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放生:县政自治可分两步走

——读于建嵘《超越“省管县”,县政自治才是治本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632 次 更新时间:2009-03-18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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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放生  

从地方基层政府运转的历史和民主政治发展方向来看,于建嵘提出的“超越省管县,县政自治才是治本策”的方案,是一个很有新意的方案,很值得深入研讨。在具体步骤上,可考虑分两步走,第一步,在已全面实施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实行县域小城镇与农村分划行政区,并实行县域小城镇自治。

在现有的县域内,有的是“三实一虚”的行政层级结构,乡镇、村、村民小组为三级实体,乡镇与村之间的责任区(或叫工作组,即撤区并乡之前的小乡镇范围)为虚一级。而小城镇,都与农村“一锅煮”。县城关镇,有的已有城区常住人口十万八万甚至更多,除了城市这一块以外,一般还管着周围数十个行政村。但在工作上,镇政府实际上只管着农村的行政村,城市建成区的不少工作,一般是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直接管理,城区居民办事,找所管的镇政府,还不如找县政府及相关的部门,城关镇的权责利很不明晰。而乡镇地域内的城镇建成区,归在村的治内,有的甚至是城镇建成区,分为周围几个行政村管,东边张三村管,西头李四村管,五马分尸,有的事又由县有关部门直管。往往形成城镇建成区的事,所在的乡镇不管,所在的村乱管,县直有关部门说不清,民众这个主体长期缺位。

因此,有必要实行镇村分设治理机构。现在,于建嵘提出了“县政自治”的思路,正好为县域小城镇提供了治理方式。“县政自治”的第一步,是搞好县城内小城镇与农村分设治区,并实行自治。具体作法可考虑:

一是县城关的建成区(含规划区)与附近农村分治,直接设县辖市,成立城市自治政府(副县级)。

二是乡镇所在地集镇建成区(含规划区)与附近农村分立,设县辖镇,成立自治组织(科级)。

三是有一定常住人口的乡针集市建成区(含规划区)也与附近农村分立,设置县辖镇或乡辖镇,成立自治组织(副科级)。

市镇与农村分设行政区划后,农村现有的村、组两级治区和机构不变动。

乡一级可以暂不变动,但因事定人,也可以同时实行乡一级行政机构改革,撤销乡一级政府,成立县一级政府的行政派出机构。

在此同时,相应地调整县级政府的机构设置,把原县政府直接管理的、服务县内城镇的机构和职能,下放给所辖市(镇)管理,并值此加快地方基层民主管理的进程。

实行这些改革后,所需人员在现有县乡在职人员中调配,不增加财政供养总人数。有了这样的改革,地方基层的政治体制改革,就有可能走出徘徊,走向一个全新的起点。

在搞好县域内小城镇与农村分划行政区并实行自治以后,“县政自治”的第二步,即县一级自治,就顺理成章,呼之欲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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