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兴:发展与协调:平等视域中的生境伦理构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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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兴 (进入专栏)  

摘要:为全面促进发展与协调的真正统一,须构建一种生境主义伦理。这一生境主义伦理所敞开的当代方向,是必须通过调整技术的方向与目标、调整存在发展的体认态度、改变人们的行动方式和生存观念,来实现重构“人与天调”的整体生态道德。为此,重新确立人与生命平等的伦理通则和需求优先于欲求、生态优先于利益、关爱优先于法律的基本原则,创建地球、自然、生命、人互为体用、共生互生的伦理判据,构成生境主义伦理探索的奠基工作。

关键词:生境视域 生态行动 整体生态道德 伦理通则 生境主义伦理

3、生境视域下的伦理方向

世界是在生生之境中敞开自身,生命是在生生之境中创造生命,人类亦在生生之境中谋求存在发展。“存在发展”是近代以来人类的中心课题。然而,近代以来的存在发展意识、观念、追求,几乎都只滞留于政治-经济和科学-技术领域,其关注的主题是财富增长速度和物质幸福程度。斯里兰卡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戈弗雷.古纳铁雷克指出:当今世界各国的发展“视野中没有政治与宗教-文化成分”,更重要的是缺少伦理价值引导,“当前的发展思考不愿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其最终根源在于一种片面的和不完整的认识体系和知识结构。在人们所宣扬的发展战略中,始终是追求物质福利,在首位的是发展的社会-经济成份。这种偏向的基础是关于社会变革的欧洲意识形态和产生于产业革命的认识体系,而把社会与人的经济主义观推向至尊。”[1](P251)确实,自近代革命以来,被日益完善起来的庞大知识体系,以及支撑该一体系的知识结构,是以傲慢物质霸权主义和绝对经济技术理性为观念基石的,并形成以物质霸权主义为行动纲领、以绝对经济技术理性为行动原则的社会-经济至上观,它把人类推向了“独眼巨人”的道路。在这种独眼的烛照下,人类成了只靠面包生活的存在者,人的存在意义这一面被逐渐废弃。但不容怀疑的事实是,一个人为了生存,必须意愿生存,一个人的生命如果没有意义,又怎样能意愿生存呢?有意义的生存才是人类一切需要中最基本的需要,一旦要谋求有意义的生存,就需要价值判断,就进入价值领域,必须伦理的引导,面对畏惧和神秘,接受宗教激励。唯有如此,才可开辟全面、健康的生存发展道路。

生存发展,是我们每天都面临的问题,它以各种不同的形式赋予给我们的日常生活,使我们只要存在一天,就本能地追求一天的发展。当然,我们所讲的“发展”,已不单纯是社会-经济至上论意义上的物质发展观、技术发展观和以此为本质规定的社会发展观,“发展”的本质含义是人类追求生存创生机会,谋求创生性地存在于天地之间的权利、德性、能力、品格,并使这些存在发展的权利、德性、能力、品格得到不断提升与完善。这种创生性存在方式,不能理解为以对物的开发为主题而征服自然、改造自然、控制自然,而是追求人的世界性存在之心与灵的回归与厚重。因为以物为主题的发展观,本质上是发展暴力和对暴力的发展,并激发我们运用巨大的暴力力量去摧毁一切美好的和有价值的东西(比如对生命之母的大地的征服,对土地的蚕食、对森林的砍伐、对山川的改造、对河流对大气的污染、对文化遗产的破坏与消灭等等)。所以从根本讲,这种暴力性发展却在无声无息地削弱了我们自己,比如说气候的逆生化、空气的严重污染、生养人类的肥沃土地一天天变成钢筋水泥或乱石,化学药品和化学杀虫剂的普遍使用,使我们生活在一个有毒的和癌变的海洋之中,我们的生活已经没有清洁、卫生、健康之源。约伯曾这样询问:“是谁关上海洋之门,.......规定了海洋的界限?.......谁能够倾倒天堂里的水囊?”(《约伯记》)回答只能是我们人类自己:我们的行动决定着海平面的高低,改变着降雨的过程和每一滴水的目的地;我们的意愿和作为铸造着我们的生态状况,是天堂还是地狱的生活,全在于我们自己的意念、欲望与行动。

调整技术的方向与目标 我们一旦要秉持这样一种拒绝地狱、迈向天堂之路的存在发展理念,必须启动天赋的高贵理性来调整我们自己的生活蓝图与行动。

首先,我们必须面对现实和未来而在技术的层面上做出整体上的调整,这是我们谋求新的存在发展之真正起步。这种调整调整可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调整技术的发展速度和技术的运用范围,其目的是把技术限定在人的一般智力层面,把技术的运用限定在工作范围。今天,我们已经进入技术化生存的时代,这已经不可避免,面对此,我们所要做的,就是要把这种技术化生存的模式限定在一定的范围,给我们的生活世界,给我们的未来世界,留下一块非技术化的、自然生存的空间地带。因而,技术调整的直接目标和努力方向,就是使我们努力保持或创造一种能够缓冲与协调技术化生存模式,使之获得自然化生存的生活天空。为此,所需要做出的整体上的技术调整,必须朝向第二个方向努力,即对技术的发展方向和技术的发展目的予以合目的性的调整。这种调整应该追求实现人类的整体利益和人类的生态利益,前者意在于强调人类利益的世界化;后者意在突出人类利益的生命化和生境化。也就是说,技术的发展方向必须突破社会-经济至上,技术的发展目标必须走出单一的人类物质幸福论,应该追求生命个体与个体、个体与整体的共生与互生,为实现地球、物种、生命、自然之间的整体生态利益而努力。

