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六察法的推行与宋神宗时期监察制度的转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993 次 更新时间:2021-11-01 08:33

进入专题: 宋代   王安石变法   监察制度   御史台   制度变迁  

杨光 (进入专栏)  

摘要:

宋神宗时期,御史台在继续开展言论监督之外,又开始推行机制迥异的六察制度。依法覈查在京官司文书、纠举其行政失误成为御史台一项重要工作,带来了御史台监察职能的重要转变。六察制度的推行,是宋神宗调整台谏监察制度的重要环节。为了推行自身政策,将朝政主导权控制在手中,宋神宗不仅频繁任免台谏官,还强调台谏机构在职能运作上,应更注重对行政部门执法的效率与质量进行监督,并应根据更加真实可靠的信息进行弹劾。六察制度的出台及其监察机制的形成,既是对宋神宗种种期望的回应,又蕴含着御史台官员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是双方互动博弈的结果。

关键词:宋代;王安石变法;监察制度;御史台;制度变迁;


在国家政治体制运作中,如何对决策、行政机构进行监督,是制度设计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在不同时代的特定环境下,即便同一监察机构的监督对象、监督方式、工作风格,也会发生微妙的变化,这些现象反映了一个时期的制度特点与政治风貌。

在宋代,御史台“掌纠绳内外百官奸慝,肃清朝廷纪纲”11,在监察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御史“六察”之名,唐代已有之,但入宋后湮没无闻,直到宋神宗元丰三年(1080)重推六察之法,才又成为御史台监督在京官司的一种重要形式。此后,御史台设置吏、兵、户、刑、礼、工六个察案,六案各由一名御史负责,22在其领导下分头对各自负责的在京官署进行文书覈查,纠举其行政过程中的“稽迟违慢”等失误。六察制度的实行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史上的重要事件,不仅为御史台增添了一项新的日常事务,拓展了其监察行政机构与官员的方式,也深刻影响了后代监察机构的发展方向。金元时期御史台对行政机构进行“刷卷”的职能,乃至明清六科给事中的设置,都深受六察制度的影响。

正因其在监察制度、台谏制度历史上的重要意义,六察制度已吸引不少学者的注意。33经过前人的持续努力,诸如六察案的工作方式、察案御史言事权的存废等方面的主要史实问题已基本得到厘清。但前人研究多是就制度谈制度,重在考辨六察制度的运作方式,对元丰年间六察制度的出台、其监察机制的形成同当时政治环境的关系关注较少,导致对六察制度的历史意义与制度定位的理解存在一定偏差。

为何此时御史台复置六察案,重新开始推行六察之法?哪些因素塑造了六察制度的实施形态?对六察工作的重视,体现了当时监察制度领域内的哪些转变?这些问题既与神宗对外朝言论、行政效率、监察事务等问题的关注有着密切关系,可以为观察神宗时期政治氛围、制度运作提供新视角;同时也与台谏制度发展史紧密勾连,是分析元丰以降御史台组织形态与运作方式的重要切入点。因此,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仅能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六察制度的意义与作用,更能让我们对台谏机构与宋代政治体制的关系产生更深入的认识。

为了回应以上问题,本文先将六察与御史台监察工作的另一主要形式——言论监督进行比较,以说明六察制度在监察机制上的特点;然后再结合当时的政治环境,探讨六察制度为何在元丰年间这个时间点上受到君主与御史台官员的重视而获得施行,又是如何在实践过程中形成其机制特点的。

一六察制度的监察机制:与言论监督的比较

尽管长久以来,御史台都被学界认定为中央的重要监察机构,但“监察”一词在史学研究中的具体所指其实非常宽泛,很多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合下以不同形式开展的性质各异的职能,都会被研究者纳入“监察”的范围内。因此,对“监察”概念之下不同职务的运转机制,必须进行更加细致的区分与比对。要讨论六察制度缘何出台,也首先需要明确其在监察机制上有哪些突出特点。

北宋前三朝,御史台最重要的职责是推勘狱案和监督礼仪,44因而此期御史台对官员的“监察”基本限于纠劾其在各类仪式中的失态行为。到天禧元年(1017),真宗下诏设置了专职言事的御史,此后御史台的工作重心逐渐转移到向君主进言上,55对官员的“监察”也同进言职能相混融,即本文所称的“言论监督”。元丰三年六察法推行之后,以六察和言论两种形式展开的“监察”工作在御史台同时存在,并行不悖,互为补充。因此,要分析六察工作在监察机制上的特点,最好的方法莫过于同言论监督进行对比。前辈学者对六察制度的运作形式已有详尽论述,66且多已注意到六察与言论监督的差异,但并未对这种差异进行系统探讨。以下就从工作方式、信息来源、监督对象等方面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以说明六察制度在监察机制上的特点。

在言论监督的形式下,御史通过章疏、请对等方式弹劾官员,请求君主做出裁决。御史的这种弹劾,与其另一项重要职能“言事”之间,在形式上并无明确界限。77无论形式如何,开展监察工作的基础都是监察信息的获取。虞云国将台谏官的信息渠道归纳为风闻言事、公文关报、取索公事、台参辞谢、考绩监司、出巡采访等。88这些渠道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获取官府公文得知信息的正式渠道,一类是通过人际传播获得信息的非正式渠道。99在言论监督的形式下,御史台官员随事弹纠,有时会使用正式渠道的信息,同时也要大量运用从非正式渠道获取的信息。如至和元年(1054)御史赵抃弹劾宰相陈执中,即以陈执中家女奴死亡的传闻为言;1010当此事逐渐发酵,他又根据谏官范镇曾“妄行陈奏,营救执中”的不实传言弹劾后者。1111可以看到,非正式渠道的信息更加丰富多样,既包括官员为政情况的内幕,也有对其品行的评价乃至“阴私隐昧”之事的揭发,1212但其准确性难以保障。正因为如此,朝廷要确保言论监督的持续运转,就需要允许御史“风闻言事”,即“不问其言所从来,又不责言之必实”1313。

