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问题的提出与案例背景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行政改革运动波及全球。西方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都卷入了改革浪潮。这次改革打破了传统理论和管理模式的束缚,尝试用新的理论对行政管理进行根本性或方向性调整,体现在政府充分利用市场和社会的力量,推行公共服务的社会化,建立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简称PPPs)。20世纪90年代,英国率先提出了公私伙伴关系的概念[①],继而在美国、加拿大、德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响应。同时欧盟、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及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也将PPPs的理念和经验在全球范围内大力推广,这一浪潮也开始波及到中国等发展中国家。
公私伙伴关系,又称公私合伙制、公私协力关系,或公私合作制,是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了提供公共服务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相互关系,这种关系通过正式的合约来确立。在合约中,双方根据事先约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发挥各自的运行机制,以达到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的目的。实现公私合作,有多种制度安排,公共服务购买就是其中之一,并且是十分普遍的一种形式[②]。公共服务购买,是政府(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签订购买协议,由政府出资,将涉及公共服务的具体事项承包给私人部门的行为。它要求:①服务承包者必须是独立的民间组织;②采购适宜且具体的服务成果,有量化和评价的标准;③政府的公共责任具有不可规避性[③];④确保用公平的程序选择适当的服务承包者。只有达到这几点要求,才能发挥公私合作模式的优势。
2003年前后,我国上海、北京等地[④]兴起了公共服务购买的热潮,这正是政府完善公共服务提供模式的实践。在这种模式中,政府不直接履行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而是将可以社会化的一部份服务转为购买和监管,政府部门的工作中心也转移到制定发展规划、确定服务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和了解群众需求等方面。上海市卢湾区打浦桥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案例。
卢湾区文化发展“十一五”规划指出,社区文化中心是基层社区建设三个中心之一,是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载体[⑤]。在这个大的背景下,卢湾区十分重视社区文化中心的建设,并在四个街道试点,由公共财政投入硬件建设,建立文化中心平台,同时吸引社会力量加入参与中心的管理。打浦桥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就是由打浦桥街道办事处投资建立中心实体,同时担负实体运行的日常费用以及人员费用;在运营和管理方面则由华爱社区服务管理中心(下文简称华爱)来负责。双方签订了购买协议。2005年,打浦桥社区文化服务中心正式投入运营。
二 契约合作的产物:打浦桥社区文化中心
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理论中最核心的就是双方签订的契约。本文将围绕契约的主体、程序、内容等方面来分析公共服务购买中政府部门与民间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
1. 购买部门方面
在此案例中,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是打浦桥街道办事处。它希望借助华爱专业化的管理来提高社区服务的质量,因此也认同华爱的专业优势。
2. 民间组织方面
(1)概况
华爱社区服务管理中心是个独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最初,它是上海基督教青年会(YMCA)专门负责社区建设的一个项目部门,2001年在青年会的协助下成立起来,成为一个独立机构。打浦桥社区文化中心的管理主要由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两条线组成。物业管理是完全的市场机制,由一个专业的公司来进行;而社区管理则主要由华爱进行,下设若干个办公室,有的直接由华爱管理,主要负责社区文化中心的项目,有的则是与华爱合作的关系,只是借助社区文化中心来开展活动,比如打浦桥街道的群众组织管理办公室。而社区文化中心的监督管理机构是社区居民代表、华爱和街道办事处三方组成的管委会,管委会定期听取华爱的工作报告,并提出监督意见。