具体地来讲,调整我们的技术发展方向,就是要着手解决化学杀虫剂、化学清洁剂对地球生态的危害,改变化学式生存方式,使之由自然化生存方式来代替,从而实现对温室效应的消除,使整个自然世界、使我们的人类世界,重新恢复自然生存方式的活力,使气候恢复自然的韵味,使空气拉动自然的弦律,使阳光流溢自然的清醒,.......技术将不再是征服的工具,而应该成为弥合一切生态裂痕的努力方式和应急工具。因为从根本上讲,生态状况,尤其是自然生态状况与人间的道德指向之间,无可回避地构成了对应关联和互动效应。比如,我们的工业化进程意想不到地促进了气候变暖,温室效应产生;而气候变暖却使整个自然生态产生了许多意想不到的裂变,比如生物的繁衍活力增强等等。自然生态的裂变,必然影响到我们的生存,因而,我们不得面对此而有所行动,这些行动背后所蕴含的,恰恰是对伦理信仰、道德信念、价值尺度、行动原则的修正与改变,其根本者,恰恰是对自然和生命的伦理看待,即这种人对自然的征服意志,最终落实在对自然界生物的反抗的回应,就是强化对自然界生命的征服意志、毁灭意志。这种征服生命、毁灭生命的意志一旦取得了合法化,就向四周扩散,最后指向了人本身,那就是人对人的残暴,人对人性的残忍,它通过政治压迫,通过战争机器,通过政党间的倾轧........而表现得淋漓尽致。比如,作为对变暖的天气的回应,我们不断地增加农业杀虫剂的用量,扩大化学杀虫剂的范围。杀虫剂的普遍施用,却又严重地蚀化了水源,使地球上的水质十分明显地变得极易发生退化,最后自己也被圈进了杀虫剂的施用范围,并无形地成为杀虫剂剿杀、消灭的对象。这样一来,人无时无刻不生活在杀虫剂之中,我们吃的蔬菜、粮食,我们喝的水,我们吸的空气,无不含有有毒的化学物质。但我们却容忍它,并适应它,杀虫剂杀害生命,致毒生命,变成了合法化,我们人自己被这些有害的化学物质予以慢性杀害,也成为合法化。生命对我们这些把技术带来的一切都看成是合法化的人来讲,已经失去了知觉,完全麻木了。我们所唯一关心的,除了眼前的经济利益、钞票、财富、感官享乐,其它什么都不重要。这就是我们今天的生命伦理与生活道德。

我们今天所持守的这种生命伦理观、道德观,恰恰是如罗尔斯顿所讲的那种错读生命支撑系统的愚蠢的生命伦理观、道德观:“未来的史学家会发现,20世纪的一个奇特之处是人类知识广博而价值判断却很狭隘。人类对于世界从来没能像我们现在这样,知道得这么多而评价得这么少,无怪乎我们会面临一场生态危机。贬低自然的价值而抬高人类的价值无异于用假币做生意。这样的做法导致了一种机能失调的、独断的世界观。因为我们错读了我们的生命支撑系统,我们变得不适应这个世界。我们给自己找理由说: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并没有规范性结构,因而我们想怎么做就怎么做。随后,这种观点潜沉到我们的思想的深处,成为一个看不见的说服者,默默地左右着我们的伦理观。”[2](PP196-197)从根本上讲,我们之所以错读生命支撑系统,在于我们错读了我们人类自己,错读了我们人类自己的生命支撑系统。由于这种错读,使我们不断地用双手制造出生命系统的紊乱和自然生态的恶劣:自然生态的恶劣,来源于人类以自己的方式,把自己的本性变得日益恶劣。人类本性之所以变得十分恶劣,从表面看,这是政治问题;但从本质上讲,则是人类伦理理想、道德观念和行动原则的恶劣,即恶劣的伦理学观念和恶劣的道德蓝图,作为一种最内在的精神信念,把人类引上恶劣地谋求生存的张狂之路。在这条道路上,技术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为,技术本身的功能与跨时空的力量,把技术开发与空间征服紧联系一起,使技术发展与物质霸权、经济理性融为一体;更重要的是,技术的强大开拓功能和征服效力,使它实际地配享了造物主的神圣与权威,人们由此将自己的主体权力、存在理想、自由追求等都押在了技术身上,技术成为了人的主人,人沦为技术的奴才。所以,调整技术的发展方向,其最终达到的目的是调整技术与人之间的颠倒的关系,把这种颠倒了的关系重新颠倒过来,使人成为技术的主人,使技术成为弥合生态裂痕的有效方式,使人的生存展开不断实现其生命的合目的性。

调整存在发展的体认态度 世界是由生命创构并构成生命得以展开生存的平台,而生命始终既是利益欲求主体,也是利益创造主体,更是利益占有和消费主体。所以,世界是一个利欲化的生命世界和生命化的利欲世界。利欲之于任何个体生命来讲都不是孤立的,它始终是整体的和生态的。因而,任何个体生命在其生存利欲谋求活动中,对自身利益予以最大化考虑的同时,亦不能忽视其他存在者的利益;也不能因为自己有能力谋求自身利益,就可以把自己的利益置于其他生命存在者之上。如果这样的话,生命所处就不是生境,他只能沦为生存的死境。

