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劲:移民投票的“观”与“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16 次 更新时间:2008-11-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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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劲  

作为一个移民人口的大国,对于新入藉公民的选务安排成为美国上至总统大选下至地方公职人员选举中最重要的事项之一。尤其是对纽约这样的移民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而言,如何尽快地吸收新入藉的移民进入社会政治生活,不仅是各级政府的要务,更是一些热心社会改革事业的NGO草根组织的主业。也正是移民人口的选举参与问题,成为我们在纽约的大选观摩活动中的一个重要主题。

10月24日上午,按照事先的约定,我们赴美观摩2008年美国总统大选的一行六人来到了位于曼哈顿下城区哈德逊街99号办公楼12层的“亚裔美国人法律保护及教育基金”(Asian American Legal Defense and Education Fund)办公室。按照“基金”执行主任、美藉华人Margaret Fung女士的介绍,他们这个基金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推动已经加入美国国藉的亚裔人口积极参与美国政治生活,行使政治权利,参与选举投票。作为更具体的项目操作,这个基金组织以很大的精力动员和培训志愿者,争取和申领各种资金和捐赠,负责向亚藉选民提供具体的信息,包括,如何保证自己的选票能够得到正确的计数,如何在不懂英文的情况下通过他人的帮助进行投票,以及如何在发现投票舞弊时进行投诉;利用书面、口头、电话和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提供多种亚洲语言的翻译支持;对亚裔选民的投票行为进行科学调查和研究,发布选举年的调查结果,等等。从基金组织的主任介绍、其他书面报告和材料以及办公室的各种情形来看,“亚裔美国人法律保护及教育基金”会的工作似乎是卓有成效的;至少在关注亚裔选民这一角度来判断,基金组织的目标明确,方法具体,因而,成绩也是相当明显的。

更有意思的是,基金组织为了使我们更好地理解他们的工作,又特意安排了我们参加他们的实际活动。在两位青年志愿者的带领下,我们来到了纽约州法院大厦新入藉移民宣誓的现场,我们在场外支起了工作台,摆放了用四种语言印制的选民登记表。除了英语和西班牙语之外,还有中文、韩语。完成布置之后,我们溜进了会场,一位法官正在对这一天进行入藉宣誓的240多位移民致辞,尽管没有听到前面的内容,也不知道具体的程序。但可以看到,这位法官正襟站立,表情严肃;讲话语调激昂,抑扬顿挫,态度诚恳地“谆谆教导着”在座各位。他说,今天对于在座各位而言是个伟大的日子,对于这个国家来说也是一个伟大的日子;这个国家增添了新的公民,各位在座者获得了新的身份。而作为新的公民,参加投票既是你们承担的义务,又是你们背负的责任,更是你们享有的权利。尽管2008年选举年的选民登记工作在纽约已于两周前截止了,但你们还是应当尽快完成选民登记,以便于今后可以参加公职人员的选举投票。可以说,这位法官穷尽煽情之能事,力图在入藉宣誓这个特殊的时刻大力宣讲公民知识,给听讲者留下最深刻的印象。

果不其然,宣誓后的“新公民”们,大约有近1/5的人,来到我们的工作台前,索取选民登记表,当场填写起来,履行选民登记手续。看得出来,这些盛装出行且心情激动而表情带有几分自傲的“新公民”们,在填写表格时态度相当认真。当日宣誓的有15位华人,我们遇到了其中一位长者,他本人刚刚完成宣誓,而太太也随同前来观礼。当我为他应邀递给他一份中文选民登记表后,他表示说,要把表格带回家中,填好后再寄送回来。作为同济大学的退休教师,他是因女儿留居美国工作之后开始申办绿卡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申请入藉的。按照他的说法,投票是件大事,必须认真对待;他很想有机会参加选举投票,这是行使自己作为公民的权利。

一般而言,加入美国国藉的移民,须首先持有绿卡,并在美国生活若干年以上;而相对于美国公民而言,绿卡持有者,除了极少极端情形下无法得到国家的有效保护和支持以外,其实在其他权益方面、特别是经济生活方面并无明显的差别。而惟一最明显的差别,也许就在于政治权利与义务区别。绿卡持有者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参加公职人员的选举投票。如果说,西方民主政治起源于“无代表权,不纳税”,那么,现代的美国政治制度却在移民问题上留下了“只纳税,无代表权”巨大的灰色空间。然而,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无论是作为能够当上代表的被选举权,还得能够得到代表的选举权,都必然与投票的法定资格相关。而这必须是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的结果。但也是在这里,我们在当天晚上的一次聚会中,又听到了一个奇特而又真实的故事。

