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里德曼:垄断以及企业和劳工的社会责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86 次 更新时间:2009-02-21 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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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德曼  

竞争有两个非常不同的意思。在一般的论述中,竞争的意思是个人之间的争胜;在其中,人人设法胜过他的已知对手。在经济事务中,竞争几乎意味着相反的事物。在竞争市场上,没有个人的争胜。没有个人的讨价还价。在自由市场内,种植小麦的农民并不觉得自己在和事实上为自己的竞争者的邻居进行个人竞争或受到他的威胁。竞争市场的本质是它的非个人的特征。没有一个参与者能决定其他参与者将会有获得物品或工作的条件。所有人都把价格高作为市场决定的事实,而对于价格,每个人只能具有微不足道的影响,虽然所有参与者在一起决定由他们各自的行动的共同影响而决定的价格。

当一个特殊的个人或企业对一个特殊的物品或劳务具有足够的控制力在很大的程度上来决定其他个人获得物品或劳务的条件时,垄断就存在。在某些方面,垄断比较接近于一般的竞争概念,因为它的确涉及个人的争胜。

对于自由社会,垄断引起两类问题。第一,通过减少个人的可供选择的办法,垄断的存在意味着对自愿的交换进行限制。第二,垄断的存在引起逐渐被称为垄断者的“社会责任”的问题。竞争市场的参与者没有多少力量来改变交换条件;作为一个单独存在的实体,竞争者是难于辨认的。因此,除了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的本地的法律和根据他的观点而生活以外,很难说他具有任何“社会责任”。垄断者是可以辨认的并且具有权力。我们不难争辩:垄断者应该使用他的权力,不仅仅助长他自己的利益,而且要促进社会上可取的目标。然而,广泛地使用这种说法会毁灭一个自由社会。

当然,竞争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象欧几里得几何中的线或点那样。没有人看到过欧几里得的线——它的宽度和厚度均为零——然而,我们大家认为把许多欧几里得的容量——例如勘测者的绳索——看作为欧几里得的线是有用的。同样的,不存在象“纯粹”竞争这样的东西。不管他的影响如何地微小,每个生产者都对他生产的物品价格具有一些影响。在理解和在政策上的重要问题是,这个影响是否很重要或是否能被忽视,正如勘测者能忽视被他称为“线”的这个东西的厚度一样。回答当然必须取决于具体的情况。但是,当我研究了美国的经济活动以后,我逐渐感到:应该把经济制度看作为竞争性情况下的问题和企业具有非常广阔的范围。

垄断引起的问题是技术性的并且涉及到我在其中没有特殊研究的领域。由于这个原因,本章局限于对某些一般性的问题作出相当概略的论述:垄断的范围、垄断的来源、政府应采取的政策以及企业和劳工的社会责任。

垄断的范围

有三个重要的垄断问题的领域需要分别加以考虑:企业垄断、劳工垄断和政府所造成的垄断。

1.企业垄断。关于企业垄断,从整个经济观点来看最重要的事实是它的相对的不重要性.在美国,大约有四百万个单独经营的企业。每年成立的新企业大约为四十万个。每年关闭的企业的数目大约稍小一些。自我雇用的人接近于占劳动人口的五分之一。在人们所能想到的几乎任何企业中,巨人和侏儒并肩而存。

除了这些一般印象外,很难提出令人满意的客观的方法来衡量垄断和竞争的范围。主要的原因巳经在上面提到:这些在经济理论上使用的概念是理想的事物,其目的在于分析特殊的问题,而不是描述目前的情况。由于这个原因,对一个具体的企业或行业能否被看作为是垄断的或竞争的并没有明确的决定办法。由于很难对这些名词的意义作出解释,这一事实已经导致了大量的误解。同一个词可用来指不同的东西,取决于判断竞争状态的经验背景。最显著的例子也许是美国学者称之为垄断的范畴。同一范畴会被欧洲人看作为很有竞争性的概念。结果,欧洲人按照竞争和垄断在欧洲的意义来解释和讨论美国的文献,从而,趋于相信美国的垄断程度比事实上存在的大得多。