客观地讲,自从我们拥有“人”的称谓而成为“人”,就具备了特别的存活能力,我们不是运用生命的本能智慧来判断周围环境是生是死,然后同样以生命的本能智慧做出生存选择的行动,并为其选择肩负生与死的责任-----这是其它所有生命都能够做到并始终在做的事情;我们作为人的独特性,在是于拥有了超越生命本能智慧的理智、理性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以及对行动及其后果选择承担或选择逃避的能力。因而,我们既可以选择天赋生命的合目的性方式来展开生存,也可选择人力意志的目的性方式来展开生存。如果是选择后一种方式,我们只能成为私意的生存者,因为眼前那一己私意会遮蔽我们的心灵镜像视域,使“看”成为私意本身。这样一来,对生命世界、对千姿百态的地球生命、对神秘浩瀚的自然宇宙,我们将一无所知。一旦这样,我们只能把自己孤立起来,最终沦为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的狂妄征服者。这种只以其自身私意而谋求征服的欲望或行动,只能开辟“死境”。《管子》曰:“人与天调,然后天地之美生。”(《管子.五行》)这里的“美生”,可以理解为和谐的生境,完美的生境。天地和谐的完美生境,必建立于人与天的协调。在这里,人与天协调,讲的就是人与万物生命、人与地球、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利益协调。

协调,永远需要节制,没有自我节制,永不可能有协调。在生命世界里,节制是最实在的节操,亦蕴含着最实在的伦理精神和道德原则,这即是生命间的平等精神,亦是生命间的共生互生之相互自由精神:人与天调,然后天地之美生,不是征服,不是残酷的生存竞争,而是完全平等和相互自由的精神所生成出来的生命理性:节制与克服。“真正的享乐主义者须要极大的节制;通过极端的怀疑,才能导向确实;节操不意味着无知,而意味着知道罪恶,而且克服罪恶;服从自然,我们才能征服自然。”[3](P55)服从自然,就是按照自然的法则来对待自然。自然的法则就是共在互存和共生互生法则,就是生命的互为体用法则。“人与天调,然后天地之美生”,讲的是人与自然宇宙、生命世界只有按照共在互存和共生互生的法则而协调生存,才会相互获得完美的生境。这是当代人类存在发展所须努力达成的共识。

改变行动方式和生存观念 比尔.麦克基本在《自然的终结》中指出,“自然已经终结,它的逝去是那样的沉静,那样地意外。自然的终结,使我们再也无法回到我们先前所熟悉的那个自然世界,同时,也使我们曾经讨论过的所有的基本改变都不可能那样从容。如果自然的终结发生在将来的话,或者是一种可以阻止的可能性话,事情将会大不一样;然而,自然的终结不是发生在将来,而是发生在新近的过去,发生在现在。自然的终结是一个未知的陷阱,由于它的不可预测性,由于它可能是酷热,也可能是干旱,或者飓风肆虐,所以是极其可怖的。安全的匮乏将使我们讨论的那些基本改变――例如,深度生态学的选择,极其迅猛的第一个原因,这将使生活变得更加难以预测,人们将不得不放弃传统的未来保障的方法。”[4](P202)自然的终结要求我们刻不容缓地改变自己的积习,重建一种新的行动方式和生存方式。这种行动方式和生存方式,就是以牺牲“我们一定程度的未来的安全,使宇宙其它部分的利益得以表达。......如果为了这一仁慈的时刻,我们曾经储存了这一种精神的话,那么,可以确定地说,现在就是把这种精神付之于行动的时候了。”[4](P202)重建我们的行动方式和生存方式,需要一种新的精神,这种新精神乃天赋于我们的生命之中,它就是自然法精神:自然法精神蕴含了“自然为人立法,人为自然护法”的思想。我们将这种精神付诸行动,就是践行“人为自然护法”,就是为护卫自然法则而牺牲自己的眼前利益的利益谋划行动。这种行动是每个人的事,是所有群体的事,是整个人类的事,并且是决定整个人类每个人生死的根本大事。因而,“我们不得不从现在做起,仅仅是少开车是于事无补的,除非是作为一种声明、一种方式,使其他人――许许多多的其他人――少驾车,大多数的人不得不被说服,而且是很快地被说服,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4](P202)

为此,我们必须去唤起一种普遍的社会行动,这种社会行动将不再是以物质、财富、权利、地位为主要内容,为追逐的目标,而应该以生态、和谐、平衡、简朴、生长为基本内容的。这种社会行动叫生态行动(ecotage)。

