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避免的是,任何试图定义不同种类的社团的行为,由于倾向于将现有做法纷繁复杂而又模糊不清之处简单化、以静态的方式表现动态和迅速演变的形势,而受到削弱。但试图去做这样的定义,却可以挑战我们调整对公民社会的性质及其作用的思考。鉴于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的多重转型(经济、人口、社会、法律、政治和文化),描述已经产生的各种组织形态,有助于我们理解公民社会作为社会发展的一部分而非一个规范性概念的性质。问题不在于公民社会在中国是否符合某一参数,而在于是否现有的社团形态能够说明公民社会怎样才能产生,并在社会发展中发挥作用。
因此,这里的讨论所采用的方式,与怀特、霍维尔和商的方式一样。“公民社会”的概念属于社团的范畴,与国家、市场和家庭不同。它将公民聚集在一起,进行各种形式的社会行动和交往1。目的不是为了将公民社会的类别作为判定政治制度性质的标准,而是描述公民出于社交目的交往的方式。作为一种社会而非政治方式,它允许我们考虑不同类型的社团和国家之间交往的多样性。在中国这样一个转型社会,这样的交往是不可避免的,也开放了我们的思维,将公民社会的成长看作一个开放式、演变的过程,而不是集中于对政治形态的分析;看作是从计划经济国家中成长起来的一个机会。
进一步的观点是迈克尔•爱德华兹提倡的“社团生态”2。爱德华兹认为在国家、市场和公民社会之间不存在泾渭分明的界线。他认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流动的、互相依赖的,并引用美国和英国为例。公民社会的组织可以是自治的、独立的。它们也可以介入政治社会,并产生政治影响。他强调,公民社会的大多数理论分析都是在欧洲和美国发展起来的。所以,关于社团的性质和作用的假设也带有某些特定社会、文化和政治观点的影响。在爱德华兹看来,亚洲和非洲社团生活的多样性可以比做不同的生态系统,在这些系统中,草根组织、非营利中介组织和成员社团是通过一些能够推动集体目标、跨社会联盟、彼此责任和共同行动学习的方式联系在一起的。其要点在于类型的多样和方式的多元化。具体到中国,这种观点鼓励我们考虑这样一个问题:社团生活是如何有别于外在模式,如何纳入文化、社会、政治和法律框架之下。
下面,我将首先讨论造成1978年改革以来中国公民社会产生的一些因素。然后,我将探讨现存组织的范围,介绍其中一些主要类型的主要特点。其后的章节将讨论这方面现有的统计数据、法律框架以及影响其发展的制约因素。结尾的章节是一些关于中国今日公民社会发展轨迹的想法。
公民社会发展的源泉
始于1978年的改革开放进程,给中国社会带来了诸多变化。持续的经济增长、物质上的变化、开放引进国际技术和文化,是其中最为明显的变化。计划经济及其对公民日常生活的控制已逐渐消退,这也为社会创新和公民交往的方式提供了新的空间。以前,静态人口的社会和文化地平线是由单位、户籍制度、资源由国家分配等决定的。现在,代之而起的是一个高度流动、消费主义主导、对新机会的追逐所推动的社会。此外,人口的变化不仅迅速制造出一个老龄化社会,并随之产生一系列社会变化和需求,而且在价值观相对较为保守的老一代和对新思想、新行为持开放态度的年轻一代之间产生了相当大的分歧。
市场交往的发展,推动了贫困人口的迅速减少和财富总量的增加,但它却是以更大的不平等、脆弱和风险为代价的。沿海和内陆、城市和乡村、流动和常住人口、贫富之间差距日益拉大,导致出现一个更为复杂的社会结构、更广泛范围内争夺利益的利益集团3。为计划经济所建立的行政和治理体系不再能够适应这些新的社会现实,需要探讨新的方式来满足流动人口、失业人口、农村贫困人口、病患者等弱势群体、残疾人、被边缘化的群体等不能在市场上进行竞争、又失去了计划体系保护的群体。在新兴社会中,人们的社会地位不再来自于外部、由其阶阶地位、工作单位和地理位置所决定,而是根据其竞争能力、建立网络的能力和购买力的大小来决定。与这些深刻的变革同时,社会也日益世俗化。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以政治为尺度。与文革不同,现在的人们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按照他们的意愿生活,只要不直接挑战党和政府的权威。
与这一背景相适应,“小政府、大社会”的概念已逐渐成为人们思考中国的社会管理问题的一种方式4。这一概念源自廖讯的思想。他参与设计了1988年设立的海南省的治理结构。该概念承认,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由政府出面管理一切的做法已不可能持续下去了。政府需要新的结构和新的功能,以适应变化中的社会,也需要为形形色色的经济社团提供发展的空间,以提供自治程度更高的社会交往形式。廖讯提倡的这一概念仍然停留在理论层上。国家权力结构仍然受到党-国家体制的影响。不过,在中国,人们已经习惯于考虑是否有必要对政府的职能进行改革,动员一切形式的社会力量解决社会的需求。而且,政府职能的变化还削弱了经济部门的主导地位,提高了社会部门的重要性,导致新型经济协会的产生,并推动了新型社会团体和组织的出现。社会的这种转型性反映在政府组织的持续创新进程、新的法律体系日趋明晰、新的经济结构和组织的发展、教育和媒体变化中的作用。
这一过程会因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同,并可能出现逆转或受人为干预影响。尽管如此,人们还是承认,许多社会问题不能由旧的机制和政府结构来解决。因此,多种形式的社团便有了存在的空间,在解决由快速发展和变化带来的新问题方面发挥作用。政府部门已开始将部分职能下放给政府组织的基金会和协会(GONGO-政府组织的非政府组织)。酝酿中的福利、服务、文化、医疗、教育、出版和研究领域的国营非商业公共服务单位(即事业单位)改革,将进一步推动这一进程5,并将加快独立的、非营利的“公民社会”的整体发展6。
但是,这些变化离不开众多有志于解决诸如环保、妇女权利、农村贫困、司法援助、小额贷款等问题并有能力为此创建新型组织的富有远见的个人。他们自已发动起来,组成各种形式的社团,包括基金会、研究团体、学习团体、网络、项目团体、咨询团体、热线、心理咨询团体、艺术团体和服务团体(下面章节有述)。这种变化的动力还来自于某些事件,如1994年的开罗人口与发展大会、1995年的北京世界妇女大会和2003年的世界可持续发展大会。这类会议不仅有助于制订新的全球行动议程,还为新兴社会团体提供了新的机会。因此,全球因素对公民社会的发展有一定影响。
正在扩大的法律法规框架对这些发展也产生了积极影响,赋予这些组织以合法性。此外,社团网络的发展也有积极意义,扩大了大学和智库对公民社会的研究和教育。媒体的广泛报道也是一个积极因素。此外,国内慈善事业、国际援助捐赠者和公司赞助商也开始提供这一新兴事物赖以存在的资源。
