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森:再评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823 次 更新时间:2015-12-04 08:00

进入专题: 道格拉斯·诺斯   制度变迁  

韦森 (进入专栏)  


摘要:本文部分选改自笔者为道格拉斯·C·诺斯教授的《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的新中译本所写的代译序。第一节对诺斯的生平和著作做了简短的介绍。第二节对《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的基本思想和理论结构进行了较全面的评述。第三节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诺斯在制度研究和制度变迁理论方面的主要学术贡献做了一些介绍和评论,尤其是对诺斯的最新著作《理解经济变迁过程》和他与一些合作者的新作“解释有记载人类历史的一种概念框架”长文中的一些观点做了一些解读、评论和商榷。从诺斯2000年之后的一些新近文著中,可以清楚地发现,他越来越注重研究经济制度变迁与政治体制变迁内在关联机制,且越来越重视研究人们的信念、认知、心智构念和意向性在人类社会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关键词:制度 制度变迁 非个人化交换 心智构念 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


“经济学家们已经正确地认识到经济学是一种选择理论。然而,要改善人类的前景,我们必须理解人类决策的来源。这是人类生存的一个必要条件。”

—— 诺斯(North, 2005, p.170)


(一)


对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C. North, —— 一译“诺思”)以及他的制度变迁理论,国内经济学界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界的许多人目前应该说都比较熟悉了。这主要是因为,诺斯的几本主要著作——包括这本《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以前都有过数种中译本,以至于诺斯本人的一些理论洞见,业已成了许多高校的经济学教师、经济学专业的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们耳熟能详的现代经济学常识了。另外,除诺斯本人的文著大都有了中译文本之外,自1995年以来,诺斯教授也曾多次来过中国,并曾在北大、复旦、清华等高等学校做过讲演,宣讲他的制度变迁理论的一些主要观点;国内一些经济学人(包括笔者自己,见汪丁丁,1992;姚洋,2002;韦森,1999a, 1999b,2001,Li, 2003)也在过去的十多年中对诺斯的理论做了一些介绍和评论。随着新制度经济学(New Institutionalism)前些年在中国经济学界大行其道,尤其是在诺斯与罗伯特·福格尔(Robert W. Fogel)于1993年获(纪念)诺贝尔经济学奖之后,诺斯的一些理论发现比较快地在国内经济学界得到传播,因而诺斯本人也已经成为在中国经济学界被引用率最高的当代经济学家之一。

诺斯于1920年11月5日生于美国麻省剑桥,父亲是一个城市人寿保险公司的经理。少年时期,诺斯曾随父母在美国的康涅狄格州、加拿大的渥太华、瑞士的洛桑以及纽约居住过,并在这些城市和地方读过小学和中学。后来,诺斯进入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学习,并在此期间成了“马克思理论的一个笃信者”(a convinced Marxist)。1942年,诺斯从加州大学获学士学位。据诺斯自己讲,他在加州大学读本科期间,选的是“政治学、哲学和经济学三学位”(a triple major)。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毕业后,诺斯加入了美国海军(U.S. Merchant Marine),曾作为导航指挥官(Instructor of Celo-Navigation)到过澳大利亚和一些太平洋岛国。在此期间,诺斯开始喜欢上摄影,并在业余时间继续读书,随之逐渐确立了未来成为一个经济学家的志向。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诺斯回到了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并于1952年获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经济学博士学位,其博士论文是有关美国人寿保险史方面的研究。毕业后,诺斯先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留校任教,之后在1950年转到华盛顿大学西雅图分校执教,历任助理教授、副教授,并于1960年升任为教授。1959年至1961年期间,诺斯曾担任华盛顿大学经济研究所执行所长。1979年秋,诺斯转教于美国赖斯大学(Rice University)。1981年至1982年,诺斯曾任教于英国剑桥大学,被聘为美国制度研究Pitt讲座教授(the Pitt Professor of American Institutions)。1983年,诺斯重新回到华盛顿大学圣路易斯分校,任该大学经济系法律、自由和经济史Luce讲座教授。1984年,诺斯在华盛顿大学圣路易斯分校创建了政治经济研究中心,并在其后的6年中一直担任该中心主任。自1996起,诺斯荣任华盛顿大学圣路易斯分校的艺术和科学Spencer T. Olin讲座教授。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诺斯曾兼任斯坦福大学行为科学高级研究中心的研究员(1987-1988),美国胡佛研究所(Hoover Institution)的Bartllett Burnap高级研究员(1997-现在)。

诺斯的主要著作有:《1790年至1860年美国的经济增长》(North,1961);《美国过去的增长与福利:一种新经济史》(North, 1974),《制度变迁与美国的经济增长》(North & Davies, 1971),《西方世界的兴起》(North & Thomas, 1973),《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North, 1981),《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North, 1990a)以及《理解经济变迁过程》(North, 2005)等。除上述著作外,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诺斯教授还在国际上一些学术刊物上大量发表了大量学术论文,从而逐渐形成了他的新经济史理论和大视角的制度变迁理论。1993年,诺斯与福格尔一起获诺贝尔经济学奖,以表彰他“用经济理论和数量方法来解释经济和制度变迁从而在经济史方面的新的研究。”


(二)


《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是诺斯教授本人最主要的理论著作之一,该书于1990年由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这部著作既是诺斯本人最重要的理论著作,也业已成了当代制度经济学理论中的一部经典文献。美国前政治学会会长和任美国斯坦福大学政治学系系主任多年的温加斯特(Barry W. Weingast)教授曾对这部著作予以甚高的评价,说它曾“引起了主导90年代的理解制度的一场革命”(参载于North, 2005封底的温加斯特对诺斯的《理解经济变迁过程》的评介语)。诺斯教授的这部英文著作,在1994年差不多同时出版了两个中译本:一是台湾时报文化出版公司的译本,译者为诺斯自己的学生目前在台湾清华大学经济系执教的刘瑞华教授 [1];一是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的刘守英博士的一个中译本。“刘瑞华译本”目前只有在中国大陆的少数大型图书馆中偶有藏书;而“刘守英译本”最初也只是印行了3000册,且在中国大陆的许多大学的图书馆中已经很难查得到了。由于诺斯教授这部制度经济学经典著作的“二刘译本”目前在中国大陆均已很难查到,上海世纪出版集团格致出版社的同仁邀请我和我的同事杭行教授来重新翻译的这部学术名著。很显然,这个“杭译本”[2] 已经是诺斯教授的这部学术专著的第三个中译本了。

为了让读者对诺斯教授的这部制度经济学的经典名著有一个大致的理解,请允许笔者在这一节中对这部著作的逻辑架构及其重要的理论发现做一些概要性的介绍和评述。

正如这部学术专著的题目“制度、制度变迁和经济绩效”所表示的,这部书的内容也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篇探讨了制度研究的方法基础并随之解释了制度的基本概念;第二篇阐述了制度变迁一般理论;第三篇则着重分析制度对经济绩效(economic performance —— 一译“经济实绩”、“经济表现”或“经济成就”)的影响。

在第一篇第1章一开始,诺斯(North, 1990a, p.1)就开宗明义地道出他对制度(institutions)概念的基本理解:“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更规范一点说,它们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型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诺斯还接着指出,制度变迁(institutional change)决定了人类历史中的社会演化方式,因而是理解历史变迁的关键。在之前和之后的文著中,以及在这部文著中的其它地方,诺斯(North,1993, p. 62)也曾一再指出,按照他自己的理解,“institutions”[3] 基本上由三个基本部分构成:“正式的规则、非正式的约束(行为规范、惯例和自我限定的行事准则)以及它们的实施特征(enforcement characteristics)[4] ”。有了对人类社会的制度现象的这样一个基本认识,在这部著作中,诺斯首先讨论了制度分析方法论基础中的三个基石性问题,即人类合作、制度分析中的行为假定,以及人类交换中的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s)问题。在对新古典经济学中人的最基本的行为假设——即在一个无制度存在的(institution-free)假设环境中做理性选择——进行了一些讨论后,诺斯(North, 1990a,p.20)主张,“我们必须深入分析人类行为的两个具体方面:(1)动机;和(2)对环境的辩识(deciphering)”。照诺斯看来,人类行为要远比蕴涵在新古典经济学范式内部的个人效用的“理性最大化”来得复杂。在许多情况下,人们不仅有财富最大化行为,还有利他主义(altruism)和自我约束的行为,而这些不同动机会极大地改变人们实际选择的社会结果。诺斯还认为,人们是通过某些先存的心智构念(preexisting mental constructs)来处理信息和辩识环境的,因而这些现存的心智构念对制度的形成、维系和变迁,都有着重要影响。诺斯(North, 1990a,p. 25)深刻地指出,由于在人类的社会互动过程中每个人所拥有的有关他人行为的信息均是不完全的,因而每个人在社会选择中处理、组织以及在利用信息上均存在着一定的心智能力上的局限,而“这种人的心智能力与辩识环境时的不确定性结合在一起,便演化出了旨在简化处理过程的规则和程序。由此而形成的制度框架则通过结构化(structuring)人们的互动,限制了行为人的选择集合”。结果,在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长河中便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制度,并产生了人类社会变迁中的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5] 和锁入(lock-in)效应等等。