生态行动就是追求生长,实现生育:我们的一切行动都应以促进我与你、我与他、个体与整体、自然与人的共同生育,协调生长为体现。因而,互为体用、协调发展、和谐生存,这即是生态行动所应该达到的共同目标。然而,要真正实现互为体用的共生与互生,我们必须学会从自己做起,克制欲望,过简朴的生活方式。简朴的生活方式,应该是我们人类的崇高生存品质,它基于自然的法则对我们的天然教化。近现代以来,由于我们对创造物质财富之能力的崇尚,使我们迅速地淡忘了这一属于人的最伟大的生存品质。今天,我们必须重新恢复我们的简朴生活方式:我们可以把花费的金钱省去一半,我们可以在住房、享受、吃穿等财富消耗方面节省一半,我们的生活仍然是过得相当的奢侈。我们需要重新改变我们的物质生活方式,改变以物质财富为绝对形式的享受观和幸福观,自我培养起这样一种生活信念:过一种简朴的生活同样是美感的、幸福的;过一种简朴生活,其人生生活同样是有无穷的魅力的。古代人类在荒茫甚至敌对的自然包围中,仰望熟悉的天空、俯视息息相生的大地,他们感到舒适、和谐、幸福和美不胜收;而粗野的火篝、寒冷的北风,则洋溢着更多的亲情,因为它把人聚集在了一起,让心共同跳动,而不是像现在,过于奢侈的物质生活将每一个人锁在钢窗铁门的牢笼之中,人与人之间老死不相往来。简朴的生活方式是使人性重新回复于和谐、宁静、平易的体现。自愿于简朴生活方式,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讲不是没有能力达到,而是不符合我们现在的高物质消耗的欲望。自愿于简朴的生活方式,首先要面对欲望,并在面对中重新体验、认知、克制欲望,在此基础上重建我们的生存信念体系。“我们的欲望是无穷的。没有任何东西迫使我们在将来过那种谦卑的生活,我们可以自由地选择其他的生活,一种抵抗的道路,并看看将会有什么事情发生。我们最终必须做一件事情就是立即减少对矿物燃料的使用,我们需要这样做,以便我们在将来可以选择任何其他的自然。如果我们愿意生活在一个永远远离自然的世界里的话,我们就没有必要削减我们的物质欲求。妄自尊大和谦卑这两种选择,为我们提供了适应温室效应这一沧桑巨变的不同的方式。它们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两种选择。”[4](PP188-189)

我们是继续自己的妄自尊大,还是重新恢复生而拥有的谦卑与敬畏,这决定着我们是走向死境还是开辟生境的分道口。过去,对物质的绝对欲望已经把我们引向了妄自尊大的死境之道,所有的生态境况都不利于我们更好地生存,因而,我们面临的是无可选择的选择,即抛弃妄自尊大,抛弃无限欲望-幸福论信念,抛弃由此而生成的那些根深蒂固的甚至是卓有成效的伦理理想和道德原则,开创新的伦理理想和道德方向,这就是通过我们的生态行动而创构 “人与天调”的整体生态道德。

创构 “人与天调”的整体生态道德,其根本前提就是改变人定胜天的唯我主义伦理信念体系。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人定胜天的唯我主义伦理信念体系,必须确立起既促进经济增长、又促进“人与天调”的生态前景。这个生态前景即是,为改变我们的生境,重新回到我们与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互为体用、共生互生的生活世界。改变的的目的在于重建,即重建整体生态的价值导向系统和道德规范体系,平等地尊重所有生命的存在权利,平等地尊重一切存在者的存在权利。因为,人永远不是万物的尺度,在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是里,人与万物生命只能是互为尺度;人也不是世界的主宰和自然的主人,世界因为生命而呈现自身,世界的主体只能是生命本身,所有形式的生命都是世界的主体,自然的主人只能是生命。人只是生命世界的一员,他与生命世界中的所有生命形式具有同等的地位,配享同等的权利。人,既不高贵,也不低贱。所以,在这个万物平等的生命世界里,人要成为人,只能以一种谦卑、朴实的心态,回归人的本来状态:我们之中的每个人都是一个动物,我们就是动物。这不是一种耻辱,这应该是我们的骄傲。以此,我们才会尊重所有生命的存在权利。世界上所有生生命存在的权利都与人的存在权利一样多,人类并不比任何动物要高贵:平等,永远是这个由生命组成的世界的惟一尺度。

当用万物平等、生命平等的尺度观来审视我们已有的道德观念,就会发现许多的谬误。比如在过去,善良的人们一直认为鳄鱼是魔鬼创造的,这恰好揭示了人们对生命世界的生命的评价完全以其能否对人有“利”为准则,然后以人的强权意志赋予该种生命以道德标签,因而,几乎所有动物都在人的强权意志道德视域下被判为了好或坏、善或恶、美可丑。然而,人对生命世界的意志判断,最终不能变成生命世界的生命事实本身,也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生命世界的生命存在方式。因为诸如鳄鱼这样的动物,无论我们怎样强加给它“邪恶”等道德咀咒,但它们作为一种动物生命实体,仍然是以自己的方式而快乐地存在着、生活着。原因何在呢?因为它们生活的地方,是由我们所有生灵共同信仰的伟大造物主所分配的;因为它们的存在方式,仍然是由我们所有生灵共同崇敬的伟大造物主所赋予的。这个伟大的造物主,就是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本身,就是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自身所蕴含和涌动的伟大整体创化力量本身:它就是世界的上帝,因为它使这个不断生成的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充满了自我主持的创造活力和秩序力量;它就是生命的上帝,因为它赋予了每种生命形式----无论是躯体庞大的还是弱小的,也无论是性情野性的还是温顺的-----一种野性创造活力量与理性秩序力量之对立统一的内在张力,使它们作为生命实体而生存于大地之上和宇宙之间,始终是有限度的。所以,虽然在我们看来鳄鱼之类的动物凶猛和残暴,但在上帝的眼里它们却是美丽而善良的。