上面的讨论涉及了影响中国公民社会组织过去25年发展的各种因素。但是,如果认为这是一种无情和平稳的进程,那就大错特错了。从社团变化速度和方向的波动,可以反映出中国政治争论和政治摇摆的波动情况。党和政府对正规体系之外的有组织团体还是心存疑虑的。一方面,它热烈欢迎人们从事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另一方面,又急于防止出现对它有敌意的有组织团体出现。这一潜规划是十分重要的,影响着已经建立的组织类型和这些组织从事的工作类型。
组织的范围
可以用很多办法来概述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可以采用官方定义。目前,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公民社会可以分为三大类型:社会组织(即社团,也常被称为民间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民非”)。NGO(非政府组织)一词使用更加广泛,尽管它更贴近于第一类。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使用的就是这种分类。但是,还有许多组织是以企业和咨询组织的形式在工商局注册登记或没有登记就开展活动的。此外,还有许多二级组织,挂靠在某一实体下面,比如报纸或大学,因此,没有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注册登记7。
还有一些分析方式,是按照这些组织从事的工作分类的(比如扶贫、慈善、环境、妇女问题和教育),或根据其与特定社会团体的关系(如流动人口、女性、流浪儿童、残疾人、艾滋病毒携带者)。而在以下的讨论中,我将集中探讨这样一些社团:它们是按照自治程度高低分类的,既有与国家体系密切相连者,又有暂时性和未注册者。与国家体系密切相连的社团的存在,有助于赋予整个公民社会以合法性和信用。对这些社团的研究,能够大体上反映出其规模、正规结构和管理的程度、资源水平等。
先从自治程度最低的开始,可以列出这样一份名单:
群众组织
政府组织的非政府组织(GONGO)和基金会
以服务为主的非营利组织
独立的基金会
研究或学习团体
商业协会
专注于某类问题的团体
农村团体
草根团体
当然,这份名单还可以探讨,并不是最终的、一成不变的8。由于缺少独立性和自愿的成员,直接从属于政府,其工作人员的薪水也由政府发给,群众组织应该排除在“自治的”公民社会类别之外。它们之所以被列在这里,是因为它们的确具备别的非政府组织的一些职能。有些组织兼具两种类型的特点(基金会和GONGO)。有些组织内部的团体,独立程序或大或小(商业协会)。因此,很难说在自治程度和组织形态方面存在严格的递进或递退。这份名单主要是起一种启迪的作用,作为分析不同类型社团的性质和作用的一种很实用的方式,而不是要搞一套呆板的分类9。因此,下面的介绍也只是对每种类型主要特点的简单概括。
群众组织
群众组织是在五十年代初期建立起来的,作为党-国家体制的一部分,起到党和某些社会团体之间桥梁或传送带的作用。它们包括: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等等。它们从属于党,工作人员是国家干部,职能是在各自领域执行官方政策,并将各自领域的需求反馈给党。鉴此,它们不能算作公民社会的一部分。公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管理或控制之外的独立和自愿组织的自治王国。不过,在这里讨论它们,意义在于其在一个转型期国家中的作用和未来变革的可能性。
很显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的作用也随着中国政治气候和重视程度的变化而变化。以全国妇联为例,它的基本职能是这样定义的: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它是在官方政策的框架下从事这些工作的,但又代表着某一特定的利益群体。在一些英文资料中,它也自称是非政府组织。妇联的机构也可能从事一些别的非政府组织从事的活动,发挥类似的作用。比如,河北省迁西县妇联一直积极组织妇女与家庭暴力抗争,并向女性提供司法援助服务。奇峰县(音译)妇联有一个小额信贷项目,帮助农村妇女。其他许多妇联组织也向女性提供了多种类型的支持,如对流动人口中的女性进行培训,研究农村妇女自杀现象,建立支持女性竞选村干部的网络,咨询热线,等等。
多种作用的复杂混合体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现有组织内部的机构创新,能否像改变或修正它与政府的关系那样改变组织的性质。至少,它提供了一种机制,使人们通过它,能够逐渐加深对社团作用的理解。因此,在一个渐进式改革的党-国家体制下,公民社会的演进将不可避免地含有某些以现有机制为基础的路径依赖的成分。一方面,群众组织不能算作严格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另一方面,群众组织的某些职能和活动与公民社会类似,组织的工作人员能够像其他的公民社会组织一样代表其利益群体的利益,承认这一点对我们是有帮助的10。
GONGO和基金会
政府组织的非政府组织 – 官办的社团,是八、九十年代治理创新的产物。大体说来,它们都是从政府部门衍生出来,职能本来也是官方体制的职能。这本是为了适应精简政府的需要,将工作人员从政府部门分流到GONGO。它们也形成了一套半独立的组织系统,作为与相关政府部门分离的实体,开展由国际捐赠者和NGO资助的活动。这些机构也成为从正规体制中退休下来的人员发挥余热的去处,而其原属的部委和部门则给予了充分的信任。GONGO与其母体部门保持着密切的关系,至少在开始的时候,它们的工作人员还是拿政府的工资、享受政府的福利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直接从政府部门拨发的款项减少了,它们不得不越来越依赖于其他来源的资助。有些组织还形成了本身的机构发展势头。一般说来,它们都是在政府政策的框架下提供社会和福利服务的,虽然由于其地位的非正式性,可以对尚未纳入政府工作范围的问题尝试解决。它们的工作方式也不可避免地带有更多的官方色彩,也不像自治团体那样积极主动。
