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
此前,我国也曾制定过许多法律,包括宪法。也曾号召大家遵纪守法。有许多事情,看上去也是依法办理的。但是不彻底,留下了死角:司法不能独立,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实际上是党的各级领导人的领导,尤其是党的最高领导人的领导。十月革命后,俄共也是这么做的,曾遭到列宁的坚决反对。列宁早就提出了“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政权的职能”的思想。在党与司法相互关系问题上,列宁认为党组织不能对司法机关“施加影响”,要在工作上和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有独立的审判权。结果,俄共在1922年1月就采纳了列宁的意见,正式纠正了自己的错误做法。
中国以前司法不独立,允许个别人凌驾在法律之上,结果就产生了反右、文革这样一些全民族性的惨剧。伟大领袖的一句“造反有理”,顷刻之间一切法律便都变成了废纸,连共和国的主席也不能靠着宪法和法律保住自己的性命。
这些教训是很惨痛的。经过文革的苦难,人们是接受了教训的。《光明日报》1979年4月22日纪念列宁诞辰就发表了笔者写的一篇文章《向列宁学习,遵守法制》并且加了编者按。
我认为,改革开放后党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是接受了历史教训的,认识到了国家要长治久安,必须依法治国,而且取得了极为显著的成就。我理解,依法治国意味着一切事都应该依法办理,任何人任何团体都不能例外,不管是什么理由。也就是说,依法治国不能有死角。一旦留下死角,后患无穷,可酿成巨大的灾难——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那么,现在依法治国有没有死角呢?
我认为是有的。有两件事情使我想到了这个问题。
(二)
第一件事。我在网上读到了这么一则消息:
2007年1月11日,在全国图书定货会开幕当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召集了一个“通风会”。会上,副署长邬书林先生以宣读方式公布了一份“2006年出版违规书选”,被点名的书里,章詒和女士的《伶人往事》列于三。邬先生对出版此书的湖南文艺出版社说(大意):“这个人已经反复打过招呼,她的书不能出,……你们还真敢出……对这本书是因人废书。”接着,自然是对该社的严厉惩处。
另有报道称,遭禁的作品除了章诒和的《伶人往事》之外,还有从个人经历视角讲述辛亥革命到大跃进的中国历史的《沧桑》(作者晓剑)、有关民权活动人士姚立法经历的报告文学《我反对:一个人大代表的参政传奇》(作者朱凌)、讲述解放战争以来一个普通中国家庭经历的《一个普通中国人的家族史》(作者国亚)、《人民日报》退休编辑袁鹰的回忆录《风云侧记——我在人民日报副刊的岁月》、回顾50-80年代中国大事的历史丛书《年代怀旧丛书》(编者旷晨)、讲述非典疫情期间一名女子因钟情互联网而放弃作副市长的情人的《如焉》(作者胡发云)和家属中国新闻界幕后人情世故的《新闻界》(作者朱华祥)。
这类事情在我国是常见的。陈行之先生《在思想者阵地上没有中国当代文学的身影》一文曾经披露这样一件事情:上个世纪末代 陈行之先生在某出版社供职,组织出版了河南作家李佩甫新创作的长篇小说《羊的门》。陈行之认为这部小说对于中国当代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的见解广博而深刻,艺术上无懈可击。果然,这本书第一版印制的30000册很快销售一空,随后在一个月时间里又印制了第二版,印数达到50000册。 这时,出版社的上级接到了有关部门电话指示,要求对《羊的门》进行“内容自查,然后将意见上报”。自查的结果,陈行之仍然认为这是一部好作品,内容没有什么问题,就把这个意见上报给了有关管理部门。有关管理部门没有看到想看的东西很生气,又把电话打给他的上级,意思很清楚:这部作品必须做出停止发行处理。他的上级也开始对他施加压力,结果只能痛苦地做出“停止发行,发行出去的图书如数追回”的选择。事情的起因据说是河南省什么地区什么县什么公社所属的什么村的首脑给国务院一位副总理写信,说《羊的门》影射了这个村子发生的事情,那位国务院副总理给有关管理部门打了一个电话,让“看一下是怎么回事”,结果这轻轻的一个“看一下”到下边就演变成了如此惊天动地的大事件。
(三)
于是就我想到了《洛丽塔》《尤利西斯》《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等书在欧美的命运。它们也遭受过禁止,但那禁令不是来自某个权威部门或高官,而是来自法院。因为在那里没有人可以凌驾在法律之上。一切都要依法办事。后来的解禁也是由法院作出的。
我想,我们有宪法,有出版法,有各种法律。禁止某一本书或禁止某一个人出书,是政府的权利,但是为什么不能通过法律途径办呢?大概是大家旧路走惯了,不自觉地在走旧路。但是这条旧路不能再走了,必须改一改,走依法治国的道路。
章詒和女士书被禁以后,发表声明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不管结果如何,但我认为公民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种做法本身是值得肯定的。这正好可以“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形成全社会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胡锦涛语)。还可以借此消灭依法治国的一个死角:不能让任何人任何团体凌驾在法律之上,通过法律以外的途径侵犯公民的权利。
(四)
我认为依法治国应明令禁止任何人任何团体凌驾在法律之上。否则就会贻害无穷。
第一个害处是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证据之一就是上访。上访的人大概不少,因为各地都有一个信访部门专门接待上访人员。人们为什么要上访?因为一是在当地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不了问题,二是可以在上级机关找到通过法律之外的途径解决问题——只要上级领导机关或个人批一个条子或者打一个电话就能解决问题。上访达不到目的就会采取更激烈的法律之外的手段。聚众闹事,乃至像上海杨佳袭警事件,就会发生。
为了缓解上访的压力,中央开始推行干部下访制度,想就地解决群众的问题。我觉得,干部下访只是一个治标的办法。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彻底依法治国一途。如果依法治国彻底,就不会有上访这种现象。据我观察,欧美各国以及日本等国都没有上访的现象,连俄国也没有。原因,我看,是上访解决不了问题,你找到总统总理也没有用,谁也没有权利越过法律帮你解决问题。你要解决问题,只能通过法律程序。
第二个害处是某些可以左右法律的人物可以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保护罪犯,充当恶势力的保护伞。
第三个害处就是国家一旦再出现一位和尚打伞式的权威人物,整个民族就会重陷痛苦深渊。
(五)
依法治国,任重道远,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但我认为,当务之急是明令禁止任何人任何团体凌驾于法律之上,一旦发现有人——不管他是谁,就要依法严厉加以追究。正像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就说的:“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
2009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