(2)决策力
对打浦桥社区文化中心的管理工作,毫无疑问是华爱自愿作出的选择,它们是有独立的决策权力的。而无论是在协议形成,还是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华爱也具有与打浦桥街道办事处谈判的能力,双方每两周就会召开一次协调会,共同协商决定一些重大事情。华爱会根据工作的实际需求提出相关建议或者意见,说服街道办事处。所以这是一个互相妥协和谈判的过程,而不是单方面的决策。
(3)购买资金对组织的意义
正如前面所介绍的,打浦桥社区文化中心只是华爱众多项目中的一个,所以购买资金并不是该组织生存性的资源,因此政府部门在经费上不构成对组织的牵制。
(4)负责人认识
华爱与YMCA有着深厚的渊源,也具有很强的“草根性”,其负责人十分认同自己的民间组织身份,把政府作为一个合作伙伴来经营,在满足合作需求的同时,也坚持自己的组织信念和专业要求。
综上所述,华爱是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组织,它与购买的政府部门之间没有资源的依附和牵制,很大程度上是合作与契约的关系。
3. 选择程序
本案例是一个不十分符合规范程序的单一来源采购,但是存在双向选择的过程。前面提到,卢湾区政府选择了包括打浦桥在内的四个街道进行试点,其他三个街道都由不同的组织承接了这项服务。换句话说,政府部门会比较四个街道的服务绩效,因而华爱存在潜在的竞争对手。同时,华爱也因其专业性而受到了其他几个街道的邀请,最终选择了打浦桥街道。这个双向选择的过程,虽然不是公开的竞争程序,但是已经存在一个竞争的市场,如果进一步开放,必然走向公开竞争的规范程序。
4. 购买内容
购买的内容是打浦桥街道的社区文化建设事业,包括对一幢社区中心大楼的管理以及相关活动的开展等。
5. 资金来源和模式
打浦桥社区文化中心的运行费用由街道办事处全额支付。打浦桥街道除了前期投入硬件建设以外,全额支付华爱在打浦桥社区文化中心的人员工资、办公日常开销、活动经费等。
因此对于华爱来说,不存在资金问题,但是打浦桥社区文化中心采取了符合市场规律的营运模式,把项目按照性质分类收费,其体现的思想是平衡大众服务和特殊服务。具体说来,一方面,通过不同收费标准来引导不同人群的文化体育消费活动。比如白天,老人比较多,健身房的收费较低,吸引老人白天参加健身活动;而晚上则适当提高收费,为下班归来的上班族提供设备。实际上就是通过不同的价格鼓励老人白天参加,这样能够照顾到社区的不同需求。另一方面,对特殊人群实行免费。比如一些培训类的课程,对社区内的残疾人免费开放。还有一些文艺演出等活动,都会对社区的低保对象发放免费券,通过居委会发下去。由于不是自负盈亏,所以打浦桥文化中心的营运收入都会再用于社区活动,或者返还给政府部门。
6. 评估机制
虽然有正式的服务购买协议,但是没有形成专业的系统的评估,主要评估形式是听取汇报和检查,包括华爱与街道办事处每两周一次的协调会,讨论社区文化中心的运行问题;华爱每一个月提交一次分报告,每半年提交一次总报告,所以作为委托方的街道办事处能够及时清楚地了解和掌握社区文化中心的情况。此外,人大、政协还会有例行检查和暗访。每半年还有一次群众评估,其结果会与华爱的项目管理费、奖励和能否续约直接挂钩。
四 案例分析—效果与问题
1. 效果
(1)改变了社区管理体制,提高了社区服务的效益。
传统的社区管理依托于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但是行政部门能量有限,既没有足够的人力来管理,且管理效率低、效果差。这是有实践证明的。比如,上海绝大多数街道都曾建立过图书馆、健身房、活动室等各种公共文化设施,但至少40%的居民从未踏入这类文化娱乐场所[⑥]。为了降低运营成本,不少场馆或者外包或者自营变身为单一的“棋牌室”、“麻将房”。这与公共文化场所建立的初衷大相径庭。而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是这些场所无法深入民心的一个主要原因。比如场所的运营时间与居民的上班时间冲突,设置的项目没有真正贴近居民生活和需求等。这些都导致了管理效率低和效果差的结果。而专业的民间组织运营管理能够有效的针对居民需求提供人性化的服务,且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文化服务的效益。显然,与政府部门的运作思维和方式不同,民间组织的运营比较灵活高效,“一人多岗”往往能够更好的提高效率,同时保证服务质量。事实上,对于华爱社区管理中心这样的草根性组织来说,服务质量和品牌建立是他们的生命线,也只有依靠质量和品牌才能获得来自政府和社会的资源。因此,他们总是以最低的成本来获取最高的质量回报,并能以先进的理念和管理方式充分发挥社区文化中心的效用。这和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是截然不同的。
(2)为相关的民间组织提供了发展的资源和平台。
华爱是在政府购买社区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民间组织,其前期组织者YMCA为了专业化管理的需要,支持其注册登记为独立组织,而政府服务购买的方式为该组织的发展提供了资源和平台。一方面,这些组织因为政府服务购买获得了发展的资源,为社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另一方面,它们有自己独立的组织宗旨和文化,能够在与政府的合作中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从而成长为真正的民间组织。