在谈到交易费用范式在制度研究中的意义时,诺斯认为,由于人们在市场交换和社会交往中的信息不完全,因而人类总是存在各种各样的“institutional matrix”[6]之中,或者换句话说——人类不是生活在一个“制度缺失”的世界之中,那么,按照科斯(Ronald Coase)的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s)理论,制度问题就极其重要了。根据这一点,在第3章一开头,诺斯(North, 1990a, p. 27)就明确指出:“我的制度理论是建立在一个有关人类行为的理论与一个交易费用的理论相结合的基础之上的。当我们将这二者结合在一起时,就能理解诸种制度何以会存在,以及它们在社会运行中发挥了何种作用。”

在对他自己的制度变迁理论研究进路的基本方法论基础——即人类行为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进行较为深入的解说之后,诺斯在第一篇的后面3章中分别探析了他所认为的人类种种“institutions”的3个基本构成部分,即正式规则,非正式约束以及二者的实施特征。值得注意的是,诺斯在这本书中是先从“非正式约束”来开始他所理解的制度构成的理论剖析的。为什么研究制度问题要从分析非正式约束开始?对此,诺斯(North, 1990a, p. 36)在第5章中还给出了他自己的理由:即使在像在当代西方国家这样法治比较健全的发达经济体中,正式规则也只是型塑人们社会选择之约束的很小一部分(尽管非常重要),而人们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换中的非正式约束则普遍存在。诺斯还认为,在人类社会诸种文化传统中所逐渐形成的一些非正式约束,包括人们的行事准则(codes of conduct)、行为规范(norms of behavior)以及惯例(conventions)等等,无论是在长期,还是在短期,都会在社会演化中对行为人的选择集合产生重要影响。加之,由于从文化中衍生出来的非正式约束往往并不会对正式规则的变化做出即时反应,因而这些非正式约束嵌套在(nested in)其中的文化则会在“制度的渐进演化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从而成为了路径依赖的根源”(North, 1990a, p. 45)。

在对人类社会交往中的一些非正式约束做了较详尽的探讨和文献回顾之后,诺斯在第6章接着探讨了正式约束及其在经济运行绩效中的作用。按照诺斯(North, 1990a, p. 47)的理解,“正式规则包括政治(和司法)的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这些不同层次的规则——从宪法到成文法、普通法,到具体的内部章程,再到个人契约——界定了约束,从一般性规则直到特别的界定”。诺斯还认为,一般而言,政治规则决定经济规则,或者换句话说,产权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契约一般是由政治决策过程所界定并实施的。当然,诺斯也认为,经济利益结构也会对政治结构产生影响,因而他提出,“规则是来源于自利 [选择] 的”,从而“规则的设计通常是将服从成本(compliance costs)考虑在内的”(North ,1990a, p. 46)。根据这一思路,诺斯提出了一个正式规则的理性设计思路:规则制订者就像一个歧视性垄断者(discriminating monopolist)那样行事,他为不同的选民群体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与正义,并设计和保护产权;而作为回报,统治者将获得税收收入。诺斯还指出,人们通常认为,政体从只有单个、绝对的统治者到民主政府的演化,会提高政治效率。持这一思路的人相信,民主政府能使民众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政治决策的过程当中,从而剥夺了统治者任意敛财的权力,并且建立起了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来作为契约实施的第三方,其结果确实是提高了政治效率。但是,诺斯也认识到,尽管正式的政治规则与正式的经济规则一样均是为促进交换而被设计出来的,但却不能把政治体系中的民主等同于经济体系中的竞争性市场。另外,选民的理性无知(rational ignorance)和政治市场上高额交易费用,“似乎更容易产生那些无法引致经济成长的产权,而随之产生的组织则可能根本没有创造出一些更具生产性的经济规则的动力”(North, 1990a, pp.51-52)。根据上述认识,诺斯(North, 1990a, p.53)得出了以下重要结论:“尽管明确的规则能向我们提供一个检验在不同条件下经济体绩效的实证数据的基本来源,然而这些规则与绩效之间事实上并不存在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

在对非正式约束和正式规则进行了一些探讨之后,诺斯在第7章专门探讨了契约的实施问题。在第7章一开始,诺斯(North, 1990a, p. 54, ft. 1)就特别指出,他的研究思路与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的交易费用研究进路是有着重大区别的。这主要是因为,尽管威廉姆森也假定实施是不完美的(否则机会主义的选择就不值得),但在他的研究中却并未将其处理为一个明确的变量。诺斯认为,像威廉姆森这样对“实施”问题的处理方法,根本不能帮助人们理解人类社会历史的演化问题,——因为,在历史演化中,制度变迁、契约以及经济绩效等等一些关键性的问题,都取决于在多大程度上契约能够低成本地得以实施。既然在制度构成的三个主要部分中实施问题是如此重要,但如何才能确当地把握实施问题并给予令人信服的解释?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诺斯特别介绍了在20世纪80年代博弈论制度分析中的一些当时的研究成果,并提出,在参与社会博弈各方的信息不完全且在非重复博弈的情况下,“那些能使人们在非个人化交换(impersonal exchange)条件下从贸易中获取收益的复杂契约,必须伴随着某种形式的第三方实施”。在看到这一点后,诺斯也同时认识到,尽管政治组织作为第三方且在其动用强制力量来监管与实施契约方面存确实在着巨大的规模经济效应,不过这里却又暗藏着经济发展的一个根本性的两难困境:“如果说我们不能没有国家(state),那么同样,有国家也未必是件什么好事。”诺斯认为,这里面的要害问题在于,如何才能确保“国家像一个不偏不倚的第三方”那样来行事(North, 1990a, p. 57)。很显然,这一论辩理论的一个逻辑结论自然是(尽管他没有言明),没有现代宪政民主(the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政制,又如何能确保国家——或言政府的政治企业家——来公正无偏地作各种确保非个人化交换经济效率的种种契约实施第三方的“enforcer”?按照政治学的基本原理,只有有了良序的现代宪政民主政制,一个社会的法律体系和司法程序才会正常工作。正是因为这一点,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制度与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制度在确保经济运行的绩效方面存在者根本的差别。正如诺斯(North, 1990a, p. 58)所见,正是有了宪政形式的保障和支撑,在一些发达国家存在着有效率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系统(包括完善的各类法律以及各种各样的律界人士——如律师、仲裁人和调解人等),从而人们一般会相信影响人们之间经济与社会纠纷处理结果的,是法律依据,而非私下的贿金。与此相反,在第三世界的一些经济体中,法律的实施则是不确定的。这不仅是因为法律条文本身所存在的疑义(一种衡量成本),还主要是因为由于缺乏法治和宪政民主政治,律界人士的行为也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据此,诺斯(North, 1990a, p. 63)提出,人们在市场交易中种种权利保障方面的不确定性,“乃是区分现今高收入国家相对有效率的市场与过去以及当今第三世界经济体之间差别的关键因素”。到这里,诺斯的理论探索实际上就触及到了制度经济学和比较制度分析的一个无法回避的根本性问题了:如何才能促进并保障不断出现的且极其复杂的非个人化交换的市场经济秩序的成长?诺斯(North, 1990a, pp. 59-60)指出,正如美国宪政之父麦迪逊(James Madison)在《联邦党人文集》(The Federalist Papers)和一位当代宪法学者奥斯特朗(Vincent Ostrom)所认为的那样,只有像17世纪之后的英国那样逐渐演化生成或构建起了某种合宜的宪政体制(constitutional forms),才能有效防止政治权力被政府粗暴地滥用,才能随之建立起有效的法制和司法体系,从而确保存在大量非个人化交换的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各种复杂契约的实施。

在从人类行为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相结合的分析视角对制度的复杂构成进行一些理论探讨之后,诺斯接着在第二篇中用3章篇幅专门探讨了人类社会制度变迁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在第9章,诺斯先是从讨论经济组织与种种制度约束之间的关系来开始探讨人类社会制度变迁的内在机理的。诺斯教授之所以这样做,似乎有他自己独特的“匠心”在其中。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诺斯对组织(organization)与制度(institutions)之间的关系的理解一直是:“组织及其企业家(entrepreneurs)……是制度变迁的主角(agent),他们型塑了制度变迁的方向”(North, 1990a, p.73);“制度是社会博弈的规则,是人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的框架。如果说制度是社会博弈的规则,那组织就是社会博弈的玩者”(North,1995,页2)。由于把组织以及组织中的企业家视作为制度变迁的主角,诺斯在第9章“组织、学习与制度变迁”中,诺斯就深入分析了企业家、组织与制度变迁之间的关系,并一再指出,“(政治的或经济的)企业家会运用他们的才能或默会知识(tacit knowledge)来搜寻获利的机会,估计成功的概率,用组织的资源来冒险,以获取潜在收益”。诺斯还认为,是组织及其企业家通过学习和有目的的活动,来“型塑了制度变迁的方向”(North, 1990a, p. 73)。在其后的分析中,诺斯(North, 1990a, p. 78)还分析了经济组织的最大化行为型塑制度变迁方向的3个具体途径:“(1)派生出了投资于各种知识的需求;(2)有组织的经济活动、知识存量与制度框架之间的持续互动;以及(3)作为组织的最大化行为的副产品,非正式约束也会有渐进性的改变。”