在中央和地方,都有许多这样的组织。这里只需举几个例子。中华慈善总会成立于1994年,由民政部发起11。它是中国最主要的慈善救灾组织之一,有一个全国性机构,各省设有分支机构。它建立了一个强大的国际网络,涵盖香港、台湾以及世界各地的社区和企业。它也是国际联合劝募协会(United Way International)唯一的中国成员。它在救灾、发放人道主义援助物资、抗洪等方面十分活跃。覆盖全国的网络,使它能够对各种层次的需求做出反应。它能够接受国内、国际捐赠,用于减灾工作。它还积极推动诸如慈善法和社团等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它的现任会长范宝俊(音译)是民政部前副部长。范的前任阎明复也是一样。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成立于1989年3月,从属于全国青联和中国共青团12。它的大目标是促进中国青少年的福利,并为此接受国内、国际捐赠。它最著名的项目是希望工程,始于1989年,旨在为贫困地区的儿童提供教育机会13。它的网站显示,截至2002年底,希望工程已募集来自公众和企业的捐赠逾20亿人民币,帮助贫困地区的250万儿童就学、建起逾9500所小学、向近11万2千名学生提供助学金、建设图书馆、培训教师。此外,它还开展环保项目,就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问题进行研究。尽管2002年它的一名前工作人员对它进行攻击,指责它滥用资金和腐败14,但它还是维护了自己的名誉,继续开展项目。
中国扶贫基金会也成立于1989年3月,与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保持着密切的联系15。其宗旨是在草根阶层从事扶贫工作,提高贫困人口摆脱贫困的能力。在中国,该基金会进行了很多项目,包括小额信贷、母婴保健、教育和减灾。其资金来自捐赠、公司赞助和国际机构。正如许多同类组织一样,它也就管理问题和非营利组织的作用进行研究,并主办此类会议。其中最大规模的会议当数“非政府组织在华扶贫政策国际会议”(2001年10月28-30日,北京),共出版了十册关于非政府组织和扶贫工作的研究报告。会议结束时发布宣言,呼吁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扶贫方面进行更多的合作。2005年,这一呼吁化为行动,非政府组织应邀开展江西的扶贫计划16。
最后一个例子: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CANGO)17。成立于1992年,从属于当时的外经贸部,1993年在民政部注册登记。它与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保持着密切的关系。后者是中国与UNDP相对应的正式机构。它有一个全国性网络,工作范围包括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条件、医疗、教育、公民社会的发展、环保、性别歧视和发展问题。它已与众多国际非政府组织和发展机构建立了联系,为其实施项目。像前面列举的许多组织一样,它在讨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公民社会等方面也发挥着作用。
类似这样的组织还可以列举很多,从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成立于1980年,与中国的计划生育体制关系密切)等与政府关系非常密切的组织,到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成立于1997年,从属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更像智库一类的组织,它们支持有关经济发展问题的各种会议和独立研究项目,协调编写UNDP委托编写的《2005年中国人文发展报告》。大量这样的组织被称为基金会,虽然需要强调的是,他们都是自营型基金会,筹集资金用于实施各自目标范围内的项目,而不是资助型基金会,向其他组织提供捐赠以便对方完成它们的工作。
GONGO这类组织有许多共同的特点。它们相对规模较大,组织严密。它们均属独立注册。架构和管理方式较为成熟。工作人员比较专业,是各自领域的专家。它们有自己的网站,发布年度或不定期报告,出版书籍和刊物。它们也有能力实施大型、复杂的项目。因此,它们这些社团最有能力与大型国际组织和捐赠者交往。这些国际组织和捐赠者为其提供项目资金。尽管有准政府背景,许多这类组织还是努力采用透明和问责制。由于主要依赖于捐赠和赞助,也就意味着它们在社会上的口碑十分重要。因此,它们可以作为转型时期出现的、促进新兴组织成长的机构创新的例证。从事于非营利的工作和社会问题、鼓励完善社团的法律框架,承认在政府之外社会也有行动的必要,这些都有利于引导产生新的公民社会交往的机制。
服务型非营利组织
在中国,服务型非营利组织有许多形式。总的说来,其成立的初衷是向特定群体提供特定的服务。有些与政府相关,有些挂靠在政府下面,更多的是作为民营非营利组织独立注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这类组织的种类和数量有可能进一步增加。它们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寻求在政府之外提供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在其它许多社会中,这些工作常常是由慈善家、自愿者组织或慈善机构18。
2006年中期,民政部注册的民营非营利企业共约148,000家19。这些组织活动范围广泛,从教育到博物馆到退休人员服务团20。它们形式各异。比如上海浦东的社区老人之家,本是由区政府成立的,后来转包给上海基督教青年会(YMCA)管理。杭州的一家类似机构也是区里设立的,后以官办民营的方式承包给妇联的退休干部。杭州还有一家企业家集体创立的组织。这些企业家在非典期间被隔离在一起,因此决定出资并注册成立一个从事社会服务的非营利组织。上海的例子代表国家与社团之间的关系。杭州的例子代表由公民独立创立的自愿和慈善组织。
还有一类服务型组织,它们是独立成立的,旨在为特别弱势的社会群体提供援助。它们可以注册为非营利组织,也可以挂靠在其它组织下属实体的下面。它们足以说明,人们在应对社会问题的时候是多么地富有创意。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和服务中心在2006年5年迎来了它的第10个生日21。该中心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它成立于1995年12月,是北京大学法律系一个独立的公共福利单位。其宗旨是向女性提供司法服务,研究法律和妇女问题。在家庭暴力、经济权利、性骚扰等问题上,它代表女性打官司。它还研究与妇女权益相关的法律问题。中心由郭建梅(音译)女士创立。郭女士由于在这方面的工作而饮誉全国。中心10周年庆典上,全国妇联和司法部高层领导出席。因此,它可以说是在一个重要的社会领域从事创新性工作的一家独立的组织。
