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其仁:农民、市场与制度创新

——包产到户后农村发展面临的深层改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831 次 更新时间:2008-12-19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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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仁  

我国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从1978年安徽、四川等地又一次实行包产到户算起,已经过去了整整8个年头。这场动机和手法都比较朴素的改革,扭转了当初深陷于“贫穷社会主义”困境的农村经济政治形势,促成中国农村生产力引起一场令世界瞩目的伟大解放。

像历史上许多重大的改革那样,包产到户变革后所引发出来的问题,比它直接解决了的问题来得更为广泛和深刻。正当国内外舆论普遍肯定中国农村改革大功告成的时候,更深层的改革任务连同着它们极为繁难的特性一起,却一下子从农村现实中露了头。愈来愈多的农民、农村工作者和研究者,都用不同的方式表达着对农村面临的新问题的困惑,表达着对解决这些新问题前景的困惑。这个绝对不应掩饰和回避的现实,表明大规模发展现代商品经济,超越了中国农村以往积累的全部经验。

正视中国农村发展面临的深层改革任务,并探索其解决之道,是对包产到户8年的最好纪念。深层改革任务是由改革的历史引出的,因此,重新清理近年的历史线索,可能有助于对新任务的把握。

一、 财产权利和身份自由:农民的双重解放

农村改革的主体是农民。改革解放了生产力,最根本的是解放了生产者。包产到户编年史的中心线索,是农民状况的变化。在经济方面,财产权利具有根本的意义。

改革前的中国农民只拥有很少一点归他们所有的财产。1978年每个农户平均拥有3?64间住房,估价不超过500元;年末拥有32?09元储蓄;有很少一点实物储蓄,如余粮和存栏家畜;还有数量微不足道的一点简单农具。估计全国农民自有财产不足800亿元。此外,农区每户有0?5—0?7亩自留地,归集体所有但由农户占用,原则上限于自给蔬菜和部分口粮;牧区还有少量自留畜。考虑到当年全国农民对国家银行、信用社和社队集体负有数额可观的债务,那么,改革前的中国农民几乎已近于农村无产者。这是1956年高级社取消了农民入社土地分红制度以来20余年历史的一个结果。

那时,农村财产的惟一主体是人民公社集体。根据抽样调查,1978年每个公社拥有固定资产305?9万元,推算全国总额为1 614.6亿元,全国的集体耕地估值为12 665亿元。此外,还有55?6亿元集体存款和若干公共存粮。抵消掉集体所负债务之后,人民公社财产总额共约14 335亿元,其中地产占88?4%。

几乎一切财产都归集体公有,作为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社会主义改造“要求过急、速度过快、工作过粗”的产物,遗留下一系列严重问题。农民在理论上是集体经济的主人,但他们与集体财产之间的实际关系却始终未能名副其实,“政社合一”的体制导致财产权利对行政权力的附属。即使后来所谓“三级所有”,也由于其内部各层权利界限的天然模糊性,构成了人民公社时代“平调”之风不绝于史的制度性原因。在每一级集体内部,公有财产的形成、支配及其收益的分配,普遍没有形成稳定的、有法律保障的规范,靠疾风暴雨式的政治运动充当集体财产的保护神,至少到了大规模的“四清”运动中就已看清了根本不可能奏效。事实上,“集体的、公有的财产关系”并没有普遍构成改革前广大农村的真正现实,相当一些地方,集体财产的劳动农民公有性质完全被侵蚀得面目全非。这当然无法使农民建立起对集体经济的基本信任,他们甚至不把集体财产看作是自己也有一份在内的共有财产。那时最通行的行为表现是:农民与“公共财产”相结合来从事劳动的积极性低落,集体大田的生产率差不多只及农民小块自留地的1/7—1/5;农民对社区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利益的兴趣和责任感没有持续培植起来;部分农民,只要有机会就同样参与集体财物的侵占和蚕食。

改革前的农村经济体制,对农民择业、迁移和改变社会身份的自由,也设置了种种束缚和限制。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前,农民招工、搬迁和谋生的自由还比较大,但随后发生了一系列逆转。50年代末的“大跃进”终于导致60年代初近2 000万人口重新回到农村,从此农村的非农化和城镇化基本停滞了。人民公社的口粮制度、工分制度和户籍制度都朝着严禁农民流动的方向完备起来,农民被强制束缚于他们生身的土地上。到了“用无产阶级专政来办农业”的时代,不仅农民改变社会身份的自由丧失干净,而且连农民怎样当农民的自由也在相当程度上遭到剥夺。此时的农民尽管“无产”,但绝不可能“像鸟一样自由”,结果对经济发展和人口素质的提高产生了深远的不良影响。

1978年全国农民人均年度纯收入为133?57元中国统计,1985,第9页。,比1975年增长60?62元,年平均递增率只有2?9%。同注①,第5—7页。是年约有2亿人口尚不得温饱。当时一个贫困地区的省委在一份报告中写道:过去我们不仅剥夺了农民的财产,也剥夺了农民的自由,这是造成农民贫困状况几十年改变甚少的两个重要根源。农民之所以至今还没有起来打扁担,主要是由于我党在战争年代与农民有过非常牢靠的血肉关系,后来又结束了战争,建立了人民政权,并给了农民几十年和平生活。但如果今后还不对过去的农村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农民终究会起来打我们的扁担。这篇警世之言的适用性显然超出了贫困地区的范围。

几亿农民的财产权利缺乏基本保障,身份自由受到严格限制,不能完全用意识形态方面对马克思学说的“误解”来加以解释。经济方面的根源是我国国家工业化面临的特殊困难及对解决问题方式的选择。工业化需要巨额资金的积累,在落后的农业国,积累的主要来源当然只能是“农民的贡赋”。贡赋可以是公开的,如日本明治以后的重租重税;也可以是隐蔽的,如价格剪刀差。中国选择的是后一种形式:采用农产品的国家定价形式,从农民手中低价统购,又对城市居民和工业企业低价统销,用以维持大工业的低工资和低原材料成本,提供不断产生超额利润的条件,最后又通过大工业利税上缴,集中起国家工业化的建设基金。宋国青、罗小朋。这就是统购统销制的经济内容。但低价统购总要引起农民的不满,由此采用的一系列配套措施有其内在的必然逻辑。