在这种监察形式下,御史在进言过程中对话题的选择拥有较大自由度,因而弹劾的对象与依据都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天禧元年设置专职谏官、御史的诏书中便规定,若有“诏令不允、官曹涉私、措置失宜、刑赏逾制、征求无节、冤滥未伸”等事均可论奏,1414为台谏进言设定了非常宽泛的主题范围。这给台谏官在实际操作中留下了较大的选择空间:弹人还是论事、依据什么样的标准、以怎样的角度切入话题等问题,都需要台谏官自行把握。由此,御史可以对官员能力、道德品质、政策理念等许多层面的问题提出质疑,无论其行为是违反了朝廷法令还是社会道德,都能以言论形式进行批评。在这种情况下,台谏官往往“抓大放小”,即主要关注对重大事项、重要机构、重要官员的监督;同时,其言论监督所侧重的对象也经常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而转变。这固然是因为台谏官积极关注朝政动向,但也包含着他们“锐于进取,务求速誉”的考虑,1515希望抓大案要案以博取声望、制造政绩。

相比之下,不同于御史个人直接与君主接触的言论监督,六察有着一套复杂的工作流程。六察案的职责是“点检在京官司文字”1616,其工作形式是在负责的御史领导下,依照现行法令规定,对本案分管的官司进行文书覈查,找出其行政过程中的“稽迟违慢”等问题,并将之汇总到御史台长贰处,再将覈查情况上报给中枢机构(元丰改制前为中书门下,改制后为尚书都省),如遇到重大问题则由当察御史同御史台长贰亲自向君主请示。1717在六察案监督官司的同时,尚书都省也设立了御史房专门监督六察案的工作绩效。可见,相比于进言,六察是一项更加日常性、事务性的工作,是行政系统的文书覈查体系的一部分,1818与决策过程距离较远;虽然当遇到重大问题时也要以类似进言的形式由台官上报皇帝,但其所言事项也不能超出六察工作的范围。这与言论监督形式下可以自由选择话题的状态迥然不同。

在这种工作形式下,从隶察官司处取索公文是获取监察信息的唯一渠道,1919虽然信息源较为单一,但却是稳定可靠、内容丰富的正式渠道。在言论监督的形式下,御史在实际的信息获取过程中往往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他们必须四处打探消息,特别是要从非正式渠道获取信息的话,需要知情者愿意将事情原委告知御史才可。为了鼓励这种行为、打消信息提供者的顾虑,御史台才会将他们所言之事“托之风闻”;而既然御史台会将官民诉状“托之风闻”,就难免会有人挟私诬告,对这类事情御史有时也难以辨别真伪。在六察形式下,御史台获得的监察对象信息白纸黑字地写在文书上,不容抵赖;且取索文字是御史台的合法权利,提供相应文书是隶察官司的义务,御史台对监察信息的获取具有强大的制度保障。御史台还掌握着与行政有关的各类法条,2020故而对隶察官司应当如何运转也有相当的了解。

同时,既然六察的监察对象仅仅是官司文书行政过程中的“稽迟违慢”问题,隶察官司抄送“赴台以备检照”的法条,2121只是六察案纠劾的依据而非对象。在宋代某些时期,当朝廷决议行经封驳机构时,后者也需要向御史台关报这些决议的内容,这种制度被视为御史台进言的重要信息渠道之一。2222隶察官司抄送法条与封驳机构的“公文关报”有着本质区别:在后一种情况下,御史可以就这些关报的朝廷法令本身内容向皇帝、宰执反映自身意见;但六察案官并不能对有司送来的“续降指挥”提出异议,因为六察案的职责只是以法条为依据,监督有司的执行情况。如元丰六年四月,御史台纠开封府当依法设“承受条贯聚听供呈历”而未置,“据刑部、编敕所定夺,各言所察允当”2323。同年,御史中丞舒亶称“尚书省凡有奏钞,法当置籍录其事目”,据此弹劾尚书都省不置录目的做法。2424虽然最后朝廷调查的结论是舒亶“不晓法意”2525,但不能否认他确是依据法令弹劾尚书都省的,只是对法条的理解有问题。尽管神宗曾于当年三月下令御史台的察案官对于“诸司所施行失当,虽无法亦听弹劾以闻”2626,但六察案的监察对象仍然限于诸司的行政施为,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其纠察的事项依然是以法令的执行情况为主。

综上所述,宋神宗元丰年间推行的六察制度,在运作机制上呈现出诸多与言论监督迥然不同的特点:工作方式上,相比于御史直接向君主进言、影响决策的形式,六察工作更靠近行政系统的日常运转,是文书覈查体系的一部分;在监察信息的获取方面,六察案也基本只依靠从隶察官司取索文字一途,而不包含其他渠道;在监察对象上,主要是依据既有法条,查找官司文书行政过程中“稽迟违慢”的情况,而基本不涉及其他方面的问题。因此,六察法的推行,并非仅仅涉及监察御史的职责变动,而是一次牵动着诸多机构、改变了御史台监察机制的重要制度调整。

六察制度下高度组织化、细密化的文书覈查工作,一定程度上有着向唐制回归的倾向,似乎也更符合我们今天对“监察”一词的印象,但却与宋代士大夫心中那种在君主面前指点江山、激浊扬清的台谏官形象大相径庭。以至神宗去世后,吕公著批评元丰时期的御史台“废国家治乱之大计,察案司簿领之细过”2727。我们也不禁要问:为何在元丰时期,“点检在京官司文字”的工作颇受重视?御史台六察的监察机制又是怎样形成的?这些问题之间的核心关联,在于熙丰时期御史台与整体政治环境的互动。

二熙丰时期的政治环境与六察制度的形成

作为重要的中央机构,御史台的每一次职能调整,无不与当时的政治环境有着密切关系,六察工作的开展也是如此。六察制度的形成涉及到熙丰时期政治环境中哪些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何塑造了六察制度的实际形态?神宗君臣在六察问题上的互动,体现出决策层对监察制度的需求在熙丰时期发生了怎样的转变?以下即拟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要找出影响六察制度推行的因素,首先应从最直接的材料入手。有关六察案的复置,《宋会要辑稿》中有如下记载:

(元丰二年十二月丙午)御史舒亶言:“今法度之在天下,其官吏之治否犹有监司按视焉。至于京师之官府,乃漫不省治,而御史莫得行其职也。诚使应在京官司,御史得以检察、按治,一切若监司之于郡县,庶几人知畏向,而法度有所维持,是亦《周官》之遗意。”诏取编敕所海行在京官司见行条贯并一时指挥,并录送御史台,如官司有奉行违慢,即具弹奏。除中书、枢密院外,仍许暂索文字看详。后御史中丞李定言:“乞依故事复置吏、兵、户、刑、礼、工六案,点检在京官司文字,每案置吏二人,罢推直官二员。”从之,仍增置台官一员。2828