整体生态的新道德观所蕴含的内在的道德原则,就是平等:生命平等,这是其它一切平等的基石。确信生命平等,首先须确认人自己就是动物:我们起源于动物,我们最终还是动物。唯有承认自己是一个动物时,我们才获得对“生命平等”的确信,才可能“找到回家的路”,才可能重新回到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的家园之中成为这个家园中的一员。

确立人本动物观,并不是降低人类的存在地位,也不是诋毁人类的尊严,而是恢复人类的本身形象,回返人类的本己生存命运。伦理生态学强调“自然为人立法,人为自然护法”,其实,在这个命题中,“自然”与“人”之间不是对立的,而是共生互生的和互为体用的。这是自然与人之间的动态生育关系。但这种动态生育关系必须建立在其自身的静态构成关系基础上。自然与人之间的静态构成关系即是整体与个体的关系:自然乃生命的整体形态,是生命世界所有生命汇聚的整体存在形态;“人”乃生命世界中的具体的个体生命形态。“自然为人立法”,即是生命整体为生命个体的立法;“人为自然护法”,即是个体生命遵从生命的整体存在法则。个体始终是整体的实存形态,具体地看,人亦是具体的自然,“自然为人立法”的命题在其微观尺度上,也可以理解为“人为人立法”,但这个“人”绝不是单纯的文化的人,而是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中的“自然人”。因而,“人为人立法”的前提是:人必须遵从其自然“整体”并符合自然整体的自身限度。人与自然之间的这个静态构成法则,总是要纳入动态生存的运动进程之流中,构成互为体用的共生互生法则:“自然为人立法,人为自然护法”,就是自然为人(以及所有生命)确立互为体用的共生互生法则,人(及其所有生命)必然遵循其互为体用的共生互生法则而谋求生存。从根本上讲,人类的存在并不目的于自身,而是为了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的完整存在。所以,人类的存在应该是合目的性的存在,这个合目的性是指合于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之存在的目的。相对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而言,人类的存在和生存,应该合于其世界性存在,合于存在的整体生态性。因而,人类应该成为地球的看护者,成为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的生命存在形式和它的未来状态(当然也包括人类自己的未来)的守护神,这才是人类确实充分的真正目的。只有具有这样一种性质的目的,人类才称得上是最理性的生命存在者。

4、确立生境主义的伦理原则

平等:从自然社会到制度社会的生境伦理通则 人是世界性的存在者这一存在事实,本身就展示了人的存在具有双重指向,并获得双重存在扇面:人的存在横贯自然世界和人的世界;人的存在性敞开交错于以生命为主体的自然社会和以人为主体的制度社会。把这两个世界和这两个社会联结起来,形成一个始终处于待生成的宏大生境之中并使之相互生生不息的力量,就是平等。平等,既构成了人与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相共生与互生的平等,亦构成了人有机地融合自然社会和制度社会,使之生成为全境式生境的伦理通则。因为平等来源于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那野性狂暴的创造力和理性约束的秩序力的对立统一张力,也就是说,平等建基于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的整体创化力量的内在博弈,是其野性狂暴的创造力与理性约束的秩序力的博弈所达到的动态平衡态。这种由野性狂暴的创造力与理性约束的秩序力之博弈所达到的动态平衡态,构成了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中的一切生命存在和生存的终极平台,也构成了一切生命存在之个体与个体、个体与整体之间构建开放创生的生境提供了根本的行动准则与限度原则。

伦理学必须关注生境问题,必须获得生境视域,这就是伦理生境主义。伦理生境主义,这是伦理学的应有之义。如前所述,“生境”作为一个生存论概念,绝不仅限于人、人类的视域,同时具有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之生存论视域,因为“生境”的本原意义是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的,在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里,所有的生命如何既以自身为主体又以自身为构成条件因素,既以自身为目的也以自身为手段地谋求生生之道,这即是生境。因而,“生境”作为一个自然生存论(或曰宇宙生存论和生命生存论)概念,所蕴含的伦理诉求即是整体生态论。这一整体生态论所蕴含的内在价值张力,却是由互为体用的共生与互生论所生成;把互为体用的共生与互生论和整体生态论融统贯通而使之构成“生境”概念的内在生存论灵魂的,则是生命平等的伦理原则。

自然的神圣法则,最终都必将落实为生境的构成内容,并通过生境而成为生物世界所有生命的生存法则。因为任何生物的生,都要以其他生物为其求生之“境”(平台),并且还要将自身构入其中,使之成为求生之生“境”的一个因素,否则,生物所面临的只能是死境,而非生态。这是一切生命生存的自然伦理朝向和自然道德规范。由此来看,伦理学的生境主义,其实就是伦理学的自然主义:唯有当伦理学获得自然主义的生境视域时,它才可构成真正对人和其赖以生存的生命世界都有用的伦理学。

在自然状态下,生命的生存化展开,必然以其(“自然为生命立法,生命为自然护法”)天赋的本能智慧而谋求生境主义方向:生命的平等共生与互生,必然通过互为体用的方式而得到展开与实现,这即是生命世界的本原性生境伦理。