在对制度变迁的主角以及其型塑制度变迁方向的可能途径进行了一番探讨之后,诺斯又接着在第10章中对制度变迁的内容和路径做了一些解释。诺斯(North, 1990a, p. 83)首先指出,制度变迁“通常由对构成制度框架的规则、规范和实施的复杂结构的边际调整所组成”。之所以是如此,诺斯认为,这是因为正式规则与非正式约束之间常常存在着复杂的互动,且二者与它们的实施方式一起,型塑了我们的日常生活,指引着我们生活中的大部分尘世活动,也是制度的稳定性和持存的根源。诺斯(North, 1990a, p. 87)发现,“非正式约束的主要作用是修改、补充或扩展正式规则。因此,正式规则或其实施的变迁,将导致一个非均衡状态的出现,因为构成稳定选择理论的基础的,是一个包括正式与非正式约束以及各种实施在内的综合因素”。可能正是基于对制度构成之间的复杂关系和内在关联互动的这种认识,诺斯(North,1987,p. 422)在1987年发表的一篇“制度、交易费用与经济增长”重要文章中,曾具体解释说:“理解制度以及制度变迁之困境(dilemma)的关键,就在于人们能认识到,他们生活在其中的那些构成行事准则和规则的东西是在长时期中逐渐演化而成的(will only gradually evolve over a lifetime)。制度分析从根本上来说并不是研究博弈规则,而是研究个人对这些规则的反应。尽管这些规则可以即时改变(may change overnight),但个人对规则变化的反应却是一个极其复杂和缓慢的适应过程。规则的变化要求规范、惯例和非正式准则的演进。”尽管在正式规则、非正式约束以及二者的实施方式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内在互动从而制度本身就常常秉有一种内在的稳定性,但是,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长河中,制度本身确实是在不断地演化变迁着。那么,是什么因素导致人类社会的种种制度不断变化?在第10章,诺斯从经济学的角度提出了他的一个独到的看法:“相对价格的根本性变化,乃是制度变迁的最重要来源”(North, 1990a, p. 84)。为什么会如此?诺斯认为,相对价格的变化,不仅能改变“个人在人类互动中的激励”,而且能改变人们的口味(tastes)和偏好,从而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和一些“先存的心智构念(preexisting mental constructs)”(North, 1990a, pp. 84-85),并最终引致制度的变迁。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相对价格的变化才会最终导致制度变迁呢?诺斯(North, 1990a, p. 86)认为,只有一种相对价格的变化能使交换的一方或双方(不论是政治的还是经济的)感知到通过改变协定(agreement)或契约(contract)将能使一方甚至双方的处境能得到改善时,人们才有重新定约、签约的动力。然而,由于“契约是嵌套于规则的科层结构之中的,如果不能重构一套更高层面的规则(或违反一些行为规范),再协商或许就无法进行。在此情况下,有希望改进自身谈判地位的一方就极有可能投入资源去重构更高层面的规则”。这样一来,改变现存的制度安排就必不可免了。另外,诺斯(North, 1990a, p. 89)还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除了一些战争、革命、政府这些“非连续”的制度变革外,重大的制度变迁往往是通过无数次具体且微小的非正式约束的变化累积而成的:“这些微小变化在整体上构成了根本性的制度变迁”。

在对制度变迁的主角、动力、来源进行一定的探讨和解说之后,诺斯在第11章专门探讨了制度变迁的路径。诺斯(North, 1990a, p. 92)自己解释道,他之所以关注制度变迁的路径问题,是想回答两个根本性的问题:(1)随着时间的推移,是什么决定了社会、政治或经济的演化的不同模式?(2)我们该如何解释那些持续绩差的经济体的长期存在?根据是保罗·戴维(Paul David)的著名文章“克利俄[7]与键盘的经济学”(Clio and the Economics of QWERTY,1985)和布莱恩·阿瑟(W. Brian Arthur, 1988)的研究,诺斯认为,“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可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解释变量,这即是说,一些微小的历史事件可能导致某些制度产生并沿着某种路径长期沿存下去。但是,诺斯(North, 1990a, p. 101; p.95)也认识到,尽管决定社会与经济演化之关键的技术变迁与制度变迁都常常会呈现出“路径依赖”的特征,但是,无论是阿瑟的技术变迁中的路径依赖故事,还是戴维的键盘经济学,在被运用到制度变迁理论的研究中时,均有其局限。这主要是因为,他们二人均没有注意到型塑了制度变迁的路径的两种力量,即“报酬递增,以及以明显的交易费用为其特征的不完全市场”。诺斯还具体解释道,在报酬递增的情况下,制度是重要的,它将型塑经济的长期演化路径。然而,尽管存在着报酬递增,但只要市场是竞争性的,甚至只要市场交易大致接近于零交易费用的模型,那么,经济增长的长期路径就是有效率的。然而,如果市场是不完全的,信息回馈又是断断续续的,并且在交易费用十分显著的情况下,被不完美信息回馈与意识形态所修改了的行为人的主观模型就将型塑制度变迁的路径。这样一来,不仅不同的路径会出现,低绩效的制度安排也会长期驻存,而且行为人由历史过程得来的感知也将反过来型塑他们的选择。讲到这里,诺斯(North, 1990a, pp. 95-96)不无感慨地说:“在一个制度报酬递增的动态世界里,行为人的不完美的或笨拙的努力所反映出来的是:以现有的心智构念(mental constructs)——观念、理论和意识形态——来辨识复杂的环境是多么的困难!”通过将制度渐进性变迁的路径依赖特征与持续成长或持续衰退经济模式的长期驻存结合到一起来分析,诺斯(North, 1990a, p. 99)得出了如下洞识:“发展路径一旦被设定在一个特定的进程(course)上,网络外部性(network externalities)、组织的学习过程,以及得自于历史的主观模型,就将强化这一进程。”

在第一和第二篇对制度、制度的构成以及制度变迁过程进行了较详尽的理论探讨之后,诺斯在第三篇一方面对前两篇的理论分析不断进行总结和复述,另一方面则尝试用经济史的史实材料来验证他的理论发现。在第12章一开始,诺斯(North, 1990a, p. 107)就总结道,前两篇的研究表明,“制度在社会中具有更为基础性的作用,它们是决定长期经济绩效的根本因素”。在对他的制度及其制度变迁的理论阐释做了一些总结性的评论之后,诺斯转而对欧洲近代经济史上两个鲜明的国家实例进行了对比分析。诺斯发现,在欧洲近代历史上,一个成功的例子是英国。在英国,相对价格的变化曾引发了政治与经济体系的演进,导致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和宪政民主政制的生成,从而解决了财政危机,并于19世纪在工业革命和西方世界近代兴起中成了领头羊。另一个相反的例子则是西班牙。尽管西班牙的初始条件比较英国更为优越,但是,其内部相对价格的变化所带来的却是无法解决的财政危机、破产、资产充公,以及无保障的财产制度,最后所导致的历史结果是,西班牙经济在长达三个多世纪中相对停滞了。是什么因素导致这两个国家在近代走上了截然不同的路径?[8] 这一问题非常值得从制度经济学和经济社会史的理论角度进行反思。接着,诺斯还列举了在美洲近现代史上的两个截然然不同的例子:处在北美大陆的美国的经济社会演变历史是以联邦政制、政治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以及作为经济运行的一个基础性结构的私有产权制度为其特征的,——这些基础性制度结构鼓励人们建立资本市场,并促进了经济成长所必须的长期契约行为。反观拉丁美洲近现代经济史,人们会发现,这些国家一直保持着从西班牙和葡萄牙那里所继承来的集权与官僚传统,结果导致其经济表现一直并不令人满意(用诺斯的话说,“这套制度和组织既不能产生可持续的经济增长,也不能维护政治与公民自由”——见North, 2005, p. 144)。结果,在南北美洲的近现代历史上,不同的制度安排也演化出来了两种不同社会发展路径,并在经济表现和绩效方面也产生了巨大的反差。为什么在人类近现代历史上出现了这么鲜明的两条社会演化路径?其原因到底何在?诺斯(North, 1990a, p. 117)发现,“在前者(指英国和后来的美国——引者注),一种促进非个人化交换的制度框架演化生成了,而非个人化交换是政治稳定以及获取现代技术的潜在经济收益所必需的。在后者(指西班牙和拉美国家——引者注),人情关系依然是许多政治与经济交换的关键。产生这种人情关系的制度框架在演化中既不能带来政治的稳定,也不能使现代技术的潜力得到持续的发挥”。在谈到非个人化交换在现代经济增长中的关键作用时,诺斯(North, 2005, pp. 112)还在后来著作中一再强调:“英国的制度遗产为非个人化交换制度的生成(the development)创造了一个有利环境,而非个人化交换制度是美国经济长期增长的基础。”