这是一位在曼哈顿移民诉讼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朋友所讲述的发生在三年之前的案例。事关一位华尔街年薪40万美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我们姑且称他为“华高管”。作为一个从小随父母进入美国、又在美国读书的德裔侨居者,这位“华高管”很早就拿到了人称“绿卡”的长期居留证。但在“911事件”后的爱国情绪影响下,这位高管突然发现,他还没有加入美国国籍,爱国情感无处着落,也不能参加从地方到纽约市、州和全国的各种选举投票。于是,他开始申请加入美国国藉。对于“华高管”这样的华尔街精英人物来说,入藉原本并不是一件难事。但问题却恰好出在投票问题上。

在申请加入美国国藉的申请表上,有一个问题是,你是否投票选举过美国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的公职人员选举。按照美国法律,非公民是不能参加投票的,因而这个问题列在申请表中看起来似乎是个陷阱。一般人都会直截了当地填上“No”。其实,在美国的官方表格中,这类问题统称为“NOs”问题,不必认真对待,却不能含糊处理。例如早先美国的签证申请表上“是否参加过旨在颠覆、反对和攻击美国的行动?”就是这样。“华高管”当然就填写了“No”,并且在申请表末尾的“我保证,以上所填均为真实情况,绝无假话。如有假话,甘愿接受美国法律的制裁。”之后,郑重签上的自己的名字。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华高管”终于接到纽约移民局某位官员的约谈通知。在照例向这位移民官员举起左手宣誓:“我今天所说均为真实情况,绝无假话;如有假话,甘愿接受美国法律的制裁”之后,两人开始聊了起来。当逐项审读申请表来到上述那个“陷阱”提问时,华高管突然想起来一件事,于是就对移民官说,1980年中期,他正在美国读高中四年级时(美国中学学制是初中两年、高中四年)恰好年满18岁,也正好赶上总统大选年。于是,就随着同班同学注册登记为选民,在大选日那天一起到选举站投了票。移民官听到这段回忆后大吃一惊,接连追问下去,终于弄清了全部情况。

但正是根据“华高管”的回忆,移民官却当场拒绝了“华高管”的入藉申请,并且把“华高管”告上了法庭,罪名一是移民申请资料有欺诈行为,这是指“华高管”的书面申请与面访谈话中对“是否投票”的问题回答不同,其中有假,违背说真话的誓言;二是曾经以非公民的身份违法投票,有干预美国内政之行为。

入藉申请被拒倒也罢了,法院传票到手可是大事。“华高管”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求救。律师事务所竟也是第一次面对这种情况,细审之下,发现罪名无可辩驳,只能接受;而按照美国移民法,这种情形的刑罚结果则是驱逐出境,永远不得进入美国。按照一般的律师辩护策略,这种情况下的辩护理由包括:在美国有美藉直系亲戚,其出境会使美国本国人的利益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其回国会受到本国政府的迫害。(这正是许多中国非法移民申请绿卡时的理由)但律师事务所却发现,“华高管”国藉所在的德国政府不会对“华高管”有任何迫害,其父母双亡且在美国未婚未育。这样,为“华高管”减刑的理由竟也荡然无存。律师事务所百无一能,束手无措。据说,在法官最后宣判驱逐“华高管”出境的判决后,在结束了正大程序,关上了庭审专用的录音机后也对“华高管”说,你这样的人物很精彩,但我也是爱莫能助。

过了没多久,“华高管”就收拾好所有的个人物品,启程回到那个久已疏远的祖国了。当然,以他的资历和经验,他在德国无疑还会得到极好的工作。但这段经历却不能不给他留下深刻的印象和记忆,毕竟,连专门从事移民诉讼的律师事务所都会将此事看作是经典的特异案例,同人之间也纷纷调看相关案卷,一饱好奇之心。

从对“亚裔美国人法律保护及教育基金”的参与观察到听闻“华高管”的故事,我们不由得会有这样的感慨:无论是鼓励和支持移民群体参与政治生活,行使投票权利,还是移民人口实际使用投票权,套句中国式的熟语来说,都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尽管我们所看到的只是一个典型的场景,所听到的只是一个极端的例子,但其间所包涵的意义却有共同的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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