2. 存在的问题
从打浦桥社区文化中心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初步看到政府部门与草根性民间组织合作的样态,以及通过公有私营的托管方式来提供社区服务的模式。无疑,这是一种创新的模式,同时也打破了原来单纯由政府提供社区服务的格局[⑦],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委托内容混淆
作为公有私营的托管模式,打浦桥社区文化中心是政府作为委托方,将一个区域内的社区服务交给社会组织来提供。这个笼统的提法看上去没有什么问题,但实际上存在着政府职能外包和具体任务外包的区别。
在新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想的基础上,政府的主要职能归纳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⑧]。显然,社区公共服务在社会公共服务的范畴之内,属于基层政府的一项职能。为了实现这项职能,可以开展很多项目,比如举办图书馆,为老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开展服务,开办阅览室、体育馆等等。但目前的做法是政府与接受委托的组织签订协议,来承接政府的这项职能,除了常规性的活动以外,还随时接受政府部门的指令性任务,这意味着协议的内容是不能具化和量化的,与此相对应,购买的经费也不能确定,因为活动是不确定的。这就是政府职能外包。职能外包的情况下,实际上接受委托的组织成为了政府部门的延伸,使政府的手更长。组织对自己的活动开展没有完全的预期,随时接受政府下派的任务,可能在执行任务的方式上,该组织可以有一定的自主权和创新空间,但实际上在接受任务的时候,双方已经成为了上下级关系,而不是协议履行的平等双方。这种形式,使政府部门在服务外包的外衣下扩张了部门势力。
如果是具体任务的外包,那么协议的内容是确定的,接受委托的组织也可以充分自主地开展活动。购买协议量化为一个个清晰的任务,这样评估才具有现实操作性,也避免破坏组织的独立性。
可见,在打浦桥社区文化中心案例中存在着委托内容的混淆,即把政府职能与为了实现职能需要完成的任务混淆起来。前者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是不存在外包的,后者才构成政府委托的内容。
(2)政府责任混淆
除了委托内容存在混淆之外,什么服务政府必须购买、什么服务政府可以不购买也存在混淆。打浦桥社区文化中心由政府一揽子买单[⑨],实际上政府有些不必支付费用却支付了,这就发生了政府责任的混淆。
个人物品一般是由市场提供,这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没有争议。但有时政府也会参与提供个人物品或者直接提供,主要限于解决市场失灵带来的问题,比如确保物品安全、贯彻实施合同法和反垄断法、保障穷人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等。收费物品可以通过市场来提供,因为实现排他是可能的。但是政府为了保证公共利益,防止这些物品因为私人垄断而牟取暴利,会参与提供此类物品,形成与私人提供的竞争,或者直接提供,比如自来水供应、图书馆等。共用资源无法由市场机制提供,而集体行动却是保护共用资源的有效方法之一[⑩],比如环保。对于集体物品来说,市场机制是无法发挥作用的,因此集体物品通常由政府来保障,当然也可以通过社会的自愿行动来部分的提供。
从以上论述可以知道,政府要确保集体物品的供应,比如国防、监狱等,同时因为市场失灵、政府的公共责任等原因,政府对于一些个人物品和可收费物品也有责任,要么政府提供补助,要么政府直接生产并供应给所有公民或者符合条件的阶层,此时该种物品实际上出于社会的需要和政府选择就转化为共用资源和集体物品了。对这类物品可以称之为“福利物品”[⑪]。福利物品实际上是个很难界定清楚的概念,因为任何一种物品的缺乏者,都可能形成对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而迫使政府顾及他们,从而提供该类“福利物品”。但这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通常应该根据常识和长久形成的惯例,以及综合考虑政府的能力来判断何种物品为福利物品。比如对贫困人群的救助,在各国实践中都公认为是政府的责任。而如果政府的财力充足,可以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比如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公共娱乐设施的建设等。