根据对近代历史上的这些经济绩效迥异斐然的国家实例的对比分析,诺斯(North, 1990a, p. 118)在第13章中再一次强调他这本书的一个核心观点,“制度是理解政治与经济之间的关系以及这种相互关系对经济成长(或停滞、衰退)之影响的关键”。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一观点,诺斯还在第13章较为详细地考察并分析了人类社会不同发展阶段上法律、契约制度与市场贸易发展之间的关系,从早期的部落之间的交换、北非的集市贸易(suq)、威尼斯的地中海贸易(Venetian Mediterranean)、位于欧洲中心地带的香槟集市(Champagne fairs)[9],到欧洲中世纪的远程贸易,再到现代资本市场、金融和公司制度,以及其它复杂的非个人化的交换(interchange)形式的出现,等等。在这一章中,诺斯还分析了欧洲近代市场的发展与法律和政治制度的互动关系。通过对欧洲历史的分析研究,诺斯(North, 1990a, p. 122)发现,“有些经济体演化出了能促进第三方实施的发展的政治结构,还催生了象征着现代西方世界的复杂的制度结构。但即使是在西欧,也并不是所有的经济体都以同样的方式演化。有一些国家——如西班牙——就走入了死胡同,这是其政治-经济政策所造成破产或抑制生产性制度创新的结果”。诺斯最后认为,正是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效应,使欧洲各国在截然不同的初始条件的背景之下,经济绩效表现迥异,并使英国与西班牙走上了不同的历史演化道路。

那么,为什么英国在近代史上的经济绩效表现会如此突出?在最后一章,诺斯(North, 1990a, pp. 138-139)再次强调指出,这主要是因为自13世纪初英国《大宪章》的签署到光荣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时期的英国政治体系的根本性变革对英国的经济发展起了关键性的作用。诺斯具体解释道,光荣革命的结果是“……议会的崇高地位,中央(议会的)控制财政事务,对皇权的限制,司法独立(至少脱离王室而独立),普通法法庭的崇高地位,均相应的建立起来了。这一系列变革的一个主要成果,是增强了产权的保障”。结果,“产权保障以及公共与私人资本市场的发展,不仅导致了英国后来快速的经济发展,还成就了其政治上的霸主地位,并最终使英国雄霸世界”。在后来出版的《理解经济变迁过程》一书中,诺斯(North, 2005, p. 85)又进一步从理论上总结道:“良序运作的市场需要政府,但并不是任何政府都能做到这一点。必须存在一些限制政府攫掠市场的制度。因而,要解决这类发展问题,就需要设计一些政治制度,从而为良序运作的经济所必需的公共物品的供给奠定基础,同时亦能限制政府及其政府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及其权威。”

这样,通过对人类社会的制度概念及其构成以及制度变迁过程的思路清晰、逻辑严密、结构完美,且既有理论论证也有翔实史实材料印证的多视角、大范围的分析,诺斯在这本不厚(只有十几万字)的“小册子”中,向人们展示了一个完整的制度分析及制度变迁的理论框架。自这部著作1990年出版到现在,已经十几年过去了,但即使在今天,当我们再研读这部著作时,仍然感到他的一些理论发现的前沿性和前瞻性,仍然会从文本的解读中不时发现诺斯的一些真知灼见在那里,且直到今天仍然发人深思。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说,这部著作不仅已经是一部公认的研究制度和制度变迁问题的经济学经典名篇,而且是社会科学各学科的学者研究人类社会历史演变过程的所不能忽视的理论文献。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诺斯教授的这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是人类社会制度变迁理论研究的一部集大成之作。

当然,我们今天也必须认识到,人类社会的制度现象及其生成机制、内在构成、演变路径、影响因素实在太为复杂,以致到目前,对人类社会制度的变迁机理、动力和原因,我们仍然有许多并不十分清楚的地方。正如诺斯(North, 1990a, p. 140)教授在这部著作的最后一段话中所言:“对于制度的严谨研究,我们才刚刚开始”。就此而言,诺斯教授的制度变迁理论的分析框架,尽管已经是非常精密细微且气势恢弘了,但是,与哈耶克的“自发-扩展秩序理论”一样,也均是在基于这些伟大思想家自己的知识秉赋、理论进路以及语言文化背景所讲述的各自的不同“故事”,所述说的他们个人的理解。因而,对任何思想家所讲出的人类社会制度变迁的故事和理论解释——包括像哈耶克和诺斯这样的思想巨人的制度理解和制度变迁理论,我们一方面要认真地学习、细心地思考,并虚心地接纳其言之成理的部分,另一方面也同样有必要抱着一个开放的心态去怀疑、去反思,甚至去争辩、去批评、去做进一步的探索。我想,这也是诺斯教授自己的主张和意思。譬如,在这部著作最后一章的开头,诺斯(North, 1990a, p. 131)教授就明确地说:“将制度分析清楚而直接地融入到经济史以及一般历史的书写(以及因而改变的阅读)之中,会产生些什么不同呢?书写历史,就是将随时光流转的人类状况的某些方面构建成一个连贯的故事。这种构建只存在于人类的心智(human mind)之中。我们不重建过去,我们只是构建一个关于过去的故事。然而,一部好的历史,其故事就必须要能给出一个一致的、合乎逻辑的解释,并且它还应能紧守已有的证据与理论。对上面这个问题的一个简短回答便是:制度与历史的结合,比之其他方式,将能使我们讲出一个更好的故事。”

制度研究,不能离开历史材料的印证和历史的反思。反过来说,历史的研究若离开制度分析和制度变迁理论的引导,将会是盲目的。诺斯教授的制度变迁理论的历史印证与他的历史比较制度研究的理论分析的精心结合,已经为学界的未来制度理论探索树立了一个耀眼的标杆。用诺斯(North, 1990a, p. 140)教授这部著作结束语的英文原话来说:“The promise is there. We may never have definitive answers to all our questions. But we can do better”。[10]


(三)


在上一节中,我们对诺斯教授的《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的主要观点做了简要的评述。从诺斯的思想演变发展过程来看,这部著作从整体上来说是20世纪90年代前他自己对制度和制度变迁问题理论研究的一个阶段性总结。作为一个视野宽广、思维活跃且为探索人类社会制度变迁机理数十年锲而不舍的一个理论经济学家和经济史学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甚至在他于1993年荣获诺贝尔经济学奖之后,诺斯并没有满足于自己理论探索的已有成就和理论发现,而是不断阅读并吸纳与制度与制度变迁问题研究相关领域的最新文献,探讨新的问题,并不断加深他本人对人类社会制度变迁机理的理解,进一步改进和精细化了他的制度变迁理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诺斯及其一些合作者在社会制度的经济分析和制度变迁理论研究方面,又大致做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贡献:

(1)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诺斯致力于研究人类历史上交易费用水平变动的一般趋势和演变机理。在一篇题为“历史上的交易费用”一文中,诺斯(North, 1997b, pp. 149-152)提出,在历史上,有三个关键因素导致了交易费用的降低。它们分别是,那些使非个人化交换(“impersonal exchange”—— 这个词在一些地方可以理解为“非熟人的交换”)得以可能和可行的市场制度的出现,政府保护和实施产权的信念的确立,以及现代科技革命所所带来的收益的增加。照诺斯看来,从12到14世纪,在欧洲历史上的商业革命曾引致了贸易的兴起和经济的增长,而导致这一商业扩张的最关键的要素就在于在欧洲社会内部自发衍生出了一系列法律和贸易制度,从而使得一些非个人化的交换能在大范围、跨地区且历时地得以进行。跨地区和跨族国(nations)的信用市场、保险市场、期货交易合约以及规约贸易和交换的商人法、城市法和海商法的通行和实施等等,这些都构成了西欧近代商业革命的制度特征。然而,依诺斯(1990b, pp.126-128)个人所见,从个人化交换向非个人化的交换的社会转型,也给人们之间的合作关系带来许多根本性的问题。交换的非个人化,熟人关系的超越和断裂,不仅意味着在欧洲中世纪普遍存在且互相分隔的封建领主庄园经济中的一些本地交往和熟人关系网络的断裂,也意味着有共同意识形态的共同体的逐渐分化和解体,这自然伴随着在欧洲中世纪所普遍存在的一个个“布罗代尔钟罩”(the Braudel Bell Jar)[11] 下人们所共同遵循的一些世俗惯例和共同信仰的瓦解。随之,交易费用和交易的不确定性也大大提高了。为了降低不断上升的交易费用,新的商贸和生产组织的创建和和一些新的交易制度的形成和演变,就变成了近代西方世界社会变迁的一个动态过程。结果,在西欧社会内部经历了大约500年左右的制度创新和组织形式的演化,这才有可能在西方中世纪封建社会的母体上型构而成了我们今天所观察到的分工世界(North, 1990b, p. 127)。