大量的,尤其是G.沃伦·纳特和乔治·J.施蒂格勒的研究成果试图把企业分类成为垄断的、有效竞争的和政府经营或监督的,并且找出这些范畴里的企业在不同时间中的变化。他们作出结论:在1939年,整个经济的大约四分之一可以被当作为政府经营或监督的。在剩余的四分之三中,至多四分之一或许少到15%能被当作为垄断的,而至少四分之三或许多至85% 能被当作为竞争的。政府经营或监督的部分当然在过去半个世纪左右大为增长。另一方面,在私有部门内,看来不存在任何垄断范围增加的趋势,而它很可能还有所减少。

我怀疑,存在着广泛的印象认为垄断不但比这些估计数字所表明要远为重要,而且还随着时间的进展而持续增大。造成这个错误印象的原因之一是把绝对的大小和相对的大小混淆起来。随着整个经济的增长,企业的绝对大小变为更大。这就被认为是指它们占有市场的较大部分,而事实上市场可能比企业增长得甚至于更快。第二个原因是垄断更具有新闻价值,从而使得人们对它比对竞争更加注意。假使请一般人列出美国主要行业的名单,那末,几乎所有人会在该名单中写进汽车生产,而很少人会写进批发生意。然而,批发生意却比汽车生产重要两倍。批发生意具有高度的竞争性,因而很少引起人们的注意。很少人能举出在批发生意中的主要企业的名称,尽管其中有几个在绝对规模上是很大的。虽然在某些方面具有高度竞争性,然而,从事汽车生产的厂商的数目却远为较少,从而肯定比较接近于垄断。每个人能说出生产汽车的主要公司的名称。引用另外一个显著的例子:家庭服务业比电报和电话业更为重要得多。第三个原因是过分强调在大与小对立中的大的重要性的一般偏见和趋向。关于这一偏见和趋向前面一点仅是一个特殊的表现。最后,我们社会的主要特征被认为是它在工业上的特征,这导致对经济中的制造部门的过分强调,而这一部门仅占有大约四分之一的产量或就业量。同时,垄断在制造业中比在经济的其他部门中更为流行得多。

由于许多同样的原因,伴随着对垄断重要性的过分估价而来的是对那些在垄断与竞争之间更加偏于促进垄断的技术变化重要性的过分估价。例如,非常强调大规模生产的扩展。运输业和电讯业的发展却得到了很少的注意;而通过减少地区市场的重要性和通过扩大竞争的范围,这两个行业可以促进竞争。汽车业的不断增长的集中程度为众所知,而能减少对大铁路公司依赖的卡车运输业的增长却无人注意。对钢铁行业的集中程度的减退也是如此。

2.劳工垄断。在劳工方面,也存在着类似的对垄断的重要性的过分估价。工会包括大约四分之一的劳动人口,而这一事实大大地过分估计了工会影响工资结构的重要性。许多工会是完全不起作用的。甚至于强大有力的工会对工资结构只能发生有限的影响。劳工的事例要比企业的事例甚至可以更加清楚地表明为什么存在着过分估价垄断的重要性的强烈趋势。在有工会的条件下,任何工资增加都要通过工会,即使工资增加并非工会组织的影响。近年来,家庭仆役的工资增长很大。假使存在着一个家庭仆役工会,工资的增加也将通过工会,并且会把此事归因于工会。

这并不是说工会是不重要的。正象企业垄断那样,它们在使许多工资率不同于由市场单独决定的工资率方面起了一个重要和有意义的作用。过低估价和过高估价它们的重要性都是相同程度的错误。我曾作了一个粗略的估计,即:由于工会的存在,大致在10-15% 之间的工作人口得到大约10-15% 之间的工资率的提高。这意味着大约85—90% 之间的劳动人口的工资率减少了大约4% 。自从我作了这些估计以来,其他人作了更为详细得多的研究。我的印象是:他们得到的结果大致和我得到的差不多。

