景中产生的,因为本文第一节已经分析的原因,其公民社会的概念建立在“三元”结构框架下,关注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所以指标体系的构建基本上以非营利组织为基础。例如GCSI和E&E-NGOSI,实质就是对非营利组织的测度;ARVIN和CSI比组织测度的视野要宽,但仍然是以组织为核心,测度的结果对于理解公民社会的形态特征、发展阶段,比较模糊。将转型国家的发展阶段和不同的核心文化特征纳入指标设计的视野,将有利于比较研究和增强指标的解释力。
基于公民社会核心价值的设计思路是转变CSI四个维度的关系。目前的指标设计从四个维度考虑,以公民社会组织为核心,第一个维度是其组织的参与、分布、相互关系、资源等结构,相对应的维度是公民社会组织在社会中发挥的影响;另两个维度分别是公民社会组织自身实践与推动的价值,以及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环境和广义的与公民社会相适应的制度。
转换思路,以公民社会核心价值为主导,第一个维度应该围绕公民性,测度的是社会中的普通公民,测度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和社会文化观,而不是局限于非营利组织或其专业工作者。该维度的指标包括公民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如法治精神、自由(对权利的意识)、自治(包括个人责任意识、诚信、社会信任等)、开放/公开/透明、宽容、多元、民主、公民参与、公共意识(对全球性环境、贫困、战争等问题的认知可以视为公共意识的一部分)、对公民社会组织的认知等;另外可以结合本国的重要社会问题看待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比如在中国的社会公正、身份平等,在其他国家的非暴力、男女平等。
与此相对应的维度是制度,包括公民自由权利(含结社权)的制度环境,政治制度环境,法治制度环境,以及社会经济、对慈善的优惠和监管等广义的公民社会发展环境。
横向坐标轴的两个维度,再集中到对公民社会组织的测度上。一个维度是公民社会组织,包括公民社会组织的分布、组织层次、多样性、组织之间的关系、资源(资金、人力、志愿者、技术等)平台、基础建设和支持性平台、与国家的对话和合作、私人部门的参与等。另一个维度是公民社会的行动力,包括自治能力(公民社会组织对社会问题的反应力、服务能力、社会需求满足程度等),倡导能力(公民社会组织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预算、使政府及私有企业负有责信等),赋权公民与集体行动的能力等三个方面。
这四个维度之间,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公民性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义,也是公民社会发展的目标。根据公民社会组织发展、行动能力、制度环境与公民性之间的不同关系,可能发现不同的社会形态,从而理解公民社会的发展阶段与不同形态特征。
相应地,收集资料的方法可以简化为两种问卷,一种是对普通公民的调查问卷,一种是对公民社会组织成员的调查问卷,也可以采用专家问卷。
图1显示基于公民社会核心价值对CSI四维钻石图的修订。
四、拓展CSI指标的另一种本土化探讨
上述研究主要站在公民社会比较研究的宏观视角进行探讨,从另一个角度看,CSI提出的结构、影响、价值、环境四维框架,其实对于微观的组织层次的研究也具有启发意义。在此基础上,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组织在非营利组织研究、社区研究等层面上,分别发展了非营利组织发展指数、项目评估指数、和谐社区评估指数等相关指数体系,尝试将此思路拓展,借鉴其研究方法,应用于不同领域和不同层次的测度。
表2显示了非营利组织发展指数,并以中国红十字会为例,给出其评测的结果。它延用了CSI提出的结构、影响、价值、环境四个维度,同时,将对于非营利组织特别是基金会最重要的资源单独作为一个维度列出,并依据组织评测需求,增加了专门的项目维度的评估,从而形成6维指数体系,共分25个亚维度。
从上述结果可以判断,其一是组织发展各方面比较均衡,整体发展态势比较良好;其二,排在前三位的是项目活动、价值和环境,说明了组织的核心优势在于项目,组织发展背景有利;其三,排在后三位的是资源、结构和影响,对于一个基金会而言,资源是各方面行动的保障,该项欠缺是影响较大的,而影响在所有维度中排序最低,其中受益人和公众的影响尚可,但对政策过程和企业的倡导作用比较弱,提示其组织建设需要加强倡导力的方向。
结语
本文是对公民社会量化比较的方法学探讨,它主要根据公民社会指数(CSI)在中国大陆的应用实践,在追溯公民社会理念渊源的基础上,对公民社会评测的指标体系的开发、发展提出思考,另外介绍了从组织、社区、项目等层次,对CSI拓展性应用的另一个视角的尝试。CSI已经有60个以上的国家参与并获得数据,中国的大陆、香港、台湾均参与了研究,谨以此方法学思考提供给其他研究者进一步讨论,从而在国家与社会关系复杂交错的中国转型过程中,逐渐深入理解和把握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特质,并贡献于公民社会的国际比较研究。
参考文献:
Helmut Anheier. Civil Society: Measurement, Evaluation, Policy. Earthscan,2004
Richard Holloway. Using the Civil Society Index: Assessing the Health of Civil Society/ A handbook for using the CIVICUS INDEX on Civil Society as a Self-Assessment Tool. CIVICUS,2001.
V.Finn Heinrich (ed.). CIVICUS Global Survey of the State of Civil Society Volume 1. Kumarian Press Inc.2007
V.Finn Heinrich & Lorenzo Fioramonti.(ed.) CIVICUS Global Survey of the State of Civil Society Volume 2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Kumarian Press Inc.2008
注释:
[1] 贾西津,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孙龙,中国人民大学讲师、博士。本文结合了对公民社会指数(CSI)两种不同方向的拓展研究,一个方向是宏观的反思,体现在前三部分,由贾西津提供;另一个方向是微观的拓展,体现为第四部分中国红十字会的案例,由孙龙提供。
[2] 参见:“专辑二: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3] 参见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4页。
[4] 【美】莱斯特·M·萨拉蒙等,贾西津、魏玉等译,《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第12-14页。
[5] 亚里士多德用“koinônia politiké”一词来表述之,后来转西塞罗译为拉丁文的“文明社会”,又转译为英语的“公民社会”。
[6] 参见:【美】莱斯特·M·萨拉蒙等,贾西津、魏玉等译,《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7;王名主编,《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国际指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7] UN, Handbook on Non-Profit Institutions in the 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2003
[8] Eighth (ed.) The 2004 NGO Sustainability Index for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and Eurasia. USAID, 2005
[9] Filiz Bikman etc. “Tools to Assess the Civil Society Legal Framework”. Presentation on the First Global Forum on Civil Society Law, Turkey ,2005.
[10] 方法和国别研究报告见http://www.civilsocietyindex.org/
[11] 有研究者将公民社会的特有文化特征概括为五个方面:个人主义、多元、公开性和开放性、参与性、法治原则。参见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