资助贫困人口合作计划(FPC)成立于1994年,从属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贫困问题研究中心。这是一个从事小额信贷的行动+研究项目。该项目的初衷是研究小额贷款对中国扶贫工作的作用,后来,它模仿孟加拉乡村银行,设立了许多县级机构。它获准从事小额贷款业务,截至2006年,客户已近15,000。除小额信贷管理外,EPC还从事研究工作,定期就小额信贷发布研究通讯,并主办了多场研究会和会议。在中国小额信贷工作面临诸多法律制约的情况下,EPC可以算是非政府组织形式的小额信贷机构的范例了。
2002年,经济学家茅于轼和亚洲开发银行资深经济学家汤敏共同发起了扶贫职业学校22。其宗旨是向希望在城里找到工作的农村妇女提供职业培训,主要是家政服务。迄今为止,它已培训了约7000位妇女,并得到许多省政府部门的支持。
这类组织的名单很长,活动范围从向犯罪家庭的儿童提供援助,帮助无家可归的儿童,手工培训项目,到电话热线,向特定群体提供咨询。2005年,世界银行发展市场项目在华吸引了约1000份申请,其中许多申请来自于此类组织。其官方网站上可以查到最后入选的100个组织名单23。
独立的基金会
尽管公民社会方面已有立法,但完全独立的组织数量依然很小。最近的一次关于基金会管理的规定出台于2004年6月,涵盖接受公共捐赠的公募基金会和靠自有资金创建起来的私募基金会24,规定了对基金会的组织要求,以及资金使用的运营支出费率。这类基金会可以是运作型基金,在其工作范围内实施项目;也可以是资助基金会,支持他人的工作。目前,中国的大多数基金会,尤其是在全国范围内运作的基金会,都是上面提到的GONGO。不过,根据新的立法,已有许多新的基金会在地方上注册,现在的条件也使这些基金会数量的增加成为可能。作为资助者,最知名的私人基金会当数建国基金会。该基金会成立于1993年,系由上海企业家瞿建国创办25。基金会的宗旨是向扶贫、减灾、教育、老年人护理等工作提供资助。
研究或学习协会
研究或学习协会有很多形式。其中许多在民政部以社团名义注册的协会均以学术研究团体、艺术或表演团队或校友会的方式26。它们也可以挂靠在其所从属的机构体系下面,比如科研团体或大学校友会组织。它们提供了一种框架,成员们在这个框架下可以聚在一起,追求共同的兴趣。这些团体的作用主要是推动在某些领域的研究和应用工作;提供一种机制,使不同领域的专家能够走到一起来;实施项目和计划。它们的架构可以是独立的,也可以与政府挂钩。请看下面的例子:
云南生殖健康研究协会成立于1994年,由昆明医药研究所和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发起27。这个非政府组织成立的宗旨是从医学与社会科学结合的角度推动生殖健康方面的工作。现有约186名工作人员,他们来自医疗单位、社会科学领域、大学、研究所、政府机构和媒体。它致力于推动生殖健康领域的研究和社会服务,宣传自己的使用,并向政府机构和福利部门提供信息和咨询。它还发送通讯、出版物,在贫困地区开展生殖健康项目。显然,这是一个突出的例子:有志于通过研究、宣传和行动解决一系列重要的社会问题的人们自愿结成的团队。
中国军控与裁军协会是一个与政府挂钩的协会,设在外交部下属的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下面28。它成立于2001年,协会领导层主要由外交、不扩散和军控领域的高层人士组成。其会员包括对军控问题有兴趣的学者和机构。以非营利社团名义注册的该协会希望将军控和裁军领域的专家聚在一起,并开展相关的活动。协会向会员发送通讯,翻译有关资料,组织研究项目,就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生产有关的材料的出口控制问题对相关生产和贸易企业进行培训。它与相关政府部门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同时也向会员和会员网络提供服务,在网络内部交换信息、讨论问题。
与此不同的一类学习协会,是那些专门研究中国传统文化的组织。康晓光的报告中提到,近年来,对儒学、经典文学和一系列相关问题的兴趣正迅速升温。这种趋势反映在学习团体、私立学校和协会的成立上。康认为,这代表一部分社会上的趋势:重新发现传统价值,培育新的社会交往方式29。这类组织所代表的社会兴趣和宗旨也是五花八门的。它们提供了一种框架,满足成员的兴趣。它们与政府的交往程度不一,主要是看其所从事工作的敏感性。许多情况下,它们能够有效地完成其使命。
商业协会
中国的商业或贸易协会以两种不同的方式演变。作为国企改革进程的一部分发展起来的全国性行业协会,是各大主要行业的协调机构。它们大体上与旧的行业部委平行。其会员包括各自行业中的大企业,所起的作用也与其他国家的行业协会相似。它们实行行业自治、进行行业研究、推动行业发展、开展政策研讨,等等。通过中国钢铁协会的网站,可以对它们正在开展的活动性质有所了解30。由于大多数会员都是国有企业,这些协会与政府之间保持了密切的关系。不过,它们都是经济协会,致力于维护和推动会员的利益。
另一类商业或贸易协会是随着私营企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以各地的贸易协会和商会为代表。它们从属于党的统一战线组织或工商局系统,其最高机构为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和中华全国总商会31。在某些方面,其模式类似于群众组织,希望成为政府和相关群体之间的传送带32。它们的作用是代表会员的利益,促进行业发展、推动相关政策的出台。这些协会的数量增长迅速,从1998年注册的2019家增加到2004年的5507家,县镇级协会数量均有较大增长33。
九十年代末以来,这些组织的发展重点越来越放在要求更多的独立和自治方面。他们的理由是,有必要以更加独立的方式代表会员的利益、为会员说话。在温州等地,已出现了许多独立的商会,上海和深圳等地还尝试采取新的管理方式34。就其他国家商会的作用和独立协会的模式等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35。考虑到此种独立协会发展的经济基础,在这方面进一步发展的余地还是很大的36。
专门针对某一问题的团体