这条记载是我们探讨六察制度出台背景的重要突破口。可以看到,六察之法的推行,最初起自元丰二年底台官舒亶要求使御史台“得以检察、按治”在京官司、“一切若监司之于郡县”的提议。神宗以此为契机,下诏录送法条于御史台,令其弹劾官司奉法违慢,并许其检覈官司文字。李定则在神宗诏令的基础上,进一步建议依照唐代故事,设置六察案“点检在京官司文字”,将文书覈查工作日常化,并向各类官司全面铺开。在这一过程中,御史台官员与神宗有着一致的认识,即应当强化对在京官司的监督,六察“点检在京官司文字”这项工作内容有其重要意义。

同时,双方的意图又有着细微的差别。舒亶提议加强对在京官司的监督,是出于强化御史台对官僚体系监督力度的目的。前文已经提及,直到此时,宋代御史台在平时并无主动对有司政务展开正式调查的法定权力,因此他希望御史台可以获得“检察、按治”在京官司之权。神宗的诏令则强调,要更注重对官司“奉行违慢”行为的监督纠举,体现出对行政系统执行法令之效率与质量的高度关注。李定复置六察案的提议,则希望将“点检在京官司文字”的任务包揽下来,变成御史台的常程事务,这既是对神宗意旨的迎合,也有着强化御史台作用的考虑在。为此,他才标举出六察的唐代“故事”,附会当时依据《唐六典》改革官制的风尚,核心是强调由御史台设六察案监督官司这种工作形式有其正当性。

舒亶、李定与神宗的这番互动提示我们,要考察六察制度与当时政治环境的关系,切入点主要有二:第一,为什么覈查在京官司文书的工作,这时成为了一种迫切的需要?第二,为什么这项任务最终落定为御史台六察的形式?以下即对这两方面问题分别展开讨论。

(一)熙丰时期对“点检在京官司文字”工作的需求

“点检在京官司文字”之所以在熙丰时期成为一种迫切的需要,与熙宁新法的推行有着密切关系。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应当分为两层:一是“点检官司文字”,即以专人查验、核对官司文书的工作,在王安石变法开始后变得重要起来;二是以“在京官司”而非地方政府作为点检对象,与此前已经存在的由路级机构点检地方州县文簿的制度有关。

学者已经指出,熙宁年间(1068—1077),为了制定、推行新法的便利,中枢机构包揽了更多的事权,同时为了减轻中枢机构的工作压力,开始“清中书之务”2929,将一些无关紧要的事务性工作下放。3030结果是虽然“中书之务清矣”,但“事归有司者寖多”3131,中央官司的行政压力增大。同时,多项新法的密集推行,也给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官司增添了很多事务。这些新法旨在“富国强兵”,因而新增事务往往涉及钱粮、军备,对财政、国防具有重要意义。于是,朝廷对官司行政能力、行政效率的重视也日益提高。王安石便曾对神宗说“天下事要亦无多,但少立条贯,精加考察而已”3232,强调行政命令下达后,还要对有司执行的效果加以考察、监督,才能达到法令的预期效果。因此,如何对有司执行法令的过程“精加考察”,逐渐成为推行新法过程中朝廷所面对的重要课题。元丰六察法的出台,也是神宗君臣在这方面探索的产物之一。

要保证官司的行政质量与效率,勾考、审覈文书是一个重要环节。主簿在部门内地位不高,监督力量相对有限,容易流于形式;而临时差人的做法,远远适应不了大量涌现的常程事务所带来的现实需求。因此,神宗君臣开始考虑设置日常的文书覈查机制,以求从外部对官司行政绩效进行更有效的监督,并将这种监督转化为一种常程工作。熙宁八年,御史蔡承禧便曾建请“省府寺监铨院等处旧无句朱簿者,欲令置簿,仍选官每员分三两处提辖,季或一月取索检点。如于理可行而故为留滞,于文无害而烦为追逮,或迁引日月而不即了绝,或自当行遣而不与行下,以违制科罪。”神宗也认识到了勾考文簿的重要性,于是“诏中书、枢密院取索诸处住滞事取旨”3333。

但是熙宁年间至元丰初,相比于中央行政机构,针对地方官司勾考文簿、行政覈查的工作更受朝廷重视。这可能是由于,相比于中央机构,地方政府直接负责财赋征调、兵员军备等方面事务,新法能否起效,地方政府的执行是一个关键问题;而且毕竟天高皇帝远,地方政府受朝廷的直接掌控较弱。前引王安石所言,即是针对陕西路诸帅回易之事而发。熙宁年间对官司文书的勾考、覈查工作,也以地方为重。如熙宁十年,神宗下令京东、河北等路提举官“点检捕盗次第”3434。元丰元年,神宗又“诏诸路都作院委枢密院选差本路提点刑狱官一员提举点检”3535。此外,州军施行常平、保甲等重要事务的相关情况也都要由路级机构进行点检查验。3636可见,为保证新法在州县的执行力度,朝廷往往会采用点检文簿的方式加以监督,且通常是委任于监司或提举司。

相比之下,针对中央机构的文书覈查机制,进展却较为迟缓。尽管如前引材料显示,熙宁八年时神宗曾根据蔡承禧的建议令中枢机构到官司取索文书,但《长编》于此处又称:“后惟三班院稽滞,遂劾之”,似乎中枢机构的取索行为仅仅是一次临时行动。此后直到元丰二年,史料中也再没有关于中枢机构点检有司文字的记载,很可能后来这种做法并未得到持续执行,不了了之。所谓“京师之官府,乃漫不省治”,指的应当就是在京官司并无外部文书覈查机制的状况。

御史台官员早已对这种情况有所观察,但蔡承禧还没有提出让御史台介入其中。直到元丰二年,御史中丞李定才提出了由御史台来“点检在京官司文字”的请求。这一请求应该是受到了地方文书覈查机制的启发,希望与之对接而提出的。在他的设想中,理应由御史台来点检文字的官司不仅包括在京官司,还包括诸路监司。因为虽然已有监司点检州县文字,但监司文字却无人覈查。元丰三年四月,六察案刚刚复立,李定便又奏请“推此法以察诸路监司”,并得到了神宗的批准。3737可以看出,御史台官员希望构建一个由御史台与监司构成、覆盖从中央到地方大小官司的行政覈查体系。但最终,行政文书覈查体系并未落定为他们希望的样子。这提示我们关注文书点检、覈查工作的开展形式问题,特别是在这一问题中御史台官员与神宗之间在理念上的差异:首先,神宗是出于怎样的考虑,才将这项工作交给了御史台?其次,台官又为何希望“点检在京官司文字”的工作由御史台包揽?