结合本案例,社区文化中心作为社区公共服务提供的载体,其包含的服务内容其实是具有多种性质的。现在的问题就是,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区分社区服务的性质。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培训课程。针对个人需要和爱好设置的培训课程完全是个人物品,应由市场机制来解决,因为有需求,市场就会有供应,这类服务完全是竞争性的,可排他的。但是一些特殊人群的培训课程,可能就是福利物品,需要政府的补贴了。比如对生活困难的待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对残障人士的护理知识培训等等。在打浦桥社区文化中心,政府对所起提供的服务不加区分,统揽了全部费用,不论是应该由政府支付的公共服务,还是应该由居民个人支付的私人服务。这实际上是混淆了服务的性质,混淆了政府责任。
其实,在政府妥善的履行了自身基本职能,且财政能力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参与私人物品的提供并不是被禁止的,有时候这还是政府竞争的一个突出表现,能为政府赢得一些好名声,运用得当还可能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但问题在于如何度量是否完成了自身基本职能?政府是否会因为追求表面的锦上添花而忽略了基本职能?在中国的情境下,政府是否会因此而使行政的触角深入到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从而造成对私域的不必要的干扰?政府对私人物品的提供,又是否会破坏市场机制,形成行政垄断的不正当竞争,反而带来了低效率?恐怕政府要在考虑好这些问题之后,再来决定是否要提供私人物品。同时政府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在服务外包的同时不能也无法放弃自身的责任。
3. 独立性非竞争关系的合作模式
以契约方式进行的公私合作,其最重要的两个要素在于主体与程序,即主体的独立性与程序的公平性。从以上对案例的描述可以得出,打浦桥社区服务中心中,华爱与打浦桥街道是相对独立的主体,但是在选择程序上,采用的是非竞争性的方式,而不是面向社会公开招募,这种契约模式可以称为独立性非竞争关系模式,其特点如下:
(1)承接服务的组织是业已存在的民间组织,因为购买事项而与政府部门发生合作关系,这些组织具有独立性,不依赖于购买资金生存。
(2)购买的合意是双方相互选择和协商的结果,没有公开的竞争过程。但是存在潜在的竞争市场,政府可以更换购买的对象。换句话说,这些民间组织是具有可替代性的,并不具有垄断的地位。
(3)具有专业优势、高效率的管理模式和良好社会声誉的民间组织成为政府选择的首要对象。
(4)由于承接服务的组织具有独立的地位,所以在服务提供过程中也承担独立的责任,政府只充当了监管的角色,因此双方在权责上有了一定程度的明晰。
(5)由于不是政府部门亲自扶持成立的,在“差序格局[⑫]”的中国社会,华爱这样的草根组织自然处于更外围的关系圈中,因此,该模式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政府与独立的民间组织的信任机制,使它们的合作具有持续性。
独立关系非竞争性购买模式的流程可以用图4-1表示
图4-1 独立性非竞争性购买模式流程图
五 通过契约的合作:对公共服务购买的政策建议
从我国目前公共服务购买的实践来看,打浦桥社区文化中心因其独立性和专业性,可以说是运行比较成功的,但仍然存在着问题,这与契约合作制度的不完善、政府对草根组织的信任度不高等原因有关。随着各地公共服务购买实践不断增多,建立一套完整而规范的公共服务购买制度,为政府和民间组织提供切实可行的契约合作框架必不可少,以下从政府部门、民间组织和社会大众三个角度考虑相关的制度建设。
1. 政府角度
(1)政府要建立正确的认识和态度,培养与民间组织之间的信任机制。
在中国强政府的大环境下,政府的认识和态度往往决定着一个事物发展的态势,在与草根性民间组织的合作问题上也是如此。现实中,很多地方政府都对与草根组织的合作保持着十分谨慎的态度,尤其是在政府购买上。长久以来,政府购买的公共财政都是从公部门流向公部门,资金的使用权始终掌握在政府手中。但是如果政府向草根性组织购买服务,那么资金的使用权就从公部门流向了非公部门,或者说第三部门,不可不谓之对传统的挑战。然而从长远来说,政府必须端正认识和态度,培养与民间组织之间的信任机制。第一,要认识到政府的有限性以及与草根性组织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二,要对政府公共服务购买有正确的认识和态度,不能把传统的行政思维用在政府购买之中,要从法律和协议平等双方的角度来重新认识自身角色和地位;第三,要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专业优势,并且在完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放松”监管,信任民间组织。
(2)明确规定采购的公共服务的内容,尤其明确不能购买的事项。
第一,有限政府要防止政府部门用政府购买的形式扩大政府的职权,因此应当明确可以采购的公共服务的内容,并且将服务事项化、具体化。第二,并不是所有的公共服务都适宜向私人部门购买。这里包含两层含义,首先,在公共服务的内容上,一些特定的职能还是属于政府,比如制定和执行法律、国防、征税等等。其次在实现服务合同的条件上,并不是一运用服务购买的制度安排就可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还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条件,比如法律、监管体制等。同时,公共服务购买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政府失去控制、选择程序中的不公平,对私人合作者而言,还可能出现政治风险、商业风险等其他一些风险[⑬]。所以政府应当对可以采用公私合作制,向民间购买的公共服务有清晰的认识,同时要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风险规避制度,以确保公共服务能够有效而公平的提供。
