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往者祭,为来者鉴——
“杨佳案”:对中国司法文明与法治中国的思考
倘若依然按照传统中国的政治与法治思维来看待/对待“杨佳案”,似乎对待这样一位“按律当崭”者,就不必太过于追问司法过程与细节了,这可能就是传统中国人的一种心态与当代中国司法陋识习惯所在。似乎杨佳袭警案中六名无辜致死者和其他致伤者的血就能说明一切:血债血偿,自古天经地义!“杨佳死有余辜”,其他似乎就不重要了。这就是“杨佳案”快审快断后,目前呈现的状态的一种社会潜意识根源。似乎人们对司法十日上诉期的短暂与烂殇也不必太在意?!
但是,北京奥运后的中国面对的却是另一番境况与现实问题:如何继承弘扬奥运普世精神与当今世界文明准则,来面对与解决中国的国家社会诸多问题?其中,司法文明与否,无疑是法治与正义中国建设课题中的“重中之重”!在此一大背景下,中国当局面临的大难题是:如何让懈于忱坷,百年中国司法之病得以根治?若要真正想让世界看到不一样的真实中国的“另一面”,实践现代司法文明无疑是一大挑战,这使“杨佳案”有可能成为新的关注焦点与试金石。
为此,以现代文明法则与司法准则的新型法治观,要求与审视“杨佳案”的司法审理程序与全过程,成为既正当合法、又合情合理,皆非常必要。因为,如果不能让造成“杨佳袭警血案”背后的真相大白于天下,以警示来者。人们有充份理由质疑:这样的残案是否会持续发生?不法警察们的恶行是否会再造“下一个杨佳”?
若从本案第一审以来,所暴露出来的,被法律职业者们和大众质疑的,司法程序公正问题和审判细节的正当性问题等等,却直接镯及到大陆中国司法公正与法治状况的深层次关键问题:如何真正以现代法治的基本规范和司法文明标准,来规制限约司法部门行为,对如此“案情明显”的案件进行公开公正的审理,及防范司法过当与可能的酷刑一类的司法人员报复性违法惩戒行为的发生,并可能造成本案背后致因淹灭,等等。正成为本案的焦点。
显然,在本案对被告杨佳量刑适法并无太大争议的情势下,如何实践现代法治精神,在保障被告的合法权利与人身不受侵犯与虐待情况下,搞清楚犯案动机等事实,无疑成为本案的一个重要关键所在。这不仅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祭奠无辜者,既能让被告服法,又能令社会大众信服。从而使真正公正的司法社会启示功能效果得以展现,并获得文明与否的一次检验或证明的机会。所以,此案审判前,法律界众律师们的呼吁/函 [1],就是一个原本就应该引起有关当局与法院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值得社会大众思考的重要议题!他的深层意义在于:中国法治与国家文明,需要当下的司法文明行动来体现与证明!值得社会大众来关注与为之努力争取实现!
而“杨佳袭警案”正是这一特殊情势下的特殊案件:据信“杨佳案”是有关方面为北京奥运计,而推迟至奥运结束后即刻审理的大案。那么,在北京举世瞩目的奥运之后,在中国有机会让世界感受到中华文化社会文明的另一面之际,“杨佳案”的审理及其所表现出的无疑将是大陆中国另一个“真实面”。就此,人们完全有理由期待和要求其:必须最大限度的呈现当今中国所必须有的“法治与司法文明”!而这又不言自明的提出了:中国司法究竟如何遵循当今世界最基本的法治规范与司法文明的基本准则!来公开公正的审理“杨佳案”这一问题。
显然,“杨佳袭警案”,他的关键已经不是杨佳该不该“受死”的问题。而是,社会大众所关注与关心的,“杨佳案”的真相与背后的致因;或言是杨佳疯狂袭警的动机与如此惨无人道伤及无辜者生命的根因何在?如果,法庭不能就此让真相呈现于世人,不能让杨佳及其律师将其真实动机与背后的原因昭告社会,那么,这样的司法公信与文明何在?当代大陆中国的法治文明又何从谈起?
从“杨佳案”的过程与情节言,对于这样一位精神原本正常的青年,并无深仇大恨,却又变得如此“疯狂”,必定是“事出有因”,这和绝大多数人们相信其必死无疑一样,是一个勿庸质疑的问题!同样,由于此案直接关联的是,他是在受到了怎样一种“警察行为”之后,产生如此以命相拼的冲动而冒死以身试法的呢?显然,这是公正的司法绕不过的问题真相,以及需要澄清揭示,并必须给社会一个交代的法律职责所在。
法庭有责任与义务,让杨佳及其律师陈述事实真相,以昭示司法公正,并惩戒不法者和警示来者。这既是任何法治社会对司法的基本要求,又是伸张正义,惩戒不法,彰显国家社会文明的不二法门。对此,任何权力者都没有隐瞒真相,欺骗大众,枉顾是非的“权力”。由此,才能显示出现代法治的真精神与惩戒不法的司法社会功能,并令社会大众信服。
所以,真正的“公开,公正的”依法和严格按正当的法定程序审理“杨佳案”,并确保被告的基本权利,反而成为司法文明与公正与否的焦点与关键所在!目前,“杨佳案”一审判决及其审理过程中的问题,及其后续上诉高院程序是否能够正常进行?与高院如何对“杨佳案”进行死刑确认与核准?无疑是对大陆法治/司法文明与司法系统公正性的一大考验!人们有充份理由:拭目以待。因为整个世界都在看!当今世界真正法治的精髓与基础,就在于司法的公信力与要能够使人们信服!以祭往者,以启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