就性质而言,专门针对某一问题的协会形式更多是自下而上自发形成的。环境组织就是一例,在环境问题上付出了许多努力。其中既有正式注册登记并得到认可的组织,又有由大学里的小规模学生团体成立的昙花一现式的组织。北京的地球村就是一个极好的例证37。地球村成立于1996年,是一个专门从事环境教育和公民社会发展的非营利、非政府组织。重点放在可持续发展问题和绿色生活方式上。它制作了电视节目,发行出版物、从事媒体培训。它还与许多国际组织和捐赠者密切合作。村长廖晓义已被任命为北京奥运会环境顾问。
环境领域的另一个例子是自然之友38。自然之友成立于1994年,是在著名历史学家梁从诫教授的领导下创立的,关注环境保护问题,进行宣传、公众教育和推广活动。其最著名的项目之一是成功发起保护藏羚羊运动。
这些组织与服务型组织具有许多共同的特点,这也难免。由全国妇联《中国妇女报》社成立的《农村妇女都知道》39,现已注册为一个独立的中心。其使命是帮助改善农村妇女的地位和生活。该中心还出版了同名杂志和另一本面向在城市工作的流动女性人口。它向流动女性人口提供培训和社会援助,就农村妇女自杀问题进行研究,培训农村女干部,在女性中开展扫盲活动。
上面的例子涉及的问题还属于范围比较广泛的社会问题,而其他组织则可能面对范围更窄、更为明确的团体,比如自闭症儿童的父母或负工伤的农民工。成立的这些组织种类越来越多样化,反映出社会中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样化,人们通过合作解决这些问题的潜力也越来越大。
农村社团
中国乡村地区农民社团的发展是中国社团中研究最少的领域之一。许多社团没有正式注册,其活动范围极为广泛。可以合理地假设,这些组织体现了中国传统的农村社会所特有的文化形式和特点。它们包括:宗教团体、寺庙社会、血缘关系、文化组织。而传统组织类型的相对重要性和架构与运营所面临的更具有当代特点的压力,需要通过进一步调查研究才能弄清楚。
在研究农村社团时,仝志辉等人讨论的是专门针对妇女问题的社会和文化团体、老年协会、水用户协会、专业经济协会、非正式金融协会、农民工组织40。他们的分析并非十分透彻,出书的目的主要是介绍目前发展中一些突出的问题。不过,书中的确指出,农村组织在中国农村各种社会领域都十分积极。书中开篇即对中国历史上的农村社团概况做了介绍。
李一宇(音译)讨论了组织的众多类型,包括寺庙组织、宗教团体、血缘组织、社区学校、社区福利团体、救助孤儿和寡妇、金融协会等等41。邵康(音译)在介绍当代农村组织时,一方面注意到背景和内容都已发生变化,一方面又举出若干在改革时期自发产生的类似团体的例子。这些团体形成农村“社会文化网络”42。他认为,这是由需求和血缘关系驱动的。所谓需求驱动,是指交易会。这是一种在许多农村集市和市场上聚会、向会员交易者提供文化和社会交往的机会。此外还有艺人和马戏团团体。其他类型的团体包括灯会,这是一种半官方架构,为每年的大型庆祝节日组织活动;还有庙会,主要与寺庙的建设和维护相关,但也向所在社区提供医疗救助和心理咨询。这样一些需求驱动产生的协会就与社区的需求联系起来,从事社交或其他形式的交往,范围也超出了纯物质需求的范畴。邵把血缘关系驱动的社团看作传统价值观的回归,这种价值观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表面上销声匿迹了,但精神并没有消失。他认为,在农村地区,由于农民工大量离开,这种精神弱化了,但在比较富庶的地区正在得到加强。在这些地区,社区相对固定在原来的地方。反映在祠堂的兴建和家谱的修缮。它主要集中在老年团体,表现在老年协会。邵的研究很短,这些团体的形式和性质有待进一步的研究。不过,这里提供的例证说明了中国农村地区社团生活发展中旧有文化形式的重要性。
仝志辉等人所著书的其它章节提到农村妇女的非政府组织,随着男性到城市打工,农村的生活趋于女性化,这些非政府组织向农村妇女提供服务;提到水用户协会,预计有20,000家;专业经济协会(如土豆种植户、养鱼户、养鸡户),全国估计有10万家43;金融协会,过去的借贷协会又东山再起,比如标会、邀会;还有组织起来、通过职业培训、权益保护、帮助子女就学等向农民工提供帮助。这些不同类型组织的特点和职能还有待进一步分析,但显然,它们是为了应对改革给农村带来的巨大的经济和社区变化自下而生发起的。
这些团体中,引起广泛关注的是老年协会44。在中国这样一个老龄化社会,人口流动性增强,城市化导致年轻人离开村庄,老年人越来越需要社会和福利服务,人们需要高品质服务,随之而来的是农村各种老年协会的快速发展。其中最早的一批是在七、八十年代自发产生的。1986年起,它得到官方设立的中央和省级老龄化委员会的鼓励,到1999年,约70%的村委会已经成立了这样的协会。实际上,这些协会是在当地党和政府领导下的GONGO。但在九十年代末,由乡村重建引发的第三轮发展浪潮中,出现了自治协会,使用自有资金、有自已的章程、负责人和活动。针对人口变化和农村老年人的需求,这些协会积极采取行动。
它们提供的服务范围是广泛的,包括文化活动(表演、放录像、图书馆、棋类和打牌)、老年教育活动、物质上的支持(如帮助解决医疗费用、新年发送水果和茶叶)、尊敬和帮助老人、批评不孝顺的行为、改善当地卫生条件、保健、调解家庭纠纷、通过调解社会问题改善当地治理状况。它们产生了本地社区,服务于本地需求。尽管社会作用日益重要,老年协会基本上仍属于未注册的非正式组织。它们的成员人数、资金规模、组织架构、行政办公室和其他方面均不足以在现有社团法律框架下赋予其注册的资格。由于其发挥的作用,它们的存在是必要的。历史表明,它们既有自发和独立的一面,又与当地政府有一定的关系。它们是转型时期的极好的例证。
上面的讨论概括介绍了目前出现的多种农村组织中一些突出的特点。要进一步了解这些组织、组织的社会性质和成长动态,还需要付出很多努力。不过,已有的例证表示,在中国农村地区,社团生活越来越复杂和多样。
草根协会
最后一类组织是时间最短、尚未注册的草根组织。这类组织的性质决定了人们对它们的数量和类型尚不清楚。贾西津估计,这类组织总数约有140万,在环保和社区工作上尤为活跃。有少数组织则致力于政策推动45。它们的法律地位不明,以各种灵活的方式运作。还有一类草根组织,引起人们的广泛兴趣。这就是业主委员会,主要是大城市中的住宅小区。它们代表业主与当地开发商和物业进行交涉46。
王绍光和何建宇认为,由于这些草根组织挂靠在许多其他机构下面,它们不受注册要求的限制,因此也不出现在统计数字中。它们包括读书俱乐部、合唱社、远足俱乐部和业余体育团体、学生社团等47。后者涉及文学、艺术、体育、健康、科技、社会科学、自愿者服务和学习团体等。王、何二人估计总数应在136万家左右。如果贾或王、何的估计准确的话,也就是说,每1000人中间就有一个社团组织。
本章的分析列举了中国社团生活的各种组织类型。主要是根据自治程度,目的是要表明,起作用的因素不止一个。其中包括与政府关系的性质和类型、文化背景、社会需求和期望、动态的力量。本章介绍说明了目前形势的转型性,也说明公民社会的兴起是受社会、文化、政治和法律条件的影响的。下面的章节中,我将考察这些团体的总数、法律框架和发展中的制约因素。
有多少家?