(2)随着分工的增加和非个人化交换的不断扩展,交易费用也增加了。其主要原因是,交换各方所拥有的信息是有代价的和非对称的。结果,诺斯发现,从企业层面上来看,转形费用(transformation costs)随着时代的进步而降低了,但交易费用却增加了(North & Wallis, 1994)。因而,按照科斯(Coase, 1937, 1960)的交易费用与制度安排内在关系的理论,在给定技术水平的条件下,人们创生或选择某种制度来降低交易费用,从而导致一些市场制度安排的出现和改变。这一点已经成为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常识。然而,照诺斯看来,问题到这里并没有结束。在90年代之后,诺斯和瓦理斯(North & Wallis, 1994,p. 610)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假如技术不是给定的,而是在不断变化着,那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形?假使人们同时需要选择技术和制度时,结果又将会如何?沿着这一思路,诺斯和瓦理斯(John J. Wallis)发现,在交易费用与技术变迁和制度变迁之间的互动关联上,还有一块未开发的研究领域,而且迄今为止,大部分新制度经济学家都还未认识到这一点,并实际上假定制度变迁与技术变迁二者是相互独立的。沿着这一研究思路,诺斯和瓦理斯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了一个在经济史分析中把交易费用、制度变迁与技术变迁整合在一起的新的理论框架。

为了弄清制度变迁与技术变迁的内在关系,诺斯和瓦理斯(North & Wallis, 1994,p. 617)提出了四种交易或转形“增进”(augmenting)或“消弱”(attenuating)的制度变迁或技术变迁:交易增进(抑或削弱)的制度变迁是指那种能提高(或降低——下同)交易投入效率的制度变迁;交易增进的技术变迁是指那些能提高交易投入效率的技术变迁。依此类推,转形(生产)增进的技术变迁(a transformation augmenting technical change)是指那种能提高转形投入(生产要素)生产率的技术变迁;而转形增进的制度变迁是指那种能提高转形投入(要素)的制度变迁。基于上述区分,诺斯和瓦理斯(North & Wallis, 1994,p. 618)发现,在交易与转形过程中,中间物品在理解历史上的技术变迁和制度变迁相互关联中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例如,拿电话来说,诺斯和瓦理斯认为,电话在通信工业之外的企业作为中间物品的大量购买和广泛使用,就曾大大地降低了交易费用。很显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英特网技术和网络通讯的全世界范围的普及,将会极大的降低一些行业或厂商的交易费用。同样,在一个工业内部的制度变迁也会通过中间物品传导给其它工业。诺斯和瓦理斯曾举例说,投资银行的出现,可能会通过能够使其它行业的人们能通过使用其金融服务来引致金融行业之外一些行业内部的组织、制度甚至技术变迁。

根据他们对技术变迁和制度变迁之间相互作用以及交易费用和转形费用(或言“生产成本”)之间关系的考察,诺斯和瓦理斯提出,要通过进一步的研究来解开在交易费用、制度变迁以及技术变迁与历史上经济增长的复杂关系的纽结。他们认为,在他们的分析框架中,关键在于,制度安排之所以存在,并不仅仅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理性经济人希望在各方面尽可能的降低交易费用。技术创新能使我们较容易的降低交易费用,正如它能导致降低转形费用一样。同样,制度变迁也会降低交易费用,或降低转形费用”(North & Wallis, 1994, p. 622)。诺斯和瓦理斯的这一洞识,既是对科斯交易费用经济学的一个新的诠释,也显然是一个重要的理论推进。对理论界继续深入探讨人类近现代历史上乃至当代历史上的经济社会变迁过程,以及对未来制度分析和制度变迁问题的理论研究,显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沿着诺斯和瓦理斯的这一思路进一步进行理论探索,也许会拓展出一片非常有理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研究空间或研究领域。

(3)基于对欧洲、北美近现代历史上动态社会变迁过程的历史考察,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诺斯与他的一些合作者一起,展开了从历史博弈的视角对欧洲历史上近代市场秩序以及其制度规则的自发型构过程的理论分析和模型建构。据诺斯和他的一些合作者自己所言,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旨在要弄清这样一个理论问题:在没有国家强制力量参与或干预的情况下,一些确保近现代市场运行的制度规则和制度安排最初是如何自发型构而成的?在1990年发表的“西方的吊诡”(The Paradox of the West)一文中,以及在他与米尔格罗姆(Robert Milgrom)和温加斯特(Barry W. Weingast)1990年合作撰写的文章中,诺斯等人对中世纪后期荷兰以及英格兰最初商业制度的型构进行了历史的考察,并在理论上对这些处于他所说的“第二次经济革命”国家的产权结构型构和演进的历史过程进行了博弈论模型——尤其是“历史博弈”的——分析。照诺斯和他的合作者(North, 1995b,Milgrom, North, & Weingast,1990)看来,在中世纪晚期的荷兰,由一些私人法官(private judges)来强制实施的支配商业交易的一些商法和法规(legal codes),最先是在商人们的生意交往即市场博弈中自发型构出来,然后不断在欧洲近代早期的市场发育中不断演进而逐渐完善的。譬如,在荷兰近代市场秩序的最初型构过程中,合约的实施机制最早是以“基尔特商人的行会秩序”(fraternal orders of guild merchants)之中商人们的内在行为准则形式出现的。在这些基尔特商人行会中,一旦发现有人有欺诈、违约和失信行为,人们就会把他排挤出行会的商业圈子,从而使他无法再在圈内做生意。诺斯(North,1995b, p. 15)曾对他们的这种历史博弈分析做过这样的归纳:“这些行为准则逐渐演变成商法,并逐渐遍及在欧洲的贸易地区。它们也逐渐地与普通法和罗马法融合起来,最后由国家来强制实施”。根据上述历史博弈分析,诺斯进一步指出,辨识出西欧一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的自发形成和演进过程以及经济制度的结构是政治体制演进之结果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正是在这一政治体制与经济制度之间互动发展的社会历史演进过程中,法律框架以及其实施机制也相应生成了。[12]

(4)基于他们对欧洲历史上商人交往秩序的自发生成过程以及对正式制度规则——如法律制度——历史演进过程的上述理解,在他的一些晚近文著中,诺斯进一步梳理并探讨了在经济增长和政治体制演进之间的相互作用。诺斯(North,1995c)发现,经济增长和政治自由在欧洲近代社会的动态发展中是一个互补的过程:从一方面来看,经济增长为支撑更为复杂社会(或用哈耶克术语“人之合作的扩展秩序”)的运行提供了资源;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政治自由和公民权益的充分发展,经济增长也不可能长期持续。根据这一推论,诺斯(North, 1995c)指出,在作为经济增长源泉的劳动分工和专业化的社会中,会自发孕育民主政治和个人自由。

在西欧近现代历史上,在经济增长和政治自由的发展之间,确实存在某种互利共生的相依关系(用英文讲,某种“symbiotic relations”)。正如诺斯所见,欧洲最早发轫现代经济增长的两个先驱国家荷兰和英国,同时也是代议制政府和公民自由的先驱。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欧洲近代经济社会发展中落后的西班牙和葡萄牙,在同一时期也没能发展出公民的政治自由和民主政制。照诺斯(North, 1994c)看来,其原因在于,西班牙和葡萄牙均因某种独特的历史发展路径而衍生出一个中央集权的官僚结构,而这种官僚结构同时对这两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有着超强的控制。相反,先从荷兰,接踵英国,这两个国家在市场经济的自发成长中逐渐衍生出一些经济和贸易制度,这些经济和贸易制度又孕育了分权的政体并反过来导致了有效率的市场的不断演进。基于这一历史观察,诺斯(1995b, p.7)认为,作为经济增长必要条件的明晰界定且能被有效实施的产权结构,只有在政治自由和公民权利能得到确保的情况下,它本身才能得以良序工作。反之,王室或政府公权力对公民财产的任意没收将始终是个威胁。这也充分说明在经济增长和公民的政治自由之间存在着某种深层的内在关联,且至少近代欧洲历史上荷兰和英国社会的历史演变的例子已经说明了这一点,而西班牙和葡萄牙的近代经济社会发展史则给出了一些反例。

对于人类近现代社会中宪政民主政制与长期经济增长的关系,诺斯在后来出版的《理解经济变迁过程》一书中又做了更加深入的探讨。基于西方政治学传统中对政府本质的一般认识,即政府实际上是一个“kleptocracy”(即“利用权力盗窃国家资源的统治者”,见North, 2005, p. 67),诺斯认为,必须制定宪法性典章来有效约束政府及其政府官员的行为以及他们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诺斯(North, 2005, pp. 107-108)指出,宪政民主政制在四个方面可以确保一个市场经济的良序运作(well-functioning):“第一个命题意味着……对政治官员行为的限制。政治秩序的关键就在于对政治官员的可信限制。公民权力及其所隐含的对政府的限制,必须对政治官员来说是能自我实施的,即违背这些限制就会危及一个政治领导人未来的政治生命”。“第二,成功的宪法可以通过赋予公民权利以及对政府决策施加一些其它限制来部分减少政治舞弊(the stacks of politics)。第三,产权和个人权利必须得以很好地界定,以致于这些权利被侵犯时,公民们能清楚地知道。第四,国家必须提供尊重这些权利的可信承诺,以保护人们不受公共官员的机会主义以及剥夺行为所侵害”。