(二)六察法出台背后神宗与台官的政治诉求

六察制度产生的重要前提,是神宗对台谏机构既有监督方式的不满。熙宁前期,台谏官利用其进言职能,发表了很多反对变法的言论。神宗与王安石为推行新法,动用手中的权力同反对声浪展开了激烈的斗争,改造台谏机构正是这一斗争的重要环节。王安石曾问神宗外议纷纷的原因,神宗认为是“由朕置台谏非其人”导致的,王安石却指出,问题的关键在于“陛下遇群臣无术”3838。这一对话提示我们,“置台谏之人”只是“遇群臣之术”的一方面。3939除此之外,神宗改造台谏机构之“术”还有另一侧重点,即对台谏官工作方式的改造。

北宋前期的言论监督形式给了台谏官较大的自由发挥空间,已如前文所论。对君主而言,这种监督形式使台谏言论的内容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难以随心所欲地加以控制。因此,对台谏官在进言过程中“抓大放小”的倾向,以及充分利用“风闻言事”之权带来的便利等特点,正是神宗在改造台谏官工作方式的过程中,试图改变的重点环节。

熙宁年间,“抓大放小”的倾向不仅使台谏官关注新法问题,也使他们更多地站在探讨决策的高度,将立论的基点放在诸项新法本身是否可行上,于是质疑、批评新法的声音在台谏官中声势颇大,这令神宗非常不满。为此,神宗不但频繁贬逐台谏官,对台谏官监督的面向也有着自己的主张。熙宁三年,知谏院胡宗愈多次上言对中枢决策提出异议,在神宗看来这都是“沮败朝廷政事”的表现,令他十分气愤,以至于当面“责(宗愈)以方镇监司事可言者众,略不为朕作耳目,专沮败朝廷所欲为”4040。当右正言李常上疏反对青苗法,称“散常平钱流毒四海,又州县有钱未尝出而徒使民入息者”时,神宗命他“具州县吏姓名”4141,言外之意是要绕开青苗法好坏的问题,将处置的对象变为所为不法的州县官吏。可以看出,在这些问题上,神宗并不认可台谏官与决策层探讨决策合理性的做法,而是更希望他们帮助朝廷监督地方行政事务的运作,特别是那些不奉行朝廷政令的官吏。这种想法也并非停留在理念的层面上,而是曾反复、明确地向臣下传达。

另一方面,台谏官在进言过程中,难免会用到一些未经核实的信息和夸张的表达方式,不能保证其所言内容没有失实之处。台谏官依仗朝廷许其“风闻言事”的优待,时而利用一些模棱两可乃至失实的理由来讨论重要政务的话题。当支持新法的李定被神宗任命为御史后,苏颂等三位知制诰先后以此任命不合典制为由,封还词头。后来,主管御史台的陈荐又指责李定不服生母之丧。对此,王安石曾对神宗分析道:“苏颂辈攻李定终不敢言其不服母丧,独陈荐言者,荐亦知李定无罪,但恃权中丞得风闻言事故也。”4242李定是否不服母丧,当时未经核实,是否有罪尚不能确定,故而词臣不曾言及此;但由于台官有“风闻言事”之权,陈荐也就敢以此名目攻击李定。

台谏官所言之事时有失实之处,神宗对此也心知肚明。熙宁年间不少台谏官员在被贬时,“言事不实”都是其罪状之一。神宗曾对王安石提到,御史进言称很多军人对外戚宅邸奢华感到不满,随即又说“御史有此言耳,未必军士便有此言”4343,对御史之言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其实,历代君主都知道“御史言事不实亦常事”4444,但神宗为了推行自己的政策,很多时候并不愿宽容台谏的这种做法。他时常在台谏官进言后令其“分析”,即让后者详细说明所言之事的原委,又经常命官员调查台谏所言之事是否属实。这些做法正是看准了台谏所言内容不一定准确,如果仔细追究很可能会发现破绽。而一旦台谏官露出马脚,朝廷便可以借机治其“言事失实”“专为诋欺”之罪。4545这一切,都与此前“不问其言所从来,又不责言之必实”的通常做法迥异。

综上所述,在推行新法的过程中,神宗希望改造台谏官的进言工作本身,使其职能更符合自身需求:监督内容上,不再主要是对最高决策层制定的法令提出异议,而是对行政官员的奉法效果进行监察;监督依据上,要根据法条和真凭实据,对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弹劾纠举。开始的时候,许多士大夫都对神宗与王安石针对台谏官的种种处置表示了不满,试图维护台谏机构的传统权益。但掌握着实际权力的毕竟是神宗皇帝,于是这些反对者最终纷纷退出了政治舞台,台谏机构也逐渐被神宗所属意的官员占据,舒亶、李定正是这后一类人的代表。对于神宗一手提拔起来的这些官员而言,他们所考虑的核心问题转而变为:如何在神宗给定的框架内,尽量施展拳脚来创造政绩、维护自身利益?对谏官而言,由于进言是其唯一的核心工作,所能做的更多只是在进言时,从立意到论证都更贴近神宗的要求。而对台官来说,由于御史台在唐代传统与现实体制中涉足的事务范围较广,他们可以发挥作用的面向也就更多。

御史首先找到的突破口是承治诏狱。在熙宁、元丰之际,蔡确、李定、舒亶等台官连兴大狱,波及甚广。确如学者所论,这其中既有着神宗捍卫既定方针的目的,也有着台官希合神宗以求进用的考虑在。4646蔡确在元丰初很快进位宰执,与他这几年在治狱上的“功劳”是分不开的。4747有学者进而认为,李定、舒亶皆是蔡确系人马,他们在御史台设立六察案,是为了与高层内不太支持新法的吴充等人作斗争,借此督促有司及时准确地执行新法,以维护新法的推行。4848这一观点机械套用新旧党争的框架,逻辑略显牵强,与当时的实际情况不甚吻合。到元丰二年底,经过几番整治,政治上的反对声浪已经再度受到压制,而且御史台治狱期间种种“惨刻”的做法,也在舆论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4949于是,以诏狱打击反对派的做法逐渐偃旗息鼓。对神宗而言,压制反对派已经不再是政治上最核心的任务;而对于李定、舒亶等中层官员来说,核心问题可能从来不在于如何打击反对派,而是如何像蔡确一般获得进用:既然承治诏狱之路已经不通,那么就要到别处去另寻政绩增长点。于是舒亶、李定等人捕捉到了神宗在文书覈查方面的需求,又顺应了当时效仿唐制改革官制的潮流。设立六察案、点检在京官司文字之议,便在这样的背景中应运而生。