前面的讨论中强调,有关中国公民社会的统计必须谨慎地对待。在民政部民间组织系统注册的只占总数的很小一部分。当然,这其中包括了大部分规模较大、组织严密的组织,但却没有包括在工商局以公司和咨询事务所名义注册的组织、尚未注册的草根组织和农村里的大量组织。表1列举了注册团体的数成,按民政部规定的三个类型分组。
数据表明,1996年后,总数出现减少。下面将要讨论的在法规方面的变化,意味着许多当时存在的组织已不再符合注册要求。这些数据也表明,21世纪初期,数量出现增加,非营利服务组织迅速发展。
其它组织和未注册团体的数量,各人有各人的估计。上文提到,贾西津、王、何对非正式草根组织数量的估计都在140万家左右。2005年初,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的王名教授提供了他估计的数据48:
而王绍光和何建宇则根据其分析中使用的分类标准,给出了下面的估计
这些数据的范围表明,不同的协会类型还没有明确的定义,也缺少可靠的统计数据。不过,这些数据也表明,如果使用广义的公民社会和社团生活概念,中国的社团范围极为广泛,远远超出了官方注册的数字。想一想,如果考虑到就业机会、资助水平、对GDP的贡献,那么,这些数字的意义就更大了。莱斯特•萨拉蒙认为,在许多国家,公民社会总的来说对经济是有重要贡献的49。目前,他正在试图说服人们,公民社会需要在国民会计体系中得到更多的承认。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服务组织在这方面的作用是相当大的。
法律框架
八十年代末期,中国公民社会的法律框架开始形成。受到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希望工程的触动,中国政府开始制订一系列规定和措施,以规范这些新的组织50。冠以“条例”、“指南”、“办法”、“通知”和“函”等的这些规定由相关中央政府部门、省级和地方政府发布。由于没有一部最高法律,这些机制变成了一种内部行政管理程序,而中国的法律框架多半都是这样的。它们是针对特定领域的特定问题而临时制订的,缺少一贯性和互补性。这种临时性的做法在注册程序、组织要求、职能定义和能力限制等方面给组织造成困难。而社会实践随着时间推移所发生的变化也意味着这些规定必须相应修改,以反映变化的现实。
主要规定包括:
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
社团登记与管理条例(1989年制订,1998年修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取代1988年的《办法》)
大多数这类规定都是针对国内组织的。但2004年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则破天荒地包括了对外国基金会的规定。在起草过程中,民政部正对《社团规定》进行修改,从趋势上看,是要建立一个与针对各种社团次类型的规定相平行的框架。最后,可以制订出一部完整的“母法”,对所有慈善组织进行管理。
1988和1989年规定中明确了这些组织的主要法律原则,可以总结为“分级登记,双重管理”51。分级登记,要求在该组织运作的那一级政府进行注登记(也就是说,全国性组织在中央政府登记,省级组织在省级政府登记);双重管理,要求所有的社团必须既在指定登记机关(民政部系统)登记,又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后者原在1989年时统称“部门”52。但随着这些主管单位由各级政府部门扩大到其他类型的政府机构,如法庭、科技组织以及群众组织,这个称谓也相应改为“单位”。任何组织,如果没有能够为其提供担保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不允许注册的。注册机关要看这些组织是符合注册要求,主管单位应对日常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在实际操作中,在1998年以前,主管单位的作用及其权限一直没有明确。国家也下发了许多补充文件,试图予以明确。基本上,主管单位的权限主要在于监督这些组织的重要人事任免和重大政策。此外,1989年的条例允许社团作为完全的法人实体注册登记,只需将相关文件送至注册机关备案。在这种情况下,它们还不能算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但能够开始运作了。这样一来,许多组织都能够以一种非正式的方式存在。1998年的条例试图通过废除备案条款,对这种局面加以限制。它要求所有的法团或者完全登记,或者停止运作,这也是1998年以后社团数量急剧下降的原因53。但规定中也允许国务院所属机关负责人员编制管理者所检查核准以及由国务院批准的社团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开始运作,还包括机关和企业内部成立和运作的组织54。实际上,这就使得挂靠在官方承认的机构下面的团体能够运作。大学里的学生团体就是这类组织的典型例子55。
1998年的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哪些组织可以作为主管单位以及这些组织的职责,包括监督登记资料的准备、规定和内部章程的执行、年度报告和评估,并处理产生的问题和违法情况。因此,总的来说,中国的社团法律框架是十分严格的,由于其架构的原因,给试图注册登记的组织带来诸多挑战56。
双重管理体制十分有效地防止了那些令当局忧虑的组织获得登记。再加上没有明确定义一个组织怎样才算是提供了社会福利或满足社会的需要,登记过程注定是艰难和漫长的。有些组织的业务种类不止一种(比如,女性援助团体可能从事医疗、教育、扶贫等),要想找到一个主管组织可能并不容易。同时,同意成为主管单位也就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工作量和责任,所以说服主管单位作为自己的主管单位,需要有充足的理由。而且,许多地方的经验表明,登记机关和主管机关没有明确规定是否要分担责任,结果导致监督和管理相对松懈57。这个问题一直处于争论之中。2004年基金会规定出台后,一方面要求基金会成立理事会,赋以具体的责任,同时,又将主要的监督职能给了主管单位,这两者之间是否有冲突,人们争论很大。
分级注册,言下之意就是说,每一级行政管辖,只能有一家社团从事某一特定领域的工作。且不论如何界定不同组织的业务范围是否会交叉这个问题,分级注册还会限制社团之间的竞争,因此,削弱了社团提高效率的动力。注册的其他一些正式条件,比如,最低成员人数(50人以上)、正式的组织架构、固定地址、一定金额的流动资本(全国性组织为10万元,地方组织为3万元)等,对小社团也是一种限制。就像前面提到的那样,许多农村组织满足不了这些条件。
还有一点。不同的行政系统(如医疗、金融、司法和税收),其规定不具有互补性,也会导致冲突或障碍。比如,司法援助社团,在司法部门看来可能就不具备提供诉讼的权力。医疗社团可能拿不到行医的许可。具备了免税资格,并不自动意味着可以注册。总体上看,现有的法律框架已制订了一系列规定,公民社会组织可以据此进行登记和运作。但实际上,这个框架还远不完善,也不够明晰。在许多方面,法律空间受到制约。不过,正如许多人注意到的那样,基于规定的制度空间比实际空间 - 实际上已经存在的组织 – 要小得多58。
制约
除法律环境外,还有许多其他因素制约着公民社会的发展。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社团自身缺少组织能力。作为新兴的机构,许多社团缺少强有力的组织文化和有效的管理。一些具有远大眼光的个人创立的社团发现,要转型到稳定的组织和管理架构十分困难。它们可能缺少有效的理事会、明确的管理原则、高效的会计程序、组织的透明度、筹资能力,等等。小社团在实施项目时也会遇到困难。一方面,这些特点会增大政府的忧虑,担心公民社会是否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这对捐赠者和公众的捐赠信心也会造成影响。
针对这种情况,近年来,一批致力于提供能力建设、信息和培训的组织和项目开始涌现。其中,大型的GONGO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它们开展培训课程,发布信息。政府部门,如民政部,也发挥了一定作用。它们提供专门的情况介绍或出版刊物。媒体也发挥了一定作用59。还有专门成立的向公民社会提供培训的组织,如民间组织信息咨询中心60。后者1993年脱胎于中国各基金会的一个联合委员会,现已成为信息中心和培训中心。类似的组织数量在增加。除它们外,还有一些国际能力建设组织也希望在中国提供培训。