在生产领域,归并农民独立的土地权利,严禁土地流失以抑制地租对农产品价格上升的推动作用;限制农业劳动力流动,压低劳动的机会成本以维持农产品的低工资成本。

在分配领域,对农民一手低价统购,一手低价供应农用生产资料和无偿投资作为补偿;对城市的居民,则一手配给低价食物和其他福利,一手保持低工资。

在流通领域,实行购销的国家垄断经营,关闭市场、限制区际交易、严禁长途贩运。

统购统销服务于国家工业化的积累目标,形成一套相当完善的制度。它在农村的组织基础,就是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高小蒙,1986。

这样看来,改革前农民的权利和自由状态虽然很大程度上具有前现代化的特征,却是服务于现代化(工业化)进程的基本目标的。据估计,30年来在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形式内隐蔽的农民总贡赋为6 000亿元以上,这是中国农民对国家工业化作出的历史性贡献。

问题不在于农民贡赋的历史必要性,而在于贡赋方式的效率。统购统销制总的政策方向是抑制商品经济在我国的发展,但落后国的工业化却时时感到商品经济猛烈的冲动。原有经济体制非伴有意识形态和政治方面的高压不可,否则自发的商品经济浪潮足以改变早期国家工业化的经济流程。高强度的资源动员奠定了我国工业化的物质基础,但工业化成果的消化和工业化效率的提高却必须依托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见周其仁(1993)。在农村,剥夺农民财产和限制其身份自由对生产力的禁锢还在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创建之初就发现了,甚至在1955年下半年,浙江永嘉县就萌发了第一次包产到户的浪潮。尔后20多年时间内,“资本主义”批而不绝,“小生产势力”打而不倒,都从反面度量出原有体制仅仅是对经济生活内在矛盾的一种压制,而绝不是一种解决方式。囿于此期间国家政权的使用方向与社会体制的需要不相一致,甚至背道而驰,因此,改革没有可能成为现实。农民对人民公社体制的反抗,消极地体现在极低的农业生产率上:农产品供给的匮乏、农民的贫困以及国内市场的狭窄,成为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瓶颈。年积月累的现实似乎可以说明一切都是先天的自然:天气就是这样,土地就是这样,农民就是这样,农业就是这样,谁有办法去改变?

改革成为改变目前状况不合理程度的一面镜子。20世纪70年代末,首先在群众长期穷困不得温饱的地方揭竿而起并迅速见效的包产到户,才显露出种种问题原来有另一种解决的途径。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思想路线的鼓舞下,包产到户的潮流只用了两三年的时间便席卷全国,它像闪电一样揭示出一个基本事实:几乎全体农民都拥护对人民公社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1984年底,全国569万个生产队中,继续维系原有统一经营方式的不足2 000个,仅占0?04%,其余全部包产、包干到户。

包产到户并没有高举“改革所有制”的大旗。但是,承包产量从一开始就以分户承包集体财产(主要是地产和农机具)为必要前提。其结果大大刺激了总产出和剩余产品的增加,反过来又给了农民把归自己所得的剩余产品再行投资,并逐步形成私有财产的权利。承包集体财产与农民自有财产形成之间的内在联系,虽然很晚才引起注意,但回过头来看,这正是农村财产关系变革的起点。

随后,原有集体财产的存在形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它表现在:①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主要是几乎全部耕地,以及相当一部分水面、草场、山林、荒滩等,都已承包给农户独立经营,收益在农户和集体之间分成,承包的年限在1984年后普遍已延长到15年以上。1985年全国耕地价值20 000亿元,平均每个农户承包占有地产10 500元;② 另一部分集体的牲畜和大中型农机具等,经折价处置,实物流转到农户,折价款则留归集体,1985年末,推算已流转到农户的集体资产当在200亿元以上;③ 原社队企业的固定资产,部分承包给企业集体或经理(厂长)经营,部分作价折股归还生产队或农民,并吸收新的股份重新组成新的企业实体,部分折价转卖给农民个人。1985年末,全国乡村两级企业实体固定资产原值共750?38亿元,其中约90%以上已运用各种形式承包或折股。

改革重建了农户私有的财产权利。根据住户调查资料,1985年全国平均每个农户拥有的生产性固定资产、私人住房、手持现金和储蓄存款、余粮等项加总额为3 812?77元,推算当年全国农户总资产在7 000亿元以上。这部分财产增长最为迅速,按相同口径计算已经比1981年增长了1?68倍,年平均增长27?37%。

适应扩大经营规模的要求,在部分财产基础上,形成了一批超越家庭范围,但又截然不同于原有集体模式的新经济联合体、合作企业和私人企业等新的财产主体。1985年,全国合乎统计指标要求的新经济联合体共48?47万个,拥有固定资产48?81亿元。同年,由部分社员联营的合作企业、其他形式的合作企业等共拥有资产估值210亿元。此外,农村私人企业也正在发展,据对1985年全国129?3万个从事第二、三次产业的专业户的统计,其中每户雇请帮工、徒工8人以上的共18 169户,平均每户雇工10?97人。这批专业户实际初具私人企业的雏形,推算资产总额约为10亿元。

上述变化交织成一幅中国农村财产关系的新画面。为了有个总的把握,我们用来源不一,且精度都有限的数据勾勒出当前的总图景:农村财产总额为30 000亿元,其中20 000亿元地产为集体所有,农户独立承包经营;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共2 700亿元,其中农户拥有的占55%,新联合体占1?78%,原有集体占42?43%,私人企业占0?07%;非生产性住房共约 5 000 亿元,农户占90?6%。此外尚有2 000亿元以上货币及实物储蓄,农民家庭占60%以上。

现在农民的财产,大部分为非生产性的房产(占62?42%),生产性固定资产只占20?79%。在农户自有的生产性固定资产中,役畜、大型铁木农具和农林牧渔机械又占57?4%,外加一部分现金和实物,这些都必须同承包的集体土地相结合,才能从事生产活动。改革前集体通过统一经营和对收益的直接支配来实现对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现在主要通过获取农户承包上交来实现。1985年平均每个农民向集体上交的承包金额为10?79元,全国总上交为90亿元;加上全部乡村两级企业账面上交集体和利润67?73亿元(实际数额不限于此),集体年度的财产发包所得当在150亿元以上,比1978年集体提留(103亿元)增长了45?6%。因此,这场8亿农民深深参与其中的财产变革,尽管也不可避免地包含一些财产重分的因素,但其主流却是在迅速增长的财产总量中,形成新的财产主体。