人,也是在自然状态下展开其生存的,他也必须把自己的天赋本能智慧作为其文化的本质规定和文明的目标方向,追求“人与天调”的生境主义生存。这种生境主义生存论,不仅是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的平等共生与互生,也不仅是生命世界中的所有生命在平等平台上互为体用,而是要在此基础上追求“人与人调”的生境主义生存。“人与天调”的生境主义,既是人作为自然生命的生境主义,也是人作为文化的人的生境主义。作为前者,人必须与自然宇宙、生命世界及其一切生命存在者互为体用、共生互生;作为后者,人必须与他人以及由所有人组成的社会互为体用、共生互生。人与人、人与人所组成的社会之间,要真正构成互为体用、共生互生的动态关系,必须绝对平等,必须以平等为绝对价值尺度与行动原则。在这里,“平等”是一个指向生存行动领域的实践原则,它具体指涉三个领域,人的文化领域、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追求文化生境、政治生境和经济生境,这是实现“人与人调”的三维方向。

人是自己的文化创造者,由此人一直把自己放大为文化的存在者,并误认为我们只生存在文化的世界里,而按照文化的规则在创造自己的世界。这种文化主义的视域,既蕴含了一种文化死境主义认知模式,也散发出一种极端不平等的文化生存观。

这种极端不平等的文化生存观,首先表现在抬高文化的价值,把文化看成是人类摆脱自然主义和野蛮主义的真正体现,热烈地追求文化价值,被视为是人类不断开拓文化的唯一动力与敞开方式。由此忽视了文化的真正来源和伟大原动力,形成对文化的考察,丧失其应有的价值维度,这就是历来的文化学研究滞留于空洞层面,无法进入伦理领域而获得实在价值判断的根本原因。人来源于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的伟大创化,文化永远是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的“生境”主义智慧的人质化呈现。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的生境主义智慧,才是最伟大的智慧,唯有它才使世界的生命河流奔腾呼啸,才激活人的生命的灵魂,使人这种动物萌生人质化倾向、意识,获得人质化的心灵镜像视域,从而生育创构出文化。文化因其自然的生境智慧而获得诞生,文化的存在与发展,必以自然的生境智慧为引导,以生命平等为伦理尺度和行动原则,唯有如此,我们才可能使文化与自然相共生,才可在文化的观照与创生进程中获得伦理价值判断。

这种极端不平等的文化生成观,铸造出了一种孤立主义体认模式与思维传统。我们总是习惯于采取一种民族主义的或大国沙文主义的文化态度,这种文化态度生成出一种等级论文化观。在这种等级文化观的支配下,文化的存在与发展,不是获得一种意识形态化的社会学解释,就是进行一种心理主义的历史学解释。其实,文化的诞生,始终先在于民族或国家,人这种生命对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的生境智慧的生生不息领悟,才使文化产生其特有的魅力。民族和国家意识进入文化,确实使文化获得了特有的民族个性和意识形态特征,但这并不能以此取消文化的普遍本质和共同的价值诉求:民族、国家、时代等等之间可能形成通道,获得互动,全在于各种文化在终极价值维度上是同构的:平等、互为体用、共生与互生,这是不同民族、不同时代的文化能够相通,并形成交流与沟通的心灵-精神平台和价值判据。

   文化的平等问题的具体落实,就是政治和经济的平等。在人的社会里,人们总是习惯于二政治和经济,使之相互外在化,并把经济与政治的关系观念地描述为是物质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其实,经济和政治是一个镍币的两个面,它们是互为体用、共生与互生的。经济的本质是政治的,因为经济的本质既是权力的,也是权利的;政治的本质是经济的,因为任何政治都是利益化的,并且是实利的。在人的世界里,文化与政治、经济相表里:文化是对政治、经济进行抽象的普遍形态,政治与经济则是对文化的实践形态与展开方式,它们通过互为体用、共生互生而实现伦理价值指涉,即以平等为伦理依据,而判断政治和经济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利益的平等,或者说在什么样的范围内和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权利与权力的平等限度与相互监约。前者体现为物质(当然也包括精神)上的贫富程度与贫富差距问题;后者体现为存在资格、生存地位及其实际能力的享有和具备程度。就前者而论,任何财富上的贫富现象,都体现了利益上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不是由财富本身来决定,而是由社会对政治-经济权利和权力的分配或分割的不平等所造成。因而,权利分配的不平等,权力配享的无限度,这是造成社会出现巨大贫富差距的政治-经济根源,而它的文化基石恰恰是等级论观念,包括人种等级观念、血缘等级观念、天赋等级观念、党派等级观念等等,这些等级观念最后汇流而形成伦理等级主义的价值框架。权利分配的不平等和权力配享的无限度,就是建立在这种伦理等级主义价值框架基础上的。在这种伦理等级主义价值框架支撑下,形成一种掠夺主义和剥削主义的文化体认模式,剥夺有理,掠夺有功,无所顾及地占有、挥霍、浪费有限物质财富,是地位显赫、身份高贵的体现;强暴、杀戮就是正义,强权和征服就是伟大,为杀戮、强暴、强权和征服而不断地导制造谎言和欺骗、甚至篡改历史和虚构现实,这是追求真理和捍卫真理的杰出体现。弗罗姆曾指出,“不平等问题的问题所在不是贫困,而是过度。‘世界的贫穷问题’更准确地定义却是‘世界的财富问题’。这意味着那个问题的解决不是要大规模改变贫困文化以使之走上发展道路,而是要大规模改变过剩文化以使之走上反发展道路。这不是要提倡一种新价值体系来迫使世界上大多数人对他们传统的低劣习惯感到羞耻,而是要提倡一种新的价值体系,迫使世界上的富人看到自己过度的习惯的可耻和庸俗,看到站在别人肩上达到那种习惯就是加倍的庸俗。”[5](P183)