一个相关的问题是:公众对公民社会及其作用的了解到了什么程度?在中国这样一个国家,大多数事务由政府包办,公司标准低、腐败程度高、市场竞争存在着不确定,人们自然会十分谨慎。所以可以理解,在募集款项的时候,普通公民对这些自称是非营利、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团体心存疑虑。这些担心也反映在法律体系的完善上。政府关注如何防止出现舞弊,希望公民社会健康发展。因此,需要努力提高社会对公民社会及其作用的理解。在大学建立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就反映了这一点。其中一个例子是1998年成立的清华大学非政府组织研究中心61。该中心对公民社会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把公民社会课程列入MPA,主办国际会议,并积极参与公民社会的相关活动。
国内缺少一个成熟的慈善架构,是公民社会发展中的另一制约因素,尤其是在慈善和非营利活动方面。作为一个中产阶级正在崛起的国家,人们的收入正接近一个普通公民有能力投入慈善事业的水平。这从2005年末印度洋海啸中中国的反应中可以看出。当时许多中国人向救灾工作捐款。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回馈社会的概念也开始生根。中国政府鼓励慈善事业的发展,措施包括基金会立法以及2005年10月的中国慈善大会。这次大会是为了鼓励更多人参与慈善,会上起草了慈善促进法62。不过,慈善的发展水平依然很低。尽管它不大可能成为公民社会组织中的筹款大户,它的缺席却可能制约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
公民社会组织面临的另一种制约,是它吸引来为它工作的人看不到职业发展的前途。自愿者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对于会员型组织来说。许多中国的社团靠自愿者替它们做很多工作,但聘用一些全职人员也是必要的。由于缺少成熟的社会化福利体系(包括医疗和养老),而公民社会组织的工资总体较低,所以很难吸引到有才华和合格的人员。因此,公民社会组织发现很难竞争得过更为稳定和成熟的就业机会,因为后者能够提供住房和其他福利。结果,大多数组织经常面临人才流失的问题。
对公民社会来说,国际组织在中国的影响既是机会,又是挑战。一方面,它们带来了培训、资金和最好的经验。另一方面,它们也与国内组织争夺人才,鼓励发展依赖性关系,并有将自己的观念强加于人的倾向。由于中国的社团和对应的国际社团之间可能出现不平等的关系,也就产生了非常重要的问责和影响问题64。像世行和亚行这样的大型国际组织在项目开发时会咨询公民社会的意见,但它们发现,很难在中国找到合适的对应社团,有效地参与大型项目。联合国和其它系统的全球非政府组织活动,要求有很高的业务能力和语言熟练能力。目前,在中国主要是GONGO能够应对这种挑战。
最后,所有社会组织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它们与党和政府的关系。显然,党和国家不会容忍出现对它怀有敌意的团体。康晓光认为,中国有一种按类型分布的国家控制结构65。国家对公共领域的社团实施不同程度的控制,主要是看这样一个社团会在多大程度上对其权威构成挑战。政治上的反对党是被禁止的。工会处于党的领导之下。可能对国家构成挑战的社团十分有限。政治重要性较低的社团被赋予更大的独立性。在这种背景下,采取敌对的议程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国家热心于在社会服务、人道主义和慈善等方面让各种社团发挥更大的作用。判断这两者之间的空间大小是社团时刻面临的挑战。
结论
上面谈到的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范围、发展轨迹和面临的制约因素,初步勾勒出一个转型期国家中公民社会性质的主要参数。我们不是要限定呆板的分类或理想的种类,而是希望集中关注实际存在的这些组织和在动态发展的背景下形势的演变。可以得以以下结论:
首先,已经列举了足够多的证据,证明公民社会组织正在经历一次重要的发展历程。为了适应社会需求和社会变化,已涌现出各种各样的社团来填补空缺。政府对这种发展也给予肯定,为公民社会创立了法律框架;社会也给予承认,社团的数量在增长。
其次,这是一个竞争激烈的空间。社团的类型从政府推动的社团到更为独立、未注册的草根组织,十分广泛。前者受到鼓励,后者多得到政府的默认,有可能走向敌对的受到限制。这种竞争的背后,是立法方面的小心翼翼、对透明度和问责的关切、主管单位和活动范围等行政要求、社团努力使它们的工作获得政府的理解。
第三,公民社会在非营利、慈善和服务领域发展最为强有力,因为这些领域的需求是人们所公认的。还有一些领域,政府鼓励公民发挥一定的作用。用普特纳母的“公民社区”和“公民参与”观点看,这种趋势突出了公民社会的一个重要源泉66。它也预示着公民社会发展可能是一个需要几代人努力的过程,参与社团生活被接受的那些方面,可以培养有利于公民社会整体发展的习惯、做法和价值观。
最后,上面的讨论强调了公民社会发展的中国特色。中国社会条缕分明的政治制度、法制建设的水平、社会上的偏好和文化形态,为现阶段可能存在的公民社会组织类型设定了参数。爱德华慈概括的“社团生态”,作为比喻,有助于表述这种观点。它意味着我们应该期望中国的公民社会会有所不同。它也意味着社团应该在一个动态发展的背景下看待。转型期国家将产生一个转型期公民社会。
注释:
1.怀特•G.、霍维尔•J和商晓远(音译)的《寻找公民社会:当代中国的市场改革和社会变迁》(牛津克莱伦敦出版社,1996年)第一章:《寻找公民社会》(In Search of Civil Society: Market Reform and Social Change in Contemporary China,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96)。其中有对该方法的影响的详细分析。
2.迈克尔•爱德华兹《公民社会》(剑桥POLITY出版社,2004年),尤其是第二章《作为社团生活的公民社会》(Michael Edwards, Civil Society, Polity Press,2004)
3.许多中国的社会学家对中国社会结构的日趋多样化进行了研究。其中最著名的例子,当数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陆学艺(音译)领导的工作。请参看他的作品《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4.关于这个想法的起源和性质,布罗德加德的《海南的国家与社会:廖讯关于“小政府、大社会”的想法》和斯特兰德的《重构20世纪的中国:国家控制、公民社会和国家身份》(牛津克莱伦敦出版社,1998年,189-215页)进行了有益的研究。
5.尽管早就提到了议程,此项改革仍在形成之中。考虑的问题包括在提供福利方面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和作用(田凯发表在《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2期第92-100页的《社会与约束:中国福利制度转型中非营利部门发展的条件分析》);新的组织结构(范恒山发表在2004年4月12日《中国经济时报》第5版上的《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思考》;法律法规问题(王洪发表在2005年12月6日《中国经济时报》第5版上的《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法律问题》)。
6.非营利组织广义上包括各种公民社会组织,这一点详见莱斯特•萨拉蒙等人的《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组织的方方面面》(巴尔的摩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比较非营利组织项目,1999年)。该书由贾西津、魏宇等译成中文,书名为《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野》(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7.两栖或挂靠组织的概念及其在公民社会中的作用,详见2005年11月衣阿华大学本杰明•雷得和罗伯特•帕克南组织的《横跨国家与社会:两栖社团的挑战与远见》。关于会议目标的概要,请登陆本杰明•雷得网站主页:http://myweb.uiowa.edu/bread/shambaugh2005/StraddlersConferenceOverview.pdf 2006年7月19日