肯定农民的财产权利,相应就要求扩大农民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在中国,几亿农村劳动力面对20亿亩耕地,经济活动的空间显然过于狭小。因此,扩大农民的经营自由,就不能仅限于扩大从事农业活动的自由,而必须扩大农民从事非农产业活动,进而扩大改革其社会身份的自由。1978年以后,中共中央、国务院陆续发布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逐步解除了原有体制对农民经营自由的重重禁锢。从肯定多种经营方针,明确社队企业的地位,承认多种所有制和经济形式的存在,允许土地转包,繁荣小集镇政策,直到允许农民进城经营各类工商服务业,甚至自理口粮落户,这都是过去几十年间不可想象的方向性改变。

1979—1985年间,我国已有4 577?2万农村劳动力从农副业活动转向非农产业活动;同期,城镇人口净增12 700万,此外还有约几十万至上百万农民作为流动人口常年停留于城市中谋求各种营生;农村年度外出的临时(合同)工劳动力达600万;城镇每年扩大就业中来自农民的约有100万人左右。就是说,近年约有1/5的农民改变了就业范围、居住地点和实际社会身份,使得他们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社会交往方式等多方面发生质的变化。1989年农村乡镇劳动力的分类已达12个大门类,其中非季节性和临时从事农林牧副渔业以外的劳动力占19%。这些在实际上已经扮演着新的社会角色的“农民”,只有两点还不同于原体制下的城市人口:① 没有由国家全包下来;② 还在某种程度上保留与土地的联系。但是,他们显然再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了。这标志着占中国人口80%的农民,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交换自由的职业和社会身份的自由有了显著的提高。

财产权利和身份自由,是包产到户变革中的两大法宝。它们唤起几亿中国农民对土地的热爱、对劳动的热情和对生活的憧憬。1979—1985年间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高速增长,不仅超出了自身历史的常规,而且超出了战后各大国的常规。促成这次超常规增长的条件很多,包括累积的物质条件、潜在的市场容量和财政因素等。但是,这一切,若无农民的积极性,都不足以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改革是我国农业超常规增长的真正秘密。这个事实有助于总结在农民占人口多数的国家里,如何从事社会主义事业的教训:无论如何不应该凭借政权的取得而去剥夺农民的财产和限制农民的自由。在社会主义时代,如果试图把农民剥夺成无产者,然后再强制其参加“社会主义建设”,那么,这样的主张必定要遭受到农民群众消极的、但却是最难于制服的反抗。无论哪里这样做,总要付出农村社会生产力停滞不前的代价。而任何地方只要敢于起来纠正剥夺农民财产的错误,都能在短期内获得巨大的经济和政治方面的矫正效益。

二、冲突和摩擦:农村商品生产的初级发展

农村多种主体的产生和财产结构的重建,农民随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显著提高变换社会身份的自由程度,要求农村商品货币关系必须有较大发展,才能合乎形势的需要。1979—1985年,全社会农副产品收购总额增长了2倍。如加上农民内部通过集市完成的交易额和乡村非农产品的出售量,1985年我国农村总的商品率已达到63?9%,农民人均现金收入占总收入的65?3%。目前全社会50%以上的购买力在农民那里,社会零售商品总额的60%以上销向农村。同时,全社会市场货币存量的60?42%也在农民手里。中国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还从来没有同如此大规模的商品交易和货币利用联系在一起过,这的确是一个历史性的飞跃。

有意义的是,农村商品货币联系的发展甚至也从财政压力中获得推动。1979年国家大幅度提高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这项重大的措施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但是,仅有调整性的处理还不足以解决问题。新提上去的农产品购价,不仅依然不能灵敏地反映农产品价值和市场供求形势的变化,而且由于维持销价基本不动,形成了财政上巨额的农产品购销倒挂。以致越是丰收,财政问题、货币问题和通货膨胀问题就越尖锐,这样悖理的现实给酝酿中的全局改革罩上了某种阴影。1984年末,农民提供的商品农产品数量达到了有史以来的极大值,而我国农产品的最大买主——国家,却陷于购不进、销不动、存不下、调不出的重重困扰之中。财政作为国民经济的中枢神经,发出了再不改弦更张,连过日子都困难的信号。

当时面临问题的实质,是人民公社微观制度改革的进展,同国民经济的整体体制发生了冲突。1985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宣布,全面改革长达30年之久的农产品统购统销制,从当年起结束粮食的统派购而代之以合同定购。这项决策的基础是1979年后农产品流通领域内业已发生的一系列改革:恢复集市贸易、以多渠道经商打破独家垄断、陆续放开绝大多数农产品的购价和销价。不过,粮食毕竟是整个中国经济运行的“高压电”,改革的锋芒指向粮食体制,比较起来,可说是改革史上最大胆的决策之一。

这就触及到了我国经济体制和以往发展战略的基础。统购统销的根本特征是以商品买卖为表,以国民收入的直接分配为里。分配寓于交换之中完成:农民每卖一份农产品,等于交出一份贡献;工人企业每买一份农产品,则等于得到一份福利。现在,表现的“买卖”要转向真正的市场等价交换,就不能不牵动全部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比较根本的利益,不能不导致整个经济运行组织方式的重大改变。

1979—1984年我国农业特别是种植业的超常增长,累积起相对充裕的农产品储备,这为改革统购统销提供了一个有利条件。但是,改革的必要性并非植根于“农产品多了”的基础之上。中国农业自然资源相对于人口的匮乏,已达到的农产品供给水平远低于发达国家以至于世界平均水平,都不是需要什么人耳提面命才不致忘怀的常识。而恰恰是我国土地资源的高度稀缺和其他农业资源的相对不足,才使这场改革比在其他国家显得更为紧迫和必要。道理很简单,因为在基本解决温饱问题以后,如果听任种种把福利补贴暗含其中的“低价食品”去人为地刺激需求,如果强制供给的领域从生活必需品的范围扩大到超必需品(如吃肉)的范围,那么,我国经济的中长期发展必将步履艰难。苏联、东欧某些国家补贴肉食供应,形成过度消费,以致在人均GNP 100美元时,恩格尔系数竟比西方国家同等收入水平阶段高出10个百分点刘运梓,1985,92。,这个教训值得记取。中国的土地资源相对于苏联、东欧更为稀缺,因此,在刚刚走出温饱阶段时大胆地在食品(特别是肉食)供求中引进市场机制,对长远的发展是有战略意义的,因此这场改革只有出台早晚的选择,而根本没有回避的可能。