(三)六察制度运作方式在元丰时期的调整

不过,仅仅设置六察案并不能满足神宗皇帝与御史台官员的所有需求,很多具体设想还需要落实在六察案的实际运作之中。在对六察制度运作方式的调试过程中,神宗与御史台官员的理念差异与利益冲突逐渐显露。这样的矛盾导致御史台官员的很多诉求难以实现,六察制度的实际形态逐渐向着神宗期望的方向推进。

从御史台官员的角度来看,若想将六察制度的推行作为新的政绩增长点,不仅要顺应神宗的需求提出这一建议,还要借此机会创造实际的政绩。故而,御史台为推行六察制度,做了多方面的准备工作。除增设官吏、抄录法条之外,为使御史专注于六察工作,负责察案的御史兼领的其他差遣也多被神宗罢去。5050经过充分的准备,六察工作还是显现出了一定的成效。六察案自复置之初,便颇有所斩获,如发现三司官物文簿“不结绝百九十事”5151,“军器监文簿稽滞及失举催千三十一事”5252,等等。在推行六察法之后,李定与舒亶也均得到升迁,直到二人分别因他事被罢。

御史台官员在推行六察制度时,也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着意于抬高御史台的地位。御史台曾奏请“六察案点检诸司库务坊监,乞行劄子”5353。这里说的“劄子”是宋代的一种下行文书,一般是宰臣处理日常政务、下达指令时所用,北宋前期由中书门下发出,元丰改制后则归尚书省。5454但到元丰年间,也有其他一些官司的下行文书会使用劄子。由于御史台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与一般行政机构之间没有统属关系,故而一般情况下与各处官司、官员间均用平行文书“牒”,唯有对中枢机构用对上级机构使用的“申状”。故而御史台官员希望在六察过程中可以对诸司库务等低级机构行用劄子,以明确自身高于这些机构的地位。

在文书行用之外,御史台也试图从监察范围角度入手,强化自身的作用。御史台官员原来的设想,是希望御史台与全体在京官司之间均形成“监司之于郡县”的关系,但神宗可能出于防止朝廷机密泄露,以及抑制台官借机干预决策、与宰执沟通往来等考虑,强调御史台不能取索中枢机构之文字。御史台官员则一直希望将其纳入六察体系中,坚称“六察之法行于有司而不行于中书、枢密院,是委大纲、治细目,纵豺狼、搏狐鼠也”5555。到元丰改制以后,神宗终于同意御史台官员每半年“赴三省点检诸房文字稽滞”,但强调,台官点检诸房文字时“毋得干预省事及见执政”5656。

在御史台官员的这些举动背后,我们还是能看到“抓大放小”的理念带来的影响。在元丰时期,涉及六察事务的主要争议多与军器监、司农寺、开封府、改制前的三司与改制后的尚书都省等机构有关。这一方面是因为这些机构在当时职责繁重,文簿山积,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这些机构地位重要,对它们的举劾更能显示出六察案的威力,彰显御史台的政绩。出于同样的目的,一旦有机会,台官便会将攻击的矛头指向朝廷显要。在这一时期的史料中时常能看到,御史台官员依据察案呈报的信息,对开封知府及二府宰执等高官涉及不循法令、文簿差缪的问题展开弹劾。可见,尽管御史台推行六察事务是顺应了神宗的需求,但其中仍然夹杂着御史台官员维护部门利益、凸显自身存在感的考虑。

不过,御史台官员这种抬高自己的努力,有可能使御史台借由六察获得的信息,间接提高对政务的参与度,并对朝廷决策与人事任免发挥更大的影响力,这并不符合神宗的期待。元丰年间,神宗“事皆自做”5757,希望将大政方针与高层人事安排的主导权紧紧抓在手中。因此,台官借助六察信息弹劾要员的做法,虽然符合神宗对御史台工作的某些需求,但御史台通过主导六察监督工作对决策—行政部门形成的冲击之势,与神宗的整体施政理念之间仍有矛盾。为此,神宗还是要时常以其“遇群臣之术”,对御史台官员加以警示与限制。

这方面典型的例子是任用王安礼的问题。王安礼作为王安石之弟,在元丰年间颇受神宗器重,由直舍人院、知开封府一路升为执政。但这大概引起了非王安石嫡系的李定、舒亶等人侧目,何况双方在具体事务上还多有摩擦。5858元丰二年王安礼任提举帐司时,曾与三司官员有过冲突,经李定与一众御史审理,最终王安礼获罪,但神宗只令其罚铜了事。5959到王安礼出任知开封府时,御史台已开始推行六察,于是对他的攻击也多以文簿案牍之事展开。元丰五年,侍御史知杂事满中行以“当察簿书巧匿不送”为由对其进行弹劾。6060但同一时期,王安礼正因开封府狱空受到神宗的嘉奖,满中行的发难,其结果便不难推知了。最后,满中行因“奏王安礼不当”被贬知无为军。6161王安礼进位执政后,时为御史中丞的舒亶又以尚书省不置录目之事弹劾他。最后舒亶被判定为“不晓法意”,又加之被尚书省劾以他事,遭到重责,险被除名,最终“追两官勒停”6262。到元丰七年,侍御史张汝贤依“察案所上”之文字,6363弹奏王安礼乞子侄差遣奏钞违法,又揭露王安礼平时的一些不当言行。6464最后王安礼终于顶不住舆论压力,主动辞位,但同时张汝贤仍然被冠以“言事不实”之罪,贬知信阳军。6565