假使工会在一特殊的工种或行业中提高工资率,它们势必使那个工种或行业中所使用的就业人数要少于原来的数量——正象任何更高的价格会削减购买量一样。结果是:寻找其他工作的人数增加,其他工种的工资被迫下降。由于工会一般地在总是得到高工资的工人集体中间力量最为强大,它们的影响使得高工资的工人以牺牲低工资工人的利益作为代价来获得更高的收入。因此,通过扭屈劳动的正常的使用方式,工会不仅损害整个社会和工人的利益;同时,通过减少条件最差工人可能有的机会,它们也使工人阶级的收入更不均等。

以一个方面而论,在劳工垄断和企业垄断之间存在着一个重要的差异。过去半个世纪里,虽然企业垄断的重要性似乎没有任何上升的趋向,而劳工垄断的重要性却肯定增加。工会的重要性在第一次大战期间有着显著的增长,在二十年代及三十年代初期下降,而在新政时期有过巨大的跃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及其后,工会巩固了它们的增进的地位。较近期间,它们刚好保持原有的规模或甚至有所下降。下降并不反映在特殊工业或工种内的一种下降,而代表:相对于工会力量弱小的某些行业或工种而言,工会特别强大的行业或工种的重要性的下降。

在劳工垄断和企业垄断之间,我根据一个方面而划出同差别是非常突出的。在某种程度上,工会的作用是加强出售产品时的垄断的一个手段。最明显的例子是煤炭。格非煤炭法企图对煤矿经营者的规定价格的卡特尔提供法律的支持。在三十年代中期,当该法被宣布为违反宪法时,约翰. L.刘易斯和矿工联合工会却填补了留下来的漏洞。不管什么时候,当开采出来的煤产数量多到有可能迫使煤炭价格下降时,刘易斯通过罢工或怠工来控制产量,从而在煤矿经营者的默契的合作之下控制价格。从这种卡特尔的经营办法所获得的好处则在煤矿经营者和煤矿工人之间瓜分。矿工的好处表现为较高工资率,而这当然意味着较少的矿工的就业量。因而,只有那些能保留职位的矿工分享了卡特尔带来的好处,甚至于他们也只能以较多闲散时间的形式来取得很大部分的好处。工会之所以可能发生如此的作用,原因在于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不把工会当作为垄断组织。很多其他工会曾经利用了这一点。它们应该更恰当地被看作为是为出售使工业卡特尔化的劳务的企业,而不是工会组织。卡车司机工会也许是最明显的一个。

3.政府和政府支持的垄断。在美国,直接生产商品出售的政府垄断不太广泛。邮局、电力生产、如田纳西河域管理局和其他政府所拥有的发电站;间接通过汽油税或直接通过使用税来提供的公路设施以及城市供水和类似的工厂是主要的例子。此外,有由于存在着象目前这样巨大的国防、空间和研究的预算,联邦政府实质上成为很多企业和整个行业的产品的唯一购买者。这便引起了保持一个自由社会的非常严重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和最适宜于放入“垄断”的标题下的问题并不属于同一类型。

在私有生产者之间利用政府来建立、支持和实施卡特尔和垄断的安排比政府的直接的垄断增长远为迅速并且在目前也远为重要。州际商业委员会是一个早期的例子,而它的范围已经从铁路扩展到了卡车运输和其他交通工具。农业方案无疑是最突出的。它基本上是一种政府强迫实施的卡特尔。其他的例子是联邦电讯委员会,对无线电和电视进行控制;联邦动力委员会,对进入州际贸易的石油及煤气进行控制;民用航空委员会,对民航公司进行控制;以及由联邦储备局对银行的定期存款的最大利息率的规定,以及在法律上禁止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

这些例子属于联邦的一级。此外,在州和地方各级,类似的发展曾大量增长。就我所知,得克萨斯铁路委员会与铁路无关,它通过限制油井出油的天数来对油井产量进行限制。它这样做的名义上的理由是保护资源,但在事实上的目的则是为了控制价格。最近,它由于联邦对石油进口施加限额而得到强烈支持。我认为,另一种形式的“羽毛填被”,即:使油井在大多数时间中闲着以便维持价格似乎完全相当于对柴油机车的闲着的司煤炉工人支付报酬。然而,某些用最大声音谴责劳工方面的羽毛填被,认为它侵犯自由企业的一些企业的代表们——显著地在石油工业本身——对石油方面的羽毛填被不闻不问。