更重要的是统购统销制把补贴的福利寓于“售卖”中实现,固然以廉价食品维持了低工资,以廉价原料保证了高额上缴利润,但它也歪曲了工业化过程所耗用的各种来自农业生产要素的真实价格,从而削弱了企业对要素价格变动的适应能力。这是导致全社会经济系统的无成本意识蔓延,经济效益太低的一个重要原因。1952—1981年我国经济的综合要素投入的年平均增长率高达6?3%。但附加价值的年平均增长率仅为6%,导致综合要素生产率每年平均递减0?3%。它说明我国原有体制虽具有极强的经济资源动员能力,但对高强度动员起来的资源的利用效率却极其低下。如果不通过对原有体制实行改革来根本扭转这个无法令人甘心的事实,我国的现代化是难有指望的。

改革毋庸置疑的必要性并不能自动保证改革的顺利成功。现在必须承认,我们当初对改革的复杂性预料不足。如果要对公开宣布改革统购统销体制以来的两年情况作个总的估量,那么是否可以说,虽然已经对旧体制产生了重大冲击,但改革的初级目标还未达到,尚未根除“回头浪”的威胁。

实践中有两类突出问题可能对改革的成败产生决定性的影响:① 一些农产品的购销“放而不开”,形成拉锯和反复;② 另一些放开了的产品面临过于剧烈的供求波动,形成市场振荡。前一种情况可以粮食为典型,初始设计的改革路子,是从废止粮食统派购入手,建立合同定购制予以替代。在1984年农民卖粮难,希望国家多购的背景下,这条路子走得通,当时最关键的条件,是市场粮价逐步下跌以至大范围低于国家实际购价。但问题恰恰是支撑这一关键条件的主要因素都在发生变化:财政补贴负荷过重需要减轻,农用工业资料价格开始大幅度上涨,农民对连续几年的卖粮难做出自发的减少投入、缩减播面的反应,种植业以外的致富的门路正在开通。这些因素的综合性结果,一方面是1985年春天的合同粮价平均比上年降低10%,另一方面则是同年夏秋之后集市粮价出现恢复性上涨。单从粮食供求形势来判断,这两个方面的变化基本正常,并未因此形成粮食供应危机。真正的危机发生在改革方面:当市价高于合同价时,农民就不再自愿订立合同,收购的保证程度一反上年形势而大大下降,但销售方面却毫无相应减少的可能。于是,“新体制能否保障供给”的“恐慌”由此先从销区发生,随后又波及产区。以财力提高合同购价,每斤粮食似乎只不过区区几分钱,但集中到任何一级财政都是一个大窟窿;用工业物资挂钩换购,实际兑现程度很低;靠乡镇企业“以工补农”,难以全局奏效。最不确定的因素是市场粮价的趋势,谁也不知道总的物价形势对它将会产生何种短期的和中期的影响。改革只能以不中断供给为边界,于是,只好对农民宣布定购属指令计划,不自愿也必须完成交购。从窗口出去统派购又从大门回到“合同”制身上。配套措施也是现成的,那就是在区域内限制集市(“先完成合同后开放粮市”),在区域间封锁粮食交易。不同的是,合同定购的数量比统派购更多,对品种的要求更严。这就是1985—1986年间,粮农普遍抱怨“合同比统购还统购”的由来。这是一种“放而不开”的情况。

另一种情况即剧烈的供求波动,相当普遍地发生于猪、菜、禽、蛋、果、水产和麻类等一系列业已放开的农产品身上。价格的猛涨猛跌在先,产量的陡起陡落在后,形成同一农产品品种严重过剩与严重不足的反复交替。某些消费替代弹性大的产品,受剧烈波动的影响较小,容易收敛(水产品);而那些替代弹性小的产品,过于剧烈的波动则易形成市场振荡,对供求双方都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

从两个方面看,改革都遇到了棘手的问题,需要寻找暴露问题症结并予以解决的形式。在这样的时点上,社会似乎一下子都陷入深深的反省之中:为什么要引进市场机制?为什么要遭受此种痛苦?一切好像曾作为改革的前提、早已解决了的问题,这时又重新像陌生人那样站在农民、各类商业机构、消费者和政府管理部门面前。如果在最基本的认识问题上得不到清理,以抓住深入改革的真正症结,那么,改革的热忱势必被挫伤,人们就可能有机会再一次听到旧体制在暗中发出的笑声:这就是“市场机制”的炼狱,还是回来吧。

三、市场表象及深层构造

区别商品货币关系的初级发展与市场机制的界线是一个关键。通常把市场机制描述为:① 生产者对生产不同产品的收益差别作独立选择和决策;② 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完全受自己的货币收入、信用和消费偏好制约;③ 各种产品分别占用多大比例的要素资源,听命于社会购买力的需求结构的要求;④ 供求的矛盾由价格变化来反映,并通过影响生产者和消费者诸经济行为来调节。弗·布鲁斯,1983。但是,我们应当进一步思考,价格信号能够如此权威地迫使全体生产者和消费者都作出如期反应,这需要什么样的制度规范、公行准则和组织载体等深层构造的条件。

从经济的事实来概括,市场的深层构造包括两大点。首先是社会经济的单元利益独立化为明确所有权,这是社会分工的发展和各种依附性社会关系解体的共同结晶。独立的经济人格构成商品交换普遍化的原动力,而只有受到法律保护的排他性所有权体系的确立,才能迫使全社会所有经济单元无一例外地通过平等竞争来谋得自己的利益,只有安分地经过平等的交易来完成他们之间的交往。明确而独立的所有权是市场机制最基本的构造。