满中行等人依据六察信息的弹劾,对法令的理解存在偏差,因此,对他们的处罚有着合理的一面。而且他们是在经过专人调查后最终受到处罚,这体现了六察的监督方式下,监察工作的开展有了更具实证性的技术可能,更方便统治者查验以杜绝诬告,反映了这一制度的优点。然而,朝廷对上述事件的处置,并非完全遵循实证精神,更包含着神宗打压御史台、偏袒王安礼的政治取向。当舒亶弹劾王安礼之事发生后,神宗下令陆佃、蔡卞调查此事,但御史王桓发现“录黄圣旨明言舒亶妄论奏”,指出这乃是“诏以风旨所向”,向侦办此事的官员暗示调查方向。6666然而王桓的抗议神宗置若罔闻,而且据称神宗在此案侦办过程中曾“谕都省,令取亶台中所置录目,必无之”6767,显然在调查结果没有出来之时,已经对双方孰是孰非有了预判。既然神宗不经调查便预先为此事件定调,那么调查结果也就基本是个“自我实现的预言”了。不但如此,在最终的处理结果中,台官在法令理解、事实描述上的一点点偏差都会导致整篇弹章被“一刀切”地定性为“不实”,基本等同于诬告,相应官员往往因此被重加贬斥。这种处置方式,已经不能完全以制度理性来解释了,而是更多地体现了神宗的“遇群臣之术”。从元丰三年到七年,御史台官员前赴后继地弹劾王安礼,但却纷纷折戟,自中丞以下由此被贬黜者近十人,后者却一直稳如泰山。这一情景与熙宁前期台谏官反对王安石新法的斗争,竟颇有几分相似之处,只不过熙宁时的论战是在言论监督的形式下进行,此时的争斗则是在六察框架下展开的。

在动用人事手段之外,神宗也试图从制度层面理顺御史台与政务部门间的关系,以求六察工作能够在他所期望的轨道上稳定运行。元丰三年,当御史台行用劄子的请求递到神宗处,立即遭到了皇帝的严厉批评:

六察于诸司非统临之官,在理不当行劄子。见颁式令唯中书行圣旨用劄子。往时官府僭妄行遣,台察自合纠正,而不知省察,尚有承妄申请,可劄与知。6868

神宗在这里一方面指出中书之外的官府行用劄子本身就是“僭妄”之举,另一方面也特别强调,六察案的地位“于诸司非统临之官”,言外之意六察案发挥的只是一种从旁监督的作用,而没有事务上的统属关系。御史台还曾请求对一些小问题由御史台直接“关所属(隶察官司)鞫罚吏人或改正”,出于类似的原因,同样遭到了神宗的拒绝。6969后来,神宗还明令“御史台应官司冠‘尚书’字者,用申状”7070,则是御史台不单于中枢机构用申状,似乎对尚书六部也只能用申状。

在六察的实际运行方面,神宗对六察案点检中枢机构文书之请的态度,已经如前所述。除此之外,元丰改制后重组的秘书省、殿中省、内侍省、入内内侍省等机构也“不隶御史台六察”7171。元丰五年底,神宗又以“御史分察中都官事已多”“且于体统非是”为由,下令诸路监司不再隶察。7272元丰六年舒亶劾尚书省录目事发生以后,神宗不仅下令“应台察事并由尚书省取索”7373,还在尚书都省下设置御史房,专门负责考核六察工作情况并举劾六察案官吏失职行为,7474强化了尚书都省对六察工作的监督。学者称,这一做法确认了尚书都省统合文书覈查工作的地位,理顺了御史台六察案与行政系统的关系,将六察案纳入了以尚书都省为核心的覈查体系,7575所言有理。但本文意在强调,以尚书都省为核心的覈查体系,实际上是在取代了原本的“御史台—监司”覈查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的——后者为御史台官员所推动建立,曾在元丰三年到五年期间短暂存在过,在其中发挥核心作用的机构是御史台。然而,让以纠弹为业的御史台由此获得影响朝廷政务、人事安排的力量,并不符合神宗控制政局的意图。于是,神宗加强了对御史台六察案的控制,削弱了其在覈查体系中的作用;而作为决策与行政枢纽的尚书都省,则逐渐成为行政覈查工作的核心。

三结语

熙丰年间,神宗为了推行自身政策,将朝政主导权控制在自己手中,一面着手压制朝堂上的反对声浪,一面强调行政部门对朝廷决策的执行效率与质量。为此,他对台谏制度进行了深入调整,以使其更好地服务于这种需求。无论是使新法阵营的官员布满内外要职,还是在熙丰之际政治走向扑朔迷离之时,鼓励台谏官连兴大狱以压制反对派,都是出于这样的目的。元丰改制后,省台寺监纷纷“正名”,职责划分向唐代的制度传统靠拢,御史台也再次明确了专注于监督官员与有司不法行为的工作重点。而谏官尽管在职责上明确了监督朝政的侧重点,其官署也回归两省,居于禁中,但这更多只是恢复唐制的表面功夫。事实上正如学者所指出的,神宗在元丰改制以后不仅不允许谏官“越职”弹劾官员,而且罕除谏员,并不希望谏官机构凭借其优越地位过多插手决策。7676

元丰六察法也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运而生,其出台与实际运作中的各种调整,都同神宗对御史台的定位密切相关。六察制度顺应了神宗的多方面需求:一方面,它捕捉到了熙宁以来对于文书勾考、覈查工作的迫切需求,试图建立一套对在京官司进行日常行政覈查的机制,顺应了神宗提高行政效率与质量的愿望;另一方面,在这种监察形式下,御史台一般不会对朝廷法令提出质疑,仅仅依凭法条纠举官司行政过程中的“稽迟违慢”,而且所有的纠劾都有真凭实据,方便查验,更有针对性与实效性,非常符合神宗对台谏机构的设想。

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希望迎合君主又渴求创造政绩的御史台官员,面对神宗的权威,不得不“戴着镣铐起舞”,开始大力推进六察制度的建设。于是虽然部分御史仍保有自由进言的权利,但御史台整体的工作重心还是不可避免地转向依据六察信息纠举行政过失的方面上来。结果不仅覈查文书的工作占据了御史台的大量精力,御史台官员的职责分工也发生了变化。起初,御史台六员御史分别负责一案,后来则有了“三员言事,三员领察”的职责划分,7777产生了专门负责进言的“言事御史”与专门负责六察事务的“察案御史”之别。后者通常不得向君主进言本察事务之外的事情,随后又增至六员。到元丰七年御史台正官名时,“以言事官为殿中侍御史,六察官为监察御史”7878,官名虽改,但并未改变言、察御史的职责划分。而由御史台负责审理的刑狱及机构间的纠纷案件,除了鞫狱令“言事、案察御史轮治”7979,“定夺刑名,则众官参定”之外,其余事项的定夺均是根据涉及机构的性质“随曹付察”8080,后来言事御史也被允许根据从察案官吏处得到的信息向君主进言,六察案逐渐成为了联结御史台各项工作的重要枢纽。同时,御史台六察案由察案御史负责,各个察案发现的问题又需要汇总到御史台长贰处,以决定是作为常程事务向中枢机构报备,还是作为重大事项请示君主,有着较为明显的层级制管理特征。这一切都使得六察法推行之后,御史台不仅日常事务增加,且内部分工更加细致明确,机构的组织化程度相较仁、英时期大为提高。