这里要指出的是,在讨论宪政民主与一个国家长期经济增长的关系时,要认识到,建立宪政民主政制,从理论上来说并不一定就削弱一个国家统治者的实际统治能力和利益,相反却有可能会增加他的能力和经济利益。诺斯和他的合作者温加斯特均看到了这一点。正如姚洋(2002,页189)所言:“通过宪政将自己的手脚捆绑起来,不仅不会削弱统治者的能力,相反却会增强他的能力;也就是说,统治者将自己置于宪政之下即使从他本人的角度来看也是有利的。”姚洋还认为,这只是从宪政的工具性的一个方面来看问题。接着姚洋还更深刻地指出,宪政工具性的另一个方面是为市场经济奠定了最高层次的法律和实质性保障:“宪政的实质是权力制衡,且各方面都将自己置于统一的法律管辖之下;在宪政之下,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单方面地使用超出法律所赋予它的权力。因此,宪政为市场经济提供了稳定的法律环境和可预见性,从而大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运作的效率。另一方面,宪政还保证了市场经济中个人和企业不会受到来自权力机关的不规则干预和过度税收,从而为市场经济中的创新和投资提供动力”(同上)。基于上述两点,姚洋得出结论说,如果说经济增长是统治者得以维持期统治的基础的话,那么,宪政对市场经济的支持,也是对统治本人的支持。应该说,姚洋这里所讲的道理,补充乃至发展了诺斯的思想,且在当今中国走向民主和法治国的现实大趋势中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5)尽管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诺斯本人及其与他的一些合作者一起对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与政治体制的变迁过程之间的关系做过一些考察,但是,在最近撰写的一篇题目为“解释有记载人类历史的一种概念框架”的长文中,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North, Wallis & Weingast, 2007)还是明确地指出,到目前为止,无论是经济学,还是政治学,均还不能完全解释人类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因为,当今世界的格局是:“发达社会总是具有发达的经济和发达的政体(polities)”。诺斯等认为,这一事实表明,经济和政治的关联必定构成了整个社会发展过程的深层基础。因此,要解开近现代历史上这一仍然充满诸多困惑的历史之谜,必须构建出一个把经济学与政治学的理论分析整合在一起的分析框架。为此,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最近创造了两个新术语:“受限进入的社会秩序”(limited access social orders)、“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open access social orders)。[13] 他们还认为,理解现代社会发展的关键在于弄清从“受限进入的社会秩序”向“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的转型,因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只有少数国家(在一个地方,他们甚至明确地说目前在世界上只有“8个国家”)完成了这一社会转型(见North, Wallis & Weingast, 2007, p.72)。

在这篇长文一开始,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North, Wallis & Weingast, 2007, p. 3)就提出,“对经济史中最根本的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追问:为何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取得了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为什么在过去300多年中大多数国家均无法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增长?”与之相关联的一些深层问题是:为什么在20世纪只有在少数国家中产生了一些制度安排来确保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不能衍生出繁荣的市场、竞争性的和稳定的政治,以及一些能促进深层人力资本积累的文化?这一历史过程到底是如何发生的?诺斯他们认为,这其中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未能成功的完成从“受限进入的社会秩序”向“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的转变 [14]。在这篇新近的长文中,诺斯及其合作者还对他们所认为的“受限进入的社会秩序”以及“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的各自特征及其运作机理分别做了一些描述和分析。他们的研究发现,在“受限进入的社会秩序”以及与之相匹配的“自然国”(natural states)[15] 中,政治与经济紧密地绞缠在一起(intimately intertwined),国家设定受限的进入而创造经济租,而这些租金又被社会的精英阶层(elites)用之来支撑现存政治制度(regime)和维系社会秩序。因而,在这种具有“有限进入的秩序”的“自然国”中,政治体制对经济体制而言不是外生的,因为在经济中政府是一个首要的和最重要的参与者;同样,经济体制对政治体制来说也不是外生的,因为正是“经济租的存在建构了政治关系”(North, Wallis & Weingast, 2007, p. 14)。正因为这样,“有限进入的社会秩序”的特征是不断创生出有限地进入一些有特殊价值的权利和活动的特权,而这些特权又为国家内部的一些政治和军事精英及其集团所维系和享有,从而“产权的发生和法律制度亦为精英的权利所界定”(North, Wallis & Weingast, 2007, p. 32)。这样的社会安排,必然导致在这种“自然国”中“国家控制贸易”(同上,p. 33)。由于在这种“有限进入的社会秩序”中,“一个自然国的维系并不依赖于非精英阶层(non-elites)的支持,他们并不能有效威胁国家和特权阶层”的统治,反过来他们也“无法信任国家所做出的保护他们权利的承诺”。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North, Wallis & Weingast, 2007, p. 15)的研究还发现,尽管这种自然国“能提供一种长时段的社会稳定,并能为经济增长提供某种环境条件,但是总存在蕴生社会动乱的可能性”,从而“暴动和内战经常是一种可能的结果”。

在这篇长文中,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海提出了一个特别深刻的观点:尽管在具有“有限进入的社会秩序”的“自然国”中可以像“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一样有法律,甚至有“法治”(the rule of law),但是,这些法律和“法治”只对一些精英来说才有实际意义。正如狄索托(de Soto, 2000)在《资本之谜》一书中所发现的那样,在当今许多第三世界国家中,亦即在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这里所说的“有限进入的社会秩序”中,普通民众实际上是享受不到一些法律、制度和特权组织(如豪华俱乐部)的好处的,因为,同样的法律和制度“在有限进入的秩序中与在开放进入的秩序中的运作是不同的” (North, Wallis & Weingast, 2007, p. 27)。诺斯等人的研究还发现,正是这一区别,使得经济学家们在对制度的经济绩效影响方面的经验研究中陷入了极大的困惑:为什么同样的法律和制度在不同国家和社会中有不同的社会功能和社会作用?为什么有些法律和市场制度在一些国家和社会中作用良好而在另一些社会中就不怎么工作?为什么形式上相同或相类似的制度在不同社会体制中的经济绩效不同?很显然,照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看来,这主要还是在于社会秩序是“有限进入的”,还是“开放进入的”。对此,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North, Wallis & Weingast, 2007, p. 46)曾明确地说:“答案在于开放进入和竞争:所有这些机制在开放和竞争存在的条件下在运作上会有差异。自然国限制进入和排斥竞争者。这使一些组织的形成变得非常困难,以致于使那些能协调民众反对政府的组织极大地受限”。相反,在一个“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中,“政治竞争实际上要求众多大的、复杂的和良好组织的利益群体的存在,以致于不论在任何政治制度存在的条件下,他们均能有效的相互竞争”((North, Wallis & Weingast, 2007, p. 38)。由此,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North, Wallis & Weingast, 2007, p. 39)得出了如下一个尤其重要的结论:“只有在经济竞争存在且复杂的经济组织出现的前提条件下,可持续的竞争民主才有可能”。

(6)如果说世界各国要达致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均要求从一种“有限进入的社会秩序”转型为一种“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那么,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以及所谓的“转型国家”——如何才能完成这种从一种“自然国”向“宪政国”的转型?对此,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North, Wallis & Weingast, 2007)在那篇新近的“解释有记载历史的一个概念框架”一文中并没有给予更多的且令人信服的解释,[16] 倒是在2005年出版的《理解经济变迁过程》一书中,诺斯给提了许多发人深思的观点和思路。

从人类社会制度变迁的基本分析理路上来看,要弄清从一种社会秩序向另一种社会秩序过渡或转型,关键还是在于理解制度变迁机制的动力源在哪里。在这个问题上,似乎在诺斯晚年的思想发展过程中发生了一个较明显的渐进性转变,那就是他越来越重视人们的信念(beliefs)、认知(cognition)、心智构念(mental constructs)和意向性(intentionality)在人类社会制度变迁中的作用。譬如,在《理解经济变迁过程》一书的“前言”中,诺斯(North, 2005, pp.viii-ix)就明确指出:“人类演化变迁的关键在于参与者的意向性(the intentionality of the players)。……人类演化是由参与者的感知(perceptions)所支配的;选择 —— 决策—— 是根据一些旨在追求政治、经济和社会组织的目标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的感知中做出的。因而,经济变迁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为行为人对自身行动结果的感知所型塑的一个刻意过程(a deliberate process)”。在其后的分析中,诺斯(North, 2005, p. 3)又一再指出:“理解变迁过程的关键在于促动制度变迁的参与者的意向性以及他们对问题的理解”;“人们所持的信念决定了他们的选择,而这些选择反过来又构造(structure)了人类处境(human landscape)的变化”(同上,p. 23)。由此,诺斯认为,“信念是构建理解经济变迁过程之基础的关键”(同上,p. 83)[17]。基于上述认识,诺斯(North, 2005, p. 36)相信:“对个人信念如何与社会背景(social context)内在关联的深入探析,将展示出用作直接解释经济变迁的一整套文化与社会制度的关联机制”。为什么会是如此?诺斯(同上,p. 49)具体解释道,这是因为,“在信念体系和制度框架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信念体系体现了人类处境的内在表诠(internal representation)[18]。制度则是人类施加在所处环境之上以达致合意结果的结构。因而,信念体系是内在表诠,制度则是这种内在表诠的外在显现(manifestation)”。