所有权为了避免自身成为“法学上的幻想”,必须包含非常具体而完全的经济行为规范。这就是市场深层构造的第二要点:完备的商业法规。任何商品经济发达的民族都以极其完备的民商法规为其全部经济活动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绝大多数人都被严格训练成遵守契约原则来行事。没有这个条件,初级的商品货币关系只会造成不得利和侵权行为的普遍。脱离财产所有权和系统的商业法规,大谈“市场机制”甚至“市场深化”,是文不对题的。

因此,自由的价格及其对资源配置的权威作用,并不是由这种形式自身决定的,它取决于市场深层构造的特点。这段抽象论述也许有助于提示我们,价格形成的扭曲和价格调节功能的扭曲,都要从社会深层构造中才能找到真正的原因。

目前我国农村的基本单元是:农户,多种农民企业,各级政府及其经济技术部门。如果用改革前的状况来衡量,它们在包干到户后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异。但是,我们若用另一把尺子,即建立起能使价格机制对资源配置全面发生调节作用的深层组织构造来衡量,就会发现已有改革的成功基础并不牢靠。始于包产到户的经济体制改革,到了扩大应用价格机制解决流通问题的阶段,何以出现了步履艰难的局面,也许可以从下面分析中得到说明。

如前所述,包产到户之后,独立的财产权利的重建和自由决策权的获得使我国农户成为积极的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但是,它们普遍还有两个值得注意的特点:第一,仍保留不同积蓄的半自给性,1985年全国抽样样本农户总收入的34?7%和总支出的33?5%,仍属非商品性的。其二,经营规模狭小,全国平均每个农户的耕地面积不足0?51公顷,系全世界最小的农户之一。加上绝大多数农民家庭兼营多种土地产品、工副商业和劳务,因此,产品经营规模狭小。即使占总农户1?67%的种植业专业户,年度专业总收入也不过每户5 379?3元。这就制约了农户的如下经济行为:不能够对价格信号作出调整自身生产和消费的灵敏反应;多数农户对投入品市场的反应比对产出品价格的反应更敏感,只有少数专业性较强,规模较大的农户才相反;承受价格风波的实力很小,“赚得起,赔不起”是普遍写照,难以对价格的周期性波动实行所谓“逆风向调节”;环境信号一旦过于不利,多数农户就通过少买少卖、扩大自给性活动来自卫。这些行为都可以看作是合乎“舒尔茨假定”的,即农民也能在权衡长、短期利益之后,为追求最大利益作出合乎理性的反应。黄宗智,1986。农民行为的“不正常”,其实只是对环境不正常的正常反应。

于是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农户愈受独立财产权利的驱动去追求货币化的利益,它们对环境的要求就愈高。能否保持并发展一个不断满足农户日益繁杂需求并给予长久激励的环境,就成为包产到户变革后持续经济增长的最重要条件。

谁是满足这些要求的组织载体呢?首先是各级政府在农村的经济技术部门(包括生产技术、商业、金融等系列在内),这个系统无论从哪一个侧面观察,都的确是当前农村投入产出的“主渠道”。长期服务于统购统销制度的历史,生成其如下组织特性:高度附属于纵向的行政权力,完全实行行政命令的控制方式。为了保障供给,它既不需要尊重任何财产权利,也不需要遵循平等交易的规则。改革之后,初级货币化侵入部门系统,使其内部各系列各单元的利益相对独立化,形成追求多种目标(从完成上级下达任务、扩大商业性服务直到多得本单位奖金)的复杂动力结构。问题并不在于部门和地方各有独立的利益,而在于所有个别的利益是否遵守同一规则才能获取。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半市场化”的地方和部门利益,既有行政性垄断的权力,又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一旦环境发生对其不利的影响,它们可以超越一般商品生产者的行为规范,采取诸如强制命令、封锁市场、垄断性涨价、任意处罚甚至无理勒索等特种手段。组织构造上的政企不分带来行为规范上的行政活动混同于商业活动,这种状况的结果甚至使最正规的组织也无组织了。安徽某地一个乡税务所,为了从“大户”那里中饱私囊,竟明令其不准建账!这是农价改革以来,“生产者涨一分,中间环节涨三分”的重要原因。

作为抗衡,农民自行组织起来进入流通。1985年,农民商业企业共14?7万个,此外还有325万个城镇个体商业劳动者也帮了忙。但是,农民自组织的有效性一旦越出集市贸易的范围,外部风险陡然增大,相应便显示出经营规模、经济实力和内部组织特性等多方面的不适应,无力在大商业环境中争得应有的稳定份额。所有自组织从事大商业活动的交易费用极高,这或许可以解释,农民流通队伍为什么多半只能在价高利大的经营项目中有所作为,而难以为生产农户提供稳定的、大规模的产前产后服务。1986年统购统销改革遇到障碍,农民自发的商业组织中不仅没有中流砥柱,反而数量急剧减少。

问题并不到此为止。农户通过“中介”走向市场,而市场的那一方则是城市居民和工厂。在这条长长的通道上,价格对农产品供求双方的调节强度极不对称。城乡体制原先就有重要的不同,加之城乡改革的不同步,使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货币化程度率先提高,但国家与城市居民及工厂关系的货币化程度实质上仍然很低。重要的农产品如粮食、棉花等大部分仍由国家负责平价包销,因此,不论生产者价格发生多大起伏,销售数量和价格都可不作任何反应,其他产品如菜、猪和某些工业原料,销价虽然放开,但由于城市企业职工和城市居民都居于极强的谈判地位,能够把他们受到的价格压力传导到企业和事业单位,或者导向工业品价格更大幅度的上涨,或者导向国家财政。财政也并不是压力的最终承受者,它通过内部(中央与地方)分担、向银行透支、转移开支(如农产品提价后相应减少对农业的财政性投资)来分担压力。一旦这几种方式都不足应付时,就由政府出面重新指令农民完成低价供给。在这种不对称受压的价格改革传导体系的背后,就是城市经济体制的组织构造依附于行政权力的企业和由国家包下来的居民。传统已结成了巨大的既得利益的惯性,改革在这里的步履比在农村还要艰难。