(3)完善购买程序及相关法律,提供稳定的制度保障。
购买程序是否妥当,将直接影响购买结果。所以为了节约成本和维持稳定,建立规范的程序和制度是必要的。而对于政府采购来说,程序尤其重要。图5-1表明了政府购买的正常程序,以及政府与民间组织围绕购买协议产生的互动关系。为了满足公众的公共诉求,政府通过一定的选择程序,向民间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并签订协议。民间组织履行协议,政府对这个过程进行监管,并通过绩效评估的手段来判断与该组织的协议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如果不具有可持续性,那么可以通过竞争的方式再次选择合适的民间组织,以达到提高效率、减少成本和增进服务质量的目的。如果任何一个环节脱节,都有可能带来不利后果。
图5-1 公共服务购买流程图
此外,作为对《政府采购法》的有力补充,应当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面的法律。政府公共服务购买是建立在合同约束条件下,当合同出现纠纷时,应当通过法律来解决。如果没有相关法律对政府的行政权力进行充分规范,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就可能与民间组织的民事权利发生冲突[⑭],从而限制公共服务购买效率的发挥。因此,必须要完善相关法律,不仅明确规范的程序,同时也要解决服务购买过程中政府与民间组织的权力安排问题,平衡双方的力量。
(4)建立严格的评估监督机制
在政府与民间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的模式中,严格的评估监督机制是十分重要的。不仅仅包括对民间组织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同时也包括对政府的监督。作为购买协议的双方,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政府不能利用强大的行政力量规避自身的法律责任和接受监督的义务。而只有真正建立了一套严格和完善的评估监督机制,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合作关系才能持久,因为双方都有稳定的预期,都能在可预知的制度环境和秩序中决定自身行为。否则,对任何一方评估的缺失都破坏了持续的购买关系,也是对公众的不负责任。
(5)政府部门承担相应的公共责任。
政府部门的公共责任具有不可规避性。不论是什么样的公共服务购买,不论合同如何完善,政府都发挥着实质性的作用,政府都要对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提供承担责任和负责,它所强调的仍然是保护和强化公共利益。这些责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确定公共服务应达到的水平以及可以支出的公共资源;制定和监督提供服务的安全、质量和表现标准;执行这些标准并对违反的情况采取行动[⑮]。因此,政府承担的公共责任并不能以承包合同的形式转嫁给承包方,所以在选择承包方上,政府必须保持谨慎的态度,并进行严格而完善的监管。
(6)进行成本核算,注重公共服务的效益。
购买公共服务的目标之一就是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当体现物有所值的原则,不能盲目购买,而要进行成本核算,否则就本末倒置,反而可能造成国有财产的流矢、最终侵害公共利益。
2. 组织角度
(1)合作中保持组织的独立性。
参与服务购买的民间组织应当在与政府的合作中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否则不仅不利于本组织的长远发展,也会对公共服务公平有效的提供带来危害。保持独立性,最重要的是要坚持本组织的宗旨目标和专业化要求,而在现阶段,主要表现为民间组织的负责人能够坚守组织的专业化发展,有坚定的组织自主意识(图5-2)。
图5-2 民间组织独立性发展趋势图
(2)加强组织承接服务的能力
如果民间组织不提高自身能力,成长为一支新生力量,是无法获得政府以及社会的信任,更不可能与政府有持续性的合作(见专栏一)。
3. 社会角度
(1)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建立社会反馈机制
公共服务涉及的是公共利益,与每个公民都有密切联系。因此公民,包括社会各个组织,都应当培养自己的权利意识,积极的反馈公共服务的供给情况,并提出自己的需求,成为政府和提供服务的民间组织下一步行动的基础。
(2)社会监督是对公共服务购买的有力监督
除了政府监管、法律约束以及合同规定,公共服务购买还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作为公共服务的接受者,社会大众最有发言权,也理所当然有监督权。社会监督包括建立常规的意见表达制度、舆论监督等等。
