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路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陕西西安灞桥梁家街村的土地被当地政府征用,村民对赔偿标准、拆迁范围和安置方案等问题不满,遂推举三位村民为代表,开始不断上访,最终这三位村民因上访被绳之于狱。如题《三人组织百余村民在陕西省委前聚集获刑》,这就是最近来自古都西安的消息。
因征地而导致地方上的府民冲突,这几年来已经司空见惯。冲突的两造谁强谁弱,也不言而喻。结合本月上旬新华社的报道“安徽砀山县领导率警察强征村民土地引冲突”,可以推知,土地纠纷中的府民冲突,在“大概率”甚至“全概率”的意义上,总是农民权利受损。该报道虽然没有报道农民受损的具体情形,但他们一次次上区、上市、上省、上京去上访,可见情形严重。和砀山农民不同的是,砀山许多村民都被行政拘留过,当地政府解释为“妨碍公务”;西安不然,它是以司法方式送农民进高墙,这样更可以形成震慑。
土地权利是农民最基本的权利,但这项权利实在很脆弱,它根本抗不起政府的一纸行政令。何况砀山政府要拆迁,甚至带上了警察,说是防暴。村民和警察、权利和权力,到底谁是暴呢。殊不知,警察和权力,天然就是暴力性质的,尽管它有它的合法性前提。因此,走遍世界,都是权利不敌权力,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只是法治体制,权利虽然弱势,但可以寻求救济,正如同另一种体制则缺乏这样的救济管道。不言而喻,法治社会能够救济权利的便是司法。司法是权利可以申张正义的地方,也是权利得以保障的最后的生命线。但,本土的问题在于,征地拆迁之类的纠纷无以诉诸司法。笔者由于写过这方面的评论,不止一次接到本地和外地拆迁农民寄来的材料和哭诉电话。笔者听得内心发抖,但无能以助,只好建议他们上法院,而他们又总是说法院不受理。也正因为如此,他们(比如西安灞桥的农民)才走上行政上访的道路。结果,这条道路也走不通,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使得自己的三位代表吃了官司。
这是一个对比,农民为土地找司法不理。可是同样因为土地形成的冲突,权力找司法,一找就灵。我们现在的司法,范属行政权力之下。行政权力习惯上把司法不是看作第三方,而是我方,是我方构成的一个有机部分。因此,行政之于司法,如身使臂,如臂使手,如手使指,这种情况必然导致司法不公。当权利把司法当做自己的最后的救济时,司法必须中立于权力,否则它是在行驶行政意志,而不是主持公正的法律意志。就这次判决而言,三位村民代表犯的是“非法集会罪”。原审法院的判决认为,三位被告人“在其代表村民所反映的问题被答复后,仍感不满,但未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反而多次组织、策划百余名村民集会,且未依法到公安机关进行申请并获得许可。”拆迁要的是公平,而不仅仅是答复。如果未至公平,则等于没答复。什么叫“正常渠道”,法院受理最正常,可是这条路走的通吗。走不通而上访,本身就很无奈。这三位村民作为被推选出来的代表,由他们组织上访,合情合理,不应成为构罪理由。至于“未依法到公安机关进行申请并获得许可”,那么,是未申请,还是申请未批准,报道语焉不详,两者却大有区别。
关于非法集会罪,可见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关键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可是,我们看报道:“集会人员拒不离开,长时间滞留、聚集在陕西省委、省政府、西安市政府的大门附近和信访接待室外,致车辆行人出入受阻、秩序混乱,严重破坏了党政机关的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尽管法院使用了“严重”的判词,但事实不过是车辆行人出入受阻。根据国家集会游行示威法,严重应该是指“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可是这些行为,村民并没有。因而“严重”一词不过是你说严重就严重的主观形态了。至于三位之中的一位被判四年,我个人认为是脱离当时客观情形的。
如果略迹原情,我非常同情这三位村民的遭遇。如果法院可以受理涉及土地问题的府民纠纷,还需要他们到政府门前去上访吗,他们本来应该是去法院的。至于法院为什么不受理,这不但是问题的症结,也是近年来社会群体事件频发的一个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