御史台在从事文书点检工作的同时,也拉近了自身与行政事务的关系。在六察案复立之前,御史台同谏院在机构层面上都与政务部门保持着一定距离,从外部对其进行言论监督。但是六察法施行之后,御史台借助察案,越来越多地介入到行政部门的日常运转之中。元丰六年,蔡京曾称“夫官府之治,有正而治之者,有旁而治之者,有统而治之者”,六部、寺监等行政机构是政务的“正而治之者”,尚书都省“无所不总,统而治之者也”,御史则“非其长也,而以察为官,旁而治之者也”8181。这种理念的出现,正是受到了元丰三省制中以尚书都省为核心的覈查体系的影响。以政务的“旁而治之者”来定位新体制下从事六察工作的御史台,确为不刊之论。不过,从蔡京到现代学者,注意的都是在这一体系中,相对于尚书都省与行政机构,御史台处于“旁”的地位;本文通过对御史台职责侧重的历时性考察,更希望强调,这时的御史台相对于此前仅以言论监督政务部门的状态,突出的特点在于“治”,即通过承担覈查工作,以查验文书的方式,更直接地介入行政系统的运作。这一趋势对日后的御史台乃至谏官机构的职能演变,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六察制度得以发挥这样的影响,也是由于其在汇集情报、凸显地位等方面,确实能为御史台官员带来一些便利。虽然御史台的行政资源大量被六察工作挤占,使得言论监督特别是对决策的监督受到了许多有形和无形的限制,但御史台也由此获得了确实而稳定的信息来源,能够更好地了解行政系统的运转状态。同时,尽管在文书行用上受到了一些限制,但能够获得取索、点检在京官司文字的正式权力,本身便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御史台的优越地位。因此,御史台官员也不愿放弃六察制度为其带来的好处。当神宗去世、太皇太后高氏开始更张熙丰政事时,吕公著曾建议罢废六察案、停止六察工作,却遭到同为变法反对者、时任侍御史的刘挚之反对。刘挚承认应调整六察制度的运行方式,允许察案御史自由进言,但也希望保留六察案,继续由御史台开展文书覈查工作。8282朝廷最后批准了刘挚的建议,六察案得以在元祐继续运转;到哲宗、徽宗绍述之时,六察制度更被视为神宗时代的一项政治遗产,而继续得到推行;宋室南渡之后,御史台官员在政权草创未久时,便又想起了六察之法,向高宗奏请施行。8383于是,尽管隶察官司的范围时有变化,察案御史的言事权亦时与时夺,六察制度的基本形式却在元丰以后政治风向几度翻覆的情况下,一直延续了下去。

本文的探讨也提示我们,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除去权力、利益等核心因素以外,一些弥散在制度运行中的观念因素也在起着作用。例如,虽然神宗和台官大力推行六察制度,但并没有令察案取代言事成为御史台的唯一监察形式,而是使二者共同成为了元丰以后御史台的主要工作形式。这背后的原因在于,台谏的进言职能在宋代的政治文化中已经获得了不可撼动的地位,成了君主听言纳谏的一种象征。君主虽可以对其加以种种限制,但终不能将之废除。又如在六察制度的运作中,御史虽只能去文簿案牍中寻找官司的行政失误,但是“抓大放小”、寻觅重大弹劾事件树立政绩的思路并没有改变。以上这些观念,一方面来自对旧有制度的“路径依赖”,另一方面也已经沉淀为了一种“制度文化”,无论工作形式如何变化,它们都在有意无意间影响着政治生活中人的行为。8484

注释

1[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七引《两朝国史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3449页。

2有时御史台会分别令六名御史各领一案,有时则令三名御史各领两案。但无论如何,每个察案均由一名御史负责。

3贾玉英:《宋代监察制度》,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37—41页,另见氏著《略论宋代御史六察制度——兼与刁忠民同志商榷》,《史学月刊》2002年第12期;刁忠民:《宋代台谏制度研究》,成都,巴蜀书社,1999年,第193—204页;虞云国:《宋代台谏制度研究》(增订本),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第34—39页。除此以外,日本学者熊本崇对神宗时期御史台的研究,也对六察制度有所涉及,参见[日]熊本崇《元豐の御史——宋神宗親政考》,《集刊東洋學》第63期,1990年。肖建新对于宋代监察制度的研究及古丽巍对于元丰改制以后形成的审覈机制的研究,都涉及六察制度的相关问题,参见肖建新《宋朝的风闻监察述论》,《西北师大学报》1998年第2期;古丽巍《宋代中央政務の「複式」審査システム―元豊改制を中心に―》,《史滴》第35号,2013年。由于本文在讨论过程中多次引用了古丽巍的说法,而且审覈、覈察等词语均有较为专门的含义,故而本文对于“审覈”“覈察”等词语中的“覈”字均予以保留。

4刁忠民:《北宋前三朝台谏制度述论》,《四川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

5刁忠民:《宋代台谏制度研究》,第173—176页。对这一过程的详细讨论,可参见拙作《专职言事官的设立——北宋前期对台谏制度的整顿》,《中华文史论丛》2019年第2期。

6参见贾玉英《略论宋代御史六察制度——兼与刁忠民同志商榷》;刁忠民《宋代台谏制度研究》,第194—200页;虞云国《宋代台谏制度研究》(增订本),第35—37页。

7聂崇岐:《宋史丛考》,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219页;虞云国:《宋代台谏制度研究》,第47页。

8虞云国:《制度与具文之间:宋代台谏考察地方的信息渠道》,邓小南主编:《政绩考察与信息渠道:以宋代为重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85页。

9虞云国认为所谓“风闻”包括“官场交际和私交场合中获得言事信息”以及“据官民诉状,略去姓名,托以风闻”两种主要形式(《宋代台谏制度研究》(增订本),第57页),这一概括正是对本文所称的御史台获得信息的“非正式渠道”的恰当描述。

10[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一七七,“至和元年十二月癸丑”条,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4296页。