农价改革的压力直接、间接地传回到刚刚欢天喜地的农民身上,这才是我国经济改革风险和压力默默无闻的承受者。农民固然得到了一部分农产品价格上升的好处,但马上又在工业投入品价格的更大幅度上涨和形形色色中间费用膨胀中得到了回报。计量研究表明进入1985年后,农村居民产生的国民收入与其最终使用的国民收入之间的系数发生逆转,这不能不减弱农户对技术创新和积累的兴趣。根据抽样调查资料,承包农户及其各种组合(包括私人企业)已成为农村生产性投资的主体。但是,农户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占其总支出的比例,却在1983年达到了顶点(5?7%)后开始下降,1984年为4?7%,1985年为3?8%,1986年前3季度为3?43%。更值得注意的是,农户在温饱满足之后,一旦退回到自给性经济中以避免市场风险时,传统农村文化习俗就很容易地吞噬它有限的积累能力。1985年,湖北荆州地区每个农户用于请客送礼与人情往来的金额平均达200元;安徽凤阳县农民办红白二事的花费差不多比5年前增长了5—10倍。全国而言,与1985年市场波动问题同时尖锐起来的农业投入问题,绝不像肤浅的观察所表明的那样,仅仅是个量多量少的问题。

统购统销改革中的反复,甚至也动摇着农村现有改革最重要的成果,即承包经济的巩固和稳定。承包经济是既包括公有财产(地产和社队企业),也包括农民部分私有财产的复合权利体系。但是,迄今为止,承包经济内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缺乏明确的法律性规范,许多最基本的权利经常遭受着各种形式和不同程度的侵犯,得不到切实有力的保障。比如,耕地承包权多半是依仗其“人人均分”的特点,才使它受到非规范的保障。即使这样,与其密不可分的种植自由权和产品出售权,也因为第一步改革的不顺利而时常遭到形形色色的任意性很强的干预。在耕地承包收益分配中,“苛捐杂费”日多,承包者负担太重。此外,农户家内人口的变动对耕地长期承包产生着经常的压力,其后果将导致耕地的进一步细分或重分。这个致命困难又同土地承包权的流转规则没解决有关。这一切都使耕地承包长期不变的政策目标无法用制度来保护,反过来,它又将从根基上动摇着中国农村经济应用价格机制的进程。

如果要对改革的困难作一个简洁的分析,那么,我们的结论就是:包产到户提高的生产效率,因缺乏全面的深层构造改革,正在遭到交易费用急剧上升的抵消。人们常常奇怪为什么现在东西多了反而价格越来越贵,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近年“硬东西”(产品)的生产固然增长了,但“软东西”(把产品和要素转化为商品的市场组织和规则)却相对“供不应求”。交易费用的膨胀大大减少了农产品大规模等价交易的可能。

力量对比显然无法保证农产品价格改革的直线进攻。“双轨制”由此产生,它的本意是逐步逼近改革的目标模式——充分的价格机制的形成。在过程中以指令性购销保住经济大局的平稳,其余部分则推向“市场决定”,借以发育新机制,培植替代力量。然后通过此长彼消,导致价格机制的全面形成。但是,“双轨制”包含的深刻矛盾不应回避。行政指令计划与市场价格机制能不能在统一的经济生活中像两道铁轨那样并行不悖、安然相容,迄今为止还只是一种愿望性的假设。从农产品价格改革的经验事实来看,两者之间的冲突倾向比共处倾向更强烈、更现实。国家统购渠道之外的集市贸易早已存在,但它的稳定性发育却时时受到限制以至被关闭。不仅如此,行政控制系统还可借口农产品供给无保障而不断扩大自己的权力,以大大增强这些机构的谈判地位。与此同时,这个系统保障供给的责任却自动缩减,任何市场压力随时都可以向财政和农民转移;“市场轨道”始终只能作为补充,难以发育成替代系统。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在作为过渡办法的“双轨制”时期,及时发动深层构造的改革,放弃这方面的努力,“双轨制”不可能自动走向价格机制的全面灵验。

四、改革的重新定义:从组织创新到制度创新

深层改革遇到的困难不是借用某种技巧就可以快速解开的。因为当我们进入到深层构造内来观察问题时,又发现缺乏有效的现代商业中介组织来不断降低初级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所带来的交易费用上升。确切地说,农价改革遇到了组织危机,而这方面不像农户家庭经营那样,有现成的传统组织资源可供我们利用。

我国在组织资源方面所接受的历史遗产是一种两极的构造:中央集权制的政府和家庭宗族。两极之间,既缺乏社区或地方自治的传统和经验,也从未出现自由市民为主体的城市。庞大而复杂的行政系统通过非官非民的乡村一级而与分散、孤立的家族相联结,缺乏有效的中间组织,而呈现出一种特殊的脆弱性。行政垂直系统高度集中国家资源不断创造的辉煌业绩,总以日益膨胀的管理费用为代价。一旦越过家族所能承受的界限,控制就失效和陷于混乱。新中国成立,我国一改一盘散沙的旧貌,实现了空前的统一,这是自19世纪以来,从未有过的有利政治条件。中国基本上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动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国家工业化方面的突出成绩。三十多年的历史表明,中国有很强的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见周其仁(1993)。,这在一般的发展中国家里是难得的。国家政权在党组织的帮助下深入到了乡村范围,破坏了在乡村地主基础上的旧的等级,通过对新组织的建立,家族和血缘关系也受到很大的抑制,从而高强度地动员了大量的地方资源。但是,这种从中央到地方最基层的新的组织结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协调和控制过分依赖于垂直的行政系统,在权力过于集中时,也严重束缚了地方和基层的主动性和活力,使控制和协调的成本增加,效率下降。另一方面,由于这种调控方式使我国的组织结构十分单一,层次虽然不少,但这些中间层次缺少利益的独立性,在组织内部和组织之间缺少职能分化的机制,因此在分权时,各种组织很难通过相互协调的自组织过程来改善社会整体协调的能力和效率。“放—乱—收”周期性地重演并不是放的决心不大,而是我国既有的组织资源严重不足,认识这一点对把握农村深层改革任务具有决定意义。