在下一章将讨论的营业执照的规定是州一级政府所创造和支持的垄断的另一个例子。对出租汽车的辆数的限制可以说明在地方一级类似的限制。在纽约,表示有权独立经营出租汽车的标记现在售价约为20,000美元到25,000美元;在费城售价为15,000美元。在地方一级的另一个例子是制订建筑的条文规定,外表上是为了公众的安全,但事实上一般被控制在当地建筑工会或私人营造厂协会之下。类似的限制为数众多,而且被施加于城市和州一级许多不同的活动。所有这一切构成了对个人之间自愿交换的个人能力施加任意的限制。它们同时限制自由和促使资源的浪费。

有一种政府所创造的垄断在原则上和迄今所考虑的那些垄断很不相同,即:给发明者以专利权,和给作家以版权。这些是不相同的,因为,它们能同样地被看作为属于财产权的范畴。按照实际的意义来说,假使我对一块特殊的土地具有财产权,我也可以被说成为对于那块土地具有政府所规定和强制执行的垄断权。就发明和出版而言,问题为是否有必要建立一种类似的财产权的范畴。这问题是利用政府规定什么可以被看作为财产,和什么不被看作为财产一般需要的一部分。

以专利权和版权而论,显然存在着足够的理由来把它们规定为属于财产权的范畴。除非是这样做,发明者会发现,为了他的发明在生产上所作的贡献而收集费用是困难的或不可能的。这就是说,他给与别人他不能取得报酬的利益。因此,他会没有积极性来投入发明所需要的时间和精力。类似的考虑也适用于作家。

同时,还涉及到费用问题。首先,有“许多发明创造”是不可能给予专利权的。例如,超级市场的“发明者”把巨大的利益给与他不能向之收费的同胞们。就各种发明需要同样的能力而言,专利权的存在趋于使活动转向于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再者,可有可无的专利权或其合法性可能在法庭上引起怀疑的专利机常常被用作为维持私人相互勾结的安排的一种办法;否则,相互勾结的安排就很难维持或根本不可能被维持住。

这些是对困难和重要的问题非常表面化的说明。它们的目的并不想提出任何具体的答案,而仅想说明为什么专利权和版权的类型不同于政府支持的其他垄断的类型,以及说明它们所引起的社会政策问题。有一件事情是明确的。附着手专利权和版极的特殊条件——例如,给与专利保护十七年,而不是其他时期——这不是原则问题。它们是由实际考虑来决定的适合与否的问题。我本人倾向于相信:专利保护的期限应该远为较短。但这是对一个问题的随意的判断,而对这问题曾经有过许多详细的研究,并且需要很多进一步的研究。因而,我的意见不值得重视。

垄断的来源

垄断有三种主要来源:“技术”方面的原因、政府的直接和间接支援和私人之间的相互勾结。

1.技术方面的原因。正如在第二章里所指出的那样,垄断在某种程度上起源于技术方面的原因,因为,技术考虑使得一个企业而不是有许多企业的存在成为有效率和经济的办法。最明显的例子是电话系统、供水系统以及在单个社会中类似的东西。遗憾的是:并没有解决技术垄断的好办法。只存在着三个坏的可供选择的途径:不加控制的私人垄断、国家控制的私人垄断以及政府经营。

我们似乎不可能说这些坏途径的任何一个在一切情况下都比其他两个要好一些。如在第二章里所说的那样,政府调节或政府经营的垄断的巨大缺点是政府非常难以退回不管。由于这个原因,我倾向于相信:在可以容忍的限度内,坏处最少的是不加调节的私人垄断。动态的变化很可能减少它的垄断的作用,然而,在这里,至少存在着允许动态变化发生作用的某些机会。甚至在短期内,一般存在的代用品似乎比初看起来要多,所以私人企业能使价格高于成本以便牟利的程度具有相当狭窄的范围。此外,象我们巳经看到的那样,进行调节的政府机关它们自己常常倾向于受到被调节的厂商的控制之下,从而,在政府调节下的价格未必比没有调节下的价格要低。

