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与表达、生活世界与系统世界、实与名虽然提法不同,但均是在语词与事实两个不同层面可以一并使用的对应范畴。事实错综复杂,而语词则是对事实的描述与抽象。一般而言,事实如果变化,语词往往也要随之变更,否则难以准确表述事实状态,从而影响人们对事实的认识。然而,语词的变更并不能从根本上引起事实的变化,因为,语词的变更属于概念的变化,概念是人们对客观事物主观的概括与归纳,单纯的概念变化并不能影响事实的变化,因此“白马非马”的辩论并不能改变白色之马依然为马的实际情况。但这并不意味语词对事实没有影响,如果语词的变更能够将事实清晰准确地表述出来,无疑将对客观认识事实有所助益。只有客观准确认识事实之后,才有对其施加影响的可能性。在此意义上,语词对事实就不可谓不重要了。
NGO这一语词的汉译就很能说明语词变更对事实影响的重要性。1978年以来的三十年,中国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总结其经验,不能不归功于改革开放这一战略决策。NGO这一来自西方语词,正是在这一时期被引介至国内的。在英文语境中,NGO是指社会中那些除政府、企业之外的组织。如果直译,其含义为“不是政府的组织”,由于这一表达过于拗口,故被简称为“非政府组织”。此外,NGO亦可在汉语语境中被译为“民间组织”,这一语词比“非政府组织”使用频率为高,并已经成为国家正式的法律用语。民间组织的法律界定是那些非企业的与非政府的组织,主要包括三类,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与基金会。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除政府组织、企业组织之外远远不止上述三类民间组织,例如,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草根民间组织虽然数量众多,但由于其未登记而没有取得合法民间组织的身份,则不在国家相关民间组织的法律调整范围之内。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时期,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先是企业逐步从政府大一统的组织系统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部门。其后,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亦逐渐与政府关系由紧密走向疏松。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一个统一明确的概念将这些不是政府或企业的组织涵盖起来。社会组织显然要比民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更适合指称当前中国的第三部门。理由如次:
第一,社会组织比民间组织概念所包括的范围广泛,能更准确概括除政府组织、企业组织之外的其他组织。以往研究虽对社会组织存在多种不同认识,但概括起来,无非广义与狭义两种定义。政府与企业均可以说是社会中的组织,在此意义上,最广义的社会组织可以包括政府与企业组织。然而,一般而言广义的社会组织概念相对应即政府组织与企业组织。换言之,社会组织、政府组织、企业组织可从概念上完全覆盖现代国家的所有类型组织。其中,政府、企业的组织边界明确,范围易于确定。只要将一国的这两类组织排除后,剩下的组织均可从性质上被归为社会组织。如按目前关于民间组织的法律定义,则尚存大量不属于其的组织,这类无法归类的组织容易造成人们观念的混乱,亦不利于政策制定时明确其所要调整的对象。
第二,从文化社会心理角度而言,社会组织比民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更容易为中国社会所接受,如果托克维尔的一国民情对其制度等各方面发展具有非常重要作用的观点能够成立,那么,中国人传统上对政府的态度与西方人尤其美国人大为不同。NGO运动起源于西方二十世纪下半叶,其背后的重要理论预设之一即为社会民众对政府高度的不信任。然而,中国社会的民情却是老百姓天然相信政府。甚至再扩展一些说,大众对政府的信任是东方国家的普遍民情。留美作家林达观察到,在美国社会,东方裔族群保留了自己本民族的这种传统,其对政府的态度与西方裔族群的不信任形成了鲜明对比,华裔对政府的亲近感甚至表现得让普通美国人感到不可思议。NGO的字面意是“非政府组织”,但行政管理机关最终将其翻译为“民间组织”,不能说没有考虑上述传统对中国人惯习思维的影响。虽然我们知道,非政府组织与反政府组织不同,但前者依然容易引起一般社会民众对后者的联想。相反,社会组织是中性语词,不会遭受如民间组织这一语词易被误读的境遇。因此,社会组织符合中国社会的传统,顺应了大众的普遍心理,易于被接受与推广。
第三,社会组织比民间组织的指涉范围广,尤其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可将人民团体与事业单位囊括进来。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改革开放之前,与政府高度融为一体。但改革开放后,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也逐渐进行改革,其与政府相区别的社会公益特征日益明显,而与政府相类似的行政特征日渐削弱。这两类组织功能越来越朝向连接社会与政府桥梁与纽带的方向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恰好可被社会组织概念统摄。一旦被归为社会组织后,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未来改革方向也日趋明确。此即意味着,社会组织的概念不仅对这两类组织有统合作用,而且还有为其指明改革方向之功用。很明显,民间组织这一概念则难以达致如此效果。
第四,社会组织比民间组织更能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所接受。从理论而言,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关系非常重要,任何国家如果没有政府有效扶持与监管,民间组织将难以有大的作为与发展。然而,实践却并非如此,在当前中国,除登记、主管部门外,无论中央还是地方的其他政府部门,这一理论的上述预期均未得以明显呈现。个中原因相当复杂,尚需深入研究。但民间组织这一概念的使用,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因为,民间组织的这一语词潜含着民官对应的二元分析框架,而这则会让一些政府公务人员或多或少联想到民与官是不同的、甚至存在民官对立的可能。社会组织这一语词则完全杜绝此方面的联想,彻底消除民间组织这一语词可能给其心理上带来的不理解与排斥感,其结果是避免了因概念问题而使这类组织失去政府原本可提供的理解与支持。
第五,社会组织这一语词可为中国社会在转型时期形成社会共识助一臂之力。中国当代社会学的研究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逐渐进入快速转型期。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社会共识逐渐被日益多元的社会意识瓦解而处于解体状态,但一个社会若想真正稳定与繁荣,社会共识不可缺少。当前中国之所以追求和谐社会,原因之一就是希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社会重建,社会共识则为其题中应有之义。正如前面分析的那样,民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容易造成不同社会群体对语词所指向事实的不同理解,而产生如此歧义则显属不必。但社会组织这一语词的使用则可避免上述情况,易为社会所认同。虽仅是一个小小语词,但一旦为社会不同群体所接受,也难能可贵。正是诸如此类的点滴细流汇入,中国社会共识的汪洋大海才终有可能形成。
综上,社会组织取代民间组织这一语词变更科学合理,势所必然。
然而,前文已经说过,语词变革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事实的状态,只是为准确客观认识事实状态提供了可能,并对促其变化提供了前提条件。用社会组织替换民间组织来称谓中国社会除政府、企业外的第三类组织体现了对现实情况的准确概括,这固然重要,但仅是第一步,也刚刚是个开始,更为重要的却是下一步,即在现实生活中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切实推动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使社会组织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推动力与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