新组织的要求几乎从责任制刚刚开始实行时就萌生了。从农户耕地连片、换工协作、合购耕牛和机械到形形色色的新经济联合体,自组织过程一直在进行着。原来完全隶属于政府的各农村经济技术职能部分,也迈开政企分离甚至“恢复民办”的步子。一系列经济组织都进行了适应性改组,同时又重建了一大批形式各异的公司、协会和中心。经济发展内在的压力已推动人们投入积极的组织创新。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迄今为止,农村已有的组织创新基本上还局限在非正规组织领域内花样翻新。这里所谓非正规组织,系指无须明确行为规范,同时各成员对规范遵守与否也没有统一的社会性强制为担保。这种组织在现实中,就是以血缘、邻里、亲友、“门路”等初级社会关系网络为依托,以“人情”等特殊媒介(而不是货币和法律这样的一般媒介)粘合起来的,它们具有极大的灵活性且非常容易产生,所以几乎遍地都有。这种组织的局限是:选择对象受天赋条件约束极强,无法在更大的范围内优化;组织的内部关系主要靠初级的社会规范来维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交情”和个人道德,因而极不稳定;组织的社会地位得不到正式的确认,使外部世界对它难以产生稳定的预期。这一切都导致非正规组织领域内的创新成果无法积累,不足以承担大规模节约组织费用和交易成本的重任。

改革在正规组织领域内至今没有获得实质进展。这个领域有两个特征:第一,组织成员的行为有统一而明确的规范;第二,各成员违反组织的行为规范,要受到社会强制性的处置。如前所述,我国虽有强大的正规组织传统,但其中的行为规范及约束体系,却长期惟一地服从纵的行政隶属。脱离行政权力系统就不正规,这差不多已成为我国一个不成文的“宪法”。这种正规组织类型的单一化,正是深入改革的主要障碍。农村改革以来,“政企分开”的纲领终难实行,关键是我们的“企业”一旦与政府分开,除了到非正规组织领域内寻找血缘、人情关系等等非正规的保护和承认(如个人、家庭承包),再也没有一个可容它作为正规组织存在的空间了。我们民族的历史上,还从来没有为既超越家庭宗法关系的羁绊、又不依附于行政权力的独立经济组织,提供过正规保护和约束规范的记忆。仅有坚决的放权决心,是无法弥补这种先天性的缺陷的。

非正规组织领域的变革达到一定的临界点,也产生出正规化的内在要求。因为明确而统一的行为规范及对遵守规则的强制约束,是任何从事大规模商品交易组织的必要条件。这时它们也感到了没有“第三空间”的痛苦,正规化只好到原有的纵向行政隶属系统中去完成。这样农民在非正规组织领域里的大量创造,如基于独立权利的合作或联合、合伙人企业、“股份公司”、民间金融和各种横向联合等,一旦有了正规化的要求,首先就要完成“挂靠”,即为自己找到一个行政上级。新组织幼芽非牺牲自己商品经济的特性才能合法化、正规化。所以生活中老有新东西产生,但总是老也长不大;长大了的,多少就变了味。无论何种形态,用经济分析的语言来讲,就是都无法大规模节约交易费用。

市场机制的全面而大规模运用,为什么同正规组织领域内超越传统的创新密切相关呢?这就要联系对市场经济发生过程的重新认识来回答。事实上,前文论及的市场深层构造的两大支点,即独立的财产权利和契约基础上的商业法规,固然能够支撑起古典的市场,但随之而来的市场纵深发展,又对所谓“以均衡价格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设置了时空限制。价格形成及供需双方的反应调节过程,都要花费时间。时间有价值,信息要有代价,这就是“交易成本”概念的由来。亨利·勒帕日,1986,9。市场的空间范围越大,经济过程越复杂,交易费用就越高,古典市场也随之成为一种代价昂贵的构造。同注①,第11页。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失灵”。为了克服这种失灵,各种市场组织的发育被提上了商品经济的现代化历程。企业是最早一种内部不用市场规则而用命令、计划和等级制,但又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组织。最简洁的解释是,企业节约了交易费用。罗纳斯·科斯,1937。随后,一系列企业间的“中介”组织更有了长足的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大大更新了“生产劳动”和“分工”的种类和内涵,创造了股份公司、现代银行体系、证券交易所、批零市场、期货交易直至信息服务网络等一系列新组织。它们的共同特点是以节约交易费用为存在理由,同时又不破坏市场深层构造的基础。这方面最重要的制度创新是企业法人制的确立,它使任何节约了内部组织费用的大组织,都享用早期市场制度对个人财产权利提供过的那种保护。

早期市场分散的小私有权经过组织发展成大私有权,它把市场关系推向全球的同时,也以垄断、技术停滞和通过对小私有权的侵犯造成巨大的社会不公平,危害到市场机制本身。“政府干预经济”的时代到来了,它导致税收、金融和财政等制度的又一次创新,不仅全面更新了市场机制的规则,甚至对绝对的财产权利——主要是大私有权——也作了使之不再完全排他,但仍由法规明确这种不完全程度的限定。这一切已对现代各国市场经济打上共同的烙印。不过,市场与组织之间的博弈并未因此结束。“政府干预经济”带来投资冲动锐减、福利病盛行以及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引来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尖锐批评。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决不仅仅是这场世界性博弈的旁观者。我们应当从中得出对自己有用的结论:第一,市场的深层构造并非一经生成就不再变化,它一直没有停止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的演化;第二,较高级的市场组织形态中包含着其低级形态的最基本规定,如股份公司扬弃了绝对排他性的私有权,但明确界定其不完全性的所有权却依然得到保持;第三,基于明确而不完全财产权的商业法规,比之于早期的体系要丰富得多,但它仍然是统一的、对所有当事人的行为都具有社会强制的约束;第四,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组织的个别经验中,包含着人类解决关于自己经济生活方面困难所积累的共同文明财富,只要善于借鉴,后进国家能够直接面对极为丰富的“组织规范”,有可能对如何建立本国市场的深层构造,作出更优的选择。

从这样的角度来思考深入农村变革的方向,我们就不能满足于仅仅在非正规组织领域中日新月异的创新。改革的重点必须移向正规组织领域,而全部关键则要在这个领域里创建起能够接纳摆脱了非正规组织和行政隶属这两种传统约束的新经济组织的制度规范,为大规模节约交易费用、彻底完成统购统销改革铺平道路。

依据现有的认识,能够支持新的正规经济组织空间确立的根本基础,还是市场深层构造的两大因素:包含有现代内容的财产权利体系和完备的商业法规。在这两个方面展开工作,对中国都具有某种超经验性的和极不确定的风险,这里只能简略地涉及某些关键性的困难。