很幸运的是,技术考虑使垄断成为可能或现实的领域是相当有限的。假使不把以技术垄断为理由而造成的政府调节的趋向扩大到不适用的情况,技术垄断不会对保存自由经济施加严重的威胁。

2.政府直接和间接的支援。垄断力量的最重要来源也许是政府的直接和间接的支援。许多相当直接的政府支援的例子已经在上面加以引用。对垄断的间接支援包括为了别的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它们主要是这些措施的副作用,对目前公司的潜在的竞争者加以限制。其中三个最明显的例子也许是关税、赋税以及有关劳工纠纷的强制性的法律和立法。

关税的主要目的当然是“保护”国内的企业,它们意味着对潜在的竞争者设置阻碍。它们总是干预个人参与自愿交换的自由。自由主义者毕竟把个人,而不是国家或特殊国家的公民作为他的等同的单位。因此,假使不让美国和瑞士的公民进行双方互利的交换,自由主义者把它看作为对自由的侵犯,正象不让美国的两个公民这样做一样。关税不一定造成垄断。假使受到保护的行业的市场大到足够的程度,而技术条件又允许很多公司的存在,那末,正象在美国的纺织业里一样,受到保护的行业在国内能存在着有效的竞争。然而,关税显然还是助长垄断的。由少数几家厂商比由许多厂商串通起来制订价格要容易得多,而一般说来,由同一国家的企业比不同的国家企业串通起来制订价格较为容易。在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早期,英国通过自由贸易而防止了广泛扩展的垄断,尽管英国的国内市场范围相对微小,而且具有许多大规模的厂商。自从首先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然后以较广泛的范围在三十年代早期放弃了自由贸易以来:垄断在英国已经成为远为严重的问题。

赋税立法的影响甚至于更为间接,而却不是更不重要。一个主要的因素是个人和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中关于资本增益的特殊处理的结合。我们假设:一家公司纳税后的收入为1,000,000美元。假使它把整个1,000,000美元付给它的股东作为股息,他们必须把这笔款项算作为他们应据以纳税的收入的一部分。假设他们平均起来应该缴纳这个额外收入的50% 作为所得税。这样,他们只能有500,000美元可以使用于消费或储存和投资。假使这家公司不付给股东现金股息,它就有整个100万美元作为内部投资。这种再投资会趋向于提高它的股票的价值。在分配股息情况下本来就想把股息储存起来的股东可以简单地把股票保持下去,从而推迟税款的支付一直到他们出售股票时为止。他们和在较早时期为了消费而出售股票的其他人一样,将按低于普通收入税率的资本增益的税率付税。

这种征税的结构鼓励公司把利润保留在公司之内。即使在公司之内的款项所能赚取的利润率远低于股东自己把该款项投资于公司之外所能赚取的利润率,由于税款的节约,在公司内部投资仍然是可取的。这会导致资金的浪费,导致它被使用于生产力较小的目的,而不是较多的目的。由于厂商为它们的利润寻找出路,这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横方多样化的一个主要原因。这也是已经具有基础的公司超过新成立的企业的力量的一个巨大泉源。已经具有基础的公司可以比新成立的企业具有较小的生产力,然而,它们的股东们还是具有对它们进行投资的积极性,而不是把收入取出来,以便通过资本市场把它投入于新的企业。

劳工垄断的一个主要来源是政府的支援。上面论述过的营业执照、建筑物规定,以及类似的其他项目是其中一个来源。给与工会特殊权利的立法,例如不受反托拉斯法制裁、对工会责任的限制、出席特殊法庭的权利以及其他等等,是第二个来源。重要性和上述两点的任何一个相等或较大的是一般舆论的风尚和法律的执行。它们对有关劳工纠纷的事件采取不同于其他事件的标准。假使由于完全的恶意或在进行私人报复的过程中有人把车子开翻或毁坏了财产,没有人会伸出手来保护他们免于法律上的后果。仅使他们在劳工纠纷的过程中有同样的行动,他们或许可以完全免于处分。引起实际或潜在的暴力或高压的工会行动不太可能发生,假使它不是由于当局的默许的话。