如果说制度的维系和变迁均取决于人们的信念或人们的意向性,尤其是取决于如当代著名语言哲学家塞尔(John R. Searle)所见的那种“集体意向性”(即 “collective intentionality” —— 见Searle, 1983,1995),那么,人们的信念又是如何形成的?作为“制度事实”(institutional facts —— 塞尔的《社会实在的建构》一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的人们的“集体意向性”又是如何达致——或言生成——的?照诺斯看来,这部分取决于人们的心智构念(mental constructs)[19]。那么进一步的问题是,人们的一些先存的心智构念(preexisting mental constructs)又是从何而来?诺斯(North, 2005, pp. 61-62)对此解释道:“个人所形成的用来解释周围世界的心智构念部分是从他们的文化遗产中产生的,部分从他们所面临和必须解决的‘局部的’(local)日常问题中所产生,还有一部分是‘非局部的’(non-local)学习的结果。”照诺斯看来,除上述三个来源外,人类的基因在其中也起到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人类的基因特征提供了心智的初始建构(initial architecture);心智与文化遗产和个人经验之间的相互作用型塑了学习”,从而,照诺斯看来,基因、文化遗产和个人经验便构成了学习的“三个来源”。

从哲学的知识论背景来看,受塞尔心灵哲学的影响,诺斯把人类社会视作为一种人类心智的某种建构 [20],由此他认为,“人类所创造的这种建构便成了人们心智的一个主观函数”(同上,p. 83)。基于上述认识,尽管诺斯在晚年大量接受了哈耶克社会理论中的一些洞识,但他最终还是得出了与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生成论完全不同的一种理论进路:“即使我们完全赞同哈耶克在与社会主义计划者辩论中已经大获全胜的论证,即价格体系相对于其它可选择的资源配置方式更有效率,但是,哈耶克并没有认识到,我们别无选择,而只能从事社会工程(social engineering)”(North, 2005, p. 162)[21]。这句话,可谓是诺斯一生锲而不舍地探究人类社会制度变迁机理所达致的一个最后结论。是耶?非耶?见仁见智,这也只有留给每个人去自己判断和未来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实践去进一步验证了。尽管如此,今天这里我们似乎仍然可以猜测到,如果诺斯这里所说的“社会工程”是指与良序市场运行体系相配套的宪政民主政体的未来建设而言的,那么他的这一结论也许多半是对的,或者说至少是可接受的。


2008年7月29日定稿


(本文发表于北京大学《经济学季刊》2009年第8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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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韦森,2001,《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38] 韦森,2003,“从习俗到法律的转化看中国社会的宪制化进程”,《制度经济学研究》,第2辑,第187-226页。

[39] 韦森,2005,《经济学与哲学:制度分析的哲学基础》,北京:世纪文景出版公司。

[40] 韦森,2006,“斯密动力与布罗代尔钟罩—— 研究西方世界近代兴起和晚清帝国相对停滞之历史原因的一个可能的新视角”,《社会科学战线》,第1期,第72-83页。

[41] 韦森,2007,“欧洲近现代历史上宪政民主政制的生成、建构与演进”,《法制与社会发展》,第5期,第101-118页。

[42] 姚洋,2002,《制度与效率:与诺斯对话》,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


North’s Theory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From 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to Understanding

The Process of Economic Change

Weisen Li

(School of Economics, Fudan University)

Abstract: This paper is partly a revision of the Preface of the New Chinese Translation of Douglass C. North’s masterpiece of Institution,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The first section gives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Professor North’s biography and his work. The second section provides an overall review of the book and also makes some comments on his insights. The third section makes some remarks on the newly contributions of Professor North to institutional analysis and the theory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since the 1990s. It is found that in his new books and articles since 2000, North has pay more and more attentions to the study of interlinks and/or interplays between change of economic institutions and change of political systems and thus he seemingly has tended to emphasize more on the role of human beliefs, cognition, mental constructs and intentionality in the process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human societies.

Key Words: institution; institutional change; impersonal exchange; mental constructs; open access social orders

JEL Classification: B15, B52, N10, P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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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韦森,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邮政编码:200433,电子邮箱:liweisen@fudan.edu.cn 。本文是作者承担的2006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李约瑟问题’与晚晴帝国衰落的制度经济学反思”(KRH3046006)部分研究成果。这篇文章之所以把标题作为“再评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是因为,(1)笔者(韦森,1999a)曾在《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上发表过一篇“评诺斯的制序变迁理论”;(2)这篇综述型文章主要回顾并评介自1990年以来诺斯教授所发表和出版的文著中的一些较新近的思想观点和理论发现。至于诺斯教授的思想发展行程以及他的知识论和方法论背景,还请参考笔者(韦森,2001)的《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第三章。


[1] 在2005年,笔者应邀到台湾清华大学经济系讲演时,曾与刘瑞华教授一起吃过饭。席间,刘瑞华教授曾对我说起过诺斯教授是他在美国华盛顿大学读经济学博士时的导师。

[2] 诺斯这部著作的新中译本将在2008年下半年由上海格致出版社出版。

[3] 在《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韦森,2001)以及在后来的许多文著(譬如,韦森,2005)中,笔者都反复指出,西方语言中的“institution”一词的涵义要远比汉语中“制度”一词的涵义宽泛得多。但是,鉴于国内学界的翻译惯例和人们较普遍的习惯用法,我们在这个中译本中还是把它翻译成了“制度”。

[4] 在诺斯的话语中,“enforcement characteristics”是一个很难用准确的中文词汇来表达或对译的英文词组。这里既可以把它直译为“实施特征”,又可以把它简洁地译为“强制性”。在《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一书中,我(韦森,2001,页84,注1)曾指出,在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的话语中,这个英文词组实际上涵指这样一种社会现实对象性:正式规则和非正式约束在社会现实中得以实现的一种社会机制或一种社会过程,或者更精确地说,它是指介于一种社会机制和社会过程中间的一种社会状态、一种现实情形和现实结果。

[5] 在《理解经济变迁过程》一书中,诺斯(North, 2005, p. 21)把“路径依赖”简单地解释为“从过去衍生而来的制度和信念影响目前的选择”。

[6] 这是诺斯在后期的著作中所常用的一个词组,我们在这部著作中把它翻译为“制度矩阵”。

[7] 克利俄:在希腊神话中为主管历史的女神。

[8] 在后来出版的《理解经济变迁过程》一书中,诺斯(North, 2005, pp. 137-138)还指出,除了西方近现代历史上荷兰和英国的成功例子和西班牙和葡萄牙失败的例子外,“法国则处于这两种极端的例子之间”。接着,诺斯总结道,西方世界兴起的“关键在于路径选择的多样性以及不断增加的促进经济增长的可能性(相对于单个的统一政策而言)。”诺斯还独具慧眼地指出,“即使西欧的相对失败者,也对欧洲的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9] 12-14世纪时欧洲最著名的国际贸易集市。“香槟”为当时法兰西北部的一个伯爵领地。位于意大利和佛兰德斯以及德意志兰和西班牙之间两条交通要道的交叉点上。由于来自意大利和东方的货物以及从北欧来的商品要在该领地中完成其交换,因而香槟地区曾一度成了当时欧洲的贸易中心。香槟集市在13世纪后半期达到了鼎盛。后来,随着欧洲海上贸易的发展,加上英法百年战争的打击,香槟集市在14世纪衰落了。

[10] 在新译本中,这段话被翻译为:“前景是美好的。我们也许永远也无法确切地回答所有问题,但我们可以做得更好一些。”

[11] “布罗代尔钟罩”是秘鲁经济学家狄索托(Hernando de Soto,2000)在其名著《资本之谜》中所提出的一个概念。按照哈耶克的见解,市场经济是一种不断自我生长和自发扩展的人类合作秩序(the extended order of human cooperation)。在人类历史上,这一合作与扩展秩序常常被一些未知的社会因素和社会机制所制约,致使这一扩展秩序不能自我扩张而占据整个社会,因而历史上的市场经济就好像被困在一种与世隔绝的“钟罩”内。那么,到底是什么因素制约和阻碍了人类合作秩序的自发扩展?这一问题曾被法国著名历史学家布罗代尔(Fernand Braudel)视作为一个一直没有解开的历史之谜。布罗代尔的原话是:“关键问题是要弄清楚那种我毫不犹豫地将之称为资本主义的社会部门为什么好像生活在一个与世隔绝钟罩里?它为什么无法扩展而占领整个社会?……[为什么]资本快速形成只可能在某些部门中发生,而没能在发生在当时的整个市场经济中?”(Braudel, 1982, p.248)根据布罗代尔的这段话,狄索托(de Soto, 2000)把那种被哈耶克所称作的“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的市场经济被种种社会因素和机制所阻断和隔膜的社会安排就被称作为“布罗代尔钟罩”。对于这个概念的具体论述,请参笔者(韦森,2006)的一篇长文“斯密动力与布罗代尔钟罩 —— 研究西方世界近代兴起和晚清帝国相对停滞之历史原因的一个可能的新视角”。