在财制权利制度方面,第一个根本问题是所有制的法律表现是否只是具有形式的意义。理论经济学似乎已经养成撇开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去谈论“本质”问题的学术偏好,但中国的问题恰恰是各种所有制都极度缺乏自己的法律表现。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制的革新变化得不到相应的法律肯定(如农村承包经济牵动几亿人的根本利害,但至今仍无一个完备的法律),倒退性变化也就难以制裁。

第二个问题是如何对待财产形成中的“非劳动收入”。任何国家更无须说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非劳动所得”在财产形成中的权重过高,都会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不良影响。但是,何谓“非劳动收入”,比如经营活动和商业性“中介”活动是否可算“劳动”,以及怎样确定各种不同劳动的量,都有大量的认识混乱需要清理。在商品货币的形式下,“非劳动收入”如银行利息是和股息等构成了商品生产的重要组织媒介。现实中货币关系的迅猛发展已经使红利、股息、租金(包括地租)等一系列“非劳动所得”的形式在事实上得到应用,如何在社会观念和法律上对待这个问题,成为我国财产制度确立中的一个敏感的方面。市场经济的经验表明,对“非劳动所得”加以法律程序,如征收所得税的限制,这样做的管理成本显然要小,问题是我国如何应用这种经验。

第三个问题是如何确立公有财产的权利体系。这同目前仍隶属于行政权力的“企业”独立化密切相关,集体公有财产的成立、估取、收益和流转的法律细节规定和程序的有效性,取决于它们对各个成员个别利益的承认方式和对真正合作的鼓励程度。全民财产(如国营粮食企业)的权力不完全性如同股份公司不完全的私人属性一样是明显的事实,但不同规模和不同产业的全民财产不完全性的程度差别,用明确的法律语言来规定是一件困难的事情。还应考虑到,对不完全国有财产权利的法律调整,甚至在最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也缺乏完全成功的先例。

在商业法规方面,首当其冲的是理顺利益关系与建立市场规则的先后顺序问题。流行的看法是利益不理顺,规则就建不起来。但没有规则,利益恐怕永远理不顺。比如目前从省到乡级政权都拥有的封锁市场权,如果不先通过一个简略的“反封销法”来加以初步约束,那么,即使是“双轨制”策略也未见得真行得通。在各种规则中,如何约束财政向银行透支的程序,以及限制行政权力施行任意的超经济强制,对于市场关系的确立最为重要;其次,如何为日益活跃的信用经济提供简便而有效的法律保障,也显得格外紧迫。从初级商业信用到高级的金融往来,对于旨在节约交易成本的新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无疑有重要作用。但是,缺乏严格的法规容易导致连锁毁约甚至欺诈横行。当务之急是对从事信用活动的当事人设置资产审查和担保的程序,防止传统无组织势力利用信用手段危害市场和公众利益。在更广泛的基础上,我们必须从清理最基本的商业活动规范做起,如从事买卖活动,必对社会负有维护公平竞争的种种义务,抑制“无商不奸”的传统习俗对改革中不规则扰动的放大效应。总之,这里需要大量的建树,而缺乏文明商业的传统和经验,没有清醒的、倾向坚决的舆论与对商业道德的基准的支持,专业人才的稀缺和几乎社会性的对“规则”的轻视,必然构成这方面的重重障碍。

从组织创新到制度创新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多样化和规范化的关系。为了冲破旧有体制及其价值观念的束缚,多样化的改革实践显然减少了风险,提高了成功的可能性。同时,中国幅员辽阔,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也是多样化改革模式的客观基础。不过,对多样化的肯定不能超出合理的限度,因为整个旧体制的交替过程,总在较深层次上有一些共同的问题,要靠共同的制度和组织规范才可能真正解决。如果找出的似乎是仅仅只适用于一地一时的答案,那么,这种解决方式就难以制度化,难以向更普遍的范围推广,进步的速度可能因此大大减缓。对于具有极强的中央集权统一倾向的我国而言,地方模式也属于非正规组织领域,因此,前文的观点在这个问题上也是适用的,只在非正规组织领域内允许创造和突破,否则永远不会得到制度性成果。例如,目前包括温州模式在内的各个地方模式都尚未完全解决明确的财产法权体系的问题。因此,所有地方模式的稳定、巩固和继续发展,都应进一步面对在深层构造中具有同样性质,因而也需要同样的解决原则才能解决的问题。丰富的多样的个性中所包含的内在稳定的共性,是农村深层改革中十分值得注意把握的命题。

最后,我们特别强调借鉴。比较现代化的研究表明,现代化关系大规模变革的阶段,都包括两个基本的革新过程:转化,即改造在现代以前已经存在的特质;借鉴,即参照适用于自己的模式建立新的制度和价值标准。区别在于,那些已具备现代化主要前提的国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转化;而缺乏某些必要前提的国家,转化的机会较少,借鉴的必要性就相应增加了。中国在全球现代化过程中的落伍,与拒绝借鉴和学习有极大的关系。因此,善于独立地借鉴一切有用的国际经验,显得格外重要。正像马克思主义绝不是背离人类文明大道的产物一样,实践中的社会主义也没有可能闭门在孤寂中完成自身的创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着手进行现代化的国家都面临大量的新知识,这些知识简直无法像19世纪末的日本那样在一代人的时间里加以吸收。中国人应当睁开眼睛看人类文明已提供的创新成果,实行勇敢的拿来主义。在借鉴中保持民族的一体性而不使社会解体,这对促进接收现代文明知识具有更大的意义。西里尔·E.布莱克等,1984。后包产到户阶段是创新的阶段,面临着十分繁重的深层构造改革的使命。8年成功的改革给它以鼓舞,而停顿下来舍弃前功危险,则给它以鞭策。

*本文于1986年10月完成初稿,12月完成修改稿,参加撰稿的除本书作者外,还有戴小京。文稿经发展研究所诸多同事讨论、修订,曾以“发展研究所综合课题组”名义发表于《经济研究》,1997年第1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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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的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版。

[7] 弗·布鲁斯:“社会主义经济和运行问题”,《社会主义经济模式问题论著选辑》,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8] 亨利·勒帕日:《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9—11页。

[9] 罗纳斯·科斯,1937。

[10] 西里尔·E.布莱克等著:《日本俄国现代化》,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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