11《长编》卷一七八,“至和二年二月甲辰”条,第4312页。对此事件的详细研究,参见赵冬梅《试论史学著述中的时序问题——主要以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为例》,《中国文化》第42期,2015年。

12《长编》卷三六四,“元祐元年正月庚戌”条,第8720页。

13《长编》卷二一〇,熙宁三年四月壬午条,第5106页。

14[宋]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卷五一所载刘随《上仁宗缴进天禧诏书乞防漏泄》题下注。见[宋]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556页。

15欧阳修:《濮议》卷一,见《欧阳修全集》卷一二〇,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1849页。

16《长编》卷三〇一,“元丰二年十二月丙午”条,第7329页。

17《长编》卷三〇四,“元丰三年五月辛未”条,第7405页。另参见贾玉英《略论宋代御史六察制度——兼与刁忠民同志商榷》。

18古丽巍:《宋代中央政務の「複式」審査システム―元豊改制を中心に―》。

19在六察制度下,官司须向某一察案提交文书以供点检,则称这一官司“隶于某察”,简称“隶察”。本文中将沿用这一用法。

20《长编》卷三〇一,“元丰二年十二月丙午”条,第7328页。

21《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七,第3459页。

22虞云国:《宋代台谏制度研究》(增订本),第58—61页。

23《长编》卷三三四,“元丰六年四月己巳”条,第8052页。

24《长编》卷三三二,“元丰六年正月癸巳”条,第7999页。

25《长编》卷三三五,“元丰六年六月己酉”条,第8077页。

26《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七,第3454页。

27《长编》卷三五七,“元丰八年六月癸未”条,第8546页。

28《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七,第3452页。

29《宋会要辑稿》职官一,第2978页。

30方诚峰:《北宋晚期的政治体制与政治文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39—40页。

31《宋会要辑稿》职官五,第3126页。

32《长编》卷二五〇,“熙宁七年二月辛未”条,第6083页。

33《长编》卷二六三,“熙宁八年闰四月癸卯”条,第6435页。

34《长编》卷二八〇,“熙宁十年正月甲辰”条,第6867页。

35《长编》卷二九〇,“元丰元年六月丁卯”条,第7093页。

36参见《长编》卷二七八,“熙宁九年十月乙未”条,第6799页;卷二八九,“元丰元年五月辛巳”条,第7075页。

37《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七,第3453页。

38《长编》卷二一〇,“熙宁三年四月辛巳”条,第5104页。

39关于神宗改造台谏机构的问题,过去学界也是对熙宁时期台谏官任免与具体人物的表现等问题着力更多。参见贾玉英《王安石变法与台谏》,《抚州师专学报》1995年第4期;刁忠民《试析熙丰之际御史台的畸形状态》,《历史研究》2000年第4期;Twitchett,D.andSmith,PaulJakov.ed.,TheCambridgeHistoryofChina,Volume5,Part1:TheSongDynastyandItsPrecursors,907-1279,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9,pp.363-383;[日]熊本崇著,马晓地、轮田直子译《“权监察御史里行”李定——关于王安石的对御史台政策》,[日]近藤一成主编《宋元史学的基本问题》,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51—72页。

40《长编》卷二一二,“熙宁三年六月丙戌”条,第5159页。

41《长编》卷二一〇,“熙宁三年四月壬午”条,第5106页。

42《长编》卷二一三,“熙宁三年七月丁酉”条,第5174页。

43《长编》卷二三九,“熙宁五年十月丙申”条,第5818页。

44《长编》卷二四〇,“熙宁五年十一月丁卯”条,第5835页。

45《长编》卷二一〇,“熙宁三年四月壬午”条,第5107页。

46古丽巍:《宋神宗元丰之政的形成及展开》,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2011年,第79—90页;戴建国:《熙丰诏狱与北宋政治》,《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47《宋史》卷四七一《蔡确传》,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3699页。

48刁忠民:《宋代台谏制度研究》,第200—204页。

49《长编》卷二八九,“元丰元年四月乙巳”条,第7059页。

50《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七,第3453页;《长编》卷三〇三,“元丰三年四月庚申”条,第7388页。

51《长编》卷三〇四,“元丰三年五月丙戌”条,第7411页。

52《长编》卷三〇五,“元丰三年六月己亥”条,第7417页。

53《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七,第3453页。

54张祎:《中书、尚书省劄子与宋代皇权运作》,《历史研究》2013年第5期。

55《长编》卷三一二,“元丰四年四月庚辰”条,第7571页。

56《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七,第3453页。

57《朱子语类》卷一三〇《本朝四》,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3096页。

58据称王安礼曾在“乌台诗案”中,于神宗面前为苏轼求情,使极力倾陷苏轼的台谏官甚为不满(《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礼传》,第10553页)。

59《长编》卷三〇一,“元丰二年十二月戊午”条,第7332页。

60《长编》卷三二四,“元丰五年三月己亥”条,第7804页。

61《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六,第4833页。

62《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六,第4837页。

63《长编》卷三四七,“元丰七年七月甲寅”条,第8331页。

64《长编》卷三四七,“元丰七年七月甲寅”条,第8328页。

65《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六,第4841页。

66《长编》卷三三三,“元丰六年二月戊午”条,第8019页。

67《长编》卷三三五,“元丰六年六月己酉”条,第8077页。

68《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七,第3453页。

69《长编》卷三〇四,“元丰三年五月辛未”条,第7405页。

70《长编》卷三〇五,“元丰三年六月己亥”条,第7418页。

71《宋会要辑稿》职官一,第2949页。

72《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七,第3454页。

73《宋会要辑稿》职官一,第2949页。

74《长编》卷三四二,“元丰七年正月壬戌”条,第8230页。

75古丽巍:《宋代中央政務の「複式」審査システム―元豊改制を中心に―》。

76方诚峰:《职能与空间唐宋台谏关系再论》,《唐研究》第16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74页。

77《长编》卷三三五,“元丰六年五月丙戌”条,第8065页。

78《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七,第3455页。

79《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七,第3455页。

80《长编》卷三三五,“元丰六年五月丙戌”条,第8066页。

81《长编》卷三三三,“元丰六年二月癸酉”条,第8026页。

82《长编》卷三五九,“元丰八年九月己酉”条,第8597页。

83《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七,第3458页。

84近年来,学界对“制度文化”的问题已有所关注与探讨,参见邓小南《信息渠道的通塞:从“信息渠道”看制度文化》,《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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