三优先:制度社会中的生境伦理原则 从自然社会进入制度社会,并不必然真正标志进步与文明。标志进步与文明的,是人类在自己创造的制度社会中,如何对待人自己,如何对待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中的全部生命。当人类进入制度社会之后,仍然以其平等的生命观来看待世界上的一切生命,以互为体用、共生互生的生存法则来构建制度社会的伦理判据,并以此追求三优先的实现,才可能真正创造出人类的进步与文明来。

第一,需求优先于欲求。平等的生命法则,决定了生命存在本身的绝对重要性。按照生命平等的伦理诉求,需求永远优先欲求。需求优先于欲求,构成了制度社会中人能够平等生存的首要伦理准则,亦成为衡量制度社会是否进步与文明的首要伦理判据。

“需求优先于欲求”之伦理准则,揭示了人乃资源需求者这一存在事实:对生命需求的满足,这是生命保存自身和延续自身的先决条件,在这一点上,人与动物没有区别。“需求”属于生命之自然本性的展开,而“欲求”则是只属于制度社会中人的文化力量指向对实现更高程度或更高水平的利益满足的意志性要求,它不是生命存在的必须,而是人对自我生存力量的证实方式,亦是自我实现目的性快乐或幸福的展开方式。所以,对人来讲,欲求始终基于需要并对需求的超越性要求。

仅从物质资源的配享角度来看,生命存在对资源的需求观,建立起物质基础主义生存论;而生命存在对资源的欲求观,则建立起物质至上主义生存论。

物质基础主义生存论,是一种健康的生存观,它适当地强调生命存在的先决条件性,强调物质资源对生命存在的基础性。物质基础主义生存论在伦理道德上认可合理的物欲,始终承认人类价值观的确立,既不能无视人类的苦难,也不能无视生命世界的苦难。所以,物质基础主义生存论,既形成这样一种制度社会的价值导向:在“没有丑陋的城市而得到工业,没有道德败坏的投机而提高食品生产,没有文化异化而发展教育,都是可能的。”(道格拉斯.斯蒂尔)[1](P245)也形成这样一种自然社会的价值导向:在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里,存在者没有贵贱,生命没有优劣,尊重任何生命的存在权利,让每种生命按照自然的法则,以其自身的方式实现自我存在的需求满足,这是最基本的生命伦理原则,也是最高的生命存在道德。

与此相反,以欲求满足为价值指向的物质至上主义生存论,恰恰是一种剥夺人性的生存观,它把人类驱赶上操作者的道路,使他们“做人”就是为了“占有”,并且以“值钱”来取代“价值”。这种物质至上主义观念把人变成拥有或操纵的对象,把人的存在降低为人的拥有:即是否值得要以货币来衡量,以权力、地位、身份来衡量,以此来取代人的价值本身。这种物质至上主义观念致使人沦为物,是靠一个没有头脑、不灵活的体系来培育,使得追求丰裕导致生命的非人性化。它鼓动人们无批判地追求物质财富,使我们看不到贫穷和富裕的文化中存在真正的人类价值,其结果是有限的物主宰无限的人,大量的、无限度的欲望,最终导致了人的瘫痪。因为,物质至上主义生存论往往引导社会把高生活水准和高效率,描述为绝对的进步方式和唯一的文明体现,并且往往谴责其反面为十足的坏事,比如物质至上主义生存论总是不由分说地把物质的贫穷和落后视为是文明和进步的绊脚石。在物质至上主义生存论诱导与鼓动下,人们往往热衷于以欲求为动力,社会往往以对社会成员的欲求进行广泛动员为进步和文明的动员令。在物质至上主义生存论主宰的社会里,往往一个领域的进步和发展,需要另外一个领域或更多领域的贫困与落后,一个地区或国家的繁荣或发展,往往会以另一些地区或国家承受更多的贫困和苦难为前提。以物质至上主义生存论所支配的时代与社会,其制度是不关心道德甚至反道德;其政治和经济所追求的不是平等利益,也不是权利对权力的限度,而是权力对权利的剥夺,强权对利益的瓜分与占有。在物质至上主义生存论推动下,所创建起来的文化,是等级主义的和人性剥夺的“贫困文化”。在这种剥夺主义的贫困文化里,“富人是贪婪的,欲求超过其需求;而这种贪婪正在快速地扩展到穷人中去。一个贪婪的世界只能是分裂的世界,伦理道德堕落,走向野蛮主义。”(勒布雷特)[6](P632)这种野蛮主义,最终指向的不是人类,而是整个自然世界和生命世界。因而,物质至上主义生存论导致了双重的剥夺:对人的平等生命权的剥夺和对自然生命之平等生命权的剥夺。这种双重剥夺达到普遍状态时,就是人类生存走向死境而沦为毁灭。当代社会中的人类,就这一死境的临界状态,面对这一临界点,我们需要刻不容缓地全面地确立“需求优先于欲求”的伦理准则,以对人类生存方向的重构性引导。