3.私人的勾结。垄断的最后的一个来源是私人的相互勾结。正如亚当·斯密所说“即使为了娱乐和消遣,经营同“行业的人们很少能相聚在一起而又不以相互勾结、反对社会利益的谈话或以某种提价的策划来结束会见”。因而,这种相互勾结或私人卡特尔的安排不断在发生。然而,除非它们能取得政府对它们的支援,它们一般是不稳定的,而时间是短暂的。由于能提高价格,建立卡特尔会使局外人进入该行业更加有利可图。此外,由于较高价格的建立只能由参与者把他们的产量限制在低于他们想按固定价格进行生产的水平,所以,每个人都有积极性来削减价格,以便扩大生产。当然,每个人希望其他人遵守他们之间的协议。只需要一个或几个“骗子”——他们确实是有益于公众的人——来拆散这个卡特尔。在没有政府支援的情况下,卡特尔几乎肯定会非常快地被拆开。

反托拉斯法的主要作用是制止这种私人勾结。在这一方面,它们通过诉讼而取得的主要成就要小于通过间接的影响而取得的成就。它们排除了明显的相互勾结的办法——例如为了达到这个特殊的目的而大家公开地联合在一起——从而,相互勾结的代价更为昂贵。更为重要的是:它们重新肯定了习惯法的原则,即:为了限制贸易而进行的联合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在各个欧洲国家里,对于一群企业所缔结的通过同一机构出售并向违反者处罚的协定,法院承认协定在法律上生效。在美国,这种协定在法律上无效。这个差异是为什么卡特尔一直在欧洲国家比在美国更为稳定和普遍的主要原因之一。

政府应有的政策

在政府政策的范围内,第一个和最迫切需要的是消除那些直接支持不论是企业还是劳工垄断的措施,并且对企业和工会以同样的态度执行法律。两者均应从属于反托拉斯法,两者在关于破坏财产和干涉私人活动方面应该在法律上同样对待。

除此以外,减少垄断力量的最重要和有效的步骤便是广泛地改革赋税法。公司税应该取消。不管是否如此做,应该要求公司向股东分摊没有作为股息支付出去的利润。这就是说,当公司发出股息支票时,它要附上一个声明,说明:“除了每股若干股息以外,你的公司还为每股赚了已经用于再投资的若干钱。”这样,就得要求个人股东把他的股息和已经分摊到还没有发给的红利都填入所得税的报税单。公司仍然可以自由地保留任何数量的利润,但是,他们保留利润只能具有正确的动机,即:它们内部投资能赚取的比股东的外部投资能赚取的要多。在使资本市场具有活力、刺激从事企业的精神和促进有效竞争的方面,很少有措施能起着更大的作用。

当然,只要个人所得税象现在那样高度的累进,就会有强大的压力来寻找避免它的冲击的方法。以这种方法和直接的方法,高度累进的所得税构成了对有效使用我们资源的一个严重阻碍。应有的解决办法是大量地减少偏高的税率以及消除已经在法律里体现的逃税方法。

企业和劳工对社会的责任

认为公司和劳工的领导人具有超过自己的股东和会员利益之上的“社会责任”的观点已经得到广泛的接受。这种观点表明了对自由经济的特性和性质的一个基本上的误解。在这种经济中,企业仅具有一种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利用它的资源和从事旨在于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这就是说,从事公开的和自由的竞争,而没有欺骗或虚假之处。同样,劳工领导人的“社会责任”是为他们工会会员的利益服务。我们这些其余人的责任是建立一个法律制度,以便使个人在追求他自己的利益时,再度用亚当·斯密的话来说:“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促进一种目标,而这种目标决不是他所追求的东西。由于追逐他自己的利益。他经常促进了社会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进社会利益时所得到的效果为大。我从来没有看到那些自称为了社会利益而从事贸易的人做了多少好事”。