[12] 对于这一点,在笔者(韦森,2007)不久前发表的一篇关于近现代欧洲宪政史的长篇论文中,也给出了一些历史证据和理论解释。在正在撰写的《斯密动力与布罗代尔钟罩:西方世界近代兴起与明清时期中国市场经济兴衰的制度经济学反思》一书中,笔者也将会对欧洲近现代历史上市场秩序的自发型构、成长、扩展与法律制度以及宪政民主政制之间的互动发展过程予以进一步的探讨和解释。

[13] 在这篇长文中,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提出,在人类历史上曾存在过(着)三种社会秩序:“原始社会秩序(the primitive social order)”,“受限进入的社会秩序”和“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他们还认为,“原始社会秩序”是指人类以狩猎捕鱼和采集野生食物为生阶段的早期社会;而“受限进入的社会秩序”在人类历史上已经存在了已经1万多年,并且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仍然处于这个社会发展阶段。他们认为,与“受限进入的社会秩序”相匹配的政治体制是一种“自然国”(natural states)。他们还认为,迄今为止,世界上只有一些少数国家发展到了“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而与这种“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相匹配的政制形式则是一种稳定的宪政民主政体(尽管他们没有明确提出这样一个概念,但我觉得他们的实际论述似乎已接近于认识到这是一种“宪政国”,用英文来说就是“constitutionalized states”。他们在这篇长文中确曾使用了“a system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这一概念,见North, Wallis & Weingast, 2007, p. 41)。在这篇文章中,他们主要讨论了第二和三种社会秩序的运作原理。事实上,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的这种对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三分法,恰恰与笔者在《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韦森,2001,第7章)和“从习俗到法律的转化看中国社会的宪制化进程”(韦森,2003)的长文中所提出的人类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三分法——即“习俗经济(customary economies )”、“惯例经济(conventional economies)”和“宪制化经济(constitutionalized economies——或言‘制度化经济’)”——几乎完全一致。按照笔者对人类经济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三分法,新石器时代的原始部落,西欧中古时期的村社经济,以及近现代在世界的许多边缘地区仍残存的部落共同体,可以被视作为是一种“习俗经济”;在中国延续一两千年但却能未型构成完整的民法系统并因而缺乏刚性的产权结构的宗法自然经济,以及在西欧近现代市场经济未型构成型之前的封建庄园领主经济,则可以被视作为一种典型的“惯例经济”;而在西方现代由完备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工商和企业制度所规约并调控着的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即法国历史学家布罗代尔所理解的“资本主义经济”, 以及哈耶克所说的“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the extended orders of human cooperation)”)的成熟阶段,则是一种“宪制化经济”。现在看来,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在2007年的长文中所提出的“原始社会秩序”、“有限进入的社会秩序”和“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的三分法,恰恰与笔者在2001至2003年间所提出对人类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三分法几乎完全重合,惟一的区别也仅仅在于名称不同而已。

[14] 在《理解经济变迁过程》一书中,诺斯(North, 2005,p.104)解释道:“秩序是长期经济增长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秩序同样也是建立和维系个人自由和产权的各种条件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而我们将个人自由和产权与一致同意的或民主的社会联系在一起。不断增进我们对秩序和无序之根源以及从一种秩序向另一种秩序转型的理解,对于理解经济变迁来说是必需的。”从这段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诺斯晚年转而重视对“社会秩序”的研究。这说明晚年诺斯的思想进路更加接近哈耶克,或言更多地受哈耶克思想的影响。在《理解经济变迁的过程》中诺斯曾多处引用哈耶克的观点,也佐证了这一点。

[15] 在这篇文章中,诺斯和他的合作者(North, Wallis & Weingast, 2007, pp. 70-71)还明确地解释说:“我们之所以把这种有限进入的秩序的政治与经济结构称作为自然国,原因是:它是人类社会的自然形式。”他们还认为,这种“有限进入的社会秩序”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默认选择”(default option),并在历史上已经存在了1万年。他们甚至认为,“自然国中任何东西都是自然的。并且,由于自然国不是病态的,政策药方将是无用的”。

[16] 我们注意到,在这篇长文的结论中,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North, Wallis & Weingast, 2007, p. 71)曾深刻地指出:“由于自然国具有建立在排他(exclusion)、特权、租金创造之上的内在力量,它们是稳定的秩序,因而,要完成其转型极度困难”。尽管如此,在这篇长文中,诺斯及其合作者(North, Wallis & Weingast, 2007, pp. 53-63)还是给出了从一种有限进入的社会秩序向一种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转型的三个门槛条件(the three doorstep conditions):(1),在精英阶层中实行“法治”(rule of law for elites);(2)建立包括国家在内的一些精英组织的恒存体制(perpetual forms of organization for elites);(3)对军队的政治控制(political control of the military)。诺斯等人还具体解释道,第一个门槛条件可以有利于建立个人可以利用法律和法院的司法制度,且至少对社会的精英阶层来说是如此;第二个门槛条件可以衍生出恒存的合作组织,从而创生出非个人化交换;第三个门槛条件能够让一些非军事精英不必依靠在军队中的强人的关系网就能维持人际关系。现在看来,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这种把从一种“自然国”向一种“开放进入社会秩序”转型的所有希望都寄托在这种国度中“精英阶层”内部的“法治”、“恒存组织”和“政治控制军队”的改革思路是非常有问题的,且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显得有些荒唐和天真。受文章篇幅所限,这里我们就不他们所提出的这三个门槛条件一一展开讨论了。但这里至少有一点值得特别提出,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在这篇长文中对“法治”(the rule of law)的理解本身就是很有问题的。因为,无论是从宪法学上来说,还是从政治学的基本原理来看,仅想在社会精英阶层中推行“法治”,这本身就已经不再是“the rule of law”了,而必然且必定是一种“人治”和“全能政治”(the totalitarian government)。

[17] 值得注意的是,诺斯在这部著作中所讲的信念,不仅仅是指行为人个人的信念,也包括形成一个社会的信念体系的一些“共享信念”(shared beliefs),——见North, 2005, p. 83。

[18] 这里的“representation”是一个很难翻译为中文的英文概念。这个词在英文语境里是很清楚的:“a description or statement as thing true or alleged”, 或“the expression or designation by some term, character, symbol or the like”。在中文中有通过运用语言陈述、说明而确定下来的意思。这里把它翻译为“表述”,显然有些勉强和生硬,这里又显然不能把它翻译为“代表”,把它翻译为“表现”,更是错得离谱。经反复推敲,我决定用“表诠”一词来对译英文的“representation”。这里应该说明,“表诠”不是笔者自己生造的一个新中文词汇。因为,在古汉语中就有这个词。据考,这个词源自佛学文献,在佛教中意指“从事物的正面做肯定的解释”,因而与“遮诠”(从事务的反面做否定的解释)相对。譬如,在《禅源诸诠集都序》卷三中有言:“遮谓遣其所非,表谓显其所是。……如说盐,云‘不淡’是遮,云‘咸’是表”。

[19] 诺斯这里显然又回到了他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所提出的一些先前见解中去了。

[20] 譬如,在该书第二篇的“导言”中,诺斯(North, 2005, p. 83)就明确指出:“我们所建构并试图去理解的这个世界是人类心智的建构物。它不能在人的心智之外独立存在……”。

[21] 尽管诺斯教授在晚年所提到哈耶克的论著和观点多了起来,但他似乎一直不认同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即使在2001年4月间曾把我(Li, 2003)在剑桥写的一篇从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的视角所写的关于诺斯教授的“制度变迁理论”的英文综述文章传给了他,他也细读了我的文章(在2003年在访问复旦时,我们见面他对我说第一句话就是:“You know my thoughts than I did”), 但他还是不能同意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认为他并始终不能认同制度是“无目的的个人行动的集合”的观点。在《制度与效率:与诺斯对话》一书中,姚洋教授曾回忆到,与诺斯的交谈中,诺斯曾说,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为一种“trash”(见姚洋,2002,页22)。尽管诺斯教授不同意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但他与哈耶克却保持了非常好的私人友谊。譬如,在2003年3月诺斯教授随华盛顿大学圣路易斯分校的访问团来复旦时,他还特别告诉我说:“韦森,你可能还不知道,我与哈耶克是好朋友。在哈耶克1974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之后,他还曾到我在伊利诺斯州的农场中住了3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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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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