第二,生态优先于利益。人是利益的存在者,因为人是生命资源的需要求者,所以利益构成了生命得以存在和生存的唯一动力。但相对地看,生态比利益更重要。因为,人作为世界性存在者这一既定命运,决定了他如同这个世界上所有生命形式一样,只能诞生于群体,存在于群体并生活于群体之中。所以,人的存在与生存始终离不开整体,包括物种整体、地球生物圈整体、自然整体、宇宙整体。人的生命存在及其生存展开的整体性,决定了人的每一个意念或想望,每一个生存行动,都是动态的和相互关联的:一个人的欲望与行动,其他与此直接关联或间接关联的人、事、物及其过去和未来等等,都因为这个人的欲望或行动而关联起来,构成一个使其行动得以展开的动态整体的环境,这个整体环境如果充满扩张力,那就是此人的行动得以顺利展开的生境;如果这个整体环境体现其内敛力,那此人的行动就落入死境或困境。

利益始终是人的生存行动的内动力,但利益永远是人的生存行动展开的最后结果式。行动展开能否达到其最后结果,行动展开所达到的最后结果能够形成什么样的利益事实,这往往不是由行动本身来决定,而是由行动所关联起的各种因素所形成的合力------即行动的生态环境所决定。客观地看,人类社会在实际的生存发展中,关注利益,首先需要关注生态;追求利益的最优化,首先需要营造能够创造最优化利益的最优生态平台、生态环境。所以,在生境伦理视野中,对生态的整体考虑,始终优先于对利益的追逐;反过来看,对生态的优先考虑,这是对利益的最大实现。

第三,关爱优先于法律。伦理学历来关注理智与情感,对理智与情感的不同关爱,由此形成各种伦理学说。然而,在伦理学传统中,人们的关注视野中的理智与情感,往往是处于对立状态。实际的人性事实是:理智与情感并不截然对立,因为理智是情感的一种冷静表达形式(情感的另一种热烈表达形式是情绪)。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把理智看得高于一切,其实殊不知道,情感才是最终的主人。比如,法律是最理智的,因为法律推崇的是普遍意志,强调的是共同意愿,维护的是共同的平等权利、利益。但这只是表面的现象,从深层本质讲,最理智的法律,所追求和表达的仍然是最深刻的关爱情感。

从根本上讲,理智即是对情感的判断和对情感的选择。判断和选择,构成理智与情感的深度关联。法律所颁布的冷冰冰的条律、规则与训诫,看似不涉及任何形式与内容的情感,其实则不然,在法律那里,冷冰冰的条律、规则、训诫,则是判断情感的依据、尺度和选择情感的标准、原则。因为由这些条律、规则、训诫组成的法律,就是为人们的情感行动划界,所划定边界之内的情感行动,是许可的、合法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的;超越所划定的边界之外的情感行动,是不许可的、非法的,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和规训的。因而,冷冰冰的法律,在其司法实施中,最终不过是以其最理智的方式而展开对人间情感的张扬或规训而已,或者说,法律不过是以最理智的方式来为人间情感确定张扬或规训的依据、尺度、原则,并构成张扬或规训人间情感的标准化的社会实施方式。

在一般人的眼里,法律是客观、公正、平等、人道甚至还包括是自由的象征,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法律能否构成客观、公正、平等、人道、自由的象征,能否代表客观、公正、平等、人道、自由,能否起到促进社会客观、公正、平等、人道、自由,首先需要对法律本身进行确证。历史地看,法律有两种性质的,即权利论性质的法律和权力论性质的法律。前者是以国家共同体成员的共同意愿、共同意志、共同需要为法律意志,以国家共同体成员的平等存在人权的保障和平等生存权利的维护为法律目的,以对国家权力进行边限监约为基本任务;后者则与此相反,统治者往往将自己统治权力意志上升为法律意志,将维护统治权力和确保统治利益的最优化实现作为法律的最高目的,并把限制、取消、压制、剥夺国家共同体成员的平等人权、权利作为法律实施的基本任务。所以,这两种性质的法律,一乃宪政政治的法律,它所张扬的是普遍平等的人人之爱,即以人为本的博爱;一乃专制政治的法律,它所追求是专制主义的等级之爱,或者说权力之爱。前者是一种人间范围内的关爱,后者乃权力范围内的私爱。

我们还必须看到这样一个事实:在过去已有的所有法律中,无论是权利论性质的法律,还是权力论性质的法律,都是在人的视野范围内建立起来的法律,这种法律只是人的法律,它所负载的爱与恨,也只是人间范围的。也就是说,法律以其最理智的方式所张扬或抑制的情感,都只是人的情感,人之外的整个生命世界并没有进入法律的视野,生命的权利以及表达其生命存在(之权利)的情感,同样难以在法律中找到其任何体现。因而,有关于人之外的生命关爱,则成为法律的盲区。

法律无视生命关怀的历史性,和法律存在着权利论取向和权力论取向的双重现实性,形成法律的片面、狭隘和反伦理倾向。这种倾向本身就构成了当代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障碍,要撤除这一障碍的社会化方式,就是建立起关爱优先于法律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当代境遇中,法律构成人类生态处境之生、死的重要社会因素,当代人类生存发展必须创建适合并促进其生存发展的生境,为此,它要求法律必须重建。法律的重建,必以生态关爱为价值坐标。所谓生态关爱,就是生命关爱和人本关爱的统一,就是对人、事、物、生命、自然、宇宙的共生与互生的关爱,就是一切存在者在互为体用中展开自身的整体生态关爱。这种关爱优先法律并构成法律重建的价值基石,同时也成为法律实施所追求的伦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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