公司领导人接受除了尽可能为自己的股东牟利以外的社会责任是一种风尚,而很少有风尚能比这一风尚更能如此彻底地损害我们自由社会的基础。这在基本上是一个颠覆性的说法。假使企业家除了为其股东赚取最大的利润以外,确实具有社会的责任,他们又怎么知道责任如何呢?毛遂自荐的私人能否决定社会利益如何吗?他们能否决定为了既定的社会利益加在他们自己或他们的股东身上的负担究竟有多大才是合适的?关于税收、开支和控制这些公共的职责,是否可以容忍完全由私人集团所选择的正好在某些企业中任职的人们去执行吗?如果企业者是公职人员而不是股东们的雇员,那末,在民主政体中,他们迟早会通过选举和任命的公开方式而被推选出来。

在这一事实出现的很久以前,他们决策的权力应该已经从他们那里取走。一个戏剧性的范例是1962年4月美国钢铁公司取消了钢铁的提价。对于提价,肯尼迪总统表示愤怒,并且以使用报复手段相威胁,包括使用从反托拉斯诉讼到检查钢铁公司领导人的税务报告等各种大小的办法。这是一个触目的事件,因为它显示了集中于华盛顿的巨大权力。这使我们全都注意到我们具备的警察国家所需要的权力已经有多少。它也能很好地说明了目前的要点。假使钢铁价格象社会责任的学说所声称的那样,是一个公众的决定,那末,就不能允许由私人的方面这样做。

这个例子所说明的和最近一直是很突出的学说的一个特殊方面是:所谓企业和劳工的社会责任来压低价格和工资率以便避免价格通货膨胀。假设在某一时期,物价具有上涨压力——当然,最后反映了货币数量的增加——每个企业家和劳工领袖接受了这个责任,又假设他们能使任何价格不致上升,所以我们具有自愿的价格和工资控制而没有公开的通货膨胀。结果会是什么呢?显然是产品短缺、劳工短缺、半黑市和黑市。假使不运用价格来把物品和劳动分配给各种使用的途径,那末,势必要用一些其他手段来这么做。其他的分配手段可能是私人的吗?在某个小而不重要的领域也许暂时会如此。但是,假使涉及到的物品是多而重要的,那末,必定会有压力,或许是不可抗拒的压力,要求政府分配物品,要求政府执行工资政策和要求政府执行调拨和分配劳工的措施。

假使能有效地加以实施,不管是法律上的或自愿的物价控制,最后会导致自由企业制度的毁灭而被中央控制制度所代替。同时,它甚至于在防止通货膨胀方面也不是有效的。历史提供了大量例证,即:决定价格和工资平均水平的是经济制度中的货币数量,而不是企业家或工人的贪婪程度。政府要求企业者和劳工自我克制,因为他们没有能力来管理政府自己的事务——包括控制货币在内——也因为人类天然的推缷资任的倾向。

在社会责任领域内,我认为有义务简略论述一个主题,因为它影响我个人的利益。这个主题是:认为企业应该出钱支持慈善事业,尤其是支持大学。在一个自由企业社会中,这种出钱的方式是不合适的使用公司资全的办法。

公司是拥有它的股东的一个工具。假使公司捐赠款项,那会使股东不能自己决定地应该如何处理他的资金。由于公司税和捐赠款项减免征税的规定,股东当然会愿意要公司为他们而捐赠款项,因为,这能使他们捐赠的款项加大。最好的解决办法将是废除公司税。但是,只要公司税存在,就没有理由来允许对慈善和教育机关的捐赠减免税款。这些捐赠应该由我们社会中最终的财产所有者个人来做。

以自由企业的名义企图扩大这种公司捐赠来减免税款的范围的人基本上是违反他们自己利益行事。经常出现的反对现代企业的主要论点之一是有关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问题——即:公司已变成本身具有规律的一个社会机构;在其中,不负责任的公司职员不能为其股东的利益服务。这种指责是错误的。但是,现在的政策的移动方向,即:准许公司对慈善事业捐赠的款项减免所得税的方向,是走向在所有权和控制权之间制造真正分离的方向的一个步骤,也是走向损害我们社会基本性质和特性的方向的一个步骤。它是脱离个人主义的社会和走向公司国家的一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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