8.王绍光与何建宇《中国社团的演变:路线图和基本概况》-《韩国观察家杂志》第三期第35卷,2004年秋,485-533页,文中有一份类似的名单,但分类和总结方式不同。
9.名单中没有包括在华活动的外国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他们在华多设立了办事处,聘用中国员工。其中包括Oxfam香港、拯救儿童(英国)、自然保护等,在中国从事项目已有多年。王名、刘佩锋等人的《民间组织通论》(北京时事出版社)第15章《在华海外民间组织》第298页的估计,截至1999年,约有500家外国民间组织在华积极活动,每年投入高达1亿美元。尼克•杨在《中国发展概述》中列出了超过200家在华积极开展活动的国际非政府组织:http://www.chinadevelopmentbrief.com/dingo. 2006年7月19日
10.怀特、霍维尔和商在第4章《城市妇女和妇联》第69-97页对此有比较详细的论述。
11.网站为www.chinacharity.cn
12.网站为www.cydf.org.cn
13.康晓光《希望工程调查报告》(广西漓江出版社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对该项目以及项目的重要性进行了广泛研究。
14.参看2002年2月28日的香港《明报》
15.网站为www.fupin.org.cn
16.登陆:http://www.fupin.org.cn/new/default.asp.,关于背景和进程的扶贫网站报告。2006年7月21日
17.网站为www.cango.org
18.关于它们在中国的特点,请参看王名、刘佩锋作品第206-221页
19.参看其网站:http://www.chinanpo.gov.cn/web/listTitle.do?dictionid=2204 2006年7月20日
20.省级以上组织名单,请参看民政部非政府组织管理局《中国省级以上民间组织名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年第三卷)
21.网站为http://www.woman-legalaid.org.cn
22.背景信息请参看:http://www.chinadevelopmentbrief.com/node/614 2006年7月20日
23.http://www.developmentmarketplace.org.cn
24.请登陆民政部网站,查阅该规定: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etin.do?id=15502&dictionid=1103
25.请登陆http://www.chinadevelopmentbrief.com/node/155 2006年7月20日
26.民政部非政府组织管理局也有许多这类组织的例子
27.请参看http://www.yhdra.org/yhdra_new/show.aspx?id=100104 2006年7月20日
28.请参看http://www.cacda.org.cn/index.asp 2006年7月20日
29.关于这个问题,康出版过多篇文章,认为对传统价值观的回归为中国政治价值观的重构提供了一种途径。请参看他的《儒学:传统的未来》-《社会学研究》第1期第73卷,2006年春天,第77-120页。他对这方面出现的社团的性质正在进行研究。
30.请登陆http://www.chinaisa.org.cn/index.php?styleid=1&id=357 2006年7月20日
31.请参看http://www.acfic.org.cn/ 2006年7月20日
32.请参看徐汇发表在《中国经济时报》上的一系列文章:《行业组织管理体制的模式比较与选择》(2005年10月11日第5版);《转型期行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和发展之实践与选择》(2005年10月13日第5版);《未来行业组织管理模式》(2005年10月14日)。请参看王名和刘佩锋作品第183-205页
33.徐会,Ibid,2005年10月13日
34.Ibid
35.溥文昌《市场经济与民间商会》(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年)
36.贾西津、沈恒超、胡文安《转型时期的行业协会》(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对八十年代以来这方面的发展有详尽的分析
37.请登陆http://www.gvbchina.org
38.请登陆http://www.fon.org.cn/index.php?id=257
39.请登陆http://www.nongjianv.org
40.仝志辉《农村民间组织与中国农村发展:莱子店的经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
41.Ibid,第18-51页
42.《农村社会文化类民间组织》Ibid, 第52-65页
43.请参看王名与刘培锋的《农民专业协会》第256-280页
44.下面的讨论来自杨勇华和王奚明《农村老年协会与农村发展》、仝志辉作品第66-95页、王名和刘培锋《农村社区公益组织-以农村老年协会为例》第281-296页
45.贾西津,《第三次改革-中国非营利部门战略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37页
46.请参看汤姆巴(来源需核对《中国季刊》)
47.王绍光和何建宇,《中国社团的演变:路线图》-《韩国观察家》第3期第35卷,2004年秋,第485-533页
48.个人通讯
49.Op cit
50.这方面的集选有多种来源,包括民政部非政府组织管理局第2015-2217页,北京大学法学系非政府组织法律研究中心《中国社会团体法律、法规选编》(北京非政府组织法律中心,2003年)
51.苏力、葛云松、张守文和高炳中《规制与发展-第三部门的法律环境》(浙江: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对有关规定的性质及其影响有非常好的讨论。
52.1988年基金会规定也提到上级或归口单位
53.此后发布了一个关于禁止非法社团的规定-《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
54.第3条第2、3款
55.苏力作品 第31-32页
56.葛云颂《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法律环境》-《自愿服务论坛》2003年第1卷,第25-31页,对目前法律环境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了介绍
57.苏力作品第180页
58.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卷第109-122页
59.如《公益时报》。请参看《中国发展概况》2002年报告 http://www.chinadevelopmentbrief.com/node/156. 2006年7月26日
60.请登陆http://www.npo.com.cn/cindex.asp 2006年7月26日
61.http://www.ngorc.org.cn
62.请登陆中国慈善总会网站:http://www.chinacharity.cn/wzcsdhservlet?flbm=12 上有关于此次会议的报告 2006年7月27日
63.在美国,慈善事业是世界最发达的,但仅占公民社会总收入的15左右。
64.裘德•霍维尔《从外缔造公民社会 – 对捐赠者的挑战》对受捐赠者驱动的危险性进行了探讨 - 《欧洲发展研究季刊》第1期第12卷,2000年6月,第3-22页
65.普特纳姆《民主的用武之地:当代意大利的公民社会传统》(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