总而言之,打浦桥社区文化服务中心为政府部门与民间组织通过契约的合作提供了一个有意义的范例。但是要真正建立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契约购买关系,并有持续发展的机制,最根本的是形成一套科学而公平的制度,能够同时约束委托的政府部门和受托的服务组织,杜绝政府的恣意行为带来的对秩序的破坏,也防止服务组织不负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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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乐园,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①] 余晖、秦虹:《公私合作制的中国实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②] 实际上,所有政府都在用合同承包安排公共服务。见[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3页。
[③] 这些责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确定公共服务应达到的水平以及可以支出的公共资源;制定和监督提供服务的安全、质量和表现标准;执行这些标准并对违反的情况采取行动。见《公私伙伴关系——政府的举措》,英国财政部,第11页,转引自余晖、秦虹主编:《公私合作制的中国试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9页。
[④] 上海、北京、江苏、江西等地都已经有所举动。见《无锡全面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载中国特种设备采购网,2005年11月11日;《北京市西城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服务》,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18195&dictionid=1938&catid=&forward=print;《上海:政府购买社团服务,市民得实惠》,http://www1.chengdu.gov.cn/zhonghe/zhuanti/template001/detail.jsp?ID=57691;《中国NGO与政府携手扶贫》,载中国新闻周刊2005年12月28日。
[⑤] 《卢湾区文化发展“十一五”规划》,http://whj.luwan.sh.cn/lwwhj/showinfo/content.aspx?infoid=2e312956-f350-49f3-b548-19a76fc664b5。
[⑥] 《打浦桥街道引入专业机构管理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让社区会所活起来》,见http://www.sina.com.cn,2006-09-05。
[⑦] 杨团:《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托管的新模式》,载《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3期,第77-86页;杨团:《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的经验研究》,http://www.chinaelections.org。
[⑧] 温家宝:《提高认识 统一思想 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新华网,2004年2月21日。
[⑨] 打浦桥社区文化中心提供的服务包括图书室、展览馆、多功能厅、亲子园、健身中心、乒乓球室、桌球房、影视欣赏、茶室、电钢琴培训、舞蹈中心、电脑活动设计室等等。
[⑩] [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4页。
[⑪] [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第59页。
[⑫]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
[⑬] 余晖、秦虹主编:《公私合作制的中国试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1页;张成福,《论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伙伴关系》,天则公用事业研究中心,www.ccppp.org.cn。
[⑭] 余晖、秦虹主编:《公私合作制的中国试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7页。
[⑮] 《公私伙伴关系——政府的举措》,英国财政部,第11页,转引自余晖、秦虹主编